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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单选题
C
B
A
D
三、多选题
ACD
ABCD
ABD
BD
AC
ABC
AD
B
BCD
AB
ACDE
BC
四、论述分析题
1、
2、
3、
CD
4、
5、①吴某的辩解不能成立。
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13条规定,导游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旅行社确定的接待计划,安排旅游者的旅行、游览活动,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旅游项目或中止导游活动。
而导游吴某却擅自取消、减少了旅游景点。
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吴某的处罚不符合法规规定。
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22条规定,擅自减少旅游项目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3至6个月;
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6、
(1)导游赵某能够决定改变游览计划。
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有关规定:
导游人员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遇有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形时,经征得多数旅游者的同意,可以调整,变更接待计划,应立即报告旅行社。
赵某改变上山游览天池的旅游计规合乎旅游法律、法规的规定的。
(2)部分旅客要求旅行社予以赔偿的要求根据旅游法规之规定,不予支持。
依据《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旅行社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保证金赔偿的规定,赵某所在的旅行社不能以质量保证金承担责任。
原因是在本案中,由于是在上山游览天地的旅游活动中,突降暴风雪,上山道路已经冰冻,属于旅行社团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履行合同之情形。
因此,本案不适用质保金赔偿之列。
7、
(1)王某不能接受咨询公司的委托,为其组织的旅游者担任导游。
原因有二:
一是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的规定定旅社经营旅游业务,实行严格的设立审批制度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制度。
而咨询公司乃非旅游性制企业,本案中的四家咨询公司都未取得许可证无旅游业务经营主体资格,因此,不得从事旅游业务;
二是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导游人员是接受旅行社委派。
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服务的人员。
王某虽有导游证具有导游资格,但必须接受旅行社委派,因此他的行为不会受到法律保护。
(2)导游人员对旅游行政部门的处罚不服时,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因其组团单位(咨询公司)不合法,所以人民法院不会支持王某的讼讼请求。
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
导游人员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其他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由省级旅游局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8、(l)导游员的辩解不成立。
我国合同法规定:
“当事人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所谓不年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旅行社的辩解也不成立,导游的行为应视为旅行社的行为。
所以,旅行社应承担责任。
9、
(1)导游员的做法是正确的。
因为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导游人员在旅游活动中享有调整或变更接待计划权,尽管张某等五人反对,但是由于发生了法定的紧急情况,导游员只要征得多效旅游者的同意,就可以行使该项权利。
(2)旅游者的投诉不成立。
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应依据《暂行规定》的有关条文规定,撤销立案,通知张某等五人并说明现由。
10、
(1)旅行社的辩解不能成立因为李某在与旅行社签定的合同中含护照费、签证费,造成李某损失旅行社也有责任,属违约行为,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旅行社的行为不构成欺诈,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的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
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应依据《暂行规定》的有关条文规定,做出处理决定,责令旅行社向李某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及承担全部或部分调查处理投诉费用。
11、
(1)本案中,百货大楼与空调厂之间签定的空调购销合同,符合《合同法》规定的双方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等原则,合同是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定的,因而合同有效。
(2)《合同法》规定:
“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
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按照这个规定,百货大楼履行了通知义务,将合同权利转让的事实通知了空调厂,且空调厂已收到该通知。
因此,空调厂应向新的债权人旅游涉外饭店履行合同,按时交货。
空调厂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拒绝向旅游涉外饭店交货违反了转让合同的约定,也未履行原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尽义务,因而构成违约,必须承担违约责任。
12、
(1)某旅游饭店请求返还定金不合法。
因为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
“当事人可以依照《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义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本案中,是给付定金的旅游饭店没有履行先付款的义务,所以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2)某电器公司不返还定金,其提出的要求旅游饭店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的请求仲裁委员会也不会支持。
因为依据《合同法》规定: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双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
”本案中,旅游饭店交付的定金实际上就是违约定金,它与违约金在目的、性质、功能等方面是相同的,两者一般不能并罚,通常由非违约方选择,既然某电器公司已经选择不返还定金,就不能再提出按照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执行以及赔偿损失的要求,否则,对旅游饭店来说过于苛刻,而电器公司又会获得过高的不合理收入,所以仲裁委员会不会支持其请求。
13、
(1)张某与司机程某订立的免责条款无效。
虽然表面上看,该运输合同双方已经达成合意,是真实意思一致的合同。
但是,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既违反了《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第53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也排除了运输合同中承运人所应负的基本合同义务(即将乘客安全、及时地送达目的地的基本义务),所以该免责条款属于无效条款。
