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商业银行银联POS收单业务管理办法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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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总行科技部的主要职责包括:
负责委派专人协助电子银行部安装、维护、收回商户使用的终端机具;
协助电子银行部对商户收银员进行具体操作和风险防范的培训;
协助电子银行部做好收单业务考核统计和宣传培训工作等。
第五条基层网点的主要职责包括:
负责拓展商户;
负责审查商户填写的《POS商户终端申请表》;
负责商户调查工作,填写《POS商户信息调查表》;
负责将审查通过的商户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及《POS商户终端申请表》、《POS商户信息调查表》上报电子银行部;
负责商户跟踪检查,填写并保管《POS商户日常检查表》;
负责POS收单业务的账务处理、资金清算、商户风险监控、差错处理;
负责配合总行做好收单业务的宣传工作等。
第二章商户发展原则
第六条商户发展原则:
收单机构发展商户须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九部委《关于促进银行卡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坚持“网络统一、一柜一机、一机多卡”原则,严禁多家商户共用一个商户编码、多个终端共用一个终端编号。
第七条申请开办POS收单业务的商户必须有固定的营业场所从事实体经营。
根据商户类型及风险程度,本行将商户分为禁止发展类商户、谨慎发展类商户及正常发展类商户。
(一)禁止发展类商户
1、非法设立的经营组织。
2、特殊设立的经营组织:
包括法律禁止的赌博及博彩类、色情服务类、出售违禁药品、毒品、黄色出版物、军火弹药等其他与本国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商户。
3、可疑商户:
即商户或商户负责人(或法人代表)己列入中国银联不良信息系统的。
4、因违法经营或其他违规行为己被司法机关进行立案调查的商户。
5、商户或其负责人(法人代表)卷入重大民事纠纷或涉嫌刑事犯罪的,且己直接影响其经营状况的商户。
6、其实际经营与营业执照不相符的商户。
(二)谨慎发展类商户
1、易成为伪冒卡使用目标的商户类型:
机票代售点或手机专卖店、珠宝、工艺品、各类娱乐场所,如夜总会、卡拉OK、酒廊、按摩服务等。
2、易发生套现的的商户类型:
提供中介、咨询服务的商户、各类传销机构、批发类商户。
3、易发生虚假交易的商户类型:
电话营销或信函营销、音像制品店等。
4、易恶意倒闭的商户类型:
二手市场、街头的个体商贩,预付款等商户,如:
旅行社、短期培训班、各类俱乐部。
5、主动上门要求装机的小型商户:
欺诈嫌疑较大。
(三)正常发展类商户
禁止发展类商户、谨慎发展类商户条件以外的商户,为正常发展商户。
第三章商户准入标准
第八条商户准入的基本条件
(一)商户为非禁止发展类商户。
(二)商户在申请入网之前应当取得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三)具备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一定的经营规模;
(四)在本行开立对公账户或者个人结算户;
(五)原则上要求商户未安装其他银行的POS机具,且商户无POS违规操作的不良记录。
(六)经营场所已经开通的电话线接口以及电源插座(固定POS)。
第九条正常发展类商户的准入条件
(一)商户在本行己开立对公结算账户的,应审核商户上月对账单,以此来确定商户经营是否稳定、资金往来是否正常。
(二)商户己在他行开立对公结算账户,现将账户移至本行开立的,应审核在他行的上月对账单,以此来确定商户经营是否稳定、资金往来是否正常。
(三)商户为新注册公司、在本行新开立对公账户的,要求考察商户一个月以上资金往来是否正常。
第十条谨慎发展类商户的准入条件
