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质量管理奖罚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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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质量管理奖罚制度.doc

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

CHINACONSTRUCTIONEIGHTHENGINEERINGDIVISION.CORP.LTD

东港区D03-02地块项目(吉林银行)

吉林银行质量管理奖罚制度

版本第一版

编号

编制

审核

审批

发放号

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

2012年03月

2

大连国际会议中心工程

第一章总则

第1条质量管理是企业管理水平的综合反映,是施工企业从开始施工准备到工程交付使用的全程中,为保证和提高工程质量所进行的各项组织管理工作。

其目的在于以最低的成本和最快的工期生产用户满意的建筑产品。

为了更有效地提高企业质量管理水平,全面贯彻中建集团以“过程精品”铸精品工程的质量保证体系,坚持过程精品、动态管理、目标考核、严格奖罚的质量保证机制。

第2条劳务公司、分包单位必须健全质量管理体制。

建立以劳务公司、分包单位项目经理为领导、技术员中间控制、专职质量检查员基层检查的三级管理体制。

对不设置专职质量检查员的劳务公司、分包单位给予1000元罚款,并强制其设立专职质量检查员。

第3条劳务公司、分包单位专职质量检查员应工作认真、负责,努力学习有关业务知识,不断提高自己的管理素质,从而提高自己的工作质量。

对工作成绩差的,给予劳务公司、分包单位1000元的罚款,给予劳务公司、分包单位质检员100元的罚款。

项目部有权撤换不称职的劳务公司、分包单位专职质量检查员。

第4条劳务公司、分包单位必须严格按项目部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交底组织施工,若发现劳务公司、分包单位不按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交底施工的,每项或每处将处以罚款100~1000元。

第5条严格履行隐蔽工程检查验收制度。

施工中必须坚持隐蔽工程不经检查验收就不准隐蔽的原则。

每一项工程施工完成后,劳务公司、分包单位必须经过班组自检、劳务公司质量员复检,在确认均符合要求后,再上报项目部复查。

在每次隐蔽验收时,劳务公司、分包单位有关工长、质检员及各工种至少两名工人必须到场,会同项目部管理人员、监理公司、建设单位共同进行检查验收。

对项目部、监理公司、建设单位检查验收时发现的问题,劳务公司、分包单位有关人员必须及时彻底地整改,不得推委、敷衍、蒙混过关。

对不认真进行自检和履行隐蔽验收手续的,每次给予劳务公司、分包单位100~1000元的罚款,给予劳务公司、分包单位质检员或工长50元的罚款。

第6条在施工过程中,劳务公司、分包单位各工种工长、质检员必须跟踪预检,做到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

对不重视预检,造成隐蔽验收时出现较大错误的,给予劳务公司、分包单位50~500元的罚款,给予责任工长或责任人20元的罚款,对于问题不整改就私自进行下一道工序的,给予劳务公司、分包单位1000元的罚款,对于态度蛮横、不听从指挥的施工人员,项目部有权对其驱逐出现场,并对劳务公司、分包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

第7条注意成品、半成品的保护。

在施工过程中往往会形成许多中间产品,如某些分项工程已经完成,而其他分项工程正在施工,或某一分项工程一部分已完工,而另一部分正在施工,如果对已完成品不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则其成品就可能造成损伤,以致影响质量。

因此,各工种、各班组之间必须相互注意成品保护。

对不注意成品、半成品的保护,造成影响工程质量的,给予劳务公司、分包单位100~5000元的罚款,给予责任工长50元的罚款。

第8条做好原材料、半成品等的检测和验收,加强试验和计量工作,严禁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充分保证工程的内在质量。

对由于劳务公司、分包单位的原因造成的、将不合格的原材料或半成品用到工程上的,除必须返工外,另外给予劳务公司、分包单位1000元的罚款。

第9条每一分项工程施工完毕后,劳务公司、分包单位都必须及时正确地填写分项工程自检评定表,并上交项目部管理人员,以便于项目部管理人员根据自检评定表,结合现场实测,及时填写分项、分部工程质量评定表,收集整理好内业资料。

对劳务公司、分包单位不及时上交分项工程自检评定表及其它有关资料的,项目部给予劳务公司、分包单位200元的罚款,给予质检员50元的罚款。

第10条重视事后的评比、总结和经验积累。

每项工作施工完后,劳务公司、分包单位都要评出质量的优劣,对质量好的、要总结经验、不断提高;对质量差的,要认真总结分析,查出根源,在以后的施工中一定要杜绝类似情况的发生。

