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商所甲醇标准仓单管理办法及设计说明0509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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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通用标准仓单的具体品种由交易所公告。

【说明】甲醇仓单通用,利于减少买方接货的不确定性。

第九条通用标准仓单载明的内容包括:

会员号、会员名称、客户交易编码、品种、标准仓单数量、冻结数量、充抵数量等。

第十条交割仓库向标准仓单持有人承担质量及数量责任。

通用标准仓单流通转让的,其载明货物的权利及风险相应转移。

第二节非通用标准仓单

第十一条非通用标准仓单是指仓单持有人按照交易所的规定和程序只能到仓单载明的交割仓库提取所对应货物的财产凭证。

适用非通用标准仓单的具体品种由交易所公告。

第十二条非通用标准仓单载明的内容包括:

会员号、会员名称、客户交易编码、品种、标准仓单数量、交割仓库、检验时间、标准仓单编号、冻结数量、充抵数量等。

第十三条非通用标准仓单由交割仓库承担正常仓储保管责任。

仓单转让人向仓单受让人承担质量责任

【说明】此款内容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交易所与交割仓库对向标准仓单持有人交付符合期货合约要求的货物承担连带责任的内容相冲突,因此删去。

自接受仓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非通用标准仓单受让人应当对仓单所载明货物的质量进行检验;

逾期未检验的,风险自担。

第三章交割预报

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客户或者非期货公司会员向交割仓库发货前,应当由会员填写《交割预报单》,并以书面形式或者交易所认可的其他形式向交割仓库预报。

预报数量较大的,交易所可以要求货主提供拥有商品的相关证明。

特殊情况下,交易所可以要求交割仓库优先批准有近期月份持仓的交割预报。

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自接到会员《交割预报单》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交割仓库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交易所认可的其他形式回复会员能够接收的商品数量。

自接到交割仓库同意入库的回复之日起2个工作日之内,会员应当向交割仓库缴纳30元/吨的交割预报定金。

交割仓库在收到交割预报定金的当日(工作日),开具《入库通知单》。

对已存放在交割仓库的商品申请期货交割的,仍应提交交割预报,无须交付交割预报定金。

《入库通知单》自开具之日起生效。

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入库通知单》有效期(公历日)分别为:

(一)硬白小麦(以下简称硬麦)、优质强筋小麦(以下简称强麦)、一号棉、菜籽油、早籼稻和甲醇为40天。

(二)白糖每年12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广东、广西及云南三省(区)等交易所认可的白糖主产区交割仓库为15天(公历日);

其他时间和其他地区交割仓库为40天。

(三)精对苯二甲酸(以下统称PTA)为15天。

交易所可视情况,调整《入库通知单》的有效期。

【说明】现货贸易中,进口甲醇一般是在装船前就要预定好储罐,否则船到港后临时再找罐几乎不可能。

从主要进口国沙特阿拉伯、伊朗、卡塔尔等国家进口甲醇,海上一般需要20-25天,因此将甲醇《入库通知单》有效期设为40天。

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入库通知单》有效期内相对应数量的商品全部到库的,自商品入库完毕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交割预报定金予以返还;

部分到库的,按实际到货量返还;

未到库部分,交割预报定金不予返还。

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交易所公告暂停交割仓库入库业务的,自公告之日(含该日)下午闭市起,该交割仓库发生的交割预报视为无效预报,交易所不再受理相关商品的标准仓单注册申请。

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货主应当按交易所有关规定向交割仓库交纳各项费用。

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办理完交割预报的货主发货前,须将运输方式、车(船)号、数量、到货时间等通知交割仓库。

第四章交割商品入库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交割商品入库时,商品的重量、包装相关单证等的验收及扦样由交割仓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实施,货主应到场监督,验收结果须经双方认可。

