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措施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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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施工质量强制性条文措施方案

目录

1编制目的 2

2编制依据 2

3.建筑工程概况 3

4.施工质量强制性条文应对措施 4

4.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4

4.2地基基础工程 4

4.3模板工程 6

4.4钢筋工程 7

4.5混凝土工程 8

4.6砌体结构工程 10

4.7屋面工程 11

4.7防水工程 11

4.8装饰装修工程 12

5.强制性条文的执行 17

1编制目的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是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具体体现,是工程建设过程中参与建设活动各方应强制执行的技术法规,是从源头上、技术上保证工程质量的关键所在。

贯彻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是建筑行业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工作。

参与工程建设的各责任主体必须认真学习与贯彻落实强制性条文,以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工程建设的过程就是执行强制性条文的过程。

强制性条文实施计划的编制与执行应与正常(日常)的质量管理紧密地结合在一起,监督检查应与管理体系合规性检查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切忌“两层皮”和形式主义,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劳动和增加额外的负担。

为了在工程建设中强化贯彻执行国家质量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技术标准的力度,确保工程建设的质量,特制定本施工措施。

2编制依据

序号

名称

编号

1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50300-2013

2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2011版

GB50204-2002

3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2-2012

4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

GB50666-2011

5

《大体积混凝土施工规范》

GB50496-2009

6

《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

GB50497-2009

7

《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3-2011

8

《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7-2012

9

《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8-2011

10

《混凝土用水标准》

JGJ63-2006

11

《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

JGJ3-2002

12

《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

JGJ52-2006

13

《建筑工程大模板技术规程》

JGJ74-2003

14

《冷轧带肋钢筋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

JGJ95-2003

15

《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

JGJ18-2012

16

《钢筋机械连接技术规程》

JGJ107-2010

17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279号

18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汇编)

房屋建筑部分2013版

19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建设部令第81号

20

关于加强《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工作的通知

建标(2002)248号

3.建筑工程概况

拟建工程教工住宅及配套幼儿园(双清苑)和校租公寓(周转住房)位于北京市****村,东临双清路,北临月泉路,西临双清西一路,南侧为规划八家产业项目。

占地面积约10万平米,主要为大型地下车库、住宅楼及配套用房。

结构形式为:

基础为混凝土筏板基础、住宅为钢筋混凝土剪力墙结构、地下车库为无梁楼盖结构、配套公建为框架结构。

场地类别为Ⅲ类,抗浮设防水位标高44.0米,地下水、土质对混凝土结构具有微腐蚀性。

结构:

地下一、二层层高为3.3米(17、19#楼地下二层层高为2.8米),地下三层层高为3.8米,车库为大型车库,相互贯通,位于地下二层、局部地下三层;地上部分层高均为2.8米。

基底标高为-7.7米、-11.6米,最大基坑深度12.65米。

序号

项目

内容

1

工程名称

教工住宅及配套幼儿园

2

工程地址

北京市***村

3

建设单位

****

4

设计单位

****

5

监理单位

****

6

勘察单位

****

7

质量监督单位

北京市海淀区质量监督站

8

承包性质

施工总承包

9

资金来源

自筹

10

质量目标

合格

4.施工质量强制性条文应对措施

4.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总则: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

经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或重要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及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建设单位收到工程验收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监理、施工、设计、勘察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工程验收。

4.2地基基础工程

4.2.1总则《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12)

4.2.1.1对灰土地基、砂和砂石地基、土工合成材料地基、粉煤灰地基、强夯地基、注浆地基、预压地基,其竣工后的结果(地基强度或承载力)必须达到设计要求的标准。

检验数量,每单位工程不应少于3点,1000m2以上工程,每100m2应至少有1点,3000m2以上工程,每300m2至少有1点。

每一独立基础下至少应有1点,基槽每20延米应有1点。

4.2.1.2对水泥土搅拌桩复合地基、高压喷射注浆桩复合地基、砂桩地基、振冲桩复合地基、土和灰土挤密桩复合地基、水泥粉煤灰碎石桩复合地基及夯实水泥土桩复合地基,其承载力检验,数量为总数的0.5%~1%,但不应少于3处。

有单桩强度检验要求时,数量为总数的0.5%~1%,但不应少于3根。

措施:

(1)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完整的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检验制度。