第11条针对不满足设计、规范、工艺及其他要求,同时条款中未包含事项,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50~5000元罚款。

第二章桩基础工程的质量管理

第12条施工前,必须进行测量放样工作,对导槽中心线、桩中心位置、水位观察井位置进行准确放样,偏差不大于50mm,对于不放样进行施工的,对分包单位罚款1000元,出现质量事故的,视事故严重程度进行处罚。

第13条钢筋进厂后,应将出厂合格证等质量证明文件及时上报项目部,经项目部、监理单位见证取样复试,复试合格后方可使用。

由于分包单位原因,对无出厂合格证、未经复试或复试不合格的钢筋用到工程上的,除必须返工外,还要对分包单位罚款1000元,对责任工长罚款100元。

第14条由于现场桩型号较多,在制作钢筋笼时,必须准确挂牌标示此钢筋笼对应的桩型号、加工时间、检验人姓名后报项目部、监理单位验收后方可吊装。

对于不挂牌、不报验的钢筋笼,项目部对分包单位罚款1000元,对责任工长罚款100元,并不予确认此部位的工程量。

第15条导槽绑扎钢筋骨架、桩绑扎钢筋笼时对钢筋型号、尺寸、间距等必须满足规范要求,搭接焊单边长度不小于10d,同一接头区段搭接面积不超过钢筋断面面积的50%,接头区段错开不小于35d,且不小于500mm。

对于钢筋骨架、钢筋笼主控项目不合格即报验的,除必须返工外,还要对责任工长罚款100元。

第16条桩成孔垂直度要求偏差不大于0.5%,桩位偏差不大于150mm成孔深度必须满足设计要求,遇岩层提前终孔需得到项目部确认方能终孔。

成孔后需上报项目部统一测定桩参数,并一同填写桩施工记录,对于未报验私自浇筑砼,按事故桩处理并对分包单位处以1000元罚款。

第17条对于旋喷桩,制浆时需严格控制水灰比,水灰比取0.8~1.0,并施工过程中应对浆液比重进行抽样测量,其相对密度在1.5±0.15g/cm³。

如发现分包单位未按此要求施工,没发现一次罚款500元,对责任工长罚款50元。

第18条对于冲击桩根据地层条件和钻孔间距,机械冲击钻隔2桩施工,并且桩间净距不准小于5.0米,防止孔内坍塌或影响已浇灌混凝土桩的桩身质量。

当施工临桩时,应保证桩体混凝土强度达到混凝土强度设计值的80%后方可进行临桩施工。

如发现分包单位未按此要求施工,责令其部位停止施工,如已成桩,按事故桩处理。

第19条对于咬合桩,抓斗抓土施工至岩面时停止作业,通知项目部、监理单位确认岩面,确认后采用嵌岩震动旋挖机作业至设计要求孔深。

对于报验擅自更换嵌岩震动旋挖机作业的,对分包单位责任工长罚款100元。

第20条对于水下浇筑混凝土,混凝土运至灌注地点时,由分包单位首先确认标号和外加剂正确,然后检查其均匀性和坍落度,如不符合要求应进行第二次拌和,二次拌和后仍不符合要求时不得使用。

