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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防突管理制度

 

XXX煤矿防突管理制度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

第一节总则.1

第二节防突措施管理制度4

第三节区域防突(瓦斯抽放)钻孔施工管理制度6

第四节允掘允采(区域验证、预测、效检)管理制度8

第五节瓦斯抽放管理制度9

第六节防突办公会议(专题研究)制度.11

第七节钻孔、钻场检查管理制度.......................12

第八节抽放工程质量验收制度12

第九节瓦斯治理工程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13

第十节瓦斯管理预警分析处置制度.....................16

第十一节煤与瓦斯突出调查处理制度...................18

第十二节采掘、打钻异常情况零报告制度................19

第十三节瓦斯实验室管理制度20

第十四节瓦斯地质图完善、更新管理制度................21

第十五节防突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24

第十六节区域防突(瓦斯抽放)钻孔验收管理制度.........25第十七节防突培训制度...............................26

第十八节“水力割缝”煤量验收制度..................27

第十九节月抽采分析制度...........................28

第二十节罚则....................................29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加强矿井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工作,确保采掘工作面防突工作的正常开展,杜绝突出事故发生,促进矿井安全生产,特制定《王行庄煤矿防突管理制度》,矿属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第二条矿井必须设置防治煤与瓦斯突出(以下简称“防突”)业务主管部门,成立防突专业队伍,并配备满足防突工作需要的相关人员。

第三条矿井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防突岗位责任制,并严格贯彻落实。

第四条矿井的巷道布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和原则:

(一)运输和轨道大巷、主要风巷、采区上山和下山等主要巷道布置在岩层或非突出煤层中;

(二)减少井巷揭穿突出煤层的次数;

(三)井巷揭穿突出煤层的地点应合理避开地质构造破坏带;

(四)突出煤层的巷道优先布置在被保护区域或其他卸压区域;

(五)减少突出煤层施工上山巷道的次数。

第五条配备防突装备和安全设施,建立满足防突工作需要的地面永久瓦斯抽放系统和井下移动瓦斯抽放系统,并不断提高矿井防突装备水平。

第六条矿井应当做好防突工程的计划和实施,将防突的预抽煤层瓦斯、保护层开采等工程与矿井采掘部署、工程接替等统一安排,使矿井的开拓区、抽采区、保护层开采区和突出煤层(或被保护层)开采区按比例协调配置,确保在突出煤层采掘前实施区域防突措施。

第七条矿井突出煤层的采掘作业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严禁采用水力采煤法、倒台阶采煤法及其他非正规采煤法;

(二)掘进工作面与煤层巷道交叉贯通前,被贯通的煤层巷道必须超过贯通位置,其超前距不得小于5m,并且贯通点周围10m内的巷道应加强支护。

在掘进工作面与被贯通巷道距离小于60m的作业期间,被贯通巷道内不得安排作业,并保持正常通风,且在爆破时不得有人;

(三)采煤工作面尽可能采用浅截深采煤机采煤;

(四)煤、半煤岩炮掘和炮采工作面,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含水炸药。

第八条矿井的通风系统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井巷揭穿突出煤层前,具有独立的、可靠的通风系统;

(二)突出矿井、有突出煤层的采区、突出煤层工作面都有独立的回风系统,采区回风巷是专用回风巷;

(三)在突出煤层中,严禁任何2个采掘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

(四)突出煤层采区回风巷及总回风巷安设高低浓度甲烷传感器;

(五)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回风侧不得设置调节风量的设施;

(六)严禁在井下安设辅助通风机;

(七)突出煤层掘进工作面的通风方式采用压入式。

第九条矿井严禁使用架线式电机车。

井下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时,必须停止突出煤层的掘进、回采、钻孔、支护以及其他所有扰动突出煤层的作业。

第十条矿长是矿井防突工作第一责任人,应当每月进行防突专题研究,检查、部署防突工作;保证防突科研工作的投入,解决防突所需的人力、财力、物力;确保抽、掘、采平衡;确保防突工作和措施的落实。

