胶东国际机场建设区内村庄房屋征迁安置补偿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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胶东国际机场建设区内村庄房屋征迁安置补偿方案

   第一部分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胶东国际机场项目顺利实施,改善村民居住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山东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参照国内其他地区机场建设征迁工作的经验做法,结合拟征迁村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征迁人:

胶州市人民政府

   第三条 征迁实施单位:

由胶东街道办事处和房屋所属村委会具体负责实施。

   第四条 征迁范围:

胶东国际机场建设区内需征迁的村庄。

机场噪音影响区内的河西店村、后店口村和碧沟河改道涉及的安家村的征迁,参照本方案执行。

   第五条 征迁期限:

2015年7月18日至2015年8月31日。

第二部分 安置补偿原则

   第六条 房屋征迁补偿以合法宅基地上北正房间数作为补偿基数,房屋安置补偿采取集中安置方式,为村民安置房屋办理商品住房产权证,不再重新划拨宅基地。

   

(一)符合“一户一宅”法律规定,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村民,其安置补偿可以选择房屋安置方式或者货币补偿方式。

   

(二)对拥有多处宅基地的村民,对其合法拥有的宅基地,享受上述“一户一宅”安置补偿政策,其余宅基地上房屋则按照房屋北正房实际面积进行货币补偿。

   (三)被征迁房屋的北正房间数认定

   1.平房:

以批准的合法宅基地间数为准。

   2.二层楼房:

以经规划部门或办事处批准的宅基地上北正房间数为基数,上下各两间的,按4间北正房计算;上下各三间的,按6间北正房计算,以此类推。

未经规划部门或办事处批准的,以一层宅基地间数计算,二层及以上房屋按重置成新价给予货币补偿。

   (四)多层单元式村民楼面积认定

   有证房屋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合法建筑面积为准;无法提供证件的房屋面积以评估机构测量确认的面积为准。

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五)院内其他房屋面积的认定

   有证房屋以房屋所有权证、规划许可审批证件记载的合法建筑面积为准;无法提供证件的房屋面积以评估机构测量确认的面积为准。

第三部分  补偿方式和标准

   第七条 采取房屋安置补偿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的方式

   

(一)房屋安置补偿标准

   房屋安置按以下标准进行补偿:

   1.平房

   每间北正房安置楼房45平方米。

   2.二层楼房

   每间北正房安置楼房45平方米,本村村民按照北正房测绘面积,每平方米给予200元补助。

   3.多层单元式楼房

   

(1)按照房屋建筑面积给予补偿;

   

(2)每户增加10平方米住房改善面积;

   (3)补偿房屋的公摊面积单独计入应补偿面积。

   

(二)货币补偿标准

   1.符合“一户一宅”法律规定,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村民,其北正房房屋按以下标准进行补偿:

   北正房房屋货币补偿金=应安置面积×征迁区域新建商品住房平均市场价格。

   其中二层楼房本村村民按照北正房测绘面积,每平方米再给予200元补助。

   2.对拥有多处宅基地的村民,对其合法拥有的宅基地,享受上述“一户一宅”货币补偿政策,其余宅基地上的北正房房屋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补偿。

   北正房房屋货币补偿金=房屋实际面积×征迁区域新建商品住房平均市场价格。

   3.多层单元式楼房补偿标准。

以本方案第七条第一款规定计算的应补偿面积,按照征迁区域新建商品住房平均市场价格结算货币补偿金。

其中,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补偿房屋公摊面积,按照该款第一项至第二项的应补偿面积之和乘以公摊面积比例计算。

公摊面积比例,按照该安置区住宅房屋建设项目的平均公摊面积比例计算。

即货币补偿金=应补偿面积×征迁区域新建商品住房平均市场价格。

楼房配套车库、附房性质的房屋,按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类似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给予货币补偿。

