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信贷资产减值准备非信贷资产管理办法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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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负责非信贷资产的统计、分析和汇总工作。
6.负责建立健全非信贷资产风险补偿机制。
7.负责非信贷资产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和管理。
8.负责非信贷资产管理的监督和检查。
(二)会计结算部门负责100现金、122104待处理清算款项、122105其他应收款待处理出纳短款、122106其他应收款清算差错应收款项的管理。
1.负责所管理非信贷资产五级分类的档案收集、监测分析和初分工作,向财务部门提供分类资料。
2.负责所管理非信贷资产的清收和压降。
3.负责提出所管理非信贷资产处置意见。
4.负责对非信贷资产会计核算手续和操作流程制定和校验。
(三)风险管理部门负责1441抵债资产的管理。
1.负责抵债资产的接收、保管、处置等工作。
2.负责抵债资产五级分类的档案收集、监测分析和初分工作,向财务部门提供分类资料。
3.负责抵债资产考核和检查工作。
4.负责抵债资产盘点工作,准确记录工作信息,做到账实、账表、账簿相符,定期与财务部门进行账务核对。
5.负责制定《抵债资产管理细则》。
6.负责审核非信贷资产损失核销相关材料,提出意见。
(四)信贷管理部门负责113201应收贷款利息、113211待核销应收利息、122其他应收款诉讼费(或诉讼费垫款案件主办部门负责)的管理。
2.负责贷款应收利息统计、监测和催收工作。
3.负责应收诉讼费的监测、清收和压降工作,定期向财务部门逐笔报送应收诉讼费情况,回收计划及回收措施。
4.负责提出应收诉讼费损失核销意见,收集整理核销所需要的资料。
5.负责制定所管理非信贷资产管理细则。
(五)业务发展部门(资金营运中心)1.负责1存放同业款项、2存放系统内款项、3拆放同业款项、4拆放系统内款项、1031存出保证金、1交易性金融资产、1111买入返售金融资产、113203应收交易性金融资产利息、113204应收持有至到期金融资产利息、113205应收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利息、113206应收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利息、113207存放同业款项应收利息、113208存放系统内款项应收利息、113209拆放同业款项应收利息、113210拆放系统内款项应收利息、113212应收款项类投资应收利息、113299应收其他利息、1311代理兑付证券、1321代理业务资产、1431贵金属、1501持有至到期投资、1503可供出售金融资产、1531应收款项类投资、1532未实现融资收益的管理。
1.负责所管理非信贷资产五级分类的档案收集、监测分析和初分工作,向财务部门提供分类资料。
2.负责所管理非信贷资产的运营管理和风险控制,确保资产的流动性、安全性与效益性。
3.
负责所管理非信贷资产的督导、考核和检查工作。
4.负责制定所管理非信贷资产的管理细则。
5.负责所管理非信贷资产的监测、清收和压降工作。
6.负责提出所管理非信贷资产损失核销意见,收集整理核销所需要的资料。
(六)电子银行部门负责100102自助设备占款、122108其他应收款ATM应收款、113202应收信用卡透支利息的管理。
2.负责所管理非信贷资产的监测、清收和压降工作。
3.负责提出所管理非信贷资产损失核销意见,收集整理核销所需要的资料。
(七)审计部门负责非信贷资产清理、分类、压降和核销等的审计工作。
第八条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收集和提供所管理非信贷资产的档案材料,提出初分意见,财务部门负责归集和整理,建立健全非信贷资产档案,并指定专人负责档案和台账的管理登记工作。
第九条信用社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非信贷资产分类的审核和认定,财务管理委员会负责非信贷资产损失核销的审核和认定。
第十条信用社各职能部门按月监测非信贷资产的分类、压降和处置情况,报本级财务部门,财务部门将汇总的监测分析报告于每月(季)后5日内报市地联社(办事处)。
各市地联社(办事处)于每月(季)后10日内汇总非信贷资产监测表及分析报告,报省联社。
第三章安全性非信贷资产第一节
现金第十一条现金包括库存现金、财务现金、在途现金、自助设备占款以及其他形式的货币资产。
第十二条现金管理必须坚持“当日核对、双人管库、双人守库、双人押运、离岗前必须查库(箱)”的原则。
第十三条
现金调拨、调缴执行“额度控制”的原则,库存现金限额由信用社业务发展(资金营运中心)部门按规定合理核定。
第十四条信用社现金管理人员按相关规定执行查库制度。
第十五条财务现金(省联社、市地联社、办事处)实行专户管理,严格控制额度,及时处理相关业务,确保合理占用。
第十六条在途现金须妥善保管,应与上级联社现金调拨在途情况相符。
第十七条自助设备占款由电子银行部门负责核定额度,监测设备交易量,合理确定现金额度。
自助设备现金的装入、取出及清点,实行专人负责、双人操作,并在监控下进行。
第十八条离行式自助设备占款每周至少清机一次,附行式自助设备每周至少清机二次。
第二节
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第十九条
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是指信用社在中央银行开户而存入的用于支付清算、调拨款项、提取及缴存现金、往来资金结算以及按吸收存款的一定比例缴存于中央银行的款项和其他需要缴存的款项。
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包括准备金存款、缴存财政性存款、特种存款、专项借款和存放央行其他存款。
第二十条
准备金存款按照中央银行规定的缴存范围和缴存比例,由业务发展部门依据规定计算出应缴准备金额,核算中心依据业务发展部门提供数据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存放中央银行备付金集中统一管理。
在保证正常清算和支付情况下合理确定。
业务发展部门加强对资金的分析和预测,合理安排清算资金,确保对外支付汇差资金清算。
