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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年9月24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具有临时宪法的作用。

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新民主主义即人民民主主义的国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政权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政权的机关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

政务院:

于1949年10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举行会议产生,是国务院的前身。

综合经济基础:

根据《共同纲领》建立起来的新中国国家政权是建立在新民主主义社会的综合经济基础之上的。

我国的过渡时期:

1949年新中国的建立至1956年底“三大改造”基本完成。

过渡时期国家政权的过渡性质:

新中国国家政权是建立在新民主主义社会的综合经济基础之上的;

是建立在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小资产阶级、民族资产阶级的联盟基础之上的;

任务是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因此其性质为新民主主义国家政权。

中共中央国家机关体系:

⑴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具有制定法律、监督法律执行、任免国家机关负责人、订立对外条约等权力,兼有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和最高行政机关的双重性质。

⑵中央人民政府为行使国家政权的最高机关。

中国政治制度的主要发展时期以及具有的主要特点:

⑴1956~1966年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时期特点:

共产党的一元化领导体制全面确立和实施;

人民民主专政、党的领导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司法制度都严重破坏。

⑵1966~1976年“文化大革命”时期特点:

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全面破坏,国家陷于无政府状态;

停滞的十年。

⑶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新的历史时期

“文化大革命”后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逐步完善体现的几个方面:

⑴党的领导制度得到完善和加强⑵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得到全面恢复和加强⑶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和政治协商制度得到巩固和加强⑷国家立法、司法、监督制度进一步完备,法制建设加强

当代中国的国体

国家实质的含义:

是阶级统治的工具。

是一个阶级压迫另一个阶级的暴力机器。

国家制度的含义:

是统治阶级依据法律确定其政治领导和政治统治权以及统治与被统治关系的制度,是统治阶级为维护自己的政治统治而确定的根本政治制度。

国家制度即国体,是划分国家类型的标志,是我们分析国家本质的依据。

人民民主专政是当代中国的国家制度,是无产阶级专政在中国的具体形式。

近代中国的社会阶级状况和阶级特点:

⑴状况:

既不是资本主义国家,也不是封建主义国家,而是经济文化非常落后的半殖民地半封建国家。

⑵特点:

①封建地主阶级和官僚资产阶级掌握国家政权。

②无产阶级人数很少但很集中,受三座大山剥削,有很强的革命性和战斗力。

③农民和轻工业在全国人口和国民经济的比重大。

④民族资产阶级具有革命性和妥协性。

人民民主专政思想形成过程:

⑴毛泽东关于人民民主专政思想的主要论述⑵1949年的《共同纲领》确定中国人民民主专政是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小资产阶级、民族资产阶级以及其他爱国民主分子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政权⑶1954年9月第一部宪法载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国家。

”⑷1982年宪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中国人民民主专政的特点:

⑴坚持以工人阶级为领导,以工农联盟为基础⑵共产党在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制度中居于领导地位⑶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具有很大的灵活性和适应性⑷人民民主专政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能够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结成广泛的统一战线

人民民主专政的历史任务:

⑴保卫社会主义制度,保卫人民民主的权利。

⑵领导和组织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创造共产主义的物质基础。

第三章当代中国国家形式和国家机构

当代中国国家形式

国家形式的含义:

主要是指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即政体,也包括国家结构形式,即国家政权的区域组织形式(单一制、复合制)和国家治理形式(集权制、民主制)。

国家形式在根本上是由国家的①阶级本质、②社会的经济基础、③阶级关系决定的。

国家结构形式:

是指国家政权的区域组织,即国家的整体和部分、中央机关和地方机关之间的权力关系的形式。

一般分单一制和复合制。

联邦制国家是复合制国家的主要形式。

政体:

即国家政权组织形式,有君主制和共和制之分。

⑴君主制又有专制君主制和君主立宪制之分,君主立宪制又分为二元制君主立宪制和议会制君主立宪制。

⑵共和制政体又分为总统共和制和议会共和制。

(社会主义国家只能实行共和制的统治形式)