   (三)院内其他房屋(北正房除外)的补偿

   院内其他房屋的补偿由评估机构按房屋重置成新价进行评估补偿。

   (四)室内装饰、装修及院内地上附着物补偿

   室内装饰、装修及院内地上附着物补偿由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补偿。

   (五)安置房屋室内简装补助费

   每套安置房屋给予5000元的简装补助费。

   (六)搬家补助费

   每处宅基地给予1200元的搬家补助费。

   (七)临时过渡补助费

   1.选择房屋安置的过渡补助标准:

   平房、二层楼房均按每间北正房每月270元的标准给予临时过渡补助费,一次性计发30个月。

多层单元式住宅按照房屋合法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5元的标准一次性计发30个月的临时过渡补助费。

逾期交付安置房屋的,按实际超出期限给予(双倍)补助。

   2.享受“一户一宅”安置补偿政策,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过渡补助标准:

   平房、二层楼房均按每间北正房每月270元的标准给予临时过渡补助费,一次性计发10个月。

多层单元式住宅按照房屋合法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5元的标准一次性计发10个月的临时过渡补助费。

   (八)其他补助费

   1.被征迁房屋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给予补助:

   

(1)具有合法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并在近3年内有纳税记录;

   

(2)营业执照、税务登记注明的营业地址与实际营业地址相一致。

   对住宅房屋具备上述条件并实际营业的,按实际营业面积在住宅房屋补偿的基础上,依据以下标准增加补助:

   ①营业时间1年以内的(包括1年),按每平方米100元给予补助;

   ②营业时间1年以上3年以内的(包括3年),按每平方米300元给予补助;

   ③营业时间3年以上的,按每平方米500元给予补助。

   2.移机费补助:

   

(1)有线电视每部200元;

   

(2)挂式空调每台300元,立式空调每台500元;

   (3)太阳能每台500元。

第四部分 后续安置

   第八条 预留村民安置楼标准

   按应安置面积增加10%的房屋作为预留安置房源,用于解决存在住房困难的村民及安置选房时户型搭配等需要。

   第九条 预留村公用事业用房标准

   按人均2平方米标准为村庄预留村集体办公以及老年活动中心、幼儿园、卫生室等公用事业用房。

   第十条 预留村集体经济发展用房(主要是网点)

   按人均15平方米标准为村庄建造村集体经济发展用房,为村民缴纳养老保险、解决村民特殊生活保障以及村正常办公支出,补贴村庄后续发展需要。

   第十一条 安置户型及安置楼搭配组合标准

   以安置区规划设计为准。

   第十二条 有关配套标准

   安置楼房水、电、通讯、有线电视、天然气齐全,铺设地暖。

   第十三条 选房原则

   按照签订协议搬家腾房交钥匙的先后顺序,由村委会发给《抓阄选房顺序号》。

在回迁时,被征迁人凭《抓阄选房顺序号》,按规定时间参加抓阄选房,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结算

   1.被征迁人在签订房屋安置补偿协议后,领取搬迁补助费和临时过渡补助费,剩余款项在搬家腾房、交钥匙、验收合格后一次性结清。

   2.因设计或施工等原因造成新建安置楼面积大于征迁补偿协议约定面积的,在3%以内的,由被征迁人按建造成本价格结算;3%以外的面积由被征迁人无偿获得。

实际建筑面积不足安置面积部分,在3%以内的,按货币补偿价格补偿被征迁人,3%以外的面积按货币补偿双倍价格补偿被征迁人。

   3.领取补偿款时,被征迁房屋产权人须持《征迁补偿协议书》、产权人的身份证,委托他人领取的须持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或所属村委会出具的相关证明和委托人的身份证,到征迁指挥部办理领款手续,到指定银行取款。

第五部分 奖励

   第十五条 货币补偿奖励

   享受“一户一宅”安置补偿政策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房屋货币补偿金10%的奖励。

   第十六条 速迁奖励

   1.第一时间段(共4天):

自2015年8月23日至2015年8月26日签订征迁补偿协议、搬家腾房、交钥匙的,平房每间北正房奖励5000元,二层楼每间北正房奖励10000元,单元式多层楼给予合法建筑面积400元/㎡的征收奖励。

   2.第二时间段(共3天):

