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算决算工程结算要抓好四大环节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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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决算工程结算要抓好四大环节文档格式.docx

上述几种情况在结算审核中经常发生。

对于多报的工程量要扣除,否则就直接损害了业主的利益。

同时对于漏报的工程量,在反复核实后,本着实事求是将漏报的工程量增补到结算中去,避免承包商的利益受到损失。

环节之三:

定额单价的审核不可忽视。

在一般情况下,工程的定额单价都有具体规定,编制工程结算时只要参照定额单价的明细子目直接就可以套用。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定额单价套用往往出现差错。

究其原因,一是人为地提高或降低规格。

二是错将定额中包含的工作内容分离多估冒报或少估漏报。

三是在核算时不按规定的定额单价换算。

四是补充的定额单价缺乏依据,也没有经过批准就直接进入结算等等。

上述情况会直接影响工程造价,因此在审核时不能因定额单价的套用有具体的规定而掉以轻心。

环节之四:

其他费用的审核坚持合情合理。

其他费用,由于计算方法不同于工程量和定额单价的套用,故在审核中要根据费用的发生具体对待。

其他费用大体有四类:

一是施工中发生的费用;

一是政策性规定的费用;

一是市场波动产生的材料价差费用;

一是实行激励机制产生的费用。

对于施工中发生的费用,如脚手架使用,材料超距离运输,大型机械使用,高层建筑增加费,远距离工程增加费等,在审核时首先要对项目本身实际应用情况进行核实,其次对计算中所采用的系数进行核对,做到实事求是尽量避免差错。

对于政策性规定的费用,审核时要以相应的文件为准。

有些工程在施工期跨越两个以上文件。

在计费上就要按文件确定的时间界线分段计算,不同性质、不同等级的企业要按规定核定,调减系数和调减基数,在审核税金时,除审查是否执行正常税率外,重点要审核某些已含税的项目是否在结算中重复计算。

对于因市场波动而引起的材料价差费用,审核重点是看补差方式是否合情合理。

目前在实际操作中,往往采取三种补差方式,一是按合同订的单价补差;

二是按各地市发布的市场价格信息补差;

三是按施工单位提交的质保书和发票,加权平均价补差。

无论采用哪种补差方式,只要双方接受即可。

对于实行激励机制产生的费用,如优质优价、超工费等就要以合同、协议为计费依据。

工程结算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其成因简析

一、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一)施工单位报审结算存在的问题。

在审计中我们发现,有的施工企业利用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结算的知识了解较少,不能对建设工程结算进行有效地监督的情况,采用多计工程量,高套定额,编制假预算和假结算,重复计算工程量等手段,高估工程造价。

  

(二)审计工程结算审核面临的问题。

  1、承包工程合同签定不规范,工程结算计价难以确定。

在审计过程中发现,建设、施工双方承包工程合同签订不规范。

在签订合同时不按投标文件的内容逐一填写,尤其是建筑规模和中标价,存在少填或者不填的现象,给工程计价取费留下活口,目的是为了竣工后高报工程结算价格打下伏笔,使得原本十分严肃的合同失去约束作用,建设单位失去了对施工单位工程报价的有效监督,容易造成决算价格偏高。

同时,给工程结算造价审核带来难度和风险。

2、建设单位不正常的举动,增加审计难度。

审计的根本目的是帮助建设单位节省建设费用,降低基建成本,提高投资效益。

但基建结算审计并不受所有建设单位的欢迎,因为有些建设单位的基建管理人员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与施工单位逐渐产生经济瓜葛,因而这些人思想上有顾虑,认为基建审计核减额越大,说明自己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越多,甚至出现施工单位都予以认可的核减,而建设单位反不认可的咄咄怪事。

此外,建设单位打着“降低工程成本,节约建设资金”的旗号,肢解工程项目,将一个本应完整的单项工程肢解成若干子项发包给多个施工单位施工,除了要支付总承包单位服务费,增加工程成本外,有的还指定基建材料,指定材料供货商,甚至干脆代施工单位采购建筑材料等。