第十一条矿井总工程师对防突工作负技术责任,组织编制、审批、检查防突工作规划、计划和措施;矿井的分管负责人负责落实所分管的防突工作。

矿井的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对本职范围内的防突工作负责;施工部门班组长对管辖范围内防突工作负直接责任;防突人员对所在岗位的防突工作负责。

第十二条矿井必须编制突出事故应急预案。

第十三条矿井在编制年度、季度、月度生产建设计划时,必须一同编制年度、季度、月度防突措施计划,保证抽、掘、采平衡。

由矿总工程师组织编制防突措施计划,矿长审批,分管负责人、分管副矿长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矿井的管理人员和井下工作人员必须接受防突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作业。

第十五条矿井揭穿突出煤层和在突出煤层中进行采掘作业时,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突出矿井的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隔离式自救器。

第十六条矿井压风自救系统应达到下列要求:

(一)压风自救装置安装在掘进工作面巷道和采煤工作面巷道内的压缩空气管道上;

(二)在以下每个地点都应至少设置一组压风自救装置:

距采掘工作面25~40m的巷道内、爆破地点、撤离人员与警戒人员所在位置以及回风道有人作业处等。

在长距离的掘进巷道中,应根据实际情况增加设置;

(三)每组压风自救装置应可供5~8个人使用,平均每人的压缩空气供给量不得少于0.1m³/min。

第十七条矿井突出煤层的采掘工作面应设置工作面避难所或压风自救系统。

应根据具体情况设置其中之一或混合设置,但掘进距离超过500m的巷道内必须设置工作面避难所。

工作面避难所应当设在采掘工作面附近和爆破工操纵放炮的地点。

根据具体条件确定避难所的数量及其距采掘工作面的距离。

工作面避难所应当能够满足工作面最多作业人数时的避难要求,其他要求与采区避难所相同。

第二节防突措施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通防监察部是矿井防突业务主管部门,负责防突措施、设计的编制和日常防突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矿井应根据突出矿井的实际情况和条件,制定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工作面防突措施。

一、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

㈠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

㈡区域防突措施;

㈢区域措施效果检验;

㈣区域验证。

二、工作面防突措施编制内容及其分工

㈠石门和立井、斜井揭穿突出煤层的专项防突设计至少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石门和立井、斜井揭煤区域煤层、瓦斯、地质构造及巷道布置的基本情况(责任单位:

技术部);

2、建立安全可靠的独立通风系统及加强控制通风风流设施的措施(责任单位:

通防监察部);

3、控制突出煤层层位、准确确定安全岩柱厚度的措施,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的钻孔等工程布置、实施方案(责任单位:

技术部、通防监察部);

4、揭煤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及防突措施效果检验的方法、指标,预测及检验钻孔布置等(责任单位:

通防监察部);

5、工作面防突措施(责任单位:

通防监察部);

6、安全防护措施及组织管理措施(责任单位:

通防监察部);

7、加强过煤层段巷道的支护及其他措施(责任单位:

技术部)。

㈡煤巷掘进和采煤工作面的专项防突设计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煤层、瓦斯、地质构造及邻近区域巷道布置的基本情况(责任单位:

技术部);

2、建立安全可靠的独立通风系统及加强控制通风风流设施的措施(责任单位:

通防监察部);

3、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及防突措施效果检验的方法、指标以及预测、效果检验钻孔布置等(责任单位:

通防监察部);

4、防突措施的选取及施工设计(责任单位:

通防监察部);

5、安全防护措施(责任单位:

通防监察部);

6、组织管理措施(责任单位:

通防监察部)。

第二十条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作业前,必须依据煤层瓦斯基础参数编制防突措施。

煤层瓦斯压力≤0.6Mpa和原始吨煤瓦斯含量≤6m3/t的采掘工作面,必须编制工作面区域验证措施;原始煤层瓦斯压力>0.60Mpa或原始吨煤瓦斯含量>6m3/t的采掘工作面,必须编制工作面区域防突措施。

第二十一条由防突业务主管部门编制工作面区域防突措施和专项防突设计,矿井总工程师组织分管副矿长、业务部门会审。

石门揭煤专项防突设计和工作面区域防突措施经矿井总工程师组织审核后,上报至国投煤炭河南分公司总工程师审核后,下发至相关部门严格执行。

第二十二条各项防突措施按照下列要求贯彻实施:

(一)施工防突措施的部门在施工前,负责向本部门职工贯彻并严格组织实施防突措施。

(二)采掘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防突措施的规定并有详细准确的记录。

由于地质条件或者其他原因不能执行所规定的防突措施的,施工部门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并报告安全生产运营中心调度监控台,经矿井总工程师组织有关人员到现场调查后,由原措施编制部门提出修改或补充措施,并按原措施的审批程序重新审批后方可继续施工;其他部门或者个人不得改变已批准的防突措施。

(三)矿长和总工程师应当每月至少一次到现场检查防突措施的落实情况。

(四)矿井的防突机构应当随时检查综合防突措施的实施情况,并及时将检查结果分别向矿长、总工程师汇报,有关负责人应当对发现的问题立即组织解决。

(五)矿井进行安全检查时,必须检查综合防突措施的编制、审批和贯彻执行情况。

第三节区域防突(瓦斯抽放)钻孔施工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应当抽采的采掘工作面,通防监察部必须及时编制设计,经有关部门和领导批准后,下发到施工单位和有关部门。

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严格按照钻孔设计参数、要求进行施工,私自改变设计参数,造成钻孔报废的,不予计算当班打钻进尺。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接到钻孔设计后,应立即组织施工,严禁推诿,拖延。

第二十六条钻孔施工严格按设计进行,特殊情况,确需改变钻孔参数,通防部经请示总工程师获得批准后方可调整,否则该钻孔不予验收。

第二十七条施工现场必须悬挂钻孔设计图,钻孔施工人员严格执行打钻操作规程。

第二十八条作业场所必须有测量角度等参数的量具,无量具施工钻孔的,对施工单位通报批评。

第二十九条打钻期间,任何单位、个人严禁私自掐接压风管路、防尘管路或停风、停水、停电(含检修),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在班前会上向安全生产运营中心调度监控台申请时间,由安全生产运营中心调度监控台统一协调平衡,并提前通知施工单位做好准备工作,以免造成因突然停风、停水、停电而压死钻杆,否则按事故对相关责任单位进行分析处理。

第三十条钻机安装必须支稳打牢,各部位部件运转、使用灵活可靠,使钻机运行正常。

第三十一条煤层钻孔钻进期间,无特殊要求的孔口必须使用除尘器,且灵敏可靠。

第三十二条钻进过程中操作人员密切注意孔内情况及钻机运转情况,如遇到吸钻、顶钻或钻机出现颤动等异常情况,立即停钻查明原因并及时汇报通防监察部和安全生产运营中心调度监控台,并认真做好记录。

第三十三条打钻期间,钻机及其开关、管线、钻具摆放位置合理,为安全行人和运输提供便利条件。

第三十四条打钻期间,施工单位必须切实做好打钻地点的文明生产管理工作,水全部引入水沟内;若执行“水力冲孔”、“水力割缝”等措施时出煤量较大的,由安全生产运营中心调度监控台负责协调安排人员清理。

第三十五条打钻期间,钻机长必须现场交接班,做到交记录、交措施、交进度,必须交清接明。

第三十六条现场施工负责人必须认真、如实填写打钻记录,严禁弄虚作假。

第三十七条打钻记录由施工单位负责建档保存,通防监察部督查考核。

第四节允掘允采(区域验证、预测、效检)管理制度

第三十八条采掘工作面严格执行允掘允采(区域验证、预测、效检)管理制度,区域验证以下简称“验证”。

第三十九条采掘工作面验证、预测(效检)前,施工单位在当班调度班前会上通报进度情况,通防部按照规定安排验证、预测(效检)工作,通防部负责准备施工验证及预测(效检)钻孔的工具和人员,施工单位配合。

