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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选用车型目录管理细则@#@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降低行政成本,推进节能减排,规范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采购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党政机关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分为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

@#@@#@  一般公务用车是指用于办理公务、机要通信、处置突发事件等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

@#@执法执勤用车是指用于办案、监察、稽查、税务征管等执法执勤公务的专用机动车辆。

@#@@#@  公务用车包括轿车、越野车及多功能乘用车。

@#@@#@  第三条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制订和发布《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选用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  第四条 @#@《目录》按照企业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联合发布的程序产生。

@#@《目录》的制订和发布,应当公开、公正、科学、高效,并接受社会监督。

@#@@#@  第五条 @#@主管部门组织汽车行业第三方机构的技术经济专家组成《目录》评审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

@#@专家组主要职责如下:

@#@@#@  

(一)申报企业和车型的技术审查;@#@@#@  

(二)参与《目录》车型专项核查;@#@@#@  (三)与《目录》相关的其他技术支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二章 @#@申报企业及车型条件@#@  第六条 @#@申报《目录》的汽车生产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  

(一)工业和信息化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内的汽车生产企业;@#@@#@  

(二)具备持续的整车技术研发和产品改进能力,设有产品研发机构,近两年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均不低于3%;@#@@#@  (三)诚实守信,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品牌形象,近三年内没有重大知识产权纠纷、重大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及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四)自觉加强销售和服务网络管理,规范销售和售后服务。

@#@实施全国统一的汽车质量保证和服务承诺,并认真履行。

@#@@#@  第七条 @#@申报《目录》的车型应具备以下条件:

@#@@#@  

(一)《公告》内车型;@#@@#@  

(二)申报企业应拥有申报车型的产品工业产权、产品改进及认可权、产品技术转让权及国内外市场销售权;@#@@#@  (三)申报前已经连续生产销售3个月(含)以上,并保证进入《目录》后连续生产销售时间不低于6个月;@#@@#@  (四)申报《目录》的轿车:

@#@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发动机排气量不超过1.8升,价格不超过18万元,其中机要通信用车发动机排气量不超过1.6升,价格不超过12万元;@#@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等新能源轿车扣除财政补助后价格不超过18万元。

@#@申报《目录》的其他车型:

@#@具体要求结合实际用车需求并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三章 @#@《目录》的制订@#@  第八条 @#@《目录》为年度目录,原则上每年制订、发布一次。

@#@@#@  第九条 @#@ @#@申报《目录》的企业应按照主管部门的通知要求,向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材料格式见附件二)。

@#@@#@  第十条 @#@ @#@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组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  第十一条 @#@专家组按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选用车型目录》评价指标体系(附件三)要求,完成车型性价比指数计算工作,形成《目录(征求意见稿)》。

@#@@#@  第十二条 @#@主管部门向社会公示《目录(征求意见稿)》。

@#@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

@#@@#@  第十三条 @#@《目录》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发布。

@#@《目录》适用日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目录》车型申报和评审的监督管理,不定期对列入《目录》车型的产品技术指标、配置、价格和服务等开展专项核查,查处违规行为。

@#@@#@  第十五条 @#@汽车生产企业应及时、准确上报有关资料和数据,并保持《目录》车型技术参数、性能、配置、价格等相对稳定,不得随意提高价格或降低车辆性能、配置及保修期。

@#@@#@  第十六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将取消该车型入选《目录》资格:

@#@@#@  

(一)产品已停产的;@#@@#@  

(二)产品参数和配置信息发生较大变化的;@#@@#@  (三)厂家申报价超过规定价格的;@#@@#@  (四)用车单位反映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五)专项核查中发现不符合本细则要求的;@#@@#@  (六)其他违反本细则及相关规定的。

@#@@#@  第十七条 @#@专家组和相关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本细则规定程序及要求,科学、认真、负责、公正地开展相关工作。

@#@对所承担的工作负有诚信以及合规义务,并对企业的申报资料负有保密义务。

@#@@#@  第十八条 @#@加强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申报《目录》的企业和车型有不符合本细则有关规定的,可向主管部门投诉或举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五章 @#@罚则@#@  第十九条 @#@汽车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暂停申报资格,并取消《目录》内所有车型。

@#@@#@  

(一)违反本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 @#@@#@  

(二)企业生产车型出现严重质量问题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车辆故障频繁且不能及时维修解决,影响公务需求保障的;@#@@#@  (四)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  (五)影响专家组成员客观公正开展工作且情节严重的;@#@@#@  (六)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

@#@@#@  第二十条 @#@专家组和相关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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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9:

"@#@道岔的密贴、表示调整:

@#@@#@A.尖轨密贴的调整:

@#@@#@尖轨在转辙机的带动下到规定位置并完成机械锁闭后,-必须与基本轨密贴并满足《技规》规定,其密贴调整是靠调整密贴整杆上的两个轴套来完成的。

@#@如下图所示示密贴调整杆的示意图,为了叙述方便,规定靠近拉杆连结销一侧的轴套叫内轴套,靠丝扣外端的轴套叫外轴套。

@#@@#@当尖轨与基本轨不密贴时,可拧开螺母,退出挡环,旋动轴套,将轴套间隙缩小,当动作杆处于伸出位置时应调整内轴套,当动作杆在拉入位置时,则应调整外轴套。

@#@@#@当尖轨已经密贴而转辙机不能完成机械锁闭(锁闭圆弧不能进入削尖齿内)时,应将两轴套的间隙增大,当动作处于伸出位置时应调内轴套,动作杆在拉入位置时调外轴套。

@#@@#@转辙机动作杆动程与尖轨开程和密调杆空动距离三者有如下关系。

@#@@#@转辙机动作杆动程=尖轨开程+密调杆空动距离+(销孔旷量+杆类压力变形量)@#@密贴调整后要用厚4毫米宽20毫米的试验板夹在尖轨与基本轨间(第一连接杆处)进行4毫米不锁闭试验,使其满足《技规》规定,最后要紧固螺母,并加仿松措施。

@#@@#@这里有一点值得注意,就是调整道岔密贴必须在转辙机机械未锁闭状态,换言之就是检查柱已落入表示杆缺口内的状态时,不能进行大动量和密贴调整。

@#@因为检查柱落入表示杆缺口内,表示杆与检查柱间只有3毫米的相对位移间隙,表示杆动量超过3毫米时,一个方向会使检查柱45度斜面,检查柱上升,断开表示点(相当于挤岔时),而另一方向会使检查柱另侧的立面与表示杆缺口的立面相卡,表示杆给检查柱水平方向横向的力,造成检查杆弯曲,损坏自动开闭器。

@#@@#@B.表示杆缺口调整@#@表示杆是用来检查道岔尖轨密贴的。

@#@@#@道岔密贴调整后,就要调整表示杆使检查柱落入其相应的缺口内,并满足《维规》两侧间隙为1.5+0.5毫米的标准。

@#@@#@根据表示杆后表示杆装在前表示杆上,前表示杆直接与尖轨相联系的结构,在调整表示杆缺口时必须先调整表示杆伸出位置的缺口,后调整拉入位置时的缺口。

@#@@#@伸出位置缺口时调整表示连接杆杆架在尖端杆上的位置:

@#@当间隙大1.5+0.5毫米时,松开螺母向靠近转辙机一侧调杆架;@#@当间隙小于1.5+0.5毫米时,松开螺母向外侧(不靠转辙机侧)调杆架,调整标准后紧固螺母,并加防松措施。

@#@@#@拉入位置缺口时在伸出拉调标准后,道岔扳到拉入位置,松开前后表示杆的紧固螺母,旋转后表示杆尾部的调整母,当间隙过大时顺时针方向旋转,间隙过小时逆时针旋转,调标准后,要将前后表示杆的紧固螺母拧紧。

@#@@#@注意:

@#@表示杆缺口必须时在尖轨与基本轨密贴后才能调整,且先调伸出位,后调拉入位,这个顺序是不能变的。

@#@@#@";i:

2;s:

29078:

"@#@宿迁建筑工程施工图综合审的通知@#@  宿豫区、宿城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骆马湖示范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  为切实转变机关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服务效能,进一步增强各专业管理部门服务发展的责任意识和开发建设单位依法建设的自觉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市区建筑工程实施施工图综合审查和竣工综合验收。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成立综合协调小组,强化对市区建筑工程施工图综合审查和项目竣工综合验收的管理。

@#@市政府成立市区建设工程施工图综合审查和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协调领导小组,负责监督、协调、解决施工图综合审查和竣工综合验收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秘书长任组长,市建设局局长任副组长,市各有关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授权市建设局牵头管理施工图综合审查和竣工综合验收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施工图综合审查办公室和竣工综合验收办公室,分别与市建设局图审机构和市场管理处合署。

@#@办公室成员由市各有关部门参与施工图审查和竣工验收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市各有关部门须指定1人作为办公室固定成员,代表本部门具体联系施工图综合审查和竣工综合验收工作。

@#@@#@  二、实行施工图综合审查制度,进一步提升施工图综合审查质量,提高施工图综合审查效率。

@#@市区的建筑工程实行施工图综合审查制度。

@#@开发建设单位将需要送审的各专业图纸统一报市施工图综合审查办公室,由施工图综合审查办公室统一组织各专业管理部门进行审查,其他任何部门不得再单独受理开发建设单位的施工图纸。

@#@各专业管理部门均审查合格,由施工图综合审查办公室核发施工图综合审查合格证。

@#@施工图综合审查的具体规定如下:

@#@@#@  

(一)建设单位需要送审的资料。

@#@开发建设单位在各项专业图纸完成后,应当将下列资料统一报市施工图综合审查办公室:

@#@@#@  1.施工图综合审查报审表;@#@@#@  2.各专业设计单位资质证明和信用手册;@#@@#@  3.经规划部门批准的总平面图、公建配套总平面图;@#@@#@  4.环境景观设计图,包括景观设计总说明、景观总平面图、苗木表、植栽平面布置图,小品施工图等;@#@@#@  5.管线综合图(平面图和相关竖向图),包括供水、供电、弱电、有线电视、路灯、燃气、消防管线、技防设施等;@#@@#@  6.道路工程施工图;@#@@#@  7.排水工程施工图;@#@@#@  8.房屋建筑施工图纸全套;@#@@#@  9.其他需要提供的文件资料。

@#@@#@  

(二)施工图综合审查的程序。

@#@施工图综合审查办公室在收到开发建设单位的送审资料后,一般应当在受理后3日内组织各专业管理部门进行施工图综合审查,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各专业审查工作(专业管理部门有整改要求的,须提前5日告知整改内容,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监督整改和复审工作),各专业管理部门必须在施工图综合审查办公室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相应的专业工程审查工作。

@#@具体程序如下:

@#@@#@  1.施工图综合审查办公室按专业通知各相关部门进行审查;@#@@#@  2.各专业管理部门指派专门人员对施工图的相应内容进行审查;@#@@#@  3.专业工程审查合格的,专业管理部门审查人员在审查合格意见表上签字;@#@审查不合格的,审查人及时向施工图综合审查办公室反馈书面整改意见,由施工图综合审查办公室统一出具整改意见提交开发建设单位整改。

@#@督促整改及复审工作由相应的专业管理部门组织,复审合格的由审查人在审查合格意见表上签字。

@#@如建筑、消防等专业超出市级审查权限须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审查的,由各建设、消防等部门负责报审、催审工作。

@#@@#@  4.各专业工程审查合格,施工图综合审查办公室核发《宿迁市建设工程施工图综合审查合格证》,法律、法规规定有关部门审查合格需发全国或全省统一的格式审查证书的,各部门将证书交综合审查办公室同时发放。

@#@审查验收结束后,相关专业图纸由专业管理部门按规定建档备查。

@#@@#@  三、实行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制度,进一步规范综合验收行为,提高竣工验收效率。

@#@市区(宿豫区范围内的竣工综合验收工作由宿豫区政府组织)的建筑工程实行竣工综合验收制度。

@#@建设项目竣工后,由市综合验收办公室和开发建设单位共同组织竣工验收,各相关管理部门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验收工作,其他时间任何部门不得要求单独组织验收。

@#@各专业工程均验收合格的,由综合验收办公室核发《宿迁市建设工程综合验收合格证》。

@#@综合验收具体条件和程序如下:

@#@@#@  

(一)建设工程竣工综合验收的条件。

@#@建设工程按照规划完成全部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绿化工程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对照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本通知附件(附后)进行自检,自检合格的方可向综合验收办公室申请综合验收。

@#@建设工程申请综合验收,须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  1.建设工程竣工综合验收申请,建设项目名称注册申请;@#@@#@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施工图综合审查合格证;@#@@#@  3.建设工程竣工总平面布置图、测绘图、公建配套竣工图和地上、地下管线竣工平面图;@#@@#@  4.开发建设单位出具的工程建设总结,各单项工程基本情况及其施工单位汇总表;@#@@#@  5.开发建设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所有建设内容自检合格文件;@#@@#@  6.其他须提供的文件资料。

@#@@#@  分期建设的建设工程,可按组团进行分期验收。

@#@分期验收的建设工程,必须完成规划要求的所有建设内容,区内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必须满足使用功能要求。

@#@@#@  

(二)建设工程竣工综合验收的程序。

@#@综合验收办公室一般应当在收到竣工综合验收申请后3日内组织验收,并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工作(专业管理部门有整改要求的,须提前7日告知整改内容,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监督整改和复验工作),各专业管理部门必须在综合验收办公室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相应的专业工程验收。

@#@综合验收程序如下:

@#@@#@  1.综合验收办公室组织由有关专业管理部门、单位和有关专家参加的综合验收小组,参与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责任主体由开发建设单位组织通知;@#@@#@  2.综合验收由开发建设单位组织,综合验收小组成员参加。

@#@综合验收会议由开发建设单位和综合验收办公室共同主持;@#@@#@  3.综合验收小组听取开发建设单位和其他各方责任主体汇报建设工程建设情况;@#@@#@  4.综合验收小组按专业或部门分组审阅有关资料、图纸,进行现场检查。

@#@@#@  5.综合验收各专业组或专业部门对各专业工程进行检查验收,现场检查结束后集中反馈检查意见。

@#@现场检查合格的由各专业管理部门参加验收人在综合验收意见表上签字,并在规定时间内向综合验收办公室提交单项验收合格意见(建设局按规定在规划、消防、环保单项验收合格后出具验收意见);@#@检查不合格的,由检查人将存在问题书面报综合验收办公室,由综合验收办公室统一出具整改通知提交开发建设单位整改。

@#@整改及复验工作由相应的专业管理部门组织,复验合格的由复验人向综合验收办公室提交验收合格意见;@#@@#@  6.建设工程各专业工程验收合格,综合验收资料齐备后,综合验收办公室核发《宿迁市建设工程综合验收合格证》。

@#@法律、法规规定有关部门验收合格需发全国或全省统一格式验收合格证书的,各部门将证书交综合验收办公室,由相关单位驻验收办固定人员统一发放并履行相关法律程序。

@#@@#@  四、工作要求@#@  

(一)开发建设单位应依法建设。

@#@要按规定一次性完成所有施工图纸设计,一次报审。

@#@施工过程中不得擅自更改设计,如确需变更设计,须报经原审查部门同意。

@#@要按法定的建设程序办事,依法组织工程建设,在建设过程中要接受有关专业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对专业管理部门提出的问题应及时整改到位。

@#@@#@  

(二)各专业管理部门应依法行政。

@#@参加施工图综合审查和竣工综合验收的各专业部门应切实增强服务意识,加强过程指导,超前服务,要按批准的施工图设计要求指导施工,督促开发建设单位依法按图施工。

@#@要按规定进行专业工程施工图审查和竣工综合验收。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不得指定产品,不得向开发建设单位推荐或指定施工单位或相关中介机构,不得收取费用。

@#@要严格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施工图综合审查和竣工综合验收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督促开发建设单位进行整改。

@#@对拒不整改或在限期内整改不合格的项目,在施工图审查和竣工验收时可作不合格处理,并依法进行查处。

@#@@#@  (三)推行出席负责制、超时默认制和缺席默认制。

@#@各专业管理部门参加审查或验收的人员必须对审查或验收结果负责,验收人的意见等同于其所在单位意见。

@#@各专业管理部门不参加施工图综合审查和竣工综合验收,或在规定时限内不出具审查或验收意见的,视为审查或验收合格,且由此产生的责任由相关管理部门承担。

@#@@#@  (四)施工图综合审查办公室和综合验收办公室要切实履行职责,公开办事程序,严格办事时限,提高办事效率,对申报的项目要随到随受理,不符合申报要求的要一次告知。

@#@不得违规审查和违规验收,不得违规发证。

@#@@#@  (五)施工图未经综合审查或综合审查不合格的,规划建设部门不得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和质量监督手续,开发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开工建设。

@#@建设工程未经综合验收或综合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不得交付使用,不得办理产权手续。

@#@@#@  (六)建设工程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开发建设单位须到市建设局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和交付使用手续,并按规定将档案资料交市城建档案馆,所有手续齐备后到市房管部门办理产权登记。

@#@@#@  (七)对工业建筑项目实行特事特办制度,各专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简化审查和验收内容,缩短办事时间。

@#@并根据各开发区申请和工作需要每半月会办一次。

@#@@#@  (八)市建设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办公室每月将项目竣工验收情况抄送市软建办,并在市级媒体上公布,扩大群众知情权。

@#@@#@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在此之前已报审或已竣工验收的项目按原规定执行。

@#@此前市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相抵触的,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废止。

@#@@#@  附件:

@#@1.宿迁市市区建筑工程施工图综合审查内容@#@  2.宿迁市市区建筑工程综合验收内容@#@  二OO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附件1:

@#@@#@  宿迁市市区建筑工程施工图综合审查内容@#@  

(一)审查单位:

@#@市规划局@#@  审查内容:

@#@总平面图、规划各项技术指标@#@  

(二)审查单位:

@#@市建设局@#@  审查内容:

@#@1.道路、雨污水系统、铺装、燃气管线及设施@#@  2.房屋建筑工程@#@  (三)审查单位:

@#@市园林局@#@  审查内容:

@#@环境景观(地形、绿化、小品等)@#@  (四)审查单位:

@#@市公安局@#@  审查内容:

@#@1.技防等安全防范系统建设@#@  2.配建停车场(库)、出入口及配套交通安全设施@#@  (五)审查单位:

@#@市气象局@#@  审查内容:

@#@防雷设施@#@  (六)审查单位:

@#@市人防办@#@  审查内容:

@#@人防设施@#@  (七)审查单位:

@#@市广电网络公司@#@  审查内容:

@#@广电管线与设施(有线电视等)@#@  (八)审查单位:

@#@市通信行业协会@#@  审查内容:

@#@通讯管线与设施(电话、宽带等)@#@  (九)审查单位:

@#@市消防支队@#@  审查内容:

@#@消防系统设备及设施@#@  (十)审查单位:

@#@市自来水公司@#@  审查内容:

@#@供水管线与设施@#@  (十一)审查单位:

@#@市供电公司@#@  审查内容:

@#@供电管线与设施@#@  (十二)审查单位:

@#@市邮电局@#@  审查内容:

@#@邮政设施@#@  (十三)审查单位:

@#@市城管局@#@  审查内容:

@#@路灯、亮化、环卫设施@#@  (十四)审查单位:

@#@市环保局@#@  审查内容:

@#@建设工程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  附件2:

@#@@#@  宿迁市市区建筑工程综合验收内容@#@  1 规划(市规划局)@#@  1.1 建设内容和有关指标符合规划要求。

@#@@#@  2 消防(市消防支队)@#@  2.1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中涉及消防安全的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消防水源等符合规定。

@#@@#@  2.2 建筑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和耐火等级符合规定。

@#@@#@  2.3 建筑防火防烟分区的建筑结构符合规定。

@#@@#@  2.4 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符合规定。

@#@@#@  2.5 消防给水和自动灭火系统符合规定。

@#@@#@  2.6 防烟、排烟和通风、空调系统的防火设计符合规定。

@#@@#@  2.7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符合规定。

@#@@#@  2.8 火灾应急照明、应急广播和疏散指示标志符合规定。

@#@@#@  2.9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消防控制室符合规定。

@#@@#@  2.10 建筑内部装修的防火设计符合规定。

@#@@#@  2.11 建筑灭火器配置符合规定。

@#@@#@  2.12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防爆设计符合规定。

@#@@#@  2.13 国家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消防设计的其他内容。

@#@@#@  3 环保(市环保局)@#@  3.1 环保审批手续完备,环保设施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登记表和实际要求建成。

@#@@#@  3.2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申请表或登记卡符合环保要求。

@#@@#@  3.3 提供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或调查报告以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总结。

@#@ 4 房屋建筑(市建设局)@#@  4.1 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  4.2 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

@#@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  4.3 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  4.4 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

@#@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  4.5 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  4.6 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  4.7 开发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  4.8 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  4.9 建筑节能符合规定。

@#@@#@  4.10 分户验收合格。

@#@@#@  4.11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  5 区内道路(市建设局)@#@  5.1 项目内道路建设符合规划,能满足居民的使用需要。

@#@具有相关验收合格证明。

@#@@#@  5.2 住宅项目与城市道路之间有直达道路相联。

@#@分期建设的,交付工程与在建工程有明显有效的隔离设施,不得合用建设项目内部道路。

@#@@#@  5.3 道路要选用柔性面层,按平面布置图合理布置,能很好的联系每栋住宅及附属设施,满足消防通道要求,方便出行。

@#@@#@  5.4 人行道、侧石采用天然石材或新型材料。

@#@@#@  6 排水(市建设局)@#@  6.1 雨、污水排放纳入永久性城乡雨、污水排放系统,污水排放满足相关标准和规范。

@#@@#@  6.2 排水管道、检查井、雨水口等排水设施的布置符合规划、满足设计规范要求,具有相关验收合格证明。

@#@@#@  6.3 排水能实行雨、污分流制,并接入市政道路管网。

@#@@#@  7 燃气(市建设局)@#@  7.1 燃气管道纳入城市燃气管网,户内的燃气设备和材料满足居民使用要求,燃气分户计量到位。

@#@@#@  7.2 燃气管道、调压房等燃气供应设施的布置符合规划、满足设计规范要求。

@#@@#@  8 太阳能(市建设局)@#@  8.1 太阳能热水系统布置应统一设计和安装,并与周围环境协调、风格统一。

@#@@#@  8.2 太阳热水系统配备的输、配水管线等应与建筑物其他综合安排,同步设计施工,做到安全、隐蔽、集中布置,便于安装维护。

@#@@#@  8.3 太阳能设备基础应经计算确定,穿越结构构件的管线应预埋,预埋件必须满足承重、稳固的要求。

@#@@#@  8.4 太阳能设置在屋面上,应设置上屋面的检修通道,并做好屋面的防水、排水设计。

@#@@#@  8.5 太阳能工程中使用的主要材料、成品、半成品、配件、器具和设备必须具有中文质量合格证明文件,规格、型号及性能检测报告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式设计要求。

@#@@#@  8.6 太阳能系统连续运行三日后,从系统取出的热水水质应无铁锈、异味或其他有碍卫生的物质。

@#@@#@  8.7 在晴好天气条件下,太阳能系统连续运行三天,每天的水温、水量均应满足系统所处季节的验收指标,且满足设计指标。

@#@@#@  8.8 其他应当符合江苏省《住宅建筑与太阳热水系统一体化设计、安装与验收标准》(DGJ32/TJ08-2005)要求。

@#@@#@  9 工程档案(市建设局)@#@  9.1 工程准备阶段文件齐全:

@#@立项文件,建设用地、征地、拆迁文件,勘察、测绘、设计文件,招投标文件,开工审批文件,建设、施工、监理机构及负责人名单。

@#@@#@  9.2 施工文件齐全:

@#@桩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资料,土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资料,给排水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资料,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资料,幕墙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资料,消防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资料,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资料,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资料,智能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资料,室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资料。

@#@@#@  9.3 监理文件齐全。

@#@@#@  9.4 竣工图:

@#@综合图,室外专业图,专业竣工图。

@#@ 9.5 工程竣工验收文件齐全。

@#@@#@  10 供水(市自来水公司)@#@  10.1 生活用水已纳入城市自来水管网,生活用水的水质、水压满足居民使用要求,具有相关验收合格证明。

@#@@#@  10.2 住宅项目给水量满足居民生活用水、公共建筑用水、消防用水、浇洒道路和绿化用水的需要,并已经考虑了管网漏失水量和未预见水量。

@#@@#@  10.3 水箱、给水管道、水泵房等供水设施的布置符合规划、满足设计规范要求,具有相关验收合格证明。

@#@@#@  10.4 二次供水应设泵房和地下蓄水池并与市政供水管网接通。

@#@@#@  11 供电(市供电公司)@#@  11.1 居民用电纳入城市供电网络,不得使用临时供电,电压、电量满足居民使用要求,供电方式安全、可靠、经济合理和便于管理,具有相关验收合格证明。

@#@@#@  11.2 供电线路、变电所、配电室等供电设施的布置符合规划、满足设计规范要求,具有相关验收合格证明。

@#@@#@  11.3 独立产权用户应设单独计量表,住户实行一户一表制。

@#@所有公共用电,包括照明、水泵、中央空调等应分别单独设置计量装置。

@#@@#@  12 安全技防智能化系统(市公安局)@#@  12.1 系统的主要功能和主要技术指标、系统设备的配置(数量、型号及安装部位)符合设计任务书或合同提出的技术要求,满足设计规范的要求。

@#@具有相关验收合格证明。

@#@@#@  12.2 建设项目技防智能化设施系统调试开通后,已经至少运行了一个月,具有试运行记录,并提供系统试运行报告。

@#@@#@  12.3 智能化系统的质量保证期限不低于2年,具有质保证明。

@#@@#@  12.4 系统达到安全防范工程国家标准(GB-50348标准,建设部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发布)要求。

@#@@#@  12.5 系统竣工、初验合格,提供系统竣工报告及初验报告。

@#@@#@  12.6 进行技术培训,具有比较完善的系统使用维护手册。

@#@@#@  13 交通安全设施(市公安局)@#@  13.1 项目配建停车场(库)数量应满足规划设计要点要求,停车泊位施划应符合《停车场设计规范》。

@#@@#@  13.2  项目出入口与城市道路搭接应满足《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及规划设计要点要求,并按照要求完善相关道路交通安全设施。

@#@@#@  13.3  项目配套交通安全设施设计应符合《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1999)要求。

@#@@#@  14 电信通信(市通信行业协会)@#@  14.1 电话通信的专业经营服务单位已合格完成建设工程的配套设施和配套工程建设。

@#@@#@  14.2 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就接入和使用建设工程的通信管线等通信设施与电信运营企业签订垄断性协议,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其他电信运营企业的接入和使用,不得限制用户自由选择电信业务的权利。

