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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境控制对象子系统

一.1不准出境人员

一.1.1业务描述

法定不准出境人员管理是指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收集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信息,依法限制其出境。

一.1.2流程描述

布控流程:

人工登记:

登记(在控)---》复核—》归档

批量导入:

业务总流程

撤控流程:

手工撤控:

登记—》复核(撤控)

自动撤控:

到期系统自动撤控;

1布控流程:

2批量装载流程:

3撤控流程:

一.1.3功能描述

一.1.3.1手工布控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将报送的法定不准出境人员信息登记、信息修改,或将已撤控的名单重新复控以阻止其获取出国境证件,同时核对其人口库信息并核查其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持证情况,以及是否符合报备规定。

分为登记、复核、归档三个环节。

一.1.3.1.1登记

一.1.3.1.1.1功能点

1.信息保存

录入完毕后,进行信息的保存。

系统在进行数据结构设计时,需要预留指纹数据项,以备后续实现指纹采集的功能。

信息登记保存后,不论是否进行数据复核,直接列入业务受理的查控范围,在业务受理时如果核查比中,则产生报警信息。

2.数据查重

数据保存过程中,根据报备信息的所有数据项比对数据库中已有数据记录,如果存在完全一致的报备信息,则属于重复报备,那么将已录入的报备人员置删除标志,并记录原因为“重复报备”,然后插入新登记的报备数据;

如果身份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户口所在地)相同但其它信息有不同的,则属于续报或变更得情况,将原备案的信息回填,并在修改完毕后,系统另行保存一条记录;

对不同单位报备的同一身份人员,系统逐条记录各单位的报备信息,并在界面中能够给予显示。

对不同单位报备的同一身份人员,在确定报备期限时,将最长的报备期限设定为有效的报备期限。

3.核查是否符合报备规定

判断录入信息是否符合报备规定,如果不符合则记录“不符合报备规定”并给出提示,但仍保存数据。

4.人口核查

数据保存过程中,根据(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户口所在地)进行核查人口信息库,如果核查无误,继续录入详细信息;如果核查有问题,对于人口库不响应的则提示并记录该业务“人口未核查”,对于核查未查到人口信息的则提示“人口未查中”,对于人口数据的姓名、性别和出生日期和报备数据不一致的则提示“人口数据和报备数据不一致”。

人口核查不影响数据的保存。

另需提供单独的手动人口核查功能。

5.倒查

数据保存过程中,根据报备人员的身份信息,比对系统中的办证记录,确认报备人员是否有已办证的情况,如果比中,需显示证件信息,并可打印通知函;有正在申请的记录,则打印提交领导的报告,将数据转调查,调查完毕后,数据状态是审批待签收,已经审批的业务,则只准拥有不准出境人员审批权限的用户能够签收和审批数据。

一.1.3.1.1.2采集项目

(见数据项文档)

一.1.3.1.1.3数据规则校验

(见数据项文档)

一.1.3.1.2复核

数据登记后,需要复核人员进行数据的复核。

复核通过的数据上报公安部。

1.查询待复核数据

查询条件:

单位代码、单位名称、人员姓名;

如果不选择条件进行查询,则显示所有待复核数据。

2.复核

定位到某待复核记录对信息进行核对,如果信息核对发现错误,则修改信息后生成正式的查控对象;信息核对没有问题,则复核通过生成正式的查控对象。

核对后的数据需上报公安部。

3.复核可多项或批量处理。

4.提供采集电子材料功能。

5.提供手工人口核查功能。

 

一.1.3.2布控数据更新

数据修改跟手工布控的基本相同,信息修改时需要查询相应的备案人员,如果查中则进行信息的修改和保存。

更新的数据立即生效,复核状态设置为“待复核”,复核通过后上报公安部。

一.1.3.3撤控

一.1.3.3.1人工撤控

1.撤控数据查询

通过输入公民身份号码、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报备单位等条件检索定位布控库中待撤控的不准出境人员信息,查中后在界面中给予显示。

