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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是人类的普罗米修斯,从他的光芒四射的额头,永远飞迸出神圣的天才的火星,永远燃点着知识的火焰,照了这默默的神秘的黑夜,推动人类走上征服地球上其他生物的道路……就是他,为人类文化中每一伟大建筑物奠下基础,树起墙垣。

”这里我们接触到了希特勒一心想宣扬的日耳曼种族优胜论的精髓。

第三帝国和希特勒在欧洲试图建立的新秩序无不以此为基础。

为了保持日耳曼种族的优越性,雅利安人就必须自己保护自己,因为“最终只有自保的要求才能得胜……人类在永恒的斗争中壮大,而在永恒的和平中它只会灭亡……大自然……在地球上产生了生物,听任各种力量的自由活动。

她然后把主宰的权利授予她的宠儿──最勇敢和最勤苦的强者……强者必须统治弱者,不能与弱者混杂,从而影响了自己的伟大。

只有天生的弱种才会认为这是残酷的……”

他警告说:

“血统的混杂和由此而来的人种水平的下降,是旧文化衰亡的唯一原因;

因为人类并不会由于战争失败而灭亡,却会由于抵抗力的丧失而灭亡,而这种抵抗力只有在纯粹血统中才能继续保持。

世界上凡是不属于优良种族的人都是些糟粕。

”……他这里所说的糟粕自然就是犹太人和斯拉夫人。

等到希特勒成为独裁者,掌握立法大权,他制定出头一批法令就是禁止日耳曼人同这些“糟粕”民族通婚。

……

希特勒在《我的奋斗》一书中曾列举了犹太人的两大罪状:

罪状之一是犹太人掌握着“国际金融资本”,是“嗜血犹太人”、“交易所强盗”。

“犹太人是彻底摧毁德国的最大煽动者。

世界上对德国的攻击,其炮制者都是犹太人”。

大战前,犹太人开展“反对德意志重工业的持久战争”,使德国经济“国际化”,同时,又使英法“犹太化”,煽动它们同德国打仗,打败德国。

“犹太人已经把今日的欧洲各国看作他掌握中的无意志的工具”,“犹太人不仅迷惑了旧世界,而且同样的命运已经在威胁新世界。

犹太人现在是美洲联盟交易所势力的摄政。

罪状之二是犹太人是德国内部的敌人。

犹太人利用马克思主义学说“毒害德意志民族的灵魂”,把民族划分为阶段,控制马克思主义政党和工会搞阶段斗争,破坏“民族经济”,又掌握共济会、知识界、新闻报刊,宣传国际主义、和平主义、人道主义……“犹太人曾利用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世界,现在又利用工人反对资产阶级”,“指望在工人的生存斗争中找到一条建立犹太人自己的统治的道路”。

(威廉·

夏伊勒《第三帝国的兴亡》,费乐山等译,三联书店,北京,1974年,第253页)

──徐新《反犹主义解析》,上海三联书店1996年版,第221—224页

【解读】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德国法西斯对犹太人的大屠杀暴行,源出于纳粹的种族主义理论。

这种理论,在希特勒的《我的奋斗》一书和他的许多讲演中得到充分的表述。

他鼓吹德意志人即所谓纯粹的雅利安人是上帝的宠儿,是一切文化和文明的创造者,应该主宰世界。

其他民族则是劣等民族,犹太人则是最为劣等的民族,既是德国外部的敌人,也是德国内部的敌人。

为了使德国复兴,确保“优等民族”的生存空间,必须消灭犹太人,纯洁德意志的人种。

2.纳粹党反犹太人的纽伦堡法令

1.德国公民权法,1935年9月15日

德国国会一致通过了下列法律,兹特予以公布。

第一条

(1)国民是指隶属德国保护性联合体因而对德国负有特殊义务的人。

(2)国民的资格根据德国公民权法的规定取得。

第二条

(1)德国的公民仅指具有德意志及其同种血统并通过其行动表示愿意及个人适宜于为德国人民及德国尽忠服务的人。

(2)公民权通过德国公民权证的授予取得。

(3)仅有德国公民才能根据法律的规定享有充分的政治权利。

第三条德国内政部长会同元首助理将颁布必要的立法的和行政的法令,以实施和扩充本法。

1935年9月16日公布。

1935年9月30日生效。

2. 