@#@@#@  14.3 开发建设单位必须按照《住宅小区通信配套设施建设标准》的要求进行实施建设。

@#@所有弱电线路敷设应符合规划、满足设计规范,不影响小区美观,预留预埋线路应有详细图纸资料。

@#@@#@  15 有线电视等弱电线路系统(市广电网络公司)@#@  15.1 有线电视的专业经营服务单位已合格完成建设工程的配套设施和配套工程建设。

@#@@#@  15.2 开发建设单位应执行《宿迁市住宅小区有线电视配套设施建设标准》规范,加强住宅小区有线电视配套设施建设。

@#@@#@  15.3 开发建设单位提供建设项目总平面图和楼幢分布结构图,便于有线电视经营服务单位规划设计,所有有线电视网络管线敷设应符合有线广播电视部门规划、满足国家、省、市规范,预留预埋管线应有详细图纸资料。

@#@@#@  16 人防工程(市人防办)@#@  16.1 项目配套内人防工程已竣工,防护达到要求,能解决用水、用电、排污、防水防漏等问题,并正常使用。

@#@@#@  16.2 人防工程内的设施设备的布置和安装满足设计规范要求,具有人防相关验收合格证明。

@#@@#@  16.3 开发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占用、改造和封填人防工程。

@#@配套内的人防工程按平战转换预案可作地下停车车库等,不得将人防工程用作配电房等。

@#@@#@  17 亮化工程(市城管局)@#@  17.1 建设工程的路灯、变配电设施、灯杆、灯具、地上地下管线以及其他照明附属设备、设施等照明设施已建成,并符合国家有关照明、低压配电设计及施工规范。

@#@@#@  17.2 建设工程路灯使用节能照明设备和节能控制系统,并应方便维护控制。

@#@@#@  17.3 照明器具等低压电器安装支架必须牢固,部件齐全,接触良好,位置正确。

@#@@#@  17.4住宅项目区内道路路灯应采用下照式路灯。

@#@@#@  17.5 照明、景观灯饰、沿街建筑及出入口的亮化应严格按已通过审查的施工图实施,并符合《宿迁市城市景观亮化五年建设计划方案》。

@#@@#@  18 环卫(市城管局)@#@  18.1 公厕、垃圾收集容器、垃圾收集点等配套设计的布置应满足设计规范要求。

@#@@#@  18.2 化粪池、垃圾中转站等配套设施的布置满足设计规范要求。

@#@@#@  19 绿化(市园林局)@#@  19.1 绿化工程已按照规划要求建设完成,并通过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的验收,满足居民的使用要求。

@#@@#@  20 房屋幢号标识(市地名办)@#@  20.1 建设项目及住宅组团的命名和幢号编制已经地名管理部门正式确定,建设单位不得私自设置、变更门牌幢号。

@#@@#@  20.2 住宅项目住宅楼的幢号按规定上墙,幢号应清楚、完整、便于辨认。

@#@一栋楼编一个幢号,不得重号、漏号、跳号。

@#@幢号如有损坏或残缺不全的,建设单位应更新或由主管部门代为更新,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  20.3 房屋幢号标识必须符合地名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标准确定的样式。

@#@@#@  20.4 住宅区内的车库、公建配套用房及特殊建筑物如需使用门牌,由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统一编制门牌。

@#@@#@  20.5 住宅项目内各住宅楼的单元、室及高层建筑物内的各层均设有单元号、户室号、层号。

@#@各单元号、户室号和层号的标识由建设、施工或使用单位自行编制,标识的安装应牢固、美观。

@#@@#@  21 邮政信报箱(市邮政局)@#@  21.1 住宅楼每一单元的地面层便于投递的位置应当安装与住户房号相适应的信报箱或者在楼房集中处设置信报箱间(群),供住户接收邮件、报刊使用。

@#@信报箱(群、间)的设计标准必须符合国家邮政通信行业标准。

@#@@#@  21.2 开发建设单位已按《住宅区邮政信报箱群(间)工程设计规范》和《住宅区邮政信报箱群箱体标准》设置了邮政信报箱,并已经相关专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

@#@@#@  21.3 邮政信报箱必须有中文产品质量合格证,其安装美观、防盗,与墙体联接牢固,大小适中。

@#@@#@  22 公共服务设施(市规划局)@#@  22.1 公共服务设施已按照规划要求建设完成,并通过规划部门的验收,满足居民入住的使用要求。

@#@@#@  23 物业管理(市建设局)@#@  23.1 开发建设单位已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了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并已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  23.2 开发建设单位已办理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并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了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物业质量保修文件,物业使用说明文件和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  23.3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套建设物业管理用房和社区服务用房,面积各";i:

3;s:

10273:

"@#@电信企业竞业限制规定的运用浅析@#@随着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各企业间人才的争夺也日趋激烈和白热化。

@#@@#@一些企业纷纷以高薪、住房、职务等优厚待遇,从竞争对手处挖走人才。

@#@为此,如何以现行法律为依据,正确分辩和应对企业间的人才竞争,这个问题成为当前业界关注的话题之一。

@#@@#@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为了规范人力资源市场上的竞争,它对竞业限制作出了规定,企业应该认真学习这些规定,在人员正常合理流动的同时,避免竞业不当竞争给企业造成损害,有效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  竞业限制的内涵@#@  竞业限制(也叫:

@#@竞业禁止)是指用人单位对本单位关键岗位、掌握本单位重要商业秘密的员工通过一定方式约定在其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和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从事相同的职业或自行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的一种限制,而用人单位为此要付出一定的经济补偿。

@#@@#@其目的主要是用人单位为了防止本单位重要商业秘密的泄露和不正当竞争,是《劳动法》赋予用人单位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

@#@@#@  推行竞业限制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企业的人才,尤其是专业拔尖人才、技术骨干、大客户经理、项目经理等掌握着企业重要技术、商业秘密的员工,他们的流失将可能造成企业重要商业秘密的泄露,造成无法估量的损失。

@#@企业的关键岗位、技术、商业秘密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企业生死存亡的关键因素。

@#@@#@一些竞争对手常利用不正当手段,通过人才的争夺,企图置对方于死地。

@#@为了防止人力市场不当竞争,维护公正、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推行竞业限制是很必要的。

@#@@#@  推行同业竞业限制不是为了制约人才的自由流动,限制竞争,保护垄断,不是为了限制劳动者的就业权和择业权,事实上,它是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一种事后补救,它是对可能导致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事前禁止。

@#@@#@众所周知,实践中,尤其在高新技术行业,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屡有发生,而保密条款的约定却又是那么乏力,尤其在事后的证据的收集上更是困难重重,因此对商业秘密的保护采取事前的防范措施是十分必要的。

@#@我国相关的法律也给予了明确规定。

@#@@#@劳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劳动部在劳部发(1996)355号文件中规定:

@#@用人单位也可以规定掌握商业秘密的员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一定期限内(不超过3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员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

@#@@#@国家科委(1997)317号文件《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中也有类似规定。

@#@@#@深圳、珠海等一些地方性法规对此也都作了较为具体规定。

@#@总之,同业竞业限制对保障劳动力市场的建立和良好运行,维护市场竞争的良性循环起了积极有力的作用。

@#@@#@  实行竞业限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虽然法律上对实行竞业限制给予保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予以约定,也可以单独以合同方式加以约定,但在约定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  1、应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

@#@@#@  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合同法中也有公平、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无论签订劳动合同或订立竞业限制条款都必须遵循这个基本原则,违背了这个原则,所订立的条款或合同无效。

@#@@#@  2、要遵循目的合法的原则。

@#@@#@  合同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任何与法律法规相违背的条款或合同都是无效的。

@#@@#@《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规定,非法获取商业秘密,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非法获取的商业秘密,合法掌握技术秘密的人员非法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以及第三人明知或应知上述情况仍获取、使用或披露他人商业秘密的四种行为,均为法律所禁止和打击的。

@#@侵犯商业秘密是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行为,《刑法》对此也作了明确的规定,并制定了相应的刑事责任。

@#@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是受法律所保护的,订立同业竞业限制条款或合同的目的正是为了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基于此目的而订立的竞业限制条款或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若是出于限制竞争,限制人才自由流动目的而订立,则该条款或合同无效。

@#@@#@  3、要有明确的商业秘密保护范围。

@#@@#@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在电信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应该包括凡是利用企业资金、设备、技术资料,为履行本职工作或企业交付的任务所完成的科研成果,还应包括与企业生产运营密不可分的技术支撑系统,如计费系统、查询系统、九七系统等等,还包括即将出台但尚未公布的营销策略、优惠政策、业务发展策略、经营管理方案,尚未公开的电信中长期发展规划、电信网络的分布以及所掌握的客户业务量分布情况、客户需求调查、市场预测等等。

@#@@#@因此,用人单位应首先制订有关保护商业秘密的规章制度,明确哪些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属于应保护的商业秘密,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加以规范,不能将该行业的一般知识技能和专业技能都纳入商业秘密的具体范围。

@#@@#@  4、要有明确的适用对象。

@#@@#@  应该明确适用同业竞业限制的对象仅为掌握用人单位重要商业秘密的员工。

@#@@#@在电信企业中,从事着计算机研究开发工作,掌握着数据、交换、传输、网管、无线电话维护资料的技术骨干、管理人员以及大客户经理、项目经理、市场经营开发研究人员应该都属于可适用同业竞业限制条款或合同的对象,这些人员的流动将会给用人单位造成巨大损失,导致用人单位客户流失,技术信息与经营信息的泄露,同样也可滋长不正当竞争。

@#@要有明确的竞业限制的对象企业,最好要列出与本公司相似的有竞争性的企业,便于操作。

@#@@#@  5、要有竞业限制期限的约定。

@#@@#@  竞业限制规定了限制的期限,这样可以在员工流失情况下尽量减少企业商业秘密的泄露,保护企业合法利益。

@#@@#@竞业限制期限的约定可根据商业秘密的价值,竞争优势的持续时间以及员工掌握秘密的程度双方协商确定,但应注意法律规定了一个最长期限,不超过3年。

@#@@#@对于公司领导、部门领导,被评为拔尖人才、跨世纪人才、专业带头人、大客户部经理及从事科研工作的人员可以约定竞业限制的最高期限为3年,对一般掌握企业商业秘密的人员可根据其所在岗位,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对同业竞争对手的利用价值及离开后将会对本企业造成的损失约定不同的竞业限制期限。

@#@@#@对于期限的法律最高限定,双方在协商确定时必须严格遵守,不得随意超越,否则会造成对人才流动的恶意限制导致无效。

@#@@#@  6、要@#@有确定的经济补偿数额。

@#@@#@  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竞业限制的合同,用人单位则要支付相应的费用,这体现了公平原则,也是实行同业竞业限制的一项重要的内容。

@#@@#@在合同中应明确补偿的数额或计算方式,支付方式等,对于支付方式双方可协商约定按月支付或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一次性支付。

@#@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给付补偿的义务,这是实行同业竞业限制的先行条件,否则员工可依据先履行抗辩权,不履行同业竞业限制的义务。

@#@@#@  对补偿数额的确定,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双方可协商约定,可依据该员工离职前近一个月工资标准乘以竞业限制的年限来确定。

@#@@#@  7、要有明确的违约责任。

@#@@#@  用人单位违反竞业限制有关约定,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势必造成这一条款的不能履行,劳动者可不履行竞业限制条款的有关义务。

@#@@#@然而用人单位依约支付了经济补偿金后,劳动者违约了,则必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他的违约责任通过事先约定加以明确。

@#@@#@在合同中可直接约定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约定违约金的计算公式。

@#@具体数额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若因违约行为侵犯了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造成了损害,违约者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合同中可事先约定此种情形下的损害计算方法,那么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在违约金不足弥补实际损失时,违约者还应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  最后,用人单位应将同业竞业限制的有关规定形成书面文字,作为重要的规章制度,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予以颁布执行。

@#@@#@  一个企业如果正确采用了竞业限制的措施,一旦有人违反了,企业可以依法追究对方违约责任。

@#@另外还可以通过两种法律手段保护受损者的利益,一是通过劳动仲裁或法院起诉个人;@#@二是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起诉侵权的企业。

@#@@#@6@#@";i:

4;s:

1749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颁布以来,以房地产等不动产和视为不动产的财产(以下依房地产为例加以说明)作为抵押物的抵押贷款在银行贷款中显示出举足轻重的作用。

@#@笔者就银行实际工作中遇到的有关贷款抵押的问题及其对策,简单作一探讨。

@#@@#@  一、抵押合同与主合同不一致即抵押合同与主合同不具有从属关系的问题@#@  由于有些贷款期限很短,而采用抵押担保形式,信贷人员担心在贷款期限内来不及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造成抵押无效,无法享有优先受偿权,银行债权不能实现,就预先同借款人、抵押人分别签订一份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用于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在借款人和抵押人办妥抵押登记手续后,再用办妥的抵押物权证报批、签订发生真实债权债务关系的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

@#@银行信贷人员当然地认为,抵押合同已经办理过登记手续而生效,借款主债权有抵押权担保,银行对抵押物也就享有优先受偿权,这其实是对抵押担保原理的误解。

@#@抵押合同具有从属性质,其依赖于主合同的成立而成立,经登记公示生效,但每一抵押登记都是针对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除外),银行与抵押人预先签订的用于办理登记手续的抵押合同,其地位从属于前一借款合同,抵押权担保的对象只能是预先签订借款合同,显示抵押物登记的期日早于发生真实债权债务关系的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因此即使债权人、债务人、抵押人不变,登记的抵押权也不能与以后的债权产生真实对应关系,更不能成为以后债权的担保;@#@况且,预先签订的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并未产生债权债务关系,仅仅出于规避风险而作为的,主债权和抵押权也就无从谈起。

@#@后一新设立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关系,银行虽然与前一抵押人签订了抵押合同,指定的抵押物也为同一标的物,但因为未办理抵押物的登记手续,抵押合同没有生效,抵押权设而不定,银行也就不享有抵押权,无从追究抵押人的担保责任,而只能追究抵押人的过错责任。

@#@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债权人银行、抵押担保人往往是各打五十大板,判“抵押人以其抵押物拍卖所得的二分之一承担无法获得清偿贷款的二分之一的责任”。

@#@这一判决方式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确定下来。

@#@@#@  二、抵押权与债权分离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的问题@#@  笔者在实际工作中也遇到了这样的问题,一笔抵押贷款发生后,双方及时办理了抵押物登记手续,银行作为债权人取得了抵押物权属证书和他项权利证书;@#@但由于抵押物的评估价值超过了贷款金额,借款人为获得新的贷款,就利用前述贷款中抵押物评估价值超过贷款金额的部分作为本次贷款的抵押担保,与银行签订了新的贷款合同和抵押合同。

@#@个别银行信贷人员当然地认为前笔贷款已办理了抵押物登记手续,本笔贷款的抵押担保又是约定的前一贷款抵押物的超值部分作为担保物,就无须再办理登记手续。

@#@这其实是对抵押物担保登记手续的误解。

@#@根据《担保法》的立法宗旨和相关规定,除最高额抵押外,每一次抵押担保的登记都是针对具体某一主合同债权而进行的,即其只对该主合同债权承担担保责任。

@#@当前笔贷款合同履行完毕后,根据《担保法》第58条的规定,债权消灭,抵押权消灭。

@#@因此,尽管前笔贷款主合同履行完毕后,当事人没有来得及办理抵押登记的注销手续,但抵押权已事实消灭。

@#@抵押人对在此后借款人与银行之间的其他借款合同主债权,虽签订有抵押合同,但由于未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而不能发生法律效力,不再承担抵押担保责任,银行也不能对此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  对贷款抵押中存在的上述两个问题,笔者认为首先应当采取的措施是银行信贷人员必须按照《担保法》的规定,严格执行抵押物登记程序,对于弄不清、吃不透的法律规定、法律关系和程序要求,决不轻易办理相关的抵押贷款,力避上述问题的发生和出现有违法律规定的结果,即能不出现上述情况就不出现。

@#@同时,为了提高银行的贷款效率,保证银行社会信誉,又能规避法律漏洞,有效保证银行的债权,针对上述两个问题,笔者提出自己的一点对策。

@#@为了避免出现前两种问题,可采取最高额抵押贷款的方式对应解决。

@#@所谓“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

@#@银行信贷人员在办理贷款合同时,可以附最高额抵押合同,双方约定,抵押合同中的抵押物担保的是某一段时间内连续发生的贷款债权;@#@而且每一笔贷款合同的发生都应是在这一段时间(如果发生在这一段时间之外,则必须另行签订抵押合同,办理抵押物登记)。

@#@只有这样才能避免因合同约定不明造成抵押权与债权的分离,又能使登记的抵押权对先后发生的债权真正发生法律效力。

@#@对于已经存在的第二种问题,银行应采取什么样的补救措施呢?

@#@笔者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债务人和担保人是同一个人,银行可采取重新办理抵押登记。

@#@@#@  三、抵押贷款展期和贷新还旧贷款合同中抵押权的效力问题@#@  

(一)贷款展期中的抵押权效力问题。

@#@一项手续完备、效力成就的抵押贷款,履行期限将至,债务人暂时无力偿还,要求展期还款义务,银行信贷人员认为有手续完备的抵押担保,于是审查同意展期,双方达成书面协议,贷款期限得以延长。

@#@此时,具有从属地位的抵押权,对于展期的债权法律效力如何呢?

@#@贷款展期的法律性质属于合同变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7条的规定: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按照笔者的理解,贷款合同履行期限的变更,意味着其从属的抵押合同中“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也应随之变更,而仅凭一张贷款展期申请书,没有抵押合同的相应变更,在未得到抵押人同意的情况下,合同展期即合同变更对于抵押物和抵押人是没有约束力的。

@#@即使贷款展期得到抵押人的书面同意,根据抵押合同自抵押物登记之日起生效的规定,贷款主合同和抵押合同的变更应当向抵押物登记部门进行变更,更换或者注释原来留存的贷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否则贷款合同和抵押合同的变更因没有履行法律规定的变更义务,与原来在办理抵押物登记时提供的贷款合同和抵押合同不一致,也不能产生法律效力。

@#@贷款展期由于没有履行抵押物登记的变更义务,将来抵押权的行使和抵押物优先受偿权就会因抵押人的此项抗辩而发生纠纷,银行因在合同变更中有过错,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从而可能造成债权不能得到有效保全,贷款不能得到充分偿还。

@#@因此,在办理抵押贷款的展期时,必须向抵押物登记部门提交展期申请书,将贷款合同和抵押合同的变更情况及时向登记部门备案,更换或者注释原来留存的贷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履行法律规定的要求,达到贷款展期的目的。

@#@@#@  

(二)贷新还旧协议中的抵押权效力问题。

@#@贷新还旧是在银行原有贷款已届履行期限、经银行多次催收,债务人仍无法履行还款义务的前提下,经债务人申请,银行同意办理新的贷款,以本次贷款偿还前次贷款的一种协议。

@#@贷新还旧在法律性质上讲是属于合同的解除,即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原有合同债权债务的基础上,达成一项新的协议来代替原有协议权利义务的法律行为。

@#@那么,原有贷款合同中的抵押权对新成立的贷款合同中的债权的效力如何呢?

@#@新的贷款合同债权人是否对原有贷款的抵押物仍享有优先受偿权呢?

@#@笔者认为原有合同中的抵押权对新合同中的债权已失去担保的效力,新的贷款合同的债权人已不能对原有贷款合同中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按照《担保法》第52条的规定:

@#@“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抵押权也消灭,”而贷新还旧正是以新的债权代替原有的债权,原有的债权消灭,作为原债权担保的抵押权也就随之消灭,原有的抵押权对新债权就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因此,银行信贷人员在办理贷新还旧贷款协议时,应当一并签订新的抵押合同和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才能使新的贷款合同债权重新得到抵押权的担保,而不至于在贷新还旧协议中造成原有抵押权的丧失,出现债权无法实现、贷款难以收回、不良贷款增加的情况。

@#@@#@  四、以集体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贷款,抵押权的行使问题@#@  这是一个相当复杂、处理起来又相当棘手的问题,银行的抵押贷款实践中,存在着不少因集体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而造成贷款无法收回,债权悬置的情况。

@#@首先,这些悬置贷款中一些是由于单独用集体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贷款的抵押物造成的。

@#@这是明显违反《担保法》的相关规定的。

@#@《担保法》第36条明确规定了“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因而,银行信贷人员在同乡(镇)村的企业签订抵押贷款合同时,如果作为担保的抵押物是集体土地使用权,就必须查明该土地上是否有建筑物(厂房),只有将此建筑物作为抵押物,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才能同时抵押,切忌单独以集体土地使用权作主抵押物签订贷款合同。

@#@此规定类似于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时的限制,旨在保护集体土地财产和抵押权人在实现抵押权时的可得利益。

@#@因为集体土地使用权在取得时是无偿的,通过抵押后,抵押权人真正取得这块土地使用权时已变成有偿的了,而土地的实际价值则被抵押人取得了。

@#@因而,单独用集体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是利用集体财产为个别企、或个人谋求利益,一旦个别企业或个人无法履行到期债务,将会造成集体财产的流失,这是法律所不许的。

@#@其次是在没有国土部门登记、没有办理任何抵押物登记手续的情况下,用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作为抵押物签订贷款合同。

@#@《担保法》第36条还规定“以乡 @#@(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明确了集体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限制;@#@同时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的《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若干规定》中明文指出:

@#@“抵押登记应当以土地使用权登记为前提。

@#@经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登记的集体荒地使用权和乡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可设定抵押,其他类型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

@#@”因此,用乡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必须是已经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在案的土地使用权,即已取得了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否则根据房地同时抵押的原则,用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作为抵押竺的贷款合同就不能发生法律效力,该项建筑物也无法得到合法处理。

@#@因此,银行信产人早在办理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设定抵押的贷款时,应首先查明该建筑物占用的土地使用权是否已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在案,如果没有,应要求该企业先将该土地使用权办理合法的登记手续,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而后再办理该项土地使用权和该建筑物的抵押登记手续。

@#@那么,对于现已存在的以没有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和抵押登记手续的乡村企业厂房(等建筑物)作为抵押物的贷款,借款人又确实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有什么办法解决呢?

@#@这恐怕是银行所有信贷人员都非常头疼的问题,笔者谨建议用双方寻租的办法来解决这一问题。

@#@具体作法是由作为债权人的银行和作为债务人的借款人双方协商,共同努力,寻求第三方当事人来承租这些厂房(等建筑物),在适当给予降低租金等优惠条件下,三方签订一个租赁协议,约定借款债务人为出租人,而收益人即租金收取人为债权方的银行,承租人交纳每期租金必须足额、准时到达债权方指定的帐户,直至银行贷款的完全收回。

@#@如果出现承租人迟延履行租金支付的情况,作为协议一方的债权方的银行有权终止该租赁协议。

@#@这样做,可能会使原有的贷款权利义务复杂化,但也能起到中断诉讼时效的法律效果,能够在保全银行债权的同时,有效盘活现存的不良资产,避免金融资产的流失。

@#@对于那些存在这种情况的银行分支机构,也不失为一种解决途径。

@#@@#@  五、以共有房地产设定贷款抵押时存在的问题@#@  一些银行信贷人员在办理抵押贷款,尤其是以共有房地产作为抵押物的贷款时,签订抵押合同的抵押人只有一个或部分共有人,而不是全体共有人共同签署;@#@而且在没有弄清楚抵押人在共有中的份额,抵押人占有的份额与贷款金额是否相符的情况下,就匆忙放贷,贷款逾期后,往往因有效担保的抵押物金额远远少于贷款金额而造成银行债权不能得到充分保护。

@#@那么,造成这种问题的原因是什么呢?

@#@如何避免类似问题的出现呢?

@#@按照《民法通则》第78条的规定,凡涉及到共有房地产设定贷款抵押时,首先应弄清该共有房地产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

@#@银行信贷人员对于按份共有房地产设定贷款抵押时一定要查明抵押人(按份共有人)在共有中的份额,切不可超过这一份额,造成所设定的抵押无效或部分无效,由此不仅会损害其他房地产共有人的权利,而且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给债权人造戚损失。

@#@其次,设定贷款抵押的房地产如果是共同共有的,则必须经全体共有人达成一致意见,以全体共有入作为抵押入,抵押合同的签署必须有全体共同共有人的签章,共同共有人中任何一个或者部分共有人为自己的利益将共有的房地产设定抵押,都是对其他共有人合法权益的侵犯,故银行信贷人员在设定抵押时必须注意两点:

@#@一是必须经全体共有人的书面同意,切勿遗漏共有人,否则可能造成抵押合同的部分无效;@#@二是设定这类房地产的抵押人不能是共有人中的个别人或部分人,只能把全体共有人作为抵押人,才能真正体现共同共有房地产的性质和当事人的平等权利,使银行债权得到有效保护。

@#@@#@  六、以宅基地上的房产作为抵押物进行消费性贷款的行为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消费性贷款作为商业银行业务创新的一种形式,其服务范围已由城市逐步扩展到乡村,乡镇(村)居民获得消费性贷款提供的担保,往往是以其宅基地上的房产作为抵押物的抵押担保,双方凭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共同到国土部门办理了抵押物登记手续。

@#@在此且不论国土部门办理的抵押登记手续是否合法,笔者仅就宅基地上的房产能否进行抵押担保处分作一个简单的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37条规定了宅基地等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明确禁止宅基地作为抵押物进行借款担保;@#@同时,根据其立法宗旨中房地同时抵押的原则,如果土地上的房产抵押了,则其占有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必须同时抵押,反之亦然。

@#@那么,如果以宅基地上的房产作为抵押物,应就遵循这一原则,宅基地的使用权就随其上的房产也一同抵押了,这样做,就明显违背了《担保法》的规定,其担保的行为也就没有法律效力,主债权也就无法得到有效抵押担保。

@#@笔者认为就现行的法律框架,银行等金融机构不宜用宅基地上的房产作为抵押物进行消费性贷款,避免出现上面的矛盾,造成银行债权不能实现,贷款无法收回的现象发生。

@#@@#@";i:

5;s:

5361:

"第八课美好集体有我在;@#@第一框憧憬美好集体;@#@@#@【学习目标】;@#@@#@1.知识与技能:

@#@了解美好集体的特征,认识美好集体的作用;@#@@#@2.过程与方法:

@#@通过对美好集体体征的理解,认识到一个美好地集体对我们成长的重要意义,学会正确处理集体中的人际关系.@#@3.情感态度价值观:

@#@培养学生憧憬美好集体的情感,树立集体意识和集体主义观念;@#@@#@【重点难点】;@#@@#@重点:

@#@美好集体的特征;@#@@#@难点:

@#@创建美好的集体;@#@@#@【教学方法】;@#@情景教学法.讨论法.案列分析法@#@【方法指导】:

@#@通过讨论.分析阅读指导学生生成知识.@#@【教具】:

@#@多媒体@#@【课时】:

@#@一课时@#@【教学过程】:

@#@@#@

(一)情景导入生成问题@#@师:

@#@同学们,你们希望生活在一个什么样的集体中?

