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用建筑规范摘录修订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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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40
1.80
注:
高层内筒结构的回廊式走道净宽最小值同单面布房走道。
2高差不足两级踏步时,不应设置台阶,应设坡道,其坡度不宜大于1:
8。
4.1.10办公建筑的楼地面应符合下列要求:
1根据办公室使用要求,开放式办公室的楼地面宜按家具位置埋设弱电和强电插座;
2大中型计算机房的楼地面宜采用架空防静电地板。
4.1.11根据办公建筑分类,办公室的净高应满足:
一类办公建筑不应低于2.70m;
二类办公建筑不应低于2.60m;
三类办公建筑不应低于2.50m。
办公建筑的走道净高不应低于2.20m,贮藏间净高不应低于2.OOm。
4.2.2办公室用房宜有良好的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并不宜布置在地下室。
办公室宜有避免西晒和眩光的措施。
4.2.3普通办公室应符合下列要求:
7值班办公室可根据使用需要设置;
设有夜间值班室时,宜设专用卫生间;
8普通办公室每人使用面积不应小于4m2,单间办公室净面积不应小于1Om2。
4.3.2会议室应符合下列要求:
1根据需要可分设中、小会议室和大会议室;
2中、小会议室可分散布置;
小会议室使用面积宜为30m2,中会议室使用面积宜为60m2;
中小会议室每人使用面积:
有会议桌的不应小于1.80m2,无会议桌的不应小于0.80m2;
3大会议室应根据使用人数和桌椅设置情况确定使用面积,平面长宽比不宜大于2:
1,宜有扩声、放映、多媒体、投影、灯光控制等设施,并应有隔声、吸声和外窗遮光措施;
大会议室所在层数、面积和安全出口的设置等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防火规范的要求;
4会议室应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贮藏及服务空间。
4.3.6公用厕所应符合下列要求:
1对外的公用厕所应设供残疾人使用的专用设施;
2距离最远工作点不应大于50m;
3应设前室;
公用厕所的门不宜直接开向办公用房、门厅、电梯厅等主要公共空间;
4宜有天然采光、通风;
条件不允许时,应有机械通风措施;
5卫生洁具数量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14的规定。
1每间厕所大便器三具以上者,其中一具宜设坐式大便器;
2设有大会议室(厅)的楼层应相应增加厕位。
5.0.2办公建筑的开放式、半开放式办公室,其室内任何一点至最近的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超过30m。
5.0.5机要室、档案室和重要库房等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2h,楼板不应小于1.5h,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6.3.2采光标准可采用窗地面积比进行估算,其比值应符合表6.3.2的规定。
表6.3.2窗地面积比
采光等级
房间类别
侧面采光
Ⅱ
设计室、绘图室
1/3.5
Ⅲ
办公室、视屏工作室、会议室
1/5
Ⅳ
复印室、档案室
1/7
Ⅴ
走道、楼梯间、卫生间
1/12
注:
1计算条件:
1)Ⅲ类光气候区;
2)普通玻璃单层铝窗;
3)其他条件下的窗地面积比应乘以相应的系数;
2侧窗采光口离地面高度在O.80m以下部分不计人有效采光面积;
3侧窗采光口上部有宽度超过1m以上的外廊、阳台等外部遮挡物时,其有效采光面积可按采光口面积的70%计算。
3.2.2商场、超市和商业街公共厕所卫生设施数量的确定应符合表3.2.2的规定:
3.2.7办公、商场、工厂和其他公用建筑为职工配置的卫生设施数量的确定应符合表3.2.7的规定:
3.3.1每个大便器应有一个独立的单元空间,划分单元空间的隔断板及门与地面距离应大于100mm,小于150mm。
独立小便器站位应有高度0.8m的隔断板。
3.3.7厕所间平面优先尺寸(内表面尺寸)宜按表3.3.7选用。
3.3.11每个大便厕位长应为1.00~1.50m、宽应为0.85~1.20m,每个小便站位(含小便池)深应为0.75m、宽应为0.70m。
独立小便器间距应为0.70~0.80m。
3.3.12厕内单排厕位外开门走道宽度宜为1.30m,不得小于1.OOm;
双排厕位外开门走道宽度宜为1.50~2.10m。
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1.0.2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
19层及9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居住建筑);
2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m的公共建筑;
3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单层公共建筑;
4地下、半地下建筑(包括建筑附属的地下室、半地下室);
1建筑高度的计算:
当为坡屋面时,应为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檐口的高度;
当为平屋面(包括有女儿墙的平屋面)时,应为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屋面面层的高度;
当同一座建筑物有多种屋面形式时,建筑高度应按上述方法分别计算后取其中最大值。
局部突出屋顶的嘹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或设施、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可不计入建筑高度内。
2建筑层数的计算:
建筑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小于等于1.5m者,建筑底部设置的高度不超过2.2m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以及建筑屋顶上突出的局部设备用房、出屋面的楼梯间等,可不计入建筑层数内。
住宅顶部为2层一套的跃层,可按1层计,其他部位的跃层以及顶部多于2层一套的跃层,应计入层数。
5民用建筑
5.1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建筑面积
5.1.1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应分为一、二、三、四级。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物相应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5.1.1的规定。
