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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改革涉及市、区正式下达的街道、社区和区机关的各类协管员,具体包括:

(一)街道、社区的非在编组织员、人民调解员、助理统计员、计生协管员、劳动协理员、出租屋综合管理员、劳保所协管员、文体站协管员、工会组织员、工会志愿者、残联专干、城管执法队协管员和严管区协管员等。

(二)罗湖公安分局巡防员、警民联调员,罗湖交警大队和口岸交警大队交通协管员,区城管数字化系统监督员、操作员,区城管监察大队协管员和区教育局党委、区卫生局党委、区城管局党委和区直机关工委、民营工委、区基层办非在编组织员。

三、改革内容

(一)整合各类协管员为综合协管员。

将现有的各类协管员整合为综合协管员。

改变以往以线条划分协管员类型的管理模式,整合后的综合协管员共同承担其主管单位内部所有协管岗位的工作职责。

通过整合,方便各主管部门对协管员的调度,充分利用现有物力资源,发挥现有人才作用。

各主管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灵活安排综合协管员的工作,通过统筹安排,切实保障完成各类协管任务所需的人力物力,顺利达到各项协管工作指标。

有效缓解原不同类别协管员工作量“冷热不均”,同一类别协管员在不同时期工作量差异较大,完成阶段性协管任务时工作量过于集中,超时加班等现象。

1.对街道社区各类协管员进行整合。

对目前街道、社区一级的各类协管员在街道内部整合,打破部门职能的制约,共同承担社区党务、安全生产监督、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城市管理、人民调解、在地统计、人口与计生、劳动保障、残障人士帮扶、工会组织、文体宣传、环境保护、三防及水务、爱国卫生、医疗卫生、食品安全卫生、社区协调及其他经区委区政府确定需要进入街道和社区的各类事务的协助管理工作。

整合后的综合协管员,由各街道办统一管理。

各街道办可根据实际需要,在综合协管员队伍内部进行分类组队,日常岗位相对固定,但适当分工不分家,如有工作需要,各街道办可随时安排每位综合协管员完成非日常岗位的协管任务。

2.对区机关协管员进行整合。

区机关协管员在其主管部门内部进行整合,整合后仍由各主管部门管理,区机关综合协管员履行其聘用岗位的各项工作职责。

(二)建立综合协管员名额管理机制。

各街道综合协管员的名额根据各街道办事处的辖区面积、服务人口、服务对象、社区类型、社区工作站数、流动人口和出租屋情况和工作的复杂程度等因素实行总额核定。

区机关综合协管员名额根据该单位工作量和编制使用情况核定。

今后凡要求配备协管员的,须经区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其聘用人数纳入综合协管员名额统筹考虑。

各用人单位须在下达名额内聘用综合协管员,不得超出下达名额配备。

(三)规范综合协管员工资福利制度。

改革现有协管员工资福利制度,统一工资体系,消除现有各类协管员工资差异较大、管理较为混乱的现象。

1.以学历、专业技术资格和工人技术等级为标准划分经费核拨的档次:

高中及以下学历的综合协管员经费核拨标准(含人员基本工资、单位及个人缴纳保险以及包月加班费等,下同)为每人每月2100元;

具有大专学历、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或中级工人技术等级的综合协管员经费核拨标准为每人每月2200元;

具有大学本科学历、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高级工人技术等级的综合协管员经费核拨标准为每人每月2300元;

具有研究生以上(含研究生)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综合协管员经费核拨标准为每人每月2400元。

2.建立综合协管员工资正常增长机制:

从服务年限第二年起,服务年限每增加一年,每月增加20元的服务年限工资,服务年限工资以100元封顶。

3.全面提高综合协管员福利待遇:

综合协管员每年享受一次免费体检,体检费用标准为150元,具体检查项目由区财政部门与区卫生部门统一规定。

综合协管员享有节日补贴,每人每年节日补贴共2000元。

4.建立综合协管员工作激励机制:

年度考核优秀的综合协管员一次性发放奖金1000元。

年度考核优秀的比例为各用人单位下达名额内综合协管员实有人数的15%。

区财政按各单位下达名额内实际聘用综合协管员人数核拨经费。

由市各部门拨付的协管工作专项经费一律划拨区财政统一管理。

不能划拨区财政统一管理的,保持原经费渠道不变,不足部分由区财政补贴。

综合协管员工资福利经费纳入各用人单位年度部门预算,专项核定,不得挪作他用。

综合协管员经费核拨标准随着今后消费者物价指数、市劳动力指导价格以及区财政状况等因素的变化,由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另行研究决定。

