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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有否将整体工程分解记账,没有将部分或全部的安装、装饰等其他工程收入并入该项工程总造价内核算。

  3、建设方提供材料、动力等的价款有否并入计税额申报纳税。

  4、有否以提供实物或劳务的形式抵偿债务或换取材料,不反映收入。

  5、收到的临时设施费、劳动保护费。

施工机构迁移费有否并入计税额申报纳税。

  6、收到的全优工程奖、提前竣工奖、抢工费等有否并入工程结算收入。

  7、有否隐瞒挂靠工程项目的工程价款收入。

  8、工程质量差和延误工期的罚款有否直接冲减工程结算收入。

  9、自建自售的建筑物有否计缴建筑环节的营业税。

  10、有否将工程结算收入直接冲减工程成本或费用。

  11、有否将附营业务高税率的项目混作低税率项目申报纳税。

  12、安装工程营业额的确定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

  13、总承包工程的单位有否按税法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14、有否混淆境内境外工程的界限,将境内工程作为境外工程处理。

15、是以各种名义从建设方取得的与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相关的收入有否进行纳税申报。

16、有否存在因抵顶“三角债”间接导致少缴营业税的问题。

17、有否存在以工程劳务收入直接抵顶各项费用少缴营业税的问题。

18、计税营业额中的设备价值扣除是否符合规定。

三、金融保险业

(一)银行业

  1、有否将贷款利息、保费收入长期挂在“应付账款”等科目,不按规定及时结转收入。

  2、罚款、罚息、加息、邮电费、账单费等有否全额计缴营业税。

  3、有否将对工业、流通等其他企业的放款利息收入记在“金融企业往来收入”,不按规定申报纳税。

  4、代理发行国库券的手续费收入是否不按规定申报纳税,(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可直接入“公积金”、“公益金”科目)。

  5、超过合同约定期限(含展期)半年内的逾期贷款利息有否根据权责发生制计入利息收入进行申报纳税(从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6、贷款利息坏账部分有否有直接冲减利息收入。

  7、按合同规定到期但未能收到的融资租赁收益有否根据权责发生制计入租赁收益账进行申报纳税。

  8、有否将一般贷款的利息收入作为转贷业务来处理。

  9、单位或个人委托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其利息收入应计缴的营业税有否已由受托方代扣代缴。

  10、有否将贷款利息、保费等收入直接冲减成本或费用。

11、在购建固定资产(营业用房或宿舍)的过程中有否出现一方出资,一方出地,按面积比例分配实物但不按规定申报纳税的现象。

12、贴现收入有否按规定缴税,有无未缴税、减除转贴现收入缴税、转贴现支出冲减票据贴现收入、转贴现支出冲减递延收益、贴现利息收入递延入账、以及票据转贴现返利等未按规定缴税问题。

13.中间业务收入有否存在未缴税,或有的中间业务收入存在冲减回扣、返佣支出后计手续费收入缴税的问题。

14.有否存在将ATM、POS机手续费收入冲减支付银联费用或POS机租金后缴税的问题。

15.有否存在销售不动产少缴营业税的问题,或存在出租房屋、厂房、机器设备、抵债资产变现收入未缴营业税问题。

16.有否存在将收取的邮电费、印刷费、支票工本费冲减业务费用未缴、少缴营业税问题。

17.有否存在收取客户信用卡透支罚款、罚息等收入未缴、少缴营业税问题。

18.有否存在银行受托理财业务收取的手续费收入未按照规定纳税问题。

19.有否存在扩大金融机构往来范围,将非同业利息收入记入同业利息收入问题。

20.有否存在将代保管收入、咨询收入、结算手续费收入、代办保险、按揭手续费收入等不计少计营业额问题。

21.有否存在代收电话、水、电、气、信息费等项目,取得的业务收入未按税法规定缴纳营业税的问题。

22.有否存在以银行工会的名义向贷款户收取管理费或赞助费未缴纳营业税问题。

23.有否存在分行从总行取得的各项税前分成收入计入内部往来未缴营业税问题。

(二)保险业

  1、保险公司将储金贷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时,是否按其所收利息全额计缴营业税,有否不按规定从中扣除部分利息转作保费收入。

