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渔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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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渔业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渔业)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适用情形

处罚裁量标准

备注

1

在渔港内不遵守渔港交通安全秩序管理,违法施工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船长予以警告,并可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扣留其职务船员证书3至6个月;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船长证书:

(一)船舶进出渔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办理签证而未办理签证的;

(二)在渔港内不服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对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秩序管理的;(三)在渔港内停泊期间,未留足值班人员的。

立即改正的

予以警告

责令改正

经催告能够在限期内改正的

处50元至300元罚款

拒不改正的

予以警告,处300元至500元罚款

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

造成安全事故、扰乱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秩序等行为

扣留其职务船员证书3至6个月;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船长证书

《广东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未经批准新建、改建、扩建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渔业船舶非法载客、擅自从事休闲渔业活动或者超过休闲渔业船舶核定的载客人数载客的。

立即改正的

不处以罚款

造成渔港水域损害较小的;非法载客/超载2人以下的

处以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造成渔港水域损害较大的;非法载客/超载超过2人5人以下的

处以8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渔港水域严重损害的;非法载客/超载超过5人的

处以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船长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擅自使用化学消油剂;

(二)未按规定持有防止海洋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或不如实记录涉及污染物排放及操作。

  

第十三条 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责令当事责任人限期清除、纠正,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在渔港内进行明火作业; 

(二)在渔港内燃放烟花爆竹。

立即改正的

予以警告

未造成水域污染或者渔业港航秩序破坏的

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造成水域污染或者影响渔业港航秩序的

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2

 

违反规定污染渔港水域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一条:

停泊或进行装卸作业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责令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支付消除污染所需的费用,并可处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一)造成腐蚀、有毒或放射性等有害物质散落或溢漏,污染渔港或渔港水域的;

  

(二)排放油类或油性混合物造成渔港或渔港水域污染的。

发生一般船舶污染事故,主动消除污染的

处1000元以下罚款

责令支付消除污染费用

发生一般船舶污染事故的

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发生较大船舶污染事故,主动消除污染的

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发生较大船舶污染事故的

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发生重大船舶污染事故,主动消除污染的

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发生重大船舶污染事故的

处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四条 向渔港港池内倾倒污染物、船舶垃圾及其他有害物质,应责令当事责任人立即清除,并予以警告。

情节严重的,400总吨(含400总吨)以下船舶,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400总吨以上船舶处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立即清除,未影响环境的

予以警告

责令立即清除

倾倒数量较少,未造成污染事故的

400总吨(含400总吨)以下船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400总吨以上船舶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倾倒数量较大,或者造成港池污染事故

400总吨(含400总吨)以下船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400总吨以上船舶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3

拒不执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作出的离港、停航、改航、停止作业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执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作出的离港、停航、改航、停止作业的决定,或者在执行中违反上述决定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情节严重的,扣留或者吊销船长职务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四条:

对拒不执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作出的离港、禁止离港、停航、改航、停止作业等决定的船舶,可对船长或直接责任人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扣留或吊销船长职务证书。

拒不执行渔港监督机关作出的离港、禁止离港、停航、改航、停止作业等决定,未阻碍渔港交通安全的

对船长或有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

拒不执行渔港监督机关作出的离港、禁止离港、停航、改航、停止作业等决定,已阻碍渔港水域交通的

对船长或有人员处以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拒不执行渔港监督机关作出的离港、禁止离港、停航、改航、停止作业等决定,已严重影响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的,

对船长或有人员处以8000元以上1万元元以下罚款,扣留或吊销船长或有关船员的职务证书

4

未按规定持有船舶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五条 已办理渔业船舶登记手续,但未按规定持有船舶国籍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航行签证簿的,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按要求改正的

予以警告

责令改正

未持有一本以上证书,拒不改正

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未持有二本以上证书,拒不改正的

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

无有效的渔业船舶船名、船号、船舶登记证书(或船舶国籍证书)、检验证书的船舶,禁止其离港,并对船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处船价2倍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无有效的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或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和检验证书,擅自刷写船名、船号、船籍港的;

(二)伪造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或国籍证书),船舶所有权证书或船舶检验证书的;(三)伪造事实骗取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或渔业船舶国籍证书的;(四)冒用他船船名、船号或船舶证书的

无有效的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或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和检验证书的

禁止其离港,处以船价0.5倍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伪造事实骗取或者伪造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或国籍证书),船舶所有权证书或船舶检验证书的;擅自刷写船名、船号、船籍港或者冒用他船船名、船号或船舶证书的

禁止其离港,处以船价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5

行为人不按规定办理渔业船舶改建后的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

渔业船舶改建后,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应禁止其离港,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对船舶所有者处5000元以上2万以下罚款。

变更主机功率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从重处罚。

在限期内改正的

不予罚款

责令其限期改正

在限期内未改正的

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主机功率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6

行为人使用过期渔业船舶证书和将船舶证书转让他人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八条:

将船舶证书转让他船使用,一经发现,应立即收缴,对转让船舶证书的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借用证书的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处船价2倍以下罚款。

