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告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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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告知.doc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施工安全监督

十堰市建设工程管理处安全监督站

二0一五年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

为了提高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水平,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施工企业安全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规定,结合住建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13】87号)、《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的通知》(建质【2014】123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的规定》的通知(建质【2014】153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建质【2014】154号);湖北省《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规程》(DB42/553-2009)、《建筑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技术规程》(DB42/535-2009);十堰市《十堰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标准》及本工程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特对本工程的安全监督工作进行如下告知:

一、安全监督机构的告知内容

(一)施工安全监督内容主要包括:

1、抽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

2、抽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3、抽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开展情况;

4、组织或参与工程项目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5、依法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6、依法处理与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相关的投诉、举报。

(二)安全监督机构实施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的主要程序:

1、受理建设单位申请并办理工程项目安全监督手续;

2、制定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3实施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抽查并形成监督记录;

4、评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并办理终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

5、整理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资料并立卷归档。

(三)安全监督机构实施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提供有关工程项目安全管理的文件和资料;

2、进入工程项目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督抽查;

3、发现安全隐患,责令整改或暂时停止施工;

4、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按权限实施行政处罚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5、向社会公布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安全生产不良信息。

(四)工程项目因故中止施工的,监督机构对工程项目中止施工安全监督。

工程项目经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确认施工结束的,监督机构对工程项目终止施工安全监督。

(五)施工安全监督人员有下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发现施工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不予查处的;

2、在监督过程中,索取或者接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3、对涉及施工安全的举报、投诉不处理的。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监督机构和施工安全监督人员不承担责任:

1、工程项目中止施工安全监督期间或者施工安全监督终止后,发生安全事故的;

2、对发现的施工安全违法行为和安全隐患已经依法查处,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发生安全事故的;

3、现行法规标准尚无规定或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弄虚作假,致使无法作出正确执法行为的;

4、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安全事故的;

5、按照工程项目监督工作计划已经履行监督职责。

安全监督机构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和规范性文件,对工程项目各方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情况进行宏观监督管理。

通过抽查被检查单位和施工现场,督导各方责任主体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建立并有效运行安全保证体系。

在安全监督检查中,对发现的安全隐患所涉及的责任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发现责任主体或施工现场降低安全生产条件或存在事故隐患的,按照执法程序提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建议,报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标准化评定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建设、监理及主要分包单位派人参加,安监站派人监督。

每次评分完成,报安监站备案存档。

安全监督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安全标准化做出评定,并向施工单位发放《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告知书》。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分三次评分,基础施工到总量的70%,主体结构施工到总量的70%,室内外装饰到总量70%。

工程竣工后,安全监督机构对工程各方责任主体及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的安全生产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综合评定,纳入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和从业人员安全信用档案。

二、建设单位的安全告知内容

建设单位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技术标准的规定,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按照职责做好并协调各方责任主体的安全生产工作,认真配合安全监督机构进行安全生产监管检查。

1、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不得违法分包,违法肢解发包工程,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合理工期。

2、按照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文件中列支的安全技术、防护设施、劳动保护等用于安全生产的各项费用,不得违期支付或克扣,对于支付施工单位的款项应保留支付凭证和相关资料备查。

3、建设单位应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相关的真实、准确、齐全的原始资料,尤其是地下管线、高压电缆、煤气输送管线等资料。

对施工活动中可能影响的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应组织有资质的鉴定单位进行安全鉴定,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4、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5、委托监理合同中应明确安全监理范围、内容、职责及安全监理专项费用。

应将安全监理的委托范围、内容及对工程监理单位的授权,书面告知施工单位。

6、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督促施工单位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要求及时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参加专家论证会并履行签字手续。

7、建设单位应当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多台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关于塔式起重机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报告后,应当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

8、接到监理单位发现存在安全隐患、停工整改的报告,应立即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应及时书面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9、建设单位应当监督、检查各参建单位施工现场安全技术资料管理责任制度的落实情况。

10、建设单位应当每月召开安全例会,检查通报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问题,安排督促落实下一步整改,并存档备查。

11、工程项目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向监督机构申请办理中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提交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在施部位及安全保障措施等资料。

