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与政治复习.docx

上传人:b****6 文档编号:8062393 上传时间:2023-05-12 格式:DOCX 页数:24 大小:52.69KB
下载 相关 举报
中国政府与政治复习.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24页
中国政府与政治复习.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24页
中国政府与政治复习.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24页
中国政府与政治复习.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24页
中国政府与政治复习.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24页
中国政府与政治复习.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24页
中国政府与政治复习.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24页
中国政府与政治复习.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24页
中国政府与政治复习.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24页
中国政府与政治复习.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24页
中国政府与政治复习.docx_第11页
第11页 / 共24页
中国政府与政治复习.docx_第12页
第12页 / 共24页
中国政府与政治复习.docx_第13页
第13页 / 共24页
中国政府与政治复习.docx_第14页
第14页 / 共24页
中国政府与政治复习.docx_第15页
第15页 / 共24页
中国政府与政治复习.docx_第16页
第16页 / 共24页
中国政府与政治复习.docx_第17页
第17页 / 共24页
中国政府与政治复习.docx_第18页
第18页 / 共24页
中国政府与政治复习.docx_第19页
第19页 / 共24页
中国政府与政治复习.docx_第20页
第20页 / 共24页
亲,该文档总共24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中国政府与政治复习.docx

《中国政府与政治复习.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中国政府与政治复习.docx(24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中国政府与政治复习.docx

中国政府与政治复习

一、党代会、中央委员会与两会的关系。

(党和国家的关系来分析)

书P46

全国党代表大会

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央委员会召集。

中央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或者有三分之一以上的省一级组织提出要求,全国代表大会可以提前举行;如无非常情况,不得延期举行。

全国党代表大会是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

党的中央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

全国代表大会如提前或延期举行,它的任期相应地改变。

中央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五年以上的党龄。

中央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的名额,由全国代表大会决定。

中央委员会委员出缺,由中央委员会候补委员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递补。

党章规定,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听取和审查中央委员的报告;

2.听取和审查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

3.讨论并决定党的重大问题;

4.修改党的章程;

5.选举中央委员会;

6.选举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央委员会:

党的中央委员会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党的全部工作,对外代表中国共产党。

两会:

“两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简称。

根据中国宪法规定:

“两会”召开的意义在于将“两会”代表从人民中得来的信息和要求进行收集及整理,传达给党中央,“两会”代表是代表着广大选民的一种利益的,代表着选民在召开两会期间,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选民们自己的意见和要求。

地方每年召开的人大和政协也称为两会,通常召开的时间比全国“两会”时间要早。

关系:

1、党代会成员及中央委员会成员其中的一部分也是构成两会的重要成员。

2、国家政权问题,是一切革命的根本问题。

一般人都认为,中国共产党是在1949年夺取全国政权之后才成为执政党的。

其实不然,由于其独特的革命道路,党经历了从局部执政到全国范围内执政这样一个历史进程,并在这一过程中逐渐探索形成了中国特色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制度。

3、党代会为“两会”提供政治思想上的指导

4、第一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在全国普选人民代表的基础上召开的。

1953年12月8日,毛泽东和中共中央其他领导人以普通公民的身份,参加了北京西单区中南海选区的基层选举。

然后在各地人民代表大会上,以无记名投票的方法,经过层层选举,各地区、各单位选出了1226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5、目前,在党的“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原则指导下,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与全国“两会”关系的运行机制是:

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确定了今后五年、十年或更长时间的发展规划,创新党的思想理论,为全国“两会”提供政治思想上的指导。

这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

我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自己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国家的一切重大问题都应经过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和决定。

1954年12月,当政协第一届全体会议结束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时,毛泽东明确指出:

“人民代表大会是权力机关,有了人大,并不妨碍我们成立政协进行政治协商。

各党派、各民族、各团体的领导人物一起来协商新中国的大事非常重要。

”同月,政协第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召开。

6、 国家机构人员人选要提交人大会议通过

  全国人大代表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在产生新一届国家机构领导人员方面,中共中央在研究党有十七大人事安排时,就对推荐人选作了通盘考虑。

  依照宪法和全国人大组织法的规定,中共中央推荐的新一届国家机构组成人员人选,需提请大会主席团审议通过。

  然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的人选,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的人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人选,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人选,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由主席团提名,提交各代表团酝酿协商后,提请大会选举;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提请大会表决。

