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政府令第55号文档格式.docx

上传人:b****4 文档编号:7807249 上传时间:2023-05-09 格式:DOCX 页数:15 大小:22.27KB
下载 相关 举报
重庆政府令第55号文档格式.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5页
重庆政府令第55号文档格式.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5页
重庆政府令第55号文档格式.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5页
重庆政府令第55号文档格式.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5页
重庆政府令第55号文档格式.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5页
重庆政府令第55号文档格式.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15页
重庆政府令第55号文档格式.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15页
重庆政府令第55号文档格式.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15页
重庆政府令第55号文档格式.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15页
重庆政府令第55号文档格式.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15页
重庆政府令第55号文档格式.docx_第11页
第11页 / 共15页
重庆政府令第55号文档格式.docx_第12页
第12页 / 共15页
重庆政府令第55号文档格式.docx_第13页
第13页 / 共15页
重庆政府令第55号文档格式.docx_第14页
第14页 / 共15页
重庆政府令第55号文档格式.docx_第15页
第15页 / 共15页
亲,该文档总共15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重庆政府令第55号文档格式.docx

《重庆政府令第55号文档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重庆政府令第55号文档格式.docx(15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重庆政府令第55号文档格式.docx

第八条下列地上建(构)筑物、青苗不予补偿:

(一)不具有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和其他建(构)筑物;

(二)政府征地批文下达之日后栽插的花草、林木、青苗及搭建的建(构)筑物;

(三)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未确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2年以上的临时用地上的建(构)筑物;

(四)非法占用集体土地修建的建(构)筑物;

(五)天然野生杂丛。

第九条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其拆迁房屋参照农房造价给予适当补偿。

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不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其拆迁房屋,按照前款规定的标准上浮50%予以补偿。

第十条征地农转非人员的住房在征地拆迁范围以外的,不拆迁、不补偿、不安置。

但应根据集体土地使用权属证书确定的宅基地面积,按所在地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至2倍,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次性支付征地农转非人员占用宅基地综合补偿费。

补偿后,农转非

人员在公共设施使用、公益事业等方面与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受同等待遇。

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该宅基地时,房屋的补偿、安置按征地时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被征地单位(不含被征地的村民住户)的水、电设施按实际安装费用补偿。

水利工程补偿,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有线广播线路、闭路电视线路、天然气安装按实际安装费用补偿。

电话移装按电信部门规定的移机费标准补偿。

被拆除房屋的装饰物,由所有人自行拆除,不予补偿;

不能自行拆除的,给予适当补偿。

村民的住房改作其他用途的,按住房补偿。

第十二条征地拆迁具有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和其他合法权证的企业建(构)筑物,按重置价格计算补偿费后,原建(构)筑物归国家所有,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处置。

被拆迁企业的搬迁损失费(含设备搬迁损耗、停工损失及搬迁费)按所搬迁设备折旧后净值的15%至20%计算

第三章人员安置

第十三条被征地单位的下列人员按有关规定农转非或以调整承包地方式予以安置:

(一)农业人口;

(二)在校大中专学生;

(三)现役义务兵;

(四)劳改劳教人员。

第十四条被征地单位的下列人员不予安置:

(一)无法定婚姻关系或抚养(赡养)关系迁入且无承包地的农转非人员;

(二)农村中轮换回乡落户的离退休人员。

第十五条对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安置,可以采取货币安置、保险安置、以地安置或民政部门安置等方式。

第十六条征地农转非人员选择货币安置方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转非人员在规定时间内领取或者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直接支付给农转非人员。

第十七条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的农转非人员,经本人书面申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将该农转非人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全额或者半额交由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重庆市分公司办理储蓄式养老保险。

具体办法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重庆市分公司拟定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全部征用后,有条件兴办经济实体且安置农转非人员在10人以上的,经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一次性支付给该经济实体,作为被安置的农转非人员投入的资本金。

