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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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市政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管理规定之第三章内容与要求 1

1、施工组织设计 1

2、施工图设计文件会审、技术交底。

2

3、原材料、成品、半成品、构配件、设备出厂质量合格证书、出厂检(试)验报告及复试报告 2

4、施工检(试)验报告 7

5、施工记录 14

6、测量复核及预检记录 16

7、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 17

8、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资料 17

9、功能性试验记录 17

10、质量事故报告及处理记录 18

11、设计变更通知单、洽商记录 18

12、竣工总结与竣工图 19

13、竣工验收 19

市政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管理规定之第三章组卷方法与要求 20

A、施工技术文件要按单位工程进行组卷。

文件材料较多时可以分册装订。

20

B、卷内文件排列顺序一般为封面、目录、文件材料和备考表。

20

C、案卷规格及图纸折叠方式按城建档案管理部门要求办理。

21

市政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管理规定之第三章内容与要求

1、施工组织设计

(一)施工单位在施工之前,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大中型的工程应根据施工组织总设计编制分部位、分阶段的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组织设在编制时间上的要求)

(二)施工组织设计必须经上一级技术负责人进行审批加盖公章方为有效,并须填写施工组织设计审批表(合同另有规定的,按合同要求办理)。

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变更时,应有变更审批手续。

(施工组织设计在审批签手续方面的要求)

(三)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工程概况:

工程规模、工程特点、工期要求、参建单位等。

2、施工平面布置图。

3、施工部署和管理体系:

施工阶段、区划安排;进度计划及工、料、机、运计划表和组织机构设置。

组织机构中应明确项目经理、技术责任人、施工管理负责人及其它各部门主要责任人等。

4、质量目标设计:

质量总目标、分项质量目标,实现质量目标的主要措施、办法及工序、部位、单位工程技术人员名单。

5、施工方法及技术措施(包括冬、雨季施工措施及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等)。

6、安全措施。

7、文明施工措施。

8、环保措施。

9、节能、降耗措施。

10、模板及支架、地下沟槽基坑支护、降水、施工便桥便栈、构筑物顶推进、沉井、软基处理、预应力筋张拉工艺、大型构件吊运、混凝土浇注、设备安装、管道吹洗等专项设计。

(施工组织设计在内容上的要求)

2、施工图设计文件会审、技术交底。

(一)工程开工前,应由建设单位组织有关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会审,并按单位工程填写施工图设计文件会审记录。

设计单位应按施工程序或需要进行设计交底。

设计交底应包括设计依据、设计要点、补充说明、注意事项等,并做交底纪要。

(根据国务院令第293号颁布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条例》第三十条规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前,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说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意图,解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劫察、设计问题."本款规定了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会审方面的要求)

(二)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前进行施工技术交底。

施工技术交底包括施工组织设计交底及工序施工交底。

各种交底的文字记录,应有交底双方签认手续。

(本款规定了施工技术交底方面的要求)

{补充: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方面的规定:

1、根据国务院令第293号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对旅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2、建设部第134号令发布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

"国家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制度。

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

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十一条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审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二)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

(三)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否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内容}

3、原材料、成品、半成品、构配件、设备出厂质量合格证书、出厂检(试)验报告及复试报告

(一)一般规定

1、必须有出厂质量合格证书和出厂检(试)验报告,并归入施工技术文件。

2、合格证书、检(试)验报告为复印件的必须加盖供货单位印章方为有效,并注明使用工程名称、规格、数量、进场日期、经办人签名及原件存放地点。

3、凡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应有法定单位鉴定证明和生产许可证。

产品要有质量标准、使用说明和工艺要求。

使用前应按其质量标准进行检(试)验。

(国务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中规定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又没有国家技术标准的,应当由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试验、论证、出具检测报告,并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建设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审定后,方可使用。

")

4、进入施工现场的原材料、成品、半成品、构配件,在使用前必须按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抽取式样,交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试验机构进行复试,复试结果合格方可使用。

(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拔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

{关于实验室资质问题:

建设部建法[2001]143号文废止了《建筑企业实验室资质管理规定》(建监[1996]488号文印发);因此,所有检测机构均需要有计量认证(CMA)标志且其所开展的项目必须在认证的检测能力范围之内}

5、对按国家规定只提供技术参数的测试报告,应由使用单位的技术负责人依据有关技术标准对技术参数进行判别并签字认可。

6、进场材料凡复试不合格的,应按原标准规定的要求再次进行复试,再次复试的结果合格方可认为该批材料合格,两次报告必须同时归入施工技术文件。

(一般应由供货方、施工方、监理方同时到场,三方见证下加倍取样再次复试,再次复

试全部合格方可认为该批材料合格)