2.撤控

对检索出的待撤控不准出境人员,逐个或批量输入撤控原因后进行数据撤控。

此时数据并未真正撤控,尚需复核人员进行复核。

3.复核

复核人员对提交的撤控数据进行核实,通过复核的数据将转入不准出境人员撤控信息表中,同时删除对应的控制对象人员基本信息。

核对通过的数据需要调用部接口将数据上报公安部。

未通过审核的数据,数据仍处于在控状态,同时记录未通过复核日志。

4.系统记录所有的操作日志,并提供查询功能。

日志查询需要加以权限控制,可按照大的控制对象分类设置权限。

一.1.3.3.2自动撤控

系统应提供到期数据自动撤控功能。

对于自动撤控,需要在系统中预设到期撤控时间间隔。

在进行自动撤控时系统需要判断布控到期的数据,加上系统预设的期撤控时间间隔是否小于当前日期,如果小于当前日期则自动撤控这类数据,将数据移入撤控数据,如果大于当前日期,则不能自动撤控。

自动撤控成功的数据,需要调用部接口将数据上报公安部。

一.1.3.4手工复控

对于已撤控的数据,可以通过复控功能重新布控该数据。

复控时在撤控界面查询出需要复控的数据,然后进行复控操作,复控操作前需提示用户输入正确的到期撤控日期,如果用户没有修改布控截止日期,则给予提示。

用户输入布控截止日期并进行复控操作后,数据自动转入布控数据,并从撤控数据中取消。

复控的数据,需要调用部接口将数据上报公安部。

一.1.3.5手工续控

手工续控跟手工布控的基本相同,不同点一:

手工续控开始需要查询相应的备案人员,如果数据库中没有此备案人员则打印“不存在此备案人员的”通知单;不同点二:

不用判断是否符合报备规定;其它的处理过程同手工布控的相同。

续控的数据,需要调用部接口将数据上报公安部。

一.1.3.6数据接收和上报

一.1.3.6.1业务描述

Ø实现布控、撤控登记的数据自动同步上报公安部;

Ø实现外地报备本省人员信息的接收

一.1.3.6.2功能描述

1.自动入库

出入境管理信息系统每隔30分钟调用异地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下发接口,接收部中心下发的跨省异地报备的布控、修改和撤控数据后入库,并记录入库日志。

2.自动倒查

倒查范围:

1)、内地居民业务;2)、入出境通行证业务。

倒查条件:

1)、15或18位身份证号码;2)、姓名+性别+出生日期。

2组条件为“或”的关系。

报警事件:

记录保存产生的报警事件。

2)、报警事件产生人员姓名统一定为“部数据自动产生”。

倒查失败处理:

倒查失败的数据日志表里记录倒查标识为“倒查失败”,系统根据设定的时间间隔自动重新倒查。

重新倒查时对已经产生报警事件的不再重复产生,直接显示原有报警事件。

(考虑意外可以手工核查)

3.报警事件展示及处理

系统需提供倒查查中备案人员已办证或正在办证的报警事件展示和处理界面,用户可以在此界面中对所有的本类控制对象产生的办证信息报警事件进行查看和处理。

4.入库监控及查询

在数据监控平台里新增“异地报备不准出境人员”数据入库查询功能。

查询条件按时间段范围查询。

查询返回时间范围内所有入库文件及其对应总数、成功入库数量和失败入库数量、倒查失败数量、报警事件确认失败数量列表,点击数量显示对应业务记录详细名单。

5.持证单打印

系统需提供查询异地报备不准出境人员的持证情况的功能,并可打印查询出的持证情况数据。

一.1.3.7批量装载

1登记

a)指定电子文档的存放路径、备份路径及入库异常日志文件的存放路径。

处理前,将待处理的电子文档备份到备份目录。

b)对电子文档中逐条记录核查(是否重复报备核查、人口信息核查、是否有办证记录及申请记录核查),具体各种条件的判断处理参照“法定不准出境人员/手工布控”。

将核查中出现问题记录按不同的原因记录到错误列表中,操作原根据错误原因进行相应的处理;具体各种情况的处理参照“法定不准出境人员/手工布控”,不同点就是三类核查中每类核查中出现可以确认继续进行复核的记录都要与其它另两类核查出的记录比对,如果另两类核查中有确认此人不用继续复核的记录则打印相应的通知函;否则可以继续进行下一环节。

