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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各地的袭警案分析,袭警人的“袭警”意识,人只承认,不是犯罪。

事实上也确实如此,在立法制定“袭警罪”的罪名以前,人袭击警察的罪错认定,与他袭击公民的罪错认定并无区别,应他袭击警察的情节和被袭击警察的伤情,他的罪错程度,处以惩罚。

但不管如何处罚,都要以的“后果”为依据,他的伤害,或者伤害轻微,他很不承担任何责任,或者只承担医药费、误工费少量的营养费等民事责任。

公众有“仇警”的心理。

  10月北京一起袭警案,执法民警被害,在对案情还不的情况下,网上的议论几乎一边倒同情袭警凶犯,甚至称他为“英雄”,还要向他“致敬”。

对公安部为此发布a级通缉令表示不满:

“凭死一警察就发布一级通缉令?

”那些人公安部在为“人”滥用职权。

还说“死了小土匪,激怒了一群匪徒”。

还有“人道主义者”为袭警罪犯开脱:

“他盗割电缆是太穷了。

”总之,错在警察。

警察执法时遭遇的“马路效应”颇具:

在公众场合的警察和犯罪嫌疑人之间,非组织状态的人们会保护者,却对处置者的警察集体围攻。

  长期,我国公安很使人费解的:

“法人”的警察执法时代表,执法的警察的身份却是自然人,与处置的身份完全相同。

有抽象的“警察的”,的“警察”的却不。

“警察”的失踪使“警察”无形瓦解,威武庄严的警察队伍,实质上“队伍”,“警察”。

  警察执法受阻,警察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引起各的关注,于是有“保障警察执法权益”的动议,浙江公安还了“民警维权”的试点,在杭州、宁波、舟山推开,核心内容是保护执法警察的权益,是人身权利。

这项措施很有“仁者之心”,决策人看到了警察的执法困境,力图还警察以优良的执法环境,,可以警察受伤

  警察的职能在于以公权力保障公民权利,如今却要求“别人”来保护“保护他人权利”的权力的权益,那么,谁来实施“保护”?

由一警察保护另一警察,不允许把警察队伍分割为两。

请来保护警察,说法在理论上无懈可击,警察既然保护,当然有必要保护警察,可是,“”是不具备实体的概念,不保护能力,而实体的愿不愿意保护警察,疑问。

  袭警诱因之二:

媒体“丑警”宣传

  公众“仇警”,在于警察机关有“三难”(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但媒体的“丑警”宣传也了的作用,90年代早期,大众传媒宣传公安英模群像,媒体与公安密切合作,媒体要时代“主旋律”,公安英模是主旋律最合适的代表。

,公安要从幕后走向前台,媒体是的展示平台。

媒体的倾向很快了偏转,以309国道山西段罚款事件、河南张金柱交通肇事案、河北杜书贵枪击案为转折,平面媒体和声像媒体对公安展开了大批判。

之后还有陕西“黄碟”事件,广东孙志刚事件,四川女孩饿死事件,成都火车站警察小偷勾结案等。

事件或案件暴露了公安队伍本身的问题,比如人员素质、执法思想、机构设置等等。

媒体对事件或案件的关注,除了众所周知的新闻舆论监督的职责以外,还有新闻媒体追求注意力效应的因素。

  在所权力机关中,公安与公众的接触最为密切。

经典马克思主义的,公安(警察)属于暴力机构,专政的工具。

当“暴力”的警察和非暴力的公众接触,是接触纠纷的时候,最易引发悬念。

  90年代中期,传媒专注于两个热点,它们的两个“卖点”,足球,被大众传媒荒诞化;

另警察,被它们妖魔化。

的确足球很可笑,它不比体育项目更可笑,媒体热衷于拷问足球,是足球在公众中拥有体育项目难以企及的,拷问足球本文章共2页,当前在第1页[1][2]下一页

  本文章共2页,当前在第2页上一页[1][2],可以拉动媒体的“注意力经济”。

媒体关注警察,警察的社会“出镜率”更高。

出镜率和公众熟悉度,构成媒体资源。

显然,媒体对资源了恶意开发,丑化宣传,使警察在公众中的形象妖魔化。

  以张金柱案为例,公众从大众传媒上看到了蛮横的公安局长,镜头前的张金柱给人以杀人魔头的印象:

怒对镜头,拒不认罪,对受害者

  毫无同情心。

其实,张金柱触犯了交通肇事罪,并非媒体和大众舆论的“故意杀人罪”。

1月在北京的交通肇事案件几乎是张金柱案的复制。

小货车司机郑国辉误入自行车道,撞倒骑自行车的父女,将19岁女儿拖行629米,重伤死亡,其父受伤。

北京中院以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罪判处郑国辉有期徒刑13年,不采用故意杀人罪。

两案的发案过程、后果几乎完全相同(拖行距离不同,张金柱驾车拖行受害人1500米),但郑国辉案以交通肇事罪被起诉,张金柱则以故意杀人罪被判极刑,后者是警察。

说媒体干预法官的量刑是不的,但媒体确实干预了公众对这宗案件的认识与评价,诱发了公众的“仇警”情绪。

陕西延安“黄碟”事件,警方的确犯了错误,侵犯了包括公民隐私权在内的多项权利,人们对警察的“新仇旧恨”,藉此了大爆发。

  媒体“丑警”与民众的“仇警”互为效应,警察的社会形象每况愈下。

在情况下袭警事件,公众的舆论不言而喻,会倾向那些敢于袭警的“英雄”,浙江温岭某派出所护送精神病人往医院,竟引起了的误解,引起了上千人的围攻,以为警察又在抓捕一位袭警“英雄”。

海南儋州派出所因处警被围攻,多名警察受伤,派出所被严重损毁。

媒体将袭警事件当作“新闻眼”,事后对袭警者的处置又畸轻,在中产生了潜在的“示范”效应。

  袭警诱因之三:

警察职能泛化

  90年代中期,警察了频繁的高强度的非警务活动,比如参加社区建设,便民服务项目与设施,包揽辖区意外事件处置等,“无限制服务”。

典型的如居民误锁房门。

公安承诺,公众遇到任何,都可以拨打110求助于警察,而警察有义务为解决任何难题。

警察这许多“任何”中的任何专业训练,误锁房门的情况,只得用最原始的办法:

爬窗外护栏。

一位年轻的民警坠楼死亡。

警察为居民爬户外护栏开房门,一直占处警的比例。

想象力的人质疑为有那么多的人“习惯”把锁在门外。

居民当然不会故意把钥匙丢在屋里为难警察,在生活中误锁屋门也确实,才有“开锁”行业。

雇请开锁公司打开防盗门,耗资过百,而且防盗门报废。

报警召唤警察,所费仅“谢谢”二字而已。

警察在为百姓“排忧解难”,可是,警察在排除了居民的之后,却制造了另一宗“”:

警察“抢”了开锁公司的生意,在“与民争利”。

  其实,所谓警察的“服务职能”,所谓“热情服务”,被许多人包括被警察误读了。

警察的确是为、为社会服务的,说到底,共和国所职业、职能,为服务,公务员称为“公仆”。

不过,服务有分工,社会才有秩序。

共和国公务员所作的一切,为服务,就要包揽“一切”。

在职能之内是服务,职能之外就只能叫帮忙了。

检察院的职能是起诉,法院的职能是审判,检察院越俎代庖搞审判,法院投桃报李忙起诉,它们的服务职能就混淆了,肯定混乱。

同样,公安把的职能为社全方位保姆,就混淆了职能的界限,进而淡化的本职职能。

  警察的本职在于保障社区安全,警察的服务,也只能体现在社会治安上,抛开“治安”本职工作,做的社区服务,做得再多再好,也算“服务”。

警察用管他人瓦上霜,肯定会耽误治安门前雪。

非警务活动也许会强化警察的“亲民”形象,但事情往往有另一面,警察亲民,会使“民亲”,而民亲的层次“民轻”,再“民侮”,接近“袭警”了。

回到“导论”。

警察属于“大人”之列,民众对为政者的“大人”,境界是“不知”,即所谓众庶“不识公门”,等而下之是“亲近”,但亲近之下,很“轻慢”。

古代冷冰冰的“为政”理论,说出了的道理。

公众对搜山缉捕袭警罪犯不满,质问死的是普通百姓,是就要大动干戈。

在人的眼里,警察只是普通的“服务者”,与古代的“大人”和现代意义“”没系,,警察有错,就可以“袭”,警察没错,但他妨碍了我的利益,照样可以“袭”。

的意识:

公众绝可以用任何侵犯警察,警察有“错”与否。

警察职能的大幅度转移,在程度上警察威慑力的丧失,警察自取其“轻慢”。

  袭警诱因之四:

警察自我约束过度

  在频繁的袭警案中,被袭击的警察多数不做反抗,完全被动的地位。

吉林德惠两位交警处置一起行车事故,引起女司机的不满,这位妇女在交通路口打交警的耳光达40个,俩交警手背后,任由那位妇女行凶。

那位妇女行凶打人(不管她打人,乞丐警察),肯定触犯了法律。

交通肇事是过失,而打人则是故意犯罪,警察维持对过失的处置而置犯罪于不顾,违反了法制的精神。

为此,他应该受到两项处分。

项,他舍大取小,违反了法的紧急情况优先处置的原则;

项,他放任他人对警察的恶意攻击,违反了警察有义务公权力不受侵犯的原则。

毫无疑问,那位妇女在“袭警”,而被袭击的警察对此毫无,公安机关事后的表彰上默许了袭警的性。

的推测是的,德惠的妇女袭警事件之后三年,6月,扬州一位郭姓男子,在某小区门口殴打处警的警员18分钟。

诸如此类的袭警事件有愈演愈烈的趋势。

警察的执法绝可以损害尊严,不损害尊严的主要表征,是不损害执法警察的尊严。

以个体处警的警察,代表形象和权力,自然人的警察和执法者的警察合为一体。

警察代表政权行使权力,昭示的尊严。

警察的尊严受损,的尊严受损。

  警察频繁遭受袭击而不予还击,有主客观两的原因。

客观,警察处警或执勤很少佩带警械,而袭警者大都携带武器。

在袭警者面前,警察还击的能力,甚至防御的能力。

10月北京袭警案,追捕罪犯的警察在携带武器的情况下,被犯罪分子用钝器击打致死的。

主观,警察即使有防御能力和还击能力,也不会实施防御或还击,只能有限的消极防御,将伤害尽减至最低。

警察的还击或防御很被判定为“过度使用警械”,他和他的将受到的处罚。

当前我国对警察开枪的处分,很像古代监狱对入狱者的惩治。

新入狱者要吃“一百杀威棒法”,开枪的警察有错没错都得检讨书。

既然携带警械而使用,一旦被劫夺,后果不堪设想,警察习惯于不佩带警械,以致警察在警务时几乎完全不设防。

不设防的警察不威慑力。

  西方有“警察是公众‘守夜人’”的理念,理论界将它直译为“更夫”。

要注意,“守夜人”是西方法律对警察职能的比喻说法,关注点在于保护民众,至于如何保护,西方并不警察赤手空拳。

相反,西方法律对警察执法权力和警察自身权利作了的保障,其核心是“无障碍执法”,即警察在执法过程中不应受到任何阻碍,的阻碍,警察可以也使用武力排除。

美国的《警察手册》即此类法律效力,它规定警察使用警械的情况,的公民义务。

公民的义务是警察公务,在无条件地服从警察,否则警察可以“妨碍公务罪”或者“袭警罪”强制措施,包括开枪击毙嫌疑人。

同理,守夜人有使用枪械的权利,可以将侵入住宅的不明身份者击毙,而不负法律责任。

  袭警诱因之五:

警察待遇偏低

  警察必要吃“皇粮”,吃皇粮的好处是不必依赖地方财政,有利于独立办案。

我国警察距离全体吃皇粮、吃皇粮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多数地方的警察要依赖地方财政,财政只充当辅助。

地方财政状况决定了警察的收入和待遇,财政不佳地警察,待遇也较差,“较差”到警察养家糊口,在当地社会群落中属于贫困阶层。

  在为数不少的地区,派出所的日常工作的一项是“找钱”,以维持日常开销。

派出所的“财源”主要来自辖区商户,即辖区服务行业、商业点的“管理费”,这项费用要由警员逐户收取,收费的多少和迟早,警员和商户会各样的纠纷,警民两方锱铢计较,面红耳赤。

