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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3.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有关备案材料。

4.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5.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具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论证报告书应当包括取水水源、用水合理性以及对生态与环境的影响等内容。

6.环保部门的环评报告.

7.非法人亲自办理的,需提交行政许可委托书材料。

审批

程序

1、向市政务服务中心水务局窗口提交申报材料。

2、组织有关专家察看现场,召开审查会,有关专家提出咨询意见。

3、市政务服务中心水务局窗口下达批复意见。

4、申请人按通知时间到市政务服务中心水务局窗口领取批复意见。

时限

(一)法定时限:

15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

7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

收费依据:

川发改价格(2014)469号,川发改价格(2014)1129号;

收费标准:

1.工业取水:

地下水0.23元/立方米、地表水0.11元/立方米;

2.生活取水:

地下水0.2元/立方米、地表水0.1元/立方米;

3.水力发电取水0.005元/KWH;

4.其它取水:

地下水0.24元/立方米、地表水0.14元/立方米

联系

方式

办理地址:

市政务服务中心水务局窗口

联系电话:

(0838)8107113

咨询投诉

什邡市水务局:

(0838)8202641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个人/企业办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15号令)第九条第一款: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由具有审查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组织有关专家和单位进行审查,并根据取水的急需程度适时提出审查意见。

3、水利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工作管理规定(试行)》(水资源[2003]311号,2003年7月16日颁布)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负责报告书的审查工作。

报告书的审查权限原则上与取水许可审批权限相一致。

1、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水并需申请取水许可证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2、遵守合理开发、节约使用、有效保护的原则和法定用水顺序符合地方综合规划和水资源专业规划;

3、符合地方综合规划和水资源专业规划取水、退水对水环境无重大影响并对周边建筑影响较小;

4、取水、退水对水环境无重大影响并对周边建筑影响较小;

5、遵守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或协议。

1、请求审查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的申请书(3份);

2、具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单位编制的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一式10份;

3、提交发改委批准的建设项目立项批文(3份);

4.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委托合同(3份);

5、应提交的与审查工作有关的其他材料(3份)。

15个工作日(不含技术评审时间)

7个工作日(不含技术评审时间)

不收费

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

个人/企业办事——水利工程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

《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同意,并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设计、施工。

工程竣工后,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参加验收。

1、需要在市管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

2、须先征得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同意。

3、符合有关专业规划、专项规划的要求。

4、不得影响工程安全和运行。

1、申请书,内容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名称、范围及建设时间。

2、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材料(如委托他人办理,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明材料)。

(5份)

3、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初步审查意见。

(5份)

4、该项目对水利工程影响的专家意见。

20个工作日(不含技术评审时间)

10个工作日(不含技术评审时间)

 

坝、堤、闸兼做公路审批

个人/企业办事——坝、堤、闸兼做公路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

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

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

2、《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大坝坝顶确需兼做公路的,须经科学论证和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维护措施。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确需利用堤顶或者戗台兼做公路的,须经上级河道主管机关批准。

1、市管水库大坝、堤防、闸坝兼做公路的

2、符合水利工程有关防洪、运行、安全等技术要求

2、坝(堤、闸)顶兼作公路项目安全论证报告,内容包括水库、河道堤防、闸坝名称、规模、地理位置,始建时间,水库大坝(堤坝、闸)安全复核评价报告及鉴定情况,过坝交通限载规定及坝顶设施相关构筑物维修养护责任书等

3、水库大坝、河道堤防、闸坝实测比例图 

20个工作日(不含技术评审时间)

10个工作日(不含技术评审时间)

水利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

个人/企业办事——水利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九条:

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水利工程的建设,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规模的分级管理权限,将建设方案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按国家规定,办理建设项目的报批手续。

未经批准不得施工。

1、水利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已完成并取得批复文件。

2、水利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已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编制单位编制完成(送审稿)

1、申报审批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查申请书3份

2、建设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2份

3、申报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原件1份,复印件2份

4、申报审批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及投资概算2份

5、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2份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个人/企业办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

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第十一条:

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或者核准前,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水资源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水利工程的建设,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规模的分级管理权限,将建设方案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按国家规定,办理建设项目的报批手续。

1、建设项目应符合《四川省水资源开发总体规划报告》、相关河流规划、水利工程专业规划。

2、相关河流规划或水利工程专业规划经批准后,才能报批项目建议书。

3、水利工程项目建议书已得到批复后,才能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1、申请单位关于项目审查的申请报告(5份)。

2、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材料,如委托他人办理,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明材料。

