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城区乡村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docx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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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禁止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农民集体土地建房或者购买集体土地上的房屋。
第六条 区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办理村民自建住宅的规划审批发证工作。
区国土资源分局负责村民自建住宅宅基地的管理工作。
不动产登记部门负责村民自建住宅的产权登记工作。
区城管办负责协调指导镇政府城监队做好村民自建住宅建设的巡查工作,及时发现、制止和调查处理违法违规建设行为.
各镇人民政府作为村民建房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属下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城监等部门做好村民自建住宅的审查报批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参与编制和实施村庄规划,组织村民参与村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和维护,保持村容村貌整洁。
第七条 区、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村庄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区人民政府应设立专项资金,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并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条件,灵活采用不同比例的财政补贴资金,同时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投入
第二章乡村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八条
乡村规划编制体系包括区域乡村建设规划和村庄规划。
区域乡村建设规划的编制,应当以城市、镇总体规划为依据,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相协调,规划内容应符合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
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以区域乡村建设规划为依据,尊重村民意愿,遵循需求导向、简单实用的原则。
第九条 区域乡村建设规划由区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和区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区人民政府审批。
区域乡村建设规划的编制,应建立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交通、环保、环卫、水务、农业、林业等部门参与的联合编制机制.
第十条村庄规划由镇人民政府会同区城乡规划建设部门组织编制,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经区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区人民政府审批。
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建立以村民委员会为主体,村民商议决策、规划编制单位指导、政府组织、支持、批准的村庄规划编制机制。
第十一条区域乡村建设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成果及主要内容应符合《惠州市村庄规划编制技术导则》的要求.
第十二条 位于城镇集中建设区及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的村庄,执行城市规划管理标准,不再编制村庄规划。
如利用村庄内部空闲土地进行建设的,需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并编制总平面规划设计方案,报区城乡规划建设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经批准的区域乡村建设规划和村庄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依法需要修改区域乡村建设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依照规定组织修改,并按照原审批程序报相关部门批准
依法需要修改村庄规划的,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可由镇人民政府协调组织修改,并报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三章乡村规划的实施
第十四条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应当符合村庄规划,依法取得规划许可.
在村庄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集体所有土地进行乡镇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第四章和第六章的规定程序和所需资料向区城乡规划建设部门申请办理。
在村庄规划确定的宅基地范围内建设村民住宅的,村民应当按照第五章的规定程序及所需资料向区城乡规划建设部门申请办理。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新建、修缮和改造等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保护专项规划要求,依法取得规划许可,规划许可应对高度、体量、色彩、材料等建筑风貌提出要求,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应征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建设项目如涉及使用林地的,需依法依规办理林地征占用和林木采伐手续。
第十五条 村民自建住宅应当符合村庄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满足消防、交通、通风、采光要求,不影响村容村貌,不阻碍交通、侵占公共绿地、公共设施用地。
妥善处理好相邻关系.
第十六条村民自建住宅实行统一规划,依法建设。
提倡和鼓励村民在村庄规划住宅点联合、成片配套建设住宅。
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每户宅基地面积为:
平原地区和城市郊区80平方米以下;
丘陵地区120平方米以下;
山区150平方米以下。
村民自建住宅建筑层数不超4层,首层层高不超过5米,其他层高不超过3。
3米。
原则上同一个村的建筑外立面应保持风格统一、颜色协调。
第十七条 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区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验线。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镇人民政府对村民自建住宅进行规划验线。
未经验线,建设工程不得开工.
第十八条 乡村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就建设工程是否符合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内容,向区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核实。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镇人民政府对村民自建住宅进行规划核实。
第四章 乡镇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其他工程规划报批程序及所需资料
第十九条村(组)办理乡镇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其他工程建设项目《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村(组)申请。
村(组)使用集体所有土地进行乡镇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向镇政府提出申请.
