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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

国际商法

国际商法

1、商事组织:

法律条件:

须有自己的名称(或商号)、有固定的场所(或住所)、拥有一定的自主支配的资本、以营利为目的、具有一定的组织形式、其设立的手续需符合法律规定等。

形式:

公司(最主要)、合伙、独资

2、独资企业:

指一名自然人个人投资建立的企业,因此又称个体企业。

一般不承认他的法人资格,投资者须以全部财产对企业的债务负责。

3、两合公司:

定义:

是由承担有限责任的股东和承担无限责任的股东联合组织成立的公司,其中负无限责任的股东对公司债务负连带的无限责任,但他们享有代表和管理公司的权力,而只承担有限责任的股东对公司债务的责任仅以其出资额为限,但他们无权代表和管理公司。

特点:

两种承担不同责任的股东、兼有无限公司与有限公司的特点。

4、创办人对所创立的公司及股东的义务:

忠诚、无欺诈、办事公正(以及创办人在公司上尉注册之前尽量避免以公司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契约)

5、公司章程一般包括以下基本事项:

公司的名称、公司的存续期限、注册地址、公司的经营范围、公司的具体形式、资产总额及各类股份的权限、公司组织的构成及权限、公司章程的修改规则

6、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10万、其他有限责任公司3万、股份有限公司500万。

7、认购股份的形式和要求:

现金(一般允许创办人在缴付了其认购股份的1/4-1/3时即可申请注册,其余部分则延至以后的一定时限内缴付)、实物技术(须现时可缴付的)

8、股票的种类:

(1)根据股东的权限:

普通股和优先股(优先分配固定的股息、剩余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2)根据股东是否被发给股份证书:

有证股和无证股

(3)根据股东是否被记名:

记名股和无记名股

(4)根据股票上有无标明股份的价值:

有票面值股和无票面值股

9、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力机构为股东会,股份有限公司的权力机构为股东大会。

10、股东(大)会的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式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批董事会的报告

(5)审批监事会的报告

(6)审批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策方案

(7)审批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

(8)对工资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

11、对于董事会人数的限定:

有限责任公司3-13人,股份有限公司5-19人

12、董事会行使决策权的九个方面:

P23(判断)

13、债券:

是公司确认收到借款并于规定的日期还本付息的书面凭证。

14、符合下列条件的公司才可以向公众发行债券:

P27

15、合伙:

定义:

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为执行共同拥有的营利事业而组成的联盟。

法律特征:

(1)合伙的成员至少有两个

(2)合伙组织设立的基础是成员之间的合伙协议:

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合伙目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合伙者的姓名或名称、地址;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及缴付的期限;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方式;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入伙和退伙;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违约责任

(3)合伙是合伙人共同拥有的营利联盟:

合伙组织的目的是为了营利;共同拥有合伙企业;共负盈亏(最基本特征)

16、合伙人的权利:

(1)合伙人是合伙组织财产的共同所有人

(2)每个合伙人都有权按其对合伙组织的投资比例分享合伙组织的利润

(3)普通合伙人都有权参加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并在正常的业务范围内有权相互代理

(4)合伙人在处理合伙组织的正常业务中所作的支出有权从合伙组织中获得补偿,但除合伙组织的协议另有规定者外,任何合伙人不得为其在合伙组织中的劳务要求报酬

(5)合伙人均有权查阅合伙账册

17、合伙人的义务:

(1)按投资比例承担亏损

(2)对其他合伙人负“绝对真诚”之责,不谋私利,不欺诈

(3)向其他合伙人提供合伙组织的真实账目和一切情况

(4)向其他合伙人公开合伙的全部利润和收益

(5)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而以合伙组织的名义或财产进行的非正常业务的交易收益归合伙组织,亏损由个人承担;

(6)不得私自以合伙组织的名义与自己订合同,产生利润须归合伙组织

(7)不得与合伙组织的业务相竞争或与之利益相冲突,否则由此所赚的利润归合伙组织

(8)未经其他合伙人的全体同意不得改变合伙的性质,亦不得接纳他人入伙

(9)发生分歧时按照多数人的决议办理

(10)涉及合伙的扩大、解散等重大事项时,应取得一致同意的原则

(11)未经其他合伙人的同意,不得擅自转让其在合伙中的权益

18、合同的三项特征:

(1)合同不是任何一种单方行为或事件,而是两个或多个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参加该协议者又称为合同的当事人

(2)合同的内容可以是做某特别事情,也可以是不做某特别事情

(3)合同在当事人之间设定了义务

19、国际商事合同的基本原则:

(1)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2)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

(3)恪守合法合同的原则

(4)遵守强行法原则:

要求当事人不得以协议设定、限制或豁免违反强行法规定的义务

20、要约:

P44

定义:

是指一方向另一方发出订立合同的肯定和明确的建议。

特征:

要约是关于订立合同的肯定建议(意思表示)、要约是关于订立合同的明确建议(权利和义务)

21、承诺:

P47

22、对价:

定义:

指为换取某一允诺而付出的具有法律价值的代价

过去的对价:

指发生的允诺前的行为或不行为

已履行的对价:

指发生在允诺后但已履行的法律义务

待履行的对价:

指允诺后尚未履行的对价

对价的基本原则:

对价必须来自于受允诺人、过去的对价不是对价、对价必须具有法律上的充分性、对价的适当性有允诺人自己决定(交易的公平性)

23、误解的两大特征:

对已存在的事实或法律存在不正确的看法、当事人的误解发生在合同订立之时

24、合同内容的合法性:

内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内容违反社会善良风俗的合同

内容违反公共政策的合同(一般是指体现社会公共利益的基本政策,如禁止拐卖人口的政策、婚姻自由的政策等。

某些合理的竞业禁止的合同还是被允许的,所谓“竞业禁止”也称竞业限制,主要是指企业的职工在其任职期间不得兼职于竞争公司或兼营竞争性业务,在其离职后的特定时期或地区内也不得从业于竞争公司或进行竞争性营业活动。

合理的竞业禁止的合同一般是指那些限制时间和范围等都适当的协议。

25、附条件的合同:

在合同中附加将来并不肯定就能发生的事件作为履行或解除合同义务的条件;附期限的合同:

将来肯定能发生的事件

26、国际商事合同成立的要素:

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当事人具有订立国际商事合同的能力、对价

27、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的抗辩理由有:

不存在误解、不受到欺骗、不存在胁迫或不当影响

28、违反国际商事合同的救济措施:

P64

 

29、国际商事代理:

定义:

指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授权或法律规定,代表被代理人从事同第三人签订国际商事合同或作其他有法律意义的国际商事行为,由此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直接对被代理人产生效力的一种服务。

特征:

国际商事代理的行为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国际商事代理的根据市被代理人的授权或法律规定、代理行为产生的权力和义务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代理的行为在法律上具有可代理性

30、明示授权:

是指被代理人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明确地指定代理人及其代理权限的行为。

默示授权:

是指明示授权之外,被代理人使代理人有合理根据相信自己有代理权的行为。

(合理根据主要是行业习惯或被代理人的明示授权)例子:

公司的董事会指定W为公司的秘书,W便可以合理地认为自己有为公司会议代购办公用品的权利,W的这一代理权即暗示于公司的董事会明示授予其履行秘书职责的权力之中。

31、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义务:

支付佣金;为确定佣金数额,被代理人有义务让代理人检查和核对其账册;偿还代理人因履行代理业务而产生的费用;与代理人合作以便其履行义务;为代理人提供安全的工作条件

32、代理人对被代理人的义务:

勤勉谨慎地履行代理职责;服从被代理人的指示;忠实的义务(不与被代理人相竞争、不密谋私利、不披露被代理人的商业机密、诚信处理代理业务);申报账目;披露与通知义务。

33、隐名代理:

是指代理人作代理行为时表明了自己的代理身份,但未指明被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

34、判断某代理人是否为“雇员”P85(判断):

对代理工作的方式和方法有无决定权;有无独立与代理工作以外的业务或职业;完成代理工作是否使用自己的设备、工具或场所;代理酬金如何就算;代理工作是否为被代理人的日常工作

35、代理关系终止的情形P86(判断):

根据当事人的行为终止代理关系(代理目标的实现、代理期限届满、双发协议终止代理关系、单方终止代理关系);根据法律终止代理关系(被代理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破产;代理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破产;法律的改变使代理成为非法;主要标的物丧失)

36、发盘:

P96

含义:

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

有效发盘具备的要件:

发盘必须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人作出,发盘人有明确相反表示的除外;发盘人必须表明经受盘人接受即受发盘约束的意思;发盘的内容必须十分明确

37、《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的卖方的违约救济措施包括哪几项?