(2)地基处理施工要有针对性强,切实可行的施工组织设计。

(3)监理要有监理规划及监理细则,监理人员应具备一定的专业资质。

(4)加强施工过程的监控。

4.2.1.3工程桩应进行承载力检验。

对于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或地质条件复杂,成桩质量可靠性低的灌注桩,应采用静荷载试验的方法进行检验,检验桩数不应少于总桩数的1%,且不应少于3根,当总桩数少于50根时,应不少于2根。

措施:

(1)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完整的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检验制度。

(2)施工要有针对性强,切实可行的施工组织设计及试验计划。

(3)监理要有监理规划及监理细则,监理人员应具备一定的专业资质,并加强过程监督。

4.2.1.4土方开挖的顺序、方法必须与设计工况相一致,并遵循“开槽支撑,先撑后挖,分层开挖,严禁超挖”的原则。

4.2.1.5基坑(槽)、管沟土方工程验收必须确保支护结构安全和周围环境安全为前提。

当设计有指标时,以设计要求为依据,如无设计指标时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措施:

(1)基坑的支护结构施工必须保证质量,因支护结构绝大部分为本规范所提及的结构,应在施工中严格控制质量要求。

(2)建立有效、及时的施工监测体系,包括采用先进的仪器,强化监测人员的责任等。

(3)制定切实可行的施工方案,超过一定规模的应组织专家论证,并严格按照施工方案执行。

4.2.2总则:

《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2012)。

基坑周边施工材料、设施或车辆荷载严禁超过设计要求的地面荷载限值。

措施:

基坑开挖施工过程中各种情况变化较大,如拉土汽车、地面作为挖土转运站等情况都能造成地面超载,因此在基坑开挖过程中可考虑派专人对地面超载进行检查监控,保证在各种状况下的地面荷载限定在设计规定允许荷载范围内。

4.2.3总则:

《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2002)

对土石方开挖后不稳定或欠稳定的边坡,应根据边坡的地质特征和可能发生的破坏等情况,有取自上而下、分段跳槽、及时支护的逆作业或部分逆作法施工。

严禁无序大开挖、大爆破作业。

措施:

(1)边坡工程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

(2)制定结合工程实际切实可行的施工组织设计。

(3)选择安全的开挖方案。

4.2.4总则:

《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2009

开挖深度大于等于5米或开挖深度小于5米但现场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基坑工程以及其他需要监测的基坑工程应实施基坑工程监测。

措施:

(1)基坑监测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

(2)第三方基坑监测必须严格按基坑工程设计、地下结构设计以及周边环境中被保护对象的控制要求进行监测。

4.2.5总则:

《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2012)。

复合地基承载力的验收检验应采用复合地基静载荷试验,对有粘结强度的复合地基增加体尚应进行单桩静载荷试验。

措施:

(1)地基处理工程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

(2)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试验检测单位对本工程桩基进行试验检测。

(3)结合工程实际制定试验方案。

4.3模板工程

实际工程中,由于模板工程施工不当引起的质量问题或安全事故主要有下列原因:

(1)模板及支撑系统承载能力、刚度和稳定性不够。

(2)拆模时间过早,混凝土强度不足。

(3)拆模顺序和安全措施存在问题。

(4)拆模后措施不当。

4.3.1模板及其支架应根据工程结构形式、荷载大小、地基土类别、施工设备和材料供应等条件进行设计。

模板及其支架应具有足够的承载能力、刚度和稳定性,能可靠地承受浇筑混凝土的重量、侧压力以及施工荷载。

措施:

(1)模板及其支架的设计考虑工程结构形式、荷载大小、地基土类别、施工设备和材料供应等条件。

(2)施工时,严格按照模板施工方案执行,确保施工安全及工程质量。

4.3.2总则:

《大体积混凝土施工规范》GB50496-2009

模板和支架系统在安装、使用和拆除过程中、必须采取防倾覆的临时固定措施。

模板及其支架拆除的顺序及安全措施应按施工技术方案执行。

措施:

(1)模板及其支架拆除时,混凝土结构可能尚未形成设计要求的受力体系,必要时应加设临时支撑。

后浇带模板的拆除及支顶易被忽视而造成结构缺陷,应特别注意。

(2)模板安装、使用和拆除必须制度详细的施工方案,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按方案执行。