@#@@#@学生回答。

@#@@#@师:

@#@你们为什么希望生活在这样的集体中?

@#@@#@学生回答。

@#@@#@师:

@#@看来,大家都希望生活在美好的集体中,那么什么样的集体@#@才是美好的集体呢?

@#@@#@本节课我们就这一话题展开探讨——憧憬美好集体。

@#@@#@自学互研生成能力@#@自主预习@#@1.美好集体拥有,向往美好的前景,承担命,认同正确的价值观,形成一致的目标和追求,这就是集体的愿景。

@#@@#@2.@#@3.美好集体有着良好的氛围。

@#@美好集体是;@#@美@#@好集体是充满关怀与友爱的;@#@美好集体是善于合作的;@#@美好集体是充@#@满活力的。

@#@@#@4.在集体生活中,竞争是以为前提的,集体成员之@#@间交流互鉴,合作学习,共同提高。

@#@@#@

(二)合作探究@#@探究一:

@#@共同愿景是集体的精神动力之源@#@学生阅读分享教材P73探究与分享“甲乙丙丁四位同学的集体生@#@活感受”,探讨:

@#@@#@1.你经历过类似的集体生活吗?

@#@它给你带来了什么?

@#@@#@交流点拨:

@#@学生结合自身实际回答即可。

@#@如感受到集体的关爱和@#@吸引,拥有充实的精神生活,拼搏向上的力量,坚定的生活信念等。

@#@@#@2.设想一下:

@#@怎样的集体生活有助于我们实现共同愿景?

@#@@#@交流点拨:

@#@如民主平等、相互关心、相互尊重,大家团结一致,@#@能把集体利益放在个人利益之上的集体生活,有助于我们实现共同愿@#@景。

@#@@#@探究二:

@#@美好集体是民主的、公正的@#@学生阅读分享教材P74探究与分享“张聪给班级提合理化建议”,@#@探讨:

@#@@#@1.在集体生活中,你会像张聪一样乐于发表自己的见解吗?

@#@为@#@什么?

@#@@#@交流点拨:

@#@我会,因为集体是我们每一个人的集体,我们都应为@#@集体的发展贡献自己的聪明才智。

@#@@#@2.为你所在的班集体提两条合理化建议,并思考这些建议会给@#@班集体带来哪些变化?

@#@@#@交流点拨:

@#@可结合本班实际提出合理化建议即可。

@#@@#@探究三:

@#@美好集体是充满关怀与友爱的。

@#@@#@学生分享教材P74小梁的故事,探讨:

@#@@#@1.如果你是小梁,面对不同同学的态度,你会有怎样的感受?

@#@@#@交流点拨:

@#@场景一,我感到很孤独,缺乏集体的温暖;@#@场景二,@#@我感到被他人欺侮,心里很难受;@#@场景三和场景四,我感受到了集体@#@的温暖,大家就是一个大家庭。

@#@@#@2.你怎么看待上述同学的做法?

@#@@#@答:

@#@场景一同学的行为是一种冷漠、不关心他人的表现;@#@场景二@#@同学的行为是一种非正义行为,不利于集体的发展;@#@场景三和四是一@#@种相互帮助、相互关爱的行为,容易让人感受到集体的温暖。

@#@@#@3.猜一猜:

@#@那封信里写了些什么?

@#@@#@交流点拨:

@#@如“小梁同学,我们都是你坚强的后盾”“你的困难@#@就是我们的困难”等等言之有理即可。

@#@@#@探究四:

@#@美好集体是善于合作的、充满活力的@#@1.学生阅读分享教材P75神舟飞天的事例,领悟团结合作的力@#@量。

@#@@#@交流点拨:

@#@在美好集体中,我们分工协作,优势互补,相互帮助,@#@共同进步,充分发挥各自的能力。

@#@@#@2.学生阅读分享教材P76“志强和秦军之间的竞争”,探讨:

@#@@#@

(1)志强与秦军之间存在竞争吗?

@#@如果存在,你如何看待这种竞@#@争?

@#@@#@交流点拨:

@#@存在竞争。

@#@这种竞争是以承认、尊重为前提的,集体@#@成员之间交流互鉴、合作学习、共同提高。

@#@@#@

(2)在集体生活中,你是如何处理竞争关系的?

@#@@#@交流点拨:

@#@我会尊重对手,向对手学习,相互取长补短、携手共@#@进、做到不以成败论英雄,等。

@#@@#@交流展示生成新知@#@1.分组分别展示自主预习的内容,此部分可以一组展示,另一@#@组负责评价,学生展示完后,必须有一定时间强化记忆,巩固基本知@#@识点。

@#@@#@2.合作探究部分,组与组之间展开竞争、评比。

@#@@#@当堂演练达成目标@#@见学生用书@#@课后反思查漏补缺@#@这节课我学会了:

@#@@#@这节课我未解决的疑惑:

@#@@#@";i:

6;s:

27944:

"第三章定向凝固技术@#@3.1定向凝固技术概论@#@定向凝固技术是上世纪60年代,为了消除结晶过程中生成的横向晶界,从而提高材料的单向力学性能,而首先提出的。

@#@目前,定向凝固技术被广泛应用于高温合金、磁性材料、单晶生长、自生复合材料的制备。

@#@定向凝固技术的最主要应用是生产具有均匀柱状晶组织的铸件。

@#@利用定向凝固技术制备的航空领域的高温合金发动机叶片,与普通铸造方法获得的铸件相比,它使叶片的高温强度、抗蠕变和持久性能、热疲劳性能得到大幅度提高。

@#@对于磁性材料,应用定向凝固技术,可使柱状晶排列方向与磁化方向一致,大大改善了材料的磁性能。

@#@用定向凝固方法得到的自生复合材料消除了其它复合材料制备过程中增强相与基体间界面的影响,使复合材料的性能大大提高。

@#@@#@定向凝固是指在凝固过程中采用强制手段,在凝固金属和未凝固金属熔体中建立起特定方向的温度梯度,从而使熔体沿着与热流方向相反的方向凝固,最终得到具有特定取向柱状晶的技术。

@#@热流的控制是定向凝固技术中的重要环节,获得并保持单向热流是定向凝固成功的重要保证。

@#@伴随着对热流控制技术的发展,定向凝固技术由最初的发热剂法(EP法)、功率降低法(PD法)发展到目前广泛应用的高速凝固法(HRS法)、液态金属冷却法(LMC法)何连续定向凝固法。

@#@@#@3.2定向凝固的理论基础@#@定向凝固是研究凝固理论和金属凝固规律的重要手段,定向凝固技术的发展直接推动了凝固理论的发展。

@#@从Chalmers等的成分过冷到Mullins的界面绝对稳定动力学理论,人们对凝固过程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在定向凝固过程中,随着凝固速度的增加,固液界面的形态由低速生长平面晶→胞晶→枝晶→细胞晶→高速生长的平面晶变化。

@#@无论是那一种固液界面形态,保持固液界面的稳定性对材料的制备和材料的力学性能非常重要。

@#@因此固液界面稳定性是凝固过程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科学问答题。

@#@低速生长的平面晶固液界面稳定性可以用成分过冷理论来判定,高速生长的平面晶固液界面稳定性可以用绝对稳定理论来判定。

@#@但是,到目前为止,关于胞晶、枝晶、细胞晶固液界面稳定性问题,尚没有相应的判定理论。

@#@@#@

(一)成分过冷理论@#@20世纪50年代Charlmers,Tiller等人首次提出单相二元合金成分过冷理论。

@#@@#@在固溶体合金凝固时,在正的温度梯度下,由于固液界面前沿液相中的成分差别,导致固液界面前沿的熔体的温度低于实际液相线温度,从而产生的过冷称为成分过冷。

@#@这种过冷完全是由于界面前沿液相中的成分差别引起的。

@#@产生成分过冷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一是固液界面前沿溶质的富集引起的成分再分配。

@#@由于溶质在固相的溶解度小于液相,当单相合金冷却凝固时,溶质原子被排挤到液相中去,在固液界面液相一侧堆积着溶质原子,形成溶质原子的富集层。

@#@随着离开固液界面距离的增大,溶质分数逐渐降低。

@#@二是固液界面前沿液相一侧的实际温度分布低于平衡时液相线温度。

@#@在凝固过程中,由于外界冷却作用,在固液界面液相一侧不同位置上实际温度不同。

@#@外界冷却能力越强,实际温度越低;@#@相反,实际温度则高。

@#@如果在固液界面液相一侧溶液中的实际温度低于平衡时液相线温度,由于溶质在液相一侧的富集,将出现成分过冷现象。

@#@@#@@#@(a)(b)@#@@#@(c)(d)@#@图3-1合金凝固时的成分过冷分析图,(a)相图;@#@@#@(b)体系平衡时的液相线温度;@#@(c)因凝固引起的液相一侧成分富集;@#@(d)成分过冷区@#@对合金而言,其凝固过程同时伴随着溶质再分配,液相的成分始终处于变化中,液相中溶质成分的重新分配,改变了固液平衡温度。

@#@利用成分过冷,可以判定低速生长的平面晶固液界面稳定性,判断合金微观的生长过程。

@#@在固相无扩散,液相有限扩散条件下的定向凝固过程中,保持平界面凝固的成分过冷判据为:

@#@@#@GL/v≥-mLwL(1-k0)/DL@#@式中,GL为凝固界面液相一侧温度梯度,v为凝固速度,mL为液相线斜率,k0为溶质平衡分配系数,wL为溶质浓度,DL为溶质野象扩散系数。

@#@@#@图3-2是二元合金Pb-Sn系平面凝固条件。

@#@随着溶质Sn质量分数的增加,固液界面稳定因子(GL/v)要增大,这样才能维持平面凝固条件,抑制胞晶的形成。

@#@多元系的单相合金凝固和二元系单相合金凝固一样,只要温度梯度足够高,凝固速度足够慢,可以获得平界面凝固。

@#@@#@一般来讲,成分过冷理论对判断固液平界面稳定性是适用的,但由于这一判据是在一定假设条件下推导的,存在如下局限性:

@#@

(1)成分过冷理论是以热力学平衡态为基点的理论,不能作为描述动态界面的理论依据;@#@

(2)在固液界面上局部的曲率变化将增加系统的自由能,而这一点在成分过冷理论中被忽略了;@#@(3)成分过冷理论没有说明界面形态改变的机制。

@#@快速凝固新技术的出现,发现成分过冷理论已不能适用于快速冷却定向凝固。

@#@因为,快速凝固时,冷却速率很大,按成分过冷理论,GL/v越来越小,更因该出现树枝晶。

@#@但实际情况是,快速凝固后,固液界面反而能够稳定,产生无偏析的柱状晶组织,得到成分均匀的材料。

@#@@#@

(二)绝对稳定性理论@#@Mullins和Sekerka鉴于成分过冷理论存在的不足,提出了一个考虑溶质浓度场合温度场、固液界面能以及界面动力学的新理论。

@#@该理论揭示,合金在凝固过程中,其固液界面形态取决于两个参数:

@#@GL/v和GL·@#@v,即分别为界面前沿液相温度梯度与凝固速度的商与积。

@#@前者决定了界面的形态,而后者决定了晶体的显微组织,即枝晶间距或晶粒大小。

@#@Mullins的界面稳定动力学理论成功地预言了:

@#@随着生长速度的提高,固液界面形态将经历从平界面→胞晶→树枝晶→胞晶→带状组织→绝对稳定平界面的转变。

@#@近年来对界面稳定性条件所做的进一步分析表明,Mullins的界面稳定动力学理论还揭示着另一种绝对性现象,即当温度梯度GL超过一临界值时.温度梯度的稳定化效应会完全克服溶质扩散的不稳定化效应。

@#@这时无论凝固速度如何,界面总是稳定的,这种绝对稳定性称为高梯度绝对稳定性。

@#@因此,Mullins的界面稳定动力学理论又称为绝对稳定性理论。

@#@@#@3.3定向凝固技术案例@#@根据成分过冷理论,要使单相合金在定向凝固过程中得到平界面凝固组织,主要取决于合金的性质和凝固工艺参数。

@#@前者包括溶质量、液相线斜率和溶质在液相中的扩散系数,后者包括液相中的温度梯度和凝固速率。

@#@如果被研究的合金成分已定,则靠凝固工艺的选择来控制凝固组织,其中,固液界面液相一侧的温度梯度是关键因素。

@#@所以定向凝固技术的发展历史就是不断提高设备温度梯度的历史。

@#@@#@3.3.1发热剂法@#@图3-3发热剂法定向凝固装置图@#@1-起始段;@#@2-隔热层;@#@@#@3-光学测温架;@#@4-浇口杯;@#@5-浇道;@#@@#@6-发热剂;@#@7-零件;@#@8-水冷铜底座@#@发热剂法是定向凝固工艺中最原始的一种,为了造成一个液相温度梯度,零件模壳放在一个水冷铜底座上,并在顶部加发热剂,其装置示意图如图3-3所示。

@#@这种技术生产工艺简单,成本低,但金属熔体内温度梯度低,单向传热条件不易保证,凝固一旦开始便无法对凝固过程进行控制。

@#@而且,重复性差,难以生产高质量部件。

@#@所以,这种方法只适用于小型的定向凝固件生产。

@#@@#@3.3.2功率降低法(PD)@#@功率降低法是在发热剂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图3-4为功率降低法定向凝固装置示意图。

@#@把一个开底的模壳放在水冷底盘上,石墨感应发热器放在分上下两部分的感应圈内。

@#@加热时,上下两部分感应圈全部通电,在模壳内建立所要求的温度场,注入过热熔体。

@#@然后下部感应圈断电,通过调节上部感应圈的功率,在液态金属中形成一个轴向温度梯度。

@#@@#@图3-4叶片功率降低法定向凝固装置图@#@1-叶片根部;@#@2-叶身;@#@3-叶冠;@#@4-浇道;@#@5-浇口杯;@#@6-模盖;@#@7-精铸模壳;@#@8-热电偶;@#@9-轴套;@#@10-碳毡;@#@11-石墨感应器;@#@12-Al2O3管;@#@13-感应圈;@#@14-Al2O3管泥封;@#@15-模壳缘盘;@#@16-螺栓;@#@17-轴;@#@18-冷却水管;@#@19-铜座@#@功率降低法凝固过程的导出热量主要是通过已凝固部分和底盘有冷却水带走。

@#@图3-5为功率降低法定向凝固Mar-M200合金液片铸造时,不同高度的温度分布。

@#@通过选择合适的加热器件,功率降低法定向凝固的初始阶段可以获得较大的液相温度梯度。

@#@但是在凝固过程中,热传导能力随着离结晶器底部的距离增加而明显降低,温度梯度逐渐减小。

@#@致使所能允许获得的柱状晶区较短,柱状晶之间平行度差,甚至形成放射形凝固组织,合金的显微组织不同部位差异较大。

@#@另外设备相对复杂,且能耗大,限制了该方法的应用。

@#@@#@图3-5用功率降低法铸造Mar-M200合金叶片时不同高度的温度分布@#@1-叶片顶部;@#@2-叶片根部;@#@3-叶片底部@#@3.3.3高速凝固法(HRS法)@#@功率降低法的缺点在于其热传导能力随着离结晶器底座的距离增大,而明显下降。

@#@为了改善热传导,在功率降低法的基础上,结合Bridgman晶体生长技术,发展了一种新的定向凝固技术,即高速凝固法。

@#@高速凝固装置大致与功率降低法相同,只是多了一个拉锭机构,可使模壳按一定速度向下移动,通过移动模壳,或移动加热器,加强散热。

@#@图3-6为高速凝固法装置示意图。

@#@将底部开口的模壳置于水冷底座上,并置于石墨加热器中。

@#@加热模壳后,注入过热的合金熔液,浇注后保持几分钟,使其达到热稳定,并开始在冷却底座表面生成一层固态金属。

@#@然后模壳以预定速度经过感应圈底部的辐射挡板,从加热器中移出。

@#@为了得到最好的效果,在移动模壳时,固液界面应保持在挡板附近。

@#@@#@图3-6高速凝固法装置图@#@1-拉模室;@#@2-模室;@#@3-熔室;@#@4-坩埚和原材料;@#@5-水冷感应圈;@#@6-石墨电阻加热器;@#@7-模壳;@#@8-水冷底座和杆@#@@#@高速凝固法与功率降低法相比具有以下优点:

@#@@#@

(1)有较大的液相温度梯度,能改善柱状晶质量和补缩条件,在约300mm高度内可得到完全的柱状晶铸锭;@#@@#@

(2)由于局部凝固时间和凝固区域都变小,故显微组织致密减小了偏析,从而改善了合金凝固组织;@#@@#@(3)提高凝固速度2~3倍,生长速度v达到300mm/h。

@#@@#@高速凝固法的热量散失,在前期凝固阶段,以水冷底座的对流传热为主,在离开结晶器某一距离后,由于凝固层的热阻作用,水冷底座的对流散热减小,转为以凝固体向四周的辐射散热为主,从而使凝固仍以较快的速度进行。

@#@因此,凝固开始时,对流传热大于辐射传热,当凝固离冷却底座一定距离时,辐射传热等于对流传热,这时可以认为已建立起稳态凝固。

@#@利用热平衡条件,可以推出,@#@(3-1)@#@式中:

@#@lL和lS——分别为液相和固相的热导率;@#@GTL和GTS——分别为液相和固相的温度梯度;@#@△h——为结晶潜热;@#@rS——固相密度;@#@v——凝固速率。

@#@由上式可以看出,液相一侧的温度梯度对凝固速度和固相一侧温度梯度是很敏感的,增大固相一侧的温度梯度,或降低凝固速度都可有效增大液相一侧的温度梯度。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简单总结增大液相温度梯度的途径:

@#@@#@

(1)增大固相温度梯度GTS@#@通过加强固相的散热强度来实现增大固相温度梯度GTS,采用热容量大的冷却剂,导出结晶潜热,以便增大液相温度梯度GTL;@#@@#@

(2)提高合金液相温度@#@这是一种直接增大GTL的方法。

@#@但是液相温度不能无限度提高,要注意模壳的高温强度以及高温下模壳和液态金属的反应。

@#@把靠近凝固前沿的熔体局部加热到更高的温度是可行的。

@#@@#@(3)加辐射挡板,把高温区和低温区分开,从而加大固液界面附近的液相温度梯度。

@#@辐射挡板可以将模壳移动时,辐射热的损失降低到最小,使加热器内维持相对均匀的温度场;@#@使感应圈到铸件凝固部分表面的辐射热保持最小,从而加强了传热。

@#@@#@3.3.4液态金属冷却法(LMC法)@#@HRS法是由辐射换热来冷却的,所能获得的温度梯度和冷却速度都很有限。

@#@为了获得更高的温度梯度和生长速度,在HRS法的基础上,将抽拉出的铸件部分浸入具有高热导率的高沸点、低熔点、热容量大的液态金属中,形成了一种新的定向凝固技术,即液态金属冷却法(LMC法)。

@#@这种方法提高了铸件的冷却速度和固液界面的温度梯度,而且在较大的生长速度范围内可使界面前沿的温度梯度保持稳定,结晶在相对稳态下进行,能得到比较长的单向柱晶。

@#@液态金属冷却法装置简图示于图3-7。

@#@@#@图3-7液态金属冷却法装置图@#@1-液态金属;@#@2-模壳;@#@3-浸入机构;@#@4-真空室;@#@5-坩埚;@#@6-感应加热炉;@#@7-挡板;@#@8-加热线圈@#@液态金属冷却剂的选择条件如下:

@#@

(1)有低的蒸汽压,可在真空中使用;@#@

(2)熔点低,热容量大,导热率高;@#@(3)冷却剂不溶解在合金中;@#@(4)价格便宜。

@#@常用的液态金属有Ga—In合金和Ga—In—Sn合金,以及Sn液,前二者熔点低,但价格昂贵,因此只适于在实验室条件下使用。

@#@Sn液熔点稍高(232℃),但由于价格相对比较便宜,冷却效果也比较好,因而适于工业应用。

@#@该法已被美国、前苏联等用于航空发动机叶片的生产。

@#@@#@液态金属冷却法的工艺过程和高速凝固法的工艺过程基本相似。

@#@当金属熔液注入模壳后,按预定速度将模壳逐渐浸入到液态金属液冷缺剂中,使合金凝固的固液界面保持在冷却剂液面附近,冷却剂保持在一定的温度范围内,使传热不因凝固的进行而变小,也不受模壳形状的影响。

@#@@#@表3.1列出了利用功率降低法、高速凝固法和液态金属冷却法三种定向凝固方法生产Mar-M200合金制件的工艺性能。

@#@图3-8示出了功率降低法、高速凝固法和液态金属冷却法三种定向凝固方法制备Mar-M200合金制件的固相面和液相面的位置,两液面之间是介于液相和固相之间的湖状区。

@#@很明显液态金属冷却法的GTL和v都是最大,从而冷却速率也是最大,特别是局部凝固时间和糊状区宽度最小。

@#@因此利用液态金属冷却法制备定向的高温合金制品,其显微组织是比较理想的。

@#@@#@表3.1生产Mar-M200合金制件的三种定向凝固方法工艺性能@#@工艺性能@#@功率降低法@#@高速凝固法@#@液态金属冷却法@#@冷却速度/oC·@#@h-1@#@90@#@700@#@4700@#@循环选环周期/min@#@170@#@45@#@15@#@模型直径/cm@#@3.2@#@3.2@#@1.45@#@GTL/oC·@#@cm-1@#@7-11@#@26-30@#@73-103@#@v/cm·@#@h-1@#@3-12@#@23-30@#@53-61@#@糊状区宽度/cm@#@10-15@#@3.8-5.6@#@1.5-2.5@#@局部凝固时间/min@#@85-88@#@8-12@#@1.2-1.6@#@图3-8三种定向凝固方法制备Mar-M200合金制件的糊状区@#@3.3.5流态床冷却法(FBQ法)@#@Nagagawa等首先利用流态床冷却法获得了很高的液相温度梯度GTL,进行定向凝固。

@#@流态床冷却法装置示意图如图3-9所示。

@#@用流态化的150号ZrO2粉作为冷却介质,氩气用量大于4000cm3/min,冷却剂介质温度保持在100~200oC,在相同条件下液态金属冷却法的温度梯度GTL为100~300oC/cm,而流态床法为100~200oC,两者的凝固速率和糊状宽度相同,分别为50~80cm/h和1cm。

@#@@#@图3-9流态床冷却法装置示意图@#@1-驱动装置;@#@2-水冷干;@#@3-熔化室;@#@4-感应炉;@#@5-感应线圈;@#@6-粉粒容器;@#@7过滤器;@#@8-高度调节器;@#@9-真空系统;@#@10-试样;@#@11-热电偶;@#@12-金属粉末@#@3.3.6区域熔化法液态金属冷却法(ZMLMC法)@#@加热和冷却是定向凝固过程的两个基本环节,并对定向凝固过程的温度梯度产生决定性作用,因此提高液相温度梯度可从加热和冷却两个方向来考虑。

@#@而定向凝固方法从HRS发展到LMC,是通过改进冷却方式,提高液相温度梯度,获得定向凝固组织的,发挥了冷却环节的最大潜力。

@#@要进一步提高定向凝固的液相温度梯度,改变加热方式是一条有效的途径。

@#@@#@分析一下LMC法定向凝固过程不难发现,以下两个问题制约着液相温度梯度的提高:

@#@@#@一是凝固的固液界面并不处于最佳位置,当抽拉速度较低时,固液界面相对挡板上移,使固液界面远离挡板。

@#@@#@二是未凝固液相中的最高温度面远离凝固界面,界面前沿温度分布平缓。

@#@@#@如果改变加热方式,采用在距冷却金属液面极近的特定位置强制加热,将凝固的固液界面位置下移,同时使液相中最高温度区尽量靠近凝固的固液界面,令界面前沿液相中的温度分布变陡,可进一步提高温度梯度。

@#@@#@区域熔化液态金属冷却法(ZMLMC法)是在LMC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种新型的定向凝固技术。

@#@该方法将区域熔化与液态金属冷却法相结合,图3-10是区域熔化液态金属冷却法装置示意图,其冷却部分与LMC法相同,加热部分利用高频感应加热,集中对凝固的固液界面前沿液相加热,充分发挥过热度对温度梯度的贡献。

@#@并且,由于加热与冷却加热与冷却两个部分相对固定,且距离很小,使凝固的固液界面不能上移。

@#@从而有效地提高了固液界面前沿温度梯度,其值可达1300K/cm。

@#@@#@图3-10区域熔化液态金属冷却法装置图@#@1-试样;@#@2-感应圈;@#@3-隔热板;@#@4-冷却水;@#@5-液态金属;@#@6-拉锭机构;@#@7-熔区;@#@8-坩埚@#@目前用于生产的定向凝固方法,其温度梯度一般不超过150K/cm,所得树枝晶仍很发达。

@#@利用ZMLMC法,不仅有效地提高了固液界面前沿温度梯度,而且可以在较快的生长速率下进行定向凝固,获得一种侧向分支受到抑制,一次枝晶细化的定向凝固组织,超细柱状晶组织。

@#@由于这种特殊的超细微观组织,定性合金和单晶合金的性质都有明显提高。

@#@以K10钴基合金为例,乃持久性提高了3倍。

@#@但经镍基合金是当代高性能发动机叶片的重要材料,采用ZMLMC法后,NASAIR100单晶镍基合金的耐持久性提高到在1050oC高温、160MPa下,保持22.8h。

@#@@#@3.3.7连续定向凝固技术(OCC法)@#@

(一)连续定向凝固OCC法原理和特点@#@连续定向凝固的思想首先是由日本的大野笃美提出的。

@#@上世纪60年代末,大野笃美在研究Chalmers提出的等轴晶“结晶游离”理论时,证实了等轴晶的形成不是由熔液整体过冷(ConstitutionalSupercooling)引起,而是主要由铸型表面形核,分离、带入溶液内部,枝晶断裂或重熔引起的。

@#@因而控制凝固组织结构的关键是控制铸型表面的形核过程。

@#@因而,实现连续定向凝固的关键是控制和避免助兴表面的形核。

@#@@#@大野笃美把Bridgeman定向凝固法控制晶粒生长的思想应用到连续铸造技术上,提出了一种新的铸造工艺,连续定向凝固技术(简称OCC法)。

@#@该技术的基本原理如图3-11a所示,在结晶器模型上加装一个感应加热装置,使铸型温度加热到金属熔点温度以上,铸型只能约束金属液的形状,金属不会在型壁表面凝固。

@#@而冷却系统与结晶器分离,在型外对铸件进行冷却,维持很高的牵引方向的温度梯度,保证凝固界面是凸向液相的,以获得强烈的单向温度梯度,使熔体的凝固只在脱离结晶器的瞬间进行。