  7、从党与政协的关系看,党中央必须切实把人民政协工作纳入总体工作部署和重要议事日程,有效利用政协会议为实现党的总任务、总目标服务。

发挥政协组织中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以自身的积极工作和模范行为体现党的先进性,实现党对政协的领导。

  从党与人大的关系看,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通过国家政权机关来实现执政地位,因此人民代表大会必须坚持党的领导,避免任何削弱、淡化党的领导的观念。

党要尊重和支持人大依法行使职权,发挥人大作为最高权力机关的作用。

2、国务院及总理的权力,与西方的对比。

书P34-35

中国国务院:

1.维护国家长治久安;

2.组织社会主义经济建设;

3.组织社会主义文化建设;

4.提供社会公共公共服务的职能

一、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二、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

四、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

五、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

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

七、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

八、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监察等工作;

九、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

十、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

十一、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

十二、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十三、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

十四、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十六、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十七、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

十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国务院的地位很特殊,以至于宪法给了它一个“最高”的规定——它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国务院总理和国家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级别相同,都是“正国级”的官员。

它的权力有多大?

宪法规定了国务院有18条职权,最要紧的就是两条,翻译过来就是:

统一领导各中央部委的工作,统一领导庞大的地方各级政府的工作,就是从中央到地方的行政机构,总理都管。

甚至为了避免遗漏,宪法还规定,国务院负责领导不属于各部委的“全国性行政工作”,就是,万一这一块漏了规定由某个部委管,那就归国务院管。

总理:

总理领导的国务院,实行的是“总理负责制”。

这就是指“国务院的所有权力集于总理一人”,也就是说,最终决定权还是由总理享有。

中国总理可以说是国家的二号人物,至于在政府中扮演的角色,我国的行政机关实行的是行政首长负责制。

因此作为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的负责人,总理具有全权。

当然人事任免方面还需要全国人大批准他的提名。

他本人则是由国家主席提名的,但向全国人大负责。

总理被任命后,按照宪法授权提名下属人选,自己“组阁”你能对总理人选投反对票,但不能另选他人。

与西方的差别:

美国国务院是美国联邦政府负责外交事务的机构,相当于世界各国的外交部。

英国、德国等政治体制模式的基本特点

这类国家的政党政治及政权构成模式在西方较为普遍,包括如英国、德国、瑞典、加拿大、意大利、日本和西欧大陆的多数发达国家。

它们基本上都是属于责任内阁制政体,是典型的议会民主制政体,其基本特点是:

1、政党获得权力的主要途径就是赢得议会选举的胜利,即获得下院即众议院议席的多数。

议员候选人大都由政党推荐或具有政党背景,多党参加的竞选是体现其所谓民主制度的重要方面,一般都设定了3-5%的门槛票,并实行以多数代表制为主的选举制度,更有利于大党获得多数议席。

