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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政府与政治复习题

当代中国政府与政治

导论

1、什么是政府?

政府就是一个国家或社会的代理机构。

(1)政府是由少数人组成的机构,他们的行为受风俗、习惯、道德、法律的约束,形成一套制度化的行为;

(2)政府是一个权力的组织体;

(3)政府的权力主要表现在对社会大众的公共事务进行管理。

2、政府的特征是什么?

(1)权威的广泛性。

任何一个社会组织,都制定有规则,在其成员中享有一定的权威,但缺少强制力。

而政府所制定的规则,适用于全社会的全体成员,而且具有强制力。

美国政府规定每一个美国人都要交纳所得税,没有人认为这项规定不适用于不赞成缴税的人,或那些缴不出税的人,或那些无视税法存在的人。

这说明政府的权力是被广泛承认的,享有最广泛的权威。

这种广泛的权威和被普遍承认的权力,用来制定有约束力的政策,发布强制性的命令。

不仅政府组织具有广泛的权威性,而且政府所制定的规则也享有广泛的权威性。

(2)成员的非自愿性。

大部分社会组织,其成员都是自愿加入的,比如信仰宗教,是人们自愿作出的选择。

然而,就一国国籍而言,大部分人一出生就自然地成为该国的公民,也就是说,在未作慎重的选择或采取有意识的行动之前,就得臣服于国家的法律。

政府治理之下的成员具有非自愿性,是和这个成员的国籍相联系的。

各国公民的国籍取得办法虽有不同,但有一点几乎是相同的,即长期居住并具有一国国籍的人们,他们的下一代从出生那天开始就自然具有该国的国籍。

这是无法选择的结果。

(3)暴力的垄断性。

每一个人类社会组织都必须处罚其成员违反规则的行为,政府也不例外。

政府与其他组织不同的是,政府拥有被法律授予的惩处权。

其他组织拥有一些处罚权,最严厉的手段是开除其会籍。

政府同样拥有这些惩戒权,但政府拥有其他组织所没有的惩戒权:

一是将犯法者处以监禁;二是剥夺犯法者的生命。

一句话,就是唯独政府拥有暴力,而且这种暴力是合法的。

其他组织如黑社会组织、宗教组织等也可能拥有暴力,但这是非法的。

政府合法地拥有暴力,以暴力为后盾,以强制手段执行其规则。

政府这种暴力具有垄断力,独此一家,别无分店。

(4)权力的合法性。

政府的行政权是国家权力的一部分。

政府行政权的拥有,是通过宪法和法律授予的,是完全合法的。

政府权力的合法性还来自于社会成员认为政府制定和执行法律、法规的权力是适当的,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并且应该予以服从的,也就是说,来自于社会成员的广泛认同。

政府权力的合法性与政府的合法性既有联系也有区别。

3、国家机构的政府与非国家机构的政府有什么样的区别?

首先,非国家机构的政府行使的是社会公共权力,而国家机构的政府行使的是特殊公共权力,这种特殊性主要表现在公共权力是为特定的阶级或阶层服务的,首先要满足这些阶级或阶层的需要。

其次是暴力机关的设置和使用,如军队、警察、监狱等,这是国家机构的政府的突出特点,也是非国家机构的政府所不具备的重要机关。

再次在政府的本质特性上也有区别,非国家机构的政府更多表现的是社会性、公共性,是为全社会服务的;而国家机构的政府更多表现的是阶级性,社会性、公共性也具备,它在为统治阶级服务的同时,兼顾社会公共利益。

最后在政府的合法性上,两者的基础也是不同的,前者的合法性基础是传统、氏族、功绩;后者的合法性基础也有传统、功绩,但更重要的是选举,是民意的表达,这是前者所没有的。

选举领导人和民意的表达,特别是普遍的选举和竞选,这是近代以来政党政治的产物,非国家机构的政府不可能做到这样。

4、中国政府与政治在改革开放后有什么新变化?