@#@随着铸锭不断离开结晶器,晶体的生长方向沿热流的反方向进行,获得定向结晶组织,甚至单晶组织。

@#@@#@图3-11(a)OCC法连续定向凝固技术与(b)传统连铸技术凝固过程的比较@#@1-合金液;@#@2-电加热器;@#@3-热铸型;@#@4-铸锭;@#@5-冷却水;@#@6冷铸型@#@OCC法与传统连铸技术的根本区别在于其铸型是加热的,而不是冷却的,如图3-11所示。

@#@传统的连铸过程,金属或合金液首先在铸型的急冷作用下凝固,并逐渐向中心生长。

@#@因此,在最后的凝固中心易产生气孔、缩松、缩孔及低熔点合金元素与杂质元素的偏析。

@#@而OCC法连铸过程中铸型温度高于金属的凝固温度,铸型只能约束金属液的形状,而不会在其表面发生凝固。

@#@凝固界面通常是凸向液相的,有利于获得定向或单晶组织。

@#@@#@OCC法技术的核心是避免凝固界面附近的侧向散热,维持很强的轴向热流,保证凝固界面时凸向液相的。

@#@维持这样的导热条件需要在离开凝固界面的一定位置进行强制冷却。

@#@由于OCC法依赖于固相的导热,适用于具有较大热导率铝合金及铜合金。

@#@同时由于随着铸锭尺寸的增大,固相导热的热阻增大,维持某单一方向散热变得更加困难。

@#@因此,OCC技术对铸锭的尺寸有一定限制,只适用于小尺寸的铸锭。

@#@@#@连续定向凝固技术OCC法将高效的连铸技术和先进的定向凝固技术相结合,综合了二者的优点,是一种新型的近成品形状加工技术,具有以下特点:

@#@@#@

(1)铸型出口端与冷却区有悬殊的温差和高的温度梯度,铸型内金属液的热流主要沿拉铸方向单向传输,满足定向凝固的条件,可以得到完全单方向的凝固的无限长柱状组织。

@#@对其工艺进行优化控制使其有利于晶粒的淘汰生长,则可实现单晶的连续铸造。

@#@@#@

(2)OCC法固相与铸型之间始终有液相隔离,摩擦力小,所需牵引力也小,利于进行任意复杂形状界面型材的连铸。

@#@同时,铸锭表面的自由凝固使其呈镜面状态。

@#@因此OCC法是一种近终形连铸生产的技术,可用于那些通过塑性加工难于成型的硬脆合金及金属间化合物等线材、板材及复杂管材的连铸。

@#@@#@(3)凝固过程中固液界面始终凸向液相,有利于凝固过程析出的气体及夹杂进入液相。

@#@因此,气孔、夹渣等缺陷较少;@#@同时,铸锭中心先于表面凝固,不存在注定中心补缩困难的问题。

@#@可得到无缩孔、缩松等缺陷,组织致密的铸锭。

@#@@#@(4)铸锭中缺陷少,组织致密,消除了横向晶界;@#@因而,连续定向凝固铸坯塑性加工性能好,具有优异的延展性,有利于后续的冷加工,是生产超细、超薄精细产品的理想坯料。

@#@抗腐蚀及抗疲劳性能均得到大幅度改善,导电性能优异,是高保真电缆的优质材料。

@#@@#@

(二)连续定向凝固装置及其工艺参数控制@#@最初的OCC技术采用简单的下引方式见图3-12a,仅拉出长度50mm左右形状不规整的镜面铸锭,直到1980年,才开发出三种方法,即下引法、上引法和水平法见图3-12b-d。

@#@@#@下引法排气排渣容易,冷却措施也容易实现,只要控制下引法的合金液不发生泄漏,这种方法所得的铸坯质量是最好的。

@#@将供液管设计成虹吸管式,见图3-12b,可解决拉漏问题。

@#@但虹吸式方法的设备的制作及操作非常困难,所以没能发展起来。

@#@上引法,见图3-12c,不会产生拉漏现象,有利于成形,但排气、排渣与冷却水的密封困难,此法在实际实验中仍有采用;@#@水平法,见图3-12d,的优点介于前二者之间,其设备简单,容易实现连续单向凝固,但是凝固时排气排渣较困难,它适于生产细线、棒材、直径较小的管材及薄壁板类型材,该法是目前应用最多、最为成功的技术。

@#@@#@图3-12四种OCC连铸方法装置原理示意图@#@(a)普通下引法,(b)虹吸管下引法,(c)上引法,(d)水平引锭法@#@1-合金液;@#@2-热铸型;@#@3-电加热器;@#@4-冷却水;@#@5-铸锭;@#@6-冷却水;@#@7-牵引轮;@#@8-导向装置@#@无论采用哪种定向连铸方式,要保证定向凝固连铸过程的成功,必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

(1)保证形成沿着铸坯方向一维或者基本一维的稳定正温度梯度,即在拉坯过程中,铸坯与熔体之间的固液分解面不能深入到结晶器内,至少不能伸入过多,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不在结晶器内壁上产生形核而破坏晶体的单向生长性;@#@@#@

(2)保证在拉坯过程中不会出现金属液拉漏或者铸坯拉断现象,这样才能获得连续长度的铸坯。

@#@@#@可见无论采用何种定向凝固连铸设备,实现定向凝固连续铸造的关键在于控制好晶体生长过程中液固界面的位置。

@#@对于纯金属材料或共晶合金来说,必须准确的控制在铸模出口处1~2mm范围内(由熔体的表面张力和熔体的密度决定)。

@#@这样既保证不在结晶器内发生形核而破坏定向凝固的条件,也不发生型外金属液由于自重和附加压头的重量超过表面张力而拉漏。

@#@对于具有结晶区间的合金,液固两相区可以稍伸入结晶器内。

@#@@#@固液界面形状是选择定向组织的决定因素。

@#@凸向液相的固液界面是形成单晶的必要条件,平直固液界面是形成定向柱状晶和纤维状自生复合材料的必要条件,凹向固相的固液界面则易于形成正常的穿晶组织。

@#@@#@定向凝固连铸机连铸过程中,金属液固界面位置可通过以下几个参数来控制:

@#@拉坯速度、冷却距离(结晶器出口与喷水上表面之间的距离)、结晶器及加热温度、熔体内容体温度、冷却水流量、液面压头高度和冷却水温度等。

@#@@#@3.3.8电磁约束成形定向凝固(EMCS法)@#@20世纪90年代初期,傅恒志等在ZMLMC法的基础上,利用电磁感应加热直接熔化感应器内的金属材料,利用在金属熔体表层部分产生的电磁压力来约束";i:

7;s:

29225:

"第八次课授课计划@#@章节@#@第五章商品质量认证和质量监督@#@第3节中国强制性认证制度第4节商品质量监督@#@教学@#@目的@#@知识点@#@技能点@#@教学目的:

@#@@#@通过本章学习应能了解商品质量认证和质量监督的知识,商品质量认证的概念和作用,常见的商品质量认证、质量体系认证以及认证程序;@#@商品质量监督的概念、意义,质量监督的种类和管理体制。

@#@@#@知识目标:

@#@@#@通过本章的学习学生应掌握以下知识:

@#@@#@1.商品质量认证的概念、作用;@#@@#@2.商品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概念、作用;@#@@#@3.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概念、范围;@#@@#@4.商品质量监督的概念、作用。

@#@@#@技能目标:

@#@@#@通过本章的学习学生应具备以下能力:

@#@@#@1.理解并能解释商品质量认证的概念;@#@@#@2.熟悉各种商品质量认证标志;@#@@#@3.掌握商品质量认证所蕴涵的质量信息;@#@@#@4.熟悉各种商品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及其标志;@#@@#@5.理解并能解释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概念;@#@@#@6.熟悉“CCC”认证标志;@#@@#@7.理解并能解释商品质量监督的概念、质量监督的种类和形式。

@#@@#@思考@#@与@#@训练@#@1.简述产品质量国家免检制度对促进商品质量进步的作用。

@#@@#@2.符合什么条件的产品可以获得国家质量监督免检资格?

@#@@#@下一@#@单元@#@预习@#@内容@#@要求@#@预习:

@#@@#@第六章商品包装和装潢@#@第1节商品包装概述@#@第2节商品包装材料和技法@#@第3节商品包装标志@#@第4节商品包装装潢@#@注:

@#@两小节课(即一次课)为一次课@#@第八次课授课内容与方法@#@授课主要内容@#@授课方法@#@时间分配@#@@#@【复习内容】@#@1.国内各种认证@#@【授课内容】@#@第3节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教学大纲】@#@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概念和标志[2];@#@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作用[2];@#@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体制[3];@#@@#@重点:

@#@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体制@#@难点:

@#@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概念和标志@#@一、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概念和标志@#@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是各国政府为保护广大消费者人身和动植物生命安全、保护环境、保护国家安全,依照法律法规实施的一种产品合格评定制度,它要求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法规。

@#@强制性产品认证是通过制定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和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程序,对列入《目录》中的产品实施强制性的检测和审核。

@#@凡列入强制性产品目录内的产品,没有获得指定认证机构的认证证书,没有按规定加施认证标志,一律不得进口、不得出厂销售和在经营服务场所使用。

@#@@#@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在推动国家各种技术法规和标准的贯彻,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打击假冒伪劣行为,促进产品的质量管理水平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

@#@实行市场经济制度的国家,政府利用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作为产品市场准入的手段,正在成为国际通行的做法。

@#@@#@以前,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存在着政出多门、重复评审、重复收费以及认证行为与执法行为不分的问题,尤其是国内产品和进口产品存在对内对外两套认证管理体系,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国内产品和部分进口商品实施安全认证并强制监督管理,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对进口商品实施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制度。

@#@两个制度将一部分进口产品共同列入了强制认证的范畴,因而导致了两个主管部门对同一种进口产品实施两次认证、贴两个标志、执行两种标准与程序。

@#@随着我国加入WTO,世贸协议和国际通行规则要求我国统一认证制度,对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实施“四个统一”,即统一目录,统一标准、技术法规、合格评定程序,统一认证标志、统一收费标准。

@#@为此,2001年新成立的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建立了新的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

@#@@#@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于2001年12月3日正式对外公布,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等法律和法规。

@#@@#@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名称为“中国强制认证”,英文缩写为“CCC”,也可简称“CCC”(ChinaCompulsoryCertification)标志。

@#@@#@目前的“CCC”认证标志分为四类,分别为:

@#@@#@1、CCC+S安全认证标志,见图5-9。

@#@@#@2、CCC+S&@#@E安全与电磁兼容认证标志,见图5-10。

@#@@#@3、CCC+EMC电磁兼容类认证标志,见图5-11。

@#@@#@4、CCC+F消防认证标志,见图5-12。

@#@@#@上述四类标志每类都有大小五种规格,适合不同规格的产品或包装。

@#@@#@CCC标志一般贴在产品上面,或通过模压压在产品上。

@#@目前设计的CCC标志不仅有激光防伪,而且每个型号都有一个独特的序号,序号不重复。

@#@消费者区别真假CCC标志的方法很简单,细看CCC标志,会发现多个小棱形的“CCC”暗记。

@#@另外,CCC标志最不容易仿冒的地方,就是每只标志后面都有一个随机码,它注明每个随机码所对应的厂家及产品,根据随机码,即可识别产品来源是否正宗。

@#@@#@二、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作用@#@我国1978年恢复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成员国地位后,就按照国际规范建立了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并开展了相关的工作,对107种国内产品实施了产品安全认证,对104种进口商品实施了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证制度,这项制度涉及到60多个国家和地区。

@#@新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是由国家公布统一的目录,确定统一使用的国家标准、技术规则和实施程序,制定统一的标志,规定统一的收费标准。

@#@凡是列入目录内的产品,必须经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合格,取得相关证书并加施认证标志后,才能出厂、进口、销售和在经营服务场所使用。

@#@@#@产品认证制度对提高我国产品质量水平和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维护国家经济利益、经济安全,保护环境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三、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体制@#@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国务院授权的负责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的机构,在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建立和实施中的职能主要是:

@#@拟定、调整《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并与国家质检总局共同对外发布;@#@拟定和发布《目录》内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制定并发布认证标志,确定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要求;@#@指定承担认证任务的认证机构、检测机构和检查机构;@#@指导地方质检机构对强制性产品认证违法行为的查处等。

@#@@#@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由国家认监委指定的认证机构负责认证工作的具体实施,并对认证结果负责;@#@地方质检部门对列入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内的产品实施监督;@#@生产者、销售者和进口商以及经营服务场所的使用者对生产、销售、进口、使用的产品负责;@#@国家认监委指定的标志发放管理机构负责发放强制性认证标志。

@#@@#@第4节商品质量监督@#@【教学大纲】@#@商品质量监督的概念和作用[2];@#@商品质量监督的种类和形式[2];@#@商品质量监督管理体制[1];@#@产品质量国家免检制度△;@#@@#@重点:

@#@商品质量监督的概念和作用;@#@商品质量监督的种类和形式@#@难点:

@#@商品质量监督的概念和作用@#@党的十一界三中全会以后,我国实行了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的经济政策,经济建设飞速发展,有很多企业只追求经济效益而忽视产品质量,1984年全国出现了部分工业产品质量下降的趋势。

@#@在这种形式下中央要求各级政府和企业必须“很抓质量”、“把质量摆在第一位”,1985年9月,国务院批转原国家经委《关于扭转部分工业产品质量下降状况的报告》,提出加强产品质量的九项措施。

@#@其中,国家监督抽查产品质量制度作为扭转产品质量下降的一项重要措施被确定下来,从1985年第三季度实行。

@#@@#@一、商品质量监督的概念及作用@#@目前,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基本上形成了一套规范的工作程序,包括计划制定、产品抽查具体方案设计、现场抽样、样品检验、结果反馈、数据汇总、公布结果、督促整改和进行复查等。

@#@国家监督抽查产品质量每季度进行一次,每次抽查若干种产品,主要是各类工业企业生产、销售的重要生产资料和市场紧俏的耐用消费品、涉及和影响人身安全健康、消费者反映质量差的产品。

@#@在产品抽样过程中,为客观反映产品质量的实际状况,保证抽样的代表性、随机性,事先不通知被抽查的企业。

@#@抽查的样品由承检单位直接到销售部门、用户仓库、生产企业的近期产品中按规定提取。

@#@适当分散被抽查的企业,力求把全国各大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置于国家经常监督之下。

@#@抽查后,按照国家现行标准进行严格检验。

@#@对于还没有统一标准而必须抽查的产品,则制定出统一的质量指标要求和检验方法;@#@检验的内容,选择标准中规定的重要质量指标、主要功能的质量指标。

@#@抽查结果和检验数据,在指定的报刊上公布和发表。

@#@@#@

(一)商品质量监督的概念@#@商品质量监督是根据国家的质量法规和商品质量标准,由国家指定的商品质量监督机@#@构对生产和流通领域的商品和质量保证体系进行监督的活动。

@#@其目的是防止不合格品流入市场,维护国家和消费者利益。

@#@@#@凡是抽查中检验内部合格品超标的企业,要限期进行整改,并根据产品不合格程度,结合企业质量状况和整改结果进行相应的处罚。

@#@@#@商品质量监督是国家商品质量管理体系和标准化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国家各级标准得以实施的有效措施,对促进企业贯彻执行管理标准和产品技术标准,提高商品质量和企业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促进我国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起着重要作用。

@#@@#@

(二)商品质量监督的作用@#@1.对国家经济运行进行调节、监控,保证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和实现国民经济目标。

@#@@#@2.通过对质量违法行为的制裁,实现市场行为的规范。

@#@尤其在目前市场机制尚不完善、全民质量意识和企业质量意识不足,制假造假可以获取暂时利益,质量监督工作发挥的作用就不可替代。

@#@@#@3.企业的产品质量和管理体系处于经常性的监控之下,促使企业采取必要的措施和手段保证和提高产品质量,避免牺牲质量降低成本等短期行为的发生,使企业步入健康发展的良性轨道。

@#@@#@4.促使商品的生产方、销售方重视商品质量,特别是关系人身安全健康和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产品,加强监督,可以起到维护国家利益,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作用。

@#@@#@5.促使企业强化内部管理,健全质量体系,保障技术法规和质量标准的贯彻实施。

@#@@#@6.促进我国进出口贸易健康发展,提高我国商品竞争能力,保障国家经济利益。

@#@@#@7.为顾客提供重要的商品质量信息。

@#@@#@二、商品质量监督的种类和形式@#@

(一)国家质量监督检查的种类@#@1.国家监督抽查产品质量,这是国家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通过有计划地抽查部分企业生产销售的产品质量,监督产品质量的状况。

@#@@#@2.全国统一监督检验,是国家对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一种重要方式,通常只用于检查某类问题比较突出的产品。

@#@按照产品统一、部署统一、检验和判定方法统一、检验结果汇总格式统一的要求,下达全国统一监督检验的计划,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3.定期监督检查,是地方对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

@#@通过制定受检产品目录,按规定周期,对本地区的重要产品进行连续检查,以监控和促进提高这些产品的质量水平。

@#@@#@此外,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群众举报和上级指示意见组织日常执法检查。

@#@@#@国家质量监督检查结束后,一般要公开公布检查结果和处理结果,造成强大的新闻舆论压力,为社会提供商品质量信息。

@#@@#@

(二)商品质量监督的形式@#@1.抽查型质量监督。

@#@抽查型质量监督是指国家质量监督机构,通过从市场或生产企业或仓库等地随机抽取样品,按照技术标准进行监督检验,判定其是否合格,从而采取强制措施,责成企业改进产品质量所进行的监督活动。

@#@抽查型质量监督,是一种强制性的质量监督形式;@#@抽查产品采用地点不限、随机抽查的方式;@#@抽查检测采用科学的方法进行,对产品质量的判断、评价公正;@#@抽查检验的结果公开;@#@对抽查检验不合格的单位限期整改。

@#@@#@2.评价型质量监督。

@#@评价型质量监督是指国家监督机构通过对企业的产品质量和质量保证体系进行检验和检查,考察合格后颁发产品质量证书、标志等方法确认和证明产品已经达到某一质量水平,并向社会提供质量评价信息的一种质量监督活动。

@#@@#@3.仲裁型质量监督。

@#@产品质量仲裁检验是指经省级以上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在考核部门授权其检验的产品范围内根据申请人的委托要求,对质量争议的产品进行检验,出具仲裁检验报告的过程。

@#@仲裁型质量监督是对产品质量有争议,进行仲裁时使用的手段,是国家质量监督机构站在第三方的立场上,公正地处理质量争议问题,规范质量争议问题的解决方式或对不法行为进行监督,促进产品质量提高的一种质量监督活动。

@#@仲裁型质量监督检验的依据是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强制性标准;@#@当事人约定的产品标准或质量要求;@#@没有标准或约定,以提供产品一方所明示的产品质量要求为准。

@#@@#@4.产品质量鉴定。

@#@产品质量鉴定是当仲裁检验仍不能很好地判定产品质量状况并为解决质量争议提供依据时,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鉴定组织单位,根据申请人的委托要求,组织专家对质量争议的产品进行调查、分析、判断、出具质量鉴定报告的过程。

@#@@#@三、商品质量监督管理体制@#@我国商品质量监督管理体制是由多系统组成监督管理网,包括技术监督系统和专业监督系统的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和质量监督检验机构。

@#@@#@

(一)技术监督系统@#@技术监督系统是指国务院授权统一管理和组织协调全国技术监督工作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系统,县级以上地区技术监督部门负责行政区内的商品质量监督和管理工作。

@#@@#@

(二)专业监督系统@#@卫生系统、船检系统、商检系统、农林牧系统等均根据国家颁布的有关法规,由各行业、部门相应的质量监督机构行使监督职权。

@#@@#@(三)综合监督管理@#@2006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定发布了《全国重点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指南》,以协调各个监管部门,指导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加强对重点产品的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监管指南提出了以下主要措施、鼓励措施、产业政策等监管手段:

@#@@#@1.监管措施。

@#@是目前针对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实施的各项监管制度。

@#@包括:

@#@生产许可、国家监督抽查、地方监督检查、强制性产品认证。

@#@@#@

(1)生产许可制度。

@#@是指行政部门或其指定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应企业申请对其生产纳入《国家生产许可证产品目录》产品的生产条件和产品质量进行审查和检测,并对符合规定要求的企业通过颁发生产许可证的方式进行行政管理的制度。

@#@@#@

(2)国家监督抽查制度。

@#@是指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对生产、销售的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和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抽样、检验,并对抽查结果依法公告和处理的活动。

@#@@#@(3)地方监督检查。

@#@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有关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进行以监督抽查为主的监督、检查活动。

@#@@#@(4)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

@#@@#@2.鼓励措施。

@#@是政府引导和支持优质产品的优秀生产企业采取的扶优扶强措施。

@#@包括:

@#@中国名牌、国家免检。

@#@@#@

(1)中国名牌制度。

@#@是指国家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据《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为推进名牌战略的实施,推动企业实施名牌战略,引导和支持企业创名牌,指导和督促企业提高质量水平,增强我国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对实物质量达到国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在国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居行业前列、用户满意程度高、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产品授予中国名牌产品称号。

@#@@#@

(2)国家免检制度。

@#@@#@3.产业政策。

@#@是指根据国务院《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有关引导投资方向,鼓励和支持发展先进生产能力,限制和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产业政策,确定的产业结构调整方向和重点,所制定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鼓励、限制和淘汰三类目录的分类原则和配套政策措施。

@#@@#@4.建议采取措施。

@#@主要是根据各项监管措施、鼓励措施和产业结构调整方向的要求及实施情况,提出今后一段时期内对各种产品实施监管的具体指导意见、建议及参考。

@#@包括:

@#@本年度重点监督抽查、下年度推荐开展国家免检、重点提升检验能力等工作建议。

@#@@#@重点提升检验能力。

@#@为提高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技术保证能力和水平,对涉及健康、安全、环保、节能产品以及量大面广的日常消费品和维护国民经济健康发展重要产品相关的检验技术、装备、人员,不能满足当前日常监管和应对突发事件需要的,应作为重点提升检验能力的对象。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统一规划质检机构的检验能力提升工作,重点扶持国家质检中心和省级综合质检机构的检验能力提升。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规划和扶持本行政区域内所属质检机构的检验能力提升工作。

@#@@#@5.产品分类代码。

@#@《指南》中所列每一个(种)产品赋予的代码,与GB/T7635.1-2002《全国主要产品分类与代码》是一一对应的。

@#@@#@四、产品质量国家免检制度@#@为鼓励企业提高产品质量,扶优扶强,引导消费,国家质检总局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9]24号)要求,制定了《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规定对质量长期稳定在较高水平,执行的产品标准达到或者严于国家标准要求,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连续三次以上监督检查均为合格,具备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生产经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国家产业政策,经济效益在本行业@#@排名前列等条件的产品授予免检资格。

@#@@#@产品质量国家免检工作每年进行一次,由国家质检总局公布当年度开展免检的产品类别目录,符合条件的企业自愿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审查,国家质检总局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并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审定后,向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颁发免检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获得免检资格的产品在有效期内免于各级政府部门的质量监督检查。

@#@获得免检证书的企业在免检有效期内可以自愿在免检产品或者其包装上使用规定的免检标志。

@#@@#@国家免检制度以引导消费、促进出口、服务经济为中心,紧紧围绕国务院确定的经济工作主旋律,为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做贡献。

@#@免检工作坚持扶优扶强、宁缺毋滥、保持权威性和含金量、简化手续、不向企业收费等五项原则。

@#@同时,还坚持做到减轻企业负担与促进完善企业自律机制相结合,严格事前审查与加强事后监督相结合。

@#@免检产品的种类有电视机、电冰箱等66大类产品,涉及日用消费品、食品、工业生产资料、农业生产资料、建筑工程材料。

@#@获得免检的产品是质量过硬、深得消费者信赖的好产品。

@#@获得免检资格的生产企业是行业内的排头兵、佼佼者。

@#@这些企业在采用先进科学技术,提高产品质量,增强消费者满意度方面进行了不懈努力,取得了显著成效,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经过千锤百炼、大浪淘沙,在众多企业中脱颖而出,从而也带动了全行业总体质量水平的提高。

@#@@#@免检制度实施5年来,不仅受到企业的赞誉,还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欢迎。

@#@目前,社@#@会上已经形成企业积极争创免检产品、商家大力宣传免检产品、消费者放心购买免检产品的良好氛围。

@#@@#@【课上案例分析】@#@使用过期质量标志属“欺骗”行为@#@据记者调查发现,很多食品包括酱油、陈醋、牛奶制品、瓶装水等,都是堂而皇之地将已过有效期的国家权威部门颁发的质量保证标志,打印在标签上,以此证明自身商品质量有保证,并招睐消费者。

@#@@#@“QS”、“国家免检标志”,是国家对某种产品质量稳定认可的认证标志,许多消费者在选择产品时,也冲着商品上标志的“QS”、“国家免检标志”选择。

@#@但记者日前走访市场却发现,商场、超市货架上摆卖的不少食品,其在标签上醒目标示的QS或国家免检标志,有效期已过,有些标志的有效期甚至已过了二三年。

@#@有关专家认为,对于已超过有效期的QS或国家免检标志,商家不能再使用,否则将造成误导消费。

@#@而广东省质监局亦明确表示,国家免检标志有效期超过三个月后,就不能再使用。

@#@@#@超市—商家使用过期标志较普遍@#@陈小姐日前在某大型超市购买了一瓶某大品牌威极生抽王,生产日期为2006年1月25日,当时她选购时就是因为看到该酱油瓶身标签上的三个质量认证标识:

@#@QS、中国名牌和“国家免检”,而放心地购买的。

@#@但回到家细看,却发现这瓶名牌酱油上面的三个质量认证标志,有两个已远远超过使用有效期。

@#@其中QS的有效期是至2006年1月8日;@#@“国家免检”标志的有效期是2002年8月至2005年8月。

@#@已过期的质量认证标识,还能再使用?

