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成本租佃合约安排与农业发展一经济史实证分析的视角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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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ta,O'

Hara和Nugent,1986;

巴泽尔,1997;

Alston和Kauffman,1997等)开始对租佃合约进行了广泛而又深刻的讨论,产生了丰富的文献。

在我国,已有不少的经济史学家(如陈翰笙,1934,1984中文版;

章有义,1984;

周远廉,谢肇华,1984;

乌廷玉,1992;

谭棣华,1993;

黄宗智,1994;

曹幸穗,1996;

刘永成,1997;

高王凌,2005;

赵冈,2005;

李德荣,2006;

方行,2006等)对租佃合约进行了描述、考证和分析,为本文的研究提供了大量有价值的参考资料。

但是,直接立足于租佃关系,而且运用经济学理论分析的文献并不多见。

本文是把租佃合约理论与我国租佃关系史结合分析的一次尝试。

与一般的经济史学家不同的是,本文更注重把经济理论和历史资料结合起来,并试图提出一个有用的分析框架。

这里采用的理论主要是新制度经济学,特别是交易成本理论,同时也汲取了杨小凯等人开创的“新兴古典经济学”关于分工与专业化的思想,而经验分析部分则主要是建立在国内经济史学家的贡献之上。

在具体的分析手法上,本文把对历史的描述和基于理论的分析结合起来,这可能比单纯的史料分析效果更好。

  文章结构的安排如下:

第一部分对交易成本为零时的已有租佃理论进行评述;

第二部分是交易成本为正的分析,其中包括交易成本假设的合理性,交易成本的来源问题以及应对交易成本的方法,在这里我们尝试给出一个基于交易成本视角的一般的理论分析框架;

第三部分和第四部分是基于明清以来租佃关系的租佃关系史的经验分析,其中主要以珠江三角洲和徽州地区的租佃关系为主要的证明材料。

文章的最后部分是结论和政策含义。

该部分不仅总结了文章的观点,还把本文的分析引申到农业发展之上,并指出文章的不足。

  一、对交易成本为零时租佃理论的评价

根据威廉姆森的交易成本理论框架,交易成本为零的情形存在于两种假设:

完全理性和没有投机。

两个假设之中,后者更为根本。

单有完全理性并不能保证经济参与人不投机,此时需要法律法规等外在的制度来约束人们的行为。

没有投机是一个很强的假设,在这种情况下,即使人们无法做到完全理性,仍可以使交易成本为零。

在交易成本理论中,整个世界是个合约的世界,经济参与人则为合约人。

经济组织、制度、社会机构都是为了克服交易成本而进行的不同层次的合约安排。

因此,合约是一种节约交易成本的社会工具。

基于这种认识,既然没有交易成本,那么就无需各种经济组织和社会制度等等合约安排来缓解交易成本问题。

这也就是为什么在新古典经济学把企业当成一个“黑箱”来处理的原因——企业是外生给定,企业的功能也就无人考究。

事实上,从交易费用理论的角度讲,在新古典的框架下,不仅没有制度发挥作用的余地,而且根本就没有企业可以存在。

完全竞争的假设实际上就暗含了交易成本为零的假设。

既然交易成本为零,何需合约安排来降低交易成本?

类似地,在租佃关系中,许多经济学家从竞争性的模型,或者交易成本为零的角度,来分析租佃合约的效率问题。

例如,在分成合约的效率之辩中,约翰逊(1950)、张五常(1968)和Newbery(1974)的模型以及Bardhan和Srinivasan(1971)的模型都称对方的违背了竞争的精神。

具体来说,在张五常和Newbery的模型中,无论模型构建上有何种差异,但是,共同点在于假定合约是可以执行的,分成合约下,地主可以控制佃农的劳动投入,从而使分成合约下的产出效率至少和其它合约安排一样。

而B-S模型沿袭马歇尔(1920)传统,则假设佃农可以自由地控制自己的劳动投入量,此种假设的结论是,分成合约低效率。

两种模型都宣称自己是竞争性的模型,对方的结论是违背竞争精神的,从而是错误的。

张五常关于租佃合约的结论被称为,在交易成本为零的情况下,不同的合约安排没有效率差异。

但是,既然交易成本为零,又何来合约?

