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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的问题与完满对策

一、现代公司制度与法人治理结构

一九九三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

“成立现代公司制度,是发展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是国有公司改革的方

向”。

所谓现代公司制度,是指以公司法人制度为基础,以公司产权

制度为核心,以公司制度为主体的适应社会化大生产和现代市场经济

要求的公司组织和管理制度。

现代公司制度的基本形式是公司制,股

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是现代公司制度的主要组织形式。

现代企

业制度的基本特色,党的十五大报告明确指出,即“适应市场经济要

求,产权清楚,权责分明,政企分开,管理科学”。

从经济系统改革的目标来看,成立现代公司制度既要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又要坚持市场取向的改革,研究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的有效结合路子。

一九九三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指出:

“国有公司推行公司制是成立现代公司制度的有益研究”。

一九九九年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

“公司制是现代公司制度的一种有效形式”。

国有资本经过股份制能够吸取和组织更多的社会资本,放大国有资本的功能,提高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影响力和带动力。

从而确立了公司制在现代公司制度中的重要地位。

而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公司制的核心,是现代公司制度建设的基本内容,所以,只

有成立完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才能形成有效运转的现代公司制

度。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指公司内部机构设置及权益制衡的各项体系,它涉及公司机构权益本源、运作和权限,界定公司机构及其成员的权益、义务与责任等。

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公司制的核心。

要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职责,形成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这是成立社会主义现代公司制度和重塑市场经济微观基础的要点所

在。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

国有公司改革,要“完满公

司法人治理结构,依照现代公司制度要求,规范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者的权责,完满公司领导人的聘任制度。

股东会决定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董事会选择经营管理者,经营管理者执行用人权,并形成权益机构、决策机构、监察机构和经营管理者之间的制衡体系。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详尽地讲,就是规范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者责权界线及相关关系的一组制衡制度安排或法律规范。

在这个制度安排或规范下,责任和权益是碰到拘束的,决讲和管理的范围和过程是有规则和程序的。

所以,股东、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者互相之间不是一个纵向的等级关系,而是一组委托授权关系,是限制监察关系。

每一方的权益和责任都碰到规则的保护和拘束,

也就是说各方面都有相对独立的权益运用空间和对应的责任,任何一方都不能够高出界线,违犯程序,滥用权益。

形成互相制衡的管理系统。

二、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现状

自《公司法》宣布以来,随着进一步深入公司改革,成立现代公司制度,法人治理结构基本形成,到当前为止绝大多数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国有独资公司的公司,在成立现代公司制度的实践中,依照《公司法》的原则,积极成立公司内部法人治理结构,初步形成了由出资方(股东)、法人机构(董事会)、监察机构(监事会),公司经营管理者等层次组成的法人治理结构。

初步确立了出资人制度,投资主体多元化格局正在形成,促进公司成立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对公司的经营体系的变换有重视要的促进作用。

经过成立现代公司制度,成立法人治理结构,加强了所有者权益,降低了公司资本负债率,提高了公司资本运营能力,整体实力及活力获取提高。

诚然我国《公司法》力求依照国际常例来成立一套合适我国国情的公司法人治理模式和科学、合理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而且经过多年的改革完满初步获取了进展,但由于各样原因,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并未在绝大多数公司(特别是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相对控股公司)中真切得以确立,离规范的要求相距甚远,有效的制衡体系并未真切确立。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宽泛存在的问题以下:

1、国有股“一股独大”,股东大会形同虚设,很难保护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

好多改制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中国有股“一股独大”