@#@@#@记者随后走访广州好又多、万佳等多间超市,发现有多种商品标签上的QS和“国家免检”标志的有效期均已过期。

@#@在番禺洛溪某超市,记者见到一瓶生产日期为2006年2月20日的某牌子的精选生抽,重量为1.75L,但该酱油标签上的“国家免检”标志下方,明明白白写着一行小字,“有效期:

@#@2002年8月-2005年8月”,这说明该产品生产时,其“国家免检”资格已过期足足大半年。

@#@而另一品牌的“鲜味生抽王”,规格为1.9L,生产日期为2005年11月25日,同样,在该商品瓶身标签上印刷的QS、“国家免检”标志,有效期分别为2006年1月8日、2005年8月。

@#@@#@据记者调查发现,很多食品包括酱油、陈醋、牛奶制品、瓶装水等,都是堂而皇之地将已过有效期的国家权威部门颁发的质量保证标志,打印在标签上,以此证明自身商品质量有保证,并招睐消费者。

@#@此外,记者发现还有些“聪明”的商家,将QS或国家免检标志印刷在商品标签上,但在标签下方却只标示其QS或国家免检标志的证书号或编号,却不明示有效期。

@#@@#@消委会—存在欺诈成分@#@广州市消费者委员会有关负责人陈才兴认为,从维护消费者权益角度来看,企业使用过期QS、国家免检标志属于“欺骗”行为,这是不允许的。

@#@质量保证资格证是有时效性的,以前质量合格或优质,不代表现在。

@#@消费者可凭此向发证相关部门举报,或者向企业要求索赔。

@#@据悉,广州市消委会从未收到过消费者对此类事件的举报、投诉,陈主任表示,这主要是由于消费者对此类维护认识较少,而且很多消费者在选购商品时也没有留意到有效期的问题。

@#@@#@法律界—误导消费可退货@#@使用过期质量认证标识,法律界认为这已对消费者造成“误导”。

@#@据广东华盈律师事务所欧律师介绍,企业在产品标签上标志过期QS或国家免检标志,这在包装上对消费者已造成误导。

@#@假如该企业的QS和国家免检资格确实是已通过有关部门的复评,产品本身确实不存在质量问题的,该企业则只是“误导”,消费者有权退货;@#@若该企业没有通过有关部门的复评,没有继续获得质量保证资格的,则该企业对消费者形成“欺诈”,消费者可向该企业退货、并要求索赔,一般索赔的金额为该产品的二倍。

@#@@#@而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公司的曾律师认为,商家的这种做法已造成侵犯消费者知情权,违反了质量认证的有关规定,质监等有关部门应出来管理。

@#@@#@部分企业回应—续申请已通过,目前为库存货@#@针对目前市面上有多个品牌、企业使用过期QS、国家免检标志的现象,记者昨日采访了部分知名企业。

@#@@#@广州致美斋食品有限公司质管部何小姐表示,目前该公司在市面上销售的标有已过有效期QS和国家免检标志的产品,其实质量标准均达到QS和国家免检要求,产品质量绝对没有问题。

@#@因为该公司在去年已续申请的QS认证和国家免检资格均已通过有关部门的复评复审。

@#@据何小姐介绍,该公司的QS认证资格是由有关部门每年一检的,而换证则三年一换。

@#@目前该公司续申请的QS准入资格证在今年2月才发放到公司,而有效期是到2009年,而国家免检资格亦已复评通过,并于去年12月拿到。

@#@至于目前市面上该公司的酱油产品标签上仍标示过期QS和国家免检标志,她解释,这主要是旧标签仍有大量库存,免得资源浪费而继续使用,其次也由于生产和拿到批请号的时间上有差距,新标签来不及印上去。

@#@@#@海天调味食品有限公司市场部一位工作人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同样表示,该公司续申请的QS和国家免检资格均已获批通过,目前市场上销售的标有旧QS和国家免检标志的产品是一些库存货,待这批产品自然过渡后,他们会推出标有合符有效期内的新标签。

@#@@#@此外,李锦记方面表示,该公司生产日期在2006年1月1日后的酱油类产品,标签上使用的国家免检标志,有效期应为“2005年12月—2008年12月”。

@#@据介绍,李锦记公司旧的国家免检标志有效期确实是到2005年8月,不过,但他们在使用旧标志时已征询过有关部门,允许他们在续申请期间可继续使用到2005";i:

8;s:

15363:

"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于1997年3月25日由国家环保局第十八号局令发布。

@#@是为加强电磁辐射环境保护工作的管理,有效地保护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有关规定制定的办法。

@#@@#@目录@#@第一章总则@#@1.第一条@#@2.第二条@#@3.第三条@#@4.第四条@#@5.第五条@#@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三章污染事件处理@#@1.第二十三条@#@2.第二十四条@#@第四章奖励与惩罚@#@第五章附则@#@附件:

@#@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名录@#@1.一、发射系统@#@2.二、工频强辐射系统@#@3.三、工业、科学、医疗设备的电磁能应用@#@第一章总则@#@1.第一条@#@2.第二条@#@3.第三条@#@4.第四条@#@5.第五条@#@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三章污染事件处理@#@1.第二十三条@#@2.第二十四条@#@第四章奖励与惩罚@#@第五章附则@#@附件:

@#@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名录@#@1.一、发射系统@#@2.二、工频强辐射系统@#@3.三、工业、科学、医疗设备的电磁能应用@#@展开@#@编辑本段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电磁辐射环境保护工作的管理,有效地保护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磁辐射是指以电磁波形式通过空间传播的能量流,且限于非电离辐射,包括信息传递中的电磁波发射,工业、科学、医疗应用中的电磁辐射,高压送变电中产生的电磁辐射。

@#@@#@  任何从事前款所列电磁辐射的活动,或进行伴有该电磁辐射的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电磁辐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四条@#@  从事电磁辐射活动的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本行业电磁辐射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编辑本段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六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申报登记和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负责对该类项目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并负责该类项目的竣工验收:

@#@@#@  

(一)总功率在200千瓦以上的电视发射塔;@#@@#@  

(二)总功率在1000千瓦以上的广播台、站;@#@@#@  (三)跨省级行政区电磁辐射建设项目;@#@@#@  (四)国家规定的限额以上电磁辐射建设项目。

@#@@#@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除第六条规定所列项目以外、豁免水平以上的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的环境保护申报登记和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负责对该类项目和设备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并负责竣工验收;@#@参与辖区内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和项目竣工验收以及项目建成后对环境影响的监督检查;@#@负责辖区内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队伍的建设;@#@负责对辖区内因电磁辐射活动造成的环境影响实施监督管理和监督性监测。

@#@@#@  第八条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可承担第七条所列全部或部分任务及本辖区内电磁辐射项目和设备的监督性监测和日常监督管理。

@#@@#@  第九条从事电磁辐射活动的单位主管部门应督促其下属单位遵守国家环境保护规定和标准,加强对所属各单位的电磁辐射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负责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预审。

@#@@#@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从事电磁辐射的活动时,都应当遵守并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规、制度和标准,接受环境保护部门对其电磁辐射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检查;@#@做好电磁辐射活动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

@#@@#@  第十一条从事电磁辐射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建设或者使用《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名录》(见附件)中所列的电磁辐射建设项目或者设备,必须在建设项目申请立项前或者在购置设备前,按本办法的规定,向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环境保护申报登记手续。

@#@@#@  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环境保护申报登记后,应当将受理的书面意见在30日内通知从事电磁辐射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并将受理意见抄送有关主管部门和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  第十二条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申报的电磁辐射建设项目所在地城市发展规划、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的规模及所在区域环境保护要求,对环境保护申报登记作出以下处理意见:

@#@@#@  

(一)对污染严重、工艺设备落后、资源浪费和生态破坏严重的电磁辐射建设项目与设备,禁止建设或者购置;@#@@#@  

(二)对符合城市发展规划要求、豁免水平以上的电磁辐射建设项目,要求从事电磁辐射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履行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手续;@#@@#@  (三)对有关工业、科学、医疗应用中的电磁辐射设备,要求从事电磁辐射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履行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手续。

@#@@#@  第十三条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电磁辐射防护标准的规定,负责确认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豁免水平。

@#@@#@  第十四条本办法施行前,已建成或在建的尚未履行环境保护申报登记手续的电磁辐射建设项目,或者已购置但尚未履行环境保护申报登记手续的电磁辐射设备,凡列入《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名录》中的,都必须补办环境保护申报登记手续。

@#@对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污染严重的,要采取补救措施,难以补救的要依法关闭或搬迁。

@#@@#@  第十五条按规定必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从事电磁辐射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对电磁辐射活动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按规定的程序报相应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电磁辐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两个阶段编制。

@#@第一阶段编制《可行性阶段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在建设项目立项前完成。

@#@第二阶段编制《实际运行阶段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在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前完成。

@#@@#@  工业、科学、医疗应用中的电磁辐射设备,必须在使用前完成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编写。

@#@@#@  第十六条从事电磁辐射活动的单位主管部门应当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提出预审意见;@#@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主管部门的预审意见之日起180日内,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提出审批意见或要求,逾期不提出审批意见或要求的,视该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已被批准。

@#@@#@  凡是已通过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的电磁辐射设备,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的功率。

@#@确需改变经批准的功率的,应重新编制电磁辐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按规定程序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批。

@#@@#@  第十七条从事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必须持有相应的专业评价资格证书。

@#@@#@  第十八条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确定需要配套建设的防治电磁辐射污染环境的保护设施,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

@#@@#@  第十九条从事电磁辐射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管理的规定,在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正式投入生产和使用前,向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并按规定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及第十五条要求的两个阶段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等有关资料。

@#@验收合格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验收申请报告,并颁发《电磁辐射环境验收合格证》。

@#@@#@  第二十条从事电磁辐射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定期检查电磁辐射设备及其环境保护设施的性能,及时发现隐患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  在集中使用大型电磁辐射发射设施或高频设备的周围,按环境保护和城市规划要求划定的规划限制区内,不得修建居民住房和幼儿园等敏感建筑。

@#@@#@  第二十一条电磁辐射环境监测的主要任务是:

@#@@#@  

(一)对环境中电磁辐射水平进行监测;@#@@#@  

(二)对污染源进行监督性监测;@#@@#@  (三)对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监测;@#@@#@  (四)为编制电磁辐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编写环境质量报告书提供有关监测资料;@#@@#@  (五)为征收排污费或处理电磁辐射污染环境案件提供监测数据,进行其他有关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的监测。

@#@@#@  第二十二条电磁辐射建设项目的发射设备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批准的频率范围和额定功率运行。

@#@@#@  工业、科学和医疗中应用的电磁辐射设备,必须满足国家及有关部门颁布的“无线电干扰限值”的要求。

@#@@#@编辑本段第三章污染事件处理@#@第二十三条@#@  因发生事故或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电磁辐射污染事故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及时通报可能受到电磁辐射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  环保部门收到电磁辐射污染环境的报告后,应当进行调查,依法责令产生电磁辐射的单位采取措施,消除影响。

@#@@#@第二十四条@#@  发生电磁辐射污染事件,影响公众的生产或生活质量或对公众健康造成不利影响时,环境保护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编辑本段第四章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五条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扬和奖励:

@#@@#@  

(一)在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  

(二)对严格遵守本管理办法,减少电磁辐射对环境污染有突出贡献的;@#@@#@  (三)对研究、开发和推广电磁辐射污染防治技术有突出贡献的。

@#@@#@  对举报严重违反本管理办法的,经查属实,给予举报者奖励。

@#@@#@  第二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  

(一)不按规定办理环境保护申报登记手续,或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二)不按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  (三)拒绝环保部门现场检查或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所批准的电磁辐射设备的功率的,由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

@#@@#@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或者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并处罚款。

@#@@#@  第二十九条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违反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定或在评价工作中弄虚作假的,由核发环境影响评价证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对评价单位没收评价费用或取消其评价资格,并处罚款。

@#@@#@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电磁辐射污染环境事故的,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必须依法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个人赔偿损失。

@#@@#@  第三十一条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泄漏从事电磁辐射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技术和业务秘密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编辑本段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电磁辐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制、审评,污染源监测和项目的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的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三十三条本管理办法中豁免水平是指,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伴有电磁辐射活动规定的免于管理的限值。

@#@@#@  第三十四条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编辑本段附件:

@#@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名录@#@一、发射系统@#@  1.电视(调频)发射台及豁免水平以上的差转台@#@  2.广播(调频)发射台及豁免水平以上的干扰台@#@  3.豁免水平以上的无线电台@#@  4.雷达系统@#@  5.豁免水平以上的移动通信系统@#@二、工频强辐射系统@#@  1.电压在100千伏以上送、变电系统@#@  2.电流在100安培以上的工频设备@#@  3.轻轨和干线电气化铁道@#@三、工业、科学、医疗设备的电磁能应用@#@  1.介质加热设备@#@  2.感应加热设备@#@  3.豁免水平以上的电疗设备@#@  4.工业微波加热设备@#@  5.射频溅射设备@#@  建设上列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应在建设项目立项前办理环境保护申报登记手续,使用上列电磁辐射设备应在购置设备前办理环境保护申报登记手续。

@#@@#@  豁免水平的确认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8702-88有关标准执行。

@#@@#@";i:

9;s:

9664:

"@#@店长岗位职责:

@#@@#@一、工作职责 @#@ @#@@#@

(1)将目标传达给下属,要掌握每日、每周、每月、累计等的目标达成情况,带领员工完成公司下达的指定销售目标,依业绩状况达成对策,领导员工提供优质的顾客服务,并竭力为公司争取最佳营业额。

@#@ @#@ @#@@#@

(2)监管店铺行政及业务工作:

@#@主持早、晚会,并做好记录。

@#@ @#@ @#@@#@(3)销售工作进行分析,每日检查货源情况,畅销产品及时补充,滞销产品作出合理化销售建议或退仓,确保日常的销售。

@#@ @#@ @#@@#@(4)进(退)店的货品,安排店员认真清点,若发现差异,立即向公司汇报。

@#@ @#@ @#@@#@(5)有效地管理和运用资源,如人力、货品、店铺陈列、宣传用品等。

@#@ @#@ @#@@#@(6)定期对员工进行培训教育指导:

@#@与门店工作规范相关的一切规章制度。

@#@ @#@ @#@@#@(7)传达公司下达的各项目及促成工作,培训及管理所有员工。

@#@ @#@ @#@@#@二、人事管理 @#@ @#@@#@

(1)指导属下员工之纪律及考勤。

@#@ @#@ @#@@#@

(2)编排班表,按实际情况作适当修正,并确保下属准时上班。

@#@ @#@ @#@@#@(3)建议人事调动,纪律处分,下属晋升等。

@#@ @#@ @#@@#@(4)负责执行仪容仪表标准及制服标准。

@#@ @#@ @#@@#@(5)培训员工产品知识,销售技巧及其他有关之工作知识。

@#@ @#@ @#@@#@(6)了解公司政策及运作程序,向员工加以解释,并推动执行。

@#@ @#@ @#@@#@(7)确保每位员工了解店铺安全及紧急指示。

@#@ @#@ @#@@#@(8)清楚理解有关雇佣条例及向员工解释有关公司守则及福利。

@#@ @#@ @#@@#@(9)召开店内工作会议:

@#@主持早、晚会,并做好记录,与员工商讨店铺运作及业务事宜,发挥员工主人翁的精神,及时沟通,达成共识。

@#@ @#@ @#@@#@三、顾客服务 @#@ @#@@#@

(1)指导属下员工以专业热诚的态度销售货品,提供优质的顾客服务。

@#@ @#@ @#@@#@

(2)有效处理顾客投诉及合理要求。

@#@ @#@ @#@@#@(3)建立顾客与公司良好关系。

@#@ @#@ @#@@#@(4)建立顾客联系档案,以便更好的服务客户。

@#@ @#@ @#@@#@四、货品管理 @#@ @#@@#@

(1)根据店铺实际库存与销售情况加大补货量,确保店内存货适宜或充足。

@#@ @#@ @#@@#@

(2)据公司要求,正确陈列货品(包括POP、货架、橱窗陈列等等)。

@#@ @#@ @#@@#@(3)根据市场转变灵活的趋势改变店内存货的陈列方式。

@#@ @#@ @#@@#@(4)监管收货、退货、调货工作,并确保无误。

@#@ @#@ @#@@#@(5)监督陈列货品的整齐、干净、平整。

@#@ @#@ @#@@#@(6)留意市场趋势,分析顾客反映,向公司及时反映和提出积极意见。

@#@ @#@ @#@@#@五、店铺运作 @#@ @#@@#@

(1)监察全店销售工作。

@#@ @#@ @#@@#@

(2)负责开铺、关铺,监管收银程序及操作电脑设备。

@#@ @#@ @#@@#@(3)维持货场及货仓整齐清洁。

@#@ @#@ @#@@#@(4)保持全场灯光、音乐、仪器(冷气/工具)的正常运作。

@#@ @#@ @#@@#@(5)确保店内外装修,货架完好无缺。

@#@ @#@ @#@@#@(6)监管一切店内装修,维修事项。

@#@ @#@ @#@@#@(7)负责店内货品,财物及现金安全及防火工作。

@#@ @#@ @#@@#@(8)负责陈列工作,维护货场货品按公司陈列要求陈列。

@#@ @#@ @#@@#@(9)确保每周营业报告和分析营业状况准时、准确递交。

@#@ @#@ @#@@#@(10)带动全体员工,有效提升销售业绩。

@#@ @#@ @#@@#@(11)编排每周/每月工作计划及确保各类文件的妥善归案处理。

@#@ @#@ @#@@#@(12)主持店铺各类会议,作为员工和公司的沟通桥梁。

@#@ @#@ @#@@#@(13)定期安排导购员了解其他品牌的动向,及时向公司反映,加强咨询流通,监控推广活动的安排(包括人手安排及赠品按推广要求正常流通)。

@#@ @#@ @#@@#@(14)负责退货、调拔货品工作并及时输入电脑或入帐。

@#@ @#@@#@  作为一个有责任心的店长,对于每天的工作细节,都要留心。

@#@店面营运通常分为三个时段。

@#@ @#@@#@   @#@@#@  营业前:

@#@ @#@@#@  1.开启电器及照明设备。

@#@ @#@@#@  2.带领店员打扫店面卫生。

@#@ @#@@#@  3.召开晨会:

@#@ @#@@#@  ①公司政策及当天营业计划的公布与传达。

@#@ @#@@#@  ②前日营业情况的分析,工作表现的检讨。

@#@ @#@@#@  ③培训新员工,交流成功售卖技巧。

@#@ @#@@#@  ④激发工作热情,鼓舞员工士气。

@#@ @#@@#@  4.清点货品,准备、清点备用金。

@#@ @#@@#@  营业中:

@#@ @#@@#@ @#@ @#@@#@ @#@ @#@1.检查导购人员仪容仪表,行为姿态、精神面貌。

@#@ @#@@#@  2.专卖店的店长需督导收银、销售清单记录工作,掌握销售情况。

@#@ @#@@#@  3.控制卖场的电器及音箱设备。

@#@ @#@@#@  4.备齐包装纸、包装袋,以便随时使用。

@#@ @#@@#@  5.维护卖场、库房、的环境整洁。

@#@ @#@@#@  6.即时更换橱窗、模特展示,商品陈列。

@#@ @#@@#@  7.注意形迹可疑人员,防止货物丢失和意外事故的发生。

@#@ @#@@#@  8.及时主动协助顾客解决消费过程中的问题。

@#@ @#@@#@  9.收集顾客资料、反映问题并作好登记。

@#@ @#@@#@  10.做好促销活动的开展前准备和结束后的收尾工作。

@#@ @#@@#@  营业后 @#@@#@  1.核对货品,填写好当日营业报表,记录当日签单、开发票金额。

@#@ @#@@#@  2.营业款核对并妥善保存。

@#@留好备用金。

@#@ @#@@#@  3.检查电器设备是否关闭,杜绝火灾隐患。

@#@ @#@@#@  4.专卖店检查门窗是否关好。

@#@店内是否还有其他人员。

@#@ @#@@#@店长绩效评定标准 @#@ @#@@#@1、达到每月的销售目标。

@#@ @#@ @#@@#@2、提高下属员工的团队的凝聚力和对企业向心力。

@#@ @#@ @#@@#@3、提供良好而舒适的销售环境。

@#@ @#@ @#@@#@4、对店铺所有的财产有保护的义务。

@#@ @#@ @#@@#@5、严格执行公司各项制度。

@#@ @#@ @#@@#@6、帐目清楚、帐物相符。

@#@ @#@ @#@@#@7、每月的各种业务报告按时呈交给公司。

@#@ @#@@#@要想成为优秀的管理人员,就要具备下列十项品德:

@#@ @#@@#@一、责任感:

@#@ @#@@#@这是管理人员必不可少的品德,管理人员有权力,同时也负有责任。

@#@这两者是同一体的关系。

@#@ @#@@#@二、使命感:

@#@ @#@@#@给予的任务无论有什么困难,都应有一定要完成的坚强信念,缺乏这个"@#@使命感"@#@,作为管理人员来说是不称职的。

@#@ @#@@#@三、观念感:

@#@ @#@@#@时代的变迁,人们的思想观念发生了的飞跃,用何种方式指导、激励、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非得彻底更新观念才行。

@#@ @#@@#@四、进取心:

@#@ @#@@#@管理人员的工作是随着时代而变化的,为了适应新的情况,应不断学习新的知识和技术,这种进取心越强,对现状越不满足就能更快的提高自己。

@#@ @#@@#@五、信赖性:

@#@ @#@@#@搞好同事之间的关系,互相信赖是十分必要的。

@#@管理人员不仅要搞好上下级之间的关系,而且要十分注意搞好横向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要想提高信赖度,首先是信赖他人,如果对他人一直采用尊重、信赖的态度,这样,不久也会得到他人的信任。

@#@ @#@@#@六、诚实:

@#@ @#@@#@所说的诚实,并不意味着仅仅拿出真面目,而重要的是"@#@真心诚意"@#@。

@#@带着诚意和对方接触,这样,周围的人就会认为你是诚实的。

@#@ @#@@#@七、忍耐:

@#@ @#@@#@管理人员的工作是有很多困难的,要想克服困难,越过障碍,忍耐是非常重要的。

@#@ @#@@#@八、热情:

@#@ @#@@#@"@#@热情"@#@和"@#@忍耐"@#@相似,但不相同,忍耐是在困难条件下忍受,热情则是有把工作进行到底的精神准备,管理人员无论对什么事情都应该有热情。

@#@ @#@@#@九、公平:

@#@ @#@@#@管理人员对下级公平是一件很值得重视的大事,这种进取心的公平不是菜市场上的买卖,它是在"@#@公正"@#@上的公平,尤其是年轻的下级,对"@#@公平"@#@、"@#@公正"@#@、"@#@平等"@#@十分敏感,上级管理人员一定要公平地对待他们,从而确立自己的威信。

@#@ @#@@#@十、勇气:

@#@ @#@@#@管理人员对于有危险的工作应亲自动手,如果没有同困难挑战的能力,就不能承担新的任务,完成困难的工作。

@#@ @#@@#@";i:

10;s:

11589:

"@#@定密管理制度@#@[YHNB/B20004-2016]@#@第条密级界定的主要依据《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和《国防科学技术成果秘密的保密和解密办法》。

@#@@#@第条密级项目密级变更依据《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关于国防科学技术成果国家秘密的保密和解密办法》和《国防科技工业定密与变更密级管理要求》。

@#@@#@第条国家秘密事项的保密期限,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保密期限的标志等依据国家保密局《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

@#@@#@第条保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

(一)上级机关和公司制定下发的密级文件、密码传真、密码电报、密级信件等;@#@@#@

(二)公司承担的军工科研生产的所有事项:

@#@包括文件资料、项目合同、设计方案、技术参数、工艺流程、产品用途、用户信息等;@#@@#@(三)公司的战略计划、中长期规划、科研生产计划、人力资源配置、财务会计数据、薪酬分配方案、合同协议文本、重要会议记录等;@#@@#@(四)公司投资开发的各类科研成果、专利技术、对外引进的技术项目、产品出口的营销渠道等;@#@@#@(五)公司记载秘密事项的各类介质:

@#@包括但不限于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国家和本公司秘密的纸介质、磁介质(包括计算机硬盘、移动硬盘、U盘、软盘、录像带和录音带等)、光盘等各类物品;@#@@#@(六)公司制作、处理、存放各类秘密介质的场所;@#@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公司领导办公室、放置秘密设备、物品的工作间以及其它涉密办公场所;@#@@#@(七)其它需要保密的事项、介质和场所。

@#@@#@第条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绝密级国家秘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级国家秘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级国家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第条公司绝密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

(一)上级机关或公司下达的带绝密级标识的项目、文件、资料及物品;@#@@#@

(二)重大军工项目(课题)的总体设计方案、电子信息系统与装备的核心技术与参数等;@#@@#@(三)通过特殊途径和方式获取国防高技术产品的渠道和手段,与敏感国家或地区进行军事技术合作与贸易的方式和方法等;@#@@#@(四)达到国际领先水平、对国防科技装备具有重大战略思想的核心技术和成果。

@#@@#@(五)经最高管理者审批确定的绝密级和其他事项。

@#@@#@第条公司机密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

(一)上级机关或公司下达的带机密级标识的项目、文件、资料及物品;@#@@#@

(二)军工项目(课题)的总体设计方案、电子信息系统与装备的技术与参数等;@#@@#@(三)通过特殊途径和方式获取军民通用高技术级产品的渠道和手段,与敏感国家或地区进行技术合作与贸易的方式和方法等;@#@@#@(四)达到国际领先水平、对国防科技装备具有重大影响的技术和成果;@#@@#@(五)公司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科研生产计划、重大军工项目研制总结和质量报告、对本公司经营发展具有较大影响、泄露会使公司的权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事项;@#@@#@(六)经公司领导审批确定为机密级的其他事项。

@#@@#@第条公司秘密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

(一)上级机关或公司下达的带绝密级标识的项目、文件、资料及物品;@#@@#@

(二)公司与军工项目(课题)密切相关的研制合同、设计方案、技术参数、产品用途、用户信息等;@#@@#@(三)所有涉及军工项目(课题)的技术合作、设备引进、产品出口等事项;@#@@#@(四)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中形成的有关科研生产计划、人力资源、财会统计报表、审计报告、项目方案、重要会议记录等;@#@@#@(五)经公司领导审批确定为秘密的其它事项。

@#@@#@第条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不超过十年。

@#@@#@第条保密期限在一年及一年以上的,以年计,保密期限在一年以内的,以月计。

@#@@#@第条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自标明的制发日起算,不能标明制发日的国家秘密,自通知密级和保密期限之日起算。

@#@@#@第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规定保密事项中某类事项的保密期限为“长期”。

@#@对保密期限为“长期”的事项必须采取保密措施,不得擅自解密。

@#@@#@第条保密期一经确定,应当立即作出明显的并易于识别的标志。

@#@@#@第条书面形式的密件,在封面或首页的左上角标注“★”,“★”左侧标密级,右侧标保密期限,如“秘密★十年”;@#@图纸密件在标题下方直接标明。

@#@@#@第条非书面形式密件,应在能够明显识别的位置上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带有包装的密品,应在密品包装外的显著部位标明密级、保密期限和限定知悉范围。

@#@@#@电子版文件上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密级标识不能与正文分开。

@#@@#@第条文件、资料汇编中有涉及多项密件的,应对各独立的密件的密级和保密期限作出标识,摘录、引用密件中属于国家机密内容,也应以其中最高密级和保密期限作出标识。