第四十条防突员到达采掘工作面现场后,必须先检查现场安全状况,然后落实防突措施的执行情况。

第四十一条工作面验证、预测(效检)时必须在防突员、班组长、瓦斯检查工三方同时在场的情况下进行,任何一方不在现场均不得验证、预测(效检)。

第四十二条验证、预测(效检)时,施工单位要密切配合,保证验证、预测(效检)等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十三条验证、预测(效检)时方法不正确,严禁进行采掘作业,且对当班防突员进行停班学习,对于弄虚作假,取消其防突员资格,并交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处理。

第四十四条在实施钻孔法防突措施效果检验时分布在工作面各部位的检验钻孔布置于所在部位防突钻孔密度相对较小、孔间距相对较大的位置,并远离周围的各防突措施钻孔或尽可能与周围各防突措施钻孔保持等距离。

在地质构造复杂地带应根据情况适当增加检验钻孔。

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必须包括以下两部分内容:

㈠工作面所实施的工作面防突措施是否达到了设计要求和满足有关的规章、标准等,并了解、收集工作面及实施的相关情况、突出预兆等(包括喷孔、卡钻等),作为措施效果检验报告的内容之一,用于综合分析、判断;

㈡各检验指标的测定情况及主要数据。

第四十五条验证、预测(效检)后,防突员立即向通防部汇报验证、预测(效检)情况,根据验证、预测(效检)的结果填写预测(效检)管理牌板和允许进尺(回采)牌,否则,严禁组织任何采掘活动。

第四十六条若经验证、预测(效检)无突出危险,防突员必须立即将允许进尺(回采)牌移到采掘工作面指定地点后方允许施工。

第四十七条验证、预测(效检)牌板和允许进尺(回采)牌及附属物件,由施工单位负责管理,丢失或损坏,由施工单位照价赔偿,并对由此产生的后果负责。

第五节瓦斯抽放管理制度

第四十八条矿井必须建立地面瓦斯抽放系统和井下移动瓦斯抽放系统,分别建立高、低负压抽采瓦斯系统。

瓦斯抽放系统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的相关规定要求。

第四十九条1个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或1个掘进工作面瓦斯的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的,必须采取瓦斯抽采措施,降低风排瓦斯量。

第五十条执行瓦斯抽放的采掘工作面,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瓦斯抽放设计(防突措施)和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抽采钻孔控制范围应当满足《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以下简称《防突规定》)的要求,确保瓦斯抽放效果,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抽放设计和安全措施组织施工。

第五十一条瓦斯抽采矿井应当配备瓦斯抽采监控系统,实时监控管网瓦斯浓度、压力或压差、流量、温度参数及设备的开停状态等。

抽采瓦斯计量仪器应当符合相关计量标准要求;计量测点布置应当满足瓦斯抽采达标评价的需要,在泵站、主管、干管、支管及需要单独评价的区域分支、钻场等布置测点。

第五十二条封孔人员必须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封孔,以确保其气密性。

连接抽放软管时,要捆扎牢固,防止漏气。

预抽瓦斯钻孔的孔口负压不得低于13kPa,卸压瓦斯抽采钻孔的孔口负压不得低于5kPa。

第五十三条抽放参数测试

(一)井上、下抽放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及时、准确地测试抽放系统相关参数。

(二)井上、下抽放测试人员要保护好测试仪器,导致仪器丢失或严重损坏的,照价赔偿。

光学仪器要定时升井维修。

(三)井下测试、维护人员,在钻孔瓦斯浓度正常测试期间,要分别检查仪器管路连接处和仪器的气密性,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四)每小时测定一次瓦斯抽放泵站抽放参数,每2天测定一次支管瓦斯抽放参数,每周测定一次单孔瓦斯抽放参数,并根据测定抽放参数情况,及时调整抽放系统。

第五十四条钻场管理

(一)采掘工作面抽放钻场,施工单位按时间和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如果不按设计要求施工钻场的,对施工单位通报批评;钻场施工完毕后,里面堆积有杂物或支护不合格的要求限期整改。

(二)瓦斯抽放钻场除通防部人员及检查人员外,其它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更不准存放物料,钻场卫生由巷道所属施工单位负责。