要及时跟踪监测超额准备金,合理规划避免资金闲置,保证资金有效运用。
第二十二条
核算中心每日通过系统进行对账,每月与人民银行签发对账单对账,确保相符。
第四章风险性非信贷资产第一节专项央行票据第二十三条专项央行票据是指人民银行发行的用于置换信用社不良贷款和历年亏损挂账的专项央行票据。
第二十四条信用社应及时与人民银行对账,并按季接受人民银行监测考核,确保达到考核要求。
存放和拆放款项第二十五条存放和拆放款项包括存放同业款项、存放系统内款项、拆放同业款项和拆放系统内款项。
第二十六条存放同业款项是指信用社存放于除中央银行和信用社以外的境内外其他金融机构(含农信银中心)的款项。
存放同业款项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对吸收存款的银行予以授信。
授信额度不得超过吸收存款银行最近月末各项存款余额的8%;
(二)存放同业资金额度根据自身资金规模自主确定;
(三)办理存放同业,必须与吸收存款银行签订存放同业协议,明确约定存款的期限、利率、金额和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四)吸收存款的银行必须是商业银行总行或授权可以吸收同业存款的分支行。
第二十七条
存放系统内款项是指信用社存放系统内各机构的活期存款和定期存款。
第二十八条
拆放同业款项是指信用社拆借给除信用社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含农信银中心)的款项。
拆放同业款项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拆放同业的机构必须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
(二)拆放同业的资金交易必须在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中进行;
(三)拆放同业的资金交易,应逐笔订立交易合同。
交易合同的内容应当具体明确,详细约定同业拆借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拆放同业的资金利率一般不应低于存放同业资金利率,期限必须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用途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四)最高拆出资金限额不得超过本社各项存款余额的8%;
(五)拆放同业的资金不得使用现金支付,到期后不得展期;
(六)拆放同业款项应按合同约定及时计收利息。
第二十九条拆放系统内款项是指信用社向系统内各机构拆出资金的款项。
第三节
应收账款第三十条应收账款包括应收利息、其他应收款和应收股利。
第三十一条应收利息是指信用社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放贷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存放同业款项、拆出资金和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等应收取的利息。
(一)应收贷款利息是信用社发放的贷款,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和计息期限计算应收取的利息。
逾期未超过90天(含90天)的应收未收利息,按规定列入表内核算;
贷款利息逾期超过90天(不含90天)的应收未收利息,无论该贷款本金是否逾期,均按规定列入表外核算,贷款本金逾期,其应收未收利息应按规定纳入表外核算。
(二)其他应收利息是指除贷款以外其他债权取得的应收利息,按对应的债权主体核算要求,进入当期损益。
第三十二条其他应收款是指信用社除应收股利、应收利息、预付账款等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和暂付款项。
其他应收款操作流程:
(一)信用社按款项类别和对方单位(或个人)、账龄、核算项目、挂账原因、挂账时间、经办人、责任人进行明细核算,做到核算真实、准确、及时。
(二)信用社要建立其他应收款审批制度,每笔借款必须由经办人和审批人签字后,方可支付。
借款的经办人、审批人为清收责任人。
(三)信用社在办理其他应收款借款时,需填制一式三联其他应收款借款专用凭证(附件一)。
第一联作为借据,指定专人专夹保管,第二联作为记账凭证随传票装订,第三联作为借款人回单。
借款结清后,借据作附件随当天传票装订,同时为还款人出据其他应收款还款专用凭证回执。
其他应收款还款专用凭证一式两联(附件二),第一联作为记账凭证,第二联作为还款人回执。
(四)贷款诉讼费借款时,同时附起诉贷款借据复印件、法院出具收费凭证原件。
贷款收回时,先收回该笔贷款诉讼费用,同时将法院出具收费凭证退还诉讼经办人,由经办人交给被诉讼人。
(五)信用社对已确认为当期成本支出的其他应收款项,及时转入当期损益。
对以前年度形成的其他应收款项,落实责任部门和责任人,采取措施清收。
对以前年度形成且确认为无法收回的款项,在查明原因、落实责任人并追究相应责任后,按规定程序处理。
(六)信用社年末对当年发生的借款进行清理,以降低资金占用额。
第三十三条应收股利是指信用社应收取的现金股利和其他单位分配的利润。
应收股利入账操作流程:
(一)在被投资人宣告日发放股利的当日按享有的份额入账,按被投资人设立明细账。
(二)对逾期未收到的股利及时催收。
第四节
投资类资产第三十四条投资类资产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买入返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应收款项类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和投资性房地产。
信用社发生投资类资产业务须报省联社相关部门审批。
(一)交易性金融资产是指信用社为交易目的所持有的债券投资、基金投资等交易性金融资产。
(二)买入返售金融资产是指信用社按照返售协议约定先买入再按规定价格返售的票据、证券等金融资产所融出的资金。
按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的类别和融资方进行明细核算。
(三)持有至到期投资是指信用社持有至到期投资的摊余成本。
按持有至到期投资的类别和品种,分别“成本”、“利息调整”、“应计利息”等进行明细核算。