一般是由获得下院相对多数的党领衔组阁,并由该党的领袖出任政府首脑。

但也有议会的少数党组阁的现象,这尤其是在多个党进入了议会,且无一党获得议会相对多数的情况下更有可能。

2、国家的权力体系以内阁为核心,内阁拥有国家的最高行政权力。

内阁对议会负责,受议会制约。

内阁不仅拥有行政权力,而且具有立法建议权,由执政党所控制的议会多数保证立法的通过。

内阁总理或首相有很大的权力,他不仅能够挑选阁员,决定国家大政方针,甚至可以解散议会,宣布提前进行大选。

3、总统或国王更多的是一种荣誉性职位,并无真正的实权。

在这一政体中,国王均为世袭制,总统多为间接选举产生,如由国会议员投票选举产生。

总统或国王作为国家元首更多地体现为一种象征性、礼仪性意义,只是在特殊情况下介入政党间的权力调解,平常较为超脱,不承担具体责任。

4、这种政权模式的优点是,无论是体制形成还是实际运作都相对民主、公正,更有利于决策的科学和周全。

但缺点是,体制或制度容易模式化,导致官僚主义,影响执政效率。

英国首相如果光从权力上来看。

应该是大大高于我们的总理的。

因为英国实行的是议会制。

布莱尔所属的工党赢得选举就意味着他们在议会占据多数。

那首先作为党首他获得了组阁权。

所谓组阁也就类似于我们任命政府各部门首长。

只不过英国叫做大臣。

因为他们有国王。

英国首相比中国总理权力大的地方体现为他既是政府的首脑同时又是议会党团的领袖。

他的政府所要执行的政策推行的计划可以由他所属的党派在议会中加以推进。

如此保证他的政策的最终落实。

我国的政府总理是由人大任命的。

对人大负责。

如果类比英国的制度的话就会发现我国的执政党中国共产党党首是我们的国家主席兼任的。

如果我国也有党派政治的话,那么人大中的决定性力量并不是直接支持总理的,而是支持国家主席。

法国政治体制模式的基本特点

与美国、英国等西方国家不同,法国的政权模式是一种“半总统制”模式,既有总统制的特点,又有议会制的特征,其主要特点为:

1、总统候选人由政党或政党联盟推荐,由全民直接选举产生,总统作为国家元首,权力不如美国总统大,但又远远大于内阁制国家的总统或国王。

他掌管着国家的外交和国防大权,决定包括经济社会事务在内的各项大政方针,实际上掌握国家最高行政权(但他不是行政首脑,也不具体负责经济社会事务),主持内阁会议,享有对政府官员的任命权,并有权解散议会,宣布提前大选,还可施行宪法第16条规定的非常权力。

2、政府由获得下院即国民议会多数的政党组成,总理也由该党领袖出任,并由总统任命,政府主要职责是管理经济与内政事务,同时对总统和议会负责,议会可以质询并弹劾政府。

3、这种政治模式的优点是,权力相对分散,不易于导致专制和专权,总统握有一定的实权,有利于政局的稳定。

其缺点是,行政权力的分散使得政府权威较弱,不利于国家管理,而且“左右共治”现象又导致了政党间的争权夺利,损害了政党的形象,也不利于社会问题的顺利解决。

三、政协在国家的地位和作用,以及最新的变化。

书P35-36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简称人民政协,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中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一种重要形式。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简称人民政协)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中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一种重要形式。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各族人民经过长期的革命斗争,在新中国成立前夕,由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无党派民主人士、各人民团体、各界爱国人士共同创立的。

它根据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民主人士“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对国家大政方针和群众生活的重要问题进行政治协商,并通过建议和批评发挥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的作用。

这有利于坚持和改善共产党的领导,又有利于更广泛地联系和团结各阶层群众。

作用:

政治协商

政治协商是对国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在决策之前进行协商和就决策执行过程中的重要问题进行协商。

中国政协的政治协商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的重要体现。

  

民主监督

民主监督是对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通过建议和批评进行监督。

它是参加中国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通过政协组织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的监督,也是中国共产党在政协中与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之间进行的互相监督。

  

参政议政

参政议政是对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反映社情民意,进行协商讨论。

通过调研报告、提案、建议案或其他形式,向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

中国政协的参政议政是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重要形式。

最新变化:

三、人民政协制度的调适与创新

在实践中,人民政协组织必须针对中国社会的阶层分化和社会利益格局的变革,进一步明确人民政协的角色与使命,从制度层面进行功能调适和制度创新,才能在社会基础、社会结构出现重大变化的环境中与时俱进。

能否把各阶层分散的利益和诉求集中起来,形成统一的意志,并通过有效的渠道加以反映,使各阶层的利益在最大程度上得到实现,是人民政协发展的关键。

人民政协制度的调适和创新需要在理念、机制和手段三个层面上作出新的安排。

在第一个层面,人民政协应针对社会结构的变化,重新梳理适应当下社会现实的制度理念;在第二个层面,应针对社会多样化的利益诉求,民众参与热情的高涨,建立协商在决策之前的刚性约束,并进行以凸显“囊括一切界别(阶层)”的特性的界别设置调整,重点应放在容纳体制外或边缘性群体。

在第三个层面,政协制度要在手段方法上有创新的变化,例如抢占民意权威制高点,建立民意调查中心;试点政协委员激励机制,实行奖罚分明的问责制度;发挥民主监督的效能,建构民主监督的制度平台,等等。

  1.人民政协要进一步树立“包容分歧、尊重差异、转化冲突、达成共识”的履职理念。

社会结构的多样化趋势凸显了人民政协制度的作用。

作为统一战线组织,社会越是多样化,统一战线的作用就越显重要。

在现代社会,不同的意见的确可以使我们受益良多,所以我们不仅允许不同的意见存在,还要有包容这些不同意见的制度性设计。

人民政协制度正是要体现出这样一个功能,从允许异议,到包容分歧,再到尊重差异,达到转化冲突和达成共识的目的,反映出我们的制度理念不断进步,更反映了制度设计对现代社会多样化的积极回应。