(四)规范综合协管员管理制度。

根据工作实际,制订《罗湖区综合协管员管理办法(试行)》、《罗湖区综合协管员考勤与休假制度》。

进一步细化综合协管员的工作职责、名额核定、聘用方式、工资福利、考核培训、备案管理、考勤休假等具体规定,并逐步建立和完善综合协管员的招录辞退制度、工作守则等配套规章制度,加强对综合协管员的规范管理。

(五)建立综合协管员备案制度。

各用人单位聘用综合协管员须在区劳动局对所聘人员及合同情况进行备案,合同关系终止后,也需在区劳动局办理备案情况变更手续。

用人单位应建立综合协管员名册备查。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

成立区综合协管员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由曾节同志担任组长,副组长由倪泽望、吴裕中、黄瑞儒、康雅丽同志担任。

成员单位由区委(政府)办、区委组织部、区委宣传部以及区总工会、残联、监察局、法制办、改革办、罗湖公安分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事局(编委办)、劳动局、人口计生局、统计局、城管局、应急指挥中心(信访局)、会计核算中心、出租屋综合管理办公室、各街道办组成。

各成员单位要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此项工作,同时,加强对工作进展情况的反馈,密切与各有关部门进行沟通,保证按时保质地完成任务。

(二)分步推进。

此项改革涉及人员广、内容多、工作量大,为确保改革平稳有序推进,将分类分步开展工作:

第一步:

整合街道、社区和区机关各类协管员为综合协管员。

制定《罗湖区综合协管员管理办法(试行)》等管理制度,并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街道、社区协管员经整合为综合协管员后,各社区工作站综合协管员数量由街道办事处根据实际工作自行分配,下放到社区工作站的综合协管员不得少于各街道办事处综合协管员名额的90%。

各街道办在招聘时应在核定的名额数内适当预留一部分(约3%)机动名额。

改革实施前各街道、区机关单位所聘用的协管员未达到核定名额的,空余名额暂停使用。

第二步:

各街道办、区各有关单位在原下达名额内组织综合协管员签订合同,并于2008年1月底完成合同签订工作。

原合同未到期的,继续履行原合同。

原与综合协管员直接签订劳动合同的,维持原合同签订方式不变。

原以劳务派遣方式聘用的协管员和新聘用的综合协管员以劳务派遣方式聘用。

由区劳动局、区法制办、区财政局等单位组成专门工作小组,负责选定资质良好、管理规范、收费合理的劳务派遣机构洽谈劳务派遣事宜,并确定管理费。

各街道办事处、区各有关单位根据工作小组确定的劳务派遣机构及管理费,再具体与劳务派遣机构就派遣名额、人员条件等相关事宜进行洽谈,签订劳务派遣合同。

第三步:

根据各街道及各单位情况,在原下达名额基础上重新核定综合协管员名额。

(三)严格纪律。

各单位要提高认识,将此次改革作为贯彻执行十七大会议精神的重要举措,坚决执行区委、区政府关于综合协管员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各项决策,全力以赴地开展工作,不讨价还价,不推诿扯皮,不搪塞敷衍。

区监察局要对各单位在改革过程中的工作情况以及改革涉及单位综合协管员聘用的情况加强行政监察,对违反规定、工作不力,以及有下列行为者,要严格追究其相关责任。

1.未经核定或超出核定名额私自聘用综合协管员;

2.使用综合协管员而不与其签订合同;

3.聘用或解聘综合协管员而未在区劳动局备案。

深圳市罗湖区综合协管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街道、社区和区机关各类协管员队伍的规范管理,充分发挥协管员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方面的积极作用,深入推进基层建设,切实保障协管员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社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综合协管员是指在正式编制外,由区机构编制委员会核定的,协助履行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和行政执法职责的聘用人员。

综合协管员属于临聘辅助人员类别,无执法权。

第三条市、区及区有关部门下达到街道、社区的各类协管员以及公安巡防员、警民联调员,交通协管员,区机关非在编组织员,区城管数字化系统监督员、操作员和区城管监察大队协管员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主要职责和管理体制

第四条街道、社区综合协管员的主要职责包括:

社区党务、安全生产监督、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城市管理、人民调解、在地统计、人口与计生、劳动和社会保障、残障人士帮扶、工会组织、文体宣传、环境保护、三防及水务、爱国卫生、医疗卫生、食品安全卫生、社区协调及其他经区委区政府确定需要进入街道和社区的各类事务的协助管理。

区机关综合协管员履行其聘用岗位的各项工作职责。

第五条街道、社区综合协管员的管理遵循“属地管理、权责统一、统筹分工、相对稳定”的原则,采用“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体制,其日常指挥、调度、考核由街道办事处统一负责,并接受各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

区机关综合协管员的日常管理由用人单位负责。

第三章名额核定

第六条建立综合协管员准入机制。

凡要求配备协管员的,须经区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其聘用人数纳入综合协管员名额统筹考虑。