的问题比较突出,诚然都成立了股东大会,但由于股权高度集中,造

成股东大会不能够很好地发挥作用,由于国有股比率过高,控股股东可

以在现有的法律桓架内控制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公司的股东会、董事

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中小股东对国有大股东形不行有效的制衡,公

司法人制理结构经常流于形式。

另一方面,我国〈公司法〉是在特定

的历史时期(国有公司的股份制改造)宣布的,所以对中小股东有益

益并没有恩赐应有的重视,未拟定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原则。

我国上

市公司里,外面董事或董立董事数量较小,而且对外面董事或独立董

事的产生的方式及权责无明确规定,没能起到限制大股东,保护中小

股东利益的作用。

再一方面,由于“一股独大”。

股份公司与投资股

东关系交易不规范,在人员、财富、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未完好

分开,影响和限制了法人治理结构的完满。

2、董事会结构不合理,不能够有效发挥其职能。

董事会是由股东选举出来的常设最高决策机构,董事会能否正确执行职能,执行职权是公司搞活经营的要点,但现实中董事会职能未能很好地发挥,其中主要原因有:

一是董事会成员组成不科学,多数为同一“家族”的成员,即内部董事,其中也有必然比率的职工董事,但邀请的外面董事和专家董事则很少,这种董事结构在一些重要决策上简单受习惯思想的影响,难以提出奇特的战略见解和代表全体股东的利益,影响董事会的正确决策。

二是没有专设详尽做事机构和人员,缺少工作程序,董事长一人说了算,影响董事会职能的发挥;

另一方面,董事长兼任总经理的情况比较宽泛,影响董事会职能的正常发挥。

董事长兼任总

经理的做法看似简单方便,却简单混同两者的职能,致使掌握战略决

策的董事长坠入详尽事务中,造成两者的职能都不能够尽善尽美地发

挥。

3、监事会作用难以发挥。

监事会是与董事会并立的常设机构,直接对股东会负责,一致对董事会、总经理系统进行监察,其在法人治理结构中起重视要的监察作用。

而有的公司监察会未能很好地发挥作用。

主要原因:

其一,监事会的人选和成员,监事会主席、副主席的产生方式,股东监事、职工监事等的比率结构不科学;

其二,缺泛详尽的制度拘束和如期检查,监监工作程序;

第三,由于多数监事为兼职,且在公司中地位不明确,也影响监事会职能的真切发挥。

4、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经理人员的产生方式还不适应现代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要求,董事会是公司经营决策机构,董事长是公司法人代表,对股东负责,全权领导和管理公司的所有经营活动,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是公司的授权执行机构,对董事会负责。

依照现代公司制度要求,董事会选聘总经理,是一项重要权能,而现实中的大多数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的产生方式还多为上级任命,或上级提命、董事会聘任,原有的公司任免制度仍在发挥作用,使董事会和监事会对经理层的限制形同虚设。

影响董事会与经理层之间权益制衡关系的形成。

5、“所有者缺位”问题并未从根本上解决。

当前,我国国有财富经营的授权主体,即国有财富管理机构依旧模糊不清,(新的〈企

业国有财富监察管理暂行条例〉已宣布正在落实),而且出资人职责分别在财政,计委、经贸委、劳动、组织、人事等各个职能部门。

国有财富出资人缺位,必然使国有财富经营者缺泛来自于投资者的强有力拘束,公司的经营者运用所掌握的经营决策权来实现个人和小集体利益的最大化,从而伤害了所有者的利益。

上市公司董事会经常是国有股大股东控制,有国家背景的董事在董事会中占绝对优势,且兼任经理层职务的比率偏高,这些人一方面是国有股东的代表,另一方面是“内部人”,很难推行有效的监察,形成“内部人控制”;

另一方面,当前,由政府或国有财富管理部门向公司颁发授权证书,由其以所有者代理人的身份全权经营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财富,表面上看所有者到位了,而事实上,这种所有代理关系,由于缺泛必要的利益激励体系细风险拘束体系,使所有者代理人其实不真切扮演所有者的角色。