(四)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指信用社持有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
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类别和品种,分别“成本”、“利息调整”、“应计利息”、“公允价值变动”等进行明细核算。
(五)应收款项类投资是指信用社应收款项类投资。
按应收款项类投资类别和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六)长期股权投资是指信用社持有的采用成本法和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
按被投资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七)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信用社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和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
按投资性房地产类别和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第三十五条债券类投资按照《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债券投资指引》执行。
第五节
代理业务资产第三十六条
代理业务资产是指信用社不承担风险的代理业务形成的资产。
包括受托理财业务进行的证券投资和受托贷款等。
代理资产业务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与被代理人签订合法有效协议。
(二)按代理业务要求和流程进行业务操作,履行代理人职责。
(三)市地联社(办事处)负责审批代理业务。
(四)除另有规定外,代理资产业务委托方必须拨付代理资金,信用社不得垫付资金。
第六节抵债资产第三十七条抵债资产是指信用社依法行使债权或担保物权而受偿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
第三十八条抵债资产的接收、保管、处置及其管理活动,依据省联社风险管理部制定的《抵债资产管理细则》执行。
第七节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第三十九条固定资产是指为信用社业务经营服务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有形资产。
第四十条在建工程是指信用社基建、更新改造等各项在建工程发生的支出。
第四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购置、维修、清理和处置等按照《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节无形资产第四十二条
无形资产是指信用社持有的无形资产成本,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和土地使用权等。
(一)无形资产在取得时应签订法律合同,明确责权利关系,避免法律和经济纠纷。
(二)无形资产转让、租赁、质押、经营、对外投资等市场交易行为,应遵循公开和集体决策的原则,比照固定资产购建审批权限报批后办理。
(三)无形资产按照平均年限法,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摊销年限不应少于10年。
第九节长期待摊费用第四十三条长期待摊费用是指信用社已经发生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分摊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各项费用。
(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历史成本50%以上;
2.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第十节待处理财产损溢第四十四条
待处理财产损溢是指信用社在财产清查中查明的各项财产的盘盈、盘亏和毁损的价值。
(一)信用社应定期对财产进行盘点,对损失的财产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二)盘盈、盘亏和毁损应查明原因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一节其他资产第四十五条
其他资产是指除上述资产以外的其他资产。
第四十六条开办其他资产业务,应履行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程序,并经省联社审批。
第五章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第一节风险分类的目的及原则第四十七条 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是根据风险程度对非信贷资产质量作出评价并划分为不同档次的分类方法。
通过风险分类达到以下目的:
(一)促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树立审慎经营、风险管理的理念。
(二)真实、全面、动态地反映非信贷资产质量,充分揭示非信贷资产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
(三)发现和分析非信贷资产使用、管理、监控、催收和处置等各环节存在的问题,加强对非信贷资产的风险管理,提高非信贷资产质量。
(四)为判断非信贷资产减值准备充足性提供依据,建立科学合理的非信贷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制度。
(五)为计量、监测资本充足率,评价经营管理能力提供依据。
第四十八条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坚持风险、真实、审慎及动态管理的原则。
(一)风险原则。
风险分类以非信贷资产的内在风险为主要依据,以预计损失程度为主要分类标准。
(二)真实原则。