对于现场无分包单位负责人导致不合格砼施工至桩内的,对分包单位处以1000罚款,对责任工长罚款100元。

第21条对于水下浇筑混凝土,在灌注过程中,应经常测探井孔内混凝土面的位置,及时地调整导管埋深,导管埋深宜控制在2~6m。

严禁导管提出混凝土面,应由专业工长测量导管埋深及管内外混凝土面的高差,并和项目部一同填写水下混凝土灌注记录。

因分包单位无管理和工人野蛮施工造成混凝土离析分散进而造成断桩等质量事故的,处责令分包单位处理事故桩外,对责任工长罚款200元。

第22条对于连接板施工,钢筋工程施工前,确认桩头已破碎至设计标高,桩头钢筋锚固长度符合设计要求,连接板钢筋应顺直,表面无裂纹、无污秽、无油渍。

钢筋的型号、尺寸、数量、钢号均符合要求。

钢筋按不同型号、规格、秩序进行绑扎。

每发现一根钢筋锚固长度、位置、弯钩朝向不符合图纸要求的,给予分包单位罚款500元,对责任工长罚款50元。

第三章主体工程钢筋分项工程的质量管理

第23条施工前,钢筋工长必须熟悉图纸和相关施工规范、质量检验制定专项保证施工质量的措施,报请项目部审批同意。

然后按图纸、规范、质量验收标准向班组进行技术、安全交底、评定标准。

对复杂节点部位,劳务公司、分包单位必须先画出施工大样图,对劳务公司、分包单位钢筋工长不熟悉图纸、规范等或对复杂节点部位未先画出施工大样图并未制定专项保证措施的或未向班组进行有关交底而导致施工出现错误的,对劳务公司、分包单位处以罚款1000元,对责任工长罚款50元,对责任班长罚款20元。

第24条钢筋进厂后,项目部各栋号应检查是否有出厂合格证,复试是否合格。

由于劳务公司、分包单位原因,对无出厂合格证、未经复试或复试不合格的钢筋用到工程上的,除必须返工外,还要对劳务公司、分包单位罚款1000元,对责任工长罚款100元,对责任班长罚款50元。

第25条钢筋成型前,应检查有无锈蚀、污染现象,对锈蚀、污染钢筋必须除锈、除污;对带有颗粒状或片状老锈的,严禁按原规格使用。

对锈蚀钢筋不经除锈或除锈后仍留有麻点的钢筋用到工程中去的、有污染不除干净的,对劳务公司、分包单位罚款500元,对责任工长罚款100元,对责任班长罚款50元。

第一节柱、墙筋的施工

第26条柱、墙筋生根时,柱、墙筋位置必须用油漆标出外边线,柱、墙筋的锚固长度、根部的箍筋或水平筋的数量必须符合设计或施工规范的要求,且必须固定牢固。

对上述的每根钢筋出现不符合要求的,给予劳务公司、分包单位罚款100元,对责任工长罚款20元,对责任班长罚款10元。

第27条柱、墙竖向筋连接前,必须将钢筋清理干净.柱、墙焊接接头或绑扎长度,均必须符合设计或施工规范要求.柱、墙焊接接头必须先班组自检,后劳务公司质检员复检,然后经项目部、监理公司、建设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再进行下道工序。

若发现污染的钢筋未清理干净的或焊接接头不符合要求的(指接头处轴线位移大于2mm,偏折角大于4°,焊渣未清理干净等)或绑扎长度不符合设计或施工规范要求的或不按验收程序进行施工的每一根钢筋,给予劳务公司、分包单位罚款100元,对责任工长罚款20元,对责任班长罚款10元。

第28条柱墙筋接头的位置必须相互错开,在受力筋直径35d区段范围内(且不小于500mm)的同一个根钢筋不得有两个接头。

若接头未相互错开或在规定范围内同一根钢筋有两个接头,对每一根不符合要求的钢筋给予劳务公司、分包单位罚款100元,对责任工长罚款20元,对责任班长罚款10元。

第29条使用钢筋定位卡,严格检查钢筋的定位,每层板结构施工时,柱墙插筋必须参照上一层柱(暗柱)、墙体的配筋图进行轴线位置、截面尺寸、钢筋规格及数量等的复核、调整。

验收时,若发现一根柱筋的轴线位置发生偏移,偏移1cm以内为允许偏差,偏移在1-5cm时,每偏移1cm对劳务公司、分包单位罚款100元,对责任工长罚款50元,对责任班长罚款20元;偏移在5cm以上时,每偏移1cm对劳务公司、分包单位罚款200元,对责任工长罚款50元,对责任班长罚款50元。

对截面尺寸不符合设计要求的,每发现一处或一根柱,对劳务公司、分包单位罚款200元,对责任工长罚款50元,对责任班长罚款20元。

对钢筋规格或数量不符合设计要求时,每发现一根不符合要求的钢筋对劳务公司、分包单位罚款300元,责任工长罚款50元,对责任班长罚款20元。

第30条浇筑砼前,对伸出板面的柱(暗柱)、墙竖向筋,放线工必须用油漆标出外边线。

对钢筋不到位的,必须调整到允许偏差范围内,并用两道钢筋位置固定模式卡作为临时定位的横筋以保证柱筋或墙筋的位置正确,且整齐顺直。

每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对劳务公司、分包单位罚款100元,责任工长罚款50元,对责任班长罚款20元。