第五十五条抽放管路管理

(一)每旬对矿井瓦斯抽放系统进行一次巡查,确保抽采管路无破损、漏气、积水;抽采管路距底板不得低于300mm。

(二)因巷道地鼓、变形、挤压瓦斯抽放管路的,由安全生产运营中心及时安排施工单位负责及时处理。

(三)抽放管路及附件的回收工作由通防部负责,若通防部人员不足,安全生产运营中心调度监控台负责协调安排人员。

(四)因运输而撞坏瓦斯抽放管路的对责任人进行相关处罚,严重的停班教育。

第五十六条通防部负责瓦斯抽放管路的日常维护工作。

井下移动瓦斯抽放泵站或井下瓦斯抽放管路出现故障,通防部必须立即处理,不得无故推延至下班。

第五十七条执行瓦斯抽采措施后,煤层瓦斯含量和瓦斯压力必须同时降到6m3/t和0.6MPa以下,方允许掘进或回采。

第五十八条瓦斯抽采要制定计划、方案,做到提前规划、超前准备,完善内业管理,必须建立以下瓦斯抽采技术资料:

(一)编制瓦斯抽采达标规划;

(二)编制抽采达标工艺方案设计;

(三)编制年度瓦斯抽采实施计划;

(四)编制工作面瓦斯抽采达标评判报告;

(五)编制年度瓦斯抽采量计划,确定矿井瓦斯抽采量、抽采率。

第六节防突办公会议(专题研究)制度

第五十九条防突办公会(专题研究)是传达贯彻上级防突指示精神,研究、解决防突工作中存在问题的重要会议,安全生产部门的第一责任人必须高度重视。

第六十条矿长主持召开月度防突办公会议,若矿长出差、请假等原因不能主持会议的,由总工程师代替主持召开会议。

第六十一条参加人员:

与防突相关的分管领导(含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部门负责人和财务、供应等相关单位负责人。

第六十二条会议内容:

研究、部署矿井防突工作;保证防突工作科研经费的投入,解决防突工作中所需的人力、财力、物力;确保抽、掘、采平衡;确保防突工作和措施的落实。

第六十三条参加防突办公会的人员必须是部门行政正职,若行政正职不能参加的,可由部门专责代替,参会人员不得无故缺席防突办公会议。

第七节钻孔、钻场检查管理制度

第六十四条钻孔、钻场施工完毕后,必须悬挂钻孔管理牌、钻场管理牌。

第六十五条通防部对使用中的钻孔、钻场要安排人员每旬检查钻孔、钻场,并及时放水、封堵漏气、排除故障,并填写巡回检查记录,防止抽放管大量积水、漏气等影响抽放效果。

第六十六条对抽放钻孔、钻场存在的隐患,要详细记录并及时汇报,及时安排人员进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对所有抽放钻孔的相关参数进行测定,严格管理,确保预抽钻孔的孔口负压不得低于13KPa、卸压瓦斯抽采钻孔的孔口负压不得低于5KPa。

第六十八条对瓦斯抽放钻场的支护、通风、文明卫生等安全情况进行检查。

第八节抽放工程质量验收制度

第六十九条瓦斯抽放泵站安装完成后,组织相关业务部门对其进行全面验收。

验收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瓦斯抽放泵站通风系统是否符合《规程》的要求。

(二)瓦斯抽放泵及其电控设备安装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三)抽放管网工程、循环水池等工程。

(四)安全监控系统。

(五)安全附属设施等其它项目。

第七十条瓦斯治理巷道和钻场验收制度

(一)瓦斯治理巷道及其钻场施工完毕后组织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对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否则严禁使用。

(二)验收的主要内容:

1、瓦斯治理巷道和钻场是否按设计施工,工程质量是否满足设计要求。

2、巷道的通风、风管、水管、水沟等附属工程是否满足施工钻孔的要求。

第九节瓦斯治理工程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为加强矿井瓦斯治理工作,按照“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指导原则,做好矿井瓦斯治理各项工程,落实责任,推进瓦斯治理工作,为矿井安全生产奠定基础。

为保证矿井瓦斯治理工程的有效落实,特制定瓦斯治理工程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一、瓦斯治理工程职责

