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演绎推理二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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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言三段论是以直言三段论的公理为依据的。

所谓公理就是一种不证自明的道理。

例如数学中的“等量加等量其和相等”、“等量减等量其差相等”都是公理。

直言三段论也遵循着一定的公理。

直言三段论的公理和数学中的公理一样是有客观根据的。

它们都是客观事物的最一般、最普通关系在人的意识中的反映,是在人类亿万次的实践中总结出来,并为实践所反复证实的,从而具有不需逻辑证明而自明的性质。

它们是逻辑证明的基本依据。

直言三段论的公理的含义为:

凡对一类事物有所肯定,则对该类事物中每一个对象也有所肯定;

凡对一类事物有所否定,则对该类事物中每一个对象也有所否定。

对于直言三段论的公理可以通过以下两个例子来加以说明。

例1.凡金属(M)都导电(P);

     铁(S)是金属(M);

   所以,铁(S)导电(P)。

例2.哺乳动物(M)都不是用腮呼吸的(P);

     鲸(S)是哺乳动物(M);

   所以,鲸(S)不是用腮呼吸的(P)。

我们用下列两个图形来表示直言三段论的公理:

(2)

(1)

在图(1)中,从外延方面看,对一类事物M有所肯定,即断定它包括在P中,则必然对M类事物中每一个对象(S)也有所肯定,即断定S也包括在P中。

再从内涵方面看,一类事物M具有属性P,那么,M类事物中每个对象S也必然具有属性P。

在图(2)中,先从外延方面看,对一类事物M有所否定,即断定它不包括在P中,则M类中任一对象S也必然有所否定,即断定S也不包括在P中。

再从内涵方面看,一类事物M不具有属性P,那么,M类中任一对象S也必然不具有属性P。

任何一个有效的直言三段论归根结底都是以三段论的公理为依据的。

三 直言三段论的规则

为了从前提必然地推出结论,直言三段论必须遵守一定的规则。

这些规则有七条,前三条是关于词项的,后四条是关于前提的。

(一)词项的规则

1.一个直言三段论,只能有三个词项。

在考察直言三段论的结构时就指出,直言三段论虽然有三个判断,但它却只能有三个不同的词项,不能多也不能少。

如果直言三段论中只有两个词项,即S和P,那将只能是一个判断,而不能构成直言三段论推理。

如果直言三段论中不是三个词项,而是四个词项,那就不能得结论。

直言三段论中出现四个词项有两种情况:

一种情况是:

前提是两个没有任何联系的判断。

例如,燕子是候鸟;

   老虎是猛兽;

这两个判断没有一个共同概念起媒介作用,因而不能从中得出任何结论。

另一种情况是:

两个前提中的中项虽是同一词语,但不是同一概念。

物质是永恒不灭的;

   恐龙是物质;

   所以,恐龙是永恒不灭的。

这个推理的结论是错误的。

恐龙在地球上早已绝迹。

前提中的“物质”一词实际上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前一个是哲学上一般的物质概念,即在我们的意识之外并且不依赖于我们意识的客观实在,这种物质是永恒的;

后一个是指具体的物体,即一般物质的具体形式,是有始有终的,不是永恒的。

由于前提中所使用的“物质”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因而这个推理是错误的。

违反这条规则所犯的错误,逻辑上叫做“四词项”错误。

2.中项在前提中至少要周延一次。

中项在前提中起媒介作用,大项和小项的联系是通过中项而实现的。

只有当中项在前提中至少周延一次,大项和小项才有必然的联系;

如果中项在前提中一次也不周延,大项和小项的联系不确定,就得不出确定的结论。

违反这条规则就要犯“中项不周延”的错误。

例如,有些报考大学的(M)是应届高中毕业生(P);

   某青年小组成员(S)都是报考大学的(M);

   所以,某青年小组成员(S)都是应届高中毕业生(P)。

这个直言三段论的大前提是I判断,M和P是交叉关系;

小前提是A判断,S与M是从属关系;

S包含在M之中,其谓项不周延。

这样中项在前提中一次也不周延,就得不出确定的结论,结论有四种可能:

(1)某青年小组成员都是应届高中毕业生(如图1);

(2)某青年小组的有些成员是应届高中毕业生(如图2);

(3)某青年小组的有些成员不是应届高中毕业生(如图2);

(4)某青年小组的成员都不是应届高中毕业生(如图3)。

 

