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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XXX5号现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立申报材料资产管理合同

 

XXX5号现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资产管理合同

 

类型:

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

X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1

目录

一、前言..................................................5

二、合同当事人............................................6

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7

四、设立推广期间委托人参与集合计划.......................11五、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14

六、集合计划账户管理.....................................15

七、集合计划资产托管.....................................18

八、集合计划的费用、业绩报酬和税收.......................19九、集合计划的收益分配...................................21

十、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23

十一、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26

十二、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27

十三、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29

十四、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委托人的参与和退出...............31十五、集合计划的展期.....................................36

十六、集合计划终止和清算.................................37

十七、不可抗力...........................................38

十八、风险揭示及其相应风险防范措施.......................39十九、或有事件...........................................45

二十一、适用法律与争议处理...............................47

二十二、合同的成立与生效.................................48

二十三、合同的补充与修改.................................49

特别约定

《XXX5号现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下简称“本合同”或“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以电子签名方式签订,管理人、托管人作为本合同签署方,已接受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条款;委托人(XXX5号现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者)作为本合同一方,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本合同即表明委托人完全接受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条款,同时本合同成立。

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同意遵守《电子签名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电子签名合同试点指引》的有关规定,三方一致同意委托人自签署《电子签名约定书》之日起,委托人以电子签名方式接受电子签名合同(即本合同、集合计划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或其他文书的,视为签署本合同、集合计划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或其他文书,与在纸质合同、纸质风险揭示书或其他文书上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无须另行签署纸质合同、纸质风险揭示书或其他文书。

一、前言

 

为规范XXX5号现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集合计划”或“计划”)运作,

明确《XXX5号现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

(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电子签名合同试点指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

本合同是规定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当事人按照

《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申银万国5号现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以下简称《说明书》”)、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集合计划),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所披露或提供的信息和资料真实,并已阅知本合同和集合计划说明书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托管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履行托管职责,安全保管客户集合计划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监督管理人投资行为,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不受损失,不保证最低收益。

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出具了批准文件(证监许可【2012】128号),但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参与本集合计划没有风险。

《说明书》、《XXX5号现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风险揭示书》(以下简称《风险揭示书》)、《XXX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调查表》(以下简称《风险承受能力调查表》)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委托人在签署本合同的同时,必须同时签署《风险揭示书》和《风险承受能力调查表》才可生效。

XXX5号现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立申报材料资产管理合同

 

二、合同当事人

 

委托人

签订本合同的投资者即为本合同的委托人。

 

管理人:

名称:

X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XXX

注册资本:

67.1576亿元人民币办公地址:

上海市XXX路171号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联系人:

单蔚良

 

托管人(即“托管银行”):

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

姜建清

成立时间:

1984年1月1日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349,018,545,827元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电话:

XXX

联系人:

赵会军

 

3-6

XXX5号现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立申报材料资产管理合同

 

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

 

(一)名称:

XXX5号现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二)类型:

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三)投资范围、投资比例和平均剩余期限1、集合计划的投资范围

本集合计划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的、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债券逆回购、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银行存款,剩余

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债券(不含可转债)和资产支持受益凭证,货币市场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具有良好流动性的短期金融工具、新股(包括网上申购新股和网下配售新股)、一级市场发行的可转债(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及其附送权证)。

集合计划的投资范围系根据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相关法规而制定。

若相关法规有所变化,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范围也将自动作相应的调整。

2、资产组合投资比例

1)短期金融工具(国内依法公开发行的、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债券回购、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银行存款,剩余期限在1

年以内(含1年)的债券(不含可转债)和资产支持受益凭证,货币市场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具有良好流动性的短期金融工具):

80%-100%;其中现金类资产占集合计划净值的比例不低于5%。

现金类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基金和期限在7天(含)以内的债券逆回购以及一年以内的国债等。

2)新股(包括网上申购新股和网下配售新股)和一级市场发行的可转债(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及其附送权证)。

其中,持有新股及可转债(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比例为:

0-20%。

管理人将在本集合计划成立之日起6个月内,使投资组合比例符合上述约定。

因证券市场波动、投资对象合并、集合计划规模变动等外部因素,致使本集合计划的组合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约定的,管理人将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如遇相关证券不能上市交易的,上述时间期限自动顺延)。

因新股申购、一级市场可转债(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申购而发

 

3-7

生比例超标的情况时,应在新股锁定期结束及可转债(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上市10个交

易日内将持仓比例降低至许可范围内。

3、平均剩余期限

1)本集合计划短期金融工具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180天,计算公式如下: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期限-Σ投资于金融工具

产生的负债×剩余期限+Σ债券正回购×剩余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

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其中:

投资于金融工具所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含现金、银行存款、货币市场

基金和期限在7天(含)以内的债券逆回购)、1年之内(含1年)的银行存款、剩余期限

在1年以内(含1年)的债券(不含可转债)和资产支持受益凭证、期限在1年以内(含1

年)的逆回购、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货币市场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短期金融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正回购、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定方法

