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分析我国社会优抚制度的变革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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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完善的社会保险2

二我国社会优抚制度概述4

(一)优抚对象具有特定性4

(二)优抚保障标准较高4

(三)社会优抚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国家财政4

(四)优抚内容具有综合性4

三我国社会优抚制度的建立与发展5

(一)战争时期的社会优抚工作5

(二)新中国成立后的社会优抚5

(三)改革开放以来社会优抚的调整改革6

(四)我国社会优抚现状6

1.优抚覆盖面进一步扩大,保障标准大幅提高7

2.社会优抚资金来源多元化7

3.社会优抚保障的实施产生了积极的社会效应7

四我国社会优抚存在的主要问题8

(一)与国家体制的摩擦8

(二)社会优抚法制不健全8

1.没有基本的军人优抚法8

2.社会优抚立法权限不明8

3.社会优抚内容不明确8

(三)优抚关系不顺畅9

1.优抚管理不顺畅9

2.优抚保障不顺畅9

3.司法救济措施无保障9

(四)社会优抚体系建设的内容不完善9

1.军人的社会优抚缺少系统的规定9

2.对军人的社会救助缺少高标准的执行9

3.军人社会保险渠道单一10

(五)关于军人亲属的优抚并没有落实10

1.军人家属找工作难10

2.军人家庭经济压力大10

3.军人家属的优抚项目过少10

五完善我国社会优抚制度的对策12

(一)建立健全社会优抚法律制度12

1.颁布社会优抚基本法律规范12

2.完善优抚制度的责任体系12

3.健全社会优抚保障体制12

(二)加强社会优抚的理论研究12

(三)加大资金投入提升优抚水平13

1.加大国家财政资金投入13

2.确定规范的抚恤金标准13

3.提高军人家庭最低生活标准13

4.扩大军人优抚的范围13

(四)建立优抚监督管理机制13

1.设立专门的监督管理机构13

2.成立专门的基金管理中心14

3.成立优抚监督委员会14

(五)加强军人就业培训、健全军人社会保险制度14

1.军人培训覆盖面窄14

2.社会保险范围窄14

六总结15

参考文献16

致谢17

一绪论

(一)选题目的及意义

社会优抚是以为中国革命和建设作出牺牲、奉献的军人及其家属为主要对象的优待、抚恤、褒扬的工作。

它伴随国家和军队的产生而产生,并且随着国家经济和社会而发展。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日渐完善,在社会优抚方面也进行了积极的调整和改革,优抚安置工作逐步走上了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的轨道。

但是,我们还是要看到,社会优抚作为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一部分,改革力度和发展速度明显落后于全国形势。

在以前我国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以国家为主体和强制手段为基础的保证军人的社会保障方式,已经不适应当前社会保障改革的总体需要。

不仅使军人有后顾之忧影响军队士气,军地相关部门也难以展开工作,为社会优抚的进行增加了阻力,这就需要建立适应目前经济环境和社会发展水平的社会优抚制度,来保障军人的合法权益。

完善和发展社会优抚制度,是当前环境下进一步深化经济改革,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新型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一部分。

这一新型社会优抚制度的建立与完善,不但涉及到全体官兵的利益,而且也关系到军队整体战斗力的提高。

这一改革的成功与否,关系到军队革命化、正规化、现代化建设,而且直接关系到国家政治稳定和经济繁荣。

因此,构建与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相适应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完善的军人社会优抚体系,是摆在我们面前一项十分紧迫而又重要的课题。

(二)本课题当前国内外研究现状

当前,学术界对发展社会保障的理论研究不论在深度上还是广度上都较为系统和成熟。

而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作为国家社会保障体系特殊而又重要的的组成部分的军人社会优抚理论却明显滞后。

不仅外界对军人社会优抚现状不甚了解,就连军人对自身的社会保障权益也缺乏相应认识。

西方很多国家都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军人社会优抚制度,通过对国际社会先进经验的研究和学习,可以让我国社会优抚制度吸收先进的经验帮助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1.完善的法律规定