又何来不同的合约安排?

因此,在交易成本为零的情况下,不存在合约安排的效率问题,反之,如果不同的模型得出了不同的效率结论,那么,这个模型便不是竞争性的(或者说交易成本不为零)。

无论是张五常等人的“地主模型”,还是沿袭马歇尔传统的“佃农模型”,抑或那些宣称其考虑地主行为又考虑佃农行为的模型,纵然它们宣称是竞争性的模型,其实不然,因为竞争性条件下,既无合约存在亦无合约安排。

在交易成本为零(或者完全竞争)的情况下,无论是地主还是佃农,抑或其它的当事人,都是按照各自的生产要素的贡献获得报酬。

各种要素的报酬等于其边际产出(用产品表示时)或者边际产值(用产值表示时)乘以投入量。

所有要素的报酬之和总是等于总产出(总产值)。

这实际上等同于新古典理论分析的基本结论。

以上宣称交易成本为零的模型,主要把不同的合约安排当成外生给定,即假设现实世界中已经存在了各种各样的合约,而不是把合约及其安排看成是内生的。

因此,也就无法清楚地认识到,合约及其安排是一种交易成本为正时的现象。

只有把合约及其安排当成一种内生的现象,或者说,具体地分析租佃合约的存在条件,把租佃合约及其选择问题当成是交易成本世界中缓解不同的交易成本的工具,才能正确认识租佃合约的存在和变化的内在机制。

也正是出于这种考虑,经济学家开始避免抽象地考虑租佃合约的效率问题,而是转而考察合约选择的外部条件,如风险分担(Cheung,1969;

Stiglitz,1974)、要素连锁(Reid,1976;

Bardhan,1980)、自选择机制(Hallagan,1978)、经营能力(Rao,1971;

AlstonandKauffman,1997)、讨价还价(BellandZusman,1979)以及交易成本为正的分析(Murrell,1983;

Alston,DattaandNurhent,1984;

Datta,O’HaraandNugent,1986以及巴泽尔,1997)等等,从而引发了大量的文献。

合约安排是交易成本为正时所独有的现象,基于这种认识,文章接下来的部分首先将考察农业租佃关系中的交易成本证据、来源和缓解途径。

三、交易成本为正时的租佃合约分析

(一)租佃关系中的交易成本:

证据

大量的史料反映,农业租佃关系中存在着广泛的交易成本。

尽管传统农业社会相对封闭且信息流动迅速,却不能保证地主和佃农不投机。

而有关的历史文献的记载表明,佃农投机的严重程度要远远超出地主。

以明清数百年徽州的租佃记载为例,和平年代佃农实际缴纳地租数量占应交地租数量的比例约为80%左右,而在诸如太平天国战争年代,由于佃农的抗租斗争,且不说地主要在原来地租水平下削减地租,即使是减租后,佃农交租的数量仍要大打折扣,实际收到的地租额只占原定地租额的60%~70%,甚至更低。

根据明万历年间徽州歙县的地主账册记载,在账簿中有三年以上实收数记载的9宗田租中,仅有1宗足额收租,1宗接近足额,其余只收到八九成,最低不到四成。

9宗田租36笔帐中,其中略有溢租的4笔,足额的15笔,不足额的17笔,其中2笔未收,2笔不到5成,1笔达到8成,其余只收9成多。

36笔帐平均实收率为90.1%。

(章有义,1984,第40~43页)明朝末年该县胡姓的租薄反映的34宗谷租种平均实收率则更低。

如表1所示,近18年的地租实收率多为80%~90%。

而且这些地租有些是根据减租后的地租计算的,如果按照减租前的原租计算,那么18年间总平均实收率为71.33%(章有义,1984,第65页)。

清代后期的太平天国运动后20年左右,大量的氏族租薄反映的地主地租的实收率仅为60%左右,由于战争导致人口大量死亡,劳动力短缺,佃农的谈判力量增加,大量的土地抛荒,社会动荡,流动人口增加,实收率下降也是难以避免的。