(2)程某应当承担对张某的赔偿责任。
因为程某的过错使张某的身体受到伤害,侵害了张某的健康权,再加之该运输合同中的免除司机程某责任的条款法律规定无效,因此,程某应承担对张某的赔偿责任。
14、
(1)旅行社本应依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但由于马来西亚政府拒绝来自我国的旅游团入境,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这一客观现实对于旅行社来说存在着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情形,因此,应该视为不可抗力。
(2)《合同法》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依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本案中,旅行社显然不存在主观过错,不仅如此,旅游行程的被迫取消,给旅行社造成的损失也显而易见。
旅行社与游客一样,也是“非典”的受害者。
因此,该案例中的旅行社不需要承担未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
所以本着公平原则,旅行社应退还游客已经缴纳但实际未发生的旅游费用即马来西亚段旅游费用,而不再承担其他赔偿责任。
15、
(1)某旅行社在《某市日报》上刊登的广告不是要约,而是要约邀请。
《合同法》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寄送的价目表、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某旅行社在报纸上刊登的就是要约邀请。
(2)某旅行社不构成欺诈消费者。
因为,报纸上的旅游价格是由于报社排版的失误造成的,旅行社主观上没有欺诈的故意。
况且,从旅游线路安排上来看,若干旅游景点和双飞的运输方式,仅仅320元根本没有可能,这是一般人都可以理解的。
李某在电话中没有进一步细致核对,就贸然前行,其本身也有责任。
所以,旅行社在退还其320元旅游费用后,没有再承担其他法律规定的赔偿责任的义务。
16、《合同法》规定:
“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本案例中,该城市合作银行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划拨贷款,迟延了15天后才将款项划入旅行社帐户,从而导致旅行社遭受5万元定金的损失。
所以,按照上述规定,该城市合作银行应当赔偿旅行社5万元的定金损失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损失。
17、
(1)甲传真定货行为的性质属于要约邀请。
因该传真欠缺价格条款,邀请乙报价,故不具有要约性质。
乙报价的行为属于要约。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要约要具备两个条件:
一是内容具体确定,二是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甲回复报价行为的性质属于承诺,因其内容与要约一致,且于承诺期内做出。
(2)乙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行使撤销权的请求,撤销甲的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
对撤销权的时效,《合同法》规定,撤销权应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未行使撤销权的,该权利消灭。
18、
(1)万方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2)绿岛养殖场可免除违约责任。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可免除责任。
(3)绿岛养殖场应返还万方公司预付款。
合同解除后,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有权恢复原状、采取其他措施等。
19、
(1)张某的看法不成立。
因为,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规定,导游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即办理了导游证才能工作,张某没有导游证便开展导游活动是违法的,应受到处罚。
(2)旅行社不能聘用张某从事导游工作。
因为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的规定,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聘用的导游应当持有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导游证,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如果该旅行社确实急需德语导游人员,本社又没有,可按《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由旅行社为具有特种语言能力的张某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领临时导游证。
临时导游证有效期3个月,不得延期,旅行社如需继续聘请临时导游员,则需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20、
(1)答:
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导游人员应严格按照旅行社的接待计划安排旅游者的旅行、游览活动,不得擅自变更接待计划
(2)不可抗力略。
导游员李某及甲旅行社应对本案承担责任。
因为根据《合同法》,因当事人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21、答:
(1)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规定,导游人员应严格按照旅行社确定的接待计划旅行,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旅游项目,导游人员在进行导游活动中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
(2)《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导游人员擅自增加或减少旅游项目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3~6个月;
情节严重的,由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扣高某8分。
该条例还规定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由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扣高某6分。
(3)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对委派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22、
(1)导游员田某违反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的导游的基本义务,导游人员调整变更接待计划,应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一是必须是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即旅游活动开始后、结束前。
二是必须是遇到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形。
三是必须征得多数旅游者同意。
四是必须立即报告旅行社,并得到旅行社的认可。
而本案中的田某变更接待计划是在旅游开始以后,结束以前,但不具备后三个条件。
(2)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规定,导游人员擅自变更接待计划,应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3~6个月,扣田某8分。
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由于田某能够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故只对其作出暂扣导游证3~6个月的处罚。
