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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多套住宅组成的建筑部分,该部分内的住户可通过共用楼梯和安全出口进行疏散。

2.0.4套dwellingspace

由使用面积、居住空间组成的基本住宅单位。

2.0.5无障碍通路barrier-freepassage

住宅外部的道路、绿地与公共服务设施等用地内的适合老年人、体弱者、残疾人、轮椅及童车等通行的交通设施。

2.0.6绿地greenspace

居住用地内公共绿地、宅旁绿地、公共服务设施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即道路红线内的绿地)等各种形式绿地的总称,包括满足当地植树绿化覆土要求、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顶绿地,不包括其他屋顶、晒台的绿地及垂直绿化。

2.0.7公共绿地publicgreenspace

满足规定的日照要求、适合于安排游憩活动设施的、供居民共享的集中绿地。

2.0.8绿地率greeningrate

居住用地内各类绿地面积的总和与用地面积的比率(%)。

2.0.9入口平台entranceplatform

在台阶或坡道与建筑入口之间的水平地面。

2.0.10无障碍住房barrier-freeresidence

在住宅建筑中,设有乘轮椅者可进入和使用的住宅套房。

2.0.11轮椅坡道rampforwheelchair

坡度、宽度及地面、扶手、高度等方面符合乘轮椅者通行要求的坡道。

2.0.12地下室basement

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2者。

2.0.13半地下室semi-basement

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者。

2.0.14设计使用年限designworkinglife

设计规定的结构或结构构件不需进行大修即可按其预定目的使用的时期。

2.0.15作用action

引起结构或结构构件产生内力和变形效应的原因。

2.0.16非结构构件non-structuralelement

连接于建筑结构的建筑构件、机电部件及其系统。

3基本规定3.1住宅基本要求

3.1.1住宅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条件和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

3.1.2住宅选址时应考虑噪声、有害物质、电磁辐射和工程地质灾害、水文地质灾害等的不利影响。

3.1.3住宅应具有与其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和公共绿地。

3.1.4住宅应按套型设计,套内空间和设施应能满足安全、舒适、卫生等生活起居的基本要求。

3.1.5住宅结构在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内必须具有足够的可靠性。

3.1.6住宅应具有防火安全性能。

3.1.7住宅应具备在紧急事态时人员从建筑中安全撤出的功能。

3.1.8住宅应满足人体健康所需的通风、日照、自然采光和隔声要求。

3.1.9住宅建设的选材应避免造成环境污染。

3.1.10住宅必须进行节能设计,且住宅及其室内设备应能有效利用能源和水资源。

3.1.11住宅建设应符合无障碍设计原则。

3.1.12住宅应采取防止外窗玻璃、外墙装饰及其他附属设施等坠落或坠落伤人的措施。

3.1.1~3.1.12提出了住宅在规划、选址、结构安全、火灾安全、使用安全、室内外环境、建筑节能、节水、无障碍设计等方面的基本要求,体现了以人为本和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政策要求。

3.2许可原则

3.2.1住宅建设必须采用质量合格并符合要求的材料与设备。

3.2.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第二十七条规定:

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材料、构配件、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本条据此对住宅建设采用的材料和设备提出了要求。

3.2.2当住宅建设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时,必须经相关程序核准。

3.2.2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第二十九条和“三新”核准行政许可,当工程建设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时,必须按照《“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核准”行政许可实施细则》(建标[2005]124号)的规定进行核准。

3.2.3未经技术鉴定和设计认可,不得拆改结构构件和进行加层改造。

3.2.3当需要对住宅建筑拆改结构构件或加层改造时,应经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检测、设计单位鉴定、校核后方可实施,以确保结构安全。

3.3既有住宅

3.3.1既有住宅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或遭遇重大灾害后,需要继续使用时,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鉴定,并根据鉴定结论进行处理。

3.3.1住宅的设计使用年限一般为50年。

当住宅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并需要继续使用时,应对其进行鉴定,并根据鉴定结论作相应处理。

重大灾害(如火灾、风灾、地震等)对住宅的结构安全和使用安全造成严重影响或潜在危害。

遭遇重大灾害后的住宅需要继续使用时,也应进行鉴定,并做相应处理。

3.3.2既有住宅进行改造、改建时,应综合考虑节能、防火、抗震的要求。

3.3.2改造、改建既有住宅时,应结合现行建筑节能、防火、抗震方面的标准规定实施,使既有住宅逐步满足节能、火灾安全和抗震要求。

4外部环境4.1相邻关系

4.1.1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

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表4.1.1的规定;