表1明末胡姓租薄每五年平均实收率(%)

年份

8宗谷租

9宗谷租

12宗谷租

1宗谷租*

4宗谷租

1621-1625

86.86

88.90**

80.03

84.25

90.22

1626-1630

92.18

92.12

79.41

89.97

90.41

1631-1635

91.28

92.46

82.58

1636-1640

76.96

80.30

65.64***

75.08

原注:

“*”这宗谷租的租额前后有变动,平均实收率乃是历年实收率的简单算术平均。

“**”系1622-1625年平均数。

“***”系1636-1640年平均数。

资料来源:

章有义.明清徽州土地关系研究[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4:

第65页。

仅仅有地主租金实收率的数据也许不能完全反映佃农的投机行为,因为也许是由于其他的原因,比如自然灾害,导致佃农实在是无法交租。

但是,大量的研究表明,在租佃关系中,由于地主产权的分散和佃农的抗租行为,地主处于劣势地位。

具体来说,佃农的抗租行为包括:

拖欠、求让、偷割私分、压产、反退佃、辞佃、罢种、逃租、转租、构讼、交“湿谷”或“瘪谷”以及有组织的暴力非暴力抗租斗争。

显然,在传统的农业社会中,最主要的生产要素是土地和劳动,二者的简单结合就可以进行农业生产。

地主的生产要素——土地——可以与地主分离,租给农户使用,而劳动则与农民密不可分,这就必然导致佃农比地主更容易采取投机行为。

当然,地主也会采取投机行动,主要表现为增租夺佃。

但是,明清以来由于永佃制的发展以及有利于农民的民间惯例,极大地减少了地主投机的能力。

因此,我们可以认为交易成本广泛存在于租佃关系中。

(二)租佃关系中的交易成本:

来源

前文我们依据史料证明在农业租佃关系中存在广泛的交易成本。

在此,我们从两个纬度来分析交易成本的来源。

首先,我们把租佃合约安排安排给定的情况下(或者说不管是哪种合约安排),一般地分析权利的分散带来的交易成本问题,但是权利的分散还会带来分工与专业化的好处。

因此,经济效率的高低不仅取决于交易成本的大小,而且也取决于分工与专业化的收益的大小。

然后,具体地分析不同的合约安排下的交易成本差异。

这里的分析基于这样一个认识,即不同的合约是缓解交易成本的安排,但是不同的合约在克服交易成本上的优势上各不相同。

1.一般来源:

土地产权分散化

劳动分工和专业化的必然结果是财产权利的分散化。

自耕农固然不会涉及到由产权分散导致的委托代理关系,因而也就不会产生任何交易成本问题。

财产权利的分散水平取决于分散从而专业化带来的好处与由此带来的交易成本。

在既定的财产权利分散水平下,交易成本的大小取决于合约的安排。

另一方面,在既定的任何一种合约安排下,交易成本的大小取决于产权的分散程度。

显然,土地的产权越是分散,委托代理关系越复杂,由此产生的交易成本就会越大。

我们先讨论第二种情况,即会对所有租佃合约产生影响的土地权利分散带来的交易成本问题。

自耕农的土地产权是完整的:

所有权和使用权属于同一主体,因而不会产生交易成本,但是会牺牲分工和专业化带来的好处(巴泽尔,1997)。

随着耕地规模的增加,劳动的边际产出会下降,自耕农把部分土地出租给其他农民便可以增加自己的收入。

此时的自耕农不再是纯粹的自耕农,他同时兼有地主的性质。

此时的土地产权,不管在哪种租佃合约下都是有一定的分散性的,由此便会产生共同的交易成本。

纯粹依赖土地所有权收取地租者便成了地主,此时的土地产权进一步分散,佃农投机的可能性就更大,交易成本也随之增加。

最初的租佃关系仅涉及到地主和佃农两种经济主体,分别掌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但是,后来土地使用权也成了可以交易的对象,即所谓的“田面”可以进行买卖,于是出现了所谓的“二地主”、“包租”现象。

