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投资项目并联审批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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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投资项目并联审批制度

广元市投资项目并联审批制度(试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各项要求,全面推行投资项目审批服务“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限时办”,大力实施政务大厅“一门办”“一窗办”“一网办”,实现企业和群众到政府办事“最多跑一次”,全面优化我市营商环境。

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特制定广元市投资项目并联审批制度(试行)。

第一条基本原则

遵循“合法合规、改革创新、便企利民”的原则,开展投资项目并联审批管理服务工作。

第二条适用范围

市本级(含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所有非涉密投资项目。

第三条工作职责

(一)市投资项目联合审批服务中心。

负责投资项目联合审批“一窗受理、一次告知”“一窗分派、一窗发证”“前期咨询辅导、阶段申报指导”“联合预审”“全程催办督办”工作。

在投资项目联合审批服务专区设置投资项目“一窗进出”并联审批综合窗口(以下简称综合窗口)。

(二)投资项目相关审批部门。

切实做到“两集中、两到位”,按中央和省相关规定统筹整合归并审批职能、配齐配强专业工作人员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认真做到“一码管理、一网运行”,按照“一项目一编码”开展各项审批,通过四川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现项目申报资料网上流转和审批信息网上共享;扎实做到“联合预审、并联审批”,按照市投资项目联合审批服务中心的统筹安排开展联合预审、同步开展并联审批;做到“及时指导、限时办结”,对项目申报资料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要及时给予指导;及时做好涉及需中央、省审批事项信息在中央平台和省级平台之间的交换;认真编制好各类投资项目分阶段审批事项、流程、时限、责任人清单和办事指南。

(三)市政务服务中心。

负责通过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对并联审批实行全程监督;负责对市投资项目联合审批服务中心和相关审批部门窗口工作人员进行监督考核;统筹协调中央、省、市、县(区)相关审批部门开展投资项目纵向联合审批。

(四)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市投资促进局。

落实专人负责投资项目并联审批工作的协调、配合工作。

第四条并联审批程序和工作规则

(一)联合咨询预审

项目业主向综合窗口咨询了解投资项目情况的,综合窗口要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联合咨询预审,并通过在线平台或纸质材料一次性告知项目业主,同时发放并联审批办事指南。

(二)申报

项目业主对投资项目按立项审批、规划审批、施工审批、验收审批等类别,分阶段对所涉审批事项提出联合审批申报,可以自行线上真实、准确、完整填报申请资料,也可以线下向综合窗口递交申报资料的纸质文本,由综合窗口协助代为申报。

对需要补充申报资料的,要一次性告知并指导项目业主进行补充,补充到位后再行受理。

(三)一窗受理、一次告知

.综合窗口对项目业主申报的联合审批事项的资料进行初审,对初审基本符合条件的申报,要及时向项目业主下达《投资项目并联审批受理通知书》,同时对没有向综合窗口前期咨询的项目业主,要一次性向其发放联合审批办事指南。

.相关审批部门及部门窗口不得各自自行受理项目业主的审批申报,要告知和引导项目业主只向综合窗口申报。

(四)一窗分派

综合窗口受理后,马上向各相关审批部门窗口分派审批事项及申报资料,要实行在线平台线上分派和线下书面分派。

(五)并联审批

.各相关审批部门窗口接受到分派的审批事项后,要马上开展联合审批。

.在审批过程中,各相关审批部门窗口要将办理进展情况和有关问题实时反馈至综合窗口,综合窗口要及时做好进展情况汇总和解决问题的统筹协调工作。

对综合窗口统筹协调相关审批部门窗口解决不了的问题,市政务服务中心要及时统筹协调相关审批部门的分管领导研究解决问题,对仍然解决不了的非项目业主负责的问题,要及时上报问题所涉审批部门的市级分管领导、以及市政府已明确项目联系的市级领导。

.实行审批部门之间容缺预审制,在同阶段某审批部门的某审批事项审批结果作为另一审批部门的另一审批事项申报要件时,审批部门应先行受理,先行开展基础审查工作,通过综合窗口获取前置审批部门批复文件后就要马上出具审批结果。