1935年11月14日第一次补充法令(节录)

根据1935年9月15日德国公民权法第三条,兹特公布下列法令:

第一条

(1)在关于公民权证作出进一步的规定以前,凡在公民权法生效时在德国国会选举中拥有投票权的具有德意志及其同种血统的国民目前应享有德国公民的权利。

凡经德国内政部长会同元首助理授予公民权者,同样适用这一规定。

(2)德国内政部长协同元首助理得撤销已授予的公民权。

…………

第三条唯有拥有充分政治权利的德国公民才能在政治事务方面行使投票权,才能充任公职。

在过渡时期内,德国内政部长或其授权的任何代表人得对充任公职一事作出例外处理。

这些措施不适用于宗教团体的事务方面。

第四条

(1)犹太人不得成为德国公民。

不得行使投票权;

不得担任公职。

(2)犹太人官吏应于1935年12月31日退职。

3.德意志血统及荣誉保护法,1935年9月15日

德国国会深知德意志血统的纯粹性是德意志民族生存的必要条件,并为确保德意志民族永生不变的坚定意志所激励,一致通过了下列法律,兹特予以公布:

第一条

(1)禁止犹太人与德意志或其同种血统的公民结婚。

不顾本法的婚姻,即使是在国外缔结以期越过本法者,均属无效。

(2)宣布婚姻无效的诉讼仅得由检查官提出。

第二条禁止犹太人与德意志及其同种血统的公民发生法外婚姻关系。

第三条犹太人不得雇佣四十五岁以下的德意志及其同种血统的女性国民从事家务工作。

第四条

(1)禁止犹太人升德国国旗或出示象征德国的颜色。

(2)但犹太人可以出示象征犹太的颜色。

此项权利受到政府的保护。

第五条

(1)凡违反第一条的禁令者将处以劳役监禁。

(2)违反第二条者将处以监禁或管教。

(3)凡违反第三条或第四条者将处以长达一年的徒刑及罚金,或二者任处其一。

第六条德国内政部长会同元首助理及德国司法部长颁布必要的立法的和行政的法令,以实施和扩充本法。

第七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但第三条将自1936年1月1日起生效。

(译自路易斯·

斯奈德编:

《二十世纪的五十个主要文件》,普林斯顿1955年版,第72—76页。

文生译。

沈琪校。

──齐世荣主编《世界通史资料选辑》现代部分第二分册,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210—213页

【解读】纽伦堡法令是由希特勒提出,经纳粹党大会1935年9月15日批准的一部法令。

它旨在解决所谓的“德国犹太人问题”和剥夺犹太人成为德国公民的权利。

由于纳粹党代表大会在纽伦堡举行,故称为纽伦堡法令。

纽伦堡法令包括两项反犹法令:

一项是《帝国公民法》,该法令规定:

“帝国公民必须是具有日耳曼或属于日耳曼血统的国民,或是从其行为中表现出确实愿意并适合为日耳曼人民和帝国服务者。

”这实际上是剥夺了犹太人成为德国公民的权利,使之沦为“属民”。

1935年11月14日一项补充法令特别规定了犹太人的界限,认为凡是其祖父或祖母有一方是犹太人者即为犹太人,法令还根据祖父母是犹太人将犹太人分成几类:

如3/4犹太人,1/2犹太人和1/4犹太人,并明确规定:

“犹太人不得成为德国公民,不得行使选举权,不得担任公职。

”另一项法令是《日耳曼种族及荣誉保护法》,简称《种族保护法》。

这个法令规定禁止犹太人与“德国公民或日耳曼血统的公民”结婚或发生非婚姻的性关系,禁止犹太人“雇佣45岁以下的德国公民或日耳曼血统的女仆”,禁止犹太人使用德国国旗的颜色和其他规定的颜色,等等。