矿井瓦斯治理工程包括通风系统工程、瓦斯抽采系统工程、瓦斯治理巷道和保护层开采工程、监测监控系统工程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保证矿井瓦斯治理工程落实到位,为矿井瓦斯治理工作提供保障。

第七十一条、通防监察部主要职责:

1、负责矿井通风系统的设计、调整等技术管理工作,负责矿井反风演习、通风能力核定和矿井通风阻力测定等,并监督、指导井下风门、风墙、压风自救等通风设施的构筑、安装工作,确保矿井通风系统稳定、可靠。

2、负责矿井防突方案、瓦斯抽采系统、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的规划、设计等相关技术管理工作,并监督、指导瓦斯抽采系统的安装、瓦斯抽采钻孔的实施等工作,保证瓦斯抽采系统运行稳定可靠,实现抽采达标。

3、负责矿井监测监控系统的规划、设计、调整等技术管理工作,并监督、指导监控系统的安装、调试工作,保证矿井监测监控系统的稳定运行,做到监控有效。

第七十二条、技术部主要职责:

1、负责矿井瓦斯治理巷道工程、保护层开采的设计工作,满足瓦斯治理相关规定的要求;采掘工作面的设计、施工方案等有利于瓦斯治理工作的进行。

2、负责为矿井瓦斯治理工程提供准确的地质资料;揭煤前,应当探明煤层厚度、地质构造、瓦斯地质、水文地质及顶底板等地质条件,编制揭煤地质说明书。

第七十三条、机电运输监察部主要职责:

负责矿井的机电设备安全,保证主要通风机、局部通风机、钻机、泵站等设备的安全供电,消灭失爆电器设备。

第七十四条、安全培训部门主要职责:

负责矿井职工的防突知识培训以及瓦斯检查工、瓦斯抽采作业工等特殊工种的培训、取证工作,不断提高职工防突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

第七十五条、安全生产运营中心主要职责:

负责瓦斯治理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协调管理工作。

第七十六条、生产部主要职责:

组织本部门人员严格落实瓦斯治理方案、设计、规划和施工安全措施。

第七十七条、综合部主要职责:

负责配足瓦斯治理工程所需的人员,并保证人员素质。

第七十八条、物资供应部主要职责:

负责提供瓦斯治理工程所需的材料、设备、仪器、仪表等物资。

二、责任追究制度

第七十九条、未及时编制防突措施、瓦斯抽采施工设计,影响矿井正常生产,未根据矿井实际生产情况调整通风系统或通风系统不稳定可靠的,影响矿井正常生产,未按要求对监测监控系统进行设计、调整或安全监控系统不灵敏可靠的,对通防监察部主任按公司有关制度考核一次。

第八十条、由于供电故障影响瓦斯治理工程施工的,对机电运输监察部主任按公司有关制度考核一次。

第八十一条、设计的瓦斯治理巷道工程不能满足施工瓦斯治理钻孔的需要或保护层设计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未能对施工瓦斯治理巷道、瓦斯治理钻孔等瓦斯治理工程提供准确的地质资料,对技术部主任按公司有关制度考核一次。

第八十二条、安全培训部门未按要求对相关特殊工种进行培训而影响施工瓦斯治理工程,对安全培训部门负责人按公司有关制度考核一次。

第八十三条、未能对施工瓦斯治理工程中各部门间的工作进行及时、有效的协调,而影响正常生产的,对安全生产运营中心主任按公司有关制度考核一次。

第八十四条、未能及时提供瓦斯治理工程所需的物资或物资有质量问题不能安全使用的,而影响正常生产的,对物资供应部主任按公司有关制度考核一次。

第八十五条、由于人员配备不足,不能满足施工瓦斯治理工程需要的,对综合部主任按公司有关制度考核一次。

第八十六条、生产部未按瓦斯治理工程方案、设计、规划和安全措施施工的,对生产部主任按公司有关制度考核一次,且所做的工程不验收、不结算,并按设计重新施工。

第八十七条、对于破坏通风设施、瓦斯抽放钻孔、瓦斯抽采管道、监测监控装置的行为,给予部门负责人按公司有关制度考核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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