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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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文档格式.docx

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资金(以下简称“国家补贴资金”)均为无偿投入。

  第五条国家开展改革委是国家高技术工程的组织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研究提出guo家高技术产业开展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研究提出相关产业的开展政策;

  

(二)研究确定国家高技术工程的重点领域和重点任务;

  (三)组织评审国家高技术工程,批复国家高技术工程的资金申请报告;

  (四)编制和下达年度国家高技术产业开展工程方案和投资方案;

  (五)协调国家高技术工程的实施工作,组织或委托工程评估工作。

  第六条本方法所称工程主管部门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方案单列市及生产建立兵团开展和改革委员会或经济(贸易)委员会。

  方案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可直接向国家开展改革委报送资金申请报告,并对工程承当主管责任。

具体要求由国家高技术工程公告或通知规定。

  对跨地区、跨部门组织的国家高技术工程,可由相关地区或部门协商确定工程主管部门,或由组织部门指定工程主管部门。

  工程主管部门应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根据国家开展改革委的国家高技术工程公告或通知,组织本部门、本地区和本企业(集团)的高技术工程申请国家补贴资金的相关工作,对工程的建立条件、招标内容等进行初审,审查通过后向国家开展改革委报送工程资金申请报告,并对初审结果和申报材料负责;

  

(二)负责国家高技术工程的管理工作和工程实施中重大问题的协调、处理,确保工程按期完成并组织工程验收工作;

  (三)配合国家有关部门进行稽察、审计和检查工作;

  (四)每年定期将本部门、本地区和本企业(集团)的国家高技术工程执行情况汇总并报国家开展改革委。

  第七条本方法所称工程单位是指依照我国法律登记、,申请高技术工程国家补贴资金的企业或事业法人。

工程单位应具有较好的经营管理水平,具备承当国家高技术工程所需的技术开发能力和资金筹措、工程建立组织管理能力。

  工程单位应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按照本方法和工程公告的要求,编制并向工程主管部门报送高技术工程国家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承当责任;

  

(二)按照工程组织部门、主管部门批复的工程资金申请报告确定的内容和要求实施工程;

  (三)按要求向工程主管部门报告工程实施情况和经费落实情况,及时报告工程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四)对国家补贴资金要实行专账管理;

  (五)承受国家开展改革委及各级财政、审计部门,工程主管部门或上述部门委托的机构所进行的评估、稽察、审计和检查;

  (六)工程总体目标到达后,及时按要求进行工程验收。

  第八条国家开展改革委根据《国家高技术产业开展规划》、《当前优先开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及其他相关专项规划和相关产业政策,国家高技术工程公告或通知,明确国家支持的重点领域、重点任务、实施时间,以及安排国家补贴资金的方式和标准。

  第九条按有关规定应由地方政府核准或备案的企业投资工程,应在核准或备案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按有关规定应由地方政府审批的地方政府投资工程,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有权审批单位批准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按照有关规定应报国务院或国家开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工程,可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工程申请报告时一并提出资金申请,不再单独报送资金申请报告;

也可在工程经审批或核准同意后,根据国家有关投资补助、贴息的政策要求,另行报送资金申请报告。

  第十条申请国家高技术工程应具备以下根本条件:

  

(一)符合国家开展改革委工程公告或通知的要求;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降耗、环保、平安等要求,工程方案合理可行,具有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三)应具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归属明晰;

  (四)工程单位必须具有较强的技术开发、资金筹措、工程实施能力,以及较好的资信等级,资产负债率在合理范围内,工程已根本具备实施条件,工程所需资金已落实;

  (五)建立工程应按本方法第九条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已根本具备开工建立条件,或已经开工建立但审批、核准或备案未超过两年,已通过工程用地预审或用地已经依法批准,具有环保以及其他许可文件。

  第十一条申请国家高技术工程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产业化工程采用的科技成果(包括自主知识产权、消化吸收创新、国内外联合开发的技术等)应具有先进性和良好的推广应用价值、有关成果鉴定、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或技术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必要的验证和生产许可;

工程单位具有较强的工程建立组织管理能力,具有开展相关产业化工程的生产、经营资格。

  

(二)研制开发工程的研制开发方案先进、可行,目标明确;

工程单位应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和装备研制能力,具有前期相关领域的研发根底和研发队伍;

重大技术装备研制工程应结合依托工程。

  (三)工程实验室工程和工程中心工程的工程单位须为已经国家开展改革委批准组建,并完成相关组建工作的国家工程实验室的依托单位或国家工程研究中心;

工程建立内容符合该工程实验室或工程研究中心的开展方向和任务,建立方案合理。

  (四)技术中心工程的工程单位须为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且该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在最近年度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中得分70分以上;

工程应能够支撑企业关键、核心技术的开发。

  (五)升级调整工程应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工程单位具有良好的现代企业运行机制和较好的经营业绩;