(1)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为0天;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买断式回购履约金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债券远期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债券远期交易的结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

(2)一年以内(含一年)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以7天计算;

(3)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

①允许投资的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②债券远期交易的标的债券以计算日至债券远期交易的结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

(4)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

计算;

(5)央行票据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央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6)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7)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8)货币市场基金的剩余期限以1天计算;

(9)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集合计划的目标规模

推广期,本集合计划发行总规模最低为1亿份,最高不超过50亿份;存续期,本集合计划不设最高规模上限。

(五)存续期限

1、集合计划存续期:

本集合计划持续经营,不设固定存续期限。

2、封闭期:

1个月。

自集合计划成立之日起的一个月为封闭期。

封闭期内本集合计划封闭运作,不接受委托人的申购和退出业务。

3、开放期:

封闭期结束后,每个工作日开放。

指本集合计划为委托人办理参与、退出等业务的时间,封闭期满后的每个工作日为开放日(管理人根据本集合计划说明书暂停申购或退出时除外)。

(六)集合计划份额面值本集合计划单位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七)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最低金额

首次参与本集合计划的单个委托人最低认购金额为50,000元,超过最低认购金额的认购部分,需为1,000元的整数倍;多次参与集合计划的委托人的认购/申购金额为1,000元的整数倍(红利再投资不受此限制)。

(八)本集合计划成立的条件和日期

自中国证监会做出批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启动推广工作,集合计划应当在推广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推广、设立活动。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推广活动结束后,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如果集合计划同时满足:

1、集合计划总规模超过1亿份(含1亿份);

2、委托人超过2人(含2人);

3、推广过程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4、符合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及集合计划说明书的约定;

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集合计划管理人依据《试行办法》及集合计划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集合计划的参与,并

报告集合计划成立。

如果集合计划不能同时满足上述条件,则不得成立。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推广期间,管理人和推广机构必须将推广期间客户的资金存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立的推广资金专用账户。

在集合计划设立完成、开始投资运作之前,任何人不得动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资金。

参与资金在推广期内产生的利息将转化成集合计划份额归委托人所有。

(九)本集合计划设立失败

各方一致同意,推广期满,如集合计划总规模未达到1亿份,或其委托人少于2人,或推广期内发生使本集合计划无法设立的不可抗力事件,则本集合计划设立失败。

如本集合计划设立失败,管理人将委托人参与资金及其所产生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在推广期结束后30天内返还给委托人,各方互不承担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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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设立推广期间委托人参与集合计划

 

(一)委托人参与集合计划风险承受能力较低、法律法规允许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且在参与本集合计划前

已经是推广机构的客户的,在设立推广期间内可通过认购参与集合计划。

 

(二)委托人参与的原则、程序和确认1、办理时间

认购在设立推广期内办理。

具体办理时间见发行公告。

2、参与的原则

(1)集合计划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2)首次参与集合计划的投资者的最低参与金额为50,000元,超过部分需为1,000元的整数倍;

(3)多次参与集合计划的委托人的认购金额需为1,000元的整数倍;

(4)认购价格为份额面值;

(5)单个委托人累计持有份额仅受本集合计划目标规模上限的限制;

(6)设立推广期内,在每日办理认购的交易时间结束后,管理人将对总认购规模实行汇总统计,当委托人累计认购规模达到1亿份,且委托人不少于2人时,管理人有权发出停止认购指令,以至少一种指定方式进行信息披露。

(7)本集合计划设立推广期规模上限为50亿份,当集合计划认购份额超过规模上限时,管理人有权根据“末日比例确认”的原则对委托人的参与申请进行确认,即如果在推广期T日发生认购额超过本集合计划推广期规模上限,先对T日之前(推广日开始至T-1日)的有效认购申请全部予以确认,对T日的有效认购申请采用“末日比例确认”的原则根据委托人各自在T日的认购份额比例给予部分确认,未确认部分的认购申请款项将依法退还给委托人,参与时间以注册登记系统的确认结果为准,在发生超额认购后,管理人有权停止接受委托人的参与申请,至少一种指定方式进行信息披露。

3-11

3、办理场所

推广机构指定的推广营业网点。

如推广机构根据具体情况变更或增减其指定推广营业网点,需另行披露。

4、参与的程序和确认委托人必须到推广机构营业网点以书面形式签署《电子签名约定书》,之后既可以到集

合计划推广机构指定营业网点的柜台申请参与集合计划,也可以登录推广机构指定网络系统

以自主下单的方式参与集合计划,参与申请经管理人确认有效后,构成《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个人客户签署《电子签名约定书》应提交的文件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有效身份证件范围:

仅身份证、户口本、军官证、士兵证、文职证、警官证及中国护照可作为个人投资者参与我公司集合计划的有效身份证件。

机构客户签署《电子签名约定书》应提交的文件包括:

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或有效注册登记证书副本及其复印件(加盖公章);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3)法定代表人及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对于认购参与的委托人,登记结算机构在集合计划成立之后的3个工作日内为委托人办

理权益登记手续;但委托人的申请因不符合法律法规、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及本说明书的规定

被拒绝参与的情形除外。

对于认购参与的委托人,可在集合计划正式成立后到原销售网点、推广机构指定网络系

统、管理人网站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网站()查询成交确认结果。

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结算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3个工作日前在管理人网站和/或推广机构网点通告委托人。

5、参与费及参与份额的计算

(1)参与费率本集合计划不收认购费,无参与费。

(2)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

认购份数=参与金额/(1.00元/份)参与金额=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

集合计划份额面值为1.00元。

集合计划份额保留小数点后两位,两位以后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差额部分计入集合计划资产。

6、参与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委托人的参与资金在设立推广期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计划份额归委托人所有,其中利息

以管理人的最终确认为准。

XXX5号现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立申报材料资产管理合同

 

五、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

 

管理人自有资金不参与本集合计划。

 

3-14

XXX5号现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立申报材料资产管理合同

 

六、集合计划账户管理

 

(一)交易账户

交易账户指委托人在推广机构开设的资金账户,用于委托人参与本集合计划资金的划拨。

委托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不得注销、变更该专用账户,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委托人承担。

(二)推广资金专用账户管理人应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处开立一个集合计划专用备付金账户(以下称

“推广专户”),用于本集合计划委托人参与资金的归集、退出、权益分配、清退等。

(三)集合计划托管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1、托管人负责本集合计划资金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管理人应配合托管人办理开立

账户事宜并提供相关资料。

2、托管人在“中国工商银行托管专户”下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名义在托管人处开设托管账户,保管集合计划的银行存款,该托管账户是指托管人在集中清算模式下,代表所托管的包括本集合计划在内的托管资产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二级结算的专用账户。

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托管人负责,本集合计划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退出金额、支付集合计划收益、收取参与款,均需通过该账户进行。

3、托管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托管业务的需要。

托管人和管理人不得假借本集合计划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无关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集合计划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集合计划业务以外的活动。

4、托管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利率管理暂行规定》、《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5、管理人在托管人处开立集合计划清算账户,作为本集合计划在注册登记机构备付金账户的指定账户,该账户由管理人开立和管理。

(四)集合计划证券账户、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托管人应当以集合计划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用

3-15

于本集合计划证券投资的清算和存管,证券账户名称应为“X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

国工商银行—XXX5号现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最终开设账户名称为准)。

管理人应配合托管人办理开立账户事宜并提供相关资料。

2、本集合计划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集合计划业务的需要。

托管人和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转让本集合计划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集合计划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集合计划业务以外的活动。

3、本集合计划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托管人负责,管理和使用由管理人负责。

4、托管人应当以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证券交易资金结算账户,用于集合计划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五)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本集合计划成立后,托管人以本集合计划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债券

托管(乙类)账户,债券账户名称应为“X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申银

万国5号现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最终开设账户名称为准),并代表集合计划进行债券和资金的清算。

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后,由托管人负责向相关监管部门进行报备。

(六)基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1、管理人应当以集合计划的名义在拟投资基金的注册登记人处开设基金账户,并在该

基金的销售机构开设基金交易账户。

基金账户名称应为“X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

工商银行—XXX5号现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最终开设账户名称为准)。

2、本集合计划基金账户和基金交易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集合计划业务的

需要。

托管人和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转让本集合计划的任何基金账户或基

金交易账户;亦不得使用本集合计划的任何基金账户或基金交易账户进行本集合计划业务以外的活动。

3、本集合计划基金账户和基金交易账户开户凭证的保管由托管人负责,管理和使用由管理人负责。

(七)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因业务发展而需要开立的其他账户,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

约定开立,并按有关规则管理并使用。

XXX5号现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立申报材料资产管理合同

 

七、集合计划资产托管

 

XXX5号现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交由托管人负责托管,管理人与托管人已按照

《试行办法》、《实施细则》、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签订托管协议。

 

3-18

XXX5号现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立申报材料资产管理合同

 

八、集合计划的费用、业绩报酬和税收

 

(一)集合计划的费用种类1、管理人的管理费;

2、托管人的托管费;

3、投资交易费用;

4、集合计划成立后的信息披露费用、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5、托管账户及证券账户开户费、资金汇划费;

6、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集合计划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1、管理费

(1)按资产净值的0.6%年费率计提。

(2)集合计划成立后,本集合计划开始收取管理费。

管理费按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计算,按日计提,按月支付。

在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由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集合计划管理费划付指令,托管人复核后从集合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管理人。

(3)管理费计算方法如下:

M=A×0.6%÷当年天数

M为每日应计提的集合计划管理费A为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2、托管费

(1)按资产净值的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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