.实行项目业主容缺预审承诺制,在相关审批部门的审批过程中,因项目业主补全补正审批资料所需时间长的,采取项目业主向相关审批部门先行书面法律承诺容缺预审,相关审批部门应先行开展基础审查工作,在通过综合窗口获取项目业主补全补正的审批资料,并经审查合法后就要马上出具审批结果。

.各相关审批部门窗口要及时将项目业主应交纳规费的情况告知综合窗口,综合窗口要及时告知项目业主,并督促其按规定按时交纳各类规费。

.对依法不予审批的,相关审批部门窗口要书面给综合窗口提交不予审批原因,综合窗口要及时递交项目业主。

(六)限时办结

各相关审批部门务必要在承诺时限内办结。

办结时间以综合窗口分派时间为起点,以相关审批部门窗口将审批决定、证件送达综合窗口为结点。

在审批过程中因项目业主补全补正资料所需时间,前置要件审批所需时间,中介服务、招标、拍卖、公示、专家评审所需时间,需市政府、市土管委会、市规委会等市上决策事项所需时间,需国家、省级相关部门审批所需时间不计入承诺时限和法定时限。

相关审批部门窗口要将不计入承诺时限和法定时限的相关验证资料递交综合窗口。

(七)一窗发证

各相关审批部门窗口办结后应马上将审批决定、证件提交综合窗口,由综合窗口及时统一送达项目业主。

第五条督办、监督、问责

(一)市投资项目联合审批服务中心要加强对并联审批工作的全程催办督办,确保并联审批务实高效运行。

在审批事项分派给相关审批部门窗口后,要及时随时对各相关审批部门窗口的办理工作进行催办。

(二)市投资项目联合审批服务中心要做好项目业主对各相关审批部门窗口的并联审批工作的回访评价工作,按月对回访评价进行书面通报。

(三)市政务服务中心要对并联审批工作实行效能通报。

对在承诺时限的时间内办结的相关审批部门窗口进行效能通报表扬,对在承诺时限内未办结的相关审批部门窗口进行效能通报批评。

效能通报抄送相关审批部门的市级分管领导、市效能办、市目督办。

(四)市政务服务中心要充分发挥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的作用,加强对投资项目联合审批工作全程监督。

对并联审批工作中存在推诿扯皮、吃拿卡要、超法定时间未办结等违纪违规行为和涉嫌违纪违规的投诉举报,应按干部管理权限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五)市效能办要对并联审批工作开展监督检查,对工作推进不力、服务不到位的有关审批部门及窗口相关工作人员进行追责问效。

(六)市目督办要将投资项目并联审批工作纳入相关审批部门年度目标绩效考核内容。

第六条附则

(一)本制度由市政务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二)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三)本制度有效期年。

国家、省、市有新规定的,按其执行。

 

广元市市本级重大投资项目

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全程代办服务制度(试行)

为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环境,推进重大投资项目早落地生根、早开工建设、早投产生效,切实降低项目业主办事成本,根据投资项目审批相关规定,特建立市本级重大投资项目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全程代办服务制度(试行)。

第一条代办项目

市本级(含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万元以上的项目。

第二条代办类型

(一)全程代办。

项目业主可按投资项目从立项审批到竣工验收审批全程委托代办。

(二)阶段代办。

项目业主可按投资项目的立项审批、规划审批、施工审批、竣工验收审批四个阶段分阶段委托代办。

第三条代办原则

(一)免费代办。

所有代办服务实行无偿免费代办。

(二)全事项代办。

项目代办范围所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评审勘验审查,以及所涉及的供电、供水、供气、通信等公共服务事项全部实行代办。

(三)联合代办。

代办服务要实行横向纵向联合代办。

涉及市级部门(单位)的行政审批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要实行横向联合代办;涉及中央、省级相关部门审批的事项,要实行纵向联合代办。

(四)限时办结。

代办服务原则上在承诺时限的时间内办结。

(五)合法代办。

代办服务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同时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项目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代办职责