第31条绑扎箍筋或水平筋时,必须在柱墙筋上画好间距,然后进行绑扎,主筋必须到位,箍筋或水平筋必须水平、数量足够(含梁板内数量)、间距均匀(允许偏差控制在±20mm以内);柱墙筋在端部或转面处的收头必须符合设计或施工规范的要求。

对不符合要求的一根水平筋或箍筋,给予劳务公司、分包单位罚款100元,对责任工长罚款50元,对责任班长罚款10元。

第32条对柱墙封顶筋,每发现一根钢筋锚固长度、位置、弯钩朝向不符合图纸要求的,给予劳务公司、分包单位罚款500元,对责任工长罚款50元,对责任班长罚款10元。

第33条柱墙筋的塑料保护层垫块必须固定在主筋上,垫块数量以能保证钢筋保护层符合要求为准。

柱墙筋的拉筋的规格、数量、位置、长度必须符合要求。

如发现上述任何一项的一处不符合要求,给予劳务公司、分包单位罚款100元,对责任工长罚款20元,对责任班长罚款10元。

第二节梁板筋的施工

第34条梁筋穿过柱子或墙体部位要正确,不允许出现梁筋在梁模内不居中、“并筋”等现象。

梁筋焊接接头,其上层筋不宜设在箍筋加密区内(受拉区内),下层筋不宜设在跨中(受拉区内)。

若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给予劳务公司、分包单位罚款200元,对责任工长罚款50元,对责任班长罚款20元。

第35条梁板筋的钢筋规格、数量必须正确,钢筋间距、搭接长度、锚固长度、骨架截面等必须符合设计或施工规范的要求,钢筋最小间距不得小于25mm(即不允许出现“并筋”现象);钢筋焊接长度不得小于设计或施工规范要求的长度,钢筋焊接接头处轴线位移不得大于2mm,弯折角度必须小于4°(接头处钢筋焊接前必须弯折);梁负弯矩筋位置不宜过低(上下两排筋之间宜用短钢筋隔开,再用扎丝帮牢),梁负弯矩筋伸出柱边或梁边长度应等长且不得小于设计长度;挑梁弯起筋的位置必须安放正确;板中的马凳筋应置于板上、下层筋之间,且固定于下层筋上,不得落于模板上;板筋的弯钩角度、朝向必须符合设计或施工规范要求;钢筋保护层厚度必须符合设计或施工规范要求,数量要适宜(决不允许出现因保护层过小,造成砼表面的泛锈现象)。

以上要求,若有一处不符合要求,对劳务公司、分包单位罚款100元,对责任工长罚款20元,对责任班长罚款10元。

第四章主体工程模板分项工程的质量管理

第36条施工前应根据结构形式及现场施工条件,对模板进行设计,对特殊截面形状要定做专用模板。

在绘制全套模板设计图的基础上,确定模板、钢管的合理配置数量。

并验算模板和支撑的强度、刚度及稳定性。

对模板和支撑系统的特殊部位(悬挑处、外墙大角及拐角、转换梁及反梁、电梯井、门窗洞、外挂现浇板、接茬处等)要重点加固,并指派专人负责,严禁出项漏洞。

如出现坍架子等重大质量事故,给予劳务公司、分包单位罚款5000元,对责任工长罚款1000元,对责任班长罚款100元。

木胶板及木方禁止随便切割,所用切割数量及用于现场部位必须上报项目部通过后施工。

如果出现擅自切割,对劳务公司、分包单位将处以200元罚款,对责任工长罚款100元,对责任班长罚款50元。

对直接责任人罚款20元。

第37条柱子、剪力墙采用木胶板施工,支模前必须彻底将柱根部清理干净如有清理不干净的地方,每发现一处,给予劳务公司、分包单位罚款500元,对责任工长罚款10~50元,对责任班长罚款5~20元。

第38条模板施工前,应放好轴线、模板边线,搞好控制线,模板底口应做砂浆找平层,并贴上5mm厚海绵。

第39条柱墙筋、水电管线等经业主、监理验收合格后,方可支模。

若业主、监理公司尚未验收,劳务公司、分包单位擅自封模隐蔽的,除必须返工重新验收外,对每根柱或每段墙,给予劳务公司、分包单位罚款200元,对责任工长罚款50元,对责任班长罚款10元。

第40条劳务公司、分包单位必须按项目部配板图提前配置,并保证柱支撑系统有足够强度、刚度和稳定性;造成涨模等质量事故的,每发现一处给予劳务公司、分包单位罚款500~1000元,对责任工长罚款100元,对责任班长罚款20元。