第一章宪法

5、宪法的实质是什么?

宪法的实质含义包括:

第一,宪法以成文法律形式表现。

尽管实行成文宪法的国家,也会有许多宪法惯例和宪法判例,但宪法本身或者宪法的基本部分是成文法典。

第二,宪法的效力高于普通法律。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高于一般法律。

如果一般法律与宪法相抵触,则失去效力。

第三,宪法的制定与修改难于一般法律。

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律,其效力高于一般法律,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机关和程序理应与制定和修改一般法律有别,即使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机关与一般法律相同,在制定与修改的程序上也应不同。

否则,宪法就不能保持它应有的地位与权威性。

6、宪法与宪政的关系。

宪政:

用宪法的形式来限制国家的权力,保护人民的权利。

A宪法是宪政的基础。

应有权利并不是存在于人们的头脑的想象中,而存在于现实生活中,存在于人与人的现实社会关系中。

在法律没有确认和保障的情况下,它也可以由各种社会组织的纲领和章程、各种形式的乡规民约、各种社会习惯与习俗,以及人们的伦理道德观念和社会政治意识所认可和保护。

但是,法律是认可与保障人的应有权利的主要的手段和形式。

B宪政要依靠人民的努力去争取。

实有权利是指人们实际能够享受到的权利。

在有的情况下,法律详细而明确规定各种人应当享有的权利,但人们并不一定能够实际享有。

从应有权利转化为法定权利,再从法定权利转化为实有权利,这是人权在社会生活中得到实现的基本形式。

这种转化永不止息,人权的发展、提高也永不止息。

7、宪法的功能(或作用)是什么?

首先,从政治角度进行分析,宪法最直接的首要功能就是确认革命胜利成果,巩固国家政权。

当一个阶级取得革命的胜利,并建立起国家政权时,首要的任务便是如何巩固这个新政权。

用以巩固政权的手段和途径可能多种多样,但采用法律手段却是首当其冲的。

这里包含了三层意思:

(1)通过立法确认革命胜利成果,用以证明推翻旧政权和建立新政权的合理性,以使新政权的存在合法化,确认国家政权的归属,树立起统治权威;

(2)通过立法把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和相互关系固定下来,用以调和统治阶级内部的矛盾,镇压敌对势力的反抗,进而使政权更加巩固;(3)通过立法把政权机构的组织体系、性质任务、职责权限、工作程序等规定下来,使政权组织的活动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保证整个国家机器有条不紊地正常运转。

其次,从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的反作用角度进行分析,宪法的功能表现在维护经济基础,促进经济发展上。

宪法作为社会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性质由自己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所决定。

资本主义的经济基础只能产生资本主义宪法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必然产生社会主义的宪法。

在资本主义宪法中,有一个被普遍遵循的原则,即“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在社会主义宪法中,同样有一个被普遍遵循的原则,即“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立法者之所以将这些内容载入宪法,目的就是要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认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通过规定国家的经济方针和政策促进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最终实现统治者的经济利益。

因此,宪法在维护经济基础、促进经济发展方面的功能非但确实存在,而且对整个国家的繁荣富强和人民幸福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第三,从法制的角度进行分析,宪法的功能表现在健全法律制度,推动法制建设上。

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宪法为普通法律的制定提供了立法依据和立法原则;

(2)宪法为国家整个法律体系的形成和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奠定了基础;(3)宪法为促进法律的实施,切实实行法治提供了保障。

第四,从保障人权的角度进行分析,宪法的功能表现在保障并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上。

世界各国的宪法不仅都把保障人权作为其主要内容,而且基本上都设置专章规定“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和“国家机构”这两项内容。

这既为公民广泛地享有各项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提供了宪法保障,又充分表明了国家与公民之间的相互关系。

从本质上来看,宪法之所以为公民设定义务,其目的还是为了维护宪法秩序,更好地保障每个公民都能充分享有权利。

由此可见,宪法是具有保障并维护公民基本权利的功能的。

第五,从思想文化的角度进行分析,宪法还具有确认文化制度,促进精神文明发展的功能。

任何社会的文明或果都包括物质、政治和精神三个方面,这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

事实上,无论是过去还是现在,无论是中国还是外国,宪法中都有过关于教育、科学、文化方面的规定。

因此,宪法在促进政治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功能是客观存在的。

第二章政党制度

8、中国政党制度的基本特点是什么?