第七条各街道综合协管员的名额根据各街道办事处的辖区面积、服务人口、服务对象、社区类型、社区工作站数、流动人口和出租屋情况以及工作的复杂程度等因素核定。

各社区工作站综合协管员的名额由各街道办事处在本单位综合协管员总额内自行分配和调剂。

第四章聘用

第八条综合协管员聘用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九条综合协管员原则上应当具有深圳市户籍,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无违法犯罪记录;

(二)高中以上学历,具有法律基本知识;

(三)身体健康,初次聘用人员应在35周岁以下。

本区户籍就业困难人员、退伍军人或具有本科以上学历者年龄可适当放宽;

(四)岗位需要具备的其他条件。

深圳市户籍人员应聘人数不足或无法满足岗位需求的,可以招聘非深圳市户籍人员。

第十条综合协管员的合同期限为一至四年,可连续聘用。

各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及聘用岗位性质等因素,自行决定合同的具体期限。

第十一条新聘用综合协管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第五章工资福利

第十二条综合协管员试用期内月工资为合同约定月工资的80%。

第十三条以学历、专业技术资格和工人技术等级为标准划分经费核拨的档次:

第十四条综合协管员享有带薪假期。

具体规定按《罗湖区综合协管员考勤与休假制度》执行。

第十五条各用人单位应每年组织综合协管员进行一次体检。

体检费用标准为150元,具体检查项目由区财政部门与区卫生部门统一规定。

第十六条综合协管员每人每年享有2000元的节日补贴。

第十七条年度考核优秀的综合协管员一次性发放奖金1000元。

第十八条区财政按各单位下达名额内实际聘用综合协管员人数核拨经费。

综合协管员工资福利经费纳入各用人单位年度部门预算,专项核定。

综合协管员的服装、装备、培训及日常管理等费用由各用人单位另行预算,报区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各用人单位不得挪用或截留综合协管员经费。

对违反规定的,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篇二:

应该称劳动保障协管员】

应该称劳动保障协管员,是各省、市定向招聘的公益性岗位,一般聘期3年,由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管理。

其工作职责是:

宣传、贯彻、执行党和政府有关社会保障、劳动就业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

负责辖区内劳动力资源调查和统计,抓好外出务工人员等各类从业人员及下岗职工(失地农民)的登记工作,并建立台帐;

按照劳动保障部门和所属单位的要求,上报各类调查情况及相关统计报表;

负责辖区内就业岗位、灵活就业人员情况的调查并建立台帐,负责就业岗位信息发布;

负责为经济发展提供用工推介服务工作;

协助县(区)劳动保障、就业服务机构和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做好职业介绍、职业指导、职业培训等就业服务工作。

协管员工资各地有差异,一般月工资1500-2000元。

范文预览:

2014年,在镇村的正确领导下,作为第一批参加考试并被录取的社保协管员,我按照上级文件精神要求,认真办理村民的社保工作,严格监督辖区内企业的用工情况及遵守合同法的情况,重点做好了农转城工作,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现将一年来的工作完成情况总结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作为第一批参加考试并被录取的社保协管员,工作以来,我努力按照上级精神要求,统一思想,树立起为离退休及失业人员服务的思想,努力钻研业务知识,提高自身素质,做到对社保对象人人心中有数,家家情况熟悉,对有困难的对象尽量帮助。

二、就业援助进家入户,帮助解决就业困难为进一步做好就业困难群体就业援助工作,帮助他们尽早实现就业和稳定就业,市在年初深入开展了一次以“就业援助进家入户,帮您解决就业困难”为主题的就业援助月活动。

沈燕,女,汉族,出生于1976年,现任建华村人社协管员,持有劳动保障协理员国家职业资格三级证书。

负责劳动保障就业失业登记、灵活就业申报、退休人员管理、劳资纠分、就业创业等工作。

自参加工作以来,一直努力做好自己分内的工作。

(一)积极宣传国家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增强劳动者的维权意识

劳动保障是最贴近劳动者的工作,人社协管员经常宣传、贯彻、执行党和政府有关社保和劳动方面相关法规政策,有效提高农民的学法、守法和维权意识。

(二)了解、熟悉辖区内各项劳动保障工作情况

认真入户摸底调查,结合人口普查所了解到的数据,建立和完善了各项台帐,准确统计和及时上报各类报表,保质保量完成了上级安排的各项工作。

(三)做好用工推介服务工作;

村民普遍年龄偏大、文化程度偏低、掌握技术单一,甚至无一技之长,导致了他们就业困难、不稳定。

针对这些情况,为其免费培训,协助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做好职业介绍、职业指导、职业培训等就业服务工作。