国体与政体的关系:

即国家本质与国家形式的关系。

国体决定政体,政体为国体服务。

统治阶级采用何种政权组织形式是服从其维护阶级统治和阶级利益的需要的。

国体相同的国家,其政体可能是不相同的;

而不同整政体的国家又可能有相同的政体。

单一制:

国家是由若干行政区域组成的单一主权国家,实行统一的中央集权,具有统一宪法和国籍,全国只有一个立法机关,一个中央政府。

联邦制:

是指由共和国、州、省、邦等联邦成员组成的联邦制国家,它在中央政府和区,域政府之间划分权力,各自都有某些独立的权力,实行中央地方分权制。

中国国家政权组织形式:

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由选民或代表依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依法选举代表,组成全国及地方各级权力机关体系,即全国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国家权力机关组织其他国家机关,行使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

⑵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统一行使国家权。

国家行政机关、军事领导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中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

民主集中制

中国国家结构形式:

单一制

中国实行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原因:

⑴中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统一多民族国家,这符合中国历史发展趋势和各民族共同愿望。

⑵中国是以汉族为主体的多民族国家,各少数民族又形成大杂居、小聚居的状况,完全可以采取单一制。

⑶中国社会主义建设和各族人民共同发展共同繁荣的需要决定了采取单一制。

⑷采取单一制是中国独立完整的保证。

中国单一制结构形式的复杂性:

⑴在少数民族聚集的地方建立民族自治机关,实行区域自治。

⑵在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设立特别行政区。

除外交和国防事务属于中央人民政府管理外,它依法享有高度的自治权。

⑶在一般地方行政区域,设置地方国家机关,在中央统一领导下管理本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等事务。

当代中国国家机构

国家机构的类型:

国家权力分为三部分:

①立法权②行政权③司法权按此可以将国家机关分为:

①国家权力机关:

指代表统治阶级全面独立的行使统治权的国家机关。

②国家行政机关:

指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对国家事务进行组织管理的国家机关。

③国家司法机关:

指行使国家司法权,代表国家进行审判和追究刑事责任并提出公诉的机关。

包括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

中国国家机构分类:

按其性质和职能分为五部分:

全国和各级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中国国家主席是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元首,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②中国国家行政机关: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③中国国家军事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④中国国家审判机关:

人民法院⑤国家法律监督机关:

人民检察院

国家机构的产生与发展和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的关系:

国家机构的产生与发展和社会经济、文化发展有紧密的关系:

⑴国家机构是人类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才产生的。

⑵纵观人类社会发展和国家形态的更替,国家机构作为国家管理社会政治经济文化事务的机关,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要素均随着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人口的增长、国家关系的变化、社会危机的产生等因素而不断扩大。

国家机构变革的依据和社会主义国家机构的发展、变革的基本方向和要求:

⑴国家机构变革的依据是政府职能的变化⑵社会主义国家机构的发展、变革的基本方向和要求:

精简和合理的组织国家机构,提高国家机构的工作效率,吸收广大劳动人民参加国家的管理活动。

中国国家机构的设置原则:

⑴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

这个原则主要是通过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出来。

①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是由人们或人民代表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代表了全国各族人民的意志和利益。

②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享有立法以及组织国家机关,对国家重大问题作出决定等权力。

③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来自人民,按照人民的利益和意志进行活动,集中人民的意志和意见对国家重大问题做出决定,并制定各种制度和法律。

⑵议行合一的原则:

主要表现为:

①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必须密切联系群众,接受群众监督,收集群众意见,参加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审议和决定重大问题,把广大群众的意见变成国家的法律和决定。

⑶民主集中制原则:

主要表现:

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地方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②在国家权力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关系上,由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制定领导权有明确的划分,使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军事领导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之间有合理的分工。

③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

第四章当代中国选举制度

当代中国选举制度的形成与发展

选举的含义:

人们根据公认的规则,从所有人或一些人中选择几个人或一个人担任一定职务的行为,是自由民主制度的重要体现和组成部分。

选举原则的含义是指在选举中有关选举权、选举方法、选举程序的规定中体现的民主原则。

选举制度的含义:

是指由选举法规定的有关选举国家民意代表机关或公职人员的各项制度的总称,其内容包括选举的基本原则、选举的机构、选举程序、选举方法等。

社会主义选举制度与资本主义选举制度的区别:

⑴资本主义选举制度是建立在金钱基础上的选举,它逐渐成为各资产阶级政党争夺统治权的工具,难以体现选民的民主权利和选择意愿,使真正意义上的民主选举难以实现。

⑵社会主义选举制度在本质上是与资本主义选举制度完全不同的新型民主制度。

社会主义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社会主义国家的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制度是真正实现平等、民主、普遍原则的选举制度。

我国的《选举法》:

⑴1953年,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颁布第一部选举法,①直接选举范围:

乡镇一级②选举方式:

举手代投票和无记名投票⑵1979年五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第二部选举法①直接选举范围:

扩大到县级②选举方式:

一律为无记名投票③在1982年、1986年、1995年、2004年做了四次修改

当代中国选举制度的原则

当代中国选举制度的原则:

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普遍原则⑴限制条件:

①年龄:

满18周岁②政治条件:

没有剥脱政治权利(因反革命案或其他严重刑事犯罪案被羁押,正在受侦查、审判的人,经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的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政治权利)⑵享有选举权利的特殊情况:

①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②被羁押,正在受侦查、审判的人,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的没有决定停止行使政治权利的;

③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的;

④正劳动教养的;

⑤受拘留处罚的㈡选举的平等原则⑴首先体现在“一人一票制”上⑵体现在选区的划分上具体体现:

①城镇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大体相等②农村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大体相等*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

㈢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相结合的原则㈣秘密投票原则即无记名投票

直接选举的组织和程序

直接选举的适用范围:

县、乡两级人大代表。

即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

主持选举的机构:

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

选举委员会的职权:

⑴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⑵选民登记,公布选民名单,受理对于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⑶划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⑷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的名单⑸规定选举日期⑹公布当选代表名单

选区划分的基本要求:

⑴选区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⑵选区的大小,按照每一选区选一名至三名代表划分⑶城镇、农村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大体相等

选民登记的主要工作:

⑴选举前对新满18周岁的、被剥夺政治权利后恢复的选民予以登记⑵对迁出原选区的选民列入新迁入的选区的选民名单⑶对死亡和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名⑷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的不列入选民名单

*选民登记后选举委员会应在选举日的20日之前公布选民名单

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⑴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推荐⑵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单独推荐⑶选民10人以上联名推荐

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候选人的确定:

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1/3至1倍

*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应在选举日的5日前公布

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候选人的介绍:

确定人民代表候选人名单后应向选民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

*在选举日之前必须停止介绍

投票类型:

①赞成票②反对票③另选其他选民④弃权

直接选举时,代表候选人当选资格:

①选区全体选民过半数(>

1/2)参加投票,选举有效②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

间接选举的组织形式

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⑵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⑶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由各该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

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

不超过3000人(少数民族代表应占全国人大代表总名额的12%,妇女代表比例不低于22%)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基数及总名额的确定:

⑴代表名额基数为350名⑵①省、自治区每15万人可增加1名代表②直辖市每2.5万人可增加1名代表③代表总名额不超过1000名

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基数及总名额的确定:

⑴代表名额基数为240名⑵①人数在1000万及以下的,每2.5万人可增加一名代表②人数超过1000万的,代表总名额不超过650名

全国人大代表名额的分配: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情况分配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解放军、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省

间接选举人民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⑴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推荐⑵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单独推荐⑶代表10人以上联名推荐

间接选举人民代表候选人的确定:

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1/5至1/2倍*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提名、酝酿代表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2天

间接选举时,代表候选人当选资格:

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人大代表的法律地位、职权及监督、罢免

人大代表的法律地位:

全国人大代表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分别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

他们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权行使国家权力。

人大代表的职权:

㈠会议期间的职权:

⑴参加相关会议,审议议案和报告;

⑵提出议案;

参加本级人大会议各项选举;

向本级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询问;

⑶县级以上人大代表可向本级人民政府和所属机构提出质询案;

⑷向本级行政机关组成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院长提出罢免案;

⑸依法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㈡闭会期间的职权:

⑴组成代表小组开展活动,如视察⑵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代表法》对人大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

⑴在人大会议上的发言表决不受法律追究⑵县级以上人大代表非经本级人大会主席团许可在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大常委会许可不受逮捕或刑事审判⑶代表所在单位给予时间保障;

照例享受所在单位工资和其他待遇

人大代表的罢免提出:

⑴直接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的罢免:

①对县级人大代表,选民50人以上联名②对乡级人大代表,选民30人以上联名,向县级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⑵对间接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的罢免规定:

①对县级以上各级人代会举行会议时,主席团或者1/10代表联名②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1/5以上联名

人大代表的罢免方式:

无记名投票

人大代表的罢免通过:

①罢免县级乡级人大代表,原选区1/2以上选民通过②罢免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代表,该级人大代表或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

第五章当代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上)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当代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确立:

是在中国人民长期革命斗争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

如何理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适合我国国情的根本政治制度:

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与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制度相适合的政权组织形式;

⑵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具有深厚的群众基础和广泛的代表性,政治上和组织上保证全体人民掌握国家权力,真正成为国家的主人;

⑶人民代表大会根据议行合一的原则设置国家机关,可以有效保证国家权力机关的决定得到迅速执行。

⑷综上所述,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它由人民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按照人民的意志行使国家权力,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得到充分的体现,所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适合我国国情的根本政治制度。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政治法律地位:

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它在国家权力机关中处于最高地位;

⑵中央其他国家机关如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全国人大任期:

5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⑴立法权⑵决定权⑶任免权⑷监督权

宪法的修改:

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

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1/2以上通过

罢免选举人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3个以上的代表团或者1/10以上的代表可以提出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并经代表的1/2以上同意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代表团的组成:

按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

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程序:

⑴会议准备工作: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开会日期和讨论事项通知人大代表⑵预备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每年第一季度举行,每次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由全体代表参加,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⑶全体会议:

又主席团主持,并决定以下事项:

①副秘书长人选②会议日程③表决议案的方法④代表提出议案截止日期⑤其他需要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决定的事项⑷代表团会议和代表小组会议

会议议程:

⑴听取和审议①国务院②最高人民法院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⑵提出议案、审议和表决法律草案⑶若值领导人换届,全国人大需选举和决定各国家机关的领导人⑷会议期间,各代表可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立法程序:

⑴提出议案机构、组织和人员:

主席团、人大常委、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1个代表团或30人以上联名⑵审议议案⑶表决与通过:

大会全体会议表决议案和一般法律以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宪法修改由全体代表过2/3通过⑷公布

我国各国家机构领导人候选人的提名:

⑴由主席团提名: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的人选、主席、副主席、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院长⑵国务院总理由主席提名,国务院副总理、其他组成人员由总理提名⑶中央军事委员会除主席以外的人员,由军委主席提名⑷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政治法律地位:

⑴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构,是经常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

⑵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全国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

⑶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其他国家机关都要对常委会负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任期和组成:

⑴任期:

每届任期5年,连续任职不超过两届⑵组成:

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

⑴立法权⑵决定权⑶任免权⑷监督权⑸其他职权

⑴提出议案包括法律议案国家机构、组织和人员:

委员长会议、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联名⑵审议议案⑶法律草案的审议规定:

①要经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和法律委员会统一审议②听取和征求意见③经人大常委会“三审”后表决三审:

根据提案人的说明初步审议;

对法律委员会关于法律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审议;

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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