一党领导多党合作是中国政党制度的基本特征,这一制度包括两个方面的基本内容,一是中国共产党的一党领导体制,二是中国共产党与民主党派的多党合作体制。

9、中国共产党领导地位的内涵是什么?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实质性意义就是,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唯一的执政党,它不与其他任何政党和政治团体分享国家的政治领导权,它也不允许任何反对党的存在。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有两个方面的基本含义。

其一是针对其他政治党派而言的,它意味着决不允许其他竞争性政党的存在。

作为中国唯一的执政党,它也决不与其他政党,包括民主党派,分享国家的政治领导权。

维持这种一党领导体制是中国现行政治制度的基本任务。

中国的法律绝对禁止政治反对党和反对派的存在,也不模仿西方国家的多党政治或两党轮流执政制度。

其二是针对其他政权机构而言的,它意味着所有其他政权机关,包括政府、人民代表大会(中国式的议会)、法院和检察院,以及所有武装力量,包括正规军、地方部队、武装警察和民兵,都必须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从这种意义上说,同级党组织与同级政府和人大在权力关系上就不是并行的,而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后者必须向前者请示和汇报工作,它们有义务接受同级党委的领导。

10、党政关系的基本特点是什么?

纵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执政党与国家行政机关关系可以归纳出三个特点:

第一,重大事务的决定权由执政党作出,国家行政机关仅仅是执政党的执行机关,没有自身的独立性。

在许多时候和许多地方都出现以中共中央与国务院名义联合发文的现象。

尽管党政职能有所分离,但无论是在改革开放前,还是改革开放后,执政党的决策组织功能与国家行政机关的执行组织功能没有发生重大的变化。

第二,执政党掌握国家行政机关人事权,包括选举职务人选的推荐,任命职务人选的确定,行政机关没有自身的高级领导职务任命权。

国务院组成人员侯选人由中共中央推荐,并经全国人大或人大常委会投票产生;国务院副部级领导人员的任命,按组织程序报经中共中央组织部审查。

第三,各级党组织在中央与地方政府的办公会议或常务会议上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第三章立法机关

11、人民代表大会的作用是什么?

人民代表大会在中国政治生活中的作用主要体现为:

(1)人民代表大会是代表和反映民意的主要渠道。

议会是民主社会中民意的传声器。

在诸多民意表达渠道中,议会是最经常、最专业的民意表达渠道。

人民代表大会作为由各党派、各阶层、各地区、各民族、各行业的人员组成的代议机关,它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且人民代表大多来自基层,他们平时和群众生活在一起,熟悉基层情况,了解群众心声。

人民代表除在全体会议上反映民意外,还可以通过其他多种渠道联系群众、反映民意。

(2)人民代表大会是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主要途径。

现代民主政治的核心在于议会政治,它通过议会将民意聚合、提炼并上升为国家的法律,并以此作为规范行政行为和司法行为的依据:

尽管现代社会可以通过多种途径实现民主化,如全民公决、新闻言论自由、地方和基层自治等等,但议会仍然是实现民主和保障公民权利的最主要途径。

只要人民代表大会能够发挥法定职权,就能保证人民真正掌握国家的权力。

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完善宪政民主,应该是中国民主政治建设最为核心的内容。

(3)人民代表大会是政府权威合法化的源泉。

在现代社会,政府权威的合法性来源主要有两种途径:

