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兴集团资金管理制度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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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6、支票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开支。
7、公司批准使用备用金结算的职员的现金支出。
8、采购金额在3000元以下的紧急采购
9、其他经财务处长批准的现金支出。
第二条库存现金的管理
1、公司总部库存现金限额由财务处提出,总会计师、总经理批准。
2、所属企业库存现金限额的核定,由各企业财务科或驻矿财务室向财务处提出申请,财务处长审核,总会计师、总经理批准核定。
一般要根据所属企业实际的3-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情况,结合离银行的远近情况,核定其库存现金限额。
3、核定库存现金限额后,出纳负责严格按限额保管现金,不得超限额保管现金。
超限额保管资金,经查实后按超限额数0.1%给予处罚。
4、坚持收有凭、付有据,堵塞由于现金收支不清、手续不全而出现的一切漏洞。
办理的收款凭证必须盖“现金收讫”章和收款人个人印章(或签字);
付款凭证必须按照集团公司的资金付款权限和流程,办理现金付款,并同时加盖“现金付讫”印章。
5、不准以白条抵充库存现金。
现金收支要做到日清月结,不得跨月处理帐务。
6、每天收入的现金,应及时足额送存银行,财务处长对所属企业应定期检查、核对现金库存,每月至少一次。
财务处要设立现金检查登记簿,记录每次现金检查结果。
7、各所属企业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不得从本企业的现金收入中坐支,否则按坐支现金的10%罚款。
8、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借支公款,个人借款都要按“集团公司资金审批规定”办理。
9、严禁财务人员公款私存,严禁为其他单位或个人在企业套取现金。
第三章银行结算管理
第一条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与撤销:
1、开立原则: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选择银行开立账户时,以工作适用、方便、尽量结合公司整体的投资、融资战略,考察银行是否能配合公司业务工作为原则。
2、集团公司所有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需由公司财务处提出申请,经总会计师审批,报总经理批准方可执行;
所属企业的所有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需由所属企业财务部门提出申请,经所属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报公司财务处、总会计师逐级审批,最后报总经理批准方可执行;
3、财务处要定期检查银行账户开设及使用情况,对不再需要使用的账户,及时清理销户。
在下列情况下,要及时办理银行帐户撤消手续:
银行帐户长期不使用,且以后也不会使用的;
专门为某一单项业务开设的帐户,该业务已完结的。
第二条预留银行印鉴的管理
1、对银行印鉴的要求:
所有预留银行印鉴必须为两种(财务章、私章)或以上,严禁预留单一印鉴;
人名章、印鉴须专门使用,不得用于其它用途;
预留私章一般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私人印鉴,如以上人员因工作变动,离开公司或变换工作身份时,财务部门应及时办理更换人名章的手续,防范资金风险;
2、银行印鉴的管理:
采用印章式印鉴时,两种印鉴应指定财务人员分别保管预留银行印鉴。
实行印鉴使用登记制度,应由财务经理对其使用情况随时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银行业务管理:
1、办理银行结算业务,必须遵守《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不准出租、出借帐户。
每违反规定一次对出纳罚款元。
2、公司财务部与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签订合约使用金融产品或服务,必须根据授权权限获得相应的授权批准。