于是,围绕耕地产权形成了多边的交易关系:

地主、二地主和佃农。

地主拥有耕地所有权,并且凭借耕地所有权获得地租,称为“大租”,二地主凭借田面权也可获得地租,称为“小租”,佃农经营耕地,获得缴纳地租后剩余产品。

在广东沿海地区,就出现了专门的投资田面权的中间人(或者农业公司),他们县从地主或者佃农那里大量购进田面权,然后再把这些耕地转租给佃农从中牟利。

这种权利关系得复杂化极大地增加了交易成本,表现在明清以来地主和佃农之间的矛盾的不断激化。

还有一种导致基于土地关系的交易成本增加的因素是“城居地主”的产生和增加。

如19世纪60年代,江南的地主纷纷设局收租。

专门收租机构的产生导致佃农和地主之间的联系更少,甚至不知道地主是谁:

“家产大的地主建立自己的收租局,而小地主则与大地主联合经营,租款分成。

收租所被称作‘局’。

佃户不知道,也不关心谁是地主,只知道自己属于哪个局。

”(费孝通,2001,第165页)

由此可见,城居地主和租局导致土地产权更加分散,委托代理关系更加复杂,从而增加土地关系中的交易成本。

因此,土地产权的分散程度与交易成本呈正向关系。

但是,只要分工与专业化带来的好处可以弥补交易成本,这些交易成本的存在并不一定需要某一特定的合约安排来方便建立租佃关系。

图1描述了最优土地产权的分散水平的决定,其中横轴表示土地产权的分散水平,纵轴表示分工的收益或者交易成本大小。

生产力水平决定的分工与专业化边际收益随着土地产权分散而减少,而交易成本随着土地产权的分散不断增加,分工收益和交易成本相等时,产权分散水平便是最优的(即图1中的D1)。

2.具体来源:

不同合约安排下的交易成本

只要存在专业化与分工,便存在由代理问题带来的交易成本。

只要分工的收益大于交易成本,那么分工便是可行的。

但是合约安排具有降低交易成本和提高分工水平的作用。

在图1中表现为交易成本曲线的下移和最优土地产权分散水平的提高(至D3)。

根据交易成本理论,正的交易成本需要各种组织制度安排。

权利的分散化会一般地带来交易成本,而合约安排则是针对不同具体的交易成本。

租佃关系中有三种基本的合约安排:

工资合约、分成合约和定额地租合约。

从土地权利分散的角度讲,工资合约要低于分成合约,而分成合约又要低于定额地租合约,但是不同的合约安排在节约交易成本方面有各自的差异。

工资合约的最大的问题是监督劳动。

由于工资合约是一种资本主义形态的合约安排,如西方的机械化大型农场,它往往与较高的生产力发展水平联系在一起。

我国资本主义萌芽出现在明清以来的江南地区,因此在江南出现了农场式的雇工经营方式。

工资合约存在于劳动监督成本不高的地方,这一点可以从近代江浙农村观察到。

由于江南人稠地少,土地规模小型化。

20世纪30年代后期苏南地区许多村庄的人均耕地将至1亩以下。

如无锡县荣巷镇附近的郑巷、小丁巷、杨木桥1939年的人均耕地只有0.58亩,户均2.38亩。

满铁调查的苏南5县11村人均耕地只有1.91亩,户均8.71亩。

无地游民占全村居民的10.9%,14.5%的村民耕地面积不足2亩,2/3的农户耕地面积不足6亩,种地最多的也只有39亩。

农村无业者的村子为地主提供了劳动力,雇工经营主要是农忙季节,许多的雇工和佣工多数是在同村村民之间进行。

另外,短工比较常见,而长工则很少。

通过雇工经营保持良好的生产效率需要地主和雇农一起生产,亲临地头监督指导农活。

因此,在未能通过机械化降低监督成本,或者土地规模很大而雇农工作很难监督的情况下,通过工资合约雇工经营是低效的。

一旦雇工经营获得的剩余收益小于分成或者定额地租,那么,这种经营方式便无法维持。

苏南农村难以维持大范围的农场式经营,原因在于昂贵的监督成本、小额租佃经营有利于吸收农村剩余劳动力以及游民没有其他的获利机会从而使雇工工资处于低水平。

另外,“不在村(乡)”地主增加也是雇工经营无法维持的原因。

(曹幸穗,1996,第63~67页)

与工资合约相比,分成和定额地租合约是我国历史上的主要合约形式,而且分成制往往被经济史学家称为是一种落后的与低生产力水平相联的合约形式(如章有义,1984;

乌廷玉,1984;

周远廉,谢肇华,1986,第三章)。

分成合约的优势在于农业产出按照(习俗惯例)既定的分成比例在地主和佃农之间分配,因而佃农欠租抗租的可能性小一些。

分成合约无需像工资合约那样监督劳动,也无需像定额地租合约那样监督土地。

但是,分成合约的优势也是其劣势。

分成合约需要监督产出,而监督产出也需要成本。

根据各地的习惯差异,地主有到场“监分”产出的,也有到田“监分”产出的。

到场“监分”涉及四个环节:

估产、做记号、看打、分产;

当田“监分”分为三种:

按禾束明分,抓阄决定分好的两份以及“逐丘分割”(周远廉,谢肇华,1986,第116、117页)。

分成租的产出监督问题在这里表露无遗,主要是表现在防止佃农“私割窃稻”的签约成本上。

其中不仅包括“不准私割、抽穑、荒芜、舞弊”等,还包括对佃农耕作行为的约束,如不准“作水、开沟、戽堂”,“不准栽种糯谷”,“不准做秧苗、种麦”等等。

另外“监分”还需地主往返于田地之间,如果地主耕田分散的话,这种成本也不小。

由此看来,分成制下的监督产出分成的成本也是相当可观的。

如果佃农的投机行为导致很高的交易成本,分成合约除了详细地界定佃农的行为,就是改为其他的合约形式,如定额合约。

可考证的关于分成制的起源大概是在战国时期,此后关于分成地租的记载也不少。

周远廉和谢肇华(1986,第三章)认为在明清以前分成制占主导地位,此后定额地租占主导,分成制退而次之。

关于这一点可以从徽州现存的租薄记载中获悉。

例如歙县胡姓租薄记载的24宗实物地租中,其中的3宗谷租实行“监收”是因为歉收。

休宁黄姓租薄中,十之九为定额地租(章有义,1984,第145页)。

十八世纪末的李姓亨嘉会祁门租薄的76宗谷租中,“定额租占61宗,包括偶尔一两次实行监分的;

时而定额时而监分的4宗;

记账期内(1783-1800)始终监分者4宗;

由监分改额租者3宗,由定额改监分者4宗。

”(章有义,1984:

第173页)

分成合制还与生产资料的提供有关。

章有义(1984)总结了太平天国运动前期黟县江崇义堂堂置产薄的租佃契约,认为这些租约尽管名称不同,但是大体分为三类:

“一类简称租字,适用于未分大小买的田地,大都是分成租。

一类叫做包租字或硬包租字,顾名思义,是交定额租,这类租约适用于未分大小买的田地,也适用于大小买田。

还有一类叫做代种字或白手代种字,适用于大小买田,除个别为定额租外,绝大多数是分成租。

”(章有义,1984,第220、221页)