同时按每个农转非人员20至

30平方米的标准向该经济实体划拨土地,用于发展生产,安置农转非人员。

该经济实体应按规定缴纳征地成本费。

第十九条下列农转非人员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一次性拨给民政部门,由民政部门按规定安置或逐月发放生活费:

(一)未满18周岁的孤儿;

(二)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的孤寡人员;

(三)持有残疾证明、丧失劳动能力且无监护人的人员;

(四)经县级以上人民医院证明患有精神病且无监护人的人员。

第二十条对农转非人员安置实行征地统筹费调剂使用办法。

统筹费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按市区每亩3000元,其他区县(自治县、市)每亩2000元的标准向建设用地单位收取,专项用于征地农转非人员安置的统筹调剂。

第四章住房安置

第二十一条征地批文下达之日前,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和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的被拆迁房屋的征地农转非人员为住房安置对象。

第二十二条在征地拆迁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住房安置对象:

(一)房屋被拆迁的未转非的村民;

(二)房屋未被拆迁的人员;

(三)通过买卖、继承、赠予等方式取得房屋产权的城镇人员,但在城镇确无住房的除外。

前款第

(一)项规定的人员,其房屋被拆迁后,可以按照农村宅基地管理的规定申请宅基地。

第二十三条住房安置可以采取统建优惠购房、货币安置住房、自建住房等方式,按每人17至20平方米建筑面积标准予以安置。

第二十四条住房安置对象选择优惠购房方式并且确有统一修建安置房条件的,以户为单位,按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依据本办法确定的应安置房建筑面积标准,以土地征用时砖墙(条石)预制盖价格向区县(自治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优惠购买安置房。

因户型设计限制,住房安置对象所购的安置房,超过规定标准5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建安造价的50%购买;

超过规定标准5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综合造价购买。

但建设用地预办通知书下达后离婚分户的住房安置对象所购的安置房,超过当地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户

安置标准的部分,按综合造价购买。

因户型设计限制,购买安置房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不足部分由住户安置方按建安造价补偿给被安置人。

第二十五条住房安置对象已婚未育的,优惠购房时,可申请增购1个自然间的住房,其价格按安置房建安造价的50%计算。

住房安置对象的配偶或未成年子女为城镇户口,经审核在他处确无住房并长期与配偶或父母居住在征地拆迁范围内的,优惠购房时,可申请按建安造价的50%购买1个自然间的住房,与原户主合并安置。

征地前无法定婚姻关系或抚养(赡养)关系迁入且无住房的被征地人员,可申请按本办法规定的住房安置标准以综合造价购买住房。

在政府批准征用土地之日前,长期居住在征地拆迁范围内的城镇人员,具有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且城镇确无住房的被拆迁人,经住房安置方审核同意后,可申请按本办法规定的住房安置标准按建安造价的50%优惠购买住房。

第二十六条住房安置对象选择货币安置住房方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与安置对象签订货币安置住房合同,一次性结算货币安置款。

货币安置款额等于货币安置住房合同履行时,征地拆迁范围相邻经济适用房平均售价与土地征用时砖墙(条石)预制盖房屋补偿标准之差乘以当地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确定的应安置房建筑面积。

第二十七条无条件集中统一修建安置房的,区县(自治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同级人民政府依据本办法确定的应安置房建筑面积标准和当时当地城镇居民住宅平均建安造价予以补助,并按照规划管理要求和当地城镇居民修建住宅用地标准划给宅基地,由住房安置对象自建

住房。

第二十八条户口分别在2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夫妻为同批住房安置对象的,合并为1户安置住房。

住房安置对象在2个或2个以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有住房的,在征地拆迁时只安置1次住房。

第二十九条安置房的建安造价包括基础、主体、屋面工程、水电安装等费用,由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商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并予以公布。

统建安置房屋、自建房屋的,按经济适用房(安居工程)的规定减免税费,但天然气安装费、通气费由住房安置对象自行承担。

货币安置对象购买住房时,按每人17至20平方米建筑面积标准免缴房屋交易费用。

第三十条住房安置对象按规定办结安置房的有关手续后,房屋产权归该住房安置对象所有,领取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后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

