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机的技术要求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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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构件

其余构件

工作环境温度

不低于-20℃

低于-20~25℃

不低于-25℃

工作级别

A1~A5

A6、A7

A1~A7

钢材

牌号

δ≤20mm

Q235-BF

Q235-B

Q235-D

Q235-AF

δ>

20mm

Q235-C

16Mn2)

注:

1)重要构件,指主梁、端梁、平衡梁、(支腿)及小车架。

2)要求-20℃时冲击功不小于27J,在钢材订货时提出或补作试验。

4.3.2重要构件的钢材在涂装前应进行表面喷(抛)丸的除锈处理,应达到GB8923中规定的Sa21/2级;

其余构件应达到Sa2级或St2级(手工除锈)。

4.3.3起升机构用制动轮,其材质应不低于GB699中规定的45钢或GBll352中规定的ZG340-640钢。

表面热处理硬度应为45~55HRC,深2mm处的硬度应不低于40HRC。

43.4运行机构制动轮可采用球墨铸铁,材质应不低于GBl348中规定的QT500—7。

4.4主要零部件

4.4.1起重机应选用符合或性能不低于下列标准的零部件;

圆柱车轮GB4628

缓冲器GB6164

块式制动器GB6333或GB6334

钢丝绳GB8918、其次选用GBll02

起重吊钩GBl0051

司机室GB/T14407

减速器ZBJ19010或ZBJ19011

采用其他减速器时,齿轮副的精度不低于GBl0095中规定的8—8—7级。

铸造滑轮ZBJ80006

铸造卷筒ZBJ80007

电动机ZBK26008或ZBK26007

电控设备JB4315

4.4.2如用开式齿轮传动,则齿轮副精度不低于GBl0095中规定的8级。

4.4.3抓取粉状物、砂子及粮食物料的抓斗,斗口接触处的间隙应不大于2mm。

4.4.4制动轮安装后,应保证其径向圆跳动不超过表8规定的值。

表8

制动轮直径,mm

≤250

>

250~500

500~800

径向圆跳动,μm

100

120

150

4.4.5车轮安装后,应保证基准端面(在装配后的外侧,其上加工出深约1.5mm的沟槽作标记)上的圆跳动不超过表9规定的值。

表9

车轮直径,mm

≤250

>

800~900

端面圆跳动,μm

100

120

150

200

4.5焊接

4.5.1焊缝坡口应符合GB985和GB986的规定,特殊接头应在图样上注明。

4.5.2焊缝外部检查不得有目测可见的明显缺陷,这些缺陷按GB6417的分类为:

裂纹、孔穴、固体夹杂、未熔合和未焊透、形状缺陷及上述以外的其他缺陷。

4.5.3主梁受拉区的翼缘板、腹板的对接焊缝应进行无损探伤,射线探伤时应不低于GB3323中规定的Ⅱ级,超声波探伤时应不低于JB1152中规定的I级。

4.6桥架(起重机运行机构组装完成以后)

4.6.1主梁应有上拱,跨中上拱度应为(0.9/1000—1.4/1000)S,且最大上拱度应控制在跨中S/10的范围内。

桥架检测条件见附录A(补充件)。

4.6.2主梁在水平方向产生的弯曲;

对轨道居中的正轨箱形梁及半偏轨箱形梁不大于S1/2000(S1为两端始于第一块大筋板的实测长度,在离上翼缘板约100mm的大筋板处测),当Gn≤50t时只能向走台侧凸曲。

对全偏轨箱形梁、单腹板梁及桁架梁,应满足4.6.9及4.6.10条对轨道的要求。

4.6.3主梁腹板的局部平面度,以1m平尺检测,在离上翼缘板H/3以内的区域不大于0.7δ,其余区域不大于1.2δ(见图2)。

4.6.4箱形梁及单腹板梁上翼缘板的水平偏斜值c≤B/200(见图3)。

4.6.5箱形梁腹板的垂直偏斜值h≤H≤200,单腹板梁及桁架梁的垂直偏斜值h≤H/300(见图4)。

注:

水平及垂直偏斜值在长筋板或节点处测量。

4.6.6桁架梁杆件的直线度△l≤0.0015a(见图5)。

4.6.7主梁和端梁焊接连接的桥架,以装车轮的基准点测得的对角线差|S1-S2|≤5mm(见图6),此值允许在运行机构组装前测量控制。

4.6.8小车轨道一般宜用将接头焊为一体的整根轨道,否则,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a.接头处的高低差d≤1mm(见图7);

b.接头处的头部间隙e≤2mm(见图7);

t.接头处的侧向错位f≤1mm(见图8)。

d.对正轨箱形梁及半偏轨箱形梁。

轨道接缝应放在筋板上,允差不大于15mm,

e.两端最短一段轨道长度应不小于1.5m,并在端部加挡铁。

4.6.9偏轨箱形梁、单腹板梁及桁架梁的小车轨道中心线对承轨梁腹板中心线的位置偏移(见图9),;

当δ≥12mm时,g≤δ/2;

当δ<

12mm时,g≤6mm。

4.6.10小车轨距K(见图6,图10,图11)的极限偏差不得超过下列数值:

a.Gn≤50t的对称正轨箱形梁及半偏轨箱形梁,在跨端处为土2mm;

在跨中处,当S≤19.5m时为

mm,

当S>

19.5m时为

mm。

b.其他梁应不超过±

3mm。

4.6.11在与小车运行方向相垂直的同一截面上两根小车轨道之间的高低差△h(见图10)应符合下列要求:

a,K≤2m时,△h≤3mm;

b.2m<

K<

6.6m时,△h≤0.0015K;

经圆整和简化后可按表10选取。

表10mm

K,m

≤2

2~2.3

2.3~2.7

2.7~3.0

3.0~3.3

3.3~3.7

3.7~4.0

4.0~4.3

△h

3

3.5

4

4.5

5

5.5

6

6.5

4.3~4.7

4.7~5.0

5.0~5.3

5.3~5.7

5.7~6.0

6.0~6.6

6.6

7

7.5

8

8.5

9

9.5

10

c.K≥6.6m时,△h≤10mm。

4.6.12两根小车轨道顶部形成的局部平面度公差△hr,不得超过下列数值中的较小值(见图11,相对于四轮形成的标准平面)。

△hr≤0.001Wc或者△hr≤0.001K,Wc——小车基距。

公差值经圆整和简化后可按表11选取。

 

表11mm

Wc和K中的较小值,m

≥0.5~1

1~1.5

1.5~2

2~2.5

2.5~3

3~3.5

3.5~4

△hr

1

1.5

2

2.5

3

4

Wc和K中的较小值,m

4~4.5

4.5~5

5~5.5

5.5~6

3>

6~6.5

6.5~7

7~7.5

4.5

5

5.5

6.5

7

7.5

4.6.13小车轨道的侧向直线度(见图12)应符合下列要求;

a.每2m长度内的偏差不大于1mm;

b.在轨道全长范围内,偏差凸应符合下列要求:

S≤10m时,b≤6mm;

S>

10m时,b≤6+0.2(S-10),bmax=10mm,(S——跨度)。

偏差值经圆整和简化后可按表12选取。

表12mm

S,m

≤10

10~12.5

12.5~15

15~17.5

17.5~20

20~22.5

22.5~2S

25~27.5

27.5~30

30

b

4.7装配

4.7.1传动链中各部件间的联结,同一轴线的偏斜角不应大于所用联轴器允许的安装误差。

4.7.2装配好的各机构,用手转动其制动轮,使最后一根轴(如车轮轴或卷筒

轴)旋转一周时应转动灵活,不得有卡住等非正常现象。

4.7.3起重机跨度S(见图1和图6)的极限偏差aS应符合以下规定:

当采用可分离式端梁并镗孔直接装车轮的结构(见图14)时,

S≤10m时,△S=±

2mm;

