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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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红塔登峰1号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说明书
(2015年版)
类型:
非限定性
申请人: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托管人: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报送日期:
2015年8月
申请人主要承办人姓名:
梁培
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388号宏嘉大厦2003室
邮编:
200122
电话:
(021)61762025-817传真:
(021)61762127
托管人主要承办人姓名:
郑鹏
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华夏银行大厦
邮编:
100005
电话:
(010)85238672传真:
(010)85238680
一、重要提示
本说明书依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证监会公告(2013)28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制作,管理人保证本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本集合计划,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并已阅知本说明书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说明书对集合计划未来的收益预测仅供委托人参考,不构成管理人、托管人和推广机构保证委托人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本集合计划说明书作为《红塔登峰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请认真阅读。
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出具了批准文件——《关于核准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红塔登峰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批复》(证监许可[2010]1113号),但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做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参与本集合计划没有风险。
二、释义
本集合计划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代表如下含义:
集合计划或本集合计划:
指红塔登峰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集合计划说明书或说明书:
指《红塔登峰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或管理合同:
指《红塔登峰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
托管协议:
指《红塔登峰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协议》;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管理办法》:
指2013年6月26日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
指2013年6月26日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
《交易指引》:
指2013年8月21日经中国证监会发布并实施的《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指引》;
管理人:
指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本说明书中有时也简称红塔证券;
分公司:
指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托管人或托管银行:
指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说明书中有时也简称华夏银行;
注册与过户登记人: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人(或持有人):
指在推广期或开放日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者;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于本集合计划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本集合计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推广机构:
指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推广期:
指本集合计划首次发行之日起到本集合计划成立日的时间段,最长不超过60个工作日。
元:
指人民币元;
T日:
指本集合计划的推广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委托人参与、退出等业务申请的日期;
T+N日:
指T日后(不含T日)的第N个交易日,N为自然数;
T日单位净值:
指T日本集合计划的单位净值;
成立日:
指本集合计划达到管理合同约定的成立条件后,本集合计划成立的日期;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存续期:
本集合计划无固定存续期限;
封闭期:
集合计划成立后6个月,在这段时间内不办理集合计划的参与和退出;
开放日:
指集合计划成立后为委托人办理参与或退出集合计划等业务的工作日;
开放期:
指接受委托人申购、退出本计划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本计划封闭期结束后的前五个工作日为首个开放期,首个开放期后每满一个自然月,次月的前三个工作日为开放期,开放期内委托人可申请退出,亦可以申请申购参与。
已参与集合计划的委托人在非开放期不得退出;
推广期参与(或认购):
投资者在本集合计划的推广期内申请购买本计划份额的行为;
存续期参与(或申购):
投资者在集合计划成立后的开放日申请购买本计划份额的行为;
初次参与:
投资者在不是本集合计划持有人的情况下,申请购买本计划份额的行为;
后续参与:
投资者在已经成为本计划持有人的情况下,继续申请购买本计划份额的行为;
退出:
委托人在集合计划存续期内,按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收回全部或者部分委托资产的行为;
巨额退出:
指本集合计划单个开放日累计净退出申请(有效退出申请总份额扣除有效申购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集合计划总份额10%或以上的情形;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账户:
指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给委托人开立的用于记录委托人持有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情况的凭证;
集合计划收益:
指本集合计划投资所得、基金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包括获配新股卖出与发行价的溢价)、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集合计划资产总值:
指本集合计划购买的各类有价证券及利息、银行存款本息、本集合计划各项应收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集合计划负债:
本集合计划运作时所形成的负债,如应付管理费、应付托管费等;