  图1         图2         图3

3.前提中不周延的词项在结论中不得周延。

这是关于大项和小项的规则,它要求结论中的大项和小项的外延不超出前提中大项和小项的外延。

如果前提中的大项或小项不周延,即只涉及它们的部分外延,那么在结论中也只能断定它们的部分外延。

违反这条规则就会犯“大项不当周延”或“小项不当周延”的错误。

例如:

凡矩形(M)都是对角线相等的四边形(P);

等腰梯形(S)不是矩形(M);

所以等腰梯形(S)不是对角线相等的四边形(P)。

这个推理不正确。

因为在前提中大项不周延(除矩形外还有其他的对角线相等的四边形),而在结论中大项成了周延的(否定判断的谓项必周延),即它的外延被扩大了。

但是这种扩大是毫无理由根据的。

由于破坏了充足理由律,所以做出的结论也就不会是正确的。

同样,小项外延也不应当扩大。

凡正方形(M)的对角线都互相垂直(P);

有些四边形(S)是正方形(M);

所以,凡四边形(S)的对角线都互相垂直(P)。

这个推理也不正确,因为从这两个前提只能得出“有些四边形的对角形互相垂直”这个结论,而不能从关于“有些四边形”的前提得出关于“所有四边形”的结论。

否则,就要违反充足理由律。

(二)前提的规则

4.从两个否定前提不能推出任何确定的结论。

如果两个前提都是否定的,那么大项和小项都与中项相排斥,中项就不能起到联结大项和小项的媒介作用。

在这种情况下,就不能通过中项来确定大项和小项的联系,得不出确定的结论。

虽然这时,大项和小项可以处于各种不同的关系之中,如同一关系、从属关系、交叉关系或不相容关系等等。

所有奇数都不是10的倍数;

所有质数都不是10的倍数;

从这两个前提不能做出关于质数和奇数的结论。

因为这两个前提都是否定的,中项与大项和小项的联系都被切断了。

5.如果前提中有一个是否定的,结论必然也是否定的。

当前提中有一个是否定的时候,词项的关系不外两种情况:

(1)中项与大项相排斥而小项相联系;

(2)中项与小项相排斥而与大项相联系。

无论哪种情况,小项和大项总是排斥的。

所有质数(P)都不是10的倍数(M);

末位为0的数(S)都是10的倍数(M);

故末位为0的数(S)都不是质数(P)。

这个推理的大前提是否定的,中项——“10的倍数”和大项——“质数”相排斥,而和小项——“末位为0的数”相联系,所以,只能得出一个否定的结论:

末位为0的数都不是质数。

再例如:

蛇是无足的;

此动物不是无足的;

所以,此动物不是蛇。

这个推理的小前提是否定的,中项——“无足的”和大项——“蛇”相联系,而和小项——“此动物”相排斥,所以只能得出一个否定的结论:

此动物不是蛇。

6.从两个特称前提得不出任何确定的结论。

以两个特称判断作前提,有下列三种情况:

(1)两个特称否定判断,即O判断与O判断。

根据规则4,两个否定的前提得不出任何确定的结论。

(2)两个特称肯定判断,即I判断与I判断,没有一个词项是周延的,从而也就没有一个周延的中项,根据规则2不能得结论。

(3)特称肯定判断和特称否定判断,即I判断与O判断。

在这两个判断中只有一个周延的词项,即特称否定判断的谓项。

这个周延的词项若作中项,依据规则5,两个前提中有一个是否定的,结论必须是否定的。

结论是一个否定判断,则大项在结论判断中周延,但大项在前提中是不周延的,这就违反了规则3,犯了“大项不当周延”的错误。

如果前提中唯一周延的词项不作中项,那么,就没有一个周延的中项,根据规则2,也得不出任何结论。

总之,不论哪种情况,不是犯中项不周延的错误,就是犯大项不当周延的错误,因而得不出任何确定的结论。

7.如果前提中有一个是特称的,则结论必然是特称的。

如果前提中有一个是特称的,那么,两个前提的排列就有如下四种情况:

AI、EI、AO、EO。

(1)全称肯定判断与特称肯定判断,即A与I。

这两个判断中,只有全称肯定判断的主项是周延的,其他词项都是不周延的。

这个周延的词项应为中项,否则就得不出结论,而其余不周延的词项中必有一个为小项,按照规则3,结论必然是特称的。

(2)全称否定判断与特称肯定判断,即E与I。

这两个判断中的全称否定判断的主项和谓项都是周延的。

这两个周延的词项中应有一个作中项。

按照规则5,前提中有一个是否定的,结论必然是否定的,结论的谓项是大项,它是周延的,那就要求前提中另一周延的词项应为大项。

前提中特称肯定判断的主项和谓项都是不周延的,在这两个不周延的词项中,其中必有一个为小项,这样根据规则3,结论只能是特称的。

(3)全称肯定判断与特称否定判断,即A与O,其情况与(2)相同,结论也只能是特称的。

(4)全称否定判断与特称否定判断,即E与O,根据规则4,从两个否定前提得不出任何结论。

可见,在有一前提为特称的四种情况中,凡是能得出结论的,都必然是特称的。

四 直言三段论的格

  

(一)什么是直言三段论的格?

根据中项在前提中的不同位置所形成的不同的直言三段论的形式,叫做直言三段论的格。

直言三段论分为四个格。

其结构图分别为:

MPPMMPPM

SMSMMSMS

SPSPSPSP

第一格第二格第三格第四格

第一格:

中项M是大前提的主项,小前提的谓项。

凡9的倍数(M)都是3的倍数(P);

18(S)是9的倍数(M);

所以,18(S)是3的倍数(P)。

第二格:

中项M在大、小前提中都是谓项。

例如,:

植物(P)都含有纤维素(M);

水螅(S)不含有纤维素(M);

所以,水螅(S)不是植物(P)。

第三格:

中项M在大、小前提中都是主项。

黄铜(M)不是金子(P);

黄铜(M)是闪光的(S);

所以,有些闪光的(S)不是金子(P)。

第四格:

中项M是大前提的谓项,是小前提的主项。

整数(P)是有理数(M);

有理数(M)不是无限不循环小数(S);

所以,无限不循环小数(S)不是整数(P)。

(二)各个格的规则。

根据直言三段论的规则,各个格又引申出各自的特殊的规则。

第一格的规则是:

(1)大前提须是全称的;

(2)小前提须是肯定的。

下面我们采取反证法来证明

(1)。

假定大前提不是全称的,而是特称的,那么大前提的主项是不周延的,第一格大前提的主项是中项,这样,大前提的中项不周延,这就要求小前提中的中项必须是周延的。

小前提中的中项是谓项,那么,小前提必须是否定判断。

这样,前提中就出现了一个否定判断,按照规则,结论必然是否定判断,结论的谓项就是周延的。

结论的谓项是大项,它也是大前提的谓项,大项在大前提中也应是周延的,就要求大前提是一个否定判断。

可见,假定大前提是特称的,就要求小前提必须是否定的,这就形成大、小前提都必须是否定判断的情况,依据规则,两个否定得不出任何结论。

这就说明,假定大前提为特称的是不能成立的,因而大前提必须是全称的。

证明

(2),小前提须是肯定的。

如果小前提是否定的,根据三段论规则5,那么结论必然是否定的;

根据三段论规则3,大前提也必须是否定的。

如果大、小前提都是否定的,根据三段论规则4得不出任何结论。

所以,小前提不能是否定的,因而必须是肯定的。

第二格的规则是:

(1)前提中须有一个是否定的;

(2)大前提须是全称的。

证明

(1),如果两个前提都是肯定的,那么两个前提的谓项都不周延,而两个前提的谓项都是中项,就是说,中项都不周延,就得不出必然的结论。

因此,不能两个前提都是肯定的,前提中须有一个是否定的。

证明

(2),既然前提中有一个是否定的,则结论也必然是否定的,因而结论的谓项是周延的。

结论的谓项是大项,第二格的大项在大前提中是主项,要使它是周延的,则大前提必须是全称的。

第三格的规则是:

(1)小前提是肯定的;

(2)结论是特称的。

证明

(1),小前提是肯定的。

如果小前提是否定的,则结论必然是否定的。

结论的大项就是周延的;

因而大项在前提中也必须是周延的。

大项在大前提中是谓项,如若谓项周延,则大前提必须是否定的。

可见,如果小前提是否定的,最后必然导至大前提也必须是否定的。

大、小前提都是否定的,得不出任何结论,所以,小前提是否定的,必须是肯定的。

证明

(2),既然小前提是肯定的,则小前提的谓项不周延。

小前提的谓项是小项,小项是不周延的,因而结论只能是特称的。

第四格的规则。

第四格的规则可以有好几条,这里我们只介绍其中三条规则:

(1)如果前提中有一个是否定的,那么大前提必须是全称的;

(2)如果大前提是肯定的,那么小前提必须是全称的;