(四)积极做好农转城和退管工作

农转城工作量较大,耐心登记和解答群众问题,并及时做到下情上传。

退管工作中,我能提前通知预退休人员准备全相关材料,并定期组织一些文体活动供退休人员参加,丰富了其退休生活。

【篇三:

劳动保障协管员管理办法】

西安智信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

2011-3-2515:

59:

48

一、公司简介

西安智信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是经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并由局属西安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投资组建的专业人力资源公司,公司始终坚持“以客户为中心,用专业化的管理,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的工作理念,以自身良好的背景、雄厚的实力,专业的团队及多种信息网络平台,为各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及大中型企业提供人员派遣、劳务输出、人才招聘、劳动事务代理、员工培训、薪酬管理等全方位、专业化的人力资源服务。

西安智信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将永远做您一个忠实的朋友,为贵单位的发展提供最专业、最高效的服务。

二、服务项目

1、劳务派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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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劳动合同

发放工资

办理派遣员工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相关手续

办理派遣员工档案托管

出具派遣员工的各类民事证明

2、社保代理

代办档案托管

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转移、新建及缴纳

社会保险的享受

3、社保代办

各项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年检工作;

各项社会保险的申报、缴纳

员工失业、生育、工伤及住房工积金的享受、支取

根据企业需求提供的其他服务

4、职业介绍

5、培训服务

三、劳务派遣办理程序

1、业务咨询

2、分析考察

依据用工单位提出的要求,对实际工作环境、岗位进行了解。

3、提出派遣方案

根据不同用工单位要求及现有状况,制定劳务派遣方案。

4、洽谈方案

双方研究、协商劳务派遣方案内容,并在合法用工的前提下修改、完善派遣方案。

5、签订协议书

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分清法律责任;

依法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书》。

6、实施与提供服务

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严格执行《劳务派遣协议书》之中各项约定。

劳动保障协理员管理考核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全市劳动保障协理员的管理考核,完善激励和约束机制,努力提高全市劳动保障协理员服务水平,依据市劳发〔2008〕295号文件及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派遣人员的管理

第二条劳动保障协理员实行全市统一派遣、分级负责,动态管理。

第三条西安智信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智信公司)负责对录用的劳动保障协理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履行用人单位职责,并与区县就业服务机构依法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书,区县就业服务机构履行用工单位职责。

第四条智信公司作为派遣单位,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能部门的监督和日常工作指导,协助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能部门对各区县就业服务机构的日常管理与考核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能部门汇报工作开展情况。

第五条各区县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劳动保障协理员的日常管理、业绩考核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智信公司负责对全市劳动保障协理员发放岗位补贴、缴纳社会保险、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补充缺编人员、对劳动保障协理员派遣工作进行动态管理及季度考核、年度考评工作的汇总上报。

第三章派遣人员补录

第七条根据市人社发〔2010〕21号文件精神,因解除劳动合同形成人员岗位空缺时,区县就业服务机构向智信公司提出补员申请,智信公司负责缺员岗位劳动保障协理员的资格审核、招聘考试、录用的组织实施工作,经考核合格人员,智信公司将派遣到相关就业服务机构的缺员岗位。

第四章岗位补贴发放

第八条根据市劳发〔2008〕295号文件精神,劳动保障协理员是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就业岗位,可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等。

第九条被派遣到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灞桥区、未央区、阎良区等地区的劳动保障协理员,岗位补贴为每人每月1500元。

第十条被派遣到长安区、临潼区、高陵县、户县、周至县、蓝田县的劳动保障协理员,岗位补贴为每人每月1300元。

第十一条各区县就业服务机构,于每月3日前向智信公司报送劳动保障协理员上月考勤汇总表(附请假条),智信公司根据派遣员工的实际出勤天数核算工资,于每月10日前通过银行发放。

第五章社会保险

第十二条智信公司按规定为劳动保障协理员建立和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

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并以上年度省(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比例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第十三条对从未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自与智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由智信公司负责办理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并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第十四条以灵活就业形式参保的人员,与智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将社会保险转移至智信公司,由智信公司负责办理社会保险的个人账户合并、接续手续,并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第十五条在原单位已参加社会保险且正常缴费人员,与智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10日内持社会保险转移手续到智信公司办理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合并、接续手续,智信公司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第六章请假制度

第十六条劳动保障协理员因事、因病需要请假时需履行请假、销假手续。

1、事假:

劳动保障协理员因事请假,3天以内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审批,超过3天由区县就业服务机构审批,10天以上的报智信公司备案。

2、病假:

因病住院或病休假,须持医院诊断证明,由本人提出申请,一周以内由所在单位审批,病假超过一周由区县就业服务机构审批,15天以上的报智信公司备案。

3、婚假、产假、丧假、年休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按事假审批程序履行请假手续。

第七章劳动合同管理

第十七条劳动保障协理员属公益性岗位,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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