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本集合计划的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集合计划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集合计划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集合计划资产净值和单位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过程;
集合计划的风险敞口:
指集合计划所持有的权益类证券市值减去空仓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加上多仓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可抗力:
指任何遭受不可抗力事件一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它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注册与过户登记人非正常的暂停或终止业务、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三、集合计划介绍
(一)集合计划的名称和类型
1、名称:
红塔登峰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2、类型:
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二)集合计划的投资目标和特点
1、投资目标:
保持本计划资产的良好流动性,力争在低于市场风险的前提下获得高于市场平均水平的回报,本集合计划通过构建基金组合,同时运用股指期货等对冲工具管理系统性风险,实现集合计划资产长期稳定增值。
2、比较基准
中证开放式基金指数收益率×90%+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10%
3、特点:
(1)灵活配置资产,争取绝对收益
本计划遵循避险增值的投资理念,根据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预期收益率等重要因素的研究和预测,制订集合资产在股票型基金和低风险资产的配置比例,实施主动的资产配置。
在股票市场上涨时充分享受收益,在股票市场下跌时可全部清仓投资于低风险资产。
(2)分散风险、优化组合
本计划是在众多优势基金管理公司的专家理财、组合投资的基础上由专业化的基金投资团队负责管理,组建精选的基金组合,做到了投资的二次优化、风险的二次分散,因而风险比单只基金品种要低,获得高于基金平均收益率的投资回报的可能性较高。
(3)管理人参与,风险共担
管理人根据计划参与总规模,足额认购5%的份额,但最多不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内(含展期期间)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份额不得超过本集合计划总份额的20%。
(4)定期开放,大比例分红
本集合计划封闭期满后,每个月开放一次;每年至少分红一次,分红总金额不少于当期已弥补亏损后计划净收益的90%。
(三)集合计划的投资范围和资产配置比例
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范围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证券投资基金、固定收益证券、股票、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中期票据、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保证收益及保本浮动收益商业银行理财计划,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
其中:
(1)证券投资基金包括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包括LOF基金、ETF基金、QDII基金、分级基金等)、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理财计划、基金公司及其子公司一对多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经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契约型私募基金等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发行的金融产品;
(2)固定收益证券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年以上的政府债券、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可转债及可分离交易债券、可交换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含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等经银行间交易商协会批准发行的各类债务融资工具)、期限在7天以上的债券逆回购、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型基金、债券正回购等;
(3)股票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的具有良好流动性的A股(包括一级市场投标询价申购、配股、增发、优先股和二级市场买卖);
(4)现金类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基金、到期日在1年以内的央行票据和政府债券、期限不超过7天的债券逆回购等高流动性短期金融产品;
(5)股指期货投资范围是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股指期货合约等;
资产配置比例为:
:
(1)证券投资基金占本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比例为20-95%;
(2)固定收益证券占本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投资比例为0-80%;
(3)股票占本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比例为0-30%;
(4)开放日内,投资于现金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本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10%;
(5)持有股指期货的风险敞口不得超过本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100%;
(6)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本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40%;
(7)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占本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比例为0-80%。
(8)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不超过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比例上限。
本集合计划可以参加证券回购、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融资融券交易,也可以将持有证券作为融券标的证券出借给证券金融公司。
本集合计划如需投资商业银行理财计划,需与托管人就账户开立、资金划付及保管等事项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投资。
本集合计划自投资运作期开始之日起3个月内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上述资产组合设计的要求。
因证券市场波动、投资对象合并、集合计划规模变动等外部因素致使集合计划的投资组合比例不符合上述约定的,管理人将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
(四)集合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和适合推广对象
本集合计划将通过对各类证券投资基金等产品的积极投资,实施积极的资产配置与投资策略,进行二次优化,追求委托资产的保值增值,因此风险收益特征呈现为中等风险、较优收益。