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老年人住宅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h的标准;

2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h的标准。

4.1.1本条根据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第5.0.2条制定。

住宅间距不但直接影响居住用地的建筑密度、开发强度和住宅室内外环境质量,更与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及居民的阳光权益等密切相关,备受大众关注,是居住用地规划与建设中的关键性指标。

根据国内外成熟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将住宅建筑日照标准(表4.1.1)作为确定住宅间距的基本指标。

相关研究证实,采用此基本指标是可行的。

根据我国所处地理位置与气候状况,以及居住区规划实践,除少数地区(如低于北纬25°

的地区)由于气候原因,与日照要求相比更侧重于通风和视觉卫生,尚需作补充规定外,大多数地区只要满足本标准要求,其他如通风等要求基本能达到。

由于老年人的生理机能、生活规律及其健康需求决定了其活动范围的局限性和对环境的特殊要求,故规定老年人住宅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h的标准。

执行本条规定时不附带任何条件。

“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系指在旧区改建时确实难以达到规定的标准时才能这样做,且仅适用于新建住宅本身。

同时,为保障居民的切身利益,规定降低后的住宅日照标准不得低于大寒日日照1h。

4.1.2住宅至道路边缘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4.1.2的规定。

4.1.2本条根据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第8.0.5条制定。

为维护住宅建筑底层住户的私密性,保障过往行人和车辆的安全(不碰头、不被上部坠落物砸伤等),并利于工程管线的铺设,本条规定了住宅建筑至道路边缘应保持的最小距离。

宽度大于9m的道路一般为城市道路,车流量较大,为此不允许住宅面向道路开设出入口。

4.1.3住宅周边设置的各类管线不应影响住宅的安全,并应防止管线腐蚀、沉陷、振动及受重压。

4.1.3本条根据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第10.0.2条制定。

管线综合规划是住宅建设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

管线综合的目的就是在符合各种管线技术规范的前提下,解决诸管线之间或与建筑物、道路和绿地之间的矛盾,统筹安排好各自的空间,使之各得其所,并为各管线的设计、施工及管理提供良好条件。

如果管线受腐蚀、沉陷、振动或受重压,不但使管线本身受到破坏,也将对住宅建筑的安全(如地基基础)和居住生活质量(如供水、供电)造成极不利的影响。

为此,应处理好工程管线与建筑物之间、管线与管线之间的合理关系。

4.2公共服务设施

4.2.1配套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公建)应包括:

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等9类设施。

4.2.1本条根据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第6.0.1条制定。

居住用地配套公建是构成和提高住宅外部环境质量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条将原条文中的“文化体育设施”分列为“文化设施”和“体育设施”,目的是体现“开展大众体育,增强人民体质”的政策要求,适应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对相关体育设施的迫切需求。

4.2.2配套公建的项目与规模,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并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期交付。

4.2.2本条根据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第6.0.2条制定。

对居住用地配套公建设置规模提出了“必须与人口规模相对应”的要求;

考虑到入住者的生活需求,提出了配套公建“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的要求。

同时,考虑到配套公建项目类别多样,主管和建设单位各异,要求同时投入使用有一定难度,为此,提出“应与住宅同期交付”的要求。

配套公建项目与设置方式应结合周边相关的城市设施统筹考虑。

4.3道路交通

4.3.1每个住宅单元至少应有一个出入口可以通达机动车。

4.3.1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第8.0.1条中规定,小区道路应适于消防车、救护车、商店货车和垃圾车等的通行,即要求做到适于机动车通行,但通行范围不够明确。

随着生活水平提高,老年人口增多,购物方式改变及居住密度增大,在实践中出现了很多诸如机动车能进入小区,但无法到达住宅单元的事例,对急救、消防及运输等造成不便,降低了居住的方便性、安全性,也损害了居住者的权益。

为此,提出“每个住宅单元至少应有一个出入口可以通达机动车”的要求。

执行本条规定时,为保障居民出入安全,应在住宅单元门前设置相应的缓冲地段,以利于各类车辆的临时停放且不影响居民出入。

4.3.2道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双车道道路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6m;

宅前路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2.5m;

2当尽端式道路的长度大于120m时,应在尽端设置不小于12m×

12m的回车场地;

3当主要道路坡度较大时,应设缓冲段与城市道路相接;