法令还规定了对违反有关条款的惩罚。

3.纳粹迫害和屠杀犹太人的第一阶段

纳粹及其帮凶对犹太人有组织、有计划的迫害和屠杀始于1933年。

这种专门针对犹太人的迫害和屠杀大致可分为3个阶段。

第一阶段(1933年1月至1939年8月)对犹太人的迫害主要集中在德国国内,迫害方式以反犹立法和反犹宣传为主。

有4万条左右的反犹太立法先后颁布实行。

1933年1月30日希特勒成为德国总理。

1933年3月5日在国会选举中,纳粹获得胜利,并领导政府。

随后很快通过决议,旨在把犹太人从社会生活中清除出去,并迫使他们离开德国。

3月9日在柏林发生了一系列反犹事件。

3月11日纳粹突击队冲进弗劳兹拉夫的法院,赶走了犹太法官、检察官和律师。

在同一个月中,反犹浪潮遍及德国许多城市。

1933年4月1日,纳粹从经济上抵制犹太人。

4月7日公布的法令确定了“雅利安人”的概念,从而导致2000名犹太人被解除公职。

4月22日的法令禁止医院聘用犹太医生。

同一年还规定了高等学校中犹太大学生的比例(不到1%)。

4月29日取消了犹太艺术家在艺术家联合会中的会员资格。

1934年的经济困难和纳粹领导中的党内斗争,放慢了反犹立法的速度,但是,到了1935年各种反犹措施重新加强。

这年9月15日颁布了纽伦堡法令。

到1935年底,有8千犹太人因各种无法忍受的迫害而自杀,75万犹太人流亡国外。

涌向各国使领馆,要过政治避难签证的人则难以计数。

1936年奥运会在柏林举行,德国力图加强自己的国际威望,在某种程度上缓和了对犹太人的政策。

但是,在随后积极备战的年代里,袭击犹太人的事件频频发生,通过反犹立法的过程再次加速。

1938年1月5日通过的法令规定:

每个犹太男性必须在自己的名字后面加上“以色列”,每个犹太女性必须加上“撒拉”。

3月取消了德国犹太社团的法律地位,4月规定犹太人的财产必须登记,以便以后没收。

6月15日大约1500名犹太人被关入集中营。

同一个月中,犹太医生禁止从事医疗工作。

8月犹太法律工作者禁止从事法律活动。

10月5日犹太人的护照宣布无效,侨居境外的德国犹太人的证明上标有字母J。

10月28日开始逮捕作为波兰公民的犹太人。

在几天中,约1.7万犹太人被遣送到波兰边境,可是波兰政府拒绝接收他们。

犹太青年格林什潘的父母也在被逐的波兰犹太人之列,1938年11月7日,为了报复纳粹迫害自己父母一事,格林什潘杀死了德国驻巴黎大使馆的一名外交官。

纳粹以此为借口,在同年11月9日对犹太人大肆迫害。

在后人称之为“水晶之夜”的那一天,约7000家犹太人的商店被捣致毁,约200座犹太会堂遭焚烧。

死、伤者不计其数,另有约3万犹太人被关入集中营。

1938年3月13日,奥地利归并德国,奥地利18.2万犹太人遭到同样的厄运。

犹太人侨居国外起先带有自愿的性质,从1938年起就成为强制的,变成把犹太人从德国及其占领区驱逐出去的运动。

1938年8月20日维也纳建立了犹太移民中心机构,其头子是埃希曼。

1939年1月24日犹太移民帝国中心在柏林成立。

领导该机构的盖世太保强迫犹太人侨居境外,并没收他们的财产。

1939年3月15日捷克斯洛伐克的一部分被宣布成为保护国波希米亚和摩拉维亚,纳粹对那里的11.8万犹太人也施加压力,迫使他们移居国外。

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夕,在纳粹德国的统治范围内,约有40—41万犹太人被迫离境,而在这之前已有差不多同样数目的犹太人被迫移居国外。