2复核

显示所有未复核的数据,并提供查询录入增加

一.1.3.8材料扫描

业务操作过程中的各种材料信息,系统需提供材料扫描功能,将报备材料电子化,便于材料回档和后期查询。

系统应支持材料的批量扫描操作。

一.1.3.9归档

1查询待归档数据

可根据布控单位代码、布控单位名称、布控日期和身份证号等条件查询待归档数据。

2判断数据是否可归档

复核后的记录才允许进行归档操作,如果没有没有复核,则给予提示“数据尚未复核,无法归档”。

3数据归档

记录归档材料的档案号、归档人员的身份证号码、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等身份信息。

系统应支持材料的批量归档。

4打印表单

提供打印归档表单功能,并记录打印人,打印日期等信息。

 

一.2国家工作人员

一.2.1业务描述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将报送的国家工作人员信息登记、补充、变更,或将已撤报的名单重报到数据库中,按规定程序为其办理出国境证件;并将其现持因私出国(境)证件情况反馈有关单位,同时督促备案单位及时进行备案。

一.2.2流程描述

布控流程:

人工登记:

登记(在控)---》复核—》归档

批量导入:

撤控流程:

手工撤控:

登记—》复核(撤控)

自动撤控:

到期系统自动撤控;

1布控流程

2批量装载流程

3手工撤控流程

一.2.3功能描述

一.2.3.1备案人员管理

一.2.3.1.1手工报备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将报送的国家工作人员信息登记、变更,或将已撤报的名单重报到数据库中,按规定程序为其办理出国境证件;并将其现持因私出国(境)证件情况反馈有关单位。

分为登记、复核、归档三个环节。

一.2.3.1.1.1信息登记

1.信息保存

录入完毕后,进行信息的保存。

系统在进行数据结构设计时,需要预留指纹数据项,以备后续实现指纹采集的功能。

信息登记保存后,不论是否进行数据复核,直接列入业务受理的查控范围,在业务受理时如果核查比中,则产生报警信息。

2.数据查重

数据保存过程中,根据报备信息的所有数据项比对数据库中已有数据记录,如果存在完全一致的报备信息,则属于重复报备,那么将已录入的报备人员置删除标志,并记录原因为“重复报备”,然后插入新登记的报备数据;

如果身份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户口所在地)相同但其它信息有不同的,则属于续报或变更得情况,将原备案的信息回填,并在修改完毕后,系统另行保存一条记录;

对不同单位报备的同一身份人员,系统逐条记录各单位的报备信息,并在界面中能够给予显示。

对不同单位报备的同一身份人员,在确定报备期限时,将最长的报备期限设定为有效的报备期限。

3.人口核查

数据保存过程中,根据(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户口所在地)进行核查人口信息库,如果核查无误,继续录入详细信息;如果核查有问题,对于人口库不响应的则提示并记录该业务“人口未核查”,对于核查未查到人口信息的则提示“人口未查中”,对于人口数据的姓名、性别和出生日期和报备数据不一致的则提示“人口数据和报备数据不一致”。

人口核查不影响数据的保存,。

另需提供单独的手动人口核查功能。

4.倒查

数据保存过程中,根据报备人员的身份信息,比对系统中的办证记录,确认报备人员是否有已办证的情况,如果比中,需显示证件信息,并可打印通知函;有正在申请的记录,则打印提交领导的报告,将数据转调查,调查完毕后,数据状态是审批待签收,已经审批的业务,则只准拥有国家工作人员审批权限的用户能够签收和审批数据;

5.数据采集项目

6.数据规则校验

一.2.3.1.1.2复核

数据登记后,需要复核人员进行数据的复核。

复核通过的数据上报公安部。

1.查询待复核数据

查询条件:

备案单位代码、备案单位名称等;