  2.人民政协要进一步强化民主监督职能、拓展民主监督的渠道。

2006年颁发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中设定了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

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主席会议向党委和政府提出建议案;各专门委员会提出建议或有关报告;委员视察、委员提案、委员举报、大会发言、反映社情民意或以其他形式提出批评和建议;参加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调查和检查活动;政协委员应邀担任司法机关和政府部门特约监督人员。

  现阶段要发挥民主监督的效能,需要厘清民主监督与参政议政的职能边界。

人民政协民主监督是一种非权力的政治监督,是一种柔性的监督。

而监督制度总体上是一种刚性的制度监督,在处理刚与柔的矛盾中,存在着边界设置的问题。

若超越边界就会使民主监督发生变态,从而影响到整个政治体系的稳定。

而若民主监督的制度化不足又会使民主监督形式化、空疏化。

  因此要发挥民主监督的效能需要厘清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的制度边界,建构民主监督的制度平台。

建构民主监督的制度平台,一要建立民主评议制度,让人民政协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组织相关政协委员,对党政工作开展专项的民主评议和监督。

通过召开集中评议会议,听取被评议单位负责人的工作汇报,听取民主评议组成员的意见,让民主评议制度化、规范化。

二要完善特约人员制度。

特约人员的聘用应由受聘单位向统战部门提出申请,统战部门根据职能要求联系相关民主党派,由统战部协同候选人所在党派向受聘单位推荐。

把特约人员对受聘单位的监督纳入单位年度目标考核体系。

[7]

  鉴于中共强大的组织力量与执政地位,应鼓励民主党派对中共的监督,必须建立一套有效的监督—反馈—评价的激励机制,这一机制的核心是执政党对民主党派的监督能及时回应,从而形成良性的互动,以保证把民主党派话语表达的权利转化为有效的政治影响力。

  3.人民政协要将政治协商纳入刚性的决策程序。

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并不局限于党际之间。

从目前的制度设计上来看,四套班子中,党、政府和人大都是政策的制定主体,只有政协,仅具有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的职能,不是国家的权力机关,没有政策制定权,也因此被认为是“献策不决策、立论不立法、参政不行政”的机构,仅仅通过参与对党、政府和人大的重大决策的协商讨论提出意见与建议,对政策的过程发挥了“软约束”的作用。

但该项制度的生命,在于进入决策、影响决策的刚性程度。

目前在国家政治生活中,“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已逐步形成共识。

但在目前现实政治生活中,政协的社会影响主要是通过每年一次的两会来实现。

整个的政治运作过程是人民政协在决策前进行协商、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投票选举决策、政府在决策后执行,司法机关在决策后司法。

这个过程每年只有一次,要实现公共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重中之重就是把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协商在决策之前,并形成刚性制度加以确立。

政协组织也应主动坚持政治协商“三在前”和“三在先”的原则,即重大的决策主动协商或征求意见在党委决策之前、人大通过之前、政府实施之前;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要先协商后决策,有关重要人事安排、重大建设项目及事关人民群众生活的重要问题先协商后决定,出台地方性重大政策先协商后定案。

  只有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建设成为刚性的制度,才能够更好地应对新的社会结构的变迁所带来的挑战,就可以通过协商来推动公共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减少公共政策制定的失误。

这项刚性的约束还意味着政治协商不会因领导人的认识程度和开明程度而改变,更有利于把政协制度嵌入政治体系中,进而进入公共政策的制定中去,进而影响到中国微观政治的领域中去。

  4.人民政协的界别设置,应为社会各界的利益表达提供制度保障。

人民政协是实现民众的利益诉求和政治诉求的平台。

但现有的界别设置,未能有效地反映日益变迁的社会结构的分化。

很多群体,如农民工,因缺乏表达自己利益的组织而失去参加政协的资格。

由于政协没有很好的搭建利益表达、政治沟通的平台,导致大量的非制度化渠道的出现。

由于利益表达渠道不够通畅,民众表达的平台让渡予网络,等等。

  以界别构成为组织特点的人民政协,所体现的正是社会各界别、各方面的意见和要求,可以为及时公正地化解各种冲突和矛盾提供制度支撑和制度保障。

人民政协适应社会变化的当务之急是如何应对社会结构的新变化来调整和发展界别。

人民政协的界别来源于社会,随着经济结构和社会结构的发展和变迁,人民政协的各个界别也不断的进行调整。

目前全国政协由34个界别组成。

地方政协界别的设置基本上是参照全国政协的做法。

改革开放以来出现的“新六类”人,基本上在过去的界别中得到容纳,但并未能准确地反映“两新”组织(新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发展的实际状况。

