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从业人员工资管理规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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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从业人员工资管理规Word格式.docx

用人单位与有资质公司签订合同时,必须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一)劳务公司的各种有效证件和用工人员姓名、性别、籍贯、工种、身份证号码(附一张身份证复印件)、进场时间、出勤情况、工资发放情况、联系电话、住址等。

(二)明确工程名称、工作内容、限期、劳动报酬以及报酬支付时间、支付方法、工作质量、工伤事故约定、违反合同的责任等。

(三)明确在正常履约情况下,个人聚众滋事和集体上访等群体事件发生时的约束处罚条款。

(四)明确从业人员四险费用及其他有关费税,明确规定缴纳主体和缴纳办法,合同中未体现的由用人单位负责。

(五)合同签订时,用人单位要及时编制从业人员花名册并归档,留存其身份证复印件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每月5日前将名册(表式附后)连同身份证复印件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对不能提供合法身份证明的自然人一律不得录用。

对不按时上报、不报或所报花名册不准确的单位,视情况给予以每次1000至3000元经济处罚。

第六条工程项目开工前必须配备指纹考勤机,工人上下班进出工地必须按指纹考勤,同时配备电脑和摄像头,设专人管理。

办理网银银行卡,工资直接打卡支付。

第七条劳务分包

(一)各单位(项目)在进行工程劳务分包时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与公司规定,按要求与具有相关建筑(劳务)资质的公司签订合同,并于合同签定之日起5日内向其直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公司直属下级单位汇总本单位的分包合同于15日内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公司人力资源部将不定期至各单位进行抽查,在检查中如发现有单位违规使用无劳务资质队伍的,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经济处罚。

对改正不利的,在拨付工程款时,公司人力资源部有权拒签核拨。

(二)新开工程在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前,须针对选用的劳务队伍向公司行政管理中心,人力资源中心核实是否存在上访、恶意讨薪等不良记录。

严禁使用存有不良记录的队伍及个人。

第三章工资管理

第八条工资支付原则

(一)要把从业人员工资支付放在首位,各单位收到工程(货)款后要首先留足员工工资,再行支付其它项款。

劳务分包企业未执行劳动合同,拖欠、克扣劳务人员工资的,各单位应当对分包方所属劳务人员工资按出勤登记及工资表与分包方沟通后采取直接支付的措施。

所需款项在劳务分包价款中扣除。

在建设单位工程款不能到位时,用人单位或承包单位必须自筹资金全额支付工人工资。

合同中必须体现支付工资坚持按月或约定期限(最长不超过30天)以网银打卡的形式足额直接发给从业人员的内容。

杜绝平时只支付生活费年底结账的现象发生。

(二)不得将从业人员工资发放给“包工头”和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必须支付给从业员工本人。

(三)不得以计件、记时、记工等理由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从业人员工资。

第九条工资支付程序

(一)工资支付前,承包单位负责人要根据规定的表式(表式附后)将承包组成员的工资表报项目部,由项目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报所在用人单位所指定业务部门审核后,送用人单位第一负责人审核批准。

(二)用人单位的第一责任人指定人员(独立项目部由项目经理指定)持经审签的工资数额打入银行专户。

从业人员持本人身份证明自行签字领取。

严禁出现承包人一人代领现象。

(三)工资发放完毕后,有劳务承包人和农民工出据农民工工资已付清的承诺书,承诺书必须写在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的背面。

其工资表由用人单位统一保存至少二年以上备查。

第十条工资发放报告制度

各单位要在每月5日前,将本月工程项目用工花名册(附身份证复印件)和上月工资发放表一并上报其直接上级主管部门,公司直属下级单位汇总本单位所报工资表及用工名册汇总后于每月8日之前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对不按时上报、虚报、瞒报、错报或不报的,每项(次)给予2000元以上经济处罚,并停办拨付工程款手续。

第四章组织保障

第十一条管理体系

(一)公司成立由总经理任组长,人力资源经理、市场经理、财资经理任组员的农民工规范管理领导小组。

小组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经理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各下级单位相应成立由单位一把手任组长,主管副职任副组长,工程、经营、财务、人事等部门负责人任组员的农民工规范管理领导小组。