(一)商户在本行己经开立对公结算户的,应审核商户近两个月的对账单,观察商户有无异常大额交易,大额交易后是否立即下降为零。
以此来确定商户经营是否稳定、资金往来是否正常,对于POS刷卡到账后快速提款的,商户管理员要加强跟踪管理,对有套现嫌疑的商户,要进入撤机流程。
(二)商户己在他行开立对公结算账户,现将账户移至本行开立的,应审核商户在他行的近两个月的对账单,观察商户有无异常大额交易,大额交易后销售金额是否立即下降或为零。
以此来确定商户经营是否稳定、资金往来是否正常。
(三)商户为新注册公司,在本行新开立对公账户的,要求考察商户两个月以上资金往来是否正常。
(四)基层网点负责对谨慎发展类商户在营业时间内实施现场调查,以此来验证商户其经营的合法性和实现预期销售额的能力。
具体调查内容如下:
1、商户名称。
商户从事日常经营活动的名称是否与营业执照注册名称是否一致,如不一致,不能申请安装POS机具。
2、商户性质。
了解商户从事日常经营活动的法律形式,是国有、集体、还是私营、股份制等公司性质。
3、营业文件。
商户是否有合法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证件或与业务相关的合法文件。
4、商户经营范围。
了解商户主营业务,是否为金融中介、经营代办业务等,如果是此类商户,不能申请安装POS机具。
5、了解商户是实地交易、网上交易还是邮购等类型,网上交易和邮寄交易的商户,不能申请安装POS机具。
6、付款方式。
向商户了解其付款方式,是钱货两清,还是先发货后付款,或分期付款等,以此了解商户资金回笼情况。
7、商户经营信息。
实地考察经营地段、经营区域、营业时间、经营范围、员工人数、刷卡交易情况。
8、商户收单经验。
主要了解收银员是否有收单经验等。
9、商户道德信用。
主要了解商户负责人是否有恶意逃废债、不良经营行为等。
第十一条移动POS商户准入条件
(一)移动POS原则上要求布放在物流配送行业和有线通讯环境较差的较高档商户以及档次较高的餐饮行业等,尤其要向烟草配送、货物快递、航空售票等重点商户倾斜。
(二)要求商户具有一定规模、财务制度健全、经营规范、并有此类业务的需求。
(三)本行不负担商户办理SIM卡费用、通信费用、违约金、机具押金;
基层网点不能为担保方和商户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四)移动POS的安装申请采取审慎性原则。
第四章商户结算手续费率标准
第十二条商户结算手续费率标准
(一)宾馆、餐饮、娱乐、旅游、珠宝、工艺美术等类商户结算手续费不得低于交易金额的2%。
(二)房地产、汽车销售、批发类商户结算手续费最低为1%,每笔最高可为50元,详见《中国银联特约商户行业类型划分实施细则》。
(三)航空售票、加油、超市等商户结算手费费不得低于交易金额的0.5%。
(四)公立医院和公立学校、行政收费等商户可减免结算手续费或者按0.1%以上收手续费或按笔收费。
(五)除上述商户外,其它行业的商户结算手续费原则上不得低于交易金额的1%,详见《中国银联特约商户行业类型划分实施细则》。
(六)本行暂不开通外卡收单结算业务。
第五章商户审核、审批、签约、注册
第十三条基层网点拓展商户时,必须严格审查商户提交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代表身份证、本行《POS商户终端申请表》;
通过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查询并打印企业信用报告和法定代表人个人信用报告;
开展现场调查,核实商户法人代表及经营信息的真实性,按实填写《POS商户信息调查表》。
第十四条基层网点将相关资料(包括《POS商户终端申请表》、《POS商户信息调查表》、企业信用报告(含查询授权书)、个人信用报告(含查询授权书)、营业执照复印件(盖商户公章)、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盖商户公章)、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盖商户公章)上报电子银行部审批。
第十五条电子银行部对基层网点提交的商户资料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由电子银行部与商户签订《银联网络商户受理人民币银行卡协议书》。