7、必须按有关规定实行有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其记录、汇总表纳入施工技术文件。

{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

"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

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

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

建设部在2000年9月26日以建建[2000]211号文印发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中规定:

"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现场试验人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在现场取样,并送至经过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资质认可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其计量认证的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

"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的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

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

(一)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

(二)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

(三)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

(四)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

(五)用于拌制混凝士和砌筑砂浆的水泥;

(六)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

(七)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

(八)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它试块、试件和材料。

见证人员应由建设单位或该工程的监理单位具备建筑施工试验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并应由建设单位或该工程的监理单位书面通知施工单位、检测单位和负责该项工程的质量监督

机构。

在施工过程中,见证人员应按照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对施工现场的取样和送检进行见

证,取样人员应在试样或其包装上作出标识、封志。

标识和封志应标明工程名称、取样部位、

取样日期、样品名称和样品数量,并由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签字。

见证人员应制作见证记录,

并将见证记录纳入施工技术档案。

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应对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

见证取样的试块、试件和材料送检时,一应由送检单位填写委托单,委托单应有见证人员和送检人员签字。

检测单位应检查委托单及试样上的标识和封志,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检测。

检侧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进行检测,出具公正、真实、准确的检测报告.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检侧报告必须加盖见证取样检测的专用章。

"}

8、总含碱量有要求的地区,应对混凝土使用的水泥、砂、石、外加剂、掺合料等的含碱量进行检测,并按规定要求将报告纳入施工技术文件。

(二)水泥

1、水泥生产厂家的检(试)验报告应包括后补的28天强度报告。

2、水泥使用前复试的主要项目为:

胶砂强度、凝结时间、安定性、细度等。

试验报告应有明确结论。

(一般建筑工程混凝土结构工程使用的水泥,应按照国标《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第7.2.1条规定:

"水泥进场时应对其品种、级别、包装或散装仓号、出厂日期等进行检查,并应对其强度、安定性及其他必要的性能指标进行复验,其质量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GB175等的规定。

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时,应进行复验,并按复验结果使用。

钢筋混凝土结构、预应力混凝土结构中,严禁使用含氯化物的水泥。

"

市政桥梁工程使用的水泥,除按照上述规定外,也可以参照《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JTJ041的相关规定选用)

(三)钢材(钢筋、钢板、型钢)

1、钢材使用前应按有关标准的规定,抽取试样做力学性能试验;当发现钢筋脆断,焊接性能不良或力学性能显著不正常等现象时,应对该批钢材进行化学成分检验或其它专项检验;如需焊接时,还应做可焊接性试验,并分别提供相应的试验报告。

(按照国标《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第5.2.3条规定)

2、预应力混凝土所用的高强钢丝、钢绞线等张拉钢材,除按上述要求检验外,还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外观检查。

3、钢材检(试)验报告的项目应填写齐全,要有试验结论。

(普通市政构筑物结构工程用的钢筋按照《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第5.2.1条规定:

"钢筋进场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GB1499等规定抽取试件作力学性能检验,其质量必须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市政桥梁工程也可以参照《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JTJ041的有关规定执行。

普通市政构筑物结构工程的预应力筋按照《混凝土结构工程施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

第6.2.1条规定:

"预应力筋进场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预应力混凝土用钢绞线》GB/T5224

等的规定抽取试件作力学性能检验,其质量必须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市政桥梁工程也可以参照《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JTJ041的相关规定执行。

一般市政构筑物工程的钢结构所用的钢材按照《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的相关规定执行;市政桥梁工程所用的钢材也可以参照《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JTJ041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沥青

沥青使用前复试的主要项目为:

延度、针入度、软化点、老化、粘附性等(视不同的道路等级而定)。

(按国标《沥青路面施工验收规范》GB50092第4.1规定:

"沥青使用前必须提供厂家的质量检验单和复验报告,并经评定合格。

"检验分批规定:

第11.2.2条和附录C;检查内容与频率:

附录E.0.2和E.0.4规定)

(五)涂料

防火涂料应具有经消防主管部门的认定证明材料。

(六)焊接材料

应有焊接材料与母材的可焊性试验报告。

(七)砌块(砖、料石、预制块等)

用于承重结构时,使用前复试项目为:

抗压、抗折强度。

(按国标《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第3.0.1条规定:

"砌体工程所用

的材料应有产品的合格证书、产品性能检测报告。

块材、水泥、钢筋、外加剂等尚应有材料

主要性能的进场复验报告。

"

砖和砂浆的强度等级及取样频率:

第5.2.1条;

小砌块和砂浆的强度等级及取样频率:

第6.2.1规定。

石材及砂浆的强度等级及取样频率第7.2.1条。

砂浆试块的抽检数量执行第4.0.12条)

(八)砂、石

工程所使用的砂、石应按规定批量取样进行试验。

试验项目一般有:

筛分析、表观密度、

堆积密度和紧密密度、含泥量、泥块含量、针状和片状颗粒的总含量等。

结构或设计有特殊要求时,还应按要求加做压碎指标值等相应项目试验。

(普通市政构筑物结构混凝土所用的砂、石按照《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第7.2.5条规定执行;

市政桥梁工程用的集料也可以参照《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JTJ041的相关规定执行。

其他市政工程所用的砂、石,按照相应质量标准的规定执行。

对于道路工程结构层及水泥混凝土桥面铺装所用的集料,应进行压碎指标值的检验)

(九)混凝土外加剂、掺合料

各种类型的混凝土外加剂、掺合料使用前,应按相关规定中的要求进行现场复试并出具试验报告和掺量配合比试配单。

(外加剂:

按照《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第7.2.2条规定:

混凝土中掺用外加剂的质量及应用技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外加剂》GB8076、《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50119等和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

预应力混凝土结构中,严禁使用含氯化物的外加剂.当使用含氯化物的外加剂时,混凝土中氯化物的总含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的规定。

掺合料:

结构混凝土使用掺合料按照《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第

7.2.4条规定:

"混凝土中掺用矿物掺合料的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GB1596等的规定。

矿物掺合料的掺量应通过试验确定。

")

(十)防水材料及粘接材料

防水卷材、涂料、填缝、密封、粘接材料、沥青马蹄脂、环氧树脂等应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抽样试验,并出具试验报告。

(防水卷材:

按照国标《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第3.0.6条规定选用,抽样方法按照附录A和附录B规定执行)

(十一)防腐、保温材料

其出厂质量合格证书应标明该产品质量指标、使用性能。

(十二)石灰

石灰在使用前应按批次取样,检测石灰的氧化钙和氧化镁含量。

(十三)水泥、石灰、粉煤灰类混合料

1、混合料的生产单位按规定,提供产品出厂质量合格证书。

2、连续供料时,生产单位出具合格证书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7天。

{提供产品出厂质量合格证书的规定一般适用于由合同的另一方提供混合料的情况。

该类结合料基层、底基层的外形尺寸检查项目、频度和质量标准可参照《公路路面基层施工技术规范》JTJ034的相关规定执行;

对于现场生产该类混合料,应收集材料级配(配合比)、各种原材料的试验资料}

(十四)沥青混合料

沥青混合料生产单位应按同类型、同配比、每批次至少向施工单位提供一份产品质量合格证书。

连续生产时,每2000吨提供一次。

{一般适用于由合同的另一方提供混合料的情况。

该类混合料的检查项目、频度和质量标准按照国标《沥青路面路工验收规范》GB50092的附录E.0.2执行;

对于现场生产该类混合料,应收集材料级配(配合比)、各种原材料的试验资料。

主要控制技术指标为沥青用量(或油矿比)、稳定度、流值、密度、空隙率等质量指标}

(十五)商品混凝土

1、商品混凝土生产单位应按同配比、同批次、同强度等级提供出厂质量合格证书。

(合格证书必须包含原材料、配合比以及拌合物工作性能、混凝土强度等质量信息,并提供

相关证明材料)

2、总含碱量有要求的地区,应提供混凝土碱含量报告。

(十六)管材、管件、设备、配件

1、厂(场)、站工程成套设备应有产品质量合格证书、设备安装使用说明等。

工程竣工

后整理归档。

2、厂(场)、站工程的其它专业设备及电气安装的材料。

设备、产品按现行国家或行业

相关规范、规程、标准要求进行进场检查、验收,并留有相应文字记录。

3、进口设备必须配有相关内容的中文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作此规定)

4、上述1、2两项供应厂家应提供相关的检测报告。

5、混凝土管、金属管生产厂家应提供有关的强度、严密性、无损探伤的检测报告。

施工单位应依照有关标准进行检查验收。

(根据国标《给排水管道工程施工验收规范》GB50268第1.0.4条规定:

"给排水管道工程的管材、管道附件等材料,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产品标准的规定,并应具有出厂合格证。

用于生活饮用水的管道,其材质不得污染水质。

"

施工单位必须对工程所使用的混凝土管、金属管在使用前按照相应的质量标准进行分批

检验、检查和验收,提供书面检验报告和验收记录)