一是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政府,政府对选民负责,政府存在以选民信任为依据,政府权威以选民授权为依托;二是由人民选举产生议会,再由议会产生政府,政府对议会负责,政府存在以议会信任为依据,政府权威以议会授权为依托。

由于国情条件的限制,中国各级政府还不能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需要由各级代议机关间接选举产生。

人民代表大会负责选举产生政府,这就使政府产生具有了合法性来源,使政府权威具有了合法性依托。

(4)人民代表大会是实现国家整合的有效组织形式。

中国是一个地域辽阔、人口众多的多民族国家,为实现民族国家的有效整合,客观上要求在政治制度上建立起一套既能体现人民民主权利,又能维护国家统一的有效组织形式。

人民代表大会的组织形式具有广泛的代表性。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的代表组成,全国各少数民族不论人口多少,都至少有一人参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应有少数民族的代表参加。

正是由于人民代表大会的广泛代表性和包容性,从而使它能够有效地表达和整合各地域、各阶层、各职业、各民族人民的利益和要求,能够有效地实现民族国家的整合化。

(5)(5)人民代表大会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机制。

实践表明,议会政治是有利于社会稳定的政治运行方式。

议会具有多元包容性,它可以包容各政党、各阶级、各阶层、各民族的精英人士及其所代表的社会利益,他们在议会进行公开的政治辩论和政治斗争。

这种议会斗争,比起政变、恐怖、暴力等非法斗争要文明得多,比起集会、游行、示威、罢工等群体行为也要规范得多。

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的正常运转,为社会的利益需求和利益表达提供了有效的反映渠道,为沟通政府与社会的联系、制定有效的公共政策提供了必要条件。

随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逐步健全和完善,它将使政府有所约束、公民有所遵守、社会有所规范、国家有所秩序,这就为社会的持续稳定和健康发展铺平了道路。

12、目前人大代表制度中存在什么值得注意的问题?

1、人大代表的广度影响人大代表参与的深度。

2、领导干部在人大代表中的份额过大。

3、人大规模影响人大制度的效能。

4、以代表团为单位活动影响人大代表民主权利的发挥。

5、代表大会发言的机会很少,影响代表参政议政的积极性。

6、人大代表的政治能力有限、公共精神不高。

7、人大代表的兼职制也影响着人大代表职能的发挥。

8、人大代表联系选民不够

9、公民对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人大的监督和控制不力;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人大对其他机构的监督和控制不够。

10、人大代表的老板化

11、人大代表候选人的提名和确定候选人的资格认定主要由政府主导

第四章

13、中国国家主席设置的必要性是什么?

第一,有利于开展国际交往。

当今世界,越发成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国与国之间的联系日趋紧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随着其国际地位的提高,改革开放政策的实行,它的对外交往,必然更趋频繁。

按照国际惯例,外国的国家元首派来中国特命全权大使,须由中国的国家元首接收国书;外国的国家元首来中国访问,须由中国的国家元首出面接待,并进行回访。

国家主席职务的设立,有利于开展这类国际交往活动。

此外,在国际活动中,还有许多重大问题,如缔约、废约、宣战、媾和等,也必须由国家元首出面处理。

恢复了国家主席设置,才能适应这方面的需要。

第二,有利于实行党政分开。

最高国家行政首脑的提名、本属国家事务。

按照1954年宪法规定,国务院总理人选由国家主席提名,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后,又由国家主席任命。

这表明,总理受命于国家,顺理成章。

1975年,国家主席设置被取消后,总理人选由中共中央提议,显然是党政不分;以党代政,是政治体制方面的混乱现象。

现在恢复了国家主席的设置,国务院总理人选仍由国家主席提名、任免,有利于理顺党政关系,实行党政分开。

第三,有利于国家机关的分工。

任何国家都需要国家机关之间的合理分工,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协调地管理好全部的国家事务。

在中国,国家主席是一个独立的重要的国家机关,负有其特有的职责。

在取消国家主席的情况下,一些原由国家主席担负的任务,只得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和国务院总理分担。

这样,势必加重他们的负担,分散他们的精力。

现在有了国家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和国务院总理可从一部分礼节性、程序性的工作中摆脱出来,集中精力加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和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的建设。

而且,公布法律、发布命令等由立法机关之外的国家主席行使,更能表明法律是上升到国家意志的人民意志,更能维护法律的权威性。

第四,国家的设置符合中国人民的感情。

第六章

14、如何理解国务院的法律地位?