第41条柱墙模板必须达到清水混凝土要求,模板达到周转次数劳务公司认为模板达不到要求需更换时向项目部提交物资需求计划,若因模板问题达不到要求,对劳务公司、分包单位按每处罚款200元,对责任工长罚款50元,对责任班长罚款10~50元。

第42条对拉螺栓处的“山”形卡,必须全部固定牢。

若发现由于固定不牢,造成涨模的,每发现一处给予劳务公司、分包单位罚款100元,对责任工长罚款50元,对责任班长罚款10~50元。

第43条柱墙模支设前,必须先校核墙柱筋位置是否符合要求,若发现有不符合要求的,必须先告知钢筋工进行修整,等钢筋工修整至符合要求后,方可支模。

对发现钢筋位置不正确,不告知钢筋工进行修整而擅自扣模,造成柱墙偏位的,每处或每根柱给予劳务公司、分包单位罚款500元,对责任工长罚款50元,对责任班长罚款20元。

柱墙模施工完后,作业人员必须进行自检,着重对垂直度、特殊部位(拐角、门洞、预留洞等)的支撑加固等方面进行检查,上下通直的柱墙的垂直度必须依据最底层墙柱面进行校正。

对不进行检查,出现质量问题的每处或每根柱,给予劳务公司、分包单位罚款200元,对责任工长罚款50元,对责任班长罚款20元。

第44条在柱模未校正、加固完前,主梁筋不得绑扎,否则,每个柱头对劳务公司、分包单位罚款200元,对责任工长罚款50元,对责任班长罚款10元。

第45条梁底模应拉通线调直且固定牢固(决不允许出现一条梁底模错位、不顺直),梁底模应用水平尺调平。

如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对劳务公司、分包单位罚款200元,对责任工长罚款50元,对责任班长罚款20元。

第46条梁、板模质量验收要求。

梁、板标高,保护层的垫块,平整度,轴线位置等实测允许偏差项目,其合格率必须达到100%,固定模板的木方应保证模板平整、牢固;模板的脱模剂涂刷数量应适量(以不致污染钢筋为准)。

以上问题,若有一处不符合要求,对劳务公司、分包单位罚款200元,对责任工长罚款50元,对责任班长罚款20元。

第47条在砼强度能保证柱表面及棱角不因拆除模板而受损时,方可拆除墙柱模;在砼强度超过1MPa时,方可拆除墙模板;梁与板的拆模强度必须符合设计或施工规范的要求,依现场同条件试块确定拆模日期。

对不按上述规定进行施工的,对劳务公司、分包单位罚款500元,对责任工长罚款50元,对责任班长罚款20元。

劳务公司、分包单位对上述规定执行好且施工质量好的,每层每次给予工长或质检员100~500元奖励,对有关班长给予20~100元奖励。

木胶板的拆除,不得任意用撬棍撬,防止损坏板边。

搬运时,也要注意保护,吊运时,不得直接用钢丝绳捆扎,要用铁盘吊运,违反上述规定每次罚款100元。

第五章主体工程砼分项工程的质量管理

第48条砼所用水泥、砂、石、外加剂等材料必须符合有关标准要求,砼必须具有配合比通知单。

第49条浇筑砼层段的模板、钢筋、预埋铁件及管线等全部安装完毕,经检查合格、符合设计要求,并办完隐、预检手续后,方可浇筑砼。

第50条浇筑前应将模板内的垃圾、泥土等杂物及钢筋上的油污清除干净,并检查钢筋的水泥砂浆垫块是否垫好(严禁使用钢筋垫块,严禁砼的钢筋、扎丝、预埋钢筋等触及模板,其保护层决不允许有一处不符合要求)。

验收时,若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对劳务公司、分包单位罚款100元,对责任工长罚款20元,对责任班长罚款10元。

第51条浇筑砼前必须铺设人行跳板,严禁践踏、损坏钢筋、安装预埋管。

验收时,若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对劳务公司、分包单位罚款50元,对责任工长罚款20元,对责任班长罚款10元。