所有这些建设单位不正常的举动,都增加了工程造价的审计难度。

  3、材料成本难以确定。

现阶段建筑材料市场不规范,价格混乱。

材料材质相同,价格不同;

产地不同,价格不同;

渠道不同,价格不同。

市场价格差异悬殊,我们在审计过程中感觉到材料实际价格无法核实,成本难以测定。

即使是审核其原始购货发票,也由于外部建筑材料市场的混乱使得真伪难辨,况且回扣与折扣普遍,幅度不同,更增加其难度。

  4、监理单位没有尽职造成工程结算审核难以深入。

限于目前审计机关的技术力量和装备水平,实施工程结算审计难以做到全程跟踪审计,更无法采取技术扫描和钻芯取样等先进检测手段,因而审计所依赖的工程实施过程抽样检测资料只能以监理部门提供的监理日志为主要参考依据。

但工程结算审计中发现,监理单位提供的监理日志并不能客观反映工程实施过程的真实情况,或填写不规范,或当时编造虚假记录,或事后补做虚假记录,或找不具监理资质的人员编造日志,等等。

所有这些,说明工程监理单位没有按规定进行监理验收,监理存在“走过场”的现象。

如我们在装饰工程项目审计中发现,居室装修普遍存在较严重的质量问题,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通体砖颜色深浅不一造成地面花,地缝大,地不平等现象。

究其原因,除了施工单位偷工减料,没有严格按材料工艺要求进行施工,建设单位忽视对装饰工程的质量管理外,监理单位没有尽职是主要原因。

这既给工程质量造成很大隐患,又使工程结算审核难以深入进行。

二、问题的成因简析

  

(一)建设单位领导及有关管理人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学习不够、认识不深,不能完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工程招投标活动并规范合同行为,甚至出现受个人利益驱动,致使建设单位的招投标工作暗箱操作,利用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行为。

其工程技术人员或监理人员对《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及其配套的《公路工程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等工程计价的相关知识学习、理解不够,与传统计价概念相混淆,不能完全按照国家规范有关规定处理相关事宜。

  

(二)很多施工企业的工程造价编制人员,在编制工程项目决算时为了省时间图省事,往往不对竣工工程进行实地现场勘察,甚至在对工程图纸及相关变更材料均不熟悉的情况下就草率编制,导致已变更取消的工程项目在工程结算中仍然出现等高估冒算的情况。

有的则有意增大工程造价,以提升其劳务费的“含金量”,进而造成工程造价增大。

  (三)施工单位施工过程中对技术资料的未能完整归档或有意不建档,造成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后无法建立完整的工程资料档案并按要求报送工程结算所需资料,从而使审计工作周期拉长、风险加大。

  (四)建设单位缺乏工程技术专管人员和工程技术专业知识或工程技术人员职业道德

1、 

工程完工后,乙方依据后来变化的施工图做了结算,结算仍然采用清单计价方式,结算价是1200万元,另外还有200万元的洽商变更(此工程未办理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报告,不少材料和作法变更也无签字)。

咨询公司在对此工程审计时依据乙方结算报价与合同价格不符,且结算的综合单价和作法与投标也不尽一致,另外施工图与投标时图纸变化很大,已经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条件了。

因此决定以定额计价结算的方式进行审计,将结算施工图全部重算,措施费用也重新计算。

得出的审定价格大大低于乙方的结算价。

而乙方以有清单中标价为由,坚持以清单方式结算,不同意调整综合单价费用和措施费。

双方争执不下,谈判陷入僵局。

这种分歧应如何判定?

答:

此问题的焦点在是否按定额计价结算方式。

因此在双方确认按定额价结算时有无签认,如果有无论价格多少都是正确的。

如果没有,双方得重新确定结算方式后再办理结算。

2、 

清单结算时,材料差价、暂估价调整后、清单子目内容有调整时应如何结算,按合同约定?