具有开展相关产品生产的资格,工程必须具有合理的经济规模,产品符合国家和国际有关标准。

  第十二条工程单位应根据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编制工程资金申请报告。

  工程资金申请报告的具体要求由工程公告或通知具体规定,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工程单位的根本情况和财务状况;

  

(二)工程的根本情况,包括工程背景、工程建立(研发)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技术工艺、各项建立(研发)条件落实情况等;

  (三)申请国家补贴资金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据;

  (四)工程招标内容(适用于申请国家补贴资金500万元及以上的投资工程);

  (五)国家开展改革委工程公告或通知要求提供的其他内容。

  工程资金申请报告可根据具体情况附以下相关文件:

  

(一)政府投资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或企业投资工程的核准或备案的批准文件;

  

(二)技术及技术先进性的有关证明文件;

  (三)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选址意见(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域内的投资工程);

  (四)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工程用地预审意见;

  (五)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六)金融机构出具的贷款承诺,申请贴息的工程还须出具工程单位与有关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协议或合同;

  (七)工程单位对工程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八)国家开展改革委工程公告或通知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十三条工程主管部门应根据第十条至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审查工程单位提出的工程资金申请报告,对审查合格的工程资金申请报告报送国家开展改革委。

其中,对于工作职能属于省级经济(贸易)委员会的工程,由省级经济(贸易)委员会作为工程主管部门,并由省级经济(贸易)委员会商省级开展和改革委员会后,由省级开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省级经济(贸易)委员会联合报送国家开展改革委。

  对申报材料不完备的资金申请报告,国家开展改革委及时通知工程主管部门在要求的时限内补充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对工程主管部门报送的工程资金申请报告,国家开展改革委组织专家组进行专家评审或委托咨询机构进行评估,必要时可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或地方政府的意见。

  专家组应由专业性、权威性、代表性、中立性,且与工程无重大相关利益的专家组成。

专家组应科学、客观、公正地评审工程。

  专家评审或咨询机构评估应主要从以下方面对工程进行评审评估:

  

(一)工程技术的先进性和适用性;

  

(二)工程对相关产业的优化升级具有的带动作用;

  (三)工程单位的经营能力和技术开发能力;

  (四)工程的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

  (五)工程实施方案的可行性;

  (六)国家开展改革委工程公告或通知的其他要求。

  第十五条国家开展改革委按照科学、公平、择优的原那么,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或咨询机构的评估意见,综合考虑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的意见,审查批复工程资金申请报告,并将工程的评审评估意见和审批结果以适当的方式告知工程主管部门。

工程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复文件是下达国家补贴资金的依据,应包括工程实施的总体目标、国家补贴资金额度和资金使用方向。

批复文件可单独办理,也可集中办理。

  国家开展改革委主要从以下方面对工程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查:

  

(一)符合中央预算内资金的使用方向;

  

(二)符合工程公告或通知的有关要求;

  (三)符合国家补贴资金的安排原那么;

  (四)提交的相关文件齐备、有效;

  (五)工程的主要建立(研发)条件根本落实;

  (六)符合国家开展改革委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国家开展改革委安排给单个国家高技术工程的资金最高限额原那么上不超过2亿元。

  国家开展改革委安排给单个地方政府投资的国家高技术工程的资金在3000万元及以下的,一律按投资补助或贴息方式管理,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国家开展改革委安排给单个企业投资的国家高技术工程的资金在3000万元及以下的,可按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方式管理,国家开展改革委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也可按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管理,国家开展改革委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国家开展改革委安排给单个国家高技术工程的资金在3000万元-2亿元之间且占工程总投资的比例不超过50%的,对于地方政府投资工程可按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的方式管理,国家开展改革委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对于企业投资工程可按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的方式管理,国家开展改革委审批资金申请报告,也可按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管理,国家开展改革委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国家开展改革委安排给单个国家高技术工程的资金在3000万元-2亿元之间且占工程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的,或超过2亿元的,按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管理,由国家开展改革委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七条单个国家高技术工程的国家补贴资金超过3000万元的,国家开展改革委可要求工程单位报送初步设计概算,并委托咨询机构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断定国家安排资金的具体数额。

  第十八条单个国家高技术工程的国家补贴资金原那么上均为一次性安排。

对于已经安排国家补贴资金的国家高技术工程,国家开展改革委不再重复受理其资金申请报告。

  第十九条国家高技术工程的资金包括工程单位的自有资金、国家补贴资金、国务院有关部门或地方政府配套资金、银行贷款,以及工程单位筹集的其它资金。

工程资金原那么上以工程单位自筹为主,国家采用资金补贴的方式予以支持。

  第二十条工程单位筹集的工程资本金或研发工程的自有资金不得低于工程新增投资的30%。

工程资本金包括工程单位可用于工程的现金、发行股票筹集的资金、新老股东增资扩股资金、资产变现的资金等。

  第二十一条国家补贴资金分为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补助两类。

  国家投资补助应根据工程的重要性、风险程度以及产业开展、区域布局等要求,分档给予补助支持。

  贷款贴息补助的贴息率不超过当期银行中长期贷款利率。

贴息资金总额根据工程符合贴息条件的银行贷款总额、当年贴息率和贴息年限计算确定,原那么上按工程的实施进度和贷款的实际发生额分期安排贴息资金。

  第二十二条国家补贴资金主要用于工程的研究开发、购置研究开发及工程化所需的仪器设备、改善工艺设备和测试条件、建立产业化或工程化验证成套装置和试验装置、建立必要的配套根底设施、购置必要的技术、软件等。

