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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1签证虽然属于非移民签证,但是其允许申请人或收益人具有双重意向。

因此,L-1持有人可以在不破坏L-1身份的情况下申请绿卡。

申请L-1签证的大概步骤

L-1签证从申请到批准,会经历如下的过程:

1.如果跨国公司尚未成立美国分公司,子公司或附属机构,首先是成立该美国机构

2.前期文件的收集和准备,我们将向客户要求收集如下的文件

∙雇佣受益人的美国公司的相关文件

∙受益人在之前三年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美国境外的公司机构的相关文件

∙美国公司与境外关联公司之间的出资,汇款以及控股的证明文件

3.律师着手准备需要提交的表格,整理优化证明材料,起草申请信,并请美国雇主签字

4.律师将准备好得文件包提交移民局

5.移民局核准L-1申请

6.收益人获得L-1身份

∙如果受益人以其他身份处于美国境内可以直接转换成L-1身份

∙如果受益人在美国境外,可到当地美国领事馆申请L-1签证

7.受益人获得L-1签证后,可以为其配偶和未满21周岁的未婚子女申请L-2签证

8.美国机构运营一年以上之后,如果满足条件,可以通过EB-1C申请永久绿卡

关于申请费,申请人需要向美国移民缴纳申请费325美元,反诈欺费500美元,如果申请人选择加急处理服务(PremiumProcessing),需要另外缴纳1225美元。

此外,海外领馆的签证费是150美元。

L-1签证的审批通常需要3到4个月,如果申请人选择加急处理服务,15天内就可以获得结果。

L-1签证的具体要求

根据美国移民法和移民局的规定以及我们多年的申请经验而言,L-1签证申请的基本要求有以下几个方面:

✓对于作为申请人的跨国公司的要求

∙该跨国公司的美国机构与美国境外的关联机构必须具有符合要求的关系。

这样的关系包括母子公司,分公司以及附属公司。

∙该跨国公司的必须正在或将要,至少在受益人的L-1有效期内,直接或通过合格的机构同时运作美国和至少一个美国境外的关联公司。

只需要有经营收益,不要求一定涉及国际贸易。

这里的“运作”是指通过合格的机构正常的,有系统的,持续的提供商品或服务,注意仅仅是在美国境内或境外设有工作人员或办公室则不能满足要求。

✓对L-1受益人的要求

∙该受益人必须在申请人提交申请前的三年内至少连续一年在美国境外的关联公司工作。

∙该受益人的工作必须是经理级的高管人员(L-1A)或者是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L-1B)。

i.根据美国移民法规定,经理级的高级管理职务(L-1A)主要包括:

1.管理一个组织,部门,机能或某个组织的组成部分。

2.监督和掌控其他主管,经理或专业人士(professional)。

移民法罗列的专业人士有建筑师,工程师,律师,内科医生,外科手术医生,各种教育机构的老师,当然不仅仅限于这些职业。

3.有任命和罢免员工的权力,或者有人事建议权(对于直接接受其监督的员工),或者管理组织内部的一个核心部门。

因此,如果某低级主管的还直接接受其他更高级主管的管理,该低级主管一般不符合L-1A的要求。

但是,如果该主管管理的是上述提到的“专业人员(professional)”,那么他是符合L-1A的要求的。

比如该主管的管理对象是公司里律师或会计师,那么即使他不是高层的管理人员,也可以符合L-1A的要求。

ii.根据移民法的规定,专业知识(L-1B)是指个人拥有的关于作为申请人的跨国公司的产品,服务,研究,设备,技术,管理等方面以及它们在国际市场的运用的特殊知识;

并且移民局还罗列了一些职业,比如建筑师,工程师,律师,内科医生,外科手术医生,各种教育机构的老师,但不仅仅限于这些职业。

∙虽然移民法和移民局未对L-1受益人的教育背景和工作经验提出具体的要求,但是申请人必须证明L-1受益人的教育水平和工作经验能够与其职位相符。

∙L-1受益人必须在L-1签证过期之前离开美国。

✓筹建新公司的额外要求-如果跨国公司计划将L-1受益人送至美国筹建该跨国公司的美国机构,申请人不需要证明美国机构的存在以及与境外机构的互动,但必须满足下面的要求:

∙跨国公司必须担保有足够的资金解决新公司的办公场所

∙在L-1签证批准后的一年内,该新建的公司机构必须能为L-1受益人提供所承诺的经理级高管职务。

(使用L-1B专业知识则不受此条约束)

美国境内外公司的关联性

L-1签证的申请人必须是美国公司。

公司、合伙企业等各种类型的经济组织都可以为内部轮换人员申请L类签证。

虽然L类签证并不限制商业实体的组织形式,但却要求在美国的商业实体和轮换人员原先工作的海外商业实体之间有某种形式上的联繫,例如母子公司、分支机构或者附属机构等。

另外,当美国商业实体已经成立并运营一年以上时,所要符合的要求与新机构是不同的。

下面我们来看看满足L-1签证申请人资格的具体情况。

1.现存商业实体(existingentities)

在仅以申请L签证为目标的情况下,如果一个美国商业实体已经成立并且运营超过一年时间,我们就称其为现存商业实体(existingentities)。

现存商业实体与海外公司之间至少需要存在下列联繫中的一种。

✓拥有一半以上的控股-如果一家海外公司拥有某美国公司50%以上的所有权,那麽该美国公司就可以申请L签证。

反之,如果美国公司拥有海外公司一半以上的所有权,则情况也是一样的。

例:

一家中国公司A持有美国公司B51%的股权,B公司即可申请L-1签证将A公司的僱员轮换至B公司。

✓姐妹公司-如果一个境外公司同时拥有另一个境外公司和一个美国公司50%以上的股份,那么这个美国公司同样可以成为合格的L-1申请人。

举例说明,中国公司A,拥有中国公司B51%的股份,同时还拥有美国公司C51%的股份,这时C公司可以为A公司的经理级高管和拥有专业知识的员工申请L-1签证,同时,虽然B公司和C公司没有直接的关联,但他们拥有同样的母公司A,因此B和C属于姐妹公司,所以C公司同样可以为B公司的合格员工申请L-1签证前往C公司相关职位工作。

✓实际控股-即使母公司对子公司或者附属公司的控股不高于50%,但只要母公司实际控股,那么美国公司依旧可以成为合格的L-1申请人。

举例说明,中国公司A拥有美国公司B49%的股份,B公司剩下的股份有另外两家公司占有,其中,C公司占有25%,D公司占有26%。

在这个例子中,虽然A公司未拥有B公司一半以上的股份,但是其控股数量大于其他B公司的股东,因此对B公司享有控制权,所以,B公司可以作为合格的L-1申请人为A公司的高管和专业知识人员申请L-1签证前往B公司相关职位工作。

✓共同组织所有-如果一家海外公司和一家美国公司由同一组个人或组织所有,那麽该美国公司可以申请L签证。

例:

中国公司D有三个股东,分别是A公司,B公司,C公司,他们分别拥有20%,40%,60%的股份。

同时,他们也是美国公司E的股东,且它们在E公司的股份与在D公司的相同。

在这种情况下D公司和E公司为同一组公司所拥有,因此E公司可以申请L签证将D的僱员轮换来服务。

✓分公司-如果美国境外的公司在美国境内设有分公司,或者反之,美国境内公司在海外设有分公司,此时美国公司具有为其总公司或分公司相关员工申请L-1签证的资格。

2.新机构(NewOffice)

如果一个新的母公司,子公司或分公司在美国设立运营不到一年,这就是我们所说的「新机构」。

新机构在申请L签证的时候在规则上会有些许区别。

新机构规则是为那些在提出L签证申请时,还没有完全建设好,或者暂时无法承担全职聘用管理或行政主管的美国商业实体而设立的。

因而,在申请时,在证明材料要求上和普通的L-1签证会不太一样。

首先,和现有商业实体不同,新机构不需要提供证据证明相应职位的存在,而只需提供办公室租约以证明办公地点已经有了保障。

其次,新机构必须提供证据证明所有的资金都是来源于海外公司的投资。

最后,新机构必须提供详细的商业计划,表明在未来的一年裡,其业务将会发展到需要这样一个符合要求的管理人员的程度。

关于新机构申请L-1签证程序更详细的信息,我们会在第五章节中进一步说明。

另外,除非新机构已经成立并实质运行了超过一年,否则它不能为轮换的僱员申请绿卡。

而现存商业实体的轮换人员在得到L签证后可以立即开始递交绿卡申请。

L-1签证申请需要的证明文件

根据移民局的要求,申请人需要证明美国境内和境外公司机构的真实性,美国境内公司机构和其境外的关联机构直接的业务和资金关系,以及受益人的身份和职务。

因此L-1签证申请所需要的证明文件也应该从以下4个方面加以准备:

✓美国公司(雇主)

1.州政府公司注册文件,公司章程(ArticleofIncorporation,by-laws)

2.市政府核发的公司营业执照(Businesslicense)

3.雇主联邦报税号码FEIN(表格SS-4)

4.股东名单,股份组成,董事会人员名单

5.银行每月月结单复印件

6.公司办公室租赁文件,包括:

a.公司平面图(FloorPlan,包括总面积squarefeet)

b.市政府规划图(ZoningMap,显示公司营业地址属商业区或住宅区)

c.房东的公司名称,姓名,地址和电话,租金给付证明

7.公司内部组织结构图(包括现有员工和计划雇佣的新职位)

8.公司照片,每位申请人须两套正本彩色照片:

a.公司建筑外观(须见街道门牌号码)

b.公司大门和招牌

c.公司内部,如办公室,员工,办公桌,设备,产品,样本,仓库,上下货等

9.公司日常积极营运的证明,包括:

a.发票(invoice)

b.收据(receipt)

c.采购合同(合同内需列明采购对象公司名称,所购项目,成本和购买日期)

10.公司商业计划书。

包括商务叙述。

主营业务:

如进口,出口,批发,零售,或三角贸易,公司是否有足够资金用于公司有意经营的项目。

公司的选址考虑,市场分析,主要竞争对手分析,营销策略,优势和致胜因素,投资进度,用人招聘计划,风险管理和收入预期等。

✓海外关联公司

1.公司营业执照

2.公司章程

3.过去三年的公司税单

4.公司财务报表:

a.损益表

b.资产负债表

c.审计报告

5.公司主要营业文件以证明公司连续营业一年以上:

d.最近12个月的银行对账单

e.采购/销货发票,提货单,运货单据,合同,营业国税地税缴税单据等

6.公司结构图表和员工人数,注明申请人职位:

f.部门经理以上人员姓名,职位及职责,标出申请人职位

g.申请人所属部门内部员工的姓名,职位,职责

h.每个部门有几个员工,整个公司总员工数

7.公司照片,每位申请人须两套正本彩色照片:

i.公司建筑外观(多几个角度)

j.公司大门和招牌

k.公司内部(显示公司规模),如每个部门办公室,办公桌,设备,工厂,生产线,车间,产品,样本,上下货等

8.全年所有员工的姓名,职务和薪资列表(姓名,职位,月份,年份)

9.业务宣传册,产品目录

✓关联企业(控股关系)证明

投资出资证明(证明海外公司和美国公司一方拥有另一方或双方皆有第三方拥有),包括:

1.海外公司银行存款证明(资金来源/实力)

2.股票发行证,清楚显示已经发行的总股票数和海外公司拥有美国公司的股票数。

3.海外公司给美国公司的汇款单(清楚显示汇款人remitter为海外公司/美国公司股东,收款人recipient为美国公司,汇款数目,汇款目的),美国公司的收款记录

4.如果有收购现有企业,请递交收购协议或股份买卖协议

✓收益人个人文件

1.简历

2.学历证明

3.在职证明(包括姓名,性别,职位,起止日期,职责,管理多少层级和个人)

4.调派证明(包括赴美后职位,职责,薪资,福利等,任职日期以不超过三年为好)

5.护照复印件(照片页和来美签证)

6.过去三年申请人的美国签证经历

7.任何证明卓越管理经验和背景的文件(推荐信,奖章和报章杂志介绍)

8.如果是L1延期,须提供L-1受益人在美身份I-94,移民局批准书,W-2和最近两个月的工资单;

若受益人不在美国境内,亦须说明

9.所有的中文文件皆须伴有英文翻译文本

L-1签证的优势

对于跨国公司而言,L-1签证是最方便的将国内公司的合格高管或员工送到美国关联公司从事相应职位的方式之一。

并且由于L-1允许移民倾向,L-1持有人可以在美国安全申请绿卡而不会破坏L-1的身份。

另外,L-1持有人的配偶和21岁以下的未婚子女可以申请L-2陪伴前往美国。

L-2持有人可以申请学校在美国念书,并且可以申请工卡(EAD)在美国合法工作。

L-2身份可以通过申请转换为其他非移民身份比如H-1,F-1,B-1,B-2,L-1等等,同时也可以申请绿卡。

同时,L-1签证可以选择加急处理进行审批,15天内就可以获得结果。

下面我们通过L-1签证和其他目前主流的非移民签证的比较,具体看看L-1的优势。

与E类签证相比,E类签证同样可以将跨国公司中的员工送到美国工作,但E类签证具有如下的特殊性:

✓美国和该外籍员工的国籍国必须要相关的贸易协定。

因此并非所有国家的公民都能申请E类签证,比如中国大陆的公民就不可以申请。

✓申请E类签证的公司的大部分股份必须属于受益人国家的国民所有。

✓E签证受益人应该是该国公民。

举例说明,加拿大与美国就有E类签证的贸易协定,李先生是加拿大国籍,在加拿大拥有一家木材公司,李先生现在想将王小姐(加拿大公民)送到美国的分公司工作,那么他可以为王小姐申请E-2签证。

如果上述的任何一项条件不能满足,则不能申请E类签证。

此时,L-1签证就是不错的选择了。

与B类签证相比

B类签证也可以让外国公司将员工送至美国进行一些商务活动,比如公司考察,银行开户,签订合约等等。

但除了B类签证的有效期相对短而且会调查移民倾向,B类签证对公司活动最大的硬伤就是仅仅持有B类签证在美国是没有工作的资格的。

因此,在公司的筹备阶段,B类签证还可以应付,一旦涉及到雇佣活动,B签证就捉襟见肘了。

与之相对,L-1签证通常有1到3年的有效期,并且可以通过申请延长到总共7年时间,L-1签证持有人拥有合法工作的资格,更加方便美国公司的运作。

与H类签证相比

H签证与L-1签证在很多方面都很相似,比如申请程序,比如都允许移民倾向等等。

但H类签证是为了保护美国工人工作权利而设立的,因此H类签证的申请受限于现行工资水平(PrevailingWage),而且H类签证对学历要求至少学士学位以上,并且受限于特定的职业(Professional),还有每年的签证配额限制。

L-1就没有以上的这些限制。

L-1签证还有一大优势,就是L-1持有人申请移民较其他非移民签证持有人更加方便。

因为EB-1C跨国公司经理和管理人员移民签证几乎是为符合L-1A的跨国公司经理和高管人员量身定做的。

EB-1C是职业移民的第一优先,每年有40,000个签证名额。

而目前,这些名额尚未用完,也就是说不用等待漫长的排期。

虽然L-1A并非是申请EB-1C的前提,但是,拥有L-1A签证会使得EB-1C移民申请相对容易。

因为一方面,对于申请人来说,申请材料几乎相同,另一方面对于移民局审批来说,之前的L-1身份会使绿卡申请的理由更为充分。

而对于L-1B身份者,也可以通过技术工人的身份申请移民,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申请PERM劳工证了。

如果符合相应的条件,也可以申请EB-1A,EB-1B或者NIW国家利益豁免这些移民签证以避免PERM劳工证的申请。

获得和保持L-1身份

L-1身份的获得

L-1身份的批准实际上是由美国口岸移民官决定的。

也就是说,即使外国公民持有有效的L-1签证,口岸移民官也有权拒绝其入境,当然,这种情况对于L-1签证持有者是比较少见的。

因此,L-1持有者除了应该向口岸移民官出示粘贴有L-1签证的有效护照以外,还应该出示L-1申请材料的副本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和移民局的批准通知。

当移民官决定允许该L-1持有人入境时,他会在护照上盖章注明准许入境以及批准的留美时间,之后也会在I-94卡上做相应的注明。

自此,L-1持有人正式获得L-1身份。

L-1身份的保持

为了保持L-1身份,简单来说,L-1持有者只能为作为其申请人的跨国公司的美国关联公司工作并且只能从事获得批准的职位,比如L-1A担任经理和高管职位,L-1B担任需要使用专业知识的职位。

但是如前文提到的,并非原来在美国境外公司从事经理职位的就不能从事需要专业知识的职位,但是必须在L-1申请的时候予以表明。

另外,USCIS在L-1备忘录中详细描述了几种L-1B签证持有人,即拥有专业知识的人员在美国可能会违法工作导致丧失L-1B身份的情况:

如果L-1B身份持有人,即拥有专业知识的人员主要是在作为其申请人的跨国公司的美国关联公司之外的非关联公司驻扎工作,并且该L-1B持有人不在作为申请人的跨国公司的美国关联公司的控制和监督下,或者其从事的工作并非为申请人公司生产或服务所必需,此时L-1B持有人会产生违法工作的情形。

举例来说,如果Tom是持有L-1B身份的拥有专业知识的员工,为Tom申请L-1签证的是甲公司,目前Tom在美国主要在为一家和甲公司没有关联的美国公司乙工作,这时Tom要保持L-1身份必须同时满足:

1)受甲公司的控制和监督;

2)并且Tom的工作虽然是在乙公司进行,但是是甲公司生产和服务的必须。

否则,Tom将丧失他得L-1身份。

另外,L-1身份持有人可以参加与工作相关的课程学习而不需要获得移民局的批准。

L-1身份持有人在身份即将过期之前应当及时向移民局提出延期申请,否则非法逗留将会对其身份以及再次进入美国产生十分不利的影响。

身份调整对于L-1身份的影响

身份调整是在美国境内的,持有非移民身份或者没有身份的外国公民用于申请永久合法居民,即绿卡的程序。

身份调整是职业移民申请人获得绿卡的最后一步,当身份调整申请获得移民局批准,申请人遂取得美国永久居留权。

另外,身份调整还有四方面的优势:

1.申请人可以同时申请回美证

2.申请人可以申请工卡(EAD)

3.如果申请人的移民申请是雇主担保的类型,比如EB-1B,EB-1C,非国家利益豁免(NIW)的EB-2以及EB-3,申请人可以在提交身份调整申请的180天后改变雇主。

即所谓的流动规则(PortAbilityRule)

4.申请人提交身份调整申请以后,在移民局的审理阶段内可以合法居留美国,这对于那些在提交身份调整时没有其他合法身份的申请人是最为有利的。

由于本文侧重于讨论身份调整和L-1身份持有人,因此我们仅详细阐述前三个优势。

回美证用于申请人在身份调整审理阶段出国旅行后重返美国而不破坏身份调整申请。

工卡(EAD)允许申请人在其身份调整审理阶段在美国为任何雇主工作。

流动规则(PortAbilityRule)允许那些雇主担保的身份调整申请人可以在提交申请后的180天后更换雇主,但新的职务或职位必须和身份调整时用于申请的职务或职位相同或类似。

下面,我们将详细讨论以上三种身份调整的优势如何正反两方面影响L-1身份持有人。

回美证(AdvanceParole)

L-1身份者可以在其I-140移民申请批准后或者在排期处于“Current”时与I-140同时提交I-485身份调整。

在身份调整的审理阶段,如果申请人想出美国境外旅行,他们有以下三种方式重返美国。

1.如果L-1身份者的L-1签证还有60天或以下就会过期,或者其L-1签证在过去的一年内已经过期,那么他可以向国务院申请L-1重签(revalidation)。

一旦L-1签证重签生效后,L-1身份者可以用该签证出国旅行和返回美国。

此时,移民局不会认为该申请人放弃了身份调整的申请。

2.如果申请人尚未取得L-1签证,他可以在第三国或者他的国籍国的美国领事馆申请L-1签证。

当签证发放后,该申请人可以用其返回美国,此时他的身份调整申请也不会受到影响。

但是,申请人要面对签证申请被拒从而无法回到美国的风险。

为了避免这样的风险,我们建议这样的申请人申请回美证。

3.如果申请人申请回美证受到批准,申请人可以使用回美证出国旅行和返回美国。

回美证批准后,申请人依然可以保持他的L-1身份。

也就是说,如果该申请人重新为之前进行L-1申请的雇主工作,他可以申请L-1的延期。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L-1延期获得批准,那么申请人以后可以用L-1身份出国旅行和返回美国。

但是,如果在回美证批准后,申请人改变了原来为其申请L-1签证的雇主,他的L-1身份将会终止。

虽然此时,在身份调整审理阶段他依然可以合法的居留美国,但是,一旦他的身份调整申请被移民局拒绝,他将失去居留美国的合法身份。

工卡(EAD)

根据L-1身份者的不同需要,他们可能会想要申请工卡。

工卡申请可以和身份调整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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