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丘市事业单位绩效考核办法试行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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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绩效考核工作由市事业单位考核委员会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市事业单位考核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事考办)负责组织实施,办公室设在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市事业单位考核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市事业单位考核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济南市有关事业单位考核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审定有关规范性文件及工作计划;
(二)审定绩效考核实施方案,确定绩效考核等级;
(三)审定事业单位对绩效考核结果不服的申诉;
(四)确定有关事业单位绩效考核工作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市事考办主要职责是:
(一)审核绩效考核实施方案;
(二)组织指导业务主管部门组建专业考核委员会;
(三)负责制定共性指标考核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审定业务主管部门制定的个性指标考核实施细则;
(四)审定事业单位的年度目标任务;
(五)提出考核等级建议;
(六)负责考核结果的公示、发布及备案;
(七)负责受理与考核工作相关的申诉或举报;
(八)负责收集、整理、管理绩效考核档案;
(九)承担市事业单位考核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专业考核委员会负责个性指标考核实施细则的组织实施,成员一般由7至9名评委组成。
第九条评委应当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坚持原则,认真负责,公道正派,忠于职守,熟悉绩效考核相关业务。
对违反考核评审纪律要求的,一经查实,由市事考办取消其评委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评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被考核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二)曾在被考核单位任职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考核结果公正情形的。
第十条绩效考核以定期考核为主,一般每年考核一次。
根据需要可进行重点抽查或专项检查。
第三章考核内容及程序
第十一条绩效考核实行百分制,由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两部分构成。
(一)共性指标(40分)
1.职责履行情况(10分):
宗旨、业务范围执行情况;
主要职责履行情况。
2.综合管理情况(15分):
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年度报告公示、印章管理、信息公开、机构编制事项落实情况;
人力资源管理情况;
财经纪律执行情况。
3.社会评价(15分):
职责履行、行政效能、信用建设和服务质量等方面的社会满意程度。
(二)个性指标(60分)
1.主体业务开展(25分):
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工作创新、成果与奖励情况等。
2.经济社会效益(20分):
提供社会公益服务情况、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情况等。
3.管理运行状况(15分):
内部管理情况、领导班子及干部队伍建设情况、资产运营状况等。
第十二条绩效考核按照制发绩效考核实施方案、组织考核、重点抽查、确定等级、公示备案的程序进行:
(一)制发绩效考核实施方案。
市事考办拟订绩效考核实施方案,报经市事业单位考核委员会审定后,发布考核通知。
(二)组织考核。
考核由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1.制定部门考核方案。
业务主管部门根据考核通知要求,制定本部门考核方案和个性指标考核实施细则,经市事考办审定后,向所属事业单位下发通知,明确考核的时间、内容、程序和评分标准等要求。
2.组织自查自评。
事业单位按照要求进行自查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并填写相关表格,在规定时限内报送业务主管部门。
3.开展综合考核。
业务主管部门成立由组织人事、监察、财务审计及其他职能科室和专业考核委员会组成的考核组,对事业单位进行综合考核。
(1)查阅资料。
重点检查共性指标中登记管理部分的相关情况,核实反映个性指标的相关资料。
(2)个别谈话。
考核组与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及有关工作人员进行谈话,征求对事业单位工作情况的评价,了解事业单位在落实考核指标方面采取的措施、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下步改进计划等。
(3)现场核查。
对承担重大项目和重点工程的被考核单位,应到现场进行实地核查。
(4)专业评审。
组织专业考核委员会召开评审会议,对个性指标进行量化评价。
(5)社会评价。
主要测评事业单位的社会满意度,包括民主评议和社会评议(民意调查)两部分。
民主评议由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相关科室负责人或群众代表进行评价。
对纳入市纪委(监察局)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活动的事业单位,不再单独进行民主评议,按政风行风评议结果折算计分。
社会评议(民意调查)由市统计部门综合运用问卷调查、电话访问等方式进行,调查对象要体现代表性和广泛性,调查结果要体现差异性。
4.报送考核结果。
业务主管部门将所属事业单位考核情况进行汇总后,及时报送市事考办。
(三)重点抽查。
根据事业单位的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在业务主管部门考核的基础上,成立由市事业单位考核委员会成员单位组成的考核组,对事业单位考核工作进行重点抽查。
(四)确定等级。
市事考办根据业务主管部门考核情况,参照重点抽查结果,提出考核等级建议,报市事业单位考核委员会审定。
(五)公示备案。
市事考办将绩效考核结果书面反馈被考核单位及主管部门,并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公示期内,如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向市事考办申请复核,情况属实的,应调整其考核结果。
公示期满后,公布考核结果,并报市事业单位考核委员会成员单位备案。
第四章考核等级
第十三条绩效考核结果分为A、B、C三个等级,其中:
A级的一般不超过参加考核事业单位总数的15%,综合得分60分以下(含60分)的确定为C级,其余定为B级。
已列入市委、市政府科学发展综合考核的事业单位绩效考核等级依据其科学发展综合考核成绩确定,位列科学发展综合考核前30名且未出现第十四条所列情形的定为A级,科学发展综合考核得分列末位、且得分较低,经考察确实存在比较严重问题的定为C级,其余定为B级。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确定为A级:
(一)重点抽查或专项检查不合格的;
(二)单位受到行政处罚或被司法部门立案调查并依法追究责任的;
(三)干部、职工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不参加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公示或未按规定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
(五)其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确定为C级:
(一)超过一年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自行停止业务活动一年以上的;
(二)当年未完成党委、政府或主管部门下达的重点工作任务的;
(三)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
(四)未按核准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工作的;
(五)抽逃开办资金的;
(六)绩效考核和年度报告公示中弄虚作假的;
(七)被有关部门取消资质资格或吊销执业许可证的;
(八)被有关部门一票否决的;
(九)其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十六条设立登记未满一年的事业单位只参加考核,不确定等级。
第五章结果运用
第十七条绩效考核结果作为被考核单位履职评价、机构编制调整、财政经费预算、领导班子成员和相关人员聘用、奖惩和绩效工资总量核定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市事业单位考核委员会成员单位要加强协调配合,充分运用好考核结果,切实发挥绩效考核的导向和激励作用。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事业单位考核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