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非煤矿山行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标准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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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领《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从事营业性爆破作业活动。

  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32条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

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法》第19条

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规定资质的机构或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从业人员超过五十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符合规定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无锡市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107号第12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

单位主要负责人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中国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7条

安全负责人

(一)必须明确安全生产主管领导责任

(二)组织制订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三)落实安全管理网络、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

(四)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布置和总结安全生产工作

(五)组织制订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落实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物资,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六)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组织力量整改各项事故隐患

(七)组织事故和职业病的调查、处理和上报工作。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9条

车间主任(分厂厂长)职责

(一)必须明确是车间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对车间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二)保证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在车间的贯彻执行。

(三)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布置和总结安全生产工作。

(四)合理组织生产,做到必须安全,杜绝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

(五)落实安全生产措施。

(六)建立车间安全生产管理网络,配备车间和班组两级安全管理人员。

(七)组织车间员工经常开展安全生产教育活动。

(八)每月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及时排除,或报请上级进行解决。

(九)一旦发生事故,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及时向上级或有关部门报告,并注意保护现场和做好记录。

班组长职责

(一)必须明确班组长是班组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

(二)负责把企业的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规定落实到班组。

(三)严格要求职工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制止违章作业。

(四)组织车间员工经常开展安全生产教育活动。

(五)坚持班前讲安全、班中查安全,班后总结安全。

(六)组织班组安全检查或班组安全活动,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向上级报告,并督促有关人员解决。

(七)发生事故立即报告,组织人员抢救,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好现场,并做好记录。

员工职责

员工权利和义务

(一)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穿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二)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三)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四)要知道岗位中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五)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六)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安全生产法第3章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主要有:

爆破作业操作规程;

灰窑作业操作规程;

边坡作业操作规程;

矿山用电操作规程;

装运作业规程;

主要机械设备(钻车、挖掘机、装载机、凿岩机、排水泵、变压器等)操作规程。

《安全生产法》第17条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主要内容包括:

(一)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目的;

(二)负责安全生产培训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

(三)培训的周期和时间安排;

(四)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人员;

(五)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

(六)教育和培训的形式(自行培训或委托专业机构培训)(七)教育和培训工作要求。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一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16号令、《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AQ20XX-20XX)5.4.2,5.4.5

安全生产检查及事故隐患排查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及其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进行经常性、专业性和综合性的安全生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提出处理意见,跟踪事故隐患整改情况并记录在案。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制定整改计划,明确专人负责,并落实整改措施。

安全检查制度应包含:

(一)明确安全检查的部门、人员组成,

(二)明确安全检查的时间,(三)明确安全检查的项目、内容和方式,(四)明确查出问题的整改措施、资金、责任人和整改期限;

(五)明确复查要求,确保闭环。

企业应当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开展安全检查;

对排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整改;

暂时不能整改完毕的,应当制定具体整改计划,并采取可靠的安全保障措施。

检查及整改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建立安全生产例会制度,每月召开一次例会,研究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制定有效的安全生产措施,并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一)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制定依据;

(二)安全生产事故的概念(三)安全生产事故的分类(四)安全生产事故报告程序;

(五)安全生产事故现场保护的要求;

(六)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安全生产事故资料的归档要求;

(八)对安全生产事故进行经验教训总结。

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

(一)明确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的目的;

(二)明确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的基本原则;

(三)明确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条款;

(四)明确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的实施方法。

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

(一)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二)建立台账(三)设备的检查、检测、维护、保养(四)设备的安全措施。

职业卫生管理及职业危害预防制度

员工职业卫生档案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形式或者其他物品替代;

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特种作业管理制度

(一)部门职责

(二)作业种类(三)作业安全措施(四)人员培训

防雷、防静电安全管理制度

(一)部门职责

(二)防雷、防静电相关场所(三)安全措施(四)定期检测

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一)员工培训

(二)危险识别(三)办理临时用电许可证(四)作业场所安全措施(五)用电部门及人员职责

安全防护

(一)部门职责

(二)安全防护的范围(三)安全防护装置的管理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与使用制度

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必须全部用于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不得挪作他用。

值班制度

建立值班制度,内容包括:

(一)明确本单位值班的部门和岗位;