(一)市投资项目联合审批服务中心要在服务专区设置全程代办综合窗口,负责履行代办服务一窗受理、统一分派、统筹、协调、督办、跟踪问效的工作职责。

全程代办综合窗口要明确一个项目一名代办员。

(二)各相关审批部门要明确代办协办员及其职责,原则上由各相关审批部门窗口的正式工作人员担任,未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单设窗口的相关审批部门应明确正式专业工作人员担任,负责代办其部门负责的重大投资项目各项行政审批事项。

(三)各相关公共服务事业单位(供电、供水、供气、通信等),也要明确重大投资项目代办协办员及其职责,负责代办其单位负责的投资项目的公共服务事项。

(四)代办员负责指导协助帮助项目业主提供项目审批事项申报材料;负责做好对相关代办协办员的统筹协调、督促督办工作;负责及时统筹协调解决审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负责及时掌握代办项目的审批进展情况并向项目业主反馈;负责督促项目业主按规定按时交纳各类规费;负责代办项目相关资料的整理归档、保管和移交工作。

(五)代办协办员要服从市投资项目联合审批服务中心的统一分派和统筹协调;要对项目业主需补充的申报资料、需整改的问题、需交纳各类规费的情况及时告知全程代办综合窗口及代办员;负责在承诺时限内办结其部门(单位)负责的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

(六)代办员、代办协办员对项目业主提交的有关材料中所涉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个人隐私负有保密责任。

(七)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市投资促进局要明确专人负责所涉重大投资项目代办服务的主动对接、协调工作。

第五条项目业主职责

(一)自愿委托代办。

项目业主需自愿提出申请,与市投资项目联合审批服务中心签订委托代办协议。

(二)明确项目责任人。

项目业主与市投资项目联合审批服务中心签订委托代办协议中要明确项目责任人。

审批环节中必须项目责任人到场的,应及时到场。

(三)提供项目审批合法要件。

项目业主要负责及时提供项目审批资料,确保其真实、齐备、合法,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审批过程中需补充的资料和整改的问题,项目业主要及时整改到位。

(四)自主选择中介机构服务。

项目审批所涉中介机构服务事项的,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其他所涉中介机构服务的由项目业主自主选择。

(五)按时交纳各类规费。

项目业主要负责按规定按时交纳各类规费。

符合相关规定应减免的,项目业主应及时申报减免。

第六条代办程序和工作规则

(一)代办申请。

符合代办项目的项目业主到全程代办综合窗口填报委托代办书面申请表,并提供相关完整规范的申报资料。

(二)代办受理。

全程代办综合窗口要对项目业主提交的申请以及代办事项的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初审基本合格的,市投资项目联合审批服务中心与项目业主签订《重大投资项目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代办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相应的权利义务。

同时明确项目代办员,项目负责人。

(三)代办分派。

代办受理后,全程代办综合窗口马上向相关行政审批部门和公共服务单位的代办协办员下达《重大投资项目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代办事项通知书》和分派相关申报资料。

(四)联合代办。

代办受理和分派后,全程代办综合窗口及代办员和相关行政审批部门公共服务单位及代办协办员要按照《广元市投资项目并联审批(试行)制度》开展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联合代办服务工作。

(五)联合上门代办。

代办员及相关代办协办员要根据代办审批和服务过程中出现的需协调解决的问题情况,及时主动联合上业主门、与业主对接协调,做好上门代办服务。

(六)一次发证。

各相关行政审批部门和公共服务单位代办协办员办结的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的证件,要及时递交全程代办综合窗口,全程代办综合窗口负责及时向项目业主一次发证,并将整理归档的资料移交项目业主。

同时要求项目业主签字(盖章)确认代办结束。

第七条代办督办、监督、问责

(一)市投资项目联合审批服务中心要对代办服务工作进行催办督办,确保做到联合代办,实现项目业主“最多只跑一次”。

(二)市政务服务中心要加强对代办服务工作的跟踪问效。

要对代办审批事项在承诺时限的%时间内办结的代办员代办协办员进行通报表扬。

要对代办服务进行效能评价,以项目业主的评价结果为基础,不定期进行效能通报。

(三)市政务服务中心要对代办服务中泄露项目涉及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个人隐私的以及在代办服务过程中出现的“吃拿卡要”“中梗阻”等违规违纪行为和涉嫌违纪违规的投诉举报,应按干部管理权限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四)市效能办要对代办服务效能差、项目业主不满意的部门、代办员和代办协办员,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条终止代办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项目联合审批服务中心可以决定终止代办服务,并于项目业主办理终止委托代办手续和移交相关资料。