本集合计划适合推广对象为有中低风险承受能力的稳健型投资者或投资者投资组合中稳健型配置部分,特别是希望借助基金管理公司专业投资能力与管理人的基金选择能力、通过专业的基金配置来获取稳定收益的投资者,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及其它有关规定禁止投资本计划的除外。
(五)集合计划推广期募集目标规模
本集合计划推广期募集目标规模最低为1亿份,规模上限为20亿份(含管理人参与份额和参与资金利息转增份额)。
(六)集合计划存续期内的份额限制
存续期内,本计划总份额最高不超过30亿份(含管理人参与份额)。
(七)每份集合计划的面值、参与价格及参与集合计划的最低金额
本集合计划单位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推广期内,每份集合计划的参与价格为1.00元/集合计划单位。
开放期内,每份集合计划的参与价格由当日计划单位净值决定。
单个客户首次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0元(含参与费),追加参与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的整数倍。
(八)集合计划的存续期限
本集合计划无固定存续期限。
本集合计划成立后,管理人有权视市场情况,决定提前终止。
(九)集合计划的推广时间
管理人将在本集合计划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之日起6个月内启动推广工作,推广期为推广之日起不超过60个工作日,具体推广时间以本集合计划的推广公告为准。
(十)推广机构和推广方式
1、推广机构: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推广机构代理销售本集合计划,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及时在各推广机构通告并报住所地和推广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推广机构应当了解客户的投资需求和风险偏好,详细介绍产品特点并充分揭示风险,不得公开推广集合计划,禁止通过保本保底、虚假宣传、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推广集合计划。
2、推广方式: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指定营业网点推广。
推广机构可以采取各种有效方式推广集合计划,但不得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及其他公共媒体推广集合计划。
管理人应当将集合资产管理合同、集合计划说明书等正式推广文件向住所地及推广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备,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集合计划的推广和设立工作。
集合计划正式推广文件应当与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文本内容一致。
四、集合计划当事人介绍
(一)管理人简介
名称: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155号附1号红塔大厦9楼
注册资本:
人民币叁拾贰亿陆仟玖佰肆拾万伍仟叁佰玖拾陆元零叁分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况雨林
成立时间:
2002年1月31日
电话:
0871–3577888
网址: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是在对云南省原有三家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业务重组的基础上,由红塔集团等13家国内知名企业共同发起,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全国性综合类证券公司。
公司成立于2002年1月31日,2002年3月23日正式开业。
公司注册资本为326,940.54万元,公司注册地为云南省昆明市。
截至2015年8月15日,公司资产总额212.76亿元,净资产108.67亿元,净资本93.46亿元。
红塔证券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公司从事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基本条件:
1、具有中国证监会授予的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
2、净资本不低于5亿元,同时满足《证券公司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证券公司财务风险监控指标的要求;
3、没有挪用客户保证金或其他资产及不存在柜台个人债务;
4、未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没有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正受到监管部门调查的情况;
5、符合有关规章中关于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以及相应监管要求等规定的基本条件,各项业务之间建立了有效的防火墙;
6、高级管理人员、业务人员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足够的专业素养;
7、业务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无不良行为记录,其中具有三年以上证券自营、资产管理或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从业经历的人员不少于5人;
8、红塔证券具备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主要技术能力,拥有实力较强的专业化队伍。
红塔证券拥有先进的投资理念和产品开发能力以及强有力的研究力量,也拥有高效、可靠的后台系统。
红塔证券重视风险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在筹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业务过程中,红塔证券董事会和管理层高度重视风险控制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红塔证券在设计业务流程时,充分考虑每个环节的风险及其控制,特别是客户资金的安全性问题,以保障客户的根本利益。
公司经营范围:
证券(含境内上市外资股)的代理买卖;代理证券的还本付息、分红派息;证券代保管、鉴证;代理登记开户;证券的自营买卖;证券(含境内上市外资股)的承销(含主承销);证券投资咨询(含财务顾问);受托投资管理;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2007年5月,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第15号评审公告,公司成为西南地区第一家创新试点类证券公司。
2007年12月,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司股东由原有的13家变更为8家。
2009年6月,经中国证监会分类监管评审,获评为B级BBB类证券公司。
公司成立以来,始终秉承“诚信、稳健、专业、创新、共享”的理念,坚持以客户需求为导向、以技术平台为手段、以研究开发为基础、以风险控制为保障,改进和完善了管理模式与业务流程,在稳健经营的基础上不断开拓创新,取得了良好的经营业绩,逐步向品牌券商、特色券商的目标奋进。
(二)托管人简介
名称: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银行”)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华夏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
人民币捌拾玖亿肆佰陆拾肆万叁仟伍佰零玖元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吴建
成立时间:
1992年10月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
证监基金字[2005]25号
电话:
010-85238672
网址:
华夏银行成立于1992年10月,1995年3月改制变更为华夏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华夏银行”),成为一家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
2003年9月,华夏银行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易(股票代码600015),成为全国第五家上市银行。
2005年10月,华夏银行引进战略投资者,与德意志银行签署了全面长期战略合作协议及其他相关协议,为提高经营管理能力和国际化水平带来了新的契机。
2008年10月,华夏银行顺利完成定向增发,提升了资本实力,为促进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了有效的资本支持。
截止2009年12月31日,华夏银行已在北京、南京、杭州、上海、济南、昆明、深圳、沈阳、广州、武汉、重庆、成都、西安、乌鲁木齐、太原、大连、青岛、温州、石家庄、天津、呼和浩特、福州、宁波、绍兴、南宁、常州、苏州、无锡、镇江、烟台、聊城、玉溪等城市设立了28家分行、3家异地支行、1家二级分行,营业机构达到349家,员工1万多名,“立足经济发达城市,辐射全国”的机构体系已经形成。
此外,华夏银行还与境外1千多家银行建立了代理业务关系,建成了覆盖全球主要贸易区的结算网络。
华夏银行秉承高质量发展的办行思想,坚持质量、效益、速度、结构协调发展,不断扩大经营规模,不断提高盈利能力,保持了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良好态势。
截至2014年12月末,银行资产总规模达到18,516.28亿元。
华夏银行的快速发展受到公众和业界的关注和认同。
在2009年7月出版的英国《银行家》杂志世界1000家大银行评选中,华夏银行按资产规模排名第135名;在2009中国企业500强中排名第314名、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第97名、中国企业效益200佳第75名。
2008年华夏银行被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等机构评为“年度最佳成长性银行”。
自成立以来,华夏银行资产托管部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行业精神,始终遵循“安全保管基金资产,提供优质托管服务”的原则,坚持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依托严格的内控管理、先进的技术系统、优秀的业务团队、丰富的业务经验,严格履行法律和托管协议所规定的各项义务,为广大投资人和资产管理机构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取得了优异业绩。
华夏银行于2005年2月23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是《证券投资基金法》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管理办法》实施后取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的第一家银行。
(三)推广机构简介
推广机构红塔证券股份公司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介同上。
五、推广期委托人参与集合计划
(一)集合计划的推广期
指集合计划获批后通过推广机构进行销售活动的期间。
具体推广时间见有关公告。
(二)推广期每份集合计划的参与价格
推广期内每份集合计划的参与价格为人民币1.00元。
(三)推广期参与集合计划份额的计算
推广期参与本集合计划的份额将依据委托人参与时所缴纳的净参与金额与推广期利息之和除以每份集合计划参与价格确定。
参与份额计算时保留到两位小数,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四)推广期参与集合计划的参与费率
本集合计划参与费由委托人承担,参与费率如下表:
参与金额(单位:
元)
参与费率
参与金额<200,000
1%
200,000≤参与金额<500,000
0.5%
500,000≤参与金额<1,000,000
0.25%
1,000,000≤参与金额
每笔1000元
(五)推广期参与集合计划的参与费用、净参与金额及参与份额计算
推广期参与本集合计划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在参与集合计划时缴纳参与费。
委托人的参与金额包括参与费用和净参与金额。
有效参与款项在推广期间形成的利息归委托人所有,具体份额以管理人的记录为准,委托人参与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净参与金额=参与金额/(1+参与费率)
参与份额=(净参与金额+推广期利息)/集合计划份额面值
净参与金额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六)推广期参与集合计划参与金额的限制
在推广期内,委托人可多次参与集合计划,单个客户首次参与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0元(含参与费),追加参与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
(七)推广期参与方式、程序
1、咨询和承诺。
(1)委托人在认购前应首先阅读并理解本说明书和管理合同并向推广机构人员充分咨询并了解参与集合计划可能存在的投资风险;
(2)委托人承诺参与集合计划的资金在来源和用途上都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的禁止性规定等。
2、开户。
委托人在首次参与集合计划时,需按推广机构的规定,持有效身份证件,在指定参与时间内,到集合计划推广机构的指定推广网点提出开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账户和推广机构交易账户的申请。
3、合同签署。
委托人应凭有效证件到推广机构网点签署纸质的《电子签名约定书》,同意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集合计划管理合同》,并通过网上交易或柜台系统签署本集合计划的电子风险揭示书、电子签名合同等文件,提出参与申请。
参与申请经管理人确认有效后,构成《集合计划管理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4、缴款。
委托人指定以本人名义开立的交易账户(指代销银行的银行账户或者证券营业部的资金账户,以下简称“指定资金账户”)作为本集合计划支付参与资金及收取退出资金和收益等款项的账户。
委托人承诺在本集合计划合同有效期内,不得撤销该指定资金账户,并妥善保管账户资料。
由于委托人原因造成退出资金或收益不能及时划入指定资金账户所造成的损失,由委托人承担,管理人和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委托人应当按合同金额足额交款至委托人指定资金账户,并以推广机构出具的交款凭证为委托人出资的最终依据。
如果委托人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且到账金额低于本集合计划的参与下限的,则参与申请不成功,其参与款项将被作为无效款项退回委托人账户。
如果委托人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但到账金额高于本集合计划的参与下限的,则仅限实际到账金额为有效参与申请,其余未到账部分为无效参与申请。
5、确认。
管理人在T+1个工作日对委托人的参与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对于认购参与的委托人,可在集合计划正式成立后到原销售网点查询成交确认结果、打印成交确认单;对于申购参与的委托人,可在T+2个工作日后到原销售网点查询成交确认结果或打印成交确认单。
6、注册登记。
委托人参与成功后,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本集合计划成立日为委托人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八)暂停和拒绝参与的情形
在本集合计划的推广期内,推广机构将根据委托人的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资金来源及用途性质等决定是否拒绝委托人参与本集合计划。
(九)提前结束推广期的情形
在本集合计划的推广期内,管理人经托管人同意后,将根据集合计划资金募集情况,决定是否提前结束推广期,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