3、各所属企业票据贴现、应收账款贴现、债务重组等业务,不论金额大小,必须报集团公司财务处,经财务总监审批,报总经理同意后方可实施。
关于网上银行的使用,公司财务处要加强网上银行的管理,防范资金风险,各企业要明确网上银行使用规范,分别设置操作人员和核对人员,避免一个人使用网银进行资金的划转,并经常检查网银行使用是否符合要求,督促操作人员及时与银行核对。
4、各企业银行帐户的存储资金的分配、要立足于和银行发展长期的合作关系,由财务处拿出书面存储资金计划,报总会计师、总经理、董事长批准后严格执行,不得随便因个人关系转移。
5、公司及所属企业的开户银行一般要选择全国性大银行,尽可能不在地方银行开户,即使开户,也不得把所有资金存入地方银行。
6、公司银行日记帐要按月同各开户银行对帐,确保公司银行帐目与各商业银行帐目完全一致。
核对出来的未过帐项要抄列清单,查明原因,及时清理。
银行对帐单位须按银行帐号顺序装订归档。
7、编制银行余额调节表的人员与处理资金业务的人员要分离,保证及时发现并报告对账单反映出的有关问题或资金风险;
各企业财务负责人必须按月审核银行余额调节表,并签字确认。
8、对外支付资金要严格按照集团公司资金审批流程办理,并向经办部门要根据合同、协议等文件,财务负责人要严格审核签字是否齐全,是否符合合同、协议条款,手续齐备后方可交出纳汇款。
9、对外付款时一般要按以下顺序选择结算方式:
(1)签发或背书转让银行承兑汇票
(2)支票
(3)汇兑
(4)银行汇票
(5)现金
第四章票据管理
第一条支票管理
1、公司在开户银行支票使用范围内对外办理支付业务一般要使用转帐支票,不得使用现金支票。
特殊情况下需经财务部经理批准。
2、日常使用的支票由出纳专管,出纳应于下班前把支票、单位印签送存保险柜,支票本应与至少一枚签发支票必须的印签分开保管,不能存放一处。
支票的使用要严格按照票据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条银行承兑汇票管理
1、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收取的银行承兑汇票要及时交财务处保管,银行承兑汇票的保管责任为财务处处长,由财务处处长指定票据管理员专人负责。
2、所收取的银行承兑汇票原则上应为工、农、中、建四大银行签发的银行票据,如非四大行出具的票据,由物资管理公司提出申请,原则上应本着能背书转让支付给供应商,财务处查询无误后,报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收取。
3、所属企业收取的银行承兑汇票均上交财务处设专人保管,财务处票据管理员要建立承兑汇票备查登记簿,按照时间逐一登记,并按到期时间及时办理托收手续,未经总经理批准不得私自贴现、出借、调换。
4、财务处长要定期检查银行承兑汇票,及时提醒票据管理员,承兑汇票到期后,票据管理员要及时背书,交出纳到银行办理委托收款手续。
财务处票据管理员要确保及时准确的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托收,凡因个人原因导致票据过期、背书不清晰等原因不能按时兑付的,每次处以()分的处罚。
第三条发票管理
1、各企业向税务局领发票、开发票、发票保管由票据管理员或税收专管员负责。
每日下班后开票会计要及时把发票存入保险柜。
财务处长要定期检查公司的发票管理情况。
各企业财务部门要设立发票领用、开出登记簿,领用和开出发票要及时登记。
2、发票开具要严格按照税法及增值税发票管理办理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的内部规定办理。
第四条集团公司及各企业所有收据均由财务部门专人登记管理,并按规定登记领用,所有收据交款联,必须在加盖财务专用章后生效,无加盖财务专用章收据属无效收据,收据的填写与收据的盖章应分别由不同的财务人员操作,不得由一人操作。
第五条公司财务部其他重要票据的保管参照本规定保管,具体标准由财务处长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五章资金收入规定
第一条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所有的资金收入均应交本单位财务部门,严禁任何单位。
第二条如属其它业务部门收入到财务交款,须有业务部门填列的交款明细单等相应财务手续,交款人到财务时应同时出据交款明细单。
第三条出纳员收款时须开据收据,写明交款人、收款原因,收款金额,收款方式等内容,并由交款人在收据上签字,收据交交款人一份。
第四条收据金额必须与收款金额相符,收款时须逐笔开据收款收据,收据记账联须在当天下班前交财务做记账凭证。
第五条出纳应随时了解各银行资金情况,如交款人直接由银行汇款、网银等方式交款,则需在出纳员查到资金到账同时,及时通知销售及相关人员,金额较大时须通知财务处长,并到银行取回进账单,在第二天下班前做收款账务处理。
