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建设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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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建设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管理办法.doc

兰新铁路甘青有限公司文件

兰新铁综合[2009]41号

《铁路建设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管理办法》

各部门、指挥部:

为保证兰新铁路甘青有限公司管内各项工程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加强对突发事件的预测、预报、预警,及时处理建设过程中的突发事件,根据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兰新铁路甘青有限公司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兰新铁路

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置兰新铁路甘青有限公司管内各项工程项目建设期间的突发性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由此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证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工程建设管理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兰新铁路甘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管内各项工程项目建设期间的突发事件预警及应急处置工作。

第三条突发事件分类

本办法中的突发事件是指具有发生的突然性和不确定性,严重影响工程进展或危及生命财产安全或造成较大政治、环境和社会影响的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1.自然灾害。

对人的生命、财产和工程安全构成重大威胁的气象、地震、地质、洪水、风沙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2.安全质量事故灾难。

主要包括重大安全质量事故、铁路公路交通事故、机械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卫生安全事件。

在工程现场突发的集体性食物中毒、急性传染病疫情等公共卫生事件。

4.社会稳定事件。

由于征地、拆迁、施工等引发的群体上访、围堵现场、阻碍施工等事件。

其他突发事件按照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条主要原则

公司管内各项工程项目建设重大突发性事件管理工作按“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分类管理、属地管辖”的原则,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按照各部门和指挥部的职责和权限分工负责。

处置重大突发性事件时,要把救人、维护安全稳定、避免发生冲突、尽快恢复运输和施工秩序放在首位,尽最大可能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第二章组织体系

第五条公司机构设置

公司成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任组长,其他领导任副组长,各部门、指挥部(指公司下属指挥部,下同)负责人为小组成员。

公司领导小组负责事件处理的统一协调管理工作,下设应急办(值班室)负责日常工作,向相关单位和部门通报值班电话,24小时值守并按要求启动应急预案。

第六条参建单位机构设置

各参建单位均为本辖区突发事件处理的责任主体单位,成立由第一管理人为负责人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构,配备专门人员和设备,制订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负责工程建设重大突发性事件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第三章职责分工

第七条公司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职责

1.负责组织制定公司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办法和应急预案。

2.负责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检查、指导各指挥部和管内各参建单位的应急处理工作。

3.分析总结公司突发事故应对工作,制定工作规划。

4.根据国家和辖区政府通报的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卫生疫情等,进行相应的通知、通报和防范。

5.审批各部门制订的应急预案,履行日常监督检查职能。

第八条各部门职责

1.综合部职责

(1)根据公司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决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检查公司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工作,协调和调动成员单位应对突发事件相关工作。

(2)负责制定突发事件管理办法和卫生安全事件应急处理预案,指导进行演练。

(3)检查各参建单位应急预案的建立完善,保证人员、物资和设备及时配备到位。

(4)负责事件发生单位上报的有关材料的审查、整理和报告。

(5)负责事件发生后的信息管理工作。

(6)负责组织协调公司的应急资源管理和后勤保障工作。

(7)负责建立应急办(值班室)应急启动机制、事件处置流程和报告制度。

(8)做好车辆保障,保证发生突发事件时公司人员能安全、迅速到达事发地点。

2.安全质量部职责

(1)负责自然灾害、安全质量事故灾难事件应急处理预案的制订工作,并组织进行演练。

(2)根据公司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决定,组织有关单位开展安全、质量等突发事件救援抢险。

(3)负责安全、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4)负责组织公司突发事件的隐患排查。

3.工程管理部职责

(1)负责为突发事件抢险救援提供工程设计资料和技术支持。

(2)负责组织协调对因建设工程施工突发事故引发的突发地质灾害,督促责任单位进行治理。

(3)配合协调有关参建单位开展突发事件的应急抢险救援。

4.计划财务部职责

负责突发事件处理过程中的资金保障,确保各项救援工作及时有效开展。

5.物资设备部职责

负责突发事件处理过程中的物资保障和供应,确保各项救援工作及时有效开展。

⒍对外协调办职责

负责制订社会稳定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协调各方做好事件处理工作。

第八条指挥部职责

1.负责督促、检查管段内各参建单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制订和应急人员、物资的配备到位。

2.根据管段内参建单位应急预案要求,组织建立相应的应急队伍,并组织开展技能培训和演练;具体组织、指挥、协调管段内突发事件的抢险救灾和施工生产、生活条件的恢复等工作。

3.负责接到报告后的信息上报和事件处理过程中的组织实施和协调工作。

4.按突发事件领导小组要求督促事件发生单位上报有关资料,协调做好善后工作。

第九条各参建单位职责

1.负责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报其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公司、各指挥部和监理单位核备;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对相关预案进行演练。

2.建立预测预警系统,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风险分析,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负责建立和健全本单位突发事件处理系统,并随时检查保证该系统的正常运行;负责本单位日常的防范意识教育工作。

4.组织本辖区突发事件的处理和救援工作,防止事态扩大;根据公司要求协助其它单位突发事件和处理和救援。

5.负责事件的善后处理,按照有关要求调查或协助调查处理,并向公司上报处理结果。

第四章突发事件的报告及处理

第十条报告程序和要求

1.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的原则,对于一般突发事件,事件发生单位应视情况尽快将信息上报公司指挥部和监理单位。

2.对于较大以上突发事件,或对于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重大、特别重大建设工程施工突发事故的信息,不受事故分级标准限制,必须立即上报公司应急办和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3.铁路交通事故信息按《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的规定进行报告。