材料差价、暂估价调整后的价格可以按合同约定执行,但如果是清单项目所包括的内容发生变更,增加或减少应如何处理呢?

另外,如果甲方规定变更单项子目价格在某限额之内不予调整,应如何规避风险?

同时前述的清单内容变更后的价格是否使用该条款呢?

在结算时,材料价差、暂估价调整应该按合同约定。

清单项的变更有两部分,第一是工程量的变化,第二是工作内容发生变化。

第一种完全按单项子目价格的限额要求调整。

第二种要根据合同对设计变更或签证的具体要求。

3、清单计价模式招标项目,在办理竣工结算时,有几个方面的问题该如何处理(合同注明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结算,即不考虑是否超过清单误差):

⑴工程量出现了增减,可按投标单价计算分部分项工程费;

那么原投标价中的措施费是否也要相应调整?

⑵直接费或者包括措施费调整后,原投标中的规费是否也要相应调整?

⑶税金是否也随之调整?

答:

工程量出现增减后,分部分项按实进行调整,措施项要分析是否是由工程量的变化而引起的变更,如果是按合同约定属于索赔的范围。

不论什么原因发生变化,规费和税金按结算额进行调整。

4、 

招标工程结算中新增项目综合单价的组价,材料价格是按施工单位投标时所报材料价格还是按工程施工过程实际材料价格组价。

比如原招标基础为带基,后变更为满堂基础,满堂基础须重新组价?

按合同对结算项的具体要求,要分析材料价是否包干及清单项内容发生变化是否引起措施项的变化。

如果没有要求,应该按实际材料价格组价,如果清单项发生变化也应重新组价,但必须得到建设单位或监理的认可。

5、工程量清单的工程数量有误引起的工程量的增减,在结算时应怎样解决?

按合同对结算条款的具体要求执行。

如没有要求,要分析此合同类型,是开口合同还是闭口合同,一般情况是双方协商结算办理,补充明细合同条款后再进行结算。

6、现在有一个工程,采用清单计价,合同是可调单价合同,决算造价不含甲供材料为1000万,另外有500万甲供材料,甲方认可给我们10%采保费,现在要退甲供材料,问题是这500万是否记取措施费及规费?

另外,那10%采保费50万是否也记取措施费及规费?

答:

甲供材料与措施费是两个独立的费用,之间可以没有任何关系。

合同签订后如果没有明确的规定措施项是不能变化的,是完成合格工程必须发生的费用。

至于甲供材料在退回时,施工单位只留保管费。

当然结算额发生变化,规费和税金应该相应地调整。

7、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根据初步预算的工程总价,劳动保险费应为18万余元,但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以15万元包干。

后因建设方的资金原因使工程停工且长达18个月不能复工。

双方在解除合同并对实际完成工程进行结算时,按正常取费标准,只应取8万元的劳动保险费。

施工方认为,合同签订为“包干使用”,即工程不论增加或减少,都应以15万元包干,不再调整。

而建设方则认为,原合同劳保费在18万元的预算基础上下降到15万元,现实际完工的劳动保险费亦应按同等比例下调,应在劳动保险费8万元的基础上按比例下调?

这类情况应如何处理?

在前述情形下,工程实际结算总价款远远小于合同发包时工程总价,临时设施费按实际完成工程量也被下调。

但施工方称,临时设施费在施工前期已按工程规模一次性投入,且因建设方原因使临时设施超过了合同约定的建设工期,临时设施已无多少残值可利用,故临时设施费应按原合同预算金额不变。

本人认为施工方的说法有一定道理,不知按行业规则,这类情况应如何处理?