交割仓库、货主应对验收结果签章确认,并共同对入库商品的真实性负责。

入库商品未经交割仓库、货主签章确认的,不得用于期货交割。

棉花样品的扦取由承检机构实施,交割仓库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交割仓库及货主有权对样品扦取进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入库商品质量指标由质检机构检验的,自接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交割仓库应当对检验结果进行确认并通知客户。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交易所认可的免检商品和适用非通用标准仓单的商品入库后,交割仓库应当对货主的名称、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商品数量、生产厂家、存放库房及垛位等事项登记造册,并由货主签字确认。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入库商品质量检验结束后,检验单位留存检验报告纸质原件,并将检验报告以数字认证方式上传至交易所仓单注册注销系统。

入库商品质量由交割仓库检验的,检验报告一式二份,一份留交割仓库存档,一份随《货物存储证明(保证)书》寄送至交易所。

入库商品质量由质检机构检验的,检验报告一式三份,一份由质检机构留存,一份留交割仓库存档,一份随《货物存储证明(保证)书》寄送至交易所。

交割商品质量检验结果确定后,质检机构应当及时将检验报告寄送交割仓库或由交割仓库领取。

货主或者交割仓库业务急需的,质检机构可先行传真检验报告。

【说明】随着网络技术的进步,郑商所已于2009年9月开始试行仓单注册、注销无纸化,要求将检验单位的检验报告、《货物存储证明(保证)书》、仓单注册申请等仓单注册申请材料或数据,通过网络数字认证方式在“仓单注册注销系统”中提交,因此,纸质材料报送方式已不需要,应将《仓单管理办法》中涉及到的递交纸质材料的内容全部删除,修改为报送电子数据。

(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一条为其他品种入库条文,序号改为第二十四条-第五十条,内容省略)

第七节甲醇入库

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一条甲醇运输必须符合国家关于危险品运输的规定。

【说明】国家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

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应当分别依照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五十三条入库货物单证的审验由交割仓库负责。

境内生产的甲醇申请入库的,应当向交割仓库提交本批甲醇生产厂家出具的符合交割标准的《产品质量证明书》。

《产品质量证明书》须载有生产厂家、生产日期、适用的质量标准和该批产品的质量检验结果等信息。

境外生产的甲醇申请入库的,应当向交割仓库提交本批商品的船运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生产厂家出具的《产品质量证明书》等材料的复印件,并加盖申请入库单位公章。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三条重量验收:

采用汽车运输的,以地磅计量为准;

采用火车运输的以火车罐打尺或者储油罐打尺计量为准;

采用船舶运输的,以储油罐打尺计量为准。

货主可以委托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证的第三方机构进行验重,交割仓库应予协配合,由此产生的费用由货主承担。

经交易所批准,甲醇重量验收可以使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其他先进衡器计量。

第五十五条质量验收:

甲醇运达交割仓库时,质量检验样品由交割仓库在卸货前扦取。

每次扦取的样品分为两份。

交割仓库任选一份送交易所指定质检机构检验,另一份由货主和交割仓库签字封样,由交割仓库妥善保存。

货主也可以直接委托交易所指定质检机构进行扦样和检验。

甲醇的扦样、送样及检验等费用由货主承担。

已在库的甲醇,货主向交易所及交割仓库提交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证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符合期货交割标准的检验报告后,经交割仓库认可,可以不再检验。

第五章标准仓单注册

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四条自出具或者接到质检机构的检验结果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交割仓库对检验结果进行确认并通知货主。

货主无异议的,自通知货主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交割仓库应当向交易所申请注册标准仓单。

同时向交易所报送《标准仓单注册申请表》、《货物存储证明(保证)书》和应当由交易所留存的《检验报告》原件一份。

每年的8月1日之前不得申报注册二级白糖仓单。

第五十三条《标准仓单注册申请表》应当按要求填写,并加盖交割仓库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者受托负责人签章、交割仓库经办人签章,同时注明开具日期。

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四条交易所可在自交割仓库提出仓单注册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注册。

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五条自交割月最后交易日(白糖、菜籽油为第5个交易日)下午3时起,交易所不再受理交割仓库提出的用于当月交割的标准仓单注册申请。

