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县民间信仰管理试点工作方案 附表格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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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5日前)
(二)县委常委会、县政府常务会专题学习《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统战部、国家宗教局关于做好民间信仰工作的意见〉》(厅字〔2015〕39号)。
(完成时限:
2018年12月25日前)
(三)召开全县民间信仰管理试点工作会议,安排试点工作,对县级部门、乡镇领导进行业务培训。
2018年12月底前)
(四)各乡镇开展分类登记民间信仰场所工作,明确民间信仰场所地界范围,并按要求上报备案。
2019年1月15日前)
(五)各乡镇对登记备案民间信仰场所逐一组建管委会,完成相关管理制度上墙工作。
2019月1月15日前)
(六)各乡镇组织乡、村、组干部和民间信仰场所管委会成员,专题学习《XX县民间信仰场所管理办法(试行)》《宗教事务条例》,做好相关人员培训工作。
2019年1月20日前)
(七)县民宗局与乡镇、乡镇与民间信仰场所签订《民间信仰管理工作目标责任书》,明确工作职责、内容和考核细则,加强目标管理。
2019年2月15日前)
(八)对试点工作进行评估、总结。
2019年
3月底前)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强化思想认识。
加强民间信仰管理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的要求,是决定人心向背和力量对比的群众工作重要内容,是巩固党的执政根基和维护社会长治久安的基础性工作。
省、市决定在我县开展民间信仰管理试点工作,既是对我县各项工作的充分肯定,更是对我县干部、群众的充分信任。
各乡镇、县级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以此次试点工作为契机,按照《方案》有关工作要求,落实好每项工作,切实加强我县民间信仰管理工作,为全省民间信仰管理工作会提供高质量的会议现场。
(二)明确责任主体,落实管理责任。
各乡镇党委、政府对本辖区民间信仰工作负总责(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民间信仰场所,按原有管理格局实施管理)。
县委统战部、县委防邪办等部门要做好政策指导。
县民宗局负责行政监督,牵头协调相关综合事务和重要事项。
公安、国土资源、住建、宣传、文化、文物、旅游等部门要分工协作,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对民间信仰活动和场所进行监督和检查。
县委、县政府将民间信仰管理工作纳入统战工作考核内容。
(三)准确把握特点,完善登记备案。
民间信仰是以多种神祗为崇拜对象,以祈福禳灾为主要目的,与民俗活动紧密结
合,在民间自发流传的非制度化信仰现象。
各乡镇要在2019年1月15日前完成辖区内民间信仰场所审核登记、备案工作,要按照《XX县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管理办法(试行)》要求,结合我县2016年、2017年开展的民间信仰场所登记备案情况,进一步完善登记备案工作,建好本辖区民间信仰场所登记备案台账,对于确属于2016年、2017年普查遗漏的民间信仰场所,报县民宗局并现场核实后予以登记备案。
(四)完善工作制度,加强日常管理。
1.民间信仰场所管理,重点做好场所维护维修和安全管理工作。
各乡镇要严格民间信仰场所维修、维护审批手续,切实加强民间信仰场所建设监管,严禁扩建、新建民间信仰活动场所。
要加强场所安全监管,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确保不发生安全事故。
2.民间信仰活动管理,重点做好重大活动的审批、监管和防范、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民间信仰场所开展重大活动,必须报当地党委、政府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活动开展期间和重要时节人员密集期间,乡镇要加强监管,防范事故发生。
开展民间信仰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妨碍社会生产生活秩序,不得损害公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不得借机敛财。
要严密防范利用民间信仰场所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一旦发现,坚决予以查处和打击。
3.民间信仰人员管理,重点落实管理责任人、组建管委会、
实施民主管理和杜绝非法人员参与管理和开展活动。
每个登记备案的民间信仰场所必须组建管委会,管委会由3至5位信众组成,由乡镇明确一位管委会主任,负责场所日常管理,涉及场所重大事项,必须在乡镇主持下,召开管委会成员会议议决,实行民主管理。
非管委会成员和信众,严禁参与场所管理。
严禁宗教教职人员(备案的和尚、道士、尼姑、阿訇、神父、牧师)和野僧、游道在民间信仰场所开展宗教活动。
严禁邪教、非法地下传教借助民间信仰场所开展非法活动。
4.民间信仰财务监管,重点落实民主理财和监督民间信仰场所资金流向,严禁投资、承包民间信仰场所和借民间信仰场所敛财情况发生。
各乡镇要加强民间信仰场所财务管理监督指导工作,民间信仰场所的收、支要定期向信众公示。
民间信仰场所的收入,只能用于民间信仰场所开展活动、场所的维修维护、支付管委会主任合理的日常管理劳务费和用于公益、慈善活动,任何个人或组织不得占用民间信仰场所资金。
5.民间信仰场所制度建设,重点是认真执行好民间信仰场所、活动、人员、财务、安全等制度和做好制度上墙工作,接受信众监督。
附件:
1.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申报条件、材料、流程