在美国关于军人社会优抚的法律法规非常完善,各方面的法规构成了一整套完善的体系。

从1916年到2000年,美国政府先后颁布了《国防法》、《老兵权益法》、《预备役法》、《国防教育法》、《蒙哥马利法》、《双重赔偿法》等几十部军人社会优抚方面的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涉及了军人从预备役入伍、军队内的晋升、退伍后的技术培训等各项权利,还包括了军人子女的住房和入学问题。

在美国,国会承担立法责任,政府没有权利去干涉。

美国在立法方面对现役军人和退伍军人有多方面的优惠政策。

如美国公民入伍,其配偶都可以随军,军人家属的生活、医疗、住房都由部队来负责。

除了在立法方面对军人的保障外,政府还设立了专门的管理部门来处理军人优抚事务。

这个部门在所有的部门中排位仅次于国防部,为第二大机构。

部门在全美国有一共设有156家退伍军人医疗中心,357门诊部,144个护理所,40个公寓,免费为退伍军人提供医疗和康复服务。

在美国军人事务部经费充足不存在经费短缺的问题,为退伍军人以后的生活提供了坚实的保障。

同样作为西方强国的德国在军人优抚方面也是做的十分出色,颁布了专门的《军人地位法》、《军人薪金法》来确保军人的社会地位和各种抚恤慰问金按时按量的发放。

2.完善的军人福利

美国的军人福利分为现役军人福利、军队文职人员福利、退役人员福利等。

福利包括住宿、吃饭、生活等补贴和特殊津贴。

其中,生活补贴又包括交通费、差旅费、驻海外补贴、家属分居补贴等几十种。

除了这些福利外、美国全体官兵还享有免费医疗、军队市场和服务社低于市场价购物、军队俱乐部免费休闲娱乐等。

通过多种多样的补贴形式,不仅让美国士兵的收入增加物质生活得到了保障也让美国军人的精神享受得到了较高水平的保障。

美国退伍军人安置的总原则是以自谋职业为主,政府介绍为辅,不包分配工作。

为了帮助退伍军人得到自己想要的工作,美国许多州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制度来帮助军人就业。

美国军队和政府一向很重视军人的文化技能水平,退伍军人的教育主要分为文化教育和职业培训。

文化教育在军人退伍的时候开始。

职业培训是在军人退伍前一定时期和退伍后进行,以便退伍军人在找工作的过程中能有更强的竞争力。

同时,政府部门或企业在招聘中会优先录用退伍军人。

在俄罗斯,普京上台后对叶利钦时期遗留下来的军人社会优抚政策进行了一系列大刀阔斧的改革,也取得了很大的成绩。

在改革后,俄罗斯军人及家属可以在军队医院接受免费体检和医疗。

若是不能去军队医院,地方医院也会无偿为军人及家属看病。

在住房方面,俄罗斯规定,军龄在10年以上24年以下在购房时军队将给予75%到100%不等的住房补贴。

普京上台后还要求提高军人薪水,经过几年不断的改革和发展,俄罗斯军人的薪水是俄普通公务员的2倍。

3.完善的社会保险

美国公民如果投60万的人寿保险则每个月需要缴纳150美在军人社会保险是美国近年来军人社会保障改革重点发展的项目,军人社会保险已经做到了多方面多层次的全覆盖。

美国军人社会保险类型多,有人寿保险、伤残保险、战争保险、教育保险、退保金额保险等。

美国军人的人寿保险金额为60万美元,普通元。

但是,军人只需要缴纳不到30美元,剩余的部分都是由国家财政和军队共同出钱补贴。

在法国,军人保险隶属于国家社会保险计划,都由政府共同办理。

法国的军人保险分为四大类,分别为养老保险、疾病保险、死亡保险和伤残保险,军人们诶个月也只需交少部分钱,大部分也都是由国家承担。

法国政府还专门设立了主管军人保险的机构,该机构的主要任务就是保证所有军人都参加社会保险。

二我国社会优抚制度概述

社会优抚是针对军人及其家属所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是指国家和社会对军人及其家属所提供的各种优待、抚恤、养老、就业安置等待遇和服务的保障制度。

我国现代社会保障体系中,社会优抚构成了一个既相对其他社会保障系统独立、又相互联系的子系统,它在稳定军人及其家属,巩固国防等方面具有独特意义。

作为一个独特的社会保障子系统,社会优抚制度具有如下基本特征:

(一)优抚对象具有特定性

社会优抚的对象是为我国革命事业和保卫国家安全做出突出贡献的特殊群体,因此社会优抚是一种有严格身份限制的保障制度。

国家通过社会优抚制度,对他们的牺牲和贡献给予补偿和褒奖。

(二)优抚保障标准较高

由于社会优抚所具有的补偿褒奖特性,因此,对军人的优抚标准高于其它一般的社会保障。

做为优抚对象的军人,能更优先享受到国家、部队和社会提供的各种优待政策。

(三)社会优抚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国家财政

社会优抚工作是国家和政府的一项重要行为,社会优抚所投入的资金多由国家财政拨付,还有较小的一部分由社会承担。

而作为社会优抚主体的军人,只需缴纳在医疗保险和和和合作医疗等方面的费用。

(四)优抚内容具有综合性

社会优抚与社会保障的其他方面不同,他是针对军人这一特殊群体所设立的,内容涉及到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等,包括抚恤、优待、养老、就业安置等多方面的内容,是一种综合性的项目。

三我国社会优抚制度的建立与发展

(一)战争时期的社会优抚工作

我国社会优抚起源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

1931,在江西瑞金建立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政权,并成立了民政部门。

就在这一时期颁布了我国历史上最早的优抚工作法规《中国工农红军优待条例》和《红军抚恤条例》。

该条例包含了红军及其家属的优待政策,残废、阵亡烈士抚恤条例,红军战士休养和退役、退休制度。

1932年,临时中央政府颁布了《优待城市红军家属的办法》,1934年又颁布了《优待红军家属耕田队条例》。

颁布的这两个法规分别详细的规定了对城市和农村红军家属的优抚政策。

为了配合颁布的优待条例的贯彻落实,临时中央政府又在各城市的内务科下设优待红军家属委员会,开办生产合作社,收集经费,为红军家属安排工作。

解放战争时期,群众的拥军支前热情空前高涨,把优抚工作提高到了一个新的水平。

1949年1月华北人民政府颁布了《革命军人家属优待条例》,对革命军人及其家属在土地分配、子弟入学、疾病治疗等方面给予了优惠政策,还做出规定来提高军人的社会地位。

在战争时期,军队的优抚以服务战争为主,主要涉及优待和抚恤两方面。

在当时战争环境下,优抚工作为鼓舞士气、安定军心、巩固军队、增强军队战斗力做出了重要贡献,推动了革命战争的胜利。

在战争年代颁布的各种优抚条例,是具有现代意义的职业社会优抚创立的标志。

(二)新中国成立后的社会优抚

新中国成立后,在继承前一时期优抚工作的基础上,人民政府进一步完善了优抚工作,制定了统一的优抚法规,社会优抚也取得了大的跨越和长足进步。

在建国初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协商会议》明确规定:

“革命烈士和革命军人家属,其生活困难者应受国家和和社会优待,参加革命战争的伤残军人和退伍军人,应由人民政府给予安置,使其谋生立业”。

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了由《革命烈士家属革命军人优待执行条例》、《革命军人牺牲、病故抚恤执行条例》、《革命残疾军人优待抚恤执行条例》。

这三大条例在1989年合并为国务院颁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在军人安置方面,1951年到1966年期间,全国共接受安置复原退伍军人825万余人。

安置部门,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基本安置原则,做到了退伍军人的“妥善安置,各得其所”。

同时,为响应国家号召,数十万复原军人继续转业到边疆、海防、

农垦和大型基础建设单位,从事生产建设工作。

在1949年到1979年这段时间,我国社会优抚的内容主要集中在军人优抚、退伍以及伤残军人的生活保障方面。

在我国计划经济的体制下,军人的退役安置基本是服从国家指令的,突出了国家在社会保障中的主体地位,这种模式的社会优抚制度,维护了军人的权益,保障了军人的待遇,凝聚了军心。

(三)改革开放以来社会优抚的调整改革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已经基本确立,社会保障也在不断改革不断完善和发展。