表5.1.1建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
名称
耐火等级
构件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墙
防火墙
不燃烧体3.00
承重墙
不燃烧体2.50
不燃烧体2.00
难燃烧体0.50
非承重外墙
不燃烧体1.00
不燃烧体0.50
燃烧体
楼梯间的墙电梯井的墙住宅单元之间的墙住宅分户墙
不燃烧体1.50
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
难燃烧体0.25
房间隔墙
不燃烧体0.75
柱
梁
楼板
屋顶承重构件
疏散楼梯
吊顶(包括吊顶搁栅)
不燃烧体0.25
难燃烧体0.15
1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以木柱承重且以不燃烧材料作为墙体的建筑物,其耐火等级应按四级确定;
2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吊顶采用不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不限;
3在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中,面积不超过100m2的房间隔墙,如执行本表的规定确有困难时,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30h的不燃烧体;
4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按本表规定执行确有困难时,可采用0.75h不燃烧体。
5住宅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可按现行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的规定执行。
注:
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见条文说明3.2中表8.(200厚加气混凝土砌块,370混凝土柱,80厚楼板,保护层25以上的梁都能满足二级耐火等级的要求。
)如200厚假期混凝土砌块,可耐燃烧8小时。
5.1.3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上人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1.50h和1.00h。
5.1.4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面板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但其屋面防水层和绝热层可采用可燃材料。
5.1.6三级耐火等级的下列建筑或部位的吊顶,应采用不燃烧体或耐火极限不低于0.25h的难燃烧体:
1医院、疗养院、中小学校、老年人建筑及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
23层及3层以上建筑中的门厅、走道。
5.1.7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最多允许层数和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5.1.7的规定。
表5.1.7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最多允许层数和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最多允许层数
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m2)
备注
一、二级
按本规范第1.0.2条规定
2500
1.体育馆、剧院的观众厅,展览建筑的展厅,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适当放宽。
2.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不应超过3层或设置在四层及四层以上楼层或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内。
5层
1200
1.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建筑和医院、疗养院的住院部分不应超过2层或设置在三层及三层以上楼层或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内。
2.商店、学校、电影院、剧院、礼堂、食堂、菜市场不应超过2层或设置在三层及三层以上楼层。
2层
600
学校、食堂、菜市场、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医院等不应设置在二层。
地下、半地下建筑(室)
500
-
建筑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该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0倍。
局部设置时,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倍计算。
5.1.8地下、半地下建筑(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重要公共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5.1.9当多层建筑物内设置自动扶梯、敞开楼梯等上下层相连通的开口时,其防火分区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面积叠加计算;
当其建筑面积之和大于本规范第5.1.7条的规定时,应划分防火分区。
5.1.10建筑物内设置中庭时,其防火分区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面积叠加计算;
当超过一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房间与中庭相通的开口部位应设置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
2与中庭相通的过厅、通道等处应设置甲级防火门或防火卷帘;
防火门或防火卷帘应能在火灾时自动关闭或降落。
防火卷帘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7.5.3条的规定;
3中庭应按本规范第9章的规定设置排烟设施。