如果不选择条件进行查询,则显示所有待复核数据。

2.复核

定位到某待复核记录对信息进行核对,如果信息核对发现错误,则修改信息后生成正式的查控对象;信息核对没有问题,则复核通过生成正式的查控对象。

核对后的数据需上报公安部。

3.复核可多项或批量处理。

4.提供采集电子材料功能。

5.提供手工人口核查功能。

一.2.3.1.1.3数据打印

地市录入涉外省国家工作人员备案信息并打印上报备案通知书的函件。

省厅收到提示后与书面材料核对并可从系统直接按省份打印转发函件。

公安部实现全国备案信息回传功能后,根据户口所在地卸载新增、变更、补充或复控的非本地不准出境人员数据交换给相应的省市(系统预留该功能的实现接口)。

一.2.3.1.2布控数据更新

数据修改跟手工布控的基本相同,信息修改时需要查询相应的备案人员,如果查中则进行信息的修改和保存。

更新的数据立即生效,复核状态设置为“待复核”,复核通过后上报公安部。

一.2.3.1.3撤控

各级出入境管理部门根据备案单位要求撤销国家工作人员的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备案。

分为登记、复核两个环节。

1撤控数据查询

通过输入公民身份号码、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报备单位等条件检索定位布控库中待撤控的国家工作人员信息,查中后在界面中给予显示。

2撤控

对检索出的待撤控人员,逐个或批量输入撤控原因后进行数据撤控。

此时数据并未真正撤控,尚需复核人员进行复核。

3复核

复核人员对提交的撤控数据进行核实,通过复核的数据将转入国家工作人员撤控信息表中,同时删除对应的控制对象人员基本信息。

核对通过的数据需要调用部接口将数据上报公安部。

未通过审核的数据,数据仍处于在控状态,同时记录未通过复核日志。

一.2.3.1.4手工复控

对于已撤控的数据,可以通过复控功能重新布控该数据。

复控时在撤控界面查询出需要复控的数据,然后进行复控操作。

复控的数据,需要调用部接口将数据上报公安部。

一.2.3.1.5数据接收和上报

1.同步上报上报省级库中所有在控的国家工作人员,并在发生新增、修改和撤销时同步上报。

数据上报时,建议增加单位公章和签名信息的上报,这样便于入库单位的数据装库,否用在重复扫面单位公章和签名信息。

2.同步交换部中心通过同步交换下发给省级系统其他省布控的本省户口的国家工作人员信息,各省从部中心自动接收异地报备的备案人员数据,数据入库后核对确认。

3.实现异地国家工作人员数据的操作功能,包括:

Ø自动入库;

Ø人口核查;

Ø自动倒查;

Ø报警事件自动确认;

Ø报警事件展示处理;

Ø入库监控查询功能

Ø持证单打印

自动入库:

出入境管理信息系统每隔30分钟调用异地国家工作人员下发接口接收部中心下发的跨省异地报备的布控、修改和撤控数据后入库,并记录入库日志。

人口核查:

提供对报警事件对应的异地报备国家工作人员重新进行人口核查功能。

异地报备国家工作人员数据接收入库成功后,对该国家工作人员信息进行常住人口核查。

常住人口信息核查条件:

身份证号或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两组条件。

常住人口信息核查处理:

查无常住人口信息:

对于查无常住人口信息的产生“无常住人口信息”报警事件,数据状态为“未查到”,数据正式入库,生成国家工作人员信息。

对于查到常住人口信息的:

比对国家工作人员信息和常住人口信息的身份证号、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是否一致。

如果不一致的产生人口核查状态“查到姓名或出生日期有误”报警事件。

查到常住人口信息且身份证号、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一致的不产生报警事件,人口核查状态为“正确”。

警事件产生人员姓名统一定为“部数据自动产生”;产生方式为“1-布控时查业务信息”,比对数据种类为“07-国家工作人员”。

报警事件的接收单位为国家工作人员所属户口所在地。

对于人口核查接口异常的:

设置数据状态为“未查”,系统根据设置的时间间隔自动重新核查。

自动倒查:

倒查要求:

每条记录入库成功进行自动倒查。

倒查范围:

内地居民业务。

倒查条件:

1)15或18位身份证号码;2)姓名+性别+出生日期。

2组条件为“或”的关系。

报警事件:

记录保存产生的报警事件。

报警事件产生人员姓名统一定为“部数据自动产生”。

倒查失败处理:

倒查失败的数据日志表里记录倒查标识为“倒查失败”,系统根据设定的时间间隔自动重新倒查。

重新倒查时对已经产生报警事件的不再重复产生,直接显示原有报警事件。

未倒查的数据记录状态为“未倒查”,系统根据设定的时间间隔自动重新倒查。

对于倒查查中产生的报警事件在调查环节主动显示,对于倒查产生的审批数据使用醒目的颜色显示,或则增加倒查标志。

报警事件自动确认:

对于倒查到的报警事件进行自动确认,对于未完结业务中断业务流程。

报警事件处理单位为省级单位,处理人员为“部数据自动处理”。

报警事件展示及处理

系统需提供倒查查中备案人员已办证或正在办证的报警事件展示和处理界面,用户可以在此界面中对所有的本类控制对象产生的办证信息报警事件进行查看和处理。

入库监控及查询

在数据监控平台里新增“异地报备国家工作人员”数据入库查询功能。

查询条件按时间段范围查询。

查询返回时间范围内所有入库文件及其对应总数、成功入库数量和失败入库数量、倒查失败数量、报警事件确认失败数量列表,点击数量显示对应业务记录详细名单。

持证单打印

系统需提供查询异地报备国家工作人员的持证情况的功能,并可打印查询出的持证情况数据。

一.2.3.1.6批量装载

1.业务描述

批量装载是将报送的国家工作人员信息(电子文档,支持txt,excel格式)装载至本地数据库中,按规定程序为其办理出国境证件,可将其现持因私出国(境)证件情况反馈有关单位。

分为登记、倒查两个环节。

在国家工作人员批量入库时,增加入库人员已办理、正在办理证件信息列表,以便报备单位掌握并保管证件。

系统需提供国家工作人员信息单独采集程序,便于各报备单位自行采集数据,然后报送我们出入境部门进行备案。

2.异常处理

入库失败的数据,存入异常日志文件并产生提示信息,导出失败数据。

3.输出信息

屏幕显示或打印异常记录信息、入库日志信息。

备案信息、倒查结果可根据需要打印或生成指定格式文档。

4.数据打印

地市导入的涉外省国家工作人员备案信息并打印上报备案通知书的函件。

省厅收到提示后与书面材料核对并可从系统直接按省份打印转发函件。

公安部实现全国备案信息回传功能后,根据户口所在地卸载新增、变更、补充或复控的非本地不准出境人员数据交换给相应的省市(系统预留该功能的实现接口)。

关系描述

(一)信息关系图

(二)信息流向图

一.2.3.2备案单位管理

一.2.3.2.1功能点

一、登记

1.备案单位基本信息:

组织机构代码、单位名称、备案单位类别、备案单位所属系统、联系人、联系电话、登记时间、操作人员、登记备案单位的单位代码。

2.备案单位相关信息:

备案单位政审意见签署人的签名和主管单位政审公章样本。

在采集单位公章和签名是,不对公章和签名数量做约束。

3.首次登记时,采集备案单位信息。

备案单位政审意见签署人的签名和主管单位政审公章样本为图片格式文档,分别存储。

检验组织机构代码。

4.补充、变更、撤销时,通过输入组织机构代码检索定位备案单位信息,对其信息项目进行补充、变更或撤销。

撤销时应填写撤销原因。

5.未复核的新增数据无效,状态为“待审核”。

二、复核

按组织机构代码等指定条件检索定位待核对的报备单位信息。

新增数据需要复核,复核后数据正式生效;

对于补充、更正报备单位信息,也需要复核,但是不影响单位状态。

撤销报备单位信息,需要复核,复核后数据正式生效;