作为国有财富所有权代理人的董事长、董事、监事,在没有益益细风

险的硬拘束条件下,很难有效地、规范地执行其职权。

这种委托代理

关系与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之间的相信托管关系有着巨大的差异。

从实

质上看,所有者角色功能依旧缺位。

6、科学、合理的激励体系还没有形成。

激励与监察是相辅相成的,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核心问题是成立对经营者科学、合理的激励机

制。

我国当前对公司经营管理人员的任免和核查标准上还没有真切把

公司经营管理人员的外迁与公司效绩相挂钩;

其次,尽管改革以来逐

渐进行了从精神激励为主向物质刺激为主的转变,但无论是承包提

成,奖金分红还是年薪制,基本上都是以完成年度经营目标为分配标

准。

所以,经营管理人员的行为出现了较宽泛的短期倾向。

再次,由

于国有公司经营管理人员的薪水收入相对较低,奖金水平也不高,其本质收入的相当部份只好来自于任职花销,于是相当部份的经营管理人员存在着任期内追求个人利益极大化的倾向。

7、新“三会”和老“三会”的有机结合尚需研究。

“老三会”即党委会、工会、职代会,“新三会”即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办理好新老“三会”的关系是成立法人治理结构中必定面对的问题,

大多数公司都在研究之中,缺少经验,所以存在着好多互相掣肘和不协调的地方,需要在实践中不断研究解决。

三、完满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对策

1、校正完满《公司法》,《公司法》1994年推行以来,对我国恢复成立公司制度,成立法人治理结构,起到很重要的作用。

但是,由于宣布《公司法》时,我国方才推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系统,好多

问题还没有裸露,现实实践对《公司法》规则的要求不断更新,陪同社会投资和公司实践的迅速发展,现出了好多新问题。

所以必定校正完满《公司法》,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1)完满股东权益系统,要注意保护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完满股东执行表决权的方

式,充分股东向董事、监事质询的规则,成立股东提案制度,成立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2)进一步健全董事会制度,加强董事肩负责任的体系,一是采用“累计投票制”,使中小股东能有机遇选出他们相信的董事;

二是推行独立董事制度,使公司的运营保护中小股东的

利益;

三是健全董事会的监察体系,在对董事长、经营层进行监察的同时,应拟定董事执行互相监察的义务原则。

(3)健全监事会制度,对监事会任职的资格作出规定,并赐予监事会在特定情况下代表公司的职权。

完满公司监察制度、议事制度,加强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独立性、声威性、科学性和控制能力。

增加债权人和职工在监事会中的比率,并合适延长任期,以加强监察实效。

(4)完满和明确董事会、董事长、监事会、经理层的权益义务和责任。

2、合理配置股权,加强所有者的拘束功能。

公司股权结构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基础,合理的公司股权多元化结构,不但有益于国有公司多渠道融资,发挥其控制力和带动力,更重要的是能够加强企

业内部利益的拘束力度。

使产权和利益界定清楚,有益于内部制衡监察系统及其激励限制体系的形成。

产权多元化及由此引起的利益多元化、利益主体之间的限制,是公司制公司内部制衡体系、拘束体系的产权基础,是公司行为合理化的前提,从而规范了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职能,防备一股独大的各样弊端。

选择合适的股权结构模式,应依照的基本源则是:

第一,有益于实现公司的长远牢固增加与发展;

第二,有益于保证公司所有者对经营者推行有效的监察;

第三,有益于保障公司经营者有充分的生产经营管理自主权;

第四,有益于国有财富的保值增值。

所以,要大力推进产权制度改革,发展混杂制所有制经济,表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国有大型公司要英勇研究公有制的多种实现形式,经过规范上市、中外合资、互相参股、职工持股等多种形式,吸引和组织更多的民间资本、外国资本、组建规范的股份有限

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改变国有股“一股独大”的场面,完满法人治理结构,并严格规范与其投资股东的关系交易,严格推行“五分开”,即人员、财富、财务、机构、业务五分开。