5.1.11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
当采用防火墙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分隔。
采用防火卷帘时应符合本规范第7.5.3条的规定。
5.3.1民用建筑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
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相邻2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
5.3.2公共建筑内的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内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设一个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
1除托儿所、幼儿园外,建筑面积小于等于200m2且人数不超过50人的单层公共建筑;
2除医院、疗养院、老年人建筑及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等外,符合表5.3.2规定的2、3层公共建筑。
表5.3.2公共建筑可设置1个疏散楼梯的条件
最多层数
每层最大建筑面积(m2)
人数
3层
第二层和第三层的人数之和不超过100人
200
第二层和第三层的人数之和不超过50人
第二层人数不超过30人
5.3.5下列公共建筑的室内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包括首层扩大封闭楼梯间)或室外疏散楼梯:
1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
2旅馆;
3超过2层的商店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
4设置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且建筑层数超过2层的建筑;
5超过5层的其它公共建筑。
5.3.6自动扶梯和电梯不应作为安全疏散设施。
5.3.7公共建筑中的客、货电梯宜设置独立的电梯间,不宜直接设置在营业厅、展览厅、多功能厅等场所内。
5.3.8公共建筑和通廊式非住宅类居住建筑中各房间疏散门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该房间相邻2个疏散门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设置1个:
1房间位于2个安全出口之间,且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20m2,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0.9m;
2除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外,房间位于走道尽端,且由房间内任一点到疏散门的直线距离小于等于15m、其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1.4m;
3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内建筑面积小于等于50m2的房间。
(旧规范小于60平米可设一个门)
5.3.11居住建筑单元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650m2,或任一住户的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5m时,该建筑单元每层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当通廊式非住宅类居住建筑超过表5.3.11规定时,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居住建筑的楼梯间设置形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通廊式居住建筑当建筑层数超过2层时应设封闭楼梯间;
当户门采用乙级防火门时,可不设置封闭楼梯间;
2其它形式的居住建筑当建筑层数超过6层或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500m2时,应设置封闭楼梯间,当户门或通向疏散走道、楼梯间的门、窗为乙级防火门、窗时,可不设置封闭楼梯间。
居住建筑的楼梯间宜通至屋顶,通向平屋面的门或窗应向外开启。
当住宅中的电梯井与疏散楼梯相邻布置时,应设置封闭楼梯间,当户门采用乙级防火门时,可不设置封闭楼梯间。
当电梯直通住宅楼层下部的汽车库时,应设置电梯候梯厅并采用防火分隔措施。
表5.3.11通廊式非住宅类居住建筑可设置一个安全出口的条件
每层最大建筑面积(m2)
5.3.13民用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直接通向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应符合表5.3.13的规定;
2直接通向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非封闭楼梯间的距离,当房间位于两个楼梯间之间时,应按表5.3.13的规定减少5m;
当房间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时,应按表5.3.13的规定减少2m;
3楼梯间的首层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或在首层采用扩大封闭楼梯间。
当层数不超过4层时,可将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设置在离楼梯间小于等于15m处;
4房间内任一点到该房间直接通向疏散走道的疏散门的距离,不应大于表5.3.13中规定的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安全出口的最大距离。
表5.3.13直接通向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距离(m)
位于两个安全
出口之间的疏散门
位于袋形走道
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
托儿所、幼儿园
25
20
—
15
医院、疗养院
35
30
─
学校
22
其它民用建筑
40
2敞开式外廊建筑的房间疏散门至安全出口的最大距离可按本表增加5m;
3建筑物内全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安全疏散距离可按本表规定增加25%;
4房间内任一点到该房间直接通向疏散走道的疏散门的距离计算:
住宅应为最远房间内任一点到户门的距离,跃层式住宅内的户内楼梯的距离可按其梯段总长度的水平投影尺寸计算。
5.3.14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建筑中的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以及房间疏散门的各自总宽度应经计算确定。
安全出口、房间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m,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1m;
不超过6层的单元式住宅,当疏散楼梯的一边设置栏杆时,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1m。
5.3.17学校、商店、办公楼、候车(船)室、民航候机厅、展览厅、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等民用建筑中的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以及房间疏散门的各自总宽度,应按下列规定经计算确定:
1每层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以及房间疏散门的每100人净宽度不应小于表5.3.17-1的规定;
当每层人数不等时,疏散楼梯的总宽度可分层计算,地上建筑中下层楼梯的总宽度应按其上层人数最多一层的人数计算;
地下建筑中上层楼梯的总宽度应按其下层人数最多一层的人数计算;
3首层外门的总宽度应按该层或该层以上人数最多的一层人数计算确定,不供楼上人员疏散的外门,可按本层人数计算确定;
5商店的疏散人数应按每层营业厅建筑面积乘以面积折算值和疏散人数换算系数计算。
地上商店的面积折算值宜为50%~70%,地下商店的面积折算值不应小于70%。
疏散人数的换算系数可按表5.3.17-2确定;
表5.3.17-1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和房间疏散门每100人的净宽度(m)
楼层位置
地上一、二层
0.65
0.75
1.00
地上三层
地上四层及四层以上各层
1.25
与地面出入口地面的高差不超过10m的地下建筑
与地面出入口地面的高差超过10m的地下建筑
表5.3.17-2商店营业厅内的疏散人数换算系数(人/m2)
地下二层
地下一层、地上第一、二层
地上第三层
地上第四层及四层以上各层
换算系数
0.80
0.85
0.77
0.60
7建筑构造
7.1.1防火墙应直接设置在建筑物的基础或钢筋混凝土框架、梁等承重结构上,轻质防火墙体可不受此限。
防火墙应从楼地面基层隔断至顶板底面基层。
7.1.3紧靠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m;
但装有固定窗扇或火灾时可自动关闭的乙级防火窗时,该距离可不限。
7.1.4建筑物内的防火墙不宜设置在转角处。
如设置在转角附近,内转角两侧墙上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m。
7.1.5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当必须开设时,应设置固定的或火灾时能自动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
7.1.6防火墙的构造应使防火墙任意一侧的屋架、梁、楼板等受到火灾的影响而破坏时,不致使防火墙倒塌。
7.2.2附设在居住建筑中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建筑,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楼板与其它场所或部位隔开,当墙上必须开门时应设置乙级防火门。
7.2.3下列建筑或部位的隔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上的门窗应为乙级防火门窗:
4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门厅;
5除住宅外,其它建筑内的厨房;
7.2.5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控制室、固定灭火系统的设备室、消防水泵房和通风空气调节机房等,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
隔墙上的门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均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7.2.9电缆井、管道井、排烟道、排气道、垃圾道等竖向管道井,应分别独立设置;
其井壁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
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7.4.1疏散用的楼梯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楼梯间应能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并宜靠外墙设置;
6居住建筑的楼梯间内不应敷设可燃气体管道和设置可燃气体计量表。
当住宅建筑必须设置时,应采用金属套管和设置切断气源的装置等保护措施。
7.4.2封闭楼梯间除应符合本规范第7.4.1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不能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时,应按防烟楼梯间的要求设置;
2楼梯间的首层可将走道和门厅等包括在楼梯间内,形成扩大的封闭楼梯间,但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等措施与其它走道和房间隔开;
3除楼梯间的门之外,楼梯间的内墙上不应开设其它门窗洞口;
4高层厂房(仓库)、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人员密集的多层丙类厂房设置封闭楼梯间时,通向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5其它建筑封闭楼梯间的门可采用双向弹簧门。
7.4.3防烟楼梯间除应符合本规范第7.4.1条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2在楼梯间入口处应设置防烟前室、开敞式阳台或凹廊等。
防烟前室可与消防电梯间前室合用;
3前室的使用面积:
公共建筑不应小于6.0m2,居住建筑不应小于4.5m2;
合用前室的使用面积:
公共建筑、高层厂房以及高层仓库不应小于10.0m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