自2015年8月27日至2015年8月29日签订征迁补偿协议、搬家腾房、交钥匙的,平房每间北正房奖励2500元,二层楼每间北正房奖励5000元,单元式多层楼给予合法建筑面积100元/㎡的征收奖励。

   逾期签订协议搬迁的不享受上述奖励。

   第十七条  村庄速迁奖

   1.第一时间段(共4天)自2015年8月23日至2015年8月26日期间,村庄签订征迁补偿协议、搬家腾房、交钥匙达到100%的,给予每处宅基地20000元奖励。

   2.第二时间段(共3天)自2015年8月27日至2015年8月29日期间,村庄签订征迁补偿协议、搬家腾房、交钥匙达到100%的,给予每处宅基地10000元奖励。

   逾期的不享受上述奖励。

第六部分  附则

   第十八条 评估机构的确定

   按照村庄民主决策程序,从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名录中确定评估机构。

   第十九条 拆除征收范围内的房屋、附着(属)物,按照《青岛市房屋建筑拆除工程管理办法》的规定,由胶东国际机场征迁安置工作指挥部统一组织拆除。

   第二十条 未尽事宜及特殊事项由胶东国际机场征迁安置工作指挥部研究确定。

   第二十一条 本方案由胶东国际机场征迁安置工作指挥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方案仅适用于胶东国际机场范围内村庄的征迁补偿安置。

胶东国际机场建设区内集体土地上企业房屋征迁补偿方案

第一部分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胶东国际机场项目顺利实施,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参照我市以往集体土地上企业征迁的经验做法,并结合本区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征迁人:

胶州市人民政府

   第三条 征迁实施单位:

由胶东街道办事处和房屋所属村委会具体负责实施。

   第四条 征迁范围:

胶东国际机场建设区内需征迁的集体土地上的企业房屋。

机场噪音影响区内的河西店村、后店口村和碧沟河改道涉及的安家村集体土地上的企业房屋征迁,参照本方案执行。

   第五条 征迁期限:

2015年7月18日至2015年8月31日。

第二部分 补偿

   第六条 补偿方式:

采取货币补偿的方式

   对被征迁房屋、附属设施、装修及土地使用权给予补偿;对符合规定的,给予征迁补助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土地整理费及征迁奖励等费用;被征迁人自行过渡和安置。

   

(一)房屋补偿

   1.合法房屋补偿

   

(1)工业厂房类房屋补偿

   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按照青政发〔2015〕5号文件《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征地年产值和补偿标准的通知》规定,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房屋重置成新价评估确定其价值,征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2)集体土地上商业网点的补偿

   集体土地上商业网点性质房屋(系指土地性质为集体商服用地),根据房屋的建筑面积、区域因素、个别因素,参照被征收房屋的相同或类似区域同类性质房屋的市场价格,(若参照国有商住地房地产价格的应扣除出土地让金),由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其市场价值,征收人给予货币补偿。

   (3)独立办公用房补偿

   根据房屋的建筑面积、法定用途、区域因素、个别因素,参照被征收房屋的相同或类似区域同类性质房屋的市场价格,由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其市场价值,征收人给予货币补偿。

   2.未登记房屋处理办法

   由市政府组织监察、科工信、建设、国土、审计、房管、规划、综合执法等部门和办事处对未登记房屋进行调查认定,出具认定意见。

   

(1)经认定为合法建筑,经公示无异议的,按照有证房屋予以补偿。

   

(2)从尊重历史的角度,结合实际使用情况,经认定为无证房屋,经公示无异议且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完成搬迁的,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重置成新价给予补偿,并给予一定补助。

   (3)违法占地、违章建筑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二)集体土地征收补偿

   1.按征地片区综合地价标准,补偿给土地所有权人。

   2.租赁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

   由村委会收回土地使用权,解除租赁合同,按如下标准给予补偿。

  

(1)对一次性缴纳租赁费用的,退还剩余使用年限的租赁费用,并承担同期银行贷款利息。

  