电子银行部按照商户实际情况填写《银联直联商户POS(MIS)入网注册表》,上报省联社统一注册。
注册成功后,省联社下发商户密钥,电子银行部会同科技部到商户处安装POS设备,安装人员对商户收银人员进行现场培训。
本行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将POS机的安装、维护外包。
第六章POS机具管理
第十六条电子银行部必须安排专人对POS设备进行保管,设备出入库时必须及时登记《POS设备出入库登记簿》,特别是对于已销户的商户应及时收回机具,退还押金。
保管POS机具的人员不得同时保管设备参数及密钥,保管人员更换时必须办理相应的交接手续。
第十七条基层网点商户调查人为该商户管理员,负责定期进行商户回访,核实POS机具。
因人员调动而变更商户管理员的,基层网点必须填写《POS商户管理员交接登记表》,交出人、接收人、监交人必须签字确认。
因商户倒闭、失踪等原因无法收回POS机具的,基层网点商户管理员必须进行追查。
追查3个月仍无法收回的,作报损处理,损失部分由基层网点进行赔偿。
第七章商户信息变更及合约终止
第十八条商户信息变更
(一)商户变更结算账号、地址等信息,由商户提出书面申请,经基层网点报电子银行部审批后办理变更手续。
(二)对于商户变更手续费率等,由商户提出书面申请,由基层网点报电子银行部再报省联社电子银行部审批后办理变更手续。
(三)商户名称变更、法人变更、视同旧商户解除合约、按新商户重新审批。
第十九条商户终止收单合约
(一)当基层网点发现商户出现以下情节严重的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电子银行部,填写《终止POS收单协议通知书》,书面告知商户解除与商户收单协议,收回机具,退还押金。
1、以虚假资料或盗用其他商户资料向基层网点申请为特约商户的。
2、共谋侧录。
商户与不法分子勾结,通过在POS机具上装载侧录设备帮助伪卡集团盗录持卡人磁条信息,出卖给伪卡制作集团或自行制作伪卡。
3、泄露账户及交易信息。
商户违反保密条款,泄漏银行卡账户及交易数据信息。
4、洗单。
特约商户将其他商户的交易在本商户的POS机上刷卡,假借本店交易与收单行清算。
5、商户与不良持卡人或第三方勾结,以虚拟交易套取现金。
6、恶意倒闭。
特约商户接受用卡支付的预付款后故意破产。
7、虚假交易。
在持卡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其账户编造虚假交易或在持卡人消费的同时重复刷卡,并冒用持卡人的签名进行虚假交易。
8、因欺诈交易或违法经营行为己被司法机关立案或介入调查的商户。
9、经营不善,己破产或停业的。
(二)对于出现上述情况而终止交易的,电子银行部将在终止交易5个工作日内将商户相关情况报送中国银联,并向执法、监管部门通报。
(三)特约商户发展后连续3个月无交易或交易低于5笔/月的,基层网点应及时与商户进行沟通。
对于确实无交易需求的商户,为避免风险,总行电子银行部填写《终止POS收单协议通知书》,与该商户解除收单协议,收回机具,审批后退还商户押金。
第八章商户日常风险管理
第二十条基层网点要加强对商户日常风险的管理,商户管理员负责对所拓展的商户进行不定期回访(每年不少于4次),但每半年必须进行一次实地回访,并向商户提供近期的银行卡风险防范措施和业务知识,同时填写《POS商户日常检查表》,专夹保管。
如发生可以通过回访制度来避免的风险,将对发展该商户的基层网点负责人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商户风险审查的渠道
(一)电话调查。
基层网点应定期通过电话向商户负责人或相关人员询问有关情况,并做好记录。
(二)现场调查。
基层网点应定期安排专人亲自到目标商户经营现场了解商户基本情况,经营状况。
(三)查询信用记录。
基层网点在取得商户同意查询征询书的前提下,可通过征信系统查询商户法人代表或负责人是否存在不良记录。
基层网点可通过上述渠道,关注商户经营及其它变化情况,提前做好风险预警,加强风险管理。
第九章附 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总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