(二)镇政府审核。
镇政府规划建设部门收到村委会报送的有关材料后,报镇政府组织镇规划建设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审查.国土资源部门对申请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规划进行审查,在相关呈批表中签署意见;
规划建设部门对申请用地是否符合城乡规划进行审查,对村(组)提供的建筑设计图是否符合要求进行审查,在相关呈批表中签署意见。
镇政府审核无意见后在相关呈批表中签署审核意见,由镇规划建设部门统一将有关资料上报区城乡规划建设局。
(三)区城乡规划建设局审批。
区城乡规划建设局收到镇规划建设部门报送的材料后,应及时审核并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条 村(组)办理乡镇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其他工程建设项目《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提供如下资料:
(一)村(组)或者建设单位的申请报告。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身份证。
(四)《惠城区村(组)办理<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呈批表》。
(五)村民小组村民会议或户代表会议讨论的决定及公示照片。
(六)国土资源部门对建设项目的用地意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
(七)发改部门相关文件。
(八)涉及安全、污染或其他的建设项目,需提交公安、消防、环保、安全生产、风景区管理部门、水利和文广新局等相关部门的意见。
(九)总平面规划设计方案和建筑设计图。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条 村(组)办理乡镇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其他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村(组)申请.乡镇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其他工程建设项目竣工后,向镇政府提出规划验收申请。
镇政府规划建设部门对乡镇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其他工程建设项目进行验收核实,在相关呈批表中签署意见;
镇政府审核无意见后在相关呈批表中签署审核意见,由镇规划建设部门统一将有关资料上报区城乡规划建设局。
区城乡规划建设局收到镇规划建设部门报送的材料后,应及时审核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第二十二条 村(组)办理乡镇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其他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应提供如下资料:
(二)《惠城区农(组)办理〈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呈批表》.
(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原件.
(四)《集体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五)规划放线、验线资料。
(六)《施工许可证》。
(七)竣工图。
(八)测绘报告。
(九)四个外立面的彩色相片一套。
(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十一)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身份证。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五章村民自建住宅规划报批程序及所需资料
第二十三条 村民办理自建住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村民申请。
村民需新建、扩建、改建、拆除重建住宅的,向本村村民委员会或村小组提出申请。
(二)村(组)初审。
村民委员会或村小组收到村民申请后,应对村民是否符合“一户一宅”进行核实。
属新建住宅的,由村民委员会按照规定,组织召开申请人所在村民小组村民会议或户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属原地扩建、改建、拆除重建的,由村民委员会组织村民小组征询四邻意见。
经讨论或征询四邻同意后,在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公示栏张榜公示不少于7天征询村民意见.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村民小组和村民委员会在相关呈批表中签署意见,由村委会统一将有关资料上报镇政府规划建设部门。
(三)镇政府审核。
镇政府规划建设部门收到村委会报送的有关材料后,报镇政府组织镇规划建设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对村民建房进行审查。
国土资源部门对申请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规划、“一户一宅”等进行审查,在相关呈批表中签署意见;
划建设部门对申请用地是否符合城乡规划进行审查,对申请人提供的建筑图是否符合要求进行审查,在相关呈批表中签署意见。
(四)区城乡规划建设局审批.区城乡规划建设局收到镇规划建设部门报送的材料后,应及时审核并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村民办理自建住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提供如下资料:
(一)申请人的申请报告.
(二)申请人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镇政府规划建设部门加盖原件审核专用章)。
(三)《惠城区农村村民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呈批表》。
(四)村民小组村民会议或户代表会议讨论的决定(新建住宅),或征求四邻的意见(原地扩建、改建、拆除重建住宅)及公示照片。
(五)镇政府规划建设部门在用地规划图上绘制的四至坐标图(镇政府规划建设部门盖章确认).
(六)建筑图2份(镇政府规划建设部门盖章确认)。
第二十五条 村民办理自建住宅《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按如下程序办理:
村民自建住宅竣工后,向镇政府规划建设部门提出规划验收申请.
镇政府规划建设部门对村民自建住宅进行验收核实,在相关呈批表中签署意见;
区城乡规划建设局收到镇规划建设部门报送的材料后,应及时审核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第二十六条村民办理自建住宅《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应提供如下资料:
(一)申请人的申请报告。
(二)《惠城区农村村民办理〈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原件。
(四)《集体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五)经现场测绘的工程竣工图纸2份(镇政府规划建设部门盖章确认)。
第六章 乡村建设管理和建设报批程序及所需资料
第二十七条在村庄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集体所有土地进行乡镇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应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动工建设。
第二十八条村(组)办理乡镇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其他工程建设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按如下程序办理:
村(组)向区城乡规划建设部门提出申请.