S>

10m时,△S=±

[2+0.1(S-10)]mm。

上式经圆整和简化的偏差值,可按表13选取。

表13mm

10~15

15~20

20—25

25~30

30~35

△S

土2

±

2.5

对单侧装有水平导向轮的起重机,△S值可以取表13中偏差值的1.5倍。

当采用焊接连接的端梁及角型轴承箱装车轮的结构时,△S=±

5mm,且每对车轮测出的跨度相对差不大于5mm。

起重机跨度检测条件见附录A(补充件)

4.7.4由小车车轮量出的轨距K(见图15)的极限偏差不得超过±

2mm。

4.7.5在车轮架空(条件见附录A)的情况下测量,起重机和小车的车轮在垂直面上的偏斜,当镗孔直接装车轮轴时,轴线偏斜角a(见图13)应控制在以下范围内:

-0.0005≤tga≤0.0025

当采用角型轴承箱,用测量车轮端面控制这种垂直偏斜时,测量值凸应不大于l/400,且车轮端面的上边应偏向外侧(l——测量长度,见图13)。

4.7.6起重机和小车车轮的水平偏斜应符合如下的规定:

当采用可分离式端梁并镗孔直接装车轮的结构时,车轮轴线的偏斜角φ(见图14)的正切值应不大于表14的规定

表14

机构工作级别

M1

M2~M4

M5~M7

tgφ≤

四轮

0.0008

0.0006

0.0004

四轮以上

0.0010

0.0009

当采用焊接连接的端梁及角型轴承箱装车轮的结构,且用测量车轮端面控制这种偏斜时(见图15),测量值|P1-P2|,对四个车轮的起重机和小车应不大于表15规定的值,但在同一轴线上的两个车轮偏斜方向应相反,对多于四个车轮的起重机和小车,单个平衡梁(平衡台车)下的两个车轮按表15,同一轨道上的所有车轮间不得大于l/800,且不控制车轮偏斜方向。

表15

M1

M2~M5

M6~M7

|P1-P2|≤

l/800

l/1000

l/1200

4.7.7同一端梁上车轮的同位差,两个车轮时不得大于2mm,三个或三个以上车轮时不得大于3mm,在同一平衡梁上不得大于1mm(见图16)。

4.7.8如采用水平导向轮,同一端梁下的两组导向轮伺距中心线对车轮中心线的偏差不大于1mm(见图17)。

4.7.9装配好的空载小车,各车轮与轨道接触点形成的平面度△ht(见图18,相对于两轨道顶部形成的标准平面)不大于△hr的2/3。

公差值经圆整和简化后可按表16选取。

表16mm

W:

和K中的较小值,m

0.5~1

3—3.5

△ht

0.7

1

1.3

1.7

2

2.3

2.7

4~4.5

△ht

3.3

3.7

4.3

4.7

4.7.10起重机车轮支承点高度差应不大于0.00151W(W——大车基距)。

以端梁上翼缘板为检测基准时,基准面的平面度不大于1mm,调平条件见附录A(补充件)。

经圆整和简化后的高度差可按表17选取。

表17mm

大车基距,m

1.7~2

2.7—3

3~3.3

3.7~4

高度差≤

3.5

6

4~4.3

4.7~5

5~5.3

5.7~6

6~6.3

8

8.5

9

9.5

4.8电气设备

4.8.1电气设备的选用原则

4.8.1.1一般应采用交流传动交流控制系统,在使用频繁或工作条件恶劣的情况下,宜采用交流传动直流控制系统。

4.8.1.2宜采用标准的起重机电气控制设备,如特殊需要,也可由制造厂自行设计,但必须符合GB3811和JB4315的有关规定。

4.8.1.3除辅助机构外,应采用符合ZBK26008和ZBK26007规定的起重及冶金用电动机,必要时也可用符合起重机要求的其他类型电动机。

4.8.1.4起重机成套电阻器宜采用标准产品,如特殊需要,也可由制造厂自行设计,但必须符合GB3811中5.3的要求。

4.8.1.5操纵设备应采用联动控制台或直立式控制器,必要时也可采用按钮控制。

4.8.1.6其他电气设备和元件应选用起重机专用或能满足起重机要求的产品。

4.8.1.7电气配套产品要有生产许可证或型号使用证及产品合格证。

新产品应有技术条件,型式试验报告(由产品归口单位或其认可的试验中心提供的合格有效的)和完整鉴定文件。

4.8.2馈电装置

4.8.2.1小车馈电装置应采用电缆导电,用户有特殊要求时,也可采用铜线、型钢或其他新型馈电装置。

4.8.2.2大车馈电装置一般采用型钢作滑线,也可采用电缆、铜线或其他新型馈电装置。

4.8.2.3馈电装置的设计应满足GB3811中5.6的要求。

4.8.2.4小车采用电缆导电时,应满足以下要求:

a.在桥架和小车架的适当部位设置固定的接线盒(箱),

b.另设牵引绳,保证在小车运动过程中电缆不受力;

c.电缆截面在2.5mm2及以下的可选用多芯电缆,4mm2及以上的可选用三芯或四芯电缆,其中16mm2及以上的圆电缆宜选用单芯电缆。

4.8.3电气设备的安装

4.8.3.1电气设备应安装牢固,在主机工作过程中,不应发生相对于主机的水平移动和垂直跳动,垂直安装的控制屏、柜,其垂直度不大于12‰。

安装部位最高振动条件为:

5~13Hz时,位移为1.5mm,13~150Hz时,振动加速度为10m/s2。

4.8.3.2安装在电气室内的电气设备,其防护等级可以为IP00,但应有适当的防护措施,如防护栏杆、防护网等。

4.8.3.3四箱及四箱以下的电阻器可以直接叠装,五箱及六箱叠装时,应考虑加固措施并要求各箱之间的间距不小于80mm,间距过小时应降低容量使用或采取其他相应措施。

4.8.3.4安装在起重机各部位的电气设备,应能方便和安全地维修。

走台上和电气室内的电气设备前一般应留有600mm以上的通道。

特殊情况允许适当缩小,但应不小于500mm。

4.8.3.5室内使用的起重机,安装在桥架上的电气设备应无裸露的带电部分,最低防护等级为IPl0。

室外使用的起重机,其电气设备如安装在无遮蔽防护的场所时,其外壳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33,在有遮蔽防护的场所,其外壳防护等级可适当降低。

4.8.3.6起重机上大、小车馈电装置的裸露带电部分与金属结构之间的最小距离应大于30mm,起重机运行时可能产生相对晃动时,其间距应大于最大晃动量加30mm。

4.8.4导线及其敷设

4.8.4.1起重机必须采用铜芯、多股、有护套的绝缘导线,司机室内允许采用无护套的铜芯、多股、塑料绝缘导线。

4.8.4.2起重机上移动用电缆,应采用丁腈聚氯乙烯扁型软电缆,橡胶扁型软电缆,重型橡套软电缆或船用软电缆。

4.8.4.3起重机上必须采用截面不小于1.5mm2的多股单芯导线或1mm2的多股多芯导线。

对电子装置、油压伺服机构、传感元件等联接线的截面不作规定。

4.8.4.4起重机上的电线应敷设于线槽或金属管中,在线槽或金属管不便敷设或有相对移动的场合,可穿金属软管敷设。

电缆允许直接敷设,但在有机械损伤;