(2)对按年缴纳租赁费用的,退还一年的租赁费用。

  (3)对承租人按照原合同约定利用的土地使用面积,给予18元/㎡的土地整理费用补偿,未进行整理的不予补偿。

  (三)其他补偿

   1.附属设施、特殊构筑物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

   附属设施、特殊构筑物及地上附着物,按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价值,给予货币补偿。

   2.生产设备的补偿

   对企业不可迁移的生产设备,按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价值,给予货币补偿。

   3.房屋装饰装修的补偿

   房屋的装饰装修,按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价值,给予货币补偿。

   4.特殊物品处置补偿

   对企业征迁中需要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处理(含运输)、处置的物品(含原料、产品、废品及垃圾),企业在相关部门监督下,由具备资质的专业机构处置,经相关部门核实批准后,全额补助处理(含运输)、处置费用。

   第七条 搬迁补助费及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一)合法房屋

   1.搬迁补助费:

按征迁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0元的标准计发,总额低于1200元的,按1200元计发。

   2.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征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依据被征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补偿,属于商场、商铺建筑类的,按被征收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70元的标准计发12个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属于商务类建筑的,按照被征收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60元的标准计发12个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工业类、办公类、公共建筑类的,按征迁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50元的标准计发12个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二)无证房屋

   1.搬迁补助费:

认定为无证房屋的,按认定的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计发搬迁补助费补助。

   2.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认定为无证房屋的,按认定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25元的标准计发12个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三)其他补助费用

   1.有线电视移机每台200元;

   2.空调移机,挂式每台300元,立式每台500元;

   3.太阳能移机每台500元。

第三部分 奖励

   第八条搬迁奖励

   被征迁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完成搬迁的,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一)商业网点、独立办公类房屋

   1.在2015年8月23日至2015年8月26日签订协议的(共4天),给予合法建筑面积80元/㎡的征收奖励,每户不足30000元的,按30000元进行奖励。

   2.在2015年8月27日至2015年8月29日签订协议的(共3天),给予合法建筑面积40元/㎡的征收奖励。

   

(二)工业房屋

   1.具有土地使用证,在2015年8月23日至2015年8月26日签订协议的(共4天),按土地使用面积18元/㎡给予征收奖励,每户不足30000元的,按30000元进行奖励。

   2.具有土地使用证,在2015年8月27日至2015年8月29日签订协议的(共3天),按土地使用面积9元/㎡给予征收奖励。

   3.无土地使用证的,在2015年8月23日至2015年8月29日签订协议并完成征迁的(共7天),按照土地使用面积9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未按期征迁的不享受上述奖励。

第四部分 附则

   第九条 其他有关问题处理

   

(一)评估机构的确定

   按照法定程序,从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名录中确定评估机构。

   

(二)协议签订时应提供材料

   被征迁人在签订协议时,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产权人身份证等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经营类房屋需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法定代表人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租赁经营的需提供租赁合同和承租人身份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三)补偿方案和房屋评估结果公示

   征迁补偿方案及被征收人房屋的评估结果向社会张榜公示,接受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

   (四)土地、房屋存在法律纠纷解决方法

   被征迁人的土地、房屋如存在抵押、司法查封、产权纠纷等问题的,在规定期限内由被征迁人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行解决。

   (五)补偿款的支付办法

   被征迁人签订征迁补偿协议领取搬家补助、停产停业损失、生产设备补偿、房屋装饰装修补偿等费用,剩余款项在搬家腾房、交钥匙、在房地产登记部门注销该宗房地产抵押登记并交回该宗房地产的土地证、房产证,经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支付。

   (六)规定期限内达不成征迁补偿协议的处理办法

   对逾期未签订补偿协议的或因各种原因达不成补偿协议的,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拆除征收范围内的房屋、附着(属)物,按照《青岛市房屋建筑拆除工程管理办法》的规定,由胶东国际机场征迁安置工作指挥部统一组织拆除。

   第十一条 未尽事宜及特殊事项由胶东国际机场征迁安置工作指挥部研究确定。

   第十二条 本方案由胶东国际机场征迁安置工作指挥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方案仅适用于胶东国际机场范围内集体土地企业的征迁补偿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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