4.4钢筋工程

4.4.1当钢筋的品种、级别或规格需作变更时,应办理设计变更文件。

当需要进行钢筋代换时,应办理设计变更文件。

措施:

当需要作钢筋代换时,必须由设计单位经计算校核,出具书面洽商或设计变更通知书,并按代换以后的设计要求施工和验收。

4.4.2对有抗震设防要求的框架结构,其纵向受力钢筋的强度应满足设计要求;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对一、二、三级抗震等级设计的框架和斜撑构件(含梯段)中的纵向受力钢筋应采用HRB335E、HRB400E、HRB500E、HRBF335E、HRBF400E或HRBF500E钢筋,其强度和最大力下总伸长率的实测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钢筋的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小于1.25;

(2)钢筋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强度标准值的比值不应大于1.30;

(3)钢筋的最大力下总伸长率不应小于9%。

措施:

按进场的批次和产品的抽样检验方案确定检查数量。

若有关标准中对进场检验数量作了具体规定,应遵照执行;若有关标准中只有对产品出厂检验数量作了规定,则在进场检验时,检查数量可按下列情况确定:

(1)当一次进场的数量大于该产品的出厂检验批量时,应划分为若干个出厂检验批量,然后按出厂检验的抽样方案执行;

(2)当一次进场的数量小于或等于该产品的出厂检验批量时,应作为一个检验批量,然后按出厂检验的抽样方案执行。

4.4.3钢筋安装时,受力钢筋的品种、级别、规格和数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措施:

检查应在钢筋绑扎安装后进行,并在浇筑混凝土之前的隐蔽工程验收时加以确认,并有隐检记录。

4.4.4总则:

《钢筋机械连接技术规程》JGJ107-2010

Ⅰ级、Ⅱ级、Ⅲ级接头的抗拉强度应符合技术规程的相关规定。

对接头的每一验收批,必须在工程结构中随机截取3个接头试件作抗拉强度试验,按设计要求的接头等级进行评定。

当3个接头试件的抗拉强度均符合相关规程要求时,该验收批应评为合格。

如有1个试件的抗拉强度不符合要求,应再取6个试件进行复检。

复检中如仍有1个试件的抗拉强度不符合要求,则该验收批应评为不合格。

措施:

(1)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材料供货商,严格控制原材的质量。

(2)制定钢筋施工方案及详细的工程试验方案,并严格按方案执行。

4.5混凝土工程

混凝土结构的性能,特别是其承载受力性能事关生命、财产安全,向来是质量控制的重点。

原材料质量和关键施工工序的控制对保证结构质量和安全起到重要作用,但均属于预控性质的检验而非对结构实际质量的直接检查。

因此,原材料和施工工序的检查并不能代替实际结构的检验。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直接对结构进行试验和检验。

这是保证结构实际质量的最直接手段。

列为强制性条文的试验和检验项目如下:

(1)影响结构性能的重要施工工艺的试验检验;

(2)结构实体外观质量和尺寸偏差的严重缺陷的检验;

4.5.1水泥进场进应对其品种、级别、包装或散装仓号、出厂日期等进行检查,并应对其强度、安定性及其他必要的性能指标进行复验,其质量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GB175等的规定。

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时,应进行复验,并按复验结果使用。

钢筋混凝土结构、预应力混凝土结构中,严禁使用含氯化物的水泥。

措施:

(1)按同一生产厂家、同一等级、同一品种、同一批号且连续进场的水泥,袋装不超过200t为一批,散装不超过500t为一批,每批抽样不少于一次进行检查。

(2)检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

4.5.2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用于检查结构构件混凝土强度的试件,应在混凝土的浇筑地点随机抽取。

取样与试件留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拌制100盘且不超过100m3的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2)每工作班拌制的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100盘时,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3)当一次连续浇筑超过1000m3时,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每200m3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4)每一楼层、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5)每次取样应至少留置一组标准养护试件,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组数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措施:

试件应在混凝土浇筑地点随机抽取,这是为了真实反映结构混凝土的实际质量。

取样与试件留置应符合《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107的规定。

结合混凝土结构现场施工的特点,又补充规定了“当一次连续浇筑超过1000m3时,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每200m3取样不得少于一次”和“每一楼层、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每次取样应至少留置一组标准养护试件。