此问题属于合同解除后已完工程的结算办法,原则按合同中对合同终止结算条款的要求,如果无任何要求,双方协调确定结算办法,但决不能按工程正常运作的结算办法。

常规来说按实进行结算,这就不存在临时设施费按比例下调的问题,除此之外还要增加由于合同解除发生的索赔。

8、如果总包方把防水工程大包给别人,且对方有单价明细(是材料费+人工费)并由甲方签字认可。

故我方结算时按甲方认可单价装入结算,但是审计方只同意调整主材费用,不同意调整定额含量和人工费用。

原则是2001定额市场价、定额量。

请问这种情况应如何结算?

第一,结算必须依据合同的约定,是总包方的大包不大包没有关系。

合同约定按实,甲方签字是认可的,如果合同有明确约定按定额进行结算,无论甲方是否签字必须找到变更结算依据的证据,如果没有不能认可。

9、机械大开挖的工程,合同既没有约定,甲方也没有特殊要求,施工单位采取了挡土墙及砂袋护坡,是否应计入结算造价?

如果此工程是采用招投标,投标方案是否采用挡土墙,如果是就不能单独计取,如果是其它方案,在改变方案时必须征得建设单位及监理的同意,如果有签认手续应该增加,如果没有就不能增加。

10、我在实际工作第一次用清单结算,请教各位大侠综合单价可以因为材料价格或者实际情况的变化改变吗?

在合同中没有约束时,能改变多少?

比如:

土方开挖过程中,运距的增加或者使用的设备的改变,综合单价能变吗?

如果能变需要履行什么手续?

材料价格的变化很大,投标时石头的单价为65元,由于工程工期较长,石头出厂价变为110元,可以改变综合单价吗?

或者怎么结算才能让双方都比较合适?

一般工程量清单计价,是固定单价合同,综合单价中考虑一部分风险,只要工作内容没有改变材料价格是不应调整,能不能调整要根据合同对结算条款的约定,如没有约定,双方协商解决。

11、招标工程的中标价在竣工决算时,工程量变更,能否对投标书部分重新计算,还是只计算变更部分?

投标书中的材料价格在竣工决算时能否调整?

(签订的是可调价格合同)

要根据合同约定,一般只能对变更部分按合同约定的办法进行计算,至于材料价格仍要依据合同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只能对变更部分按实结算,投标书部分不应调整。

对于特殊情况双方协商解决。

12、工程合同签的是固定总价合同,综合单价是按花岗岩沙浆铺设计算的,洽商为改用进口微晶石粘接剂铺设,结算时施工单位将原工程量也加大了,请问诸位同行,工程量的变化允许么?

要依据合同对变更条款的约定,从此问题来看,如果合同没有约定,是两个不同的清单项,在结算时变更后的清单项重新组价由建设方确认,工程量是允许变更的。

13、总价包死的合同,施工单位竣工结算时怎么报结算资料?

答;

很简单,如果没有任何变更合同额等于结算额。

如何有变更按合同约定是否可以调整,如何可以调整加上变更费用。

其次还要根据合同约定增加索赔费用。

14、在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对于工程造价结算有没有这样的规定:

如果工程一经招投标,在工程结算时,必须按投标价+签证+变更的形式计算,如果双方在结算方式中约定按实际完成工程量决算,能否对招标报价中遗漏的工程量和项目(实际已完成)进行追加。

准确的说,法律法规中不会硬性规定,必须用哪种结算方式结算。

如果双方结算方式约定为按实际完成工程量结算,可以做为合同的补充条件,具有法律效力,对于招标报价中遗漏的工程量和项目可以进行追加。

15、施工挖孔桩土方工程项目,包工不包料,其中合同规定土方按实计算,遇到塌方时另行计算,现在甲方代表和监理因为对甲方不满,随意签证,造成土方数量、塌方数量增加很多,请问作为甲方该怎么结算?

这是甲方内部管理的问题,如果甲方代表和监理都签证认可,应该给施工单位结算。

如果甲方发现内部人员失职,应出示充分证据资料或走法律程序。

16、关于甲供材在结算中应该怎么退还,一直有争议,想请教一下?