该日下午3时以后的注册申请所形成的标准仓单可以参与当月标准仓单的征购及后续月份交割。

交易所规定的可予质量免检的商品用于期货交割的,最迟应当在合约最后交易日前一日申请注册。

第五十九条第五十六条经交易所注册的标准仓单,方可适用于与期货相关的业务。

第六章标准仓单有效期

第六十条第五十七条各品种标准仓单有效期分别如下:

强麦:

N年生产的小麦注册的标准仓单,有效期至N+2年7月最后1个工作日。

硬麦:

N年注册的仓单,在N+1年的7月份合约贴水30元/吨,9月份合约贴水60元/吨。

N+1年9月合约交割结束后,于当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前(含该日),N年注册的仓单必须全部注销。

一号棉:

N年生成的棉花注册仓单,有效期至N+2年3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白糖:

N制糖年度(每年的10月1日至次年的9月30日)生产的白糖所注册的标准仓单有效期为该制糖年度结束后当年11月份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含该日)。

菜籽油:

N年6月1日起注册的菜籽油标准仓单有效期至N+1年5月份最后一个工作日(含该日)。

PTA:

每年9月第12个交易日(不含该日)之前注册的PTA标准仓单,在该月第15个交易日(含该日)之前全部注销;

该月第16个交易日(含该日)之后开始受理新仓单的注册申请。

早籼稻:

N年8月1日起注册的标准仓单,有效期至N+1年7月份最后一个工作日(含该日)。

到期注销的上生产年度产早籼稻标准仓单,经检验符合交割有关规定的,可以重新申请注册。

到期注销的非上生产年度产早籼稻标准仓单,不允许注册。

甲醇:

每年6月、12月第12个交易日(不含该日)之前注册的甲醇标准仓单,应在当月的第15个交易日(含该日)之前全部注销。

到期注销的甲醇仓单,不允许再注册。

【说明】仓单有效期为半年,每年6月和12月仓单退出。

1、液体化工仓库入库检验和在库保管严格,甲醇在库储存6个月时间,不会发生质量问题或其他风险。

2、可以缓解交割风险。

将仓单有效期定为6个月,仓单在库时间较长,卖方可提供的交割货源较多,可降低交割风险。

3、综合考虑甲醇的安全特点、仓库保管水平、金融属性以及与现有的规则、计算机系统接轨程度,我们建议把甲醇仓单有效期规定为半年较为合适,一年内注销两次,分别为6月和12月。

4、选择6月和12月的原因。

选择哪两个月份仓单退出,曾考虑几种组合:

4月和10月,1月和7月,6月12月等,最后选择了6月和12月。

原因如下:

1、首先是选择单月还是双月退出。

目前已上市品种大都在单月(1、3、5、9、11月)活跃,双月相对不活跃,因此选择仓单退出尽可能地避开单月而选择双月份(2和8月,4和10月,6和12月);

2、为了活跃套利交易,平抑月份之间的价差。

目前交易中,7月份交易一般不大活跃,将6月份作为仓单退出月对5月和7月份的套利交易影响较小,而其他两个组合对前后两个月的套利交易影响都较大,因此选择6月和12月作为仓单退出月。

第六十一条第五十八条标准仓单到期日前未办理注销手续的,交易所可在到期日将其注销,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标准仓单持有人承担,交易所不保证全部交割商品质量符合规定标准。

第七章标准仓单的流通

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九条标准仓单的流通是指标准仓单的交割和转让。

处于冻结状态和充抵保证金状态的标准仓单不能流通。

客户的标准仓单的流通应当委托会员办理,以会员名义在交易所进行,流通结果由客户承担。

第六十三条第六十条标准仓单交割按《郑州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标准仓单的转让是指会员自行协商买卖标准仓单的行为。

交易所受理标准仓单转让的时间为每个工作日交易时间的下午2时30分之前。

一号棉期货合约的最后交易日,交易所不办理一号棉标准仓单转让业务。

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二条转让标准仓单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客户的标准仓单转让须委托会员办理;