我国宪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这一规定,实际上明确了国务院的法律地位:

即它在与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关系上,处于从属和被监督的地位;在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关系上,处于国家行政系统的最高地位。

这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去深入分析。

1、国务院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

中国政治体制的基本架构是:

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国务院作为最高国家行政机关与它的关系是一种从属关系。

这表现在以下方面:

(1)国务院由全国人大组织产生;

(2)国务院接受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3)国务院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2、国务院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从纵向看,国务院在所有行政机关体系中居于最高的地位。

这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国务院负责统一领导全国的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等行政工作;

(2)国务院统一领导各职能机构、直属机构和办事机构的工作;

(3)国务院规定中央和省级行政机关的职权划分,统一领导地方各级行政机关的工作;

(4)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发布的决定和命令,对全国各级行政机关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15、如何评价近年来的大部制改革?

大部制也称大部门体制,即为推进政府事务综合管理与协调,按政府综合管理职能合并政府部门,组成超级大部的政府组织体制。

进行大部制改革意义重大,它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深化社会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

主要表现在:

第一:

有利于减少职能交叉,完善行政运行体制。

第二:

有利于落实“问责制”,

第三:

有利于行政体制改革的突破和深化,是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关键环节。

问题:

其一,部门合并是一种权力和利益的重组,如何“说服”既得利益者“放弃”现有的势力范围,将是一个复杂的博弈过程。

其二,即使我们战胜了“部门利益”这个最大的阻碍,新的“大部委”如何实现1+1>2?

16、如何看待目前的市管县领导体制?

由市管县转为省管县的可行性?

所谓“市管县”体制,就是由地级以上的城市政府领导县级政府的管理体制。

市领导县体制的确立,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

(1)它打破了多年来形成的市、县行政壁垒和城乡经济的分割局面,使市政府不再仅仅是城区政府,而是既领导城区,又领导农业区域的地方政府,从而有利于发挥城乡各自的优势,促进城乡经济互补发展;2)它打破了长期以来乡村经济依附于城市经济的局面,有利于发挥中心城市的联动作用,促进城乡经济的一体化进程,逐步形成协调发展的区域经济;

(3)它打破了传统的“省、县、乡”的三级行政体制,解决了长期以来形成的地区行署职权错位问题,落实了省县之间的一级政权的职权配置,优化了中国地方行政体制。

目前的市管县体制有以下弊端:

(1)增加了行政成本。

(2)降低了行政效率。

(3)在相当多的地方,加剧了城乡差别

1、现有实践为推广省直管县积累了经验。

海南建省后,已经完全实行了“县市分治”;重庆直辖后,也完全过渡到直管区、县。

2002年以来,浙江、湖北、辽宁等省进行了“强县扩权”改革,把地级市的经济管理权限直接下放给一些重点县,在经济管理方面形成了近似于“省管县”的格局。

2、目前我国经济发展、政治稳定,政府改革力度加强,基本具备了进行省直管县改革的一些条件和可行性;

3、市场经济打破了传统体制下的政府管理模式,资源配置由政府主导型转向市场主导型政府大量的微观经济管理职能转向宏观调控这从根本上减轻了各级政府的工作量,尤其是中央和省级政府,这就为省直管县提供了可能。

4、技术进步和基础设施的改善创造了工具上的条件。

随着电话、电视的普及,特别是计算机、远程通讯等现代技术手段的运用及提高,政府间传递信息的流程明显缩短,信息的时效性和准确性大大增强。

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等基础设施的改善、现代交通工具的发达,使得省与县之间的空间距离变得越来越短。

5、公共管理创新需要政府扁平化改革。

从国外政府管理创新的经验来看,政府逐渐扁平化管理也是大势所趋,最终有利于减少行政成本和提高行政工作效率。

17、如何看待我国村民自治?