3、成立国有财富出资人制度,成立健全公司国有财富管理、监察和运营系统。

明确国有资本的投资主体,落实国有财富的运营责任,规范出资人与公司的关系,使出资人一致执行选择国有财富代表的经营者,公司重要决讲和资本收益的职能,使国有财富的所有权执行规范化、独立化、人格化,是成立有效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起点和难点,只有在政府管理层面上解决国有财富无主、无人负责,政出多门的问题,明确每一部分国有财富的独一人格化代表,并使其权责明确,

对其进行有效监察,使所有者职能真切到位,才有可能在公司层次上解决国有财富无人负责、所有者缺位等问题,有效发挥国家作为所有者的产权拘束功能。

所以,要依照新颁发的《公司国有财富监察管理条例》,成立国有财富管理新系统,从系统上解决问题。

一是明确中央政府和地方各级政府管理国有财富的权益责任,成立各级政府分级执行出资人职责的新系统;

二是从政府机构设置上实现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和国有公司的所有者职能分开,解决长远以来政府既当裁判

员,又当运动员的问题,三是解决当前国有公司所有者职能被不同样的政府部门切割执行,国有财富无人真切负责的场面。

一致的国有财富管理机构,对原来分别在各个部门中的出资人职责进行整合归并,推行一致管理,特地肩负国有财富收益,重要决讲和选择经营者的等项权益从而实现权益、义务和责任相一致,管财富和管人、管事相结合。

改革国有财富管理系统,政府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出资人职能分开

了,出资人到位了,政企分开将会获取重要进展,成立现代公司制度、完满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成立有效的激励和拘束体系将加快形成。

4、加强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权益组织建设,成立责权分明的组织

系统及有效的激励体系。

一是要合理设置领导机构;

二是要合理确立

各机构的人员组成;

三是要合理划分各机构的权责。

在法人治理结构

中,董事会的作用和地位极其重要,是法人治理结构的核心。

所以,

要明确规范董事会的职责,董事会及其董事长是公司的法人代表、全

权领导和管理公司的所有经营活动,进行战略决策,资本运作,任免

监察经理层,并进行核查激励等;

要认真选择董事长及董事会成员,

优化董事会的人员组成,形成知识、能力、年龄互补,对上市公司要

成立独立董事、明确其职责。

要合理划分董事会和高层经理人员之间

的权益和职责,形成互相制衡的关系,并要充分调动其积极性,详尽

应有公司章程明确,应依照不同样公司性质和股权结构协商明确,能够

推行董事长负责制,也能够推行总经理负责制,不能够混作一谈。

监察

会组成要有益于的确对出资者负责,对公司及职工负责,要配置懂法

律、经济、财务、管理的专业人员担当,要保证监察者能够获取被监

督客体行为的充分和正确的信息;

要成立一种组合式的激励方式,将

年薪制,职务花销制度与股权,股票期权等几种分配方式结合起来。

要改变国有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同纸任命”,或一人兼任的情况,使董事会真切代表所有者利益,经理层认真负责地执

行董事会决策,成立起权责一致,运转协调,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5、理顺新老“三会”的关系,把党管干部的原则和董事会依法

选择经营管理者和经营管理者执行用人权有机结合起来。

党的十六届

三中全会《决定》指出:

“公司党组织要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并适应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要求,改进发挥作用的方式,支持股东会、董事

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者依法执行职权,参加公司重要问题的决策。

依照市场经济对公司组织、领导系统、经营体系的要求,以“新三会”

(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为主体作为治理结构的基本框架,合

理规范“老三会”(党委会、工会、职代会)的权能,改进详尽活动

方式,把“老三会”的权能同“新三会”的权能有机结合起来,形成

有中国特色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

“要

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并同市场化选聘公司经营管理者的体系相结

合”。

所以要积极研究适用现代化公司制度的选人用人新体系,把组织核查介绍和引入市场体系,公开向社会招聘结合起来,并渐渐实现制度化、规范化,成立一支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高素质公司家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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