(二)区城乡规划建设部门审核。
区城乡规划建设部门收到村委会报送的有关材料后,对资料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经业务股室审核后,局分管领导提出审批意见,及时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村(组)办理乡镇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其他工程建设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应提供如下资料:
(一)经办人身份证明.
(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原件一式两份)。
(三)发改局立项文件或项目备案证(复印件)。
(四)集体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五)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书(复印件一式两份).
(六)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复印件)。
(七)建设项目资金保证文件(复印件)。
(八)建筑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参保凭证(复印件一式两份)。
(九)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交凭证或银行保函(原件)。
(十)工人工资专用账户设置证明(原件)。
(十一)建设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十二)监理、施工合同,监理、施工中标通知书(限依法应当进行监理、施工招标工程项目)(复印件一式两份).
(十三)监理、施工单位资质证书,管理人员任命书及证书复印件(复印件一式三份)。
(十四)工程质量监督注册表,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登记表(原件一式四份)。
(十五)施工组织设计、监理规划(复印件)。
(十六)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签署的《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及《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一式五份)。
(十七)专项施工方案(起重设备、施工用电、桩基工程、
基坑支护、临时设施搭设等)(原件)。
(十八)工程预算书(复印件)。
(十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三十条村(组)办理乡镇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其他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表》,按如下程序办理:
村(组)向区城乡规划建设部门提出申请,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区城乡规划建设部门收到村委会报送的有关材料后,对资料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经业务股室审核后,局领导提出审批意见,及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表》。
第三十一条 村(组)办理乡镇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其他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表》,应提供如下资料:
(一)经办人身份证明及联系电话。
(二)竣工验收备案表(原件一式四份)。
(三)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原件)。
(四)竣工验收申请表(原件)。
(五)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六)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书(复印件)。
(七)监理单位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原件)。
(八)勘察、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原件)。
(九)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原件)。
(十)规划验收合格证(复印件)。
(十一)公安消防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复印件).
(十二)防雷装置检测合格报告.
(十三)城建档案归档证明(原件)。
(十四)工程质量保修书(原件)。
(十五)惠州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造价审(编)通知书(原件)。
(十六)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签署的无拖欠工程款保证书(原件)。
(十七)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二条 承担村民两层(含两层)以上的住宅设计的单位应当取得相应设计资质.承担村民两层(含两层)以上的住宅施工的单位应当取得相应施工资质,承担村民两层以下的住宅建设的个人应当取得农村建筑工匠执业资格。
第三十三条 村民自建住宅的基础和主体结构施工,镇规划建设办应派管理人员进行技术指导和督查,并做好现场记录,发现施工不符合安全、质量技术要求的,应当即时告知施工方和建房方可能产生的影响,并提出整改建议,指导和帮助农户开展竣工验收,对符合规划、质量合格的农房按有关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第七章 监督和罚则
第三十四条村民自建住宅、乡镇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其他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城乡规划建设部门核发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
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发证机关同意,并按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五条 区城管办应当会同镇政府城建部门加强对村民自建住宅、乡镇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其他工程建设项目建设的巡查工作,如发现村民、村(组)抢建、未批先建或未按规划批准的实施建设,应及时查处。
第三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应当成立专门的监管机构,监督村民自建住宅按照有关部门的审批要求实施建设,确保住宅建设统一外立面,推进村庄人居环境改善。
第三十七条 村民、村(组)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或申请人(或村组)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获批建设的,依法撤销相关行政许可,由区国土资源分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建设的住宅。
第三十八条村民自建住宅、乡镇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未经批准或违反规定建设,影响村庄规划及上层次规划的,由各镇人民政府协调城市管理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第三十九条区直有关职能部门、镇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及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工作人员在村民自建住宅、乡镇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其他工程建设项目审查、审核、核准以及监管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撤销相关行政许可,追究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未尽事宜,应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 月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