村民自治在我国实施的20多年的历史,既表现了它的一些积极作用:

(1)给广大农民带来了空前的经济、政治自由,提高了农民的公民意识和自我管理能力

(2)缓解了紧张的乡村关系和干群关系;

(3)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生活的改善;

(4)为我国政治体制改革提供了许多参考和借鉴。

也还存在着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1)“三农”问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

(2)党在农村的执政地位被削弱,党的影响力有所下降;

(3)大多数地区农村集体经济瓦解了,农村社会稳定受到影响;

4)农村宗族、家族、宗派势力得以复活和滋生蔓延,国家对农村的控制力大大下降;

(5)农村“两委”关系和乡村关系更加紧张,贿选现象时有发生,村民自治中的“四民主”还没有完全落实,等等。

这都是不容回避的客观事实。

关键是从什么立场、采用什么方法去认识这些问题。

首先,对于某一制度安排的使命要有一正确认识。

如果我们把村民自治看作是解决中国农村乃至整个中国所有问题的“灵丹妙药”,显然它没有达到预期目的,其结论自然是否定的;反之,如果我们将这一制度安排的“期望值”有所降低,恢复其本来面目,那就会得出另一种结论。

如村民自治只具有政治社会功能,而不具有完全意义上的经济功能,它不会解决长期困扰人们的三农问题,那么潘维先生的指责是否就有点无的放矢了?

其次,说是村民自治导致了各种社会矛盾激化,那么在这之前是否广大农村就是“太平盛世”?

再次,对于某些比较复杂而敏感的问题更要具体分析。

比如,在全国比较普遍存在的“三个关系”问题,即村民自治过程中的村“两委”关系、村治乡政关系、村委会与村民的关系,究竟如何处理?

要做具体分析。

18、民族区域自治与特别行政区制度有什么本质区别?

社会制度不同是民族自治区和特别行政区与的根本区别。

民族自治区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变。

这值得专家们深究的一个问题。

19、我国行政体制改革的目标、动力和路径

目标:

从全能政府到有限政府;从人治政府到法治政府;从管制型政府到服务型政府;从预算型政府到绩效型政府;从封闭型政府到透明化政府

动力:

从客观上看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

人们对当前行政体制的普遍不满;

传统行政体制所潜伏的合法性危机。

从主观看:

(1)开明政治家的锐意改革;

(2)普通公民和企业家群体;

(3)知识分子的理论和思想;

(4)国际社会的制约。

路径:

渐进式改革路径

在改革的时序上:

分段有重点的改革,稳步前进;

在改革的切入点上,首先从微观入手;

在改革的难度选择上,奉行先易后难,先外围后核心的战略;

在政府改革上,先从精简机构、裁减冗员入手,然后转入政府职能转变、政企分开、依法行政等深层问题上来。

第七章

20、我国政治协商会议的性质及制度特性

政治协商会议的性质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有不同的定位。

(1)建国初期,政治协商会议的性质,既是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组织,又是国家权力机关。

(2)1954—1978年,政治协商会议是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组织。

1954年9月,随着第一届全国人大的召开和新宪法的颁布,政协第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

(3)1978—1982年,政治协商会议是革命统一战线组织。

1978年第五届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会议制定了新的《章程》,规定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统一战线组织。

政治协商会议作为一种社会组织,它既不是国家权利机关,也不是一般的人民团体,而是具有党派性的统一战线组织。

(4)1982年至今,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组织。

人民政协不仅是一种组织形式,还具有某些制度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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