重新出售货物、请求损害赔偿、提起支付货款的诉讼、拒绝交付货物

38、FOB术语和CIF术语下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FOB——卖力责任

(1)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依照港口惯例将货物装上买受人指定的船舶并给买受人以充分的通知

(2)承担货物越过船舷前的一切风险和费用;(3)自负责费用及风险办理出口许可证及其它货物出口手续,交纳出口税和费用;(4)按合同规定提供正式有效的相关单据或具有相等效力的电子单证。

  买方责任:

(1)自负费用租赁船只并将船只名称、交货地点、交货时间予卖方充分的通知

(2)承担货物越过船舷后的一切风险及费用

(3)自负费用及风险取得进口许可证、办理进口手续,交纳进口货物所需的税捐和费用

(4)支付货款并接受卖方提供的交货凭证或具有相等效力的电子单证。

CIF——卖方的责任

(1)负责签订运输合同,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日期或期限内,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船,并支付至目的地的运费,并及时向买方发出详尽的通知;

(2)负责办理出口清关手续,提供出口许可证及各种官方证明文件,支付各种出口关税和费用;(3)负担在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风险;(4)负责支付货物运输保险,支付保险费;(5)负责提供相应的发票或相应的电子信息,清洁已装提单和保险单。

  买方的责任

(1)受领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和单证,支付货款;

(2)负担除运费和保险费以外的货物运输过程中的一切风险及卸货费用;(3)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起的一切风险;(4)负担风险和费用办理进口手续。

 

39、提单:

概念:

是指用于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收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作用:

提单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达成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提单是承运人接管货物或将货物装船的证明;提单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

倒签提单:

是指提单中注明的签发日期早于实际签发日期的提单

预借提单:

是指在货物尚未装船或尚未完全装船的情况下签发的“货物已装船”的提单

40、承运人的基本义务:

提供适航船舶;妥善、谨慎地管理货物;及时开航并不得无故绕航;按运输合同签发提单等运输单据,并在指定的目的港向运输单据指定的收货人交付货物;对承运责任期间内货物发生的损坏或灭失或交付延迟负赔偿责任,但依有关法律可以免除责任的除外。

42、托运人的基本义务:

对货物情况作正确陈述并按合同约定提供托运的货物;托运人应当及时向港口、海关、检疫、检验和其他主管机关办理货物运输所必须的各项手续,并将已办理各种手续的单证送交承运人;按合同规定及时支付运费

43、根据保险金额固定程度划分,保险可以分为定值保险和不定值保险:

定值保险下当事人不考虑货物的实际价值而对保险金额或限额做出约定;定值保险以外的保险都可以称为不定值保险。

44、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基本原则:

合法原则

诚信原则(指当事人真诚地向对方充分而准确地告知有关保险的所有重要事实,不允许存在任何虚伪、欺瞒、隐瞒行为)

近因原则

可保利益原则(也称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利害关系)

赔偿原则

代位求偿原则

45、保险代理人是保险人的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是被保险人的代理人。

46、部分损失:

单独海损:

指船舶或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受海上风险和外来风险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一般由个别货主、船方或其承保人单独负责。

共同海损:

指在海上运输途中,船舶及其所载的物资遭遇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情况时,船长为了解除共同危险,有意识地采取合理的救援措施所导致的特殊损失和额外费用。

共同海损通常是由利害关系人——船方、货方和运输方按获救价值共同分担。

47、被认为是共同海损需具有的四个要素:

(1)共同海损的危险必须是实际存在的,或者是不可避免地产生的,不是主观臆测的

(2)必须是自动和有意采取的行为

(3)必须是为了船货共同安全而采取谨慎合理的行为

(4)必须属于非常性质的损失

48、区分施救费用和救助费用:

施救费用是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雇佣人员、受让人采取措施产生的费用,救助费用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者采取救助行动而支付的费用。

49、平安险freefromparticularaverage,F.P.A.

水渍险withparticularaverage,W.A.

一切险allrisks,A.R.

水渍险除包括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标的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一切险除包括平安险和水渍险的所有责任外,还包括因各种外来原因所造成的或许损失,即11种一般附加险。

50、仓至仓条款:

即保险公司对保险货物所承担的保险责任,从报销单所载明的起运港(地)发货人的仓库开始,一直到货物运达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港(地)收货人的仓库时为止。

51、票据的特征:

票据是货币债券(票据设定的权利是给付货币)

票据是要式债券(必须具备法定的格式要件)

票据是文义债券(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只依票据上所记载的文义来确定)

票据是无因债券(票据上的权利、义务不以任何原因为其有效的条件)

票据是设权债券(由出票行为设立票据权利)

票据是流通债券(票据的权利仅以背书或交付就可有效转让)

52、背书的条件:

必须有背书人的签名

必须由受款人或持票人或其代表作出

背书必须具有连续性

背书必须写于票据上或与票据连成一体的粘页上

背书必须是无条件的

必须对票据上的全部金额背书转让才能构成流通

53、持票人的责任(义务):

不得对票据进行涂改

正确地进行提示

依法作拒付书、拒付通知,并须恰当地行使追索权

转让或流通票据时须承担保证责任

54、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一个月为付款提示期限;其他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做付款提示;本地支票自出票日起10日内为付款提示期限,异地支票的付款提示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定;本票的付款提示时间最长为出票日起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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