4在抗震设防地区,道路交通应考虑减灾、救灾的要求。

4.3.2本条根据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第8章的相关规定制定。

为保证各类车辆的顺利通行,规定了双车道和宅前路路面宽度,对尽端式道路、内外道路衔接和抗震设防地区道路设置提出了相应要求。

因居住用地内道路往往也是工程管线埋设的通道,为此,道路设置还应满足管线埋设的要求。

当宅前路有兼顾大货车、消防车通行的要求时,路面两边还应设置相应宽度的路肩。

4.3.3无障碍通路应贯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坡道的坡度应符合表4.3.3的规定。

2人行道在交叉路口、街坊路口、广场入口处应设缘石坡道,其坡面应平整,且不应光滑。

坡度应小于1:

20,坡宽应大于1.2m。

3通行轮椅车的坡道宽度不应小于1.5m。

4.3.3本条根据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的相关规定制定。

无障碍通路对老年人、残疾人、儿童和体弱者的安全通行极其重要,是住宅功能的外部延伸,故住宅外部无障碍通路应贯通。

无障碍坡道、人行道及通行轮椅车的坡道应满足相应要求。

4.3.4居住用地内应配套设置居民自行车、汽车的停车场地或停车库。

4.3.4本条根据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第8.0.6条制定,增加了自行车停车场地或停车库的要求。

自行车是常用的交通工具,具有轻便、灵活和经济的特点,且数量庞大。

为此,本条提出居住用地应配置居民自行车停车场地或停车库的要求。

执行本条时,尚应根据各城镇的经济发展水平、居民生活消费水平和居住用地的档次,合理确定机动车停车泊位、自行车停车位及其停车方式。

4.4室外环境

4.4.1新区的绿地率不应低于30%。

4.4.1本条根据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第7.0.1条制定。

绿地率既是保证居住用地生态环境的主要指标,也是控制建筑密度的基本要求之一。

为此,本条对新区的绿地率提出了要求。

4.4.2公共绿地总指标不应少于1m2/人。

4.4.2本条根据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第7.0.5条制定。

居住用地中的公共绿地总指标,以人均面积表示。

本条规定的公共绿地总指标与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中的小区级要求基本对应。

4.4.3人工景观水体的补充水严禁使用自来水。

无护栏水体的近岸2m范围内及园桥、汀步附近2m范围内,水深不应大于0.5m。

4.4.3我国水资源总体贫乏,且分布不均衡,人均水资源占有量仅列世界第88位。

目前,全国年缺水量约400亿立方米,用水形势相当严峻。

为贯彻节水政策,杜绝不切实际地大量使用自来水作为人工景观水体补充水的不良行为,本条提出了“人工景观水体的补充水严禁使用自来水”的规定。

常见的人工景观水体有人造水景的湖、小溪、瀑布及喷泉等,但属体育活动设施的游泳池不在此列。

为保障游人特别是儿童的安全,本条对无护栏的水体提出了相关要求。

4.4.4受噪声影响的住宅周边应采取防噪措施。

4.4.4噪声严重影响居民生活和环境质量,是目前备受各方关注的问题之一。

对受噪声影响的住宅,应采取防噪措施,包括加强住宅窗户和围护结构的隔声性能,在住宅外部集中设置防噪装置等。

4.5竖向

4.5.1地面水的排水系统,应根据地形特点设计,地面排水坡度不应小于0.2%。

4.5.1本条根据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第9.0.4条制定。

居住用地的排水系统如果规划不当,会造成地面积水,既污染环境,又使居民出行困难,还有可能造成地下室渗漏,并危及建筑地基基础的安全。

为保证排水畅通,本条对地面排水坡度做出了规定。

地面水的排水尚应符合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的相关规定。

4.5.2住宅用地的防护工程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台阶式用地的台阶之间应用护坡或挡土墙连接,相邻台地间高差大于1.5m时,应在挡土墙或坡比值大于0.5的护坡顶面加设安全防护设施;

2土质护坡的坡比值不应大于0.5;

3高度大于2m的挡土墙和护坡的上缘与住宅间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m,其下缘与住宅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m。

4.5.2本条根据行业标准《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CJJ83-99第5.0.3条、第9.0.3条制定。

