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观设计常用尺寸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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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
道路名称
道路宽度
居住区道路
红线宽度不宜小于20m
小区道路
路面宽5-8m,建筑控制线之内的宽度,采暖区不宜小于14m,非采暖区不宜小于10m
组团道路
路面宽3-5m,建筑控制线之内的宽度,采暖区不宜小于10m,非采暖区不宜小于8m
宅间小路
路面宽度不宜小于2.5m
园路(甬路)
不宜小于1.2m
主要道路(车辆行使道路)宽7~10米
次要道路(人行大道)宽3~5米
休闲小径或双人散步小道宽0.6~1.5米
园灯:
由灯头、灯杆和灯座三部分组成灯柱高约3~5米
园桌:
直径1000~1200高度700~750
栏杆:
低栏高0.2~0.3米中栏高:
0.8~1米高栏高1.1~1.3米
功能要求
高度(m)
隔离绿化植物
0.4
限制车辆出入
0.5-0.7
标明分界区域
1.2-1.5
限制人员出入
1.8-2.0
供植物攀援
2.0左右
隔噪声实栏
3.0-4.5
坡道:
居住区道路最大纵坡不应大于8%;园路不应大于4%;自行车专用道路最大纵坡控制在5%以内;轮椅坡道一般为6%;最大不超过8.5%,并采用防滑路面;人行道纵坡不宜大于2.5%。
坡度的视觉感受与适用场所。
坡度(%)
视觉感受
适用场所
选择材料
1
平坡,行走方便,排水困难
渗水路面,局部活动场
地砖,料石
2-3
微坡,较平坦,获得方便
室外场地,车到,草皮路,绿化种植区,园路
混凝土,沥青,水刷石
4-10
缓坡。
导向性强
草坪广场,自行车道
种植转,砌转
10-25
陡坡,坡型明显
坡面草皮
种植转,砌转
园路、人行道坡道宽一般为1.2m,但考虑到轮椅的通行,可设定为1.5m以上,有轮椅交错的地方其宽度应达到1.8m
树池及树池箅选用表
树高
树池尺寸(m)
树池尺寸(m)
直径
深度
3m左右
0.6
0.5
0.75
4-5m
0.8
0.6
1.2
6m左右
1.2
0.9
1.5
7m左右
1.5
1.0
1.8
8-10m
1.8
1.2
2.0
木栈道由表面平铺的面板(或密集排列的木条)和木方架空层(2CM)两部分组成
一般为3-5cm厚,板宽一般为10-20cm之间,板与板之间宜留出3-5mm宽的缝隙。
饮水器(饮泉)
饮水器分为悬挂式饮水设备、独立式饮水设备和雕塑式水龙头等。
饮水器的高度宜在800mm左右,供儿童使用的饮水器高度宜在650mm左右,并应安装在高度100-200mm左右的踏台上。
饮水器的结构和高度还应考虑轮椅使用者的方便。
垃圾容器
垃圾容器分为固定式和移动式两种。
普通垃圾箱的规格为高60-80cm,宽50-60cm。
放置在公共广场的要求较大,高宜在90cm左右,直径不宜超过75cm。
座椅(具)
室外座椅(具)的设计应满足人体舒适度要求,普通座面高38-40cm,座面宽40-45cm,标准长度:
单人椅60cm左右,双人椅120cm左右,3人椅180cm左右,靠背座椅的靠背倾角为100°-110°为宜。
功能要求
高度(m)
隔离绿化植物
0.4
限制车辆出入
0.5-0.7
标明分界区域
1.2-1.5
限制人员出入
1.8-2.0
供植物攀援
2.0左右
隔噪声实栏
3.0-4.5
廊
廊以有顶盖为主,可分为单层廊、双层廊和多层廊。
廊的宽度和高度设定应按人的尺度比例关系加以控制,避免过宽过高,一般高度宜在2.2-2.5m之间,宽度宜在1.8-2.5m之间。
居住区内建筑与建筑之间的连廊尺度控制必须与主体建筑相适应。
棚架形式可分为门式、悬臂式和组合式。
棚架高宜2.2-2.5m,宽宜2.5-4m,长度宜5-10m,立柱间距2.4-2.7m。
照明分类
适用场所
参考照度
(Lx)
安装高度
(m)
注意事项
车行照明
居住区主次道路
10-20
4.0-6.0
灯具应选用带遮光罩下照明;避免强光直射到住户屋内;光线投射到路面上要均衡。
自行、停车场
10-30
2.5-4.0
人行照明
步行台阶(小径)
10-20
0.6-1.2
避免眩光,采用较低处照明;光线宜柔和。
园路、草坪
10-50
0.3-1.2
场地照明
运动场
100-200
4.0-6.0
采用向下照明方式,灯具的选择应由艺术性。
休闲广场
50-100
2.5-4.0
广场
150-300
装饰照明
水下照明
150-400
水下照明应防水、防漏电,参与性较强的水池和游泳池使用12伏安全电压;应禁用或少用霓红灯和广告灯箱。
树木绿化
150-300
花坛、围墙
30-50
标志、门灯
200-300
安全照明
交通出入口(单元门)
50-70
灯具应设在醒目的位置;为了方便疏散,应急灯设在侧壁。
疏散口
50-70
特写照明
浮雕
100-200
采用侧光、投光和泛光灯多种形式;灯光色彩不宜太多;泛光不应直接射入室内。
建筑红线《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规定建筑物的台阶、平台、窗井、地下建筑及建筑基础,除基地内连通城市管线以外的其它地下管线不允许突出道路红线。
允许突出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
1.在人行道地面上空:
(1)2米以上允许突出窗扇、窗罩,突出宽度不大于0.4米;
(2)2.50米以上允许突出活动遮阳,突出宽度不应大于人行道宽度减1米,并不应大于3米;(3)3.50米以上允许突出阳台,凸形封窗、雨棚、挑檐,突出宽度不应大于1米;(4)5米以上允许突出雨棚、挑檐,突出宽度不应大于人行道宽减1米,并不大于3米。
2.在无人行道的道路上空:
(1)2.50米以上允许突出窗扇、窗罩,突出宽度不应大于0.4米;
(2)5米以上允许突出雨棚、挑檐,突出宽度不应大于1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