@#@@#@第条公司定密的依据是有关保密范围的规定和项目原定密级,内部定密工作由保密办公室归口管理并组织实施。

@#@@#@第条凡需公司内部定密的事项由相关部门提出具体意见,报保密办公室,由保密办公室报保密委员会审核,经保密委员会主任批准后由保密办备案。

@#@@#@科技成果或核心技术的密级由技术部提出建议,报保密办公室,由保密办公室报保密委员会审核,最高管理者批准。

@#@批准后由保密办公室备案。

@#@@#@第条定密工作过程应有文字记载,保密室负责查验、标密,建立国家秘密事项档案。

@#@@#@每产生一项国家秘密事项,必须及时定密,并在拟定密级期间和确认密级后都要有保密措施。

@#@@#@涉密载体产生后按照《国家秘密载体管理制度》严格执行。

@#@@#@第条凡上级主管机关或军工项目管理机关已确定密级的军工项目(课题),该军工项目(课题)的总体(包括系统总体和软件总体)应与项目密级相同。

@#@@#@上级主管机关或军工项目管理机关未确定密级的军工项目(课题)。

@#@由本公司进行内部定密,首先要确定项目密级。

@#@该军工项目(课题)的总体(包括系统总体和软件总体)应与项目密级相同。

@#@@#@军工项目中涉及项目军事应用功能或项目总体性能的分系统的密级应与项目密级相同;@#@项目中的技术支撑类分系统,其密级可低于项目密级。

@#@@#@第条中央和国家部委、省委省政府、军队领导机关、上级主管机关下达的文件已经确定密级的,按确定的密级进行管理。

@#@@#@第条公司有关职能管理部门在工作中产生的涉及到保密事项的各类涉密材料或涉密载体,由公司进行内部定密。

@#@@#@管理工作产生的涉及到军工项目(课题)的涉密材料以及涉密载体(如科研生产计划、研制总结、质量报告等),定密原则同军工科研项目(课题)类内部定密原则。

@#@@#@第条公司各部门在工作中产生的涉密事项,应及时确定密级,最迟不得超过五日报保密办公室;@#@批复工作应在十日内完成。

@#@@#@对是否属于国家机密或密级不明确的事项,经公司保密委员会审议后报上级主管保密部门审定。

@#@@#@密级确定后,由公司保密办公室按相关密级履行管理职能。

@#@@#@第条密级变更与解密的依据是有关保密范围的规定和项目原定密级。

@#@上级主管部门或项目管理机关确定的军工科研生产项目(课题)的密级变更与解密由原定密级的机关决定。

@#@@#@第条在保密期限内的公司内部定密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高密级:

@#@@#@

(一)近期内取得进展,对国防安全有更加重大意义的;@#@@#@

(二)发现对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有重要潜在作用的;@#@@#@(三)因工作需要,原接触范围需要更加严格控制的。

@#@@#@第条在保密期限内本公司内部定密事项,由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降低密级:

@#@@#@

(一)有更高更新水平的替代技术,原有技术仍有一定保密价值。

@#@@#@

(二)根据国防科技事业和国民经济建设发展需要,原有技术可以适当扩大知悉范围的。

@#@@#@第条在保密期限内的公司内部涉密事项,由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解密:

@#@@#@

(一)已经推出现役设备的军用科技成果,公开后,无损于国家的安全和利益的。

@#@@#@

(二)已经有更新更高水平的替代技术,原有技术无保密价值的。

@#@@#@第条内部密级变更与解密工作由保密办公室归口管理并组织实施。

@#@@#@内部密级变更和解密,由有关部门或职能部门提出具体建议,密级变更及解密由公司保密办公室主任审核,保密委员会主任批准。

@#@@#@第条密级变更和解密的批复工作应当在十日完成。

@#@确定变更密级与解密后,由保密办公室按相关密级履行管理职能。

@#@@#@第条对在变更密级与解密工作中出现的难以确定的问题,经公司保密委员会审议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定。

@#@@#@第条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和保密期限变更后,应当在原标识的附近作出新的明显标识,在保密期限内解密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表明“解密”字样。

@#@@#@附件:

@#@@#@1、《国家秘密事项定密审批表》;@#@@#@2、《国家秘密事项密级变更审批表》@#@3、《国家秘密事项范围、等级、及知悉范围一览表》@#@附件一:

@#@@#@国家秘密事项定密审核审批表@#@NO.号@#@事项@#@名称@#@拟定部门@#@承办人@#@拟定@#@密级@#@拟定保密期限@#@拟定份数@#@拟定保密范围@#@定密依据@#@项目负责人意见@#@签字:

@#@@#@年月日@#@保密办意见@#@签字:

@#@@#@年月日@#@保密委员会意见@#@签字:

@#@@#@年月日@#@附件二:

@#@@#@国家秘密事项密级变更审批表@#@编号:

@#@@#@事项名称@#@申请部门@#@承办人@#@原定密级@#@原定期限@#@原定范围@#@变更说明@#@承办人:

@#@@#@项目负责人意见@#@签字:

@#@@#@年月日@#@定密办意见@#@签字:

@#@@#@年月日@#@保密委员会意见@#@签字:

@#@@#@年月日@#@附件三:

@#@@#@国家秘密事项范围、等级及知悉范围一览表@#@编号:

@#@@#@序号@#@国家秘密事项@#@秘密等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涉密岗位)@#@审核/日期@#@批准/日期@#@第8页(共8页)@#@";i:

11;s:

462:

"@#@---------------------------------------------------------------------@#@对账函@#@XXX:

@#@@#@截止X年X月X日,我公司向贵已开票但未收款总额为xx元(大写:

@#@)。

@#@另,已发货但未开票、未收款总额为xx元(大写:

@#@)。

@#@@#@请核对确认,并加盖财务章回传。

@#@@#@谢谢!

@#@@#@@#@年月日@#@";i:

12;s:

11826:

"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疑难问题解答@#@摘要:

@#@本文就目前二手房买卖合同中的相关疑难问题,结合北京市法院的处理情况,做了简要的回答。

@#@@#@  1、一房多卖情形下,多个当事人均要求履行合同的,怎么处理?

@#@@#@  出卖人就同一房屋分别签订数份买卖合同,在合同均为有效的前提下,买受人均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原则上应按照以下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买受人:

@#@@#@  

(1)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  

(2)均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已经实际合法占有房屋的;@#@@#@  (3)均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又未合法占有房屋,应综合考虑各买受人实际付款数额的多少及先后、是否办理了网签、合同成立的先后等因素,公平合理的予以确定。

@#@@#@  买受人中之一人起诉要求出卖人继续履行买卖合同,出卖人以房屋已转让给他人为由提出抗辩的,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追加其他买受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其他买受人另行提起诉讼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依据前款原则协调处理。

@#@@#@  2、当事人先后签订数份合同或签订阴阳合同,对房屋价款和履行方式约定不一致的,怎么处理?

@#@@#@  当事人之间就转让同一房屋先后分别签订数份买卖合同,合同中关于房屋价款、履行方式等约定存在不一致,当事人就此产生争议的,应当依据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合同约定继续履行。

@#@对于当事人在房屋买卖中确实存在规避税收征管、骗取贷款等行为的,必要时可一并建议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  也就是说,通过签订阴阳合同避税的,避税的条款因违背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而无效,仍应按照实际交易价格履行。

@#@@#@  3、以他人名义购房,借名人与登记人发生纠纷的,怎么处理?

@#@@#@  当事人约定一方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借名人实际享有房屋权益,借名人依据合同约定要求登记人(出名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可予支持。

@#@但是,该房屋因登记人的债权人查封或其他原因依法不能办理转移登记,或者涉及善意交易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这里的前提是,当事人之间已经就借名购房达成了书面协议,或有证据能够证明借名的事实。

@#@且借名人不得以其系实际出资人为由,对方善意第三人,但若第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情形的除外。

@#@@#@  4、一方当事人确实为购房出资,但不能证明当事人之间系借名关系的,怎么处理?

@#@@#@  当事人一方提供证据证明其对房屋的购买确实存在出资关系,但不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名登记的约定,其主张确认房屋归其所有或要求登记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不予支持;@#@其向登记人另行主张出资债权的,应当根据出资的性质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  也就是说,在此情形下,出资人只能向对方当事人主张双方形成借款的债权债务关系,出资人只能要回借款及其利息,而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

@#@@#@  5、借用他人名义购买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保证住房,能否要求登记人将房屋过户至借用人名下?

@#@@#@  借名人违反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借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保障住房,并登记在他人名下,借名人主张确认房屋归其所有或者依据双方之间的约定要求登记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一般不予支持。

@#@@#@  也就是说,借用人在其本身不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条件的情况下,不可能通过借用他人名义购买房屋,而达到规避购买条件,实现购买保障性住房的目的。

@#@@#@  6、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买方交付了房款,并实际占有了房屋,能否直接要求确定房屋归其所有?

@#@@#@  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出卖人未依约为买受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买受人提起房屋确权之诉,要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的,法院应当行使释明权,告知其应当变更诉讼请求要求出卖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买受人坚持不变更的,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  也就是说,卖方未履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行为,属于违反双方买卖合同义务的行为,仍是合同纠纷,并不因为当事人付清了购房款,并实际占有房屋,而可直接要求确认其享有物权。

@#@@#@  7、房屋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根本违约的,违约方是否享有合同解除权?

@#@@#@  房屋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构成根本违约的,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违约方不享有合同法定解除权。

@#@如果因不可抗力或情事变更等原因,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合同双方均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  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一方当事人不同意继续履行,愿意以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为代价解除合同,而另一方坚持要求继续履行,经审查合同继续履行不存在现实困难的,应当判决双方继续履行合同,但合同另有解约定金等约定或符合《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的法定不能履行或事实不能履行情形的除外。

@#@@#@  8、房屋买卖合同对定金性质约定不明确的,如何处理?

@#@@#@  当事人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对定金性质约定不明的,不应视为解约定金。

@#@所谓解约定金是指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约定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解除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解除合同。

@#@@#@  若房屋买卖合同中同时约定了解约定金和违约金,当事人一方已构成违约的,在约定条件成就时解约定金处罚与违约金可以同时适用。

@#@@#@  也就是买卖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定金为解约定金的,就不能视为解约定金,任何一方不得以放弃或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解除买卖合同。

@#@原则上定金与违约金是不能并用的,但解约定金可以和违约金同时并用。

@#@在《北京高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的指导意见中》即规定:

@#@“当事人同时约定违约金和定金并约定了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一方违约,对方依据约定的定金性质一并主张违约定金和违约金的,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一方违约,对方依据约定的定金性质一并主张解约定金和违约金的,法院应予支持。

@#@”@#@  9、房屋买卖合同因一方根本违约解除后,守约方可以主张赔偿哪些损失?

@#@@#@  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因一方当事人根本违约致使另一方订立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守约方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房屋差价损失、转售利益损失等可得利益损失的,应酌情予以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在认定和计算可得利益损失时,应从守约方主张的可得利益赔偿总额中扣除守约方未采取合理措施不当扩大的损失、守约方亦有过失所造成的损失、守约方因此获得的利益以及守约方取得利益需要支出的必要的交易成本,并综合考虑守约方的履约情况等因素予以确定。

@#@@#@  也就是说,守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赔偿房屋差价损失、转卖他人所得额外收入,特别是在出卖方一房二卖,出卖人将房屋以高于买受人所出价格,卖于第三人的情形,买受人有权要求从出卖人转售的更高房价款中分享利益。

@#@@#@  10、房屋买卖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后,如何处理?

@#@@#@  在买卖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的情形中,形成的是缔约过失责任,而非违约责任,此时,无过错一方所受的损失,主要是信赖利益的损失。

@#@信赖利益的损失包括:

@#@所受损害和所失利益(当事人信赖合同有效成立而丧失另订其他有利合同的机会损失等)、缔约花费的成本等损失,但缔约过失的损失赔偿数额以不超过履行利益为限。

@#@@#@  12、房屋买卖合同侵害第三方优先购买权的,如何处理?

@#@@#@  房屋的优先购买权,一般因房屋租赁合同,存在房屋共有人等情形而存在,若出租人转让房屋给第三人,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承租人请求判决其与出租人在与第三人同等条件下成立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出租人为其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经审查承租人购买房屋的意思表示真实,且具备合同履行能力的,法院可以支持其诉讼请求,并判决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依同等条件支付房屋价款,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可以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要求承租人提供相应的担保以证明其具备合同履行能力。

@#@@#@  承租人在诉讼中仅要求法院确认其对房屋享有优先购买权,而不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经法院释明后仍坚持不变更的,对承租人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  也就是说,具有优先购买权的人,提起侵害其优先购买权诉讼的,在诉讼中,必须立即或担保行使优先购买权,而不能只主张侵犯优先权,而不行使优先购买权。

@#@即不能自己不买,也不让他人购买。

@#@@#@  13、房屋买卖中,房产中介在居间合同中,具有什么义务?

@#@@#@  房屋中介机构对于房屋权属状况等订约相关事项及当事人的订约能力负有积极调查并据实报告的义务。

@#@@#@  房屋中介机构违反忠实居间义务,严重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委托人支付中介服务费用及从事居间活动的必要费用。

@#@委托人有损失的,房屋中介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  房产中介在居间合同中,主要提供的是订立合同的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尽管房产中介作为非买卖合同当事人,无需对合同承担法律责任,但房产中介应就其提供的订立合同机会或媒介服务负责,若房产中介未适当履行其义务,对存在重大权属瑕疵或其他瑕疵的房屋,本应或能够发现其瑕疵,而仅因其不积极调查等消极行为未发现或未告知合同当事人,那么房屋中介机构不仅可能承担退还居间费的损失,而且还可能会承担其他赔偿责任。

@#@@#@  14、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有房产的,怎么处理?

@#@@#@  出卖人将登记在其个人名下的法定共有房屋,未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擅自以自己名义转让给他人,买受人为善意的,可以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  出卖人为夫妻一方,转让房屋行为符合受让人有理由相信夫或妻一方有处分权的,另一方不得以其不同意为由对抗受让人。

@#@@#@  此种情形多发生在,存在多个共有人或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房产登记在一人或夫、妻一人名下,受让人在购买时,已尽到适当审查义务的,已核实房产证登记名称与出卖人名称相符的,不应或不能发现房屋存在共有事实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应保护受让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麻增伟@#@";i:

13;s:

8624:

"@#@《发动机冷却系构造》说课稿@#@尊敬的各位评委老师:

@#@@#@大家好!

@#@今天,我说课的题目是《发动机冷却系构造》。

@#@下面我将从说教材、说学情、说教法、说学法、说教学过程及分析、说板书设计等几个方面进行讲述。

@#@@#@一、说教材@#@

(一)教材分析@#@该节内容是在认识了发动机曲柄连杆机构,配气机构,燃油供给系,润滑系后所要认识的另一个系统。

@#@在此之前学生已经涉及到一些关于发动机在高温工作时带来的问题,已经具备一定的理论基础知识。

@#@通过本节课的学习,使学生认识到冷却系在发动机工作中承担的重要任务,并对日后冷却系检测和维修的学习有初步的认识,从教学的角度来讲本节具有承前启后的作用。

@#@对于打算就业的学生,本节内容是今后进行汽车检测和维修的基础知识。

@#@@#@

(二)教学目标@#@知识目标:

@#@

(1)掌握冷却系在发动机工作中承担的作用;@#@@#@

(2)能够按冷却方式的不同给冷却系分类;@#@@#@(3)准确说出冷却系的组成@#@能力目标:

@#@

(1)初步对简单的冷却系故障进行分析@#@

(2)培养学生日常的观察能力及举一反三的能力@#@情感目标:

@#@

(1)向学生渗透节能环保的知识@#@

(2)培养学生爱科学爱进步的积极思想@#@(三)教学重难点@#@重点:

@#@掌握冷却系的功用和组成@#@难点:

@#@准确说出冷却系的工作原理@#@二、说学情@#@所授课的班级是高二技能班,这些学生的学习情绪化较强,对感兴趣的东西学习积极性高,而对内容枯燥的理论则学习效率低,因此在组织教学过程中必须注意结合学生之前学到的发动机概论,联系实际,加强学生感性认识。

@#@在教学过程中,注重培养学生思维能力,并留意不同学生的表现,有效运用因材施教,让学生参与到教学环节中来,从而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

@#@@#@三、说教法及学法@#@教学过程中主要采取讲授法、多媒体演示、直观教学法和讨论法。

@#@@#@本课的教法与学法是相互联系的,通过教师举例说明引导学生进行主动学习,积极思考,理论联系实际,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提出一些易解决的问题进行讨论,相互间交流合作地学习。

@#@@#@四、说教学程序:

@#@@#@一.导入新课(5min)@#@播放汽车开锅的一个视频,然后提出问题:

@#@这可能是什么原因造成的?

@#@(学生讨论回答,然后教师给出答案)再结合日常生活中看到汽车驾驶员在行车前,特别是长途行车前对汽车油、气、液的检查,向学生提问:

@#@一般要做哪些检查?

@#@(让学生想象自己是驾驶员,自己应该检查哪些?

@#@对学生进行引导,从而引入新课冷却系。

@#@)@#@二.讲授新课(25min)@#@

(一)冷却系的作用@#@有了视频短片的基础,我会接着启发引导学生回答,发动机冷却不到位还会会引起哪些问题呢?

@#@那么冷却系的作用是什么?

@#@(通过短片,和日常生活的积累回答问题,可以培养学生的观察,总结能力。

@#@)学生可以回答出冷却系的一个作用,为保证发动机正常工作,必须对在高温条件下的机件进行冷却。

@#@这时候我会接着提问,冷却是不是强度越大越好?

@#@并请学生讲述几个生活实例。

@#@例如北方冬季出车的时候,我们要“暖车”。

@#@冬天的客车要用棉布盖住水箱位置。

@#@要关闭百叶窗等。

@#@等学生发言完毕,我会因势利导提出下一个个问题。

@#@并允许学生自由讨论交流。

@#@为什么要这样做呢?

@#@发动机太冷会有哪些影响呢?

@#@这样的启发引导与日常生活紧密联系,培养学生日常的观察能力,激发学生对本门课程的兴趣。

@#@学生讨论结束,我会和学生总结。

@#@如果冷却过度会引起热损失增加,动力性经济性变坏,磨损加剧。

@#@所以得到结论所以发动机的冷却必须适度。

@#@此时引导学生总结冷却系的任务;@#@而我用标准的文字把它描述下来使工作中的发动机得到适度的冷却,从而保持在最适宜的温度范围内工作。

@#@@#@

(二)冷却系的分类@#@冷却系的分类属于曾经讲过的知识,此处我通过带领学生回忆,按冷却方式给发动机分类,分为水冷式发动机和风冷式发动机,那么冷却系分类有几种?

@#@引导学生回答冷却系的分类为风冷式,水冷式。

@#@(再次回忆,巩固知识,培养学生举一反三的能力,达到教学目标。

@#@)接着我为学生介绍,随着科技的发展,风冷式的汽车发动机已经被淘汰,现在使用的都是强制水冷式,采用水冷式应该使汽缸盖内的冷却水温度在353-363K之间。

@#@以前只用水进行冷却,现在都使用冷却液。

@#@我会请学生根据常识,介绍一下冷却液的作用。

@#@学生回答后,我会及时表扬,并总结冷却液由水和防冻液配置而成。

@#@具有防冻,防沸腾防锈蚀,抑制泡沫产生的作用。

@#@(突出了科技的进步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更多的快捷方便。

@#@从而达到对学生思想教育的目标。

@#@)@#@(三)冷却系的组成@#@接着我由冷却系的作用,引出冷却系的组成。

@#@这部分内容是本节课的重点,只有掌握了这部分内容,才能更好的进行以后的学习。

@#@所以我安排先引导学生回答,学生知道的在发动机上起冷却保温作用的零件都知道哪些?

@#@接着老师补充总结,并引出水冷系的组成由冷却装置,冷却强度调节装置和水温显示装置组成。

@#@请学生思考后将冷却系的各组成零件分到三大部分当中去。

@#@小组合作讨论完成之后通过视频和ppt图片让学生了解认识冷却系的各个零件。

@#@@#@(四)冷却系的工作原理@#@本部分是本节课的难点。

@#@设置问题引出各零件的作用,冷却系的各零件配合起到冷却的作用,引出冷却系的工作原理,以水泵为起点介绍冷却液在冷却系当中的循环。

@#@(过程:

@#@1、提出问题:

@#@散热器的作用是什么?

@#@没有水泵课不可以?

@#@2、通过介绍作用引出工作原理)@#@(五)总结全课(4min)@#@1、提问:

@#@这节课,同学们学到了什么?

@#@学生回答。

@#@2、通过学生的回答总结所学内容,重点阐述需要学生掌握的内容。

@#@本环节是对本节课知识点的一个全面的总结,整节课,我体现了知识来源于生活,服务与生活的理念,我通过视频短片引入,积极讨论,交流感受,互动合作,和课外延伸等手段,最大限度的发挥了学生的主体作用,使学生在爱知识,学知识,用知识的过程中获得成功的感受@#@(六)课堂作业(5min)@#@为了加深本节课知识点的印象,突破重点和难点,体现学习来源于生活运用于生活的理念。

@#@我设计了如下的练习@#@1、冷却系的功用是对发动机( @#@ @#@),保证发动机在( @#@ @#@)温度下工作@#@2、根据所用冷却介质不同,发动机冷却系可分为( @#@ @#@)和( @#@ @#@)两种类型@#@3、水冷系应该使气缸盖的冷却水温度在(    K)之间@#@4、冷却系的三大部分( @#@ @#@ @#@ @#@ @#@)@#@5、水泵漏水会对发动机造成什么影响?

@#@@#@ @#@本节的练习主要围绕本节课的内容来进行的,要求每位同学都必须掌握,通过练习可以考察学生对本节课知识的掌握情况,及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作到了知识性与技能性的完美结合@#@(六)布置作业(1min)@#@请学生课后思考冷却系是怎样实现既冷却又保温的作用的?

@#@想一想是哪一个零件在起调节作用?

@#@@#@(七)板书设计@#@ @#@发动机冷却系构造与工作原理@#@一、冷却系的任务 @#@ @#@ @#@ @#@ @#@ @#@ @#@ @#@ @#@ @#@四、冷却系的工作原理@#@适度冷却 @#@ @#@ @#@风冷式 @#@ @#@ @#@ @#@@#@二、冷却系的分类 @#@@#@水冷式@#@ @#@ @#@ @#@ @#@ @#@ @#@ @#@冷却装置@#@三、冷却系的组成冷却强度调节装置@#@水温显示装置@#@";i:

14;s:

5194:

"法官教你如何应付民间借贷中的不规范行为@#@近年来,民间借贷案件数量骤增,给法院审判、执行带来了很大的压力。

@#@有一部分人是专职从事民间借贷的,因为民间借贷市场蕴藏着丰厚的收益,当然也伴随着很大的风险。

@#@私底下,有人从事资金业务的人称为"@#@放豹子"@#@(高利贷的意思)。

@#@为什么他们会瞅准了民间借贷这块香饽饽,原因很简单:

@#@高利息、法律关系简单,简单到不需要聘请律师,自己一个人就可以搞定。

@#@当然,也有很大的风险,就是借款收不回来,即使经过法院的强制执行仍然没有效果。

@#@话说回来,专门从事资金业务的人也有自己的一套,我们应该怎么应付民间借贷中的不规范行为,最大限度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本文将简述几类常见的情形。

@#@@#@1、借款怎么交付的?

@#@@#@  法官为了查明案件事实,通常询问当事人借款如何交付的。

@#@作为出借人,对借款的来源、交付情况负有举证责任。

@#@作为出借人一般会怎么回答,现金、现金啊,还是现金交付的。

@#@奇怪,他们为什么不转账?

@#@明明银行附近到处都是啊,很方便的,而且转账便于保存证据?

@#@因为现金就存在这种可能,我只给你8000元,让你写一张一万元的欠条。

@#@这种情形是什么情况,我们通常所说的预先扣除本金。

@#@更可怕的是法院还没折,为什么,因为法律有规定了现金交付的方式是允许的,而且现实中存在这种可能,尤其是在数额不大的情况下,当事人能够做出合理的解释,法院一般会支持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我说现金交付的,你说实际上没有交付这么多,你说谁会占据优势。

@#@所以说,借钱还是要求别人打到我的账户上,别迷信现金交付了。

@#@@#@2、利息有没有支付啊?

@#@@#@  借款人到底有没有支付给出借人利息?

@#@没有啊,借款人说支付利息,那你要举证啊,拿出证据支持你的主张啊。

@#@我要拿出什么证据,转账凭证,最有利的证据。

@#@要是能拿出来固然是不错的,转账凭证说明你们之间存在交易往来,借款人可以说明已经支付了利息或者本金。

@#@问题是现实中听说存在这种情况,出借人出于某种目的,不让你转账到他的账户,一定要要求借款人现金支付给出借人。

@#@为什么又是现金方式,说到底还是在于现金方式证据难以保存,对于部分别有用心的人来说,可以成为牟利的工具。

@#@有一个案子,借款人出庭了,在庭上义正言辞地说自己还了原告利息,原告一口咬住没有。

@#@只有本人陈述,没有证据支持,对方当事人不认可,其主张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结果,同学你懂得。

@#@@#@3、借条是我写的,但是我根本不认识出借人?

@#@@#@  借条是我写的,对于这一点,借款人没有否认,但是我根本不认识出借人,我是向另外一个人借的钱。

@#@好像很有道理的样子,借款人没有与出借人之间形成借贷的合意,出借人的诉讼请求应该被驳回。

@#@万万没想到,最后法院还是要我承担责任。

@#@为什么,真是判决让人郁闷。

@#@原因在于出借人是借据的合法持有人,推定为债权人,具备原告的主体资格。

@#@但是但书有规定,有相反的证据能推翻的除外。

@#@你说别人拿着的是书面的证据,你的却是你自己的口头陈述,两者证明力谁大谁小,一看就知道。

@#@我们常说口头证据烟消云散,书面证据阴魂不散。

@#@所以,拜托,借款的时候,麻烦在出借人的地方署上大名,不要空着,让人很难受的。

@#@@#@4、律师费为什么最后还是我承担?