本条提出了住宅用地的防护工程的相应控制指标,以确保建设基地内建筑物、构筑物、人、车以及防护工程自身的安全。

5建筑5.1套内空间

5.1.1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空间。

5.1.1本条根据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年版)第3.1.1条制定。

明确要求每套住宅至少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四个基本空间。

具体表现为独立门户,套型界限分明,不允许共用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及卫生间。

5.1.2厨房应设置炉灶、洗涤池、案台、排油烟机等设施或预留位置。

5.1.2本条根据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年版)第3.3.3条制定。

要求厨房应设置相应的设施或预留位置,合理布置厨房空间。

对厨房设施的要求各有侧重,如对案台、炉灶侧重于位置和尺寸,对洗涤池侧重于与给排水系统的连接,对排油烟机侧重于位置和通风口。

5.1.3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餐厅的上层。

卫生间地面和局部墙面应有防水构造。

5.1.3本条根据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年版)第3.4.3条制定,增加了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餐厅上层的要求,增加了局部墙面应有防水构造的要求。

在近年房地产开发建设期间,开发单位常常要求设计者进行局部平面调整,此时如果忽视本规定,常会引起住户的不满和投诉。

本条要求进一步严格区别套内外的界限。

5.1.4卫生间应设置便器、洗浴器、洗面器等设施或预留位置;

布置便器的卫生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在厨房内。

5.1.4本条根据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年版)第3.4.1条、第3.4.2条制定。

要求卫生间应设置相应的设施或预留位置。

设置设施或预留位置时,应保证其位置和尺寸准确,并与给排水系统可靠连接。

为了保证家庭饮食卫生,要求布置便器的卫生间的门不直接开在厨房内。

5.1.5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0.90m时,应有防护设施。

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10m。

阳台栏杆应有防护措施。

防护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

5.1.5本条根据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年版)第3.7.2条、第3.7.3条及第3.9.1条制定,集中表述对窗台、阳台栏杆的安全防护要求。

没有邻接阳台或平台的外窗窗台,应有一定高度才能防止坠落事故。

我国近期因设置低窗台引起的法律纠纷时有发生。

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年版)明确规定:

“窗台的净高或防护栏杆的高度均应从可踏面起算,保证净高0.90m”。

有效的防护高度应保证净高0.90m,距离楼(地)面0.45m以下的台面、横栏杆等容易造成无意识攀登的可踏面,不应计入窗台净高。

当窗外有阳台或平台时,可不受此限。

根据人体重心稳定和心理要求,阳台栏杆应随建筑高度增高而增高。

本条按住宅层数提出了不同的阳台栏杆净高要求。

由于封闭阳台不改变人体重心稳定和心理要求,故封闭阳台栏杆也应满足阳台栏杆净高要求。

阳台栏杆设计应防止儿童攀登。

根据人体工程学原理,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大于0.11m时,才能防止儿童钻出。

5.1.6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局部净高的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其1/2使用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10m。

5.1.6本条根据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年版)第3.6.2条、第3.6.3条制定。

本条对住宅室内净高、局部净高提出要求,以满足居住活动的空间需求。

根据普通住宅层高为2.80m的要求,不管采用何种楼板结构,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低于2.40m的要求容易达到。

对住宅装修吊顶时,不应忽视此净高要求。

局部净高是指梁底处的净高、活动空间上部吊柜的柜底与地面距离等。

一间房间中低于2.40m的局部净高的使用面积不应大于该房间使用面积的1/3。

居住者在坡屋顶下活动的心理需求比在一般平屋顶下低。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若净高低于2.10m的使用面积超过该房间使用面积的1/2,将造成居住者活动困难。

5.1.7阳台地面构造应有排水措施。

5.1.7本条根据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年版)第3.7.5条制定。

阳台是用水较多的地方,其排水处理好坏,直接影响居民生活。

我国新建住宅中因上部阳台排水不当对下部住户造成干扰的事例时有发生,为此,要求阳台地面构造应有排水措施。

5.2公共部分

5.2.1走廊和公共部位通道的净宽不应小于1.2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00m。

5.2.1本条根据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年版)第4.1.4条、第4.2.2条制定。

走廊和公共部位通道的净宽不足或局部净高过低将严重影响人员通行及疏散安全。

本条根据人体工程学原理提出了通道净宽和局部净高的最低要求。

5.2.2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不应低于1.05m;

七层及七层以上不应低于1.10m。

栏杆应防止攀登,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

5.2.2本条根据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年版)第4.2.1条制定。

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处一般都是交通和疏散通道,人流较为集中,故临空处栏杆高度应能保障安全。

本条按住宅层数提出了不同的栏杆净高要求。

5.2.3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10m。

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一边设有栏杆的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00m。

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6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75m。

扶手高度不应小于0.90m。

楼梯水平段栏杆长度大于0.50m时,其扶手高度不应小于1.05m。

楼梯栏杆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

楼梯井净宽大于0.11m时,必须采取防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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