3、有关规划的批准文件或者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文件。

4、由符合资质要求的设计单位编制完成的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

(10份)

20个工作日(不含技术评审时间)

10个工作日(不含技术评审时间))

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预审

个人/企业办事——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预审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53号令)第十条第一款: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建设单位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2、《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九条:

水利工程的水行政管理按照工程规模或受益范围实行分级管理。

大型水利工程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市(地、州)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中型水利工程由市(地、州)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小型水利工程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也可以由其指定的水利水土保持管理站管理。

跨行政区域的水利工程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也可以委托一个主要受益区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1、由市水务局审查的中型水利工程、跨县水利工程或者按照水利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管理的水电项目。

2、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已得到批复。

3、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编制完成。

1、建设单位关于项目预审的申请报告(10份)

2、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10份)

3、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完成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10份)

1、建设单位向市政务服务中心水务局窗口提交申报材料。

2、组织专家察看工程现场。

3、主持召开审查会,专家组提出预审意见。

4、市政务服务中心水务局窗口印发或者签署预审意见报市环保局或水利厅,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7个工作日(不含技术评审时间)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批

个人/企业办事——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第十九条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4号)第十一条

权限划分依据:

《关于进一步明确省管江河河道管理权限的通知》(川水发[2003]37号)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河道管理范围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德办发[1996]89号)

1.在市水利局审批权限内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或跨县以上工程。

2.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前。

3.符合有关专业规划、专项规划的要求。

4.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的,建设单位已事先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

5.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技术要求

1.申请书(3份)

2.项目建议书及其批复(3份)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3份)

4.请规划同意书的申请报告(申请报告编制大纲1工程概况1.1工程位置及所在区域的自然、社会、经济等情况1.2工程建设的必要性1.3工程的功能和作用1.4工程总体布置(附总体布置图)2工程规划2.1工程所在水系流域综合规划编制情况2.2综合规划确定的工程任务及规模3本工程贯彻流域综合规划的安排(按任务排序分别论述)4本工程对流域综合规划确定的综合利用任务的变更的论证及对策措施(按任务分别论述)5申请报告应附与本工程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正式意见)(3份)

5.项目法人要求审查水工程建设项目符合流域综合规划的申请文件(3份)

6.其他相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3份)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查

个人/企业办事——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水利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

1、市水务局审批权限内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

2、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它技术要求,维护堤防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航运通畅。

3、不影响第三人的合法水事权益。

1、申请书(3份);

2、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3份);

3、建设项目涉及河道与防洪部分的初步方案(3份);

4、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情况及该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3份);

5、说明建设项目对河势变化、堤防安全,河道行洪、河水水质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3份);

对于重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还应编制更详尽的防洪评价报告。

10个工作日(不含技术评审时间)

占用防洪规划保留区内的土地和水工程审查

个人/企业办事——占用防洪规划保留区内的土地和水工程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六条防洪规划确定的河道整治计划用地和规划建设的堤防用地范围内的土地,经土地管理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地区核定,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批准后,可以划定为规划保留区;

该规划保留区范围内的土地涉及其他项目用地的,有关土地管理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时,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七条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等,应当符合防洪规划的要求;

水库应当按照防洪规划的要求留足防洪库容。

前款规定的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当附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符合防洪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

1、符合江河流域及区域的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及国土规划。

2、在市水务局审批权限内占用防洪规划保留区内的土地和水工程的项目。

3、已编制完成建设方案。

3、建设项目涉及河道部分的初步方案(包括平面布置图、结构图、河道蓝线等)(3份);

4、建设项目对河势稳定、堤防和护岸等水工程安全、河道行洪排涝、排水和水质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3份)

5、与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签订的有关协议(3份)。

10个工作日(不含技术评审时间)

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

个人/企业办事——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

1、《国务院以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14条:

在蓄滞洪区内建设的油田、铁路、公路、矿山电信设施和管道,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应当包括建设单位自行安排的防洪方案。

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使用时,其防洪工程设施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11条:

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4、《四川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第七条,水利部、国家计划委员会《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1、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技术要求;

2、符合《蓄洪区安全与建设指导纲要》;

3、项目建议书已批准;

4、设计文件已完成。

3、建设项目的行洪论证与河势稳定评价报告(3份);

4、涉及取水的还应提交经主管部门审定的水资源论证报告批准文件(3份);

5、建设项目可能影响第三者合法水事权益,还应提供建设项目影响第三者合法水事权益的相关协议书(3份)。

2、组织采取包括现场查看、专家评审等形式在内的各种形式进行审查。

3、市政务服务中心水务局窗口审批机关下达批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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