  2、有否将一般保费收入作为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来处理。

  3、按合同规定到期应收未收的保险费有否根据权责发生制计入保费收入进行申报纳税。

  4、保险公司初保人向投保人收取的保费有否全额计缴营业税,有否不按规定从中扣除分保费支出。

  5、将应收保费全额记入保费收入,再用红字(或在成本)冲销(列支)无赔偿奖励方式出账的是否按收入全额计缴营业税,有否从中扣除少收保费部分。

6、从事人寿业务的保险公司对营销员(非雇员)佣金收入有无按规定代扣代缴营业税。

7.为职工提供住房贷款,收取的贷款利息收入,有否申报缴纳营业税。

8.开展以储金利息作为保费收入的储金业务,是否按规定将利息结转保费收入,有否申报缴纳营业税。

9.“保单抵押贷款”的利息收入,有否申报缴纳营业税。

10.金融商品买卖的差价收入核算不正确(不能扣除金融商品买卖的交易税费),有否造成少申报缴纳营业税。

11.取得营销员的培训费收入,有否申报缴纳营业税。

12.销售各种保险业务用单证直接冲减营业费用,有否申报缴纳营业税。

13.营销礼品销售给营销员取得收入冲减营业费用,有否申报缴纳营业税。

(三)证券业

  1、证券交易手续费有否全额计缴营业税,有否不按规定从中扣除转给证券交易所(或证券交易所坐扣)和返还给客户手续费。

  2、证券部门从事证券回购业务是否反映在金融机构业务往来,有否按“金融商品转让”税目计缴营业税。

3、证券公司有否将自营证券(或将自有资金转到个人账户上进行证券投资)取得的买卖差价收入不入账。

4、证券公司有否以自有资金用于一级市场认购新股,然后将中签新股在二级市场上出售取得的差价不入账。

 四、邮电通信业

  1、有否将通信收入长期挂在“应付账款”、“营业款结算”等科目,不按规定及时结转通信业务收入。

  2、“集邮商品”的销售收入有否记入营业收入。

  3、邮政部门、集邮公司零售集邮商品有否混淆为批发(调拨),不按规定全额计缴营业税。

  4、分支机构或下属的营业部门有否截留或隐瞒收入。

  5、电话号码的选号费有否全额计缴营业税。

  6、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并为客户提供电信劳务服务的电信单位有否按规定全额计缴营业税。

  7、收取的通信建设基金等价外费用有否按规定全额计缴营业税。

  8、提供电信劳务的同时附带销售专用和通用电信物品(如电报纸、电话号码薄等)的收入有否按规定全额计缴营业税。

  9、有否将业务收入直接冲减业务成本或费用。

  10、已完工的代办工程有否将工程决算款结转营业收入。

  11、有否将附营业务的高税率项目混在低税率项目申报纳税。

  12、邮政部门代出版单位收订、投递和销售各种报纸、杂志的业务有否错按增值税进行申报纳税。

  13、邮政部门取得手续费是否全部错按“服务业”税目进行中报纳税。

  14、出租电报、电话。

电路设备是否给按“服务业”税目进行申报纳税。

15、非电信部门直属的信息台,其向用户提供电话信息服务取得的收入,是否错按“邮电通信业”税目进行申报纳税(应按“服务业”税目)。

16、取得的房屋出租收入、柜台出租收入,是否按“服务业”5%税目税率申报纳税,有否错按“邮电通信业”3%的税率申报纳税。

17、收取营业点的承包费直接冲减营业费用,有否未确认收入申报缴纳营业税,少缴营业税。

18、加收的话费滞纳金、违约金、罚款等收入等有否作为营业外收入,申报缴纳了营业税。

五、文化体育业、娱乐业和服务业

  

(一)文化体育业

  1、有否将属于计税营业额的收入挂在往来账科目,如:

茶艺园保证金、铺位租赁管理费、绿化树木补偿费等不申报纳税。

  2、门票收入与赠票有否全额申报纳税。

  3、收取合作企业固定利润分成收入有否申报纳税。

  4、以租赁方式为外单位提供文化活动、体育比赛场所取得的租赁收入是否按“服务业--租赁业”税目申报纳税。

(二)旅店业

  1、营业收入明细账是否已将所有的经营收入完整登记入账,要与营业收入日报表、收款凭证相核对。

  2、将发票存根联与营业收入账核对,有否将已开出发票,但未收到款的营业收入不纳入计税营业额,不申报纳税。

如收取长包房租金、包车租金。

  3、“营业收入”账户贷方有否以红字冲减旅客住宿使用信用卡结算而支付给银行的信用卡手续费、介绍旅客住宿的费用。

  4、旅店附设的娱乐场所如:

歌厅、舞厅、卡拉加歌舞厅、音乐茶座。

台球、保龄球场、游艺场等娱乐场所,向顾客收取门票、台位费、点歌费、酒、饮料和小食等收费,有否按“娱乐业”税目申报纳税。

  5、旅店附设的收费停车场取得的收入有否申报纳税。

  (三)饮食业

  1、将出纳收银的原始账单(酒水单)与营业收入日报表和交款凭证相核对,有否瞒报营业收入。

  2、有否出租房屋给外单位经营,取得租金收入未申报纳税。

  3、有否取得与外单位联营的固定利润分成未申报纳税。

  4、饭店附设的收费停车场取得的收入有否申报纳税。

  5、饮食企业的“坐支”有否申报纳税。

  6、饭店附设的娱乐场所如:

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台球、保龄球场、游艺场等娱乐场所,向顾客收取门票、台位费、点歌费、烟酒、饮料和小食等收费,有否按“娱乐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四)物业管理

  1、水电费、燃气费、维修基金、房租等代收费用是否单独列账分别核算,是否按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计算,是否使用地方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

对不同时具备上述3个条件的收费,有否按规定申报纳税。

  2、收取承租户的保证金。

押金、租金以及其他杂费,有否申报纳税。

  3、有否将租赁滞纳金申报纳税。

(五)货运代理

  1、货运代理的营业额有否减除属于企业自身的费用,如仓租。

  2、代办运输收入有否按“代理业”税目申报纳税。

 (六)旅游业

  l、审阅组团协议和接团协议,与“应收账款”及“预收账款”账户的明细账相核对,有否存在应结转而未结转的营业收入。

  2、有否以不合法凭证列支为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房费、餐费、交通费、门票等费用,并以此抵减计征营业税的营业收入额。

  3、计税营业额有否减除属于旅行社自身的费用,如旅行袋、旅游宣传品等。

  4、“管理费用”账户借方有否用红字冲减为运输公司提供旅游车辆使用而收取的车辆使用费,少计营业税。

  (七)广告公司

  1、代理广告业的营业额有否扣除以非广告业专用发票支付的广告发布费。

  2、收取宣传制作费有否及时结转收入。

  (八)其他服务业

设计、咨询、监理服务收入有否按抵减转交外单位设计、咨询、监理服务支出后的差额申报纳税。

六、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

  

(一)销售不动产(主要是房地产企业)

  1、是否有代销、包销情况,特别是有无在境外代销、包销商品房。

  2、有否分解收入和分票结算收入。

  3、银行按揭楼款收入有否申报纳税,有否挂于往来账如“其他应付款”不作预收楼款申报纳税。

  4、以房换地的形式,在房产移交使用时有否视同销售不动产申报纳税。

  5、以房产作为利润分配给合作各方,在房产移交使用时有否视同销售不动产申报纳税。

  6、房产公司在销售不动产过程中收取的价外费用有否申报纳税。

  7、将房产抵债转让给其他单位,有否视同销售不动产申报纳税。

  8、开发商聘请境外企业进行设计、施工、监理、销售策划、代销包销等业务,如这些境外企业在境内既没有经营机构,又没有代理人的情况下,开发商有否代境外企业扣缴有关营业税。

  9、开发商将未售出的房屋商铺车位出租,其取得的租金收入有否申报纳税。

  10、采用“还本”方式销售商品房时,有否扣除“还本”的收入再申报纳税。

  11、销售给关联企业的房屋价格是否合理。

  12、企业赠与房产有否申报纳税。

  13、采用“返租”方式销售商品房的,个人业主取得的租金有否代扣代缴。

  