化学腐蚀、油污浸蚀的地方应有防护措施。

4.8.4.5不同机构、不同电压种类和电压等级的电线,穿管时应尽量分开。

照明线宜单独敷设。

4.8.4.6交流载流25A以上的单芯电线<

或电缆)不允许单独穿金属管。

4.8.4.7电缆固定敷设的弯曲半径不得小于5倍电缆外径,扁形移动电缆的弯曲半径不得小于10倍电缆厚度,圆形移动电缆的弯曲半径不得小于8倍电缆外径。

4.8.4.8室外使用的起重机、司机室、电气室和电气设备的进出线孔、线槽和线管的进出线口均应采取防雨措施。

线槽内不应积水。

4.8.49传送低电压、低功率的电缆,不得与动力电缆或不同电压等级的电缆使用同一根多芯电缆,必要时还应采用屏蔽电缆。

4.8.4.10接线盒(箱)的内腔,应有足够的引线空间。

4.8.4.11应采用有防松措施的接线座。

宜用专业厂生产的定型产品。

4.8.4.12导线穿过钢管或金属孔、洞处,必须有保护措施,以防止导线磨损。

4.8.4.13线管或线槽应尽量引接到电气设备附近,人可能触及到的电线必须敷设于线槽或金属管中。

4.8.4.14导线的两端应采用不会脱落的冷压铜端头,导线与端头的联接必须采用专用的冷压钳将其压紧。

4.8.4.15导线的两端应有与电路图或接线图一致的永久性识别标记。

4.8.4.16所有导线均不允许有中间接头,照明线允许在设备附近用过渡端子联接。

4.8.4.17线槽内、司机室地板下等导线成堆的地方,应将导线整理成束,并标上与接线图一致的线束号。

4.8.5照明及其他

4.8.5.1司机室和电气室都应有合适的照明,还应有补充作业面照明用的桥下照明。

桥下照明应考虑三个方向的防震措施。

桥下照明灯具的安装应能方便地检修和更换灯泡。

4.8.5.2固定式照明的电压不宜超过220V,严禁用金属结构做照明线路的回路,可携式照明的电压不应超过36V,交流供电时,应使用隔离变压器。

起重机上至少应具有两只供插接可携式照明用的插座。

4.8.5.3照明、讯号应设专用电路,电源应从主断路器(或主刀开关)进线端分接。

当主断路器(或主刀开关)断开时,照明讯号电路不应断电,照明、讯号电路及其各分支电路均应设置短路保护。

4.8.5.4起重机上所有电气设备,正常不带电的金属外壳、金属线管、安全照明变压器低压侧的一端等均需可靠的接地。

4.8.5.5一般情况下,起重机车轮与轨道间应有可靠电气联接。

大车轨道的接地由用户负责。

用户要求提高接地可靠性时,或环境条件特别恶劣的场合,应增加接地滑线(或接地线芯),或采取其他措施以提高接地可靠性。

4.8.5.6应将电气配套厂提供的备件随机发给用户。

4.9安全、卫生

4.9.1起升机构的制动器应是常闭式的,其安全系数应不小于GB,3811中4.2.1.3条规定的值,制动器本身应质量良好,灵敏可靠。

4.9.2对吊钩起重机,为了防止超载使用一般应装起重量限制器。

起重量限制器应能保证起吊额定起重量,其动作点的最大值:

当Gn≤50t时应不大于1.05Gn,当Gn>

50t时应不大于1.08Gn。

当载荷达到0.9Gn时应能发出报警信号,当载荷超过最大限值时应能自动切断起升电源,并发出禁止性报警信号。

4.9.3起升机构应设起升高度限位器,当取物装置上升到设计图样规定的极限位置时,应能自动切断电动机电源,当有下极限限位要求时,还应设下降深度限位器,除能自动切断电动机电源外,钢丝绳在卷筒上的缠绕,除不计固定钢丝绳的圈数外,至少应保留两圈。

4.9.4起重机用钢丝绳的选择,应符合GB3811的4.4.2条的要求,并按GB5972规定的要求进行检查与报废。

4.9.5起重机司机室及其电控设备的安全要求应符合GB/T14407的规定。

在任何情况下,处于上部位置的取物装置与司机室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0.4m。

4.9.6对起重机供电部分接地的可靠性应符合4.8.5.5条的要求。

4.9.7起重机进线处宜设隔离开关或采取其他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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