因此,人民政协应在继续完善党际间协商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社会民主协商机制,增加“两新”组织界别,加强国家与社会组织和公民之间、社会组织之间、公民与社会组织之间的民主协商,丰富协商内容和形式,使人民政协成为名副其实的“囊括一切界别(阶层)”的制度平台。

  5.推进政协委员的产生渠道的民主化,以增强其代表性。

目前,作为代表各界别的政协委员在入选协商的过程中民主性还不够,存在着力度弱、范围窄、渠道少等问题。

实际上不能充分反映各党派、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社会各界对政协委员人选基本上没有提名和推荐权。

一些基层单位和行业部门推荐委员的民主程序不够完善,有的单位没有经过民主推荐程序,只是由单位领导直接指定人选,使有的委员在界别中缺乏代表性。

在这种方式下产生的政协委员,作为利益代言人的意识很弱。

一些政协委员界别意识淡薄,平时很少与自己所代表的界别的社会群体沟通。

因此,人民政协的机制改革不仅要调整界别,以适应社会结构的变化,还要改革委员的产生方式,适应多样化社会的参与需求,切实使政协委员成为民众利益的代表。

  6.人民政协应设立权威的民意调查机构,切实成为执政党的民意基础,营造科学决策的基础环境。

有人说,如果说人民代表大会是以社会的横向结构为基础,那么,人民政协则是以各族各界各党派的纵向结构为依归,去寻求制度支持的。

这种横向结构和纵向结构的相互交织和互为补充的民意基础,从法理上讲,是可以使我国的政权置于坚实的立体的社会基础之上的。

但是,不可否认,人民政协关于民意制高点的作用尚不明显。

我们发现由于人大、政协的制度平台未能有效地承担起民意表达的功能,无序的虚拟网络成为了当下中国社会的“民意”聚集地。

因此,人民政协要成为未来推动中国民主政治发展的重要动力,一方面要在政协的功能层面不断提高其科学化水平,增强其工作的有效性;另一方面要在政协的制度层面上逐步拓展其合法性标准,提高民众对政协的认同度。

  

4、人大代表在中国政治中的地位,以及最近的改革及其评价。

人大代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人员。

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简称。

人大代表经过民主选举方式产生,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具有广泛性、代表性、先进性。

人大代表主要权利:

提出议案的权利;提出质询的权利;选举和罢免政权机关领导人的权利;人身特别保护权;在人大会上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的权利。

人大代表是由民主选举产生的。

民主选举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比如县级人大代表、乡镇级人大代表。

一种是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这种选举叫间接选举,比如全国人大代表、省级人大代表和设区的市级人大代表都是分别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代表候选人获得了法定的选票即获得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地位:

代表的地位由代表的性质所决定,并通过代表在政治生活中的地位体现代表的重要性质。

我国宪法对人大代表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有着诸多内容的规定,但是在行文上没有作出明确的表述,并由此引起一些歧义,对人大代表的地位、性质和作用产生了不同看法。

代表法作为一部专门规定代表问题的法律,首先研究了人大代表的地位、性质和作用问题,并对这些带有根本性质的问题作了明确表述。

代表法第二条中明确指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照法律规定选举产生。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

”这一条文表述了以下几方面的思想。

(1)代表是依法选举产生的,他们既不是由谁任命的,也不是通过非法途径产生的,因此,其地位是受法律保护的。

(2)代表集体组成国家权力机关,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的一分子,其地位应当受到一切组织和个人的尊重,具有权威性。

(3)代表所代表的利益和意志,是全体人民的利益和意志,这表明代表的地位是基于人民的委托,具有广泛的人民性,另一方面也说明他们不是不受任何约束的特殊公民。

(4)代表集体行使国家权力,但是作为个人,代表是无权行使国家权力的。

代表集体的地位,是在由国家权力机关选举、受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的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之上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求职职场 > 简历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