  

(一)项目业主请求终止的;

(二)项目业主未按规定按时交纳规费的;

 (三)经审核,项目业主申报内容虚假、不全、违法违规等原因不能继续审批的;

(四)因不可抗力或国家政策调整的原因不能继续审批的。

  投资项目联合审批服务中心作出终止决定后,应在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委托项目业主,并将已办理的审批文件、证照和相关资料移交委托项目业主。

第九条附则

(一)本制度由市政务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二)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三)本制度规定的有效期年。

国家、省、市有新规定的,按其执行。

 

广元市投资项目联合评审勘验工作制度(试行)

为务实扎实解决投资项目评审勘验效率低、审批时间长等问题,提高投资项目行政审批效率,特制定广元市投资项目联合评审勘验工作制度(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联合评审勘验”是对投资项目在立项审批、规划审批、施工审批、验收审批各阶段中所涉及多部门独自履行的评审、踏勘(测绘)、验收审查审批工作实行“联合评审、联合踏勘、联合验收”。

各相关部门对项目业主申报了联合评审勘验的投资项目原则上不独自开展评审勘验。

第二条按照“一窗受理、一窗分派”“统一组织、统一发证”“联合资料审查、联合评审勘验”“限时整改、限时办结”“强化监督、严肃问责”要求开展投资项目联合评审勘验工作。

第三条市投资项目联合审批服务中心负责对联合评审、联合踏勘、联合验收进行统筹、协调、监督、集中组织开展。

市投资项目联合审批服务中心在服务专区设置“联合评审勘验”综合窗口(以下简称综合窗口),实行“一窗受理、一窗分派”“统一组织、统一发证”“联合资料审查、联合评审勘验”。

第四条各相关部门要整合集中评审勘验职能和责任工作人员入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的本部门窗口,同时要明确评审勘验工作的分管领导和责任工作人员并报送市投资项目联合审批服务中心。

各相关部门评审勘验责任工作人员要服从综合窗口的工作分派和统一组织,要认真开展“联合资料审查、联合评审勘验”工作。

第五条各相关部门要根据其职能职责对投资项目分类进行清理、优化、编制评审勘验事项、流程、时限(承诺时限和法定时限,承诺时限原则上低于法定时限的)、责任人清单和办事指南,并抄送市投资项目联合审批服务中心,中心负责对投资项目分类统筹编制“联合评审勘验”事项清单和办事指南,综合窗口在受理项目业主联合评审勘验申报的同时一次性告之和指导项目业主。

第六条各相关部门窗口在联合评审勘验过程中,对项目业主需整改问题和补充资料的情况要在本制度限定时间内提出书面意见并提交综合窗口。

超限定时间未提书面意见的将视为效率不高,责任性不强。

第七条投资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和投资主管部门要对项目业主申报开展的联合评审勘验工作积极主动地做好协助、配合、指导、监督工作。

第八条投资项目业主要到“综合窗口”申报联合评审勘验,并提供相关完整、规范的申报资料,同时要明确项目责任人。

对在联合评审勘验过程中需整改的问题和补充的资料要按相关法规要求和相关部门提出的整改时限要求整改到位。

第九条市政务服务中心和市投资项目联合审批服务中心要加强对投资项目“联合评审勘验”工作的监督管理,对不按本制度规定开展联合评审勘验、以及工作效率不高、责任性不强的相关部门窗口及评审勘验责任工作人员实行通报批评并报送市效能办、市目督办。

第十条市纪检监察部门要对联合评审勘验工作中出现的“吃拿卡要”以及“中梗阻”等违规违纪行为进行严肃追责。

第二章联合评审

第十一条联合评审是对投资项目立项审批前期阶段所涉及的节能评估、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估、水土保持方案、可研报告等事项,相关评审部门实行联合评审。