第52条砼垃圾的处理。

现场要用方形铁皮盒,拆管时产生的砼垃圾倒在盒内,严禁随处乱倒,以免污染钢筋、模板。

对不按要求去做造成污染的,给予劳务公司、分包单位罚款100元,对责任工长罚款50元,对责任班长罚款20元。

第53条浇筑砼时设置一名专职文明施工管理员,清理钢筋头、钢丝等杂物。

若脱岗,每发现一次罚款20元。

第54条砼自由下落的高度不得超过2m,如超过2m时必须采取措施。

浇筑砼时应分段分层连续进行,每层浇筑高度应根据结构特点、钢筋疏密决定,最大不超过50cm。

第55条使用插入式振捣器应快插慢拔,插点要均匀排列,逐点移动,顺序进行,不得遗漏,做到均匀振实。

振捣上一层时应插入下层5cm,以消除两层间的接缝。

第56条浇筑砼时应连续进行,若超过两小时时,应按施工缝处理。

第57条浇筑砼时,应经常观察模板、钢筋、预留孔洞、预埋件和插筋等有无移动、变形或堵塞情况,发现问题应立即停止浇灌,并应在已浇注的砼凝结前修整完好,若发现上述问题,有一处或有一次不按规定操作,对劳务公司、分包单位罚款200元,对责任工长罚款50元,对责任班长罚款20元。

第58条柱浇筑前底部应先填3~5cm厚与砼配合比相同的去石砼,柱砼应分层振捣,使用插入式振捣器时每层厚度不得大于50cm,振捣时振动棒必须插至柱底。

另外,下面要有人随时敲打模板,掌握砼振捣及密实状况。

第59条柱高在3m以内,可在柱顶直接下灰浇筑,每段的高度不得超过1m。

第60条柱子砼应一次浇筑完毕,如需留施工缝时应留在主梁下面。

无梁楼板应留在柱帽下面。

在与梁板整体浇筑时,应在柱浇筑完毕后停歇1~1.5h,使其获得初步沉实,再继续浇筑。

第61条梁板砼宜同时浇筑,浇注方法应有一端开始用“赶浆法”,即先将梁根据梁高分层浇筑成阶梯形,当达到板底位置时再与板的砼一起浇筑,随着阶梯形不断延长,梁板砼浇筑连续向前推进。

和板连成整体的大段面梁允许将梁单独浇筑,其施工缝应留在板底下2~3cm处。

第62条板的标高控制。

砼浇筑中、板面找平抹压时应根据柱墙竖筋上弹出的标高线拉线控制板面标高,误差控制在5mm以内。

第63条施工缝的留置。

宜沿着次梁方向浇筑楼板,施工缝应留置在次梁跨度的中间三分之一范围内。

施工缝的表面应与梁轴线或板面垂直,不得留斜茬。

施工缝宜用木板或钢丝网挡牢。

若发现上述问题,有一处或有一次不按规定操作,对劳务公司、分包单位罚款500~1000元,对责任工长罚款50~200元,对责任班长罚款50~100元。

所留施工缝下次浇砼时,必须把施工缝100%凿全,凿除浮浆,露出石子。

否则,每出现一次,对劳务公司、分包单位罚款500~1000元,对责任人罚款50~200元。

第64条砼浇筑完毕后,应在12h以内派专人养护。

竖向结构宜用喷雾器喷水养护,水平结构宜采用覆盖和浇水养护。

浇水次数应能保持砼湿润,对抗渗砼要养护14天,普通砼养护7天。

若发现一次不养护或养护不及时或养护程度不足时,对劳务公司、分包单位罚款100~500元,对责任工长罚款100元,责任人罚款10~50元。

第65条砼拆模后,砼表面不得留有铁皮、木方、毛刺等杂物,若发现一处有此现象,给予劳务公司、分包单位罚款500~1000元,对责任工长罚款50~200元。

第66条砼的修补要及时,若发现一处修补不及时时,给予劳务公司、分包单位罚款500~2000元,对责任工长罚款50~200元。

第67条砼的振捣,不得过振,造成石子紧贴模板,出现花脸现象,不得出现漏筋、蜂窝、麻面现象。

如出现,无论其是否在规范允许范围内,均视情况采取罚款500-1000元处罚,必要时砸掉返工重做,一切损失由劳务公司、分包单位承担。

第六章装饰分项工程的管理

第68条装饰工程施工前,首先要做首件样板,首件样板经项目部、监理公司、建设单位共同认定通过后,再依此为标准大面积展开施工。

对不做首件样板而先行施工或虽做首件样板而不按样板标准施工的,处以劳务公司、分包单位1000~10000元的罚款,对责任工长罚款100~500元,对责任班长罚款5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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