第十二条监督保障制度

(一)公司由人力资源部牵头,市场部、财务部、用人单位等配合,对各单位的从业员工工资发放情况进行日常跟踪监督,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全面检查。

特殊情况随时抽查。

在检查中如发现有从业员工工资发放弄虚作假者,除进行经济处罚外,予以通报批评,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二)建设单位向公司工程款后,由工程部、人力资源部、市场部对收款单位(项目)进行拨付审核后,方可办理拨付手续。

对出现拖欠工人工资的单位或月实际发放工资报表弄虚作假的,公司将暂停拨付工程款,直至支付完拖欠工资或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所拖欠工资之后方可拨付。

第十三条拖欠从业人员工资投诉事件的受理、处理程序。

(一)人力资源部负责投诉拖欠工资的接待、受理、登记工作。

(二)从业人员投诉时必须出示身份证及劳动合同,提供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劳务队(组)长姓名、劳务企业名称、拖欠责任单位、进场日期和出勤情况、应支付和已支付工资情况等。

人力资源部对投诉人提供的有关考勤记录、合同协议、结算书等拖欠劳务费依据,留存复印件。

(三)接待人员登记完毕后,人力资源经理签署处理意见,移交各相关部门或单位具体逐一解决,并将落实情况和处理结果及时报人力资源部。

第五章罚则

第十四条为杜绝从业人员因工资问题集体上访等群体事件发生,特作如下特别规定:

(一)每出现一次聚众到公司或甲方上访讨薪的,对用人单位(项目)罚款不少于3万元,同一单位(项目)连续到公司一天以上的,按上访人数每人次每天加罚1000元,并追究单位(项目)主要负责人的相关责任。

(二)每出现一次到乡(镇)级政府及部门集体上访讨薪的,对用人单位(项目)罚款不少于3万元;

每出现一次到县级政府及部门集体上访讨薪的,对用人单位(项目)罚款不少于5万元;

每出现一次到地级政府及部门集体上访讨薪的,对用人单位(项目)罚款不少于10万元;

每出现一次到省级政府及部门集体上访讨薪的,对用人单位(项目)罚款不少于30万元;

每出现一次到国家(部)级以上政府及部门集体上访讨薪的,对用人单位(项目)罚款不少于100万元。

并按规定追究用人单位(项目)主要负责人责任。

(三)对确属恶意欠薪的单位(项目),除接受单位处罚外,并追究相关刑事责任。

(四)年度内凡发生从业员工上访讨薪事件,被当地县、区级以上信访局、劳动局、清欠办立案,并由公司出面解决的,相关单位及主要负责人当年不得参加先进评比。

如被县级记入不良记录或停止招投标的,对用人单位(项目)罚款不少于20万元;

如被地级记入不良记录或停止招投标的,对用人单位(项目)罚款不少于40万元;

如被省级记入不良记录或停止招投标的,对用人单位(项目)罚款不少于60万元;

如被建设部通报的,对用人单位(项目)罚款不少于100万元。

(五)凡涉及违规、追责、处罚事宜,由人力资源中心依据公司制度提出处理意见,经公司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规定制定、修订及解释权归人力资源部。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行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

从业员工工资管理流程图

附件二:

工资发放表

附件三:

外来务工人员登记表

 

附件一

附件二:

工资发放表

工程名称:

工种:

应发金额:

实发金额:

制表人:

项目负责人:

审核人:

审批人:

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

工资发放表

单位工程名称(项目):

单位: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

应发工资

实发工资

欠发工资

实发占应发工资比例%

签名

本次

累计

合计

注:

每月5日前将上月本工程(项目)工人工资发放表报公司人力资源部

附件三:

外来务工人员登记表

单位(项目)名称:

   年月日

性别

民族

出生年月

籍贯

现在住址

进出场日期

工种

身份证号码

 

说明

 外来务工人员需在单位(项目)所辖派出所办理暂住证,费用由本人承担并提供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份。

每月5日前上将本月外来务工人员报公司人力资源部。

单位(项目)负责人

填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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