(3)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的、不能避免的,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本案由于发生在七月初一,海水退潮是可以预见的,故不属不可抗力。
海地旅行社应承担责任。
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导游人员擅自改变活动日程,减少或变更参观项目,应退还门票费、导游服务费并赔偿同额违约金。
23、
(1)本案中“交通堵塞”,属于不可抗力。
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不可抗力具有严格的构成条件:
不可预见性,不可避免性,不可克服性。
而案例中的情形符合不可抗力的构成条件。
我国《合同法》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况且造成该旅游团不能参观计划景点的主要原因是导游员擅自改变旅游计划,所以旅行社不能以不可抗力为借口拒绝承担责任。
(2)在本案中导游员存在如下违法行为:
擅自增加旅游项目;
擅自变更旅游计划;
组织旅游者参加有色情内容的活动项目。
根据《导游人员管理人员条例》和《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导游人员在旅游活动过程中诱导或安排旅游者参加黄、赌、毒活动项目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给予扣除10分的处分;
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和擅自变更旅游计划的,给予扣除8分的处分,并且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3-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3)甲旅行社的说法是错误的。
理由如下:
1、尽管甲旅行社没有直接损害旅游者的行为,但是旅游者与甲旅行社之间存在合同关系。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
应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当事人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所以甲旅行社应当先向游客承担赔偿责任,然后再向乙旅行社追偿;
2、因为导游人员是接受旅行社委派而进行导游业务的,所以导游的行为应视为职务行为。
因此,旅行社必须对其委派的导游人员的行为承担法律后果。
因此在本案中,旅行社不得以导游个人行为未经旅行社的同意为由而不承担责任。
24、
(1)导游张某对游客冻伤事故有责任。
因为按照《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规定。
导游人员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应就可能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况,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危害的发生。
本案中,张某在游客询问的情况下,轻信经验,作出错误回答,是有责任的。
同时,张某以不可抗力辩称不符合《合同法》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可克服、不能避免的客观情况。
4月在长白山是有可能下雪的,所以应属于可以预见和避免的。
(2)旅行社的说法是不正确的。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导游人员是指“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服务的人员”。
导游张某既然是受旅行社委派,属于旅行社的代理人,游客冻伤事故又与导游张某有直接关系,所以旅行社要对导游张某的职务行为承担责任。
(3)如果导游张某有责任,依照《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及其相关法规,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因自身原因造成旅游团重大危害和损失的”扣除10分。
如果旅行社有责任,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提供的服务不能保证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需要,致使旅游者人身、财物受到损害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人民币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许可证。
25、
(1)旅行社违约,但应当免除承担违约责任。
因为按合同约定,旅游者应乘飞机返回昆明,应属违约。
但旅行社违约是由天大雾雷电天气,航班被取消所致(或答是不可抗力所致)。
(2)旅游者的投诉要求不合理。
根据《旅游投诉暂行规定》,旅游者滞留西双版纳属于其自身的过错,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
26、
(1)旅行社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的规定,因境外旅行社违约,使旅游者权益受到损害的,组织出境的国内旅行社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然后再向境外旅行社提出赔偿。
(2)根据《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标准》,旅行社安排的旅游活动及服务档次与协议、合同不符,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的,应退还旅游者合同金融与实际花费的差额,并赔偿同额违约金。
27、
(1)应处罚。
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对导游人员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接业务,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2)应处罚。
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对未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经营旅游业务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试
28、
(1)王某可以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拒绝对其颁发导游证的行为向上一级旅游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其依据是《行政复议法》。
(2)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拒绝向王某颁发导游证的行为是正确的。
因为王某在1998年因违反导游管理法规,被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导游证。
其法规依据是《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29、
(1)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经营旅游业务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其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人民币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规定,导游从员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根据这一规定,导游员王某虽为另一旅行社的合法导游员,但其未经合法旅行社委派,视同私自承揽导游业务,应责令王某改正,并处相应罚款,同时没收其1000元的非法所得。
30、
(1)导游人员徐某不能购买外国旅游者的物品。
因为《导游人员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导游人员在进行导游活动中,不得购买旅游者的物品
(2)导游人员徐某不能购买外国旅游者的物品。
31、
(1)王某有权拒绝游客李某的要求。
因为李某提出的要求是违反导游职业道德的不合理要求,对此,《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导游人员有权拒绝。
(2)导游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