甲供材料应甲乙双方自行商定。

一般采用正常结算后,甲供材按结算价扣除。

甲供材的采购市场价与结算价的差额由甲方自行解决,在扣除过程中乙方可以计取甲供材料的保管费。

17、我公司最近有一个工程竣工,正在进行最后结算工作,此工程的承包价很低,而且有近三分之一的工程量属于甲供材和甲方分包工程,合同约定工程结算时按01定额及相关取费后下调10%执行,而本工程的洽商核减量很大,(甲方工程师在签证时注明,由于一些洽商是我方提出的,不再计入经济变更内,而核减的确计入)如果按合同约定核减部分也按此规定执行,我们的损失较大,我认为本工程的合同价本来很低,而且有很大一部分是甲供或甲方分包项目,此部分基本是一个固定数,而做为核减,只能是甲方分包及甲供材之外我们的实际工作量,所以我认为核减部分不能按此合同执行,请给以明示。

结算应该是从预算中先行扣除甲供材料和甲方指定分包工程,所剩工程款作为合同价款,然后按合同约定计算增加的工程项目(按约定下浮)。

18、我现在做的一个结算工程是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发包方在招标时提供的工程量与竣工实际工程量有出入时,按当地部门的规定,应该是多列部分不予扣除,按相应清单量的中标价结算;

漏项和少列部分应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依据及指导价结算。

我现在遇到问题是我们中标的预算书中配电箱安装子目报价太低,主要是预算中配电箱报价过低造成,按规定不能调整。

但如果是有些配电箱漏算(甲方发包时的工程量中)我是应按中标预算书中的类似配电箱的子目综合单价报结算,还是按实际的设备价格计入子目,按新的综合单价结算?

一般来说施工图纸、经甲方签认的施工方案、现场签证单、技术核定单、工程变更单、有效的竣工资料都可以作为结算的依据;

但有的甲方会规定作为结算经济依据的资料必须专门签认装订,为避免结算时扯皮尽量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19、合同中约定结算依据为施工图预算,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

该工程在办理结算时施工单位提出隐蔽资料可作为结算依据,行吗?

隐蔽工程可以做为设计变更或现场签证的依据,不过还得补充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单。

20、今年电缆、电线的价格上涨幅度太大了,我在结算时要求甲方给我们调整价差,但甲方不给我们调整,甲方说这在合同中已约定,包括了风险系数。

请问这样的风险也太大了,不知可以要求甲方给我们调整。

另外,不知道关于铜的上涨是不是有什么文件规定,上涨在多少到多少范围内不予调整,上涨在多少到多少范围内需在合同中有约定但任可以调整。

而且,我用什么方法才能让甲方给我调整差价。

按合同约定,如果合同没有约定只能双方协商解决。

21、工程量清单描述与施工图纸不符,且施工中有现场签证,在固定总价情况下,结算价格是否可调整。

依据合同中结算条款对变更及签证的约定,如果有明确则按合同执行。

如果没有明确规定双方协商确定变更和签证的结算方式后进行结算。

22、工程招标文件和合同规定,结算按当地公报信息价计算主材价格,但在施工中双方签证了主材价格,明显高于当地公报信息价,且监理单位也签字认可,作为审计部门应如何处理?

如果合同有约定应首先执行合同约定。

另监理单位签字,建设单位是否签认,因为有的合同约定监理职责只负责现场情况,涉及费用的必须甲方签认,如果甲方也签认了,可以认为是补充的结算资料,应予计价。

23、工程招标文件和合同规定,结算按当地公报信息价计算主材价格,但在施工中双方签订了补充协议,结算的主材价格为当地公报信息价加运输费用,且议定二次运输费用,运输费用和二次运输费用明显高于市场价,作为审计部门应如何处理?

如果甲方签认了补充协议,审计时发现不合理应再告知甲方,但如果甲方同意,或说明了特殊的原因,应按补充协议给予结算,(政府审计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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