复核时逐条核对登记、补充、更正报备单位信息项或待撤销报备单位信息。

确认无误后,逐条或批量提交复核。

 

一.2.3.3日志管理

系统记录所有的操作日志,并提供查询功能。

日志查询需要加以权限控制,可按照大的控制对象分类设置权限。

一.3在逃人员

一.3.1业务描述

在逃人员管理是指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收集公安机关列为在逃人员的信息,依法限制其出境。

1.3.2流程描述

1.3.3功能描述

一.3.1.1数据接收

1.3.3.1.1业务描述

将公安部六局下发的在逃人员数据批量装载在逃人员数据库中,同时核查本地持证情况。

每日接收部中心全国在逃人员数据,增加在逃人员数据接收确认功能。

1.3.3.1.2功能点

1.自动装载

证照卸载程序自动检查MQ平台下部中心下发的在逃数据文件(数据类型:

023数据),检查到有文件时逐个文件装载入库到在逃控制对象信息表,并记录入库日志。

由于在逃人员数据全部都是公安部六局下发的,所以不需经过复核。

2.自动倒查

倒查要求:

每条记录装载成功进行自动倒查。

倒查范围:

1)、内地居民业务;2)入出境通行证业务。

倒查条件:

1)15或18位身份证号码;2)姓名+性别+出生日期。

2组条件为“或”的关系。

报警事件:

记录保存产生的报警事件。

报警事件产生人员姓名统一定为“部数据自动产生”。

倒查失败处理:

倒查失败的数据日志表里记录倒查标识为“倒查失败”,系统根据设定的时间间隔自动重新倒查。

重新倒查时对已经产生报警事件的不再重复产生,直接显示原有报警事件。

未倒查的数据记录状态为“未倒查”,系统根据设定的时间间隔自动重新倒查。

对于倒查查中产生的报警事件在调查环节主动显示,对于倒查产生的审批数据使用醒目的颜色显示,或则增加倒查标志。

3.报警事件自动确认

对于倒查到的报警事件进行自动确认,对于未完结业务中断业务流程。

报警事件处理单位为省级单位,处理人员为“部数据自动处理”。

4.报警事件展示及处理

系统需提供倒查查中备案人员已办证或正在办证的报警事件展示和处理界面,用户可以在此界面中对所有的本类控制对象产生的办证信息报警事件进行查看和处理。

5.入库监控及查询

控平台里新增“异地报备不准出境人员”数据入库查询功能。

查询条件按时间段范围查询。

查询返回时间范围内所有入库文件及其对应总数、成功入库数量和失败入库数量、倒查失败数量、报警事件确认失败数量列表,点击数量显示对应业务记录详细名单。

6.在逃下载断点

一.3.1.2辅助功能

1.3.3.2.1查询

要设查询权限,有权限的可以查询库中所有的在逃人员信息,并需记录查询人和时间,查询前要提示查询人其操作将被记录。

系统应提供查询该操作记录的接口。

可以按省份查询在逃人员情况和其持证情况,各省可分地市(具体到人)。

1.3.3.2.2统计

统计时间分录入和修改时间两种,级别分为市地和县区两类,内容分按省份类别和在逃人员类别统计。

(以上见查询统计功能)

一.3.1.3日志管理

系统记录所有的操作日志,并提供查询功能。

日志查询需要加以权限控制,可按照大的控制对象分类设置权限。

一.4违法违规人员

一.4.1业务描述

违法违规人员是指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需在一段时间内限制其申办出国境证件,但又不能将其列为法定不准出境人员的控制对象。

该类人员数据有公安部六局统一发布的,也有各省(直辖市)出入境管理部门在处理各类出国(境)案事件过程中产生的。

一.4.2流程描述

布控流程:

人工登记:

登记(在控)---》复核—》归档

批量导入:

撤控流程:

手工撤控:

登记—》复核(撤控)

自动撤控:

到期系统自动撤控;

1布控流程:

2批量导入

3手工撤控

自动撤控:

到期系统自动撤控;

一.4.3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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