特别是1978年5月民政部成立后,加速了我国优抚工作的发展步伐。

改革开放前期,社会优抚制度主要在退伍军人、离退休干部安置方面进行了新的调整。

国家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为优抚制度的充实和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

据统计,1980年全国共有140万优抚对象,比1978年增加了14万多人,全国用于优抚补助的经费共达1亿4000万元,比1978年增加9000万元。

与此同时,各地政府也对军属等优抚对象给予工分优待。

1981年以后,我国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开始推行,优待形式也在逐渐改变,转变为优待现金或实物,由村队优待转变为乡镇统筹优待,这就减轻了群众的负担。

1984年在我国公布新的兵役法后,国家开始对农村的革命军属等优抚对象实行普遍优待,对城市中有困难的义务兵家属也给子了各种形式的优待补助,这些措施对鼓励适龄青年应征入伍和在职战士安心服役起了积极作用。

在退伍战士安置工作方面,1977年至1986年十年间全国累计接收了近千万退伍战士。

本着“从哪里来,回哪里去”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原则,使退伍战士得到了妥善安置,人尽其才各得其所。

改革开放后,我国也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的优抚保障网络。

目前,我国已经建成一个以1175所优抚医院,1275所光荣院为基础、以260万个基层群众性拥军优属组织为依托、全国各行业共同参与的优抚保障服务网络。

为优抚对象提供医疗、交通、住房、教育、文化等方面的服务和支持,使优抚对象的生活水平获得了大幅度的提高。

1998年6月,国务院、中央军委共同颁布了《军人保险制度实施方案》,标志着军人保险制度正式建立,标志着军人优抚进入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与我国确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这也是我国在社会优抚方面新的尝试和重大突破。

该方案与地方保险制度相衔接,与军人优抚政策相配套,与社会保障水平适应,具有稳定、安全的资金来源,有健全规范的法律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军人优抚制度。

这一时期社会优抚制度的调整,一方面适应了我国改革开放后的新形势,另一方面也为社会优抚进一步的发展做了理论上的探索。

(四)我国社会优抚现状

近几年,我国社会优抚事业取得了显著成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优抚覆盖面进一步扩大,保障标准大幅提高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社会生产力和经济发展水平得以迅速发展,这就使国家财政可以将更多的资金投入到军队的社会保障资金中,让更多的军人享受到优抚优待的成果。

随着国家颁布的军人伤亡保险和军人退役医疗保险的推行以及保险金的实际给付,使军人的经济补偿得到大幅度提高。

同时,形成了综合体系的保障项目,优抚管理也进入规范化制度化道路。

2.社会优抚资金来源多元化

根据国家规定,我国社会优抚的资金主要分为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

目前预算内资金是社会优抚资金的主要来源,是国家和地方财政部门按照社会优抚预算所拨付的资金。

预算外资金包括:

统筹资金,是城乡基层部门和群众自发筹集的用途为优抚保障的资金;

社会资助资金,是指国内外的热血团体、个人、组织向社会优抚事业捐助的资金;

优抚单位上缴资金,这是优抚管理机构在相关规定下自主开展的经营活动获得盈余后,向组织上缴的管理费和分成利润。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社会优抚事业的开展,预算外资金所占的比例越来越大,来源也越来越广。

3.社会优抚保障的实施产生了积极的社会效应

现在,国家和社会给予优抚对象较高的政治待遇,关心他们的基本生活,向社会广泛宣传拥军优属活动,号召学习革命军人的优良品质和光荣传统。

对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树立远大理想和爱国主义精神,起到了积极的引导作用。

随着我国现代化建设、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的社会优抚从长远来看在向好的方向不断发展。

但从目前来看,我国社会优抚仍然存在着很多的问题和不足仍然面临着艰巨的改革发展任务。

四我国社会优抚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我国经济和社会正处于高速发展状态,良好的社会经济为社会优抚运行的发展提供了财力、物力基础和社会支持。

但是,目前我们仍然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受体制机制、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保机制转型等因素的制约,我国的社会优抚还存在法制不健全、工作效率低下、保障水平不高等各方面的问题。