(3)如果小前提是肯定的,那么结论必须是特称的。

下面我们分别证明。

证明

(1):

如果前提中有一个是否定的,则结论必然是否定的,结论的大项必定是周延的。

由于大项在大前提中是主项,依据规则3,大项在大前提中必须周延,故大前提必须是全称的。

证明

(2):

如果大前提是肯定的,大前提的谓项就不周延,而大前提的谓项是中项,依据三段论规则2,小前提中的中项必须是周延的,而中项在小前提中处于主项位置,所以,小前提必须是全称的。

实际上这是第一格规则的倒转。

证明(3):

如果小前提是肯定的,则小前提的谓项是不周延的,而小前提的谓项是小项,依据三段论规则3,前提中不周延的词项,在结论中也不得周延,所以,结论必须是特称的。

(三)各个格的实践意义

第一格典型地表现了演绎推理由一般到特殊的思维过程,它是直言三段论的标准格和典型格,可以得A、E、I、O四种结论。

第一格常用于证明某一判断的真实性,它把某特殊场合归到一般原则之下,根据一般原则来推导特殊性的问题。

第一格对司法审判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法庭根据有关法律条款,结合具体案情,做出判决时,就使用第一格,因此第一格也叫审判格。

第二格的前提中总有一个是否定的,所以它的结论是否定的,用以说明一个事物不属于某一类,因此第二格常被用来指出事物之间的区别,因此又叫做区别格。

同时第二格常被用来反驳与之相矛盾或反对的肯定判断。

第三格只能得出特称结论,因此,当我们指出特殊情况来反驳与之相矛盾的全称判断时,常常使用第三格,因此又叫做反驳格。

第四格在人们认识事物、表达思想的活动中虽然也有某种作用,但它的实践意义不大,也不经常使用。

(四)第二、三、四格化归为第一格。

第一格是直言三段论的典型格,最明显地表现出直言三段论的演绎性质,被称为完善的格。

而第二、三、四格则不具有这种性质。

因此,可以把第二、三、四格改变为第一格。

这种改变叫做化归(也叫还原)。

通过化归,可以清楚地表明第二、三、四格的演绎性质。

化归是利用判断变形和大小前提对调的方法来实现的。

有的化归比较简单,一次变形即可;

有的比较复杂,需要多次变形才能实现。

下面通过几个例子分别说明第二、第三、四格怎样化归为第一格。

例如前面举过下面这个例子:

水螅(S)不含有纤维素(M);

这是三段论的第二格。

可以把它化归为第一格。

首先把否定的小前提换质成为一个肯定判断,换质得:

“水螅是不含有纤维素”;

其次,对大前提先换质,换质后得:

“植物都不是不含有纤维素”,结果得一共同的中项,即“不含有纤维素”,接着对换质后的大前提再进行换位,换位后得:

“不含有纤维素都不是植物”。

经过对大、小前提分别换质和换位后,这个第二格推理就化归为第一格的推理了。

化归后的推理是:

不含有纤维素(M)都不是植物(P);

水螅(S)是不含有纤维素(M);

所以,水螅(S)不是植物(P)。

前面还举过这样的例子:

黄铜不是金子;

黄铜是闪光的;

所以,有些闪光的不是金子。

这是三段论的第三格。

可以把这个格化归为第一格。

这里只把小前提换位就可以了。

换位后得:

“有的闪光的是黄铜”。

化归后的三段论是:

有的闪光的是黄铜;

前面举过这样一个第四格的例子:

整数是有理数;

有理数不是无限不循环小数;

所以,无限不循环小数不是整数。

先把它的大、小前提的位置加以对调,即把大前提换到小前提的位置上,把小前提换到大前提的位置上,即可得第一格的推理形式。

有理数不是无限不循环小数;

整数是有理数;

这个化归后的三段论推理的结论是全称否定判断,可以简单换位为:

整数不是无限不循环小数。

这就和原来的三段论的结论一致了。

上面就是第二、三、四格化归为第一格的情况。

五直言三段论的式

由于组成直言三段论的三个判断(前提和结论)的质和量的不同而构成各种不同形式的直言三段论,叫做直言三段论的式。

例如,金属都是导电体;

(A)

铁是金属;

所以,铁是导电体。

这个推理的大、小前提和结论都是由A判断组成的直言三段论,这就叫做AAA式。

又如:

鸵鸟不会飞;

(E)

鸵鸟是鸟;