(二)达成转让意向的买卖双方会员应当向交易所提交标准仓单转让申请;

(三)交易所对标准仓单转让申请审核后,为买卖双方会员办理标准仓单过户和货款结算划转等手续;

(四)标准仓单转让的货款划转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传递参照《郑州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执行。

标准仓单转让手续费标准由交易所公告。

第八章标准仓单注销

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三条标准仓单注销是指标准仓单持有人直接或者委托会员到交易所办理标准仓单提货手续的过程。

客户注销标准仓单应当通过会员向交易所提交标准仓单注销申请。

对于已经注销的PTA标准仓单,货物尚未出库但仍符合入库条件的,可重新申请注册。

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四条标准仓单注销时,交易所结算部门办理仓单升贴水结算,交易所交割部门开具《提货通知单》。

纸质《提货通知单》由会员打印并加盖会员单位公章或会员单位授权章。

【说明】仓单注册、注销实行无纸化后,《提货通知单》纸质、电子共存,纸质《提货通知单》由会员打印,没有必要在规则中明确。

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五条适用通用标准仓单的商品需要提货的,交易所根据会员申请及交割仓库的具体情况,确定《提货通知单》对应的商品。

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六条自交易所开出《提货通知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货通知单》持有人应当持《提货通知单》(原件)、提货人身份证、提货人所在单位证明到交割仓库办理提货手续、确认商品质量、确定运输方式、预交各项费用。

《提货通知单》持有人在提货期内向交易所提出商品质量复检申请的,自交易所收到申请之日起,《提货通知单》持有人的提货期间停止计算,待复检结果通知《提货通知单》持有人之日起重新计算。

逾期未办理相关手续的,按现货提货单处理,交割仓库不再保证全部商品质量符合规定标准。

第九章交割商品出库

第七十条第六十七条期货交割商品出库的重量检验由货主与交割仓库共同实施,具体办法参照入库规定。

第七十一条第六十八条货主提供运输工具的,自货主凭《提货通知单》与交割仓库联系出库事宜、运输工具到达交割仓库之日起,交割仓库开始发货,并停止收取已装运货物的仓储费;

货主委托交割仓库代办运输的,自客户凭《提货通知单》与交割仓库联系出库事宜、指定运达地点并预交各种费用(包括铁路代办费、港杂费等)之日起,交割仓库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汽车、船舶10日,火车20日)发出商品的,不得再收取其后的仓储费。

由于货主变更发货方式、提货手续不全、费用未按时交纳、特殊要求等原因,致使商品装运推迟的,不受前款限制。

(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序号调整为第七十一条-第八十一条,内容为其他品种的出库条文,内容省略。

第七节甲醇出库

第八十二条出库时甲醇不符合交割质量标准的,交割仓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三条出库数量发生损耗造成短少的,交割仓库应及时补足。

不能及时补足的,交割仓库按《提货通知单》开具之前前(含当日)甲醇期货最近交割月最高交割结算价核算短少商品价款,赔偿买方货主。

第十章入库和出库复检

第一节入库复检

第八十四条第八十条货主或者交割仓库对入库检验结果(强麦除外)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交易所书面提出复检申请,并预交复检费用。

复检仅限于复检申请方提出的有异议的项目。

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申请的,视为同意检验结果。

第八十五条第八十一条白糖、PTA复检机构为原检验机构;

交易所同意由交割仓库检验的小麦质量指标,复检机构由交易所指定;

菜籽油、早籼稻和甲醇复检机构由货主和交割仓库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交易所指定。

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由交易所指定复检机构的品种,复检样品由复检机构重新扦取,交割仓库应予以配合。

复检机构应当自抽样完毕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检结果(如样品量较大,可适当延迟),并将复检结果书面通知交易所,交易所通知异议方。

复检机构为原检验机构的品种,复检机构只对其保留的样品进行复检,不再重新扦样。

复检机构自收到交易所复检通知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应当作出复检结果,并将复检结果书面通知交易所,交易所通知异议方。