商户甚至称之为“收保护费”,语含轻蔑。

贫困地警察甚至配发警装。

一位派出所警察到北京出席表彰会,他那套警服需在省厅赶制。

一位老民警在的追悼会上才次穿上了警服,可以想见基层民警经济状况的窘迫。

需要付出的努力排除生计问题的困扰。

生计,有时候牺牲尊严,以地方的财政拨款,以致有一杯酒换一万拨款的“交易”,或与案底未必很清楚的实力人士达成资助协议。

活动无疑又被视作“官官相护”和“警匪勾结”。

不但基层,更高级别的机关也同样为经费的获取煞费苦心,网上追逃的嫌疑人,缉捕地和案发地为押送提取互相推诿,其实路费。

  古代的圣贤们可以食无求饱、居无求安,箪食瓢饮,不失其尊严。

那是圣人贤人的,据此要求警察衣衫褴褛,枵腹从公。

多数警察是贫困地警察,在为衣食奔忙,的生存状况很难警察的尊严(自尊)与威严(他尊)。

河南某地一件极端的警察杀人案,民警枪杀三人,在逃跑途中被逮捕。

与河北霸州杜书贵杀人案相近的这宗特大杀人案,留给人们的思考远远超过案件本身。

“前警察”长期生活,以致经常拖欠房租,饱受房东和身边人的冷眼。

他为人懦弱,不善表达,性格内向。

长期的心理压抑终于在早上爆发。

“人道主义者”愿意从角度为他辩护,把他犯罪的责任推给社会,这无疑是很荒谬的,警察要为的罪行负全责。

不过,在惩治这项犯罪的,也应该思考另荒谬:

警察升斗之米行凶犯罪的荒谬性。

世界各国是西方发达,强调警察的社会形象和公众形象。

的目的,西方各国的警察待遇要高于的公务员,以维持警察的“品位”,为此目的,比如韩国,给警察发放数额不菲“品位维持费”。

这是在经济基础上对尊严理念的强固支持,值得学习借鉴

  对策:

立法保护与权限组合

  袭警事件的急剧攀升,有些地区制定了警察权益的措施。

此类措施的意义不大,所谓措施只是对袭警的预防和补救手段,法律上的约束力,在学理上又犯了“循环”的错误,即要求“”和“警察”互作保护人。

  近年频繁袭警事件,袭警问题严峻,它不但关系执法警察的人身安全,更使形象和受损。

暴力抗法、暴力袭警由发达地区向不发达地区蔓延,由城市向农村蔓延,暴力程度也在加重。

  地制止袭警的蔓延扩张,保护警察的人身安全,优良的执法环境,前提是立法。

警察执法不同于的民事活动,有必要对对此的规定,所谓“的规定”,刑法制定“袭警罪”罪名。

北京大学法学院王世洲教授,“刑法应当对警察特殊保护的思想,是世界各国学说和司法实践所赞同的”。

(《扬子晚报》.10.08)就刑法设定“妨碍公务罪”,公安大学杨忠民教授:

“出于对该种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予以强调,并予以惩治的意图,在立法上将其单设为独立的罪名,这在我国刑法中并不少见。

”(《青年报》.10.08)各国在保护警察的规定不同,或在刑法等法律中设立袭警罪罪名,或在刑法的量刑指南中注明将袭警从重处罚的情节。

国内关于在刑法中增设袭警罪的议论。

  对泛滥的袭警,立法约束将是最为的办法。

在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刘丽涛代表和林文代表向大会提交建议和议案,建议在刑法中袭警罪。

“袭警严重伤害民警的身体健康,而且是对警察执法和执法尊严的挑战,更是对法律尊严的藐视、挑衅和践踏,对社会正义的严重亵渎。

设立袭警罪保障警察依法职务、打击和震慑袭警,是当务之急。

  与袭警罪的设定相,公安机关要在责权利诸为警察的执法设定规范,为警察的防范规章制度的依据。

创建社会,警察是当然的先锋。

社会的标志在于的秩序,在于和平安宁的社会。

执法毋庸置疑,热情服务热情得忘了本职工作。

警察听任治安恶化,却带着社区居民莺歌燕舞,警察职能本末倒置。

此外,我国公安有必要借鉴欧美的做法,为警察制定详尽的可行的警械使用管理规定,把使用警械的权利还给警察。

实施的警察使用警械的规定过于宽泛,难于把握,警察随时有被指控为过度使用警械的。

就点来说,我国警察的权力小于西方发达。

警察不愿意,或者不敢使用警械,要,以创建社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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