所以,有些鸟不会飞。

(O)

这个推理的大前提是E判断和结论是O判断,而小前提是A判断,这个推理就叫做EAO式。

每一个格中,根据判断的质和量的不同,大、小前提和结论都可能是A、E、I、O四种判断中三个的组合。

把直言三段论中的三个判断按照质和量的不同排列起来,就可以有64种(4×

4=64)形式。

由于每个格都可以有64个式,所以四个格总共有64×

4=256个式。

但是,这256个式并非都是直言三段论的正确式或有效式,其中绝大多数式违反直言三段论的规则。

EEE式和EOO式就违反“从两个否定前提不能推出任何结论”的规则,因而是不正确的式或无效式。

有些并非一般地不正确,而是在一定的格里是不正确的式。

例如,AAA式在第二格里就是一个不正确的式,而在第一格里,它却是正确的式。

我们可以根据各个格的具体规则来确定各个格的正确式或有效式。

根据第一格的规则:

(1)大前提必须是全称的,它或者是A,或者是E;

(2)小前提必须是肯定的,它或者是A,或者是I。

如果我们把大前提的A与E,和小前提的A与I按顺序排列起来,就得出:

AA、EA、AI、EI四组判断。

根据三段论的一般规则,就可得到正确的结论。

从AA中推出A或I——得AAA和AAI。

从EA中推出E或O——得EAE和EAO。

从AI中推出I——得AII。

从EI中推出O——得EIO。

这样,第一格就有6个正确式。

其他各格的正确式也按这种方法确定。

这样,就得出下列的各个格的正确式:

第一格第二格第三格第四格

AAAAEEAAIAAI

AIIEAEAIIAEE

EAEEIOEAOEAO

EIOAOOEIOEIO

(AAI)(AEO)IAIIAI

(EAO)(EAO)OAO(AEO)

表中带有括弧的5个式,叫做弱式。

所谓弱式就是本来能得出全称结论的,但却只得出一个特称结论的式。

如第一格括号中的AAI式就是AAA式的弱式。

弱式是本为全称故为特称的派生式。

第一格中的AAI式就是从AAA式中派生出来的,EAO式就是从EAE式中派生出来的。

根据对当关系中的从属关系,A真则I真,E真则O真。

弱式本身并不错误,但就推理的有效性而言,它没有把应当推出来的东西全部显示出来,因此它是不完全的推理,因而可以不把它正式列入正确式中。

这样,如果不把各个格的弱式计算在内的话,直言三段论便共有19个正确式(有效式)。

在19个正确式中,第一格的AAA和EAE两个式是基本式,它直接表现了直言三段论的公理。

直言三段论的第二、三、四格化归为第一格,其实就是由第一格的AAA式和EAE式推导出其他各个格的各个式。

直言三段论的式也是有意义的。

当我们遇到直言三段论的复杂场合,需要对前提间的联系以及从前提推出结论的内容进行分析时,就需要运用直言三段论的式的知识,在了解格的前提下,找到适当的式以判明其是否正确。

六直言三段论的省略式

在表达思想时,没有明确表达出直言三段论的某一部分,而明确表达出其中两部分的直言三段论,就是直言三段论的省略式或简称省略推理。

应当指出,直言三段论的省略式中有一部分被省略,是指语言形式上的省略,这个被省略的部分只是在语言形式上没有明白地表达出来,而绝不能理解为直言三段论在结构上有了省略。

任何直言三段论,在逻辑结构上,都必须包含大前提、小前提和结论三部分,这三部分任何一部分也不能缺少,否则就不能称之为直言三段论。

所以直言三段论的省略式只是在具体运用直言三段论时,在语言形式上某一部分没有明确表达出来而已。

直言三段论的省略式有三种形式:

(一)省略大前提,而只有小前提和结论。

例如,“菱形是平行四边形,菱形的对角线互相平行。

这是一个省略了大前提而只有小前提和结论的省略推理,被省略的大前提是:

“平行四边形的对角线互相平分。

省略大前提的省略式,一般是由于大前提是众所周知的,只要提出小前提和结论就可以了。

(二)省略小前提,而只有大前提和结论。

例如,“平行四边形的对角线互相平分,所以,菱形的对角线互相平行。

这是一个省略了小前提,而只有大前提和结论的省略推理。

被省略的小前提是:

“菱形是平行四边形。

省略小前提的省略式,往往由于小前提是不言而喻的。

(三)省略结论,而只有大前提和小前提。

例如,“我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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