监督机构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后,经查验符合要求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放《中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

监督机构对工程项目中止施工期间不实施施工安全监督。

中止施工的工程项目恢复施工,建设单位应当向监督机构申请办理恢复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提交经建设、监理、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工条件验收报告。

监督机构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复工条件验收报告后,经查验符合复工条件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放《恢复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对工程项目恢复实施施工安全监督。

 工程项目完工办理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向监督机构申请办理终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提交经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确认的工程施工结束证明,施工单位应当提交经建设、监理单位审核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

三、勘察设计单位的安全交底内容

勘察设计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技术标准进行勘察、设计,按照有关程序完善勘察、设计的资料,认真配合安全监督机构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1、设计单位应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要部位和环节,如深基坑处理、施工顺序、预留和开凿剪力墙空洞位置等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2、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3、针对施工过程中由于设计原因造成的不安全因素,及时进行设计的修改和完善,满足施工安全作业要求。

4、勘察单位在进行勘察作业时,应当按照勘察现场实际情况制定可行的勘察作业方案,保证作业安全生产要求。

勘察作业队伍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按照施工项目作业安全管理程序进行勘察施工。

四、监理单位的安全告知内容

工程监理单位应遵守有关安全监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技术标准的规定,严格执行安全监理规程。

按照职责约定做好安全监理工作,认真配合安全监督机构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1、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工程具体情况设置监理人员,所设监理人员与委托监理合同的服务内容、期限、工程环境、工程规模等因素相适应,满足项目安全监理工作的需要。

安全监理人员需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后方可上岗。

2、当发现勘察、设计文件有不满足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及其它相关规定,或存在较大施工安全风险时,应向建设单位提出。

3、核查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工程分包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以下简称分包单位)的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检查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安全协议签订情况。

4、检查施工单位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

5、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

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未经监理单位审查签字认可施工单位擅自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并将情况及时书面报告建设单位。

6、应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理等工作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针对工程特点、周边环境和施工工艺等,制定安全监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

并应当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

7、巡视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设施的搭设情况,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设施的验收手续进行核查。

8、监理单位在监理巡视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达书面指令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停止施工。

9、施工单位拒绝按照监理单位的要求进行整改或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及时将情况向有关部门报告。

10、监理单位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控制工作。

11、做好安全监理的资料并按照市建管处关于实施《十堰市城区工程建设安全监理工作流程和表格》(试行)的通知十建管[2014]17号文件有关规定进行归档和保管。

五、施工单位的安全告知内容

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施工单位应遵守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技术标准,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严格执行各种操作规程,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各种规章制度,认真配合安全监督机构进行安全生产检查。

施工单位的主要安全职责:

1、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度、各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度和各类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对其落实的真实性负责。

2、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立应符合有关规定,其工作开展的计划、记录、总结等内容要真实、有效;对本企业“三类人员”履行安全职责进行考核、评比,对企业内部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落实对本企业重大危险源的评定、登记、公示与监控的工作。

3、施工单位应严格本企业所确定的分包作业队伍安全生产条件的考察、审核和准入程序;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

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承担的责任。

4、施工单位对安全投入的计划、投入台帐、投入管理、核算等应履行合法程序。

5、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并对本企业职工教育的时效性和真实性负责。

6、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相关部门和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的实施监督:

 

①、基坑支护、降水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或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槽)支护、降水工程。

  ②、土方开挖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工程。

  ③、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一)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

包括大模板、滑模、爬模、飞模等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搭设高度5m及以上;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0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15kN/m及以上;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三)承重支撑体系:

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

 ④、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二)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

(三)起重机械设备自身的安装、拆卸。

  ⑤、脚手架工程

(一)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二)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三)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四)吊篮脚手架工程。

(五)自制卸料平台、移动操作平台工程。

(六)新型及异型脚手架工程。

⑥、拆除、爆破工程

(一)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

(二)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⑦、其它

(一)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二)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三)人工挖扩孔桩工程。

(四)地下暗挖、顶管及水下作业工程。

(五)预应力工程。

(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一、深基坑工程

(一)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一)工具式模板工程:

包括滑模、爬模、飞模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搭设高度8m及以上;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5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20kN/m及以上。

(三)承重支撑体系:

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00Kg以上。

三、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二)起重量300kN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高度200m及以上内爬起重设备的拆除工程。

四、脚手架工程

(一)搭设高度50m及以上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二)提升高度150m及以上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三)架体高度20m及以上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五、拆除、爆破工程

(一)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二)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

(三)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它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四)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控制范围的拆除工程。

六、其它

(一)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二)跨度大于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跨度大于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三)开挖深度超过16m的人工挖孔桩工程。

(四)地下暗挖工程、顶管工程、水下作业工程。

(五)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5条的规定,对未履行此款的施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7、施工单位应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对可能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应做好辨识,建立重大危险源台帐,制定严密的监控措施。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85条的规定,对未履行此款的施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企业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施工企业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和使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5条的规定,对未履行此款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9、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30条的规定,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变化,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2)未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未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

(4)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

(5)未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的;

(6)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的。

施工单位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依照其有关规定依法处罚

10、施工单位接到安全监督机构下达的安全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和停工指令后,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工作或者停工。

建设工程停工后又复工的,施工企业在复工前,必须采取措施对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和机械设备等重新进行检查维修,消除事故隐患。

11、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按照国务院第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调查处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如实上报,并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

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物证。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5条的规定,对未履行此款的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处上一年年收入40%—80%的罚款。

受到刑事处罚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爱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六、建筑施工现场的安全交底内容

一、建筑施工项目经理(以下简称项目经理)必须按规定取得相应执业资格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合同约定的项目经理必须在岗履职,不得违反规定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工程项目担任项目经理。

二、项目经理必须对工程项目施工质量安全负全责,负责建立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负责配备专职质量、安全等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负责落实质量安全责任制、质量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项目经理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技术标准组织施工,不得偷工减料;负责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负责组织制定质量安全技术措施,负责组织编制、论证和实施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负责组织质量安全技术交底。

四、项目经理必须组织对进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预拌混凝土等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不得使用;必须组织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取样检测,送检试样不得弄虚作假,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不得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五、项目经理必须组织做好隐蔽工程的验收工作,参加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分部工程的验收,参加单位工程和工程竣工验收;必须在验收文件上签字,不得签署虚假文件。

六、项目经理必须在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模板支架搭设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期间现场带班;必须组织起重机械、模板支架等使用前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使用;必须组织起重机械使用过程日常检查,不得使用安全保护装置失效的起重机械。

七、项目经理必须将安全生产费用足额用于安全防护和安全措施,不得挪作他用;作业人员未配备安全防护用具,不得上岗;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质量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

八、项目经理必须定期组织质量安全隐患排查,及时消除质量安全隐患;必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工程建设相关单位提出的质量安全隐患整改要求,在隐患整改报告上签字。

九、项目经理必须组织对施工现场作业人员进行岗前质量安全教育,组织审核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未经质量安全教育和无证人员不得上岗。

十、项目经理必须按规定报告质量安全事故,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保护事故现场,开展应急救援。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经理履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项目经理履职不到位的,及时予以纠正;必要时,按照规定程序更换符合条件的项目经理。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经理履职情况的动态监管,在检查中发现项目经理违反上述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行政处罚(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见附件1),同时对相应违法违规行为实行记分管理(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规定见附件2),行政处罚及记分情况应当在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上

项目经理应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本工程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项目部应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认真和积极接受安全监督机构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结合本工程的具体特点,工程易发生群死群伤的事故类型为:

(由施工单位确定附表)

重大危险源及重大安全隐患的部位为:

(由施工单位确定文件说明)

施工单位应制定的专项治理措施为:

项目部主要安全生产职责及法律法规涉及的主要罚则条款:

1、对现场重大危险源进行识别、建档,对易发生重大事故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方案,配备专用救援器材,并定期进行演练。

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用专项防护措施。

2、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持证上岗操作。

应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台帐并实行动态管理。

3、建设工程施工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4、安全管理资料按照市建管处关于实施《十堰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技术资料台账和表格》(试行)的通知规定执行。

5、施工现场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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