第十二条联合评审从受理到办结原则上不超过个工作日。

联合评审中项目业主整改时间、法定公示时间、复审时间不计入联合评审时限。

第十三条联合评审程序和工作规则

(一)申报。

项目业主需要联合评审的事项,应向综合窗口申报填写《联合评审申请表》,同时要提供相关完整规范的评审资料,同时要明确项目责任人。

(二)受理。

综合窗口对项目业主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同时给项目业主发放《联合评审办事指南》。

初审基本符合评审条件的,马上受理并出具《联合评审受理通知书》。

初审时发现需补充资料的要马上告之项目业主,项目业主补充到位后,再出具《联合评审受理通知书》。

(三)分派。

综合窗口受理后,马上向相关部门窗口分派联合评审事项和相关资料。

(四)联合评审、限时办结。

各相关部门窗口要对分派的评审事项马上组织评审责任人以及专家进行评审,原则上要在承诺时限内办结。

(五)限时整改。

在联合评审过程中,发现需要整改的问题和补充资料的情况,相关部门窗口要在接受分派后个工作日内提出整改意见和整改时限,并书面出具《联合评审问题整改和资料补充通知书》递交综合窗口,综合窗口要及时递交项目业主,并指导督促项目业主要在整改时限内严格按规定整改到位。

项目业主将整改到位后的资料报送综合窗口,综合窗口要及时递交相关部门窗口复审。

如项目业主未按整改时限整改到位的,则视为自行终止联合评审、

(六)统一发证。

各相关部门窗口在办结后马上将证件递交综合窗口,综合窗口要及时将所有证件统一一次性发放给项目业主。

第三章联合踏勘

第十四条联合踏勘是对投资项目在立项审批、规划审批、施工审批阶段所涉及的选址审批、环评审批、用地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审批、规划许可审查、消防设计审核、人防工程设计审查、环境卫生设施许可审查等事项,相关踏勘部门实行联合现场集中踏勘。

第十五条统一组织、一车到场。

综合窗口负责统一组织相关部门窗口开展联合踏勘,各相关部门窗口原则上不独自开展踏勘。

综合窗口负责安排踏勘责任人采取“一车到场”方式开展联合现场集中踏勘。

第十六条多证合一、统一发证。

联合踏勘各相关部门窗口原则上不实行“单独出证”,要实行“多证合一、统一发证”。

第十七条限时办结。

联合踏勘从受理到办结原则上不超过天。

联合踏勘中项目业主整改时间、复勘时间不计入联合踏勘时限。

第十八条联合踏勘程序和工作规则。

(一)申报。

项目业主需要联合踏勘的事项,应向综合窗口申报并填写《联合踏勘申请表》,同时要提供相关完整规范的踏勘资料,同时要明确项目责任人。

(二)受理。

综合窗口对项目业主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同时给项目业主发放《联合踏勘办事指南》。

初审基本符合踏勘条件的,马上给项目业主出具《联合踏勘受理通知书》。

初审时发现需补充资料的要马上告之项目业主,项目业主补充到位后,再出具《联合踏勘受理通知书》。

(三)分派。

综合窗口受理后马上向相关部门窗口分派联合踏勘事项及相关资料。

(四)联合资料审查。

综合窗口要在联合踏勘分派后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窗口踏勘责任人召开联席会议,对联合踏勘事项及资料进行实质性审查。

对符合踏勘条件的,要在联席会议上提前安排好联合踏勘时间和场地,原则上在审查符合条件后个工作日内开展联合踏勘;对需要整改的事项及补充资料的,各相关部门窗口要在审查后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指导意见,综合窗口负责统筹汇总并出具《联合踏勘资料整改通知书》,并及时递交项目业主,项目业主整改到位并经相关部门窗口审查符合踏勘条件后,综合窗口再及时统筹协调提前安排联合踏勘时间。