广泛搜集非信贷资产的各类信息,严格按照分类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分类,充分估计现实与潜在的风险状况,全面、真实反映非信贷资产的风险程度。
(三)审慎原则。
对非信贷资产的风险分类进行定性定量相结合地分析、评估,科学合理地划分风险类别。
对减值迹象判断困难或计量精确性受到影响的,应运用审慎的专业判断和稳妥的分类方法。
(四)动态原则。
当出现有可能影响非信贷资产风险的因素时,应适时、动态地对相关资产进行重新认定与分类。
核心定义及方法第四十九条按照非信贷资产的风险和预计损失程度,依据一定的分类标准和方法,将风险性非信贷资产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个类别,其中后三类合称为不良非信贷资产。
分类标准的核心定义如下。
正常类:
资产未出现减值迹象,资金能够正常回收,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资产及收益会发生损失。
其基本特征为“一切正常”。
关注类:
资产未发生减值,但存在一些可能造成资产及收益损失的不利因素。
其基本特征为“潜在缺陷”。
次级类:
资产已出现显著减值迹象,即使采取各种可能措施,资产仍可能形成一定损失,但损失较小。
其基本特征为“缺陷明显,损失较小”,预计损失率小于30%。
可疑类:
资产已显著减值,即使采取措施,也肯定要形成较大损失。
其基本特征为“肯定损失,损失较大”,预计损失率为30%(含)--90%。
损失类:
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资产仍然全部损失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
其基本特征为“基本损失”,预计损失率在90%(含)以上。
第五十条在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等进行分析的基础上,结合非信贷资产的形态、对象、权属、账龄等因素,对不同的非信贷资产相应使用风险分类法、账面价值法、可变现净值法、成本与市价孰低法和专家判定法等分类方法进行质量分类。
(一)风险分类法。
根据资产账龄、交易对手履行合同和债务偿还能力等进行质量分类的方法。
主要适用于专项央行票据、同业债权、投资类资产、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项等。
(二)账面价值法。
根据资产的特性、合同及账面的价值,能直接确认有无损失或损失程度,将资产直接按照账面价值和损失程度进行质量分类的方法。
主要适用于待处理财产损溢。
(三)可变现净值法。
以风险性非信贷资产账面余额,扣除其可变现净值或可收回金额后的差额部分,作为预计损失的质量分类方法。
可变现净值是指以资产预计售价减去预计相关处置税费后的金额。
主要适用于待处理抵债资产、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清理、无形资产等。
(四)成本与市价孰低法。
根据投资成本与市价孰低的原则,估算投资损失的质量分类方法。
主要适用于投资类资产等。
预计损失计算:
预计损失额=资产账面价值-公允价值;
计损失率=(预计损失额/资产账面价值)×
100%。
(五)专家判定法。
以风险性非信贷资产实际情况为基础,经专家组综合判研确定预计损失的质量分类方法。
主要适用于资产情况复杂、资料不全、信息有限,不能使用上述分类方法确认损失的资产。
专家组可由本行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组成,也可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和有关专家组成。
操作流程第五十一条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过程包括初分、初审、认定三个程序。
一般操作流程为:
(一)初分1.核对会计科目。
各部门初分人员核对会计科目,即各类非信贷资产的账账、账表、账款、账实、账据、内外账务均要相符。
2.归集整理资料。
由初分人员按风险分类要求,收集完善分类信息资料,做好档案资料的整理和分类准备工作。
附件材料指该项资产所涉及有关资料的复印件,主要包括:
①主要法律文书;
②原始凭证和原始记录;
③司法部门或相关政府部门的文件;
④本社已有的调查分析报告;
⑤原认定的风险分类资料,包括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认定表、资产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议记录、批复文件等。
⑥特殊原因造成权属资料不全、对手信息不全等风险分类依据信息资料不完整时,必须书面说明形成经过和原因,经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签字确认后作为风险分类依据备查。
3.提出初分意见。
根据归集整理资料填写《工作底稿》(附件五)和《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认定表》(附件六),并对风险分类做出初步判断,提出初分理由和初步分类意见。
4.上报初分结果。
将工作底稿和《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认定表》呈交非信贷资产管理工作小组进行初审。
(二)初审非信贷资产管理工作小组对需要调整的内容逐笔进行现场核查后,在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认定表上签署初审意见,连同相关资料一并上报风险管理委员会认定。
(三)认定信用社风险管理委员会审批,在分类认定表上签署分类认定意见,确定认__果;
确定或调整分类结果,初分人员登记台账。
第五十二条非信贷资产风险状况发生变化,按照分类标准实时监测、按月认定调整。
分类调整应在原档案中增加风险变化对分类结果影响的依据,填写《风险分类认定表》,原认定表作新增认定表的附件。
对于期间仅有发生额变动,无非信贷资产项目增减的正常业务,可按月末余额进行认定。
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标准第五十三条
安全性非信贷资产依照账面价值法直接认定为正常类。
第五十四条
风险性非信贷资产具体分类标准如下:
(一)1003专项央行票据根据风险分类法,确定“专项央行票据”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