2.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申请表(样本)
3.民间信仰活动申报表(样表)
4.民间信仰活动场所限期整改通知书(样表)
5.民间信仰活动场所限期整改通知书送达回执(样表)
6.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整改验收情况表(样表)
7.管理人员制度
8.财务管理制度
9.安全管理制度
附件1
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申报条件、材料、流程
一、申报条件
(一)不具备设立为宗教活动场所条件,未经政府批准,经常有群众开展民间信仰活动的固定场所;
(二)场所具有原生性、地域性、群众性、自发性、民俗性、历史传承和原始宗教特点;
(三)当地群众有经常进行民间信仰活动的需要,参加民间信仰活动的群众按照风俗、习惯在依法规范的民间信仰活动场所进行民间信仰活动,必须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不得妨碍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和生活秩序,不得损害公民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民间信仰活动场所不得从事驱病赶鬼、妖言惑众、跳神放阴等封建迷信活动和其他非法活动;
(四)建立健全民主管理组织和管理制度;
(五)布局合理,不妨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
(六)有正常开展民间信仰活动所必要的资金;
(七)固定处所安全设施齐备、安全隐患得到整治,符合民间信仰活动必备的条件。
二、申报材料
申请规范的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应填写《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申请表》,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申请书;
(二)拟申请地点和该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的情况说明;
(三)管理组织成员的基本情况、户籍和居民身份证明;
(四)无争议的使用土地和房屋的有关证明;
(五)场所安全设施齐备、安全隐患得到整治的情况说明;
(六)当地群众、村(居)、乡(镇)意见;
(七)爱国、守法、安全、服从管理等内容的承诺书。
三、申报流程
(一)申请规范的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必须征得当地群众、村(居)委员会同意后向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二)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的申请,对该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的管理组织、规章制度建设等情况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由所属乡(镇)审查同意,并将相关资料报县民宗局备案。
附件2
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申请表
(样本)
申请单位
申请日期
XX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印制
说 明
一、本表所填写内容须真实无误。
二、有关内容如在本表内填写不完,可另加A4纸附页。
三、本表一式三份,履行完规范程序后,分别由乡(镇)、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留存。
四、递交本表的同时,还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拟规范场所申请书;
(二)拟规范地点和该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的情况说明;
(五)合法的经济来源的情况说明;
(七)场所安全设施齐备、安全隐患得到整治的情况说明;
(八)承诺书(内容中要体现爱国、守法、安全、服从管理等)。
场所名称
场所电话
场所地址
场所负责人姓名
联系电话
场所文物保护级别
场所管理组织人员分工情况
姓 名
职 务
负责事项
场所管理组织成员情况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民族
文化程度
职务
社会职务
场所房地产情况
场所占地面积(㎡)
场所建筑面积(㎡)
单位建筑名称
建筑面积(㎡)
建成时间
文物保护级别
场所范围外其他房地产(包括山林、草场、耕地、墓地等)情况
种类
土地面积(㎡)
地址
用途
场所房地产以外的其他重要财产情况
名 称
价 值
用 途
村(居)委会意见:
年
月
日
乡(镇)政府意见:
附件3
民间信仰活动申报表(样表)
场所名称:
年 月 日
活动名称
时间
参加人数
活动内容
活动主持人
场所负责人
场所安全状况
村(居)委会意 见
村(居)委会主任(签字):
(单位盖章)年 月 日
辖区派出所意 见
(盖章)年 月
乡(镇)意 见
经办人:
年 月
负责人:
说明:
1.在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外举办民间信仰活动等需填写该表,报经同意可举行;
2.举办跨乡(镇)的民间信仰活动,还须按程序报经县政府同意备案;
3.举办1000人以上的大型民间信仰活动,同时按照《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
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5号))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4
民间信仰活动场所限期整改通知书(样表)
〔 〕 号
:
经检查,你场所存在以下问题:
1.