从1933年到1941年,约26.7万犹太人离开德国,这个数字几乎是德国犹太人总数的一半。

1939年纳粹撤销了德国犹太人总代表会,于7月4日建立了德国犹太人总联合会,该会推行纳粹的犹太政策,主要是促使犹太人移居境外。

1941年关闭了总联合会建立的犹太中学,14岁以上的青少年被派遣从事强制劳动。

1942年11月30日关闭了犹太小学。

总联合会于1943年11月10日解散。

德国实际上已经完全清除了犹太人。

当时,在德国居住着不足1万被认为是符合纽伦堡法令的犹太人。

──徐新《反犹主义解析》,第199—202页

【解读】1933年1月,希特勒登上德国政治舞台,施行法西斯专政,开始把他的种族主义理论付诸实施,对犹太人进行残酷的迫害和屠杀。

从1933年1月到1939年8月,是纳粹党迫害犹太人的第一阶段。

这个阶段对犹太人的迫害主要集中在德国国内,通过反犹立法剥夺犹太人的德国公民权,把犹太人从社会生活中驱逐出去,到后来更建立集中营,集中关押犹太人,迫使犹太人逃离德国。

4.纳粹迫害和屠杀犹太人的第二阶段

第二阶段(1939年9月至1941年6月)纳粹对犹太人的迫害由立法向驱逐过渡,迫害行动扩大到所有被纳粹德国占领地区。

犹太人被逐入专门设立的隔离区,被迫从事奴役劳动。

波兰西部归并德国后,约200万波兰犹太人处在德国统治之下。

在1939年9月德国占领波兰后所颁布的公告中,帝国保安总局头子海德里希下达了把波兰犹太人集中到犹太隔都的命令。

当全世界分成两大作战集团后,移居已无可能。

1941年10月1日犹太人的移居被彻底禁止。

犹太人必须在服装上佩带犹太标志。

他们禁止从事任何经济活动,被迫进行强制劳动,在隔都中与世隔绝,并开始把犹太人从德国以及保护国波希米亚和摩拉维亚赶往德国所占领的波兰。

这个阶段末期,数千名犹太人被关进劳动营。

尽管消灭他们的计划尚未出笼,但被打死的犹太人的数目急剧上升,贫困、繁重的强制劳动、饥饿、疾病、隔都中非人道的生活条件和苦役营中的恐怖主义造成了犹太人大规模的死亡。

纳粹还在波兰中部建立了总督管辖区,在被占领的头几个月中,对犹太人颁布了一系列歧视性的法令:

例如,14—60岁的所有犹太人必须参加强制性劳动(1939年10月26日);

犹太人禁止变更住所(11月11日);

犹太人的存款必须集中到一家银行,并加以冻结(11月20日);

犹太人禁止持有超过2千兹罗提的现金;

每个犹太店铺应该作出标志(11月23日);