对统建优惠购房,建设用地单位应按优惠购房建安总造价的2%—3%的比例提留该安置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交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或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交付物业管理企业按国家和市的有关规定,专项用于该物业管理区域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

的大修、更新、改造。

第三十一条征地拆迁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由其所有人按征地拆迁方案规定的时限自行拆迁。

在规定时限内搬迁的拆迁户,其搬家补助费按户一次性计发,3人以下(含3人)每户不超过300元,3人以上每户不超过500元。

临时过渡户按2次计发。

因建设需要,被拆迁户须提前搬迁过渡的,从过渡之日起以批准征地时的在籍户口为准,发给搬迁过渡费或搬迁补助费。

属统建优惠购房安置的,按实际过渡时间计算,每人每月发给80至100元搬迁过渡费;

属货币安置住房、自建住房的,每人一次性发给300元至500元搬迁

补助费。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大渡口区、渝北区、巴南区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附表一所列标准执行;

青苗和占用耕地成片栽种的一般树木及房屋、构筑物、零星的一般树木的具体补偿标准,由所在区人民政府在附表二至附表五所列的

标准范围内制定。

其他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结合本地区实际,可参照附表一至附表五所列的标准,制定本地区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和青苗、占用耕地成片栽种的一般树木及房屋、构筑物、零星的一般树木的具体补偿标准,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征占用林地的补偿、安置,按国家和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原重庆市人民政府1994年发布的《重庆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64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实施前发生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事宜,按原有的规定办理。

附表一:

市区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

------------------------------------

||耕地前三||||人平土地补|每亩土地补|

|人均|年平均年|土地补|安置补|总倍|偿费、安置|偿费、安置|

|耕地|产值(元/|偿费倍|助费倍|数|补助费总和|补助费总和|

|(亩)|亩)|数|数||(元)|(元)|

|---|-----|---|---|----|-----|-----|

|1.0|||||||

||2100|6|4|10|21000|21000|

|以上|||||||

|1.0|2100|6|4|10|21000|21000|

|0.9|2100|6.5|5|11.5|21735|24150|

|0.8|2100|7|6|13|21840|27300|

|0.7|2100|7.5|7.5|15|22050|31500|

|0.6|2100|8|9.5|17.5|22050|36750|

|0.5|2100|8.5|12|20.5|21525|43050|

|0.4|2200|9|15|24|21120|52800|

|0.3|2300|10|20|30|20700|69000|

|0.3|||||||

||2300|10|20|30|20700|69000|

|以下|||||||

注:

1.人均耕地在表列数据之间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倍数按插入法

计算。

2.人均耕地小于0.3亩时,按此表设计的计算方法,农转非人员人平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不足20700元时,按20700元计算。

附表二:

市区青苗补偿标准

单位:

元/亩

----------------------------------------

|作物|标准|

||-----------------------------|

|类别|一类标准|二类标准|三类标准|

|--------|---------|---------|---------|

|蔬菜类||||

||1300-1600|1200-1500|1100-1400|

|(含经济作物类)||||

|粮食类|1000-1300|900-1200|800-1100|

说明:

1.经政府划定的粮食制种地上的作物可按粮食

类补偿标准上浮30%计算补偿费。

2.专用鱼池按水面积补偿(含鱼苗损失),其补偿

标准与蔬菜类标准一致。

附表三:

市区房屋补偿标准

元/平方米

------------------------------------------

|结构||补偿单价|

||房屋结构|--------------------------|

|类别||一类标准|二类标准|三类标准|

|--|----------|--------|--------|--------|

|砖混|砖墙(条石)预制盖|180-200|170-190|160-180|

||----------|--------|--------|--------|

|结构|砖墙(条石)瓦盖|160-180|150-170|140-160|

||砖墙(木板)穿逗瓦盖|140-160|130-150|120-140|

|砖木|----------|--------|--------|--------|

||砖墙(片石)瓦盖|120-140|110-130|100-120|

||砖墙石棉瓦盖||||

|结构||110-130|100-120|90-110|

||(含油毡、玻纤瓦)||||

|土墙|穿逗、土墙瓦盖|100-120|90-110|80-100|

|结构|石棉瓦、玻纤瓦盖|90-110|80-100|70-90|

||土墙毡盖(含棚盖)|60-80|50-70|40-60|

|简易|----------|--------|--------|--------|

||简易棚房|30-50|20-40|10-30|

1.房屋层高在2.4米(不含2.4米)以下,1.5米(含

1.5米)以上的,按同类标准的70%计算补偿。

2.房屋层高在1.5米以下的,按同类标准的50%计算

补偿;

在1米以下的,按同类房屋标准的20%—40%计算

补偿。

3.预制板作楼板的多层瓦盖房屋,瓦盖一层的,按瓦

盖房屋补偿,其余楼层按预制盖房屋补偿。

4.外阳台按同类房屋的50%计算。

5.房屋面积以外墙尺寸计算。

附表四:

市区构筑物补偿标准

--------------------------------------------------------

|名||单|单价(元)||

||结构||--------------------------|备注|

|称||位|一类标准|二类标准|三类标准||

|---|---------|-|--------|--------|--------|-----------|

|堡坎|条石||35-50|30-45|25-40||

|围墙|片石|立|25-40|20-35|15-30|集体改田改土堡坎、房|

|(含鱼|砖|方|30-45|25-40|20-35|屋基础堡坎不予补偿。

|

|塘坎)|土围墙|米|4-6|3-5|2-4||

||水泥路面||50-60|40-55|35-50|人行道路一律不予补|

||碎石(含条石)|平||||偿;

水泥路面厚度在10|

|道路||方|30-40|25-35|20-30|厘米以上按水泥路面补|

||泥结路面|米||||偿,低于10厘米按碎石|

||简易路面(机耕道)||12-14|11-13|10-12|泥结路面标准补偿。

|砖瓦|||4000-|3500-|3000-|废弃砖瓦、石灰窑一律|

|||座||||不予补偿。

|石灰窑|||5000|4500|4000||

||条石|立|40-50|30-40|25-35|水井:

按容积计算补偿|

||水泥|方|20-30|15-25|10-20|后,一律不再计算材料|

|水井|简易|米|8-10|7-9|6-8|补偿。

||机井|个|200-300|150-250|100-200||

|||||||由征地单位公告坟主,|

||单人|座|180-200|170-190|160-180||

|坟墓||||||按期迁葬,逾期不迁葬,|

||双人|座|280-300|270-290|260-280||

|||||||按无坟主处理。

|||||||地坝:

指正规成形的晒|

||石板||5-6|4-5|3-4|坝或院坝,非正规不成|

|地|水泥|平|8-10|7-9|6-8|形的零星小块弃平地,|

|坝|三合土|方|4-5|3-4|2-3|不论是三合土地面或土|

||土|米|2|2|2|质地面等,一律不计算|

|||||||补偿。

|||||||农民自建室内粪坑和燕|

|粪池|条石、坚石硬打|立|25-35|20-30|15-25|窝形粪坑,一律不予补|

||三合土、水泥|方|8-10|7-9|6-8|偿。

已按标准补偿的粪|

|贮水池|土|米|3-5|2-4|1-3|池、贮水池,其材料费不|

|||||||再补偿。

||条石、砖砌|立|40-50|30-40|25-35|指村社人工砌筑的专用|

|水渠||方||||水渠。

||片石(砖、三合土)|米|20-25|15-20|10-15||

||9米以上圆电杆|根|80-90|75-85|70-80|电杆、电线指乡镇以下|

|电杆|水泥方电杆(含9||||||

||米以下圆电杆)|根|40-50|35-45|30-40|集体、个人投资的|

||室外照明电线|米|1|1|1||

|电线|||||||

||动力电线|米|2|2|2||

|水管|室外饮水管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工程科技 > 能源化工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