2.
3.
4.
5.
......
现提出以下整改要求:
责令你场所于收到此通知的 日内进行整改,并及时将整改结果上报乡(镇)人民政府。
特此通知
×
乡(镇)人民政府(盖章)
年 月 日
(本通知书一式两份,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发文单位各执一
份)
附件5
民间信仰活动场所限期整改通知书送达回执(样表)
事由
受送达人
送达地点
送达文书名称文号
受送达人签字或盖章
代收事由及代收人签字或盖章
送达时间
时
分
送达人签字或盖章
见证人签字或盖章
备注
注:
1.场所负责人为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本人不在场可交给其他管理人员等代收。
2.如系代收,由收件人在代收人栏内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与受送达人的关系。
3.受送达人或代收人拒绝接收或不签名盖章时,送达人可请其他证人到场,说明情况,把文书留在其住处,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拒绝的事由和送达日期,由见证人
签名,即认为已经送达。
附件6
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整改验收情况表(样表)
乡(镇) 年 月 日
负责人
坐落地址
基本情况
存在问题
整改要求及时限
验收结果
处理意见
签字:
附件7
管理人员制度
根据全省民间信仰工作要求,结合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实际,特制订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管理人员制度。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范管理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健康有序开展活动,自觉地接受宗教事务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及辖区乡(镇)、村(居)的管理。
二、维护场所和睦与社会和谐。
三、学习政治理论、时事形势、政策法规,杜绝封建迷信活动,抵御各种异端邪说的侵蚀,不得擅自接受境外资金。
四、发扬爱国精神,积极参与经济建设,兴办各类公益事业,坚定地走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
五、坚持集体领导、民主管理、事务公开。
管理组织成员明确分工,各负其责。
六、及时向辖区乡(镇)报告场所内发生的重大事故、重大事件。
未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七、负责对本场所的各项工作的实施,积极为民间信仰群众服务。
附件8
财务管理制度
依照《会计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结合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实际,特制订民间信仰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制度。
一、财务管理坚持民主、公开、透明原则,民主理财。
所有收入用于与宗旨相符的活动以及社会公益慈善事业。
二、场所应配设会计、出纳、保管人员。
实行财务负责人审批制度。
三、财务列支凭原始凭证(发票、帐单、收据等),需经手人、验收人签字,经会计审核、场所负责人审批签字后方能报销。
四、按月、季、年度定期公开公布财务收支情况,接受信众的监督。
建立财产物资明细账,保管负责财产登记,并进行定期盘点,做到账、钱、物相符。
五、财务人员变更应及时交清手续,对其经手的账务进行必要的审核、审计。
六、定期向辖区乡(镇)和村(居)民委员会报送财务报表,并接受监督检查。
附件9
安全管理制度
根据全省民间信仰工作要求及有关安全、消防、森林防火、卫生防疫规定,结合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实际,特制订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一、学法、知法、守法、用法。
加强法制、安全宣传教育,提高文化道德素质,增强法制观念和场所安全责任感。
二、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消防、卫生防疫等管理规定,制定安全预案和防范措施,建立岗位责任制,并接受乡(镇)人民政府、村(居)委会及相关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
三、场所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实施和组织安全管理工作。
四、加强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维护社会和谐,保护信众的合法权益,保持场所安全稳定。
五、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根据《消防法》,结合实际配置灭火器材,保持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保障消防安全。
六、做好卫生防疫工作,保持场所清洁、优雅。
七、做好森林防火工作,在与场所相邻森林沿途设置必要的警示标识,管控好信众用火,严防发生森林火灾。
八、拟举办的各类活动,按照“谁管理、谁负责,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严格实行报备审批制。
举办活动前30日须向
辖区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报备活动内容、安全方案、应急预案等内容,经批准后方可举行。
九、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影响社会稳定事件、利用邪教封建迷信活动扰乱正常秩序的,立即采取措施,控制局面,防止事态扩大升级,并报告辖区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和派出所依法处置。
十、严格落实安全责任,对安全管理不力的责任人乡(镇)人民政府有权直接撤换。
信息公开选项:
主动公开
抄送:
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县监委,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