(十七)预应力混凝土张拉材料

1、应有预应力锚具、连接器、夹片、金属波纹管等材料的出厂检(试)验报告及复试报

告。

(普通市政构筑物使用的预应力混凝土张拉材料执行国标《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规范》GB50204第6.2.3条规定:

"预应力筋用锚具、夹具和连接器应按设计要求采用,其性能应符合国家标准《预应力筋用锚具、夹具、和连接器》GB/T14370等的有关规定。

"

市政桥梁工程使用的预应力混凝土张拉材料也可以参照《公路桥涵施土技术规范》JTJ

041的相关规定执行)

2、设计或规范有要求的桥梁预应力锚具,锚具生产厂家及施工单位应提供锚具组装件的

静载锚固性能试验报告。

(按施工图设计设计文件或《预应力筋用锚具、夹具和连接器应用技术规程》JGJ85的规

定进行该试验)

(十八)混凝土预制构件

1、钢筋混凝土及预应力钢筋混凝土梁、板、墩、柱、挡墙板等预制构件生产厂家,应提

供相应的能够证明产品质量的基本质量保证资料。

如:

钢筋原材复试报告、焊(连)接检验

报告;达到设计强度值的混凝土强度报告(含28天标养及同条件养护的);预应力材料及设

备的检验、标定和张拉资料等。

(根据国标《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第9.1.1条规定:

"预制构件应进行结构性能检验。

结构性能检验不合格的预制构件不得用于混凝土结构。

"

预制构件结构性能检验按照《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第9.3节规定进行,其检验的内容、数量按第9.3.1条规定确定,检验方法按照附录C规定进行)

2、一般混凝土预制构件如栏杆、地袱、挂板、防撞墩、小型盖板、检查井盖板、过梁、

缘石(侧石)、平石、方砖、树池砌件等,笙产厂家应提供出厂合认证书。

3、施工单位应依照有关标准进行检查验收。

(十九)钢结构构件

1、做为主体结构使用的钢结构构件,生产厂家应依照本规定提供相应的能够证明产品质

量的基本质量保证资料。

如:

钢材的复试报告、可焊性试验报告;焊接(缝)质量检验报告;

连接件的检验报告;机械连接记录等。

(普通市政构筑物的钢结构工程按照国标《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第

4.12.2条执行;

市政桥梁工程的钢结构工程也可以参照《公路桥涵工程施工技术规范》JTJ041的相关规定执行;高强螺栓参照《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JTJ041的相关规定执行)

2、施工单位应依照有关标准进行检查验收。

(市政桥梁工程的钢结构构件的验收可参照《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JTJ041的相关规

定执行)

(二十)各种地下管线的各类井室的井圈、井盖、踏步等应有生产单位出具的质量合格

书。

(二十一)支座、变形装置、止水带等产品应有出厂质量合格证书和设计有要求的复试报

告。

(市政桥梁支座:

可以参照《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JTJ041的相关规定执行;

市政桥梁伸缩缝:

可以参照、《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JTJ041的相关规定执行;

止水带:

按国标《地下防水工租施工验收规范》GB50208第4.7.10条和附录A.0.4执

行)

4、施工检(试)验报告

{基本要求:

施工检(试)验报告必须符合《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心(验收)评审准则》(试行)的规定:

1、对于实验室完成的每一项或每一系列检验的结果,均应按照检验方法中的规定,准确、清晰、明确、客观地在报告中表述;

2、应采用法定计量单位;

3、报告中还应包括为说明检验结果所必需的各种信息以及采用方法所要求的全部信息。

如:

(a)标题,例如“×××检验报告”;

(b)实验室的名称与地址,进行检验的地点(如果与实验室地址不同);

(c)检验证书或报告的唯一性标识(如序号)和每页及总页数的标识;

(d)委托方的名称和地址(如果适用);

(e)被检验样品的说明和明确标识;

(f)检验样品的特性和状态;

(g)检验样品的接收和进行检验的日期(如果适用);

(h)对所采用检验方法的标识,或者对所采用的任何非标准方法的明确说明;

(i)涉及的抽样程序(如果适用);

(j)对检验方法的任何偏离、增加或减少以及其他任何与特定的检验有关的信息,如环境条件;

(k)测量、检查和导出的结果(适当地辅以表格、图、简图和照片加以说明),以及对结果失效的证明;

(I)对检验证书或报告(不管如何形成)内容负责人员的签字、职务或等效标识,以及签发日期;

(m)未经实验室书面批准,不得复制检验证书或报告(完整复制除外)的声明}

(一)凡有见证取样及送检要求的,应有见证记录、有见证试验汇总表。

{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和建设部建建【2000】211号文印发《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的规定执行(见前)}

(二)压实度(密度)、强度试验资料

1、填土、路床压实度(密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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