(二)明确各级值班人员的职责和要求;

(三)明确值班人员值班工作程序和要求;

(四)明确值班人员遇到特殊情况的处置步骤和要求;

(五)明确值班记录要求。

“三同时”安全管理制度

生产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应经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审查合格后,方可投产。

生产企业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辨识、确定本企业的重大危险源。

对已确定的重大危险源,应当有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的检测、评估和监控措施,定期检测、检查,并建立重大危险源检测、检查档案。

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爆破作业管理制度

爆破作业必须有设计和作业规程,建立并执行爆破管理制度,有防止危及人身安全和中毒窒息的安全预防措施。

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安全教育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教育培训

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6条(第9条)

从业人员教育培训

厂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三)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四)有关事故案例等。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厂(矿)级安全培训除包括上述内容外,应当增加事故应急救援、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及防范措施等内容。

  车间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

  

(二)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

  (三)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四)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五)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六)本车间(工段、区、队)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

  (七)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八)有关事故案例;

  (九)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班组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二)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

  (三)有关事故案例;

  (四)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非煤矿山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16.17.18条(第15条)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

特种作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8条

安全生产管理基础档案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记录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至少保存2年。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11条

安全检查及事故隐患排查记录

应当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

检查情况应当记录在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保存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16号令第19条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记录档案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报废等管理制度。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1号令)

安全生产奖惩记录档案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落实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11条(六)

安全生产会议记录档案

生产经营单位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定期研究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露天矿山实施指南》5.4

设备实施维修保养记录

维护、保养、检测记录应当包括安全设备的名称和维护、保养、检测的时间、人员等内容。

《安全生产法》第29条

事故管理记录档案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护事故现场;

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13条(六)

与承租单位、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单位、租赁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安全生产法》第41条

工伤社会保险缴费记录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安全生产法》第43条

职业卫生监护档案

建立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档案应包括劳动者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职业病诊疗等资料。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9号)第19条

个人防护用品管理档案

做好个人防护用品发放登记记录。

督促、指导劳动者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16条。

应急救援

应急救援预案

本单位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是否包括下列内容:

(一)应急救援组织及其职责;

(二)危险目标的确定和潜在危险性评估;

(三)应急救援预案启动程序;

(四)紧急处置措施方案;

(五)应急救援组织的训练和演习;

(六)应急救援设备器材的储备;

(七)经费保障。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19条(五)

应急救援演练记录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演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不得少于2次。

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应急救援组织

非煤矿山企业应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没有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与邻近的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护协议。

《矿山安全法条例》第41条

应急救援物资

矿山单位应当储备必要的应急救物资。

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安全生产法》第69条

职业卫生基础管理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或操作规程

应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或操作规程:

(一)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二)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四)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五)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六)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七)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八)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九)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十)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十一)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

(十二)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5、21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11条

危害申报

按照规定及时、如实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重要事项变更时及时进行变更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16条第2款

三同时

对于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要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和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预评价报告、设计专篇、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并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程度,报安监部门备案、审核、审查和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17、18条.

定期检测与评价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除遵守前款规定外,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和劳动者公布。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20条

警示标识

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25条第2款

生产布局

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粉尘、高毒物质岗位与其他岗位隔离,接触有毒有害岗位与无危害岗位隔开;

有毒物品和粉尘的发生源布置在操作岗位下风侧),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工作场所不得住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五条、《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11条

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

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配备齐全、有效,通风、排毒、除尘、减震、降噪等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处于正常适用状态,并得到及时维护和定期检测。

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职业病防护用品,“LA”标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23条、《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11651)、《江苏省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20XX版)》

健康检查

按照规定为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前和应急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及时安排其进行医学观察或者职业病诊断。

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36条

安全生产资金保障

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14条

安全生产资金使用情况

矿山企业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安全条件进行生产,并安排一部分资金,用于下列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的项目:

  

(一)预防矿山事故的安全技术措施;

  

(二)预防职业危害的劳动卫生技术措施;

  (三)职工的安排培训;

  (四)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的其他技术措施。

  前款所需资金,由矿山企业按矿山维简费的20%的比例具实列支;

没有矿山维简费的矿山企业,按固定资产折旧费的20%的比例具实列支。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4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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