(五)联合现场集中踏勘、一车到场。

综合窗口按提前安排的联合踏勘时间和场地通知相关部门窗口踏勘责任人及踏勘专家一起采取“一车到场”方式开展联合现场集中踏勘。

项目责任人组织项目踏勘事项方案编制机构责任人同时一起到现场介绍情况。

综合窗口要到现场全场监督踏勘工作。

(六)联合踏勘结果反馈。

联合现场踏勘结束后,各部门窗口踏勘责任人都要当场填写统一的《联合现场踏勘意见书》,符合条件的,当场签署符合条件意见,签署符合条件意见后个工作日内加盖公章。

如需向部门领导汇报并研究后确定符合条件的,原则上在联合现场踏勘后个工作日内签署符合条件意见并加盖公章。

联合现场踏勘后,认定不符合条件的,相关部门窗口踏勘责任人当场暂不签署意见。

(七)限时整改。

对联合现场踏勘不符合条件的,相关部门窗口要在踏勘后个工作日内提出整改意见和整改时限,并出具书面的《联合现场踏勘问题整改通知书》递交综合窗口,综合窗口及时递交项目业主、并指导督促项目业主按规定按要求整改到位。

如项目业主未按整改时限要求整改到位的,则视为自行终止联合踏勘。

(八)联合复勘。

如果联合踏勘有两个及以上部门窗口认定不符合条件的,项目业主按规定按整改时限要求对踏勘问题整改到位并经相关部门窗口审查符合踏勘条件后,综合窗口再及时组织相关部门窗口开展联合现场复勘(如只有一个部门窗口认定不符合条件的,由综合窗口安排该部门窗口及时单一现场复勘)。

(九)多证合一、统一发证。

联合现场踏勘后,全部符合条件,综合窗口要在踏勘后个工作日内对所有参加联合踏勘的部门窗口签署符合条件意见和盖公章后形成的“多证合一”的《现场联合踏勘意见书》及时发放给项目业主。

联合现场踏勘后如果有不符合条件的,在复勘认定符合条件后,相关部门窗口在原统一的《现场联合踏勘意见书》上补签署符合条件意见并加盖公章后,综合窗口对完整的《联合现场踏勘意见书》要及时统一发放给项目业主。

第四章联合验收

第十九条联合验收是对投资项目已按批准的规划建设方案及施工图要求建成竣工,项目业主已自行完成了相关专业技术验收检测并且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项目的资料归档完整齐备,达到竣工验收条件后,相关验收部门(单位)实行联合现场集中验收。

第二十条“谁建设、谁负责”。

项目业主要依法依规进行项目建设,依法依规做好项目竣工自验,并承担相应的法律法规责任。

“谁验收、谁负责”。

履职参加联合验收的各相关部门窗口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建设项目强制性标准、相关规范性文件等要求开展联合验收工作,并承担相应的法律法规责任。

“谁服务、谁负责”。

投资项目所涉供电、供热、供气、供水、排水、通信等有关公共服务事业单位,应当结合各自职责和业务工作实际,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积极主动地参加做好联合验收工作,并承担相应的法律法规责任。

第二十一条统一组织,一车到场。

综合窗口负责统一组织各部门窗口开展联合现场集中验收,各相关部门窗口原则上不独自开展验收。

综合窗口负责安排验收责任人采取“一车到场”方式开展联合现场集中验收。

第二十二条限时办结,统一发证。

联合验收从受理到办结原则上不得超过个工作日(特殊项目,以及技术复杂的重大项目原则上不得超过个工作日)。

联合验收中项目业主整改时间、复验时间、专题协调时间、法定公示时间不计入联合验收时限。

联合验收办结后,综合窗口负责统一发证。

第二十三条联合验收程序和工作规则。

(一)申报。

项目业主认为项目达到了验收条件和需要联合验收的,应向综合窗口申报并填写《联合验收申请表》,同时要提供相关完整规范的资料(初验资料),同时要明确项目责任人。

(二)受理。

综合窗口对项目业主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同时给项目业主发放《联合验收办事指南》。

初审基本符合验收条件的,马上给项目业主出具《联合验收受理通知书》。

初审时发现需补充资料的要马上告之项目业主,项目业主补充到位后,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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