  第二十三条经国家开展改革委批复的国家高技术工程列入国家高技术产业开展工程方案和投资方案。

  国家开展改革委根据工程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复文件、工程建立进度和工程建立资金到位情况,以及工程主管部门提出的工程国家补贴资金的下达申请,可一次或分次下达国家补贴资金投资方案。

工程主管部门收到国家补贴资金投资方案后,要按有关规定尽快将国家补贴资金投资方案下到达工程单位,并做好有关协调工作。

  对于由省级经济(贸易)委员会作为工程主管部门的工程,国家开展改革委将国家补贴资金投资方案同时下达省级开展和改革委员会及经济(贸易)委员会,由省级开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级经济(贸易)委员会联合下到达工程单位。

  第二十四条工程单位对国家补贴资金要专款专用、专账管理;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国家补贴资金;

工程主管部门要对国家补贴资金加强监管,催促工程单位按照国家补贴资金使用方向使用国家补贴资金。

  第二十五条工程单位的自筹资金应按方案及时足额投入。

鼓励工程主管部门对工程安排必要的配套资金。

  第二十六条国家高技术工程实行工程单位责任制,工程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负责工程的筹划、筹资、建立、运营等,并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和工程主管部门做好对国家补贴资金使用的稽察、检查和审计工作。

  第二十七条工程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对工程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复文件和工程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对工程实施情况和国家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管。

工程主管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要求工程单位编制工程初步设计、建立方案或实施方案。

  第二十八条所有国家高技术工程应按照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做好招标工作。

其中,对于使用国家补贴资金5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要严格按照国家开展改革委核准的工程招标内容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开展招标工作。

  第二十九条工程主管部门应在每年2月底和8月底以前,以正式文件向国家开展改革委提交包括工程进度情况、存在的问题、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和处理意见等内容的工程进展情况报告,并提出guo家补贴资金的下达申请。

工程单位应按照工程主管部门的要求报送有关工程进展情况。

  第三十条工程单位应按照资金申请报告批复的总体目标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工程出现重大情况需调整的,应向工程主管部门报告。

对不能完成总体目标的工程,由工程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报国家开展改革委;

对于其他不影响工程总体目标实现的调整,由工程主管部门负责审核调整,并抄报国家开展改革委。

  第三十一条工程实施到达工程总体目标后,工程单位应及时做好工程验收准备工作,并向工程主管部门提出工程验收申请。

工程主管部门应及时对工程进行验收,并将验收结论报送国家开展改革委。

方案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在验收国家高技术工程时,应邀请第三方人员参加。

工程单位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工程有关档案和验收材料。

  第三十二条工程实施过程中和验收后,国家开展改革委可视情况组织或委托工程主管部门、有关中介机构或有关专家组对工程进行中期评估和后评估。

  第三十三条工程实施过程中取得的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权属,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四条研制开发工程的国家补贴资金财务处理按照科研工程相应的财政拨款有关规定管理。

其他国家高技术工程的国家补贴资金的财务处理按照资本公积管理。

  第三十五条国家开展改革委负责对国家高技术工程实施情况进行稽察。

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据职能分工进行监视检查。

工程主管部门和工程单位应配合稽察、审计、监察和检查工作。

  第三十六条工程稽察、审计、监察和检查工作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管理方法进行。

  第三十七条国家高技术工程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国家平安,商业秘密和其他依法不适宜公开的外,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

国家开展改革委和工程主管部门受理单位、个人对国家高技术工程在审批、建立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三十八条对于按工程总体目标和工程内容按期或提前完成、通过验收,取得突出成绩的工程单位,以及在工程组织和管理中工作表现出色的工程主管部门及工作人员,国家开展改革委将给予表彰,并在今后的国家高技术工程评选中,对受表彰的工程主管部门组织申报的工程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

  第三十九条工程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国家开展改革委可以责令其限期整改,核减、停止拨付或收回国家补贴资金,并可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国家补贴资金的;

  

(二)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国家补贴资金的;

  (三)擅自改变工程总体目标和主要建立内容的;

  (四)无违规行为,但无正当理由未按要求完成工程总体目标延期两年未验收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方法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条工程组织部门、工程主管部门和评估、咨询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在审批、管理、评估、咨询、稽察、检查等过程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的,国家开展改革委可建议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工程主管部门应根据本方法的总体原那么,结合本部门、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订相应的实施细那么,并报国家开展改革委备案。

  第四十二条本方法由国家开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方法自二○○六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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