(二)无形资产转让

  l、有关转让无形资产的合同。

  2、重点自查无形资产减少的业务,明确对外转让无形资产是否属于营业税应税项目,有否申报纳税。

  3、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转让该项股权时,有否申报纳税。

  4、除有偿转让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免税外,科研单位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有否申报纳税。

  5、转让著作权,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过程中发生的有关销售收入是否并入“转让无形资产”的计税营业额中一并申报纳税。

  6、拍卖应税的无形资产,有否申报纳税。

  7、企业向境外单位购买应税的无形资产,如境外单位在境内既无经营机构,又无代理人的,企业有否在支付有关款项时代扣代缴有关的税款。

  8、向个人购入应税无形资产时有否代其扣缴税款。

  9、以应税的无形资产投资入股,不参与被投资企业的利润分配,不共担投资风险,其取得的实物或其他(包括取得固定利润)补偿收入有否申报纳税。

  10、转让无形资产收取的价外费用(如培训费等)有否申报纳税。

11、转让土地使用权,采用预收款方式的,有否以受到预收款的当天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注意:

1、新营业税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实施后,是否已按新法规定履行营业税纳税义务。

2、自查期间相关营业税税收政策有调整的,政策应用是否准确。

第二部分企业所得税

  1、收入申报是否准确。

  2、其他收入有否挂于往来账中,不作其他业务收入或冲减其相关的费用处理。

  3、比较投资方与被投资方两者的所得税率谁高,如投资方的税率高于被投资方的税率,在弥补亏损后补缴企业所得税(适用于2007年度及以前年度内资企业)。

  4、联运业务和跨境运输业务有否把已在收入中扣减了支付给对方的有关费用再次计入成本费用中,虚增成本。

  5、固定资产折旧计提是否正确。

  6、业务招待费支出有否超出税法规定允许列支的范围。

  7、工资扣除标准是否符合税法有关规定。

  8、有否将非本期的费用计入当期费用,虚增费用。

  9、有否虚列一些费用,以增大费用。

  10、有否虚增本期税金。

  11、成本、费用支出是否有合法凭证。

  12、有否将购入固定资产计入当期的成本费用。

改为:

有否将购入固定资产支出计入当期的成本费用。

  13、无形资产、递延资产、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14、利息支出是否正确,有否将应列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利息计入本期费用;

利率是否高于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

15、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的提取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二、建筑业

  1、有否不按规定的结算方式及时结转工程结算收入。

  2、有否虚记或重记外购材料业务,导致虚增材料数量和成本。

  3、有否违反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将不属于材料成本的费用、支出或损失挤入材料成本,虚增材料成本。

  4、有否将材料成本部分费用提前挤入生产成本(如将采购保管费等直接列入“管理费用”或“辅助生产”等)。

  5、有否不按规定归集和核算加工改制材料的成本。

  6、有否不按规定的方法正确核算发出材料的数量和成本。

  7、有否虚构工程成本项目的“材料量”、“人工费”、“机械施工费”以及其他直接和间接费用。

  8、工资费用等工程成本有否按规定的范围和标准进行列支。

  9、是否按规定的核算程序和方法对工程成本与期间费用进行归集和分配。

  10、是否工程结算收入与工程结算成本不对应,有否将当期未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的未完工程成本提前结算成本。

  11、有否重复列支税金。

  12、有否出现税金串户,将个人所得税等项目挤入税前列支,挤占利润的现象。

  13、“坏账损失”、“业务接待费”等期间费用有否按规定的范围和标准进行列支。

改为:

“坏账损失”、“业务接待费”等支出有否按规定的范围和标准进行列支。

  14、投资收益中属于税后利润的联营企业分回利润和股息收益(股息、红利),在投资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接受投资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情况下,有否计算补缴企业所得税(适用2007年及以前年度内资企业)。

  15、购建“固定资产”等资本性支出处理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16、有否将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直接在税前扣除。

  17、有否将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的财物损失在税前扣除。

  18、有否将税收滞纳金、罚款在税前扣除。

  19、有否将非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各种赞助支出在税前扣除。

20、灾害事故损失的赔偿有否从实际损失中扣除后才在税前列支。

21、有否在税前扣除与收入无关的支出。

 三、邮电通信业 

  l、有否将营业收入长期挂账,不及时进行结转申报收入。

  2、:

有否将滞纳金、罚款等收入留在账外,不按规定结转申报收入。

  3、有否将投资取得的收益留在账外或直接作为职工福利列支。

  4、有否虚记或重记外购材料业务,导致虚增材料数量和成本。

  5、有否违反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将不属于材料成本的费用、支出或损失挤入材料成本,虚增材料成本。

  6、有否将材料成本部分费用提前挤入生产成本(如将采购保管费等直接列入“管理费用”或“辅助生产”等)。

  7、有否不按规定的方法正确核算发出材料的数量和成本。

  8、是否按规定的核算程序和方法对工程成本与期问费用进行归集和分配。

  9、有否重复列支税金。

  10、有否出现税金串户,将个人所得税等项目挤入税前列支,挤占利润的现象。

  11、工资费用、公益救济性捐赠、坏账损失、业务接待费等有否按规定的范围和标准进行列支。

  12、投资收益中属于税后利润的联营企业分回利润和股息收益(股息、红利),在投资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接受投资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情况下,有否计算补缴企业所得税(适用2007年及以前年度内资企业)。

  13、购建“固定资产”等资本性支出处理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14、有否将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在税前扣除。

  15、有否将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的财物损失在税前扣除。

  16、有否将税收滞纳金、罚款在税前扣除。

  17、有否将非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各种赞助支出在税前扣除。

18、灾害事故损失的赔偿有否从实际损失中扣除后才在税前列支。

19、有否在税前扣除与收入无关的支出。

  四、文化体育业、娱乐业和服务业

 1、申报扣除的“管理费用”除按规定列支工资外,有否列支经理人酬金。

2、申报扣除的“管理费用”有否列支未经税务机关审批而擅自处理的财产报废损失;

3、申报扣除的“管理费用”有否未按规定列支业务招待费。

  五、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

  

(一)销售不动产

1、销售不动产收入的确认时间,是否符合税法有关规定。

  2、同一企业有多个房产开发项目,其发生的成本是否归集准确,在结转当期销售成本时是否与收入相匹配,有无汇杂其他未结转收入项目的成本

  3、有否将非本期的费用计入当期费用,虚增费用。

  4、有否虚列、重列有关的成本、费用。

  5、客户放弃的购房定金有否及时转作其他业务收入。

  6、商品房售后服务收入,如代客装修、清洁等取得的收入有否作其他业务收入。

  7、有否重复列支税金。

  8、有否出现税金串户,将个人所得税等项目挤入税前列支,挤占利润的现象。

  9、“坏账损失”、“业务接待费”等期间费用有否按规定的范围和标准进行列支。

  10、投资收益中属于税后利润的联营企业分回利润和股息收益(利息、红利),在投资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接受投资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情况下,有否计算补缴企业所得税(适用于2007年及以前年度内资企业)。

  11、购建“固定资产”等资本性支出处理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12、有否将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在税前扣除。

  13、有否将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的财物损失在税前扣除。

  14、有否将税收滞纳金、罚款在税前扣除。

  15、有否将非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各种赞助支出在税前扣除。

  16、灾害事故损失的赔偿有否从实际损失中扣除后才在税前列支。

  17、有否在税前扣除与收入无关的支出。

  

(二)转让无形资产

  l、转让无形资产取得收入有否准确申报。

  2、转让无形资产的成本结转是否正确。

  3、转让无形资产发生的相关费用是否合理,有无与开发其他无形资产所发生的成本、费用汇杂。

  4、转让无形资产的税费金是否与收入相匹配。

  5、转让无形资产的损失是否正常合理。

  6、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有否混入免税收入中(适用于2007年度及以前年度的内资企业)。

  7、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技术转让过程中取得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收入,年净收入超过30万元部分有否依法缴纳所得税(适用于2007年度及以前年度的内资企业)。

  8、自行开发形成的无形资产,其开发过程所发生的实际支出是否准确归入无形资产价值中,没有在当期有关的成本、费用中列支。

  9、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成本,有否按实际发生的成本计算,有无虚列有关的支出。

  10、“坏账损失”、“业务接待费”等期间费用有否按规定的范围和标准进行列支。

  11、投资收益中属于税后利润的联营企业分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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