复检结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

第八十七条第八十三条由交易所指定复检机构的品种,复检结果与交割仓库原检验结论一致的,由货主承担相关费用(检验费、抽样费、差旅费、交通费等。

下同);

复检结果与交割仓库原检验结论不一致的,相关费用由交割仓库承担。

复检机构为原检验机构的品种,复检结果与原检验结论一致的,由复检申请方承担相关费用;

复检结果与原检验结论不一致的,相关费用由质检机构承担。

第八十八条第八十四条一号棉入库复检按《期货交割棉公证检验实施办法(试行)》执行。

第二节出库复检

第八十九条第八十五条自《提货通知单》开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仓单持有人对商品质量有异议的,可向交易所申请一次复检,并预交复检费用。

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异议的,视为确认出库商品质量。

第九十条第八十六条复检仅限于复检申请方提出的有异议的项目。

菜籽油复检项目限于酸值、过氧化值、溶剂残留量和掺伪。

由交割仓库检验的项目,参照入库复检进行;

由质检机构检验的项目,由交易所指定的质检机构进行复检。

第九十一条第八十七条交易所不受理超出规定时间或者已经出库的交割商品的质量和数量复检,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第九十二条第八十八条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交易所通知交割仓库。

复检机构在交割仓库协助下重新扦样,样品经三方共同认可后封样。

复检结果由交易所通知会员与交割仓库。

复检结果符合交易所出库规定的,复检及相关费用由货主承担。

复检结果不符合出库规定的,复检及相关费用由交割仓库或者标准仓单转让人承担。

第九十三条第八十九条复检结果不符合出库规定的,在双方约定或者规定的出库时间内,交割仓库或者标准仓单转让人可以用符合出库规定的商品调换,提货方不得拒收。

商品调换不得影响商品及时出库,调换增加的运输、检验等费用由交割仓库或者标准仓单转让人承担。

调换后商品的出库按交割商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四条 

第九十条交割仓库或者标准仓单转让人未能用符合出库规定的其他商品调换,交割仓库或者标准仓单转让人可以与客户(提货方)协商处理。

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交割仓库或者标准仓单转让人须及时对不合格的交割商品加工处理以达到出库规定,并承担补偿责任。

补偿金额按相应品种期货交易最近交割月最高交割结算价的3%计算。

加工处理且补偿后,客户(提货方)不得拒绝接受商品。

(二)无法加工处理或者加工处理后仍不能达到出库规定的,交割仓库或者标准仓单转让人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按相应品种期货交易最近交割月最高交割结算价的120%计算,货物归交割仓库或标准仓单转让人所有。

第九十五条第九十一条一号棉复检按照棉花国家标准(GB1103-2007)和《期货交割棉公证检验实施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一章监督、争议和处理

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二条交易所有权对用于期货交割的商品进行抽查。

对期货交割商品抽查不合格的不予注册。

对已经注册成仓单的商品质量和数量抽查中发现质量不合格或者数量有差额的,责成交割仓库或者仓单持有人采取限期提供足量、合格商品等补救措施,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交割仓库或者仓单持有人承担。

出现违规行为的,交易所按规定对违规者进行处罚。

第九十七条第九十三条标准仓单转让人与受让人(提货方)之间、客户与交割仓库及仓单质量免检承诺人之间产生交割纠纷的,双方可先行协商解决;

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在纠纷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所申请调解。

调解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依约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九十八条第九十四条交割商品出库时,对交割商品的质量和数量发生争议的,交易所按本办法规定对责任归属进行确认,最终责任由责任方承担。

第九十九条第九十五条交割仓库或标准仓单转让人不能向客户(提货方)交付符合合约出库规定标准的商品,造成客户(提货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交割仓库不能履行其债务时,交易所仅对交割商品的重量和质量承担相应补充赔偿责任。

附则

第一百条第九十六条本办法解释权属于郑州商品交易所。

第一百零一条第九十七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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