将船舶证书转让他船使用,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立即收缴船舶证书,对转让船舶证书的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处500元至800元罚款;对借用证书的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处船价1倍以下罚款

限期改正

将船舶证书转让他船使用,且造成危害后果的。

立即收缴船舶证书,对转让船舶证书的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处800元至1000元罚款;对借用证书的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处船价1倍至2倍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九条:

使用过期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或渔业船舶国籍证书的,登记机关应通知船舶所有者限期改正,过期不改的,责令其停航,并对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在限期内改正

不处以罚款

使用过期证书船舶不足30总吨

责令停航,处1000元罚款

使用过期证书船舶30总吨以上不足200总吨

责令停航,处1000元至6000元罚款

使用过期证书船舶200总吨以上

责令停航,处6000元至10000元罚款

7

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不按规定标识渔业船舶、不正确填写航海日志,滥用紧急信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对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标写船名、船号、船籍港,没有悬挂船名牌的;

(二)在非紧急情况下,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滥用烟火信号、信号枪、无线电设备、号笛及其他遇险求救信号的;(三)没有配备、不正确填写或污损、丢弃航海日志、轮机日志的。

船名、船籍港标写不规范,限期内改正的

处200元至300元罚款

责令其限期改正

船名、船籍港标写不规范,限期内不改正的;或没有悬挂或标写船名牌,限期内改正的。

处300元至800元罚款

没有悬挂或标写船名牌,限期内仍不改正的。

处800元至1000元罚款

未经批准滥用遇险求救信号或未配、不正确填写或污损、丢弃航海日志、轮机日志,限期内改正的

处200元至600元罚款

未经批准滥用遇险求救信号或未配、不正确填写或污损、丢弃航海日志、轮机日志,限期内仍不改正的

处600元至1000元罚款

8

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不按规定配齐救生、消防设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

未按规定配备救生、消防设备,责令其在离港前改正,逾期不改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在限期内改正的

不处以罚款

责令其在离港前改正

在限期内未改正,缺1-3人份设备的

处以2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

在限期内未改正,缺3人份以上消防设备,或者未配备救生筏或救生浮的

处以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9

行为人未经批准违章载货载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船长或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违章装载货物且影响船舶适航性能的;

(二)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违章载客的;(三)超过核定航区航行和超过抗风等级出航的。

违章装载危险货物的,应当从重处罚。

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违章装载货物且影响船舶适航性能的

处以200元以上400元以下罚款

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违章载客

处以400元以上700元以下罚款

超过核定航区航行和超过抗风等级出航,或违章装载危险货物的

处以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10

行为人不按规定取得使用渔业船员证书或使用船员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渔业船员证书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撤销有关证书,可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三年内不再受理申请人渔业船员证书申请。

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伪造资历或以贿赂方式获取船员证书1本的

撤销非法获取的船员证书,处以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责令其限期改正

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伪造资历或以贿赂方式获取船员证书2本的

撤销非法获取的船员证书,处以4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伪造资历或以贿赂方式获取船员证书3本以上的

撤销非法获取的船员证书,处以7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伪造、变造、转让渔业船员证书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收缴有关证书,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转让渔业船员证书3本以下的

收缴有关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转让渔业船员证书超过3本,或者伪造、变造渔业船员证书3本以下的

收缴有关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伪造、变造渔业船员证书超过3本的

收缴有关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渔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配齐渔业职务船员,或招用未取得本办法规定证件的人员在渔业船舶上工作的;

  

(二)渔业船员在渔业船舶上生活和工作的场所不符合相关要求的;

  (三)渔业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患病或者受伤,未及时给予救助的。

按要求改正的

不处以罚款

拒不改正,未危及船舶安全或者船员健康的

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造成船舶安全风险或者危害后果的

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11

行为人不按规定履行船员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渔业船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规定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渔业船员违反有关履行职责规定

予以警告

经警告拒不改正的

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因不履行职责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渔业船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六项至第九项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暂扣渔业船员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情节特别严重的,并可吊销渔业船员证书。

第四十五条:

渔业船员因违规造成责任事故的,暂扣渔业船员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渔业船员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渔业船员不按规定履行安全职责

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渔业船员不按规定履行安全职责,导致责任事故的

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暂扣渔业船员证书6个月以上1年以下

渔业船员不履行安全职责导致发生严重责任事故的

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暂扣渔业船员证书1年以上2年以下。

不履行安全职责导致发生特别重大责任事故的

处2万元罚款,吊销渔业船员证书

第四十四条:

渔业船舶的船长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暂扣渔业船舶船长职务船员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情节特别严重的,并可吊销渔业船舶船长职务船员证书。

船长不按规定履职责的

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船长不按规定履职责,导致责任事故的

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暂扣渔业船员证书6个月以上1年以下

船长不履行安全职责导致发生严重责任事故的

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暂扣渔业船员证书1年以上2年以下。

船长不履行安全职责导致发生特别重大责任事故的

处2万元罚款,吊销船长职务船员证书

12

行为人损坏渔业港航标志设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条:

对损坏航标或其他助航、导航标志和设施,或造成上述标志、设施失效、移位、流失的船舶或人员,应责令其照价赔偿,并对责任船舶或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故意造成第一款所述结果或虽不是故意但事情发生后隐瞒不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报告的,应当从重处罚。

损坏航标或其他助航、导航标志和设施,或造成上述标志、设施失效、移位、流失,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报告的

处以500元800元以下罚款

责令其照价赔偿

故意损坏航标或其他助航、导航标志和设施,或造成上述标设施失效、移位、流失的,或者事情发生后隐瞒不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报告的

处以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13

行为人违反港航法律、法规造成水上交通事故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一条:

违反港航法律、法规造成水上交通事故的,对船长或直接责任人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造成特大事故的,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吊销职务船员证书;

(二)造成重大事故的,予以警告,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扣留其职务船员证书3至6个月;(三)造成一般事故的,予以警告,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扣留职务船员证书1至3个月。

事故发生后,不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报告、拒绝接受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调查或在接受调查时故意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词或证明的,从重处罚。

造成一般事故的

予以警告,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扣留船长或直接责任人职务船员证书1至2个月

造成重大事故的

予以警告,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扣留船长或直接责任人职务船员证书3至6个月

造成特大事故的

处以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吊销职务船员证书

事故发生后,不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报告、拒绝接受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调查或在接受调查时故意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词或证明的

处以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船长或直接责任人的职务船员证书

14

行为人拒不提供救助或接受调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船长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扣留职务船员证书3至6个月;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职务船员证书:

(一)发现有人遇险、遇难或收到求救信号,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不提供救助或不服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救助指挥;

(二)发生碰撞事故,接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守候现场或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的指令后,擅离现场或拒不到指定地点。

发现有人遇险、遇难或收到求救信号,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不提供救助或不服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救助指挥,造成一般事故的。

处500元至800元罚款,扣留职务船员证书3至6个月

发生碰撞事故,接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守候现场或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的指令后,擅离现场或拒不到指定地点,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发现有人遇险、遇难或收到求救信号,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不提供救助或不服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救助指挥,造成重大以上事故的。

处800元至1000元罚款,吊销职务船员证书。

发生碰撞事故,接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守候现场或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的指令后,擅离现场或拒不到指定地点,造成危害后果的。

15

行为人不按规定提交海事报告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三条:

发生水上交通事故的船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船长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时间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提交《海事报告书》的;

(二)《海事报告书》内容不真实,影响海损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的。

发生涉外海事,有上述情况的,从重处罚。

发生非涉外水上交通事故的

处50元至300元罚款

发生涉外水上交通事故的

处300元至500元罚款

16

行为人违反渔业船舶检验规定下水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渔业船舶未经检验、未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擅自下水作业的,没收该渔业船舶。

渔业船舶未经检验、未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擅自下水作业的

没收该渔业船舶

责令立即停止作业

按照规定应当报废的渔业船舶继续作业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收缴失效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强制拆解应当报废的渔业船舶,并处2000元以上5万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足30总吨

收缴失效证书,强制拆解渔业船舶,并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30总吨至不足200总吨

收缴失效证书,强制拆解渔业船舶,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00总吨以上

收缴失效证书,强制拆解渔业船舶,并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渔业船舶应当申报营运检验或者临时检验而不申报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限期申报检验;逾期仍不申报检验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暂扣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不足30总吨

限期申报检验;逾期仍不申报检验的,处以1000元至2000元罚款

30总吨至不足200总吨

限期申报检验;逾期仍不申报检验的,处以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200总吨以上

限期申报检验;逾期仍不申报检验的,处以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17

行为人违反规定改变渔业船舶设备、部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立即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正在作业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停止作业的,强制拆除非法使用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或者暂扣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制造、改造、维修渔业船舶的;

(二)擅自改变渔业船舶上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的;(三)擅自改变渔业船舶的吨位、载重线、主机功率、人员定额和适航区域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七条:

伪造、变造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或者私刻渔业船舶检验业务印章的,应当予以没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足30总吨

处2000元至5000元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停止作业的,强制拆除非法使用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或者暂扣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责令立即改正、责令停止作业

30总吨至不足200总吨

处5000元至15000元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停止作业的,强制拆除非法使用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或者暂扣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200总吨以上

处15000元至20000元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停止作业的,强制拆除非法使用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或者暂扣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伪造、变造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或者私刻渔业船舶检验业务印章的

没收伪造、变造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或者私刻渔业船舶检验业务印章

18

行为人擅自建设人工鱼礁

《广东省人工鱼礁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未经批准擅自建设人工鱼礁或者未按照技术规范投放礁体的,由县级以上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

经批准建设人工鱼礁,但建设者未按照技术规范投放礁体的

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未经批准擅自建设人工鱼礁,在限期内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未经批准擅自建设人工鱼礁,在限期内未恢复原状和采取其它措施的

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9

行为人使用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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