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地制约了军队的现代化建设和社会优抚的进一步发展。

(一)与国家体制的摩擦

我国目前的社会优抚制度是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制定的,在当时的体制下,运用国家强制的行政手段确保了资金来源和执行力度,使其能充分的保障军人的各项优抚权利的实现。

改革开放后,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和发展,单纯靠国家强制的行政手段来保障社会优抚的实施变得越来越困难。

在军人待遇方面,虽然有国家的规定但是市场经济削弱了国家行政手段的强制性,靠现在的手段解决起来困难重重。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军人的专业安置都是由国家进行统一分配。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事业单位面临着激烈的市场竞争,对于企业人员的要求也随之提高,不能跟原先一样按照国家制度接收退伍军人。

但是,我国在退伍军人就业方面的培训和知道依然是空白。

(二)社会优抚法制不健全

目前,我国社会优抚法律法规还不完善、健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没有基本的军人优抚法

虽然,在《宪法》、《国防法》、《兵役法》、《军官法》等法律中,都对军人优抚作了不同的规定,但是,这些规定都比较笼统。

在我国《军人优待抚恤条例》作为开展开展军人优抚的法律依据,但是此条例属于国务院制定的行政规章,并不具有很高的法律地位和效力。

在条例中,对优抚项目的规定较少且较笼统,其作用离军人优抚基本法还很远。

2.社会优抚立法权限不明

在日常优抚工作中,地方通常被授权进行社会优抚行政立法,这就经常会出现地方法规强于中央法规的现象。

由于不同地区情况不同,中央授权不明确,有些地方继续下放立法权限,造成法出多门。

这种情况就导致在落实军人优抚权益时,由于政策不明,军队和地方经常出现扯皮的情况。

3.社会优抚内容不明确

一是政府对军人优待金制度不明确,优待金的内容过于规则化,对于优待金发放的条件、标准、制度落实、法律责任等都没有明确规定。

二是,地区标准差异大。

由于优待金发放标准的不明确,许多地方民政部门在发放优待金时有较大随意性,造成不同地方优待金的差异很大。

造成优抚对象心理失衡,影响部队团结稳定。

三是,发放对象不统一。

对于优待对象的标准缺乏统一的司法解释,在现实评选中,地方随意性较大。

同一条件,有的地方有,有的地方则没有,发放对象的不统一,容易造成矛盾的激化。

(三)优抚关系不顺畅

1.优抚管理不顺畅

在地方,由地方民政部门负责所在辖区内的优抚工作;

在部队,由政治部门负责所在部队的优抚工作。

由于优抚权限划分不明确,各级民政部门和军队各级对于所应该承担的责任区分不清,导致互相推诿,造成军队和地方矛盾,导致优抚管理不顺畅。

2.优抚保障不顺畅

军人的优抚资金由地方民政部门发放,而资金则来源于地方财政预算,这就涉及到多部门的利益。

由于,优抚资金的投入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这就使优抚工作较为被动和滞后。

同时,军人子女入学,家属就业、医疗等方面的优抚权益需要由社会各个方面来承担,只靠军队自身是无法实现的。

但是,这些权益的落实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和操作方法,这就导致许多优抚项目并不能很好的落实,军人的待遇没有得到保障,军人所该享受的权益并没有享受到。

3.司法救济措施无保障

帮助军人实现所应享受的优抚权利是军地各部门应履行的责任。

但是,如今在军队并没有形成有效的帮扶手段来帮助军人维权,地方也没有专门为军人维权的特设机构,优抚司法救助成为优抚法律中的一片空白。

(四)社会优抚体系建设的内容不完善

1.军人的社会优抚缺少系统的规定

我国到现在仍然没有形成系统化的社会优抚体系,在这方面的工作常常处于一种无序状态。

由于部队军费的限制,军队的优抚补贴标准通常低于地方规定的补贴标准。

在这种情况下,有的地方政府民政部门主动制定关联政策,帮助当地驻军解决优抚补贴的差额,在有的地方则无人关心。

因为国家没有统一的规定于这两种做法都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因此,在我国社会优抚工作方面,就出现了这样的自由状态。

2.对军人的社会救助缺少高标准的执行

目前,我国缺少军人社会救助的制度,军人优抚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承担了该功能。

但是,优抚的救助功能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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