犹太财产应该登记(1940年1月24日)等等。

与德国接壤的波兰领土上的犹太人被赶往东方。

从1939年10月到1940年3月,从波德接壤的地区以及维也纳等地来到卢布林附近的小城市尼斯科的犹太人就达9.5万。

1939年—1940年的冬季,捷克犹太人被送到卢布林地区。

纳粹在有限的范围内集中了大量受到严密监视的犹太人,剥削他们的劳动,企图通过饥饿和疾病造成很高的死亡率。

1940年7月德国外交部讨论了一项计划,要把400万欧洲犹太人运往马达加斯加。

但计划被否决,因为这时消灭被占领的欧洲领土上的犹太人的计划已经出笼。

从1939年9月起,在总督管辖区的各个城市中开始建立隔都。

德国当局不仅把当地居民、而且把附近地区的犹太人送入隔都。

1940年夏季,数万名犹太人被集中在看守严密的苦役营中。

纳粹驱使他们修筑道路、架设桥梁,并且把工事一直修到苏联边境。

力不胜任的劳动、高度密集的人口、严酷的纪律和饥饿使苦役营中的犹太人过着非人的悲惨生活。

在很短的时间内,大量犹太人被折磨得丧失了体力,并因病死去。

在不到两年的时间中,德国占领了丹麦、挪威、尼德兰、比利时、卢森堡、法国、南斯拉夫和希腊。

在斯洛伐克、匈牙利、罗马尼亚、赫尔瓦地亚、保加利亚、北非(处在维希政权的统治下)以及德国盟国意大利,对犹太人的迫害也加强了。

1940年,纳粹头目希莱姆下令在奥斯威辛建立臭名昭著的奥斯威辛集中营。

──徐新《反犹主义解析》,第202—203页

【解析】1939年9月至1941年6月,纳粹对犹太人的迫害由立法向驱逐过渡,迫害行动则扩大到德国的占领地区。

犹太人被驱赶到专门的隔离区,被迫从事奴役劳动。

随着德国侵占地区的不断扩大,对犹太人的迫害也进一步升级。

1940年在奥斯威辛集中营后,更使用毒气大规模毒杀犹太人。

人的屠宰场──奥斯威辛

5.奥斯威辛集中营

〔材料一〕1940年4月下达了建立奥斯威辛集中营的命令。

奥斯威辛女性集中营于1942年3月26日开放,1943年春天吉卜赛人囚营开放,1943年秋特里西亚斯塔特家庭囚营开放。

从1942年5月31日开设了莫诺威辛附属营,并于1943年12月列为奥斯威辛第三集中营,是各分营的中心。

1940年6月14日,首批男囚犯送进奥斯威辛集中营;

1942年3月26日首批女囚犯送进该营。

到该营解放时,在该营注册编号的囚犯逾40.5万人,其中女性囚犯约13.2万人。

在该营里有多少没有注册编号的囚犯迄今不能断定。

奥斯威辛主集中营下属共有50个分营,其中35个分营关押男性囚犯,14个关押女性囚犯,1分营关押男性或女性囚犯。

另外,还有1个纳粹党卫队铁路建筑队。

在50个分营中,有28个分营的囚犯从事冶金、矿山和其他工业的劳动;

5个分营的囚犯从事修膳和建筑劳动;

9个分营的囚犯从事农业劳动;

3个分营的囚犯从事林业劳动;

1个分营为刑事犯营;

1个分营的囚犯被安排从事炸弹试验;

还有3个分营的囚犯从事什么劳动尚不明。

──〔德〕古德龙·

施瓦茨《纳粹集中营》,樊哲、刘洪普、杨洪琪、周曦译,军事科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51页

〔材料二〕在奥斯威辛—比肯奥地区,纳粹分子不但建立了一个最大的集中营,而且还建立了一个最大的死亡营。

死亡营的指挥官鲁道夫·

赫斯于1941夏天接到在奥斯威辛建立最大的谋杀中心的命令,这是他在其自传中陈述的。

1941年9月3日进行了第一次用毒气(氢氰酸B)的杀人试验。

用毒气杀人是在青壮年营2号房舍的地下室里进行的,600名男性苏联战俘和250名从集中营医院筛选来的男性犯人被谋杀,接着的几批犯人是在一个毗邻火葬场的,由原来一个面积为65平方米的地下弹药库改建的太平间里被谋杀的。

1942年春,最初运来的几批犹太妇女、男人和儿童是从上西里西亚的纳粹犹太居民隔离区押解到奥斯威辛来的,他们均在这个太平间里被氢氰酸B谋杀。

在由赫斯和艾希曼在比肯奥找到的农舍里(后被称为1号地下室)建有两间可容纳800人的毒气室。

这里的建筑工程同样是由囚犯们来完成的。

1942年7月第二所农舍被改建成具有4间毒气室,一次可毒死1200人的2号地下室。

4号火葬场于1943年3月22日,2号火葬场于1943年3月31日,5号火葬场于1943年4月4日,3号火葬场于1943年6月26日开始焚烧被毒气害死的尸体。

2号火葬场和3号火葬场各有5台焚烧炉,每台焚烧炉附设有3间小室和1间毒气室。

这些毒气室可容纳2000至3000人。

4号火葬场和5号火葬场各有1台焚烧炉,每个炉子附设有8间小室和4间毒气室,它们的容积各有不同,总容量为3000人。

在这样条件下,比肯奥地区火葬场能够同时使大约1.2万人致死。

从欧洲各地来的犹太妇女、男人和儿童被押解到奥斯威辛—比肯奥死亡营。

押运列车到达后,他们直接被筛选,带孩子的母亲被视为无劳动能力者,她们和看来体弱或者有病的所有人员一样对待。

到达后即被谋杀的人数大大高于作为囚犯送到集中营去的妇女和男人的数字。

据美国历史学家劳尔—希尔贝格推测,在奥斯威辛—比肯奥集中营存在的五年中,因疾病被处决,被毒气室大批谋杀而死亡的人数超过100万,其中30万人是在集中营的花名册上作为囚犯登记过的男人、妇女和儿童。