第六条出纳应随时登记现金日记账及银行存款日记账,随时了解资金情况,每日下班前须向财务处长、财务总监发送电子版的资金报表,每月度终了,向总经理、董事长报送资金报表。
第七条对分公司煤款收入的管理
1、物资管理公司根据市场行情确定销售价格和收款方式,报财务处备案。
2、财务处根据物资管理公司的确定销售价格和收款方式作为收款的依据,每月月底统计收现数量、收现比例。
3、收取的银行承兑汇票按本制度第四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资金支付的规定
第一条采购资金的管理
1、材料设备的购置严格按照“集团公司物资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办理,货到收到发票后即办理签字挂账手续,挂账3个月列入资金付款计划,不挂账的材料设备款不得列入资金付款计划(按合同规定需支付预付款的除外)。
2、财务处处长每月10日前检查公司的应付帐款、采购合同等资料,测算公司未来资金供求状况,确定本月应支付的材料设备款,列出付款明细计划,和物资管理公司核对后提报资金付款计划。
3、集团公司每月15号前召开资金平衡会,确定本月的资金付款计划,资金付款计划由总经理召集管理公司、财务处、审计处等部门会审,原则上量入为出,留有余地。
根据月度、年度的收入计划,剔除应上缴的税费、基金,预留人工工资及相关行政性费用后,根据物资管理公司提出的货款急缓情况、结合财务部门存量的适合背书转让的银行承兑汇票综合考虑。
经领导签批后由财务处严格执行,审计处监督资金支付计划的落实情况,避免支付人情款、关系款。
4、财务处负责采购资金的管理,必须按照总经理审批的资金付款计划支付采购资金,维护公司的信用。
第二条员工因公借款、非生产性开支、差旅费支出等按照集团公司出台的相关文件严格执行。
第七章职责权限及融资管理
第一条集团公司财务处:
负责明确资金预算的编制依据、编制程序、调整权限,审批所属企业提交的资金预算、融资方案,监督分、子公司资金运行管理工作,全面加强集团资金风险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高效,满足所属企业的资金需求。
第二条所属企业财务部门:
负责本企业资金预算、融资预算的上报与执行,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做好本企业的资金管理的相关工作。
财务公司须安排专人统计每日归集的存款余额及资金总量,编制资金日报表上报集团公司财务管理部;
并按月向集团公司财务管理部上报所属企业资金结算等相关资金信息。
第三条融资管理
1、所属企业的融资需求由集团公司统一管理,财务处具体运作。
2、财务处测算在满足所属企业资金需求的情况下,提交相关融资方案,尽可能的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由财务处报集团公司总经理、董事长批准后实施。
3、所属企业应严格按照贷款审批的资金用途使用信贷资金,按时做好贷款的还本付息工作。
财务处应对每项贷款建立台账,记录包括贷款金额、贷款利率、贷款期限、还本付息等基本信息,并及时督促企业还本付息。
对不按用途使用资金,逾期不还本付息的所属企业,财务处可以给予通报批评并通知劳资处停批该企业的工资奖金。
4、各企业一般情况下严禁为集团公司外企业提供担保,特殊情况下,需提交书面申请,经财务处、审计处等部门对被担保企业进行风险分析评估够,报经总经理、董事长批准后放可提供担保。
第四条集团公司财务处将定期和不定期对所属企业资金实际存款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集团公司有权随时调阅所属企业资金信息。
所属企业不得隐瞒收入,转移资金;
严禁设置账外账,私设“小金库”。
第五条公司财务处每周五下午向总会计师、总经理及董事长每周上报周报表,月度终了五日内上报月度报表。
需上报报表包括:
1、资金流量周(月)报表,分现金和不同银行账户报告上周(月)余额、本周(月)收入项目及金额、本周(月)支出项目及金额、本日余额等资料。
2、大额收支周(月)报表,按部门,报告银行账户、对方单位名称、收付款金额、收付款原因。
3、费用开支月报表,分企业、按费用项目,报告费用开支的金额,并注明各企业和各费用项目的本月合计、本年合计,与年度计划差异超过20%的,要注明并说明原因。
4、月度资金付款计划执行情况分析表,分析月度资金付款计划的执行情况,超出20%的差异,需要说明原因。
第八章附则
第一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集团公司财务处
第二条本制度经总经理(董事长)办公会批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