如果主要的生产资料都由地主提供的话,就会产生以分成地租为主的租佃形式,因为地主要监督佃农的劳动以防其过度使用生产资料。

例如,往往有些佃农一无所有,住地主的房子,使用地主的劳动工具和耕牛,在劳动监督成本很高的时候,分成合约就有利于地主防止佃农过度使用生产资料。

明清以来分成制之所以在北方较南方盛行,原因在于北方的佃农相对比较穷困,地主提供主要生产资料,分成制有利于防止佃农的过度使用生产资料。

工资合约不利于监督劳动,定额租金合约不利于监督生产资料,而折中的分成制则既降低了监督劳动的成本,又可以保持对生产资料使用的适当控制。

定额地租的好处在于,如果合约可以低成本执行的话,它既不用监督劳动,也不用监督产出。

定额合约的优势还在于它的灵活性。

即使是“铁板租”,在收成歉好的年份,要么可以通过请求减免减少损失,而在丰年也不用多交地租;

要么通过分成来减少损失。

但是,如果在灾情反复发生的年份,业佃双方关于减租份额的讨价还价的成本就非常之高,而且每次受灾,地主都要亲临田地核实灾情,然后酌情减租。

也就是说,此时定额地租合约的执行成本很高,定额地租就会转变为分成地租,以节约谈判协调成本。

如何保持土地肥力也是定额地租的一项主要的劣势,因为佃农总是倾向于过度使用耕地从而索取尽可能多的剩余产品。

在没有相关制度安排的情况下(如长期租佃制、永佃制),土地权利的分散带来的土地监督成本是十分高昂的。

另外,土地集中和土地产权的分散也会使定额地租更加受欢迎。

地主所有的耕地面积越大,监督劳动和产出的难度就越大,工资和分成合约的劣势就越明显。

例如,土地产权分为田面和田底,永佃制的发展,城居地主的增加,地主和佃农之间的关系日渐疏远,定额租金就越省事。

总之,合约安排是一种交易成本的表现形式,每种租佃合约在节约克服某些交易成本的同时又暴露出一些交易成本。

某种租佃合约形式被选择的原因在于它在克服某种交易成本上的绝对优势。

单一的合约形式显然不足以克服土地产权分散和投机行为导致的交易成本问题,因此需要复杂的动态合约组合来克服单一合约的缺陷和不足,而租佃关系的演进就是在克服动态交易成本过程中进行的。

(三)租佃关系中的交易成本:

出路

根据上面关于租佃关系中交易成本的两个来源,我们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缓解或者说应对交易成本。

其中一个是基于专业化与分工的视角分析由此带来的应对交易成本的能力的增强;

另一个是基于合约安排本身的变化,即运用交易成本较低的一种(或者一组)合约安排来替代交易成本较高的一种(一组)合约安排。

1.分工与专业化视角:

增强应对交易成本的能力

土地产权的分散,往往会导致交易成本的增加。

但是如果增加地权分散导致的分工与专业化的收益增加,而且该收益大于地权分散带来的交易成本,那么,地权的分散有利于增进整个社会福利。

因此,这里的分析视角不是降低交易成本,而是分析租佃关系所能承受的交易成本的能力。

此时,应对交易成本的另一个方面就是增加权利分散带来的好处。

一般地讲,分工与专业化通过两种途径增加地权分散的好处:

市场拓展和技术进步。

根据斯密定理,劳动分工取决于市场规模。

另一方面,根据杨格定理,市场规模又取决于劳动分工的程度(Young,1928)。

因此,劳动分工与市场规模之间的关系是相互促进的。

在租佃关系中,业佃双方可以承受的交易成本的能力取决于农产品市场规模的大小。

当农业生产的外部市场环境较好时,如产品有广阔的销售渠道,分工和专业化的好处会增加,从而可以承担由土地产权分散带来的交易成本的增加。

两广地区的沙田在明清时期就表现出这样的特征:

商品经济的发展,农产品特别是经济作物具有广阔的市场销路,由此导致土地产权分散的农产品总价值可以弥补产权分散带来的交易成本的增加。

这种情形反映应在图1中为分工收益曲线的上移,从而使在既定的合约安排下的土地产权分散水平由D1上升到D2,换个角度讲,分工与专业化收益的增加使得在既定的产权分散水平下所能承受的交易成本的增加(即图中交易成本曲线的上升)。

江浙一带的城居地主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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