应指出的是,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组数,除应考虑用于确定施工期间结构构件的混凝土强度外,还应考虑用于结构实体混凝土强度的检验,增加必要的用于结构混凝土强度检验的混凝土试件组数。

4.5.3现浇结构的外观质量有下列情况:

(1)现浇结构的外观质量不应有严重缺陷;

(2)现浇结构不应有影响结构性能和使用功能的尺寸偏差。

混凝土设备基础不应有影响结构性能和设备安装的尺寸偏差。

措施:

在结构拆模以后,应对实体结构进行全数观察检查,记录其外观质量和尺寸偏差的实际状态。

对于外观质量的一般缺陷应及时进行修复处理。

对一般的尺寸偏差,只要其合格点率符合要求,可通过验收。

但对外观质量的严重缺陷和过大的尺寸偏差,则应由施工单位提出技术处理方案并经监理(建设)单位认可后方能进行处理。

处理后,应重新检查验收。

有关缺陷情况的记录、修复处理的技术方案以及修复后再检查验收的结果均应存档备案。

4.6砌体结构工程

总则:

《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11

4.6.1砖和砂浆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措施:

(1)砌体材料进场相关的资料必须齐全,进场材料必须要求复试,检验合格方可用于施工。

(2)施工过程中严格控制砂浆的配合比及砂浆的使用时间。

4.6.2砖砌体的转角处和交接处应同时砌筑,严禁无可靠措施的内外墙分砌施工。

在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及8度以上地区,对不能同时砌筑而又必须留置的临时间断处应砌成斜槎,普通砖砌体斜槎水平投影长度不应小于高度的2/3,多孔砖砌体的斜槎长高比不应小于1/2。

斜槎高度不得超过一步脚手架的高度。

措施:

(1)施工前认真审阅图纸及相关施工规范,编制切实可行的施工方案,对重点部位制定相应的控制错施和技术交底。

(2)施工前对相关人员进行技术交底,施工过程中严格按制定的施工方案、图集和标准施工。

4.6.3小砌块和芯柱混凝土、砌筑砂浆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措施:

(1)砌筑材料进场,材料必须有产品合格证、相关检测报告,砌块的规格必须符合要求。

(2)施工过程中严格控制混凝土及砂浆的配合比及使用时间。

4.7屋面工程

总则:

《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2012。

屋面工程所用的防水、保温材料应有产品合格证书和性能检测报告,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必须符合国家现行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产品质量应由经过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资质认可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其计量认证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屋面防水工程完工后,应进行观感质量检查和雨后观察或淋水、蓄水试验,不得有渗漏和积水现象。

保温材料的导热系数、表观密度或干密度、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燃烧性能,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措施:

(1)屋面防水、保温材料进场资料必须齐全完备,必须按相应规范要求进行复试检测,对不合格品及时退场,严禁先使用后复试将不合格品使用到工程中。

(2)屋面防水保温工程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专业分包资质及优秀的施工队伍。

(3)编制屋面工程防水保温施工方案,对重点部位、重要防水保温节点进行提前交底,施工过程中严格按施工方案执行。

4.7防水工程

总则:

《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2011。

防水混凝土结构的施工缝、变形缝、后浇带、穿墙管、埋设件等设置和构造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涂料防水层的平均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最小厚度不得小于设计厚度的90%。

中埋式止水带埋设位置应准确,其中间空心圆环与变形缝的中心线应重合。

采用掺膨胀剂的补偿收缩混凝土,其抗压强度、抗渗性能和限制膨胀率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措施:

(1)地下防水工程必须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

(2)地下防水工程的材料进场资料必须齐全完备,进场后应按规范要求进行复试检测。

(3)结合工程实际情况,编制切实可行的防水工程施工方案,对重要部位进行重点控制,确保防水工程无渗露。

(4)严格控制防水混凝土的配合比及外加剂的渗量,确保防水混凝土的各项性能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

4.8装饰装修工程

总则: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

4.8.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必须进行设计,并出具完整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措施:

(1)首先要把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划分清楚。

设计单位要对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施工单位要对施工质量负责。

当设计单位授权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图细部节点设计时,应有授权文件;设计单位只作口头授权时,施工单位应主动要求提供书面授权。