施瓦茨《纳粹集中营》,第228—229页

〔材料三〕1940年,纳粹头目希姆莱下令在奥斯威辛建立臭名昭著的奥斯威辛集中营。

6月14日第一批波兰政治犯被送到这里。

这个“奥斯威辛一号”集中营主要用来关押波兰人和德国人,里面的犹太人不多。

1941年10月,德国又在布热津卡(即比克瑙)村外增设了“奥斯威辛二号”,又称比克瑙集中营。

党卫军在这里建立了大规模的综合灭绝设施,包括大型毒气室、储放尸体的“尸窑”以及焚尸炉,用于消灭犹太人。

在德沃雷村附近还有另一集中营(后来称为“奥斯威辛三号”),原用于关押政治犯,1942年5月被改为苦役集中营,为附近的法本化学工业公司所属的合成汽油和橡胶工厂提供劳动力。

从1940年到1944年的三年多里,德国党卫军突击队长鲁道夫·

赫斯任奥斯威辛集中营总司令。

纳粹把从荷兰、比利时、法国、波兰、匈牙利、捷克、希腊等国家押送来的犹太人先集中进行挑选,将有劳动能力的男女青壮年送到劳役集中营做苦工。

其余的“落选者”,主要是年老体弱者、儿童和母亲,则立即被送到死亡营。

他们被告之要淋浴,让他们脱光衣服进入“浴室”,齐克隆—B晶体从毒气室顶部放入。

3—10分钟后室内的人全部被毒死,半小时后尸体被抬出埋掉或火化。

奥斯威辛集中营的五个毒气室每24小时可以杀死6万人。

纳粹分子对服劳役者也定期挑选,把由于劳累、疾病或饥饿而身体衰弱的人挑出来处死。

因工作和生活条件十分恶劣,这种淘汰率很高,服劳役者的平均寿命为3—5个月。

德国人还挑选许多犯人进行医学试验,如试验便捷的绝育的方法,对孪生子女进行活体或尸体解剖等。

集中营的体力劳动(如搬运尸体、清扫毒气室和焚尸炉等)都由挑选出的犹太人承担,这些人也在隔一段时间后被处死。

集中营的警卫队(被称为“骷髅队”)是凶残的纳粹分子,犯人只要有一点不满的表示就会遭镇压。

据赫斯战后在纽伦堡审判时供认,至少有250万人在奥斯威辛集中营被处死,另外还有50万人死于饥饿和疾病。

有人认为奥斯威辛的死难者高达400万人,其中犹太人200万。

1945年1月苏联红军解放奥斯威辛时,那里只有5千幸存者。

──徐新《反犹主义解析》,第203—205页

【解读】纳粹德国在波兰奥斯威辛建立的集中营,是一个庞大的集中营群。

它们不仅是苦役营,更是大规模毒杀犹太人的屠宰场,从而充分暴露出纳粹法西斯的反人类的本性。

6.纳粹迫害和屠杀犹太人的第三阶段

第三阶段(1941年6月至1945年5月)纳粹对犹太人实施“最后解决”方案,集体屠杀成为消灭犹太民族的主要方式。

对苏联战争的准备工作要求详细制定消灭苏联共产党员和知识分子的计划。

苏联犹太人首先作为“布尔什维克主义的体现者”被消灭。

集中营所积累的经验使纳粹能够制定直接的大规模屠杀犹太人的详细计划。

完成这项计划的责任由党卫军头目希姆莱承担,他通过帝国保安总局开展活动。

帝国保安总局的头目为海德里希,1942年他被抵抗运动的参加者处死后,由卡里藤布隆纳尔继任。

在帝国保安总局中设立了以埃希曼为头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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