第十一条报告内容

1.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简要经过,人员伤亡和影响运输、工程情况、设备破坏情况。

2.事件发生单位的概况。

3.原因初步分析、目前采取的救援措施。

4.报告人、报告单位、报告时间及联系方式等。

5.在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第十二条应急启动

指挥部接到报告后要立即向公司应急办(值班室)报告,应急办(值班室)根据事件性质报公司应急领导小组负责人后按要求启动相应应急预案。

同时,按要求组织相关人员赶赴现场处理。

事件发生单位负责人按本单位应急预案,立即赶到现场组织处理。

第十三条应急响应

应急预案启动后,各单位、部门立即按各自职责响应,由参建单位牵头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包括事故处置、现场治安、信息发布、事故调查、后勤保障等工作小组),迅速展开现场处置工作。

第十四条 应急处置

各参建单位应遵循“统一指挥、快速反应、各司其职、协同配合”的原则,共同做好突发性事件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1.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时,各单位在报告的同时,按照应急预案,迅速组织抢救伤者,对正在继续恶化的事态,在可能的情况下及时组织施救和工程、设备抢修或抢险,并应按照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特别重大事故调查规定》的要求,妥善保护好事故现场,听从事故调查组的指挥,协助做好事故调查取证、分析等工作。

施工现场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公司领导应尽快到达现场,参加并指导事件处理和抢险救援工作。

参建单位内部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公司领导应及时到达现场,指导事故处理和抢险救援。

2.发生洪水、地震、台风、地质等自然灾害时,各单位在报告的同时,按照应急预案,组织好抢险队伍,安排好抢险物资,采取紧急措施,及时疏散危险人群,做好机械设备的安全撤离或保护,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对工程的损坏。

险情减缓后,在保障人身安全的前提下,应尽快组织工作、生活条件的恢复。

对工程、设备造成的损毁情况,应及时组织灾后检查,必要时聘请专家咨询、评估,据以采取切实可行的技术恢复措施,确保工程质量,确保施工设备安全运行。

自然灾害发生后,公司应派人尽快到达现场,参加和指导抢险救援工作。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有关单位在报告的同时,按照应急预案,统一指挥,保证应急处理所必须的医护人员、救护设备、药品的及时到位。

特殊情况下,对相关人员进行疏散和隔离,防止事态扩大。

4.洪水、地震、台风、地质灾害等自然灾害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各单位根据属地关系,积极配合和依托当地政府部门,服从统一的调度指挥,积极参加抢险救援工作,减少灾害带来的损失,并尽快组织施工生产和生活条件的恢复。

5.由于征地、移民问题引发的集体上访或围堵施工现场重大事件发生后,公司、参建单位要按照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积极组织开展相关工作。

参建单位要加强对办公地点、工程现场的安全警戒和保卫,特别是重点区域内的安全保卫,加强同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和协调,做好说服、疏通工作,采取措施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

事件发生后,公司有关领导应立即赶赴现场,指导和协助参建单位,紧紧依靠并积极配合当地政府,在政府部门统一指挥下,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第十五条信息发布

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要在突发事件领导小组指导下,经请示上级主管部门后,及时、客观、准确地做好信息发布和新闻单位接待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件信息,由此造成不良后果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调查处理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突发事件领导小组和各参建单位应根据职责分工,对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复工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

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实行分级调查处理,具体见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实施细则规定;公共卫生、环境污染、自然灾害事件等的调查处理执行国家相关规定。

情况稳定或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要及时组织恢复施工。

第五章应急救援保障

第十七条物资、装备保障

公司和各参建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材料等贮备制度,贮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以备工程建设重大突发性事件发生时,能及时调用和配置,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实施。

第十八条应急队伍保障

公司应督导参建单位根据工程建设实际,建立本项目的应急救援队伍和必要的专业分队。

应急队伍在应急指挥机构领导下工作,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自然灾害、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的紧急救援队伍,以项目施工单位为主体、其他参建方配合;根据突发重大事件的分级,某些重、特大事件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应在当地政府部门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下进行,充分发挥地方专业救援队伍作用,必要时聘请有关专家提供应急处置的技术支持。

第十九条通讯联络保障。

为保证应急指挥统一协调,信息传递及时和指令畅通,公司、各参建单位的应急指挥机构与地方政府应急指挥机构、有关专门机构(安监、气象、水文、防汛、移民、消防、医疗、卫生防疫等)、项目参建各方应急指挥机构之间,要建立通达、高效的通讯联络机制,配备必要的应急通讯工具,具体联系人员、联系信息、联络方式等应予明确和落实,联系信息如有变动,应及时与有关方面通报。

第二十条培训和演练

公司、各参建单位日常要利用多种形式,做好突发性事件的预防和应急救援常识培训,不断增强员工安全防范意识和紧急情况下的自救、施救能力。

为确保应急预案得到迅速响应和有效实施,提高应急指挥水平和应急救援能力,保证应急救援队伍拉得出、顶得上、打得赢,要定期组织应急预案培训和专项演练,使应急指挥人员、应急救援人员熟悉应急救援程序、方法,同时检验应急救援预案的可行性、有效性,并持续改进。

第六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一条对于在突发性事件预防及处理过程中做出贡献、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本规定,对突发性事件预防不力,或处理不当、造成重大损失的,按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和铁道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公司综合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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