(2)在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3)施工图设计文件应按规定程序报审。

4.8.2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必须保证建筑物的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

当涉及主体和承重结构改动或增加荷载时,必须由原结构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核查有关原始资料,对既有建筑结构的安全性进行核验、确认。

措施:

(1)建设单位应对工程的质量和安全负责。

建设单位应充分认识到结构安全的重要性,使用功能和装饰效果应服从结构安全的需要,绝对不可一味追求外观豪华,造成安全隐患。

(2)设计单位应对设计文件负责。

设计单位应充分认识到结构安全的重要性,对既有建筑物的装饰装修工程进行设计之前,应根据建筑物主体结构的实际情况进行充分的勘查、核验。

(3)施工单位应对施工质量负责,在进行主体结构或承重结构改动或增加荷载施工时,如没有具备相应资质设计单位的确认文件,应拒绝施工。

4.8.3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的规定。

措施:

(1)设计单位应掌握国家标准关于有害物质限量的技术要求,避免采用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装饰装修材料;同时还应考虑即使材料合格,但单位空间用量太大而产生的累积效应。

(2)施工单位应尽量选择有害物质含量低的材料品牌,并应要求供货方提供材料的合格检测报告。

(3)《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规定进行有害物质含量复验的材料及项目包括人造木板的甲醛含量、室内用花岗岩的放射性,施工单位应在进场材料中抽取样品,并送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复验。

复验不合格的材料不得用于工程。

合格的复验报告原件应存档。

(4)如对供货方提供的检测报告的真实性有怀疑,应进行见证检测。

4.8.4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使用的材料应按设计要求进行防火、防腐和防虫处理。

措施:

(1)设计单位应按照《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及有关规定对材料的燃烧性能提出要求,需要进行防火、防腐和防虫处理的材料应做出具体说明。

(2)施工单位应认识到防火、防腐、防虫处理的重要性,严格按设计要求对材料进行处理。

(3)监理工作应到位,保证各项处理措施得到落实,防止发生减少处理步骤、偷工减料的现象。

4.8.5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中,严禁违反设计文件擅自改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主要使用功能,严禁未经设计确认和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拆改水、暖、电、燃气、通讯等配套设施。

措施:

(1)施工单位应认识到擅自拆改的严重后果,杜绝擅自拆改的行为。

即使建设单位提出此类要求,也应经过设计单位提供相关设计修改文件。

(2)所有涉及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水、暖、电、燃气、通讯等的改动,应按施工图或设计变更要求进行,并应与正式施工一样进行质量控制与验收。

4.8.6施工单位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并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弃物、噪声、震动等对周围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

措施:

(1)施工单位应积极开展文明施工教育,增强员工的环保意识,自觉维护施工环境。

(2)施工单位应制定环境保护施工方案,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各种粉尘、废气、建筑垃圾对周围环境造成的污染以及噪声、震动等产生的危害。

4.8.7外墙和顶棚的抹灰层与基层之间及各抹灰层之间必须粘结牢固。

措施:

(1)抹灰前,基层表面的尘埃、疏松物、脱模剂和油渍应清理干净。

(2)表面光滑的基层,抹灰前应做毛化处理。

(3)不同材料基体交接处表面的抹灰层容易开裂,应采取强加措施。

(4)基层表面的含水率应适宜。

如基层表面干燥,砂浆中的水分很快被吸收,将会影响砂浆的粘结力。

(5)一次抹灰不应过厚,干缩率较大会影响抹灰层与基层粘结牢固。

4.8.8建筑外门窗的安装必须牢固。

在砌体上安装门窗严禁用射钉固定。

措施:

(1)预埋件的数量、位置、埋设方式、与框的连接方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2)建筑外门窗为推拉门窗时,推拉门窗扇必须有防脱落措施。

(3)建筑外门窗为组合窗时,拼樘料的规格、尺寸应符合设计规定,材料质量应严格要求。

4.8.9重型灯具、电扇及其它重型设备严禁安装在吊顶工程的龙骨上。

措施:

(1)设计单位不得将重型灯具、电扇及其它重型设备设计安装在龙骨上。

(2)施工单位不得将重型灯具、电扇及其它重型设备安装在龙骨上。

4.8.10饰面板安装工程的预埋件(或后置埋件)、连接件的数量、规格、位置、连接方法和防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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