@#@@#@  律师费是当事人实现债权的费用,但是这种费用不是必要的费用,简而言之,费用不一定必然会发生。

@#@因而,如果你主张律师费,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一般是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如果有约定,那么法院一般会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认定该条款有效,被告要支付原告实现债权的律师费。

@#@律师费多少,少则几千,多则几万,甚至几十万、几百万也有。

@#@为什么我当时没有注意到有这一条,仔细回想,我的借条是原告事先拿出的模板,我只要在上面签字,填写数字就可以了。

@#@没有看啊,我能不能以格式条款抗辩,理由是出借人没有尽到提示说明义务。

@#@法院判了,这个条款不是格式条款,理由是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的最大区别在于当事人是否有协商的余地,明显,你们咋借款里面可以协商啊。

@#@条款有效,我还是乖乖地付律师费吧。

@#@@#@作者‖余利明,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立案庭速裁组@#@关注微信[众策律师团队],即可获得免费法律咨询@#@微信公众号[众策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最新法律资讯、常用法律文书下载等法律服务@#@";i:

15;s:

8276: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危害防治制度@#@一、劳保用品发放及管理制度@#@1、为加强本公司职工劳动保护用品发放管理工作保证职工在工作(生产)中的安全与身体健康根据《劳动法》和国家有关职工劳动保护的政策规定结合我矿实际制订本办法。

@#@@#@2、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使用、管理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使发放的劳动保护用品确实起到保护劳动者安全、健康的作用。

@#@@#@3、本矿劳动保护用品分消耗性劳动保护用品、耐用性劳动保证用品消耗性劳动保护用品包括手套洗衣粉、毛巾、防尘口罩等耐用性劳动保护用品包括安全帽工作服、雨鞋等。

@#@耐用性劳保用品采用周期性管理根据使用周期发放消耗性劳保用品定期发放。

@#@需增加其他劳保产品的由公司会议研究决定。

@#@@#@4、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必须依据工作性质和劳动条件对不同工种、不同劳动条件发给不同的劳动保护用品。

@#@@#@5、劳动保护用品应按规定标准以实物形式发放给职工不得以货币代物发放更不得以发放劳动保护用品的名义发放其它物资。

@#@劳动保护用品归口劳资科管理负责劳动保护用品的计划、采购、保管和发放工作。

@#@购入的劳保用品必须满足国家有关煤炭开采行业劳保用品强制性指标要求的规定。

@#@@#@6、职工按其所从事的岗位(工种)领取劳动保护用品职工岗位(工种)变动后劳动保护用品按新岗位(工种)标准发放。

@#@其他岗位的在岗职工因工作确需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的由各部门上报申请物资供应部门审核经分管矿长批准后根据实际情况发给。

@#@@#@7、因特殊情况需提高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

@#@由职工所在部门提出申请,经物资供应部审核报分管矿长批准后可按提高后的标准发放。

@#@凡未列入和新增加的工种由其所在部门根据本矿实际拟定标准报财资部审核分管矿长批准后发放。

@#@@#@8、消耗性劳保用品每季度发放一次具体发放标准根据工作情况由公司研究确定可以累积发放。

@#@@#@9、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将各部门(队)按职工岗位。

@#@工种编制劳保申领人员花名册报财资部,财资部根据职工工种及出勤情况对花名册进行审核、汇总删除不符合领用条件的人员后送财资部,财资部根据职工职务、岗位、工种确定发放标准并编制消耗性劳保用品采购计划送交物资供应部采购。

@#@耐用性劳保用品根据库存情况,由物资供应部门编制采购计划分管矿长批准后采购。

@#@@#@1O、采购到矿的消耗性劳保用品由财资部验收并向库房保管送申领人员花名册一份保管依花名册所列人员及标准进行签字发放。

@#@耐用性劳保用品的验收按材料验收制度执行。

@#@@#@11、耐用性劳保用品的发放。

@#@新招职工由所在部门出具证明由物资供应部门领导审批后发放。

@#@@#@12、对短期内因工作需要调换岗位的职工。

@#@根据岗位标准配发劳保用品任务完成后,使用的耐用性劳保用品必须办理上交手续。

@#@其他临时需要使用劳保用品的,经调度室审核、物资供应部门领导批准后可暂向库房办理借用手续用毕后交回库房。

@#@@#@13、本规定执行前发放的耐用劳动保护用品。

@#@使用不足原规定年限的可继续按原规定年限使用到期后按新规定的标准配发。

@#@@#@14、劳动保护用品是为劳动提供保护的必要物质条件。

@#@除消耗性劳保用品外,其他劳保用品职工上岗作业必须按规定使用。

@#@劳动保护用品不得移作他用或领而不用。

@#@@#@15、耐用性劳保用品在使用过程中。

@#@应正确使用、应杜绝野蛮违章使用劳保用品、应做好清洗保养工作。

@#@保持其正常的使用状态。

@#@对损坏、无法使用和丢失劳保用品的必须立即更换或补领。

@#@二、职业危害预防制度@#@1、凡新招收的员工在上岗前,必须在医院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由企管部建立员工职业卫生健康档案,对不符合健康要求的不得招收。

@#@@#@2、每次招收的新员工在岗前安全知识培训时,必须把职业病防治知识及劳动卫生知识列入培训内容使其掌握职业卫生的有关规定。

@#@3、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对在岗接触粉尘作业的工人按周期组织进行拍片检查。

@#@@#@4、接尘人员每季度必须配发防尘口罩、手套及其它劳保用品物资部门要建立劳保发放档案。

@#@@#@5、各部门必须按照分管范围及工作场所。

@#@定期清理巷道中的浮尘确保作业场所工业卫生符合职业卫生标准。

@#@@#@6、严格按照《规程》规定建立健全井下防尘系统,完善喷雾降尘设施减少作业场所内的浮尘,湿润作业场所内的落尘,使其不能飞扬。

@#@@#@7、对于喷雾降尘不能到达的地方,每周至少要进行一次洒水,确保巷道湿润。

@#@@#@8、掘进工作面必须采取湿式钻眼、冲洗井壁巷帮、水炮泥爆破喷雾、装岩(煤)洒水和净化风流等综合防尘措施。

@#@@#@9、保持设备的性能完好。

@#@发挥设备本身的消音降噪功能,如果设备发生故障,噪音指标超过国家环保标准时,要立即进行检修,直到符合标准才可使用。

@#@@#@10、对于突发性噪声。

@#@提前通知附近的工作人员,做好安全防护其他能够人为控制的突发性噪声应尽量做到“以人为本”的原则。

@#@使噪声危害降到最低限度加强设备维修减少机械老化带来的噪声。

@#@@#@11、在高温季节来临时。

@#@应准备好职工的防暑降温用品和物资加大井下采掘工作面的通风力度,加强工作现场温度监测,防止井下作业场所出现高温情况。

@#@@#@12、加强职业危害学习培训定期组织员工学习职业危害和职业卫生常识。

@#@@#@13、加强各工作场所气体成份的监测。

@#@发现有毒有害气体含量增加时立即采取相应的措施。

@#@@#@14、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对生产性粉尘进行监测,对作业场所内的粉尘浓度每月测定2次,对粉尘的分散度,每6个月测定1次。

@#@粉尘中的游离sio2含量,每6个月测定1次。

@#@测定方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15、在地面设制专门的晒衣场。

@#@升井人员能及时晒干衣物,以防潮湿时间过长导致风湿病发生。

@#@@#@16、接触粉尘及有害物质的人员作业时。

@#@必须佩戴防尘、防毒口罩等个体劳动防护用品。

@#@@#@17、凡有下列病症之一的。

@#@不得从事接尘作业

(1)活动性肺结核病及肺外结核病。

@#@

(2)严重的上呼吸道或支气管疾病。

@#@(3)显著影响肺功能的肺脏或胸膜病变。

@#@(4)心、血管器质性疾病。

@#@(5)经医疗鉴定不适于从事粉尘作业的其他疾病。

@#@@#@18、凡有下列病症之一的。

@#@不得从事井下工作

(1)风湿病(反复活动性)。

@#@

(2)严重的皮肤病。

@#@(3)经医疗鉴定。

@#@不适于从事井下工作的其他疾病。

@#@@#@19、癫痫病和精神分裂症患者严禁从事煤矿生产工作。

@#@@#@20、劳动工资部门必须加强职业病信息收集和沟通掌握本单位职业病危害的基本情况。

@#@@#@21、对从事粉尘作业的人员应进行定期检查。

@#@矽肺病患者应定期复查检查时间为

(1)矽肺观察对象和各期矽肺病患者每年复查一次,也可与定期检查一同复查。

@#@

(2)对接尘工龄超过矽肺最短发病工龄(15年)者,脱尘后每四年检查一次,连检三次无症状者再检时间由职业病防治部门确定。

@#@@#@22、其它职业危害可根据情况不定期检查。

@#@@#@";i:

16;s:

24501:

"一、社会学法学产生的条件及特点@#@答:

@#@19世纪,随着资产阶级政权的逐渐巩固,资本主义社会进入自由发展的时期。

@#@法律社会学的产生具备以下几个方面的条件:

@#@1、经济上,国家由自由竞争向垄断阶段过渡,自由竞争时期强调个人权利的价值观开始逐渐向垄断时期强调社会利益的价值观转变,强调社会秩序、社会利益。

@#@2、政治上,劳动运动大规模出现。

@#@3、法律上,资本主义统治的主义方式也由传统的不干预主义转变为国家积极而广泛地干预社会政治、经济生活。

@#@4、观念上,人的理性可以认识一切的观念受到动摇。

@#@实用主义、怀疑主义开始成为社会思潮的主流。

@#@@#@社会学法学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1、社会学法学以实用主义哲学和社会学作为其理论基础。

@#@2、社会学法学强调法学研究的中心不在于立法和司法判决,而在于社会本身。

@#@3、强调社会利益对法律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性,并指出法律的目的是对各种互相冲突的利益进行协调。

@#@4、强调对法律、判决的社会效果进行研究。

@#@5、从方法论上看,社会学法学对法律的研究运用了功能主义、结构主义、定量分析、规范分析等社会学的方法。

@#@@#@二、耶林的法学社会学主要观点@#@答:

@#@耶林认为,法律应来源于社会目的并为社会目的服务,故其法学有目的法学之称。

@#@其法学社会学主要观点有:

@#@1、论述法的产生时,耶林认为法在其历史的发展过程中表现为探索、角逐、斗争、总之表现为艰苦的努力。

@#@法是人们自觉活动的结果,是在充满血腥气息的社会各阶级和阶层的斗争中发展的,法的诞生与人的诞生一样,一般都伴随激烈地阵痛。

@#@2、法律的概念及目的方面,耶林认为法律是国家通过外部强制手段而加以保护的社会生活条件的总和,法律的实质性目的在于保护社会生活条件。

@#@法的目的是全部法律的创造者,人类行为的目的有两种基本形式:

@#@一是个人目的,一是社会目的。

@#@3、权利与义务方面,耶林权利义务观的核心是人得生命和财产,社会秩序建立在法律的基础之上。

@#@为权利而斗争是对自己的义务,主张权利是对社会的义务。

@#@4、社会与国家方面,耶林认为国家也是人们自觉的、有目的的活动的产物。

@#@同国家相比社会处于更高的地位,国家所进行的活动仅仅是为了维护秩序,而秩序是社会的目的所决定的。

@#@@#@三、利益法学派的主要观点@#@答:

@#@利益法学主张,利益是法律的产生之源,正是利益才造成了法律规范的产生,法律命令源于各种利益的冲击。

@#@@#@以赫克为代表的利益法学者认为概念法学的观点是虚幻的、与事实不相符的,并指出,任何一种实在法律制度都有一种实在法律制度都有一定的缺陷,都是不完整的,而且根据逻辑推理的过程,也并不总能从现存法律规范中得出令人满意的结论。

@#@利益是法律的产生之源,正是利益才造成了法律规范的产生,法律命令源于各种利益的冲击。

@#@@#@利益法学派图从法律对人们生活的影响的角度来理解和发展法律规则,利益法学从两个着眼点出发。

@#@第一着眼点是制度存在的背景下,法官必然要受现行法律的约束。

@#@第二着眼点在于,法律是不健全的,甚至在处理人们日常生活所产生的冲突时还表现出相当的矛盾性。

@#@@#@利益法学属于实践性的科学,寻找法律规则必须以实现生活的需要进行研究为基础,第一步是发现现存的法律规则,如果必要的话,再从这些法律规则中推导出一些新的规则。

@#@第二步是对这些法律规则进行分类和系统化,对法律规则进行分类和系统化是法学研究的终点而不是起点。

@#@@#@四、自由法律运动@#@答:

@#@自由法学属于社会法学的一个分支,自由法律运动主张法官根据正义原则自由创造法律,在司法的过程中可以不受立法的约束,而是由法官“自由地“做出判决或决定。

@#@自由法学派的代表人物有埃利希和康特洛维奇。

@#@@#@五、埃利希的法学社会学的主义观点@#@答:

@#@埃利希的法律目标:

@#@通过确证法律规则的道德含义使法律的运作更为精良,通过赋予法官更多的知识和自由使他们做出更明智的判决,帮助国家进行更有效的立法,法律发展的重心不在立法和司法判决而在社会本身。

@#@法律概念应包含四个要素:

@#@它是国家制定的,它是法官用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执的规则,依据法官的判决它构成实行法律强调的基础,法律是一种秩序。

@#@@#@埃利希强调制裁并非法律规范的特质,伦理习俗、道德规范、宗教规范以及礼仪等社会规范在一定程度上都有一定的强制力,否则他们将成为毫无意义的东西。

@#@@#@埃利希认为法官仅靠国家制定的成文法规则判决是远远不够的,每一种制定出来的规则从其本质上来说都是不完整的,而且一旦它被制定出来,由于社会生活的变化,就很快变得过时了。

@#@因此,应该根据社会生活的变化,自由地去法学法律,不是根据成为法的规定而是根据法官自由发现法律进行判决,要求法官发挥其个性。

@#@@#@六、涂尔干的法学社会学主要观点@#@答:

@#@涂尔干把连带关系分为机械的连带关系和有机的连带关系,这两种关系直接影响和制约着法律的发展和运作。

@#@@#@关于法律演变的基本观点是:

@#@法律的发展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的,即人类社会是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变,由宗教主义向非宗教主义、由集体主义向个人主义演变。

@#@@#@法律的发展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的,即人类社会是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变,由宗教主义向非宗教主义、由集体主义向个人主义演变。

@#@法律也从代表机械连带关系的刑事法向代表有机连带关系的民商法、行政法和宪法转变。

@#@@#@法律和道德的普遍化的过程,同时也是法律丧失其魔力、失去形式化的过程,也就是法除去宗教信仰色彩的过程。

@#@法律的力量表现为神的力量,法律对人的惩罚认为是对亵渎神灵的惩罚。

@#@@#@随着社会的演变,社会化的个人从集体意识中逐渐解放出来,同时他们也摆脱宗教性的意见一致,个人的自主性和个人的个性逐渐加强。

@#@一种通过社会合作的统一,代替了通过信仰所形成的社会统一。

@#@@#@涂尔干认为刑罚的目的是为了防止重新犯罪的观点,刑罚的目的和作用并不是使人害怕或威慑别人,而在于使共同意识得到满足,因为共同意识为集体的一个成员的犯罪行为所伤害,它要求补偿,对犯罪的惩罚就是对所以成员的感情给予补偿。

@#@@#@七、韦伯的法学社会学主要观点@#@答:

@#@一、韦伯对法律的定义@#@如果一种秩序的效力由一种可能从外部保障,这种可能性是指一个专门的社会组织可能对行为者施以强制,以使各种社会行为合乎这个秩序的要求或对违反者给予处罚,那么,这种秩序就加做法。

@#@法律分为两类:

@#@严格意义上的法律,即“国家的法律”一般社会规范,即“超国家的法律”@#@二、社会规则的分类与法律的产生@#@社会规范分三类:

@#@习俗、惯例和法律。

@#@韦伯不赞同法律制约外在行为、道德规范仅制约良心的传统观点。

@#@@#@个人行为的改变及得到大众支持与模仿是法律产生的决定性条件。

@#@物质经济条件对法律产生起到积极作用,但并不起到决定性作用。

@#@@#@三、从形式不合理性向形式合理性法的过渡@#@合理性事韦伯社会学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分为以下几种:

@#@1、法律程序能够使用合乎逻辑的方法已达到其特定的、可预计的目的。

@#@2、指法律的体系化特征。

@#@根据这种法律,所有可以想像到的事实情境都能找到相应的法律规则,从而使秩序得到有效保障。

@#@3、指用来说明基于抽象阐释意义的分析方法。

@#@4、合理性的最后一个含义是它可以为人类智力所把握。

@#@@#@韦伯讲法律分为形式不合理的法律、是在不合理的法律、实质合理性的法律以及形式合理性的四种基本型法律。

@#@@#@八、价值无涉@#@答:

@#@理性的行为就是追求任何目的的行为,只要相对于既定目的的手段是理性的。

@#@价值无涉包含两方面的内容:

@#@1、在研究过程中,必须停止使用自己的或他人的价值观念。

@#@2、社会科学只能解释社会现象,不应对社会现象做出价值判断。

@#@@#@九、社会连带关系@#@答:

@#@连带关系是构成社会的“第一要素”,社会不过是以共同的目的而相互作用着的各个人,唯一实在的生活就是能思考、能意识并以一定的目的而行动的各个人之间相互作用的生活。

@#@首先是联合,形成“同求的连带关系”或“有机的连带关系”,其次组成社会的人们,又有不同的能力和不同的需要,每个人贡献出自己的能力来满足他人的需要,并由此从他人手中得到一种服务的报酬。

@#@连带关系包含人类的两种属性:

@#@社会性和个人性。

@#@这种属性产生了合作的感觉与分工的感觉,社交的感觉与公平的感觉。

@#@@#@十、工团国家@#@答:

@#@狄骥理想中的国家形态是“工团国家”或称“组合国家”。

@#@它是由工会团体、雇佣团体、各种公职人员协会、农业协会、小工商业者协会等团体组成的。

@#@@#@工团主义是19世纪在英国工人联合会中形成的一种改良主义思潮。

@#@它主张同资产阶级合作。

@#@在不危机资产阶级统治的情况下,改善工人的工作条件和经济生活。

@#@人天生是一种社会的动物,人只有在集团中活动,他的活动才会更大、更有效。

@#@@#@十一、客观法@#@答:

@#@社会规范分为三种:

@#@经济规范、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

@#@其中法律规范是最高的,又称为客观法。

@#@狄骥的客观法的主要思想有:

@#@1、每一社会都有一种客观法,社会的概念本身就意味着客观法或法律规则的概念。

@#@2、一切人类社会都势必服从社会的纪律,这种纪律构成社会的客观发。

@#@3、服从某种行为规则的总体形成客观发,它是人类社会所固有的,只要人类社会存在,客观发就存在。

@#@4、客观法的基础是社会连带关系。

@#@客观法是适用于一切自觉的个人、一切社会集体的成员的。

@#@它先于国家而存在,国家要受客观法的制约,国家所制定和执行的法律为实在法,它是客观的表述、体现和确认。

@#@客观法高于实在法,实在法以客观法为生效条件,以实现客观法为目的。

@#@@#@十二、狄骥的法律思想观点@#@答:

@#@社会和社会规范是两种不可分离的事实,社会规范是人的社会规范,而人是一种对自己的行为具有自觉的实体,是一种自觉的和社会的存在。

@#@@#@狄骥把社会规范分为三种:

@#@经济规范、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

@#@狄骥的客观法的主要思想有:

@#@1、每一社会都有一种客观法,社会的概念本身就意味着客观法或法律规则的概念。

@#@2、一切人类社会都势必服从社会的纪律,这种纪律构成社会的客观发。

@#@3、服从某种行为规则的总体形成客观发,它是人类社会所固有的,只要人类社会存在,客观发就存在。

@#@4、客观法的基础是社会连带关系。

@#@客观法是适用于一切自觉的个人、一切社会集体的成员的。

@#@它先于国家而存在,国家要受客观法的制约,国家所制定和执行的法律为实在法,它是客观的表述、体现和确认。

@#@客观法高于实在法,实在法以客观法为生效条件,以实现客观法为目的。

@#@@#@十三、霍姆斯的实用主任法律思想主要观点@#@答:

@#@法律的生命不在逻辑而在于经验。

@#@霍姆斯这里所说的经验是指法官根据社会生活的不断变化,在遵循先例的原则下,赋予先例以新的生命。

@#@@#@霍姆斯认为只有法院具有制定法律的作用,法律就是法院实际上做出的判决。

@#@霍姆斯主张“法官预测论”。

@#@所谓法官预测论就是法官在处理每一个案件的过程中都要考虑以下因素:

@#@第一,法官要做什么?

@#@第二,哪些因素值得法官重视?

@#@第三,在过去相同或相识=似的条件下如何处理案件?

@#@第四,哪些因素使法官服从前案的判决。

@#@哪些因素促使法官进行新的判决。

@#@@#@了解法律的概念,还必须以“坏人”的视角来预测法律。

@#@关于法院事实上将做什么的预测,并不包含任何夸夸其谈,这就是法律。

@#@@#@对法律进行研究的方法就是阅读、分析各种成文法和判决。

@#@法律是道德生活的证据和外在积累。

@#@法律的历史就是一个种族道德发展的历史。

@#@霍姆斯主张法律和道德相互之间应当尽可能少交往。

@#@法律是推行社会福利的工具。

@#@@#@十四、法官预测论@#@答:

@#@霍姆斯主张“法官预测论”。

@#@所谓法官预测论就是法官在处理每一个案件的过程中都要考虑以下因素:

@#@第一,法官要做什么?

@#@第二,哪些因素值得法官重视?

@#@第三,在过去相同或相识似的条件下如何处理案件?

@#@第四,哪些因素使法官服从前案的判决。

@#@哪些因素促使法官进行新的判决。

@#@@#@十五、美国现实班主义法学的理论渊源、主要特征@#@答:

@#@理论渊源:

@#@第一,美国现实主义法学从庞德那里吸取了一定的养分。

@#@第二,美国现实主义法学受到了实用主义哲学的巨大影响。

@#@第三美国现实主义法学对传统法学的继承的另外一个表现是它的实证主义态度。

@#@第四,现实主义法学的一个主要特征是它的“现代主义”特征。

@#@第五,美国现实主义法学受到了人类在自然科学领域所取得的突破的启发。

@#@@#@主要特征:

@#@1、该学派倡导以预测论的观点来看待法律的本质,通过法院在将来可能做出的判决来分析解释法律。

@#@2、该学派认为法官的工作仅仅是将规则机械地运用于案件并由此得出判决。

@#@3、美国现实主义法学主张,实践中诸多的司法判决不是基于法律规则、原则、先例,而是根据法官无意识的偏见做出的。

@#@4、美国现实主义法学主张以法律运用的效果来评判法律。

@#@在对法律进行评判的过程中,社会科学和历史具有重要的作用。

@#@@#@十六、卡多佐法学社会学主要观点@#@答:

@#@法律的原则和规则处于一个永远变化的过程中。

@#@卡多佐将哲学的方法放在各种方法之首,法官定在判决的时候就必须以逻辑作为基础。

@#@因为法律要求我们队同样案件做出同样判决,只要这样人们才能感到司法活动的公正性。

@#@要做到同样案件同样判决,就要求法官在判决的过程中遵循先例。

@#@@#@法律的终极原因是“社会的福利”,没有达到这一目标的规则不可能永久性地证明它的存在时合理的。

@#@运用社会学的方法并不是说,法官可以将现存的规则随意废止。

@#@而是在法律规则出现空白时,法官才可以运动以社会福利为重点的社会学方法来填补这些空白。

@#@社会福利的要求就是宗教的要求、伦理的要求或社会正义感的要求。

@#@@#@法官在司法过程中是以立法者的身份出现的,法官在司法的过程中绝不是像历史法学派所说的那样,自然地将法律表达出来。

@#@法官并不是机械性地适用法律而是对法律进行创造性地发现。

@#@法官就像立法者那样,从经验、研究和反思中获得他的知识,并以此来检验各种利益。

@#@@#@当代法律有两种任务:

@#@其一,进行法律重述以期在遵循先例的形势下带来稳定和秩序。

@#@其二,当前的法学需要一种哲学思想对稳定和进行发出的呼声而产生的冲突进行协调。

@#@@#@卡多佐认为法哲学应当告诉我们法律史如何形成的、如何成长以及它将向那个方向发展。

@#@法哲学思想是以实用主义哲学为主导思想的法哲学。

@#@@#@法律就是“从广义上来讲,使那些被分类、遴选出来的事件得以形成一个服膺于一般社会目的的新的联合的规则、原则和标准的整体。

@#@判决产生的过程就是不断试错的过程。

@#@@#@十七、卢埃林法学社会学主要观点@#@答:

@#@一、现实主义的法律观@#@尽管现实主义法学不是一个固定的流派,但是现实主义法学的拥护者却具有一些共同出发点,这些共同的出发点也是现实主义法学的主要特征。

@#@主要有以下几点:

@#@1、法律的概念,包括运动中的法,司法创造的法,是不断发展变化的。

@#@2、法律是实现目的的手段,而不是目的的本身。

@#@3、社会的概念也是不断发展变化的,并且这种变化远比法律的发展变化要快。

@#@4、为了研究的方便,我们应当将“是”和“应该”暂时分开。

@#@5、应该强调法律规则是“法院将要做什么的一般预测”。

@#@6、人们对传统规则的不信任发展到传统规则形成公式化的理论持怀疑态度。

@#@7、人们将各种判例和法律情况归入以往实践中较少利用的范畴。

@#@8、坚持根据法的效果来评价法律,并坚持寻求这些法的效果是有价值的。

@#@9、坚持用以上的方法,持久地和有步骤地解决各种法律问题。

@#@@#@二、积极的法律改革观@#@卢埃林主张法学应该将关注的焦点放在行为而不是规则和权利上,应坚持以法律科学家的观点来看待法院行为。

@#@@#@三、法律的功能@#@法律的功能归纳为以下六个方面:

@#@1、扫清麻烦事情。

@#@2、在充满潜在矛盾的环境中对行为进行引导。

@#@3、法律对人们的行为进行再引导的功能。

@#@4、对发生疑难和麻烦事情的决定权进行分配,以及对这种决定权的形式进行调节。

@#@5、对社会和集体的组织、工作提供激励,这是法律制度的一项积极性的功能。

@#@6、司法方面的功能,即建立和利用使一切法律工作人员和机制出色地进行工作的技能。

@#@@#@十八、庞德法学社会学的主要观点@#@答:

@#@社会学法学将法律制度、法律原理和法律体制作为社会现象来进行比较研究,并且结合法律与社会条件、社会进步的关系来评判它们。

@#@社会学法学的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以下五个方面:

@#@1、社会学法学所注意的是法律的作用,而不是法律的抽象内容。

@#@2、法律是一种社会制度,人们既可以通过经验发现它,有可以有意识地对其进行创造。

@#@法律是“被理性发展了的经验,同时是被经验检验过的理性”。

@#@3、社会学法学强调法律的社会目的是促进和保障社会利益,而不在于制裁。

@#@4、社会学法学强调从作用上看待法律制度、法律学说和法律规律。

@#@5、在法律的实用主义哲学的基础上充分汲取社会学理论,以便形成将实用主义的概念和方法运用于解决具体的问题的学说。

@#@@#@十九、庞德的法律发展阶段论@#@答:

@#@庞德将法律的发展分成五个阶段,用以说明法律的目的和作用。

@#@@#@一、原始法阶段@#@原始法的目的是为了维持和谐,防止无限制的血亲复仇。

@#@具有以下特征:

@#@1、被害人用以补偿的标准不是对他的损害,而是用于损害引起的复仇的愿望。

@#@2、审讯的方式不是理性的而是机械的。

@#@3、法律的范围极为有限,无原则也无一般概念。

@#@4、法律的主体主义还是个人。

@#@@#@二、严格法阶段@#@法律在这一阶段的目的也由原始阶段的保护和谐发展到维护一般安全。

@#@此阶段,法律的特征为:

@#@1、形式主义流行,完全按照法律的规定办事。

@#@2、法律的硬性和不可改变性,法律被认为是神圣的、不可改变的。

@#@3、严格规定个人责任。

@#@4、法律不考虑道德问题。

@#@5、权利、义务仅限于具有法律人格的人,对人们的法律行为能力进行专横的限制。

@#@@#@三、衡平法和自然法阶段@#@四、法律的成熟阶段@#@这一阶段,法律的目的是保障机会平等和获得安全,为达到这一目的所采用的手段是维护个人权利。

@#@@#@五、法律社会化阶段@#@这一阶段的法律主要是指19世纪后期西方社会的法律。

@#@法律的重点是从个人利益逐渐转向社会利益,法律的目的就是以最少限度的阻碍和浪费,尽可能满足人们的要求。

@#@@#@二十、有法司法、无法司法@#@答:

@#@庞德认为,“法律必须稳定,但又不能静止不变”。

@#@为了保证法律的稳定性和法律的变化性这两种价值,庞德提出了有法司法和无法司法的概念。

@#@@#@所谓有法司法是指根据权威性律令、规范或指示而进行的司法。

@#@它意味在一般适用的律令所可以保护的范围内不受个人情感影响的、平等的、确定的司法。

@#@有法司法保证了法律的稳定性,有利于增强人们的安全感。

@#@@#@所谓无法司法是根据某个个人的意志和直觉进行的,在审判时法官拥有广泛地自由裁量权,而去不受任何固定的一般的规则约束。

@#@社会的变化比法律的发展要快,为了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应当进行创造性的立法活动,从而使法律能跟上社会发展的步伐。

@#@@#@二十一、塞尔兹尼克的法律分类论@#@答:

@#@从法律定义的出发,塞尔兹尼克认为法律有三种类型:

@#@压制型法、自治型法和回归型法。

@#@@#@一、压制型法@#@压制的关键既不在于强制,也不在于同一本身。

@#@问题在于当权者在多大程度上考虑服从者的利益和为这些利益所约束,而这是由同意的质量和强制的各种用途来体现的。

@#@压制型法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1、法律机构容易直接受到政治权力的影响,法律被认同于国家,并服从于以国家利益为名的理由。

@#@2、权威的维护是法律官员首先关注的问题。

@#@3、诸如警察这类专门的控制力量变成了独立的权力中心,能够抵制政治权威。

@#@4、“二元法”体制通过强化社会服从模式并使它们合法正当,把阶级正义制度化。

@#@@#@二、自治型法@#@自治型法是与法制密切相关的。

@#@塞尔兹尼克将自治型法的主要特点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与政治的分离。

@#@2、法律秩序采纳“规则模型”。

@#@3、“程序是法律的中心”。

@#@4、“忠于法律”被理解为严格服从实在法的规则。

@#@@#@三、回应型法@#@回应型法比较容易接受社会影响,在处理社会问题方面更为有效。

@#@现实生活中,很多事物都面临着开放性和完整性之间的矛盾。

@#@回应型法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1、法律发展的动力加大了目的在法律推理中的权威。

@#@2、目的是法律义务更加成问题,从而放松了法律对服从的要求。

@#@3、由于法律取得开放性和灵活性,法律辩护就多了一种政治尺度,由此而产生的力量虽然有助于修正和改变法律机构的行为,但是也有损害机构完整性的危险。

@#@4、在一种压力的环境中,法律目的的持续权威和法律秩序的完整性取决于设计更有能力的法律机构。

@#@@#@";i:

17;s:

6262:

"法务如何进行法律研究@#@转自:

@#@E法务@#@进行法律研究是法务或律师应具备的基本工作技能。

@#@无论刚毕业进入法务或律师队伍的菜鸟,还是已经奋战多年的老将,法律研究都将是日常工作必过的一关。

@#@@#@一、要理解所研究的法律问题@#@法律研究的第一步一步,便是要理解需要研究的法律问题是什么,相信这是很多资深法务的经验。

@#@有一些刚入行的法务工作人员,尤其是刚刚毕业的法律学生,常常会抱怨,辛辛苦苦做完一堆法律研究之后,得不到领导的认可,不是被指没听懂问题,就是被指没研究到点子上。

@#@这种情况的出现,一方面与法律研究的法务个人经验不足有关,另一方面跟交代工作的领导陈述是否清楚也有关系。

@#@比如交代工作的总法律顾问,在对案件背景更清楚,或者对相关的法律环境更了解的情况下,陈述问题时可能会过于简单和笼统,而接受工作的法务因为经验不足和信息的不对称,没有完全明白所交代的问题,最终得出不切实际的结论,或者根本相反的结论。

@#@@#@二、询问问题的背景信息@#@接收问题和交代问题的人员,在信息上经常是不对称的。

@#@交待问题的人员,通常对于问题背后的经济背景,法律环境和客户意图更为了解,但是在交代问题时可能无法面面俱到。

@#@这时如果接收问题的法务没有听懂问题,或者没有明白问题的范围,不知道该如何去做法律研究,但又碍于面子保持沉默,回到自己座位上冥思苦想,那么最终的法律研究结果可能是不尽如人意,这对于接收问题和交代问题的双方来说都是低效率的。

@#@@#@因此,接收问题的法务在没有明确问题或者不懂得背景时,应主动询问。

@#@正常情况下,他们都很欢迎讨论和提问,这不仅是在给你解释,可能也是帮助他们自己思考。

@#@@#@如果你担心过多的提问会浪费领导交代问题的时间,那么可以采用以下方式来询问:

@#@复述所需要研究的问题以确认问题正确与否;@#@询问项目的大致进展;@#@索取基本的文件和资料作为参考;@#@在不太困难的情况下做问题的假设以确认研究的范围等。

@#@@#@三、明确问题的核心和关键@#@在弄清问题的范围和内容是什么之后,还需要明白关键的法律问题是什么,或者说核心问题是什么。

@#@有时候关键问题或者核心问题,可能是解决整个法律问题的一把钥匙,如果没有它,你就不能打开这把锁,就不能解决问题。

@#@我们在读书的时候,是把法律分为不同科目来读的,实际上各个领域的法律在现实生活中都是结合在一起的。

@#@同一法律问题,可能受制于不同领域的法律,而不同领域的法律对于同一个法律问题的影响又表现在不同的方面。

@#@@#@因此在拿到一个问题的时候,要想一想这个问题涉及到哪些领域的法律,相互之间又有什么样的关系。

@#@是只需要从一个领域出发,还是要多个领域相结合来回答这个问题。

@#@@#@四、利用法律研究的资源@#@在明确问题之后,所要做的就是收集法律研究的资源。

@#@常用的法律研究方法包括法规研究、资料查询和电话咨询等。

@#@@#@

(一)法规研究@#@最基本的法律研究是法律法规的查询。

@#@查法规是大多数法务几乎每天都会做的事情。

@#@比较常用的法规库有北大法律信息网和万律中国法律法规库。

@#@但需要注意的是,即使是这样经常更新的法规库,某些法规也并不一定都能及时的更新入库。

@#@除上述两个法规库以外,有一些政府机关或法律网站上的法规库也非常全面,如最高人民法院网站上的法规库,国家外汇局网站上关于外汇的法规库,商务部网站上关于外商投资的法规库,等等。

@#@这些都是可以弥补专业法规库不足的法规库资源。

@#@@#@

(二)资料查询@#@法律法规是法律研究的主要资源,但是在法律法规过于庞杂,法律法规变更过快,没有法律法规或者我们不熟悉的领域,我们也可以通过其他的资料查询。

@#@比较常用的几种资料如下:

@#@本所同事的法律研究成果;@#@政府网站上的法律背景介绍;@#@政府的官方解释或者官方案例分析;@#@在网上或书籍中查到的学术性和实务性法律研究结果。

@#@@#@(三)电话咨询@#@在实务中,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可以做的事情,并不等于就可以做或者完全不能做,很多情况下需要去和有关主管机关进行沟通和咨询,了解当时的政策和政府机关的态度。

@#@再如,不同部门的法律法规之间有可能存在一些冲突,也需要咨询两方面的部门来了解这种冲突如何能够协调。

@#@可见,电话咨询是在不能通过查询法律法规或者其他资料的研究得出确定结论时,才需要进行的。

@#@@#@(四)向他人请教@#@向有经验的法务请教,他们可能没有太多的时间给你解释,但可能会向你提供一些启示,指出研究的方向,这样也可以节省很多时间。

@#@@#@五、注意法律规定和实践操作的差距@#@我们在进行法律研究的时候,一定要注意到法律和实践的差距。

@#@如果你的结论在法律基础上可能是对的,但是在实践中没有可操作性,那么你的结论将没有任何价值。

@#@@#@建议在进行法律研究前,先问自己以下两个问题。

@#@第一个是,关于要研究的法律问题,我国法律本身的规定是不是足够清楚了;@#@第二个是,部门之间的规定不一致,法规之间存在不一致的情况下,政府部门的解释空间有多大,操作空间有多大。

@#@也就是,在完成一个法律研究的时候,一定要将研究结果放到实践中去看,是不是能够做得到。

@#@@#@在做完法律研究之后,好的法务一定是要善于总结的。

@#@只有不断的发现自己的不足和他人的差距,才能够提高自己。

@#@@#@";i:

18;s:

5159:

"安吉天威钢塑制品有限公司@#@反恐安全培训管理程序@#@1.目的@#@为了维护公司和员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使全体员工都具备相应的安全意识。

@#@@#@2.范围@#@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3.职责@#@3.1所有的雇员(无论在试用期内或已满试用期)都会得到C-TPAT要求之有关培训,包括实际现场保安、出入管制、货运保安、运输工具保安、人事保安、以及认识C-TPAT之意义等方面。

@#@@#@3.2公司会遵守和贯彻执行各客户的文件(例如EICC守则),同时也会因应需要去制定更加严格的公司守则。

@#@以上这些客户之EICC守则或者本厂的守则,都会透过相应的培训、宣传对员工进行教育培训。

@#@@#@3.3公司所有重要的高层雇员须具备防止被欺骗的应变能力和技巧,对于电脑安全方面的维护也须经过培训。

@#@@#@3.4对于存在的问题,会通过再教育培训、或者适当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等处罚方式去达至改善。

@#@@#@4.要求@#@自从美国发生9.11事件后,世界上时有发生的恐怖事件,恐怖活动已经影响到全球经济的发展。

@#@为了保证我厂财产和员工身安全,回应C-TPAT海关商贸反恐怖计划,保障本厂货物在运输过程及至到海关结关时不会推迟,推行全员安全意识显得尤为重要,现编订安全和反恐意识培训,提纲如下:

@#@@#@4.1向所有员工说明进出大门及在厂区内佩戴厂证的重要性,旨在有效控制非准许人员进入本厂。

@#@@#@4.2所有进出厂区人员的携带物品必须接受保安人员的安全检查,禁止危险品﹑违禁物等非准许物料的进入,同时有效避免公司财产的流失。

@#@@#@4.3向所有员工说明随身携带的私人物品不能带进工作场所,以便有效控制非认可物品放进成品。

@#@@#@4.4培训员工识别内部阴谋。

@#@如:

@#@密谋盗取公司的物料或成品货物;@#@故意将成品调换;@#@不按规定进行包装;@#@不怀好意地将违禁物品放入成品包装箱等。

@#@@#@4.5通过培训,使员工认识到日常生产活动中,要保持货物的完整性及物品需检查后方可进入。

@#@@#@4.6教育员工非经准许,不得乱窜车间,更不得擅自进入以下重要区域:

@#@仓库﹑成品仓﹑货物装卸区﹑运输区停泊区﹑发电房﹑化学物品贮存区﹑油料库等其它持有“危险”和“未经授权,不准进入”的警示性标识的区域。

@#@@#@4.7教育员工立足本职工作,爱岗敬业,保护公司财产。

@#@平时对自己所运用的工具和操作的机器设备要按要求进行操作和保养。

@#@如发现异常或损坏应及时向主管报告。

@#@下班前要整理好工作位,关好临近工作位的门窗。

@#@@#@4.8培训员工认识我厂常用的化学品物质的特性,派发化学品安全数据MSDS,学习有关使用﹑贮存及伤害处理方法。

@#@强调在使用前应看清相关的警示标签,避免非法接触。

@#@@#@4.9加强对重要岗位人员的培训,特别是保安人员﹑仓管人员﹑报关人员﹑装卸工﹑物料员需进行具体的安全培训。

@#@@#@4.9.1仓管﹑物料员要对本车间的贵重物品加以保护,贵重物品要放在指定的铁柜里,上好锁,定期检查,做好相关记录。

@#@@#@4.9.2仓管人员﹑各车间物料要对本车间物料做到进出﹑储存﹑账目数量一致。

@#@并定期盘点,如发现货物有毁损﹑丢失﹑短缺﹑剩余等要及时向主管人员报告。

@#@@#@4.9.3仓管人员﹑装卸工要认识到自己岗位的重要性,装卸货物时要凭单收发货物,保持高度警觉,确保非货单物料的进入,协助保安人员监督﹑控制非许可人员进入装卸区域。

@#@在装卸的过程中,如发现可疑现象或不明货物要及时向主管或总经理汇报。

@#@@#@4.9.4对保安人员要重点进行安全和反恐培训,在强调遵照保安岗位职责说明书的基础上,结合不同时期的恐怖活动的特点﹑动态来探讨﹑研究﹑制定反恐安全措施方案。

@#@@#@4.10特别教育员工提高安全意识,全员参与安全控制。

@#@厂区内,如发现没配戴厂牌、来访证、贵宾卡、临时厂牌等,且面孔陌生或形迹可疑,有携带危险品进入的可疑现象,应及时向车间主管或行政主管人员报告。

@#@@#@4.11向所有员工通告我公司的反恐举报方式,紧急事件联络人名单和联系电话号码。

@#@鼓励全体员工积极监督﹑踊跃举报有恐怖怀疑的现象。

@#@如:

@#@违反厂规厂纪的行为,状态异常﹑形迹可疑和拉帮结派现象;@#@密谋内部阴谋;@#@涉嫌参与不明组织;@#@与外部勾结有恐怖倾向的。

@#@4.12向员工宣传实行有奖举报,提高大家参与反恐积极性,对提供有价值线索的员工给予一定的奖励,且为举报者保密,保障举报者的人身安全。

@#@@#@5.相关文件无@#@6.使用表单无@#@";i:

19;s:

8477:

"“反校园欺凌,创和谐校园”法治报告会讲稿@#@汶阳镇中心小学副校长陈向阳@#@各位老师,同学们:

@#@ @#@@#@大家好!

@#@ @#@@#@校园欺凌是指同学间欺负弱小的行为,校园欺凌多发生在中小学,由于很多国家实行九年制的义务教育制度,受害者会长期受到欺凌。

@#@欺凌过程,蕴藏着一个复杂的互动状态,欺负同学会对同学构成心理问题,影响健康,甚至影响人格发展。

@#@@#@近年来我们国家发生了多起校园惨案,让人触目惊心,以下是我整理的2015-2016校园欺凌暴力案例。

@#@@#@1、女生太邋遢引公愤遭群殴@#@重庆荣昌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一初中女生兰兰在住校期间太邋遢,引起宿舍其他女生的“公愤”,5名女生对兰兰打耳光,想要“教育”兰兰,不料竟将其打成10级伤残(十级伤残最轻微)。

@#@@#@2、多人围殴女生事件@#@6月21日,江西永新县发生一起多人围殴女生事件,受到网友广泛关注。

@#@据了解此次涉事女生有9人,其中小学生有2人,中学生4人,3人已辍。

@#@年龄都在12至16岁之间。

@#@@#@3、甘肃女生6分钟被打38记耳光@#@去年11月23日下午,QQ空间、微信朋友圈热传一则视频,视频中一个中学生模样的女学生被两名同学轮番掌掴,视频画面之外,不时传来阵阵狂笑。

@#@视频画面中,一名穿校服的女孩站在路边上,被几名年纪相仿、身穿同样的校服的女学生轮番掌掴。

@#@记者细数了下,在短短的6分多钟视频里,被打女生遭38次掌掴。

@#@据了解,这个视频发生在张掖市山丹县第二中学校外,而打人者与被打者均为该校学生。

@#@@#@4、福建南安两初中女生暴力3分钟,小学女生被扇25巴掌@#@6月29日,福建南安水头,一小学女生被打视频流出,父亲认出女儿后报警。

@#@视频中,这段流出的视频,时长共3分40秒。

@#@视频显示,女生扎着长长的马尾辫,白衣黑裙,被10多个学生围着,两名女生断断续续,前后共朝前脸部扇了25巴掌。

@#@通过视频声音可知,其中一名女孩,一边动手扇巴掌,嘴里还振振有词地质问:

@#@“你不是说见我一次打我一次吗?

@#@”@#@5、安徽怀远火星小学副班长逼同学喝尿事@#@据华西都市报报道,安徽怀远县火星小学13岁的副班长小赐因为拥有检查作业、监督背书的权力,向另外6个孩子要钱。

@#@钱没给够,就逼迫他们喝尿吃粪。

@#@据报道,经过走访,“副班长的王国”更多细节被披露,在事情败露后“副班长“还威胁要“弄死”其他学生。

@#@@#@案例好多好多,我不一一列举,以上参与有关人员均受到了相应的法律制裁,有的被劳教,有的被拘役,并有家长承担了相应的医药费,更重要的是,肇事学生的违法违纪计入公安“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该学生的违法违纪将记录终生,直接影视该生的就业、出国、当兵、入党、提干等,一句话“一失足成千古恨”。

@#@@#@下面我谈一下校园欺凌的主要表现形式有:

@#@@#@一、索要钱物,不给就威逼利诱。

@#@@#@二、以大欺小,以众欺寡。

@#@@#@三、为了一点小事就大打出手,伤害他人身体,侮辱他人性格。

@#@@#@四、同学们因“义气”之争,用暴力手段争短论强。

@#@@#@如何预防校园欺凌以及遇到校园欺凌怎么做?

@#@@#@1、同学们的穿戴和学习用品尽量低调,不要过于招摇。

@#@  @#@2、不要去挑逗比较霸道和强悍的同伴;@#@在学校不主动与同学发生冲突,一旦发生及时找老师解决。

@#@  @#@3、上放学和活动时尽可能结伴而行;@#@独自出去找同学玩时,不要走僻静、人少的地方;@#@不要天黑再回家,放学不要在路上贪玩,按时回家。

@#@  @#@4、同学们的学习用品,写上姓名或做上标记。

@#@这样有利于证明这些物品都是属于自己的,甚至可能起到防止侵犯的作用。

@#@@#@5、积极参加自卫训练。

@#@情况一旦恶化,有自我保护的能力总是好的。

@#@这些训练还可以大大提高同学们的自我尊严,减小他成为受欺负者的可能。

@#@  @#@6、如果欺负仅仅是口头或网络上的,尽量不要理会那个侵犯者,学会忍耐。

@#@有时侯,侵犯者在得不到回应或是被欺负者并未因此而担惊受怕的情况下,他们往往会失去兴趣,事情就过去了...如果情形继续,告诉侵犯者,他给别人带来的感受是什么,并且要求他停止他的粗暴行为。

@#@有些侵犯者面临挑战时,会收敛和停止自己的错误行为。

@#@@#@7、如果遇到校园欺凌,首先可以大声警告对方,他们的所作所为是违法违纪的,会受到法律纪律严厉的制裁,会为此付出应有的代价。

@#@这样做的目的一是大声告诉周围的老师同学关注欺凌者的行为,二是欺凌者大都知道自己的行为不对,心虚,洪亮的声音可以起一个震摄作用。

@#@如果对方还是继续欺凌行为的话,应适当自卫,而不是忍受挨打。

@#@@#@自卫的原则不是以暴制暴打回去,而是同样起一个震摄作用,以行动告诉对方我们不是软弱可欺的。

@#@一般欺凌者都欺软怕硬,若看到欺负对象奋起反抗,多会心虚停止攻击行为,而如果被欺负者默默忍受,反而会让他更加得意忘形,从而持续攻击行为,直到达到目的为止。

@#@如果反抗后对方仍未停止攻击,应该在自卫的同时大声呼救求助,并且寻找机会逃走,保护好自身安全是最重要的。

@#@@#@8、如果遇到校园暴力,一定要沉着冷静,采取迂回战术,尽可能拖延时间。

@#@当他在公共场合受到一群人胁迫的时候,应该采取向路人呼救求助的态度,这种办法会免去一些麻烦。

@#@真正等到事情发生之后,到了一个封闭场所里面就比较难办了。

@#@如果呼救或者反抗的话,可能会遭来更加激烈的一些暴力。

@#@@#@人身安全永远是第一位的,不要去激怒对方。

@#@唯一的就是麻痹对方,顺从对方的话去说,从其言语中找出可插入话题,缓解气氛,分散对方注意力,同时获取信任,为自己争取时间,寻找机会逃走,而不是准备在那儿忍受一切。

@#@@#@受到这种暴力以后,很多人都是被威胁报案的话会受到报复,但还是应该告诉孩子,碰到这种事情一个是不要沉默,再一个是不要再以暴易暴,要以法律的方式来解决。

@#@@#@同学们,从现在开始,我们要更坚决地对”校园欺凌”说不!

@#@@#@有校园欺凌的学生,首先要意识到,欺凌行为是不道德的行为,欺凌行为是无能的表现。

@#@其次不要故意攻击其他同学,无论还是比你更弱小,还是他做错了事,还是对有伤害,还是你看不顺眼,这些都不能成为你攻击他的理由,要学会通过合理的方法解决问题,学会宽容。

@#@中国有一句古话叫:

@#@‘谣言止于智者’。

@#@核心是“聪明和智慧的人能够将坏事控制住,不让它继续发展。

@#@”@#@被欺凌的同学也要站出来说不:

@#@当你被其他同学欺负时,首先你自己要勇敢反击;@#@如果你还控制不住,或者对方太强势,学会保护自己,然后寻求合理的帮助和解决问题,不要让他蔓延。

@#@让欺凌你的人得到有效的教育和处理。

@#@同时如果你有不恰当的行为,也要进行控制。

@#@我们就发现有同学在网上发表不合适的语言,而受到其他同学的欺凌。

@#@@#@我们也号召,其他同学拥有正义感,见到有欺凌的现在站出来说不。

@#@控制事态的发展,寻找合理的帮助。

@#@@#@同学们,人与人之间友好地相处,是我们终身要学习的一门最重要的功课。

@#@有人的地方就会有差异,就会有有矛盾,同学们让我们用我们的理智、我们的爱心去化解这些矛盾,成为更加和谐和积极向上的大家庭,互相帮助,互相促进,在这个家庭里,少一些摩擦,把更多的精力投入到我们更有价值的学习和发展的活动中去!

@#@@#@谢谢大家!

@#@@#@5@#@";i:

20;s:

4939:

"防灾减灾主题班会教案@#@教学目标:

@#@@#@1.通过学习,让学生对能够了解一些基本常识。

@#@@#@2.结合“全国防灾减灾日”开展活动,进一步强化学校安全教育工作,帮助学生树立安全意识、掌握安全知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保证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健康有序的开展。

@#@@#@教学重点:

@#@知道“防灾减灾日”意义。

@#@@#@教学难点:

@#@了解常见灾害及预防自救、自护常识@#@教学过程:

@#@@#@一、地震时该怎样办@#@1、躲在桌子等坚固家具的下面@#@大的地震晃动时间约为1分钟左右。

@#@首先,在重心较低、且结实牢固的桌子下面躲避,并紧紧抓牢桌子腿。

@#@在没有桌子等可供藏身的场合,无论如何,也要用坐垫等物保护好头部。

@#@@#@2、不要慌张地向户外跑@#@地震发生后,慌慌张张地向外跑,碎玻璃、屋顶上的砖瓦、广告牌等掉下来砸在身上,是很危险的。

@#@此外,水泥预制板墙、自动售货机等也有倒塌的危险,不要靠近这些物体。

@#@@#@3、将门打开,确保出口@#@钢筋水泥结构的房屋等,由于地震的晃动会造成门窗错位,打不开门,曾经发生有人被封闭在屋子里的事例。

@#@请将门打开,确保出口。

@#@@#@4、户外的场合,要保护好头部,避开危险之处@#@在繁华街、楼区,最危险的是玻璃窗、广告牌等物掉落下来砸伤人。

@#@要注意用手或手提包等物保护好头部。

@#@在楼区时,根据情况,进入建筑物中躲避比较安全。

@#@@#@5、地震发生后应当采取哪些自救措施?

@#@@#@大地震中被倒塌建筑物压埋的人,只要神志清醒,身体没有重大创伤,都应该坚定获救的信心,妥善保护好自己,积极实施自救。

@#@a.要尽量用湿毛巾、衣物或其他布料捂住口、鼻和头部,防止灰尘呛闷发生窒息,也可以避免建筑物进一步倒塌造成的伤害。

@#@b.尽量活动手、脚,清除脸上的灰土和压在身上的物件。

@#@c.用周围可以挪动的物品支撑身体上方的重物,避免进一步塌落;@#@扩大活动空间,保持足够的空气。

@#@d.几个人同时被压埋时,要互相鼓励,共同计划,团结配合,必要时采取脱险行动。

@#@e.寻找和开避通道,设法逃离险境,朝着有光亮更安全宽敞的地方移动。

@#@f.一时无法脱险,要尽量节省气力。

@#@如能找到代用品和水,要计划着节约使用,尽量延长生存时间,等待获救。

@#@g.保存体力,不要盲目大声呼救。

@#@在周围十分安静,或听到上面(外面)有人活动时,用砖、铁管等物敲打墙壁,向外界传递消息。

@#@当确定不远处的有人时,再呼救。

@#@@#@二、火灾逃生小常识@#@一般来说,在高层建筑中遭遇火灾时,首先应该防止窒息和中毒,从消防通道及时逃生。

@#@如果火势太大,可以选择卫生间等地方躲避,等待救援。

@#@千万不要惊慌失措,贸然跳楼。

@#@@#@1.卫生间是个避难所@#@如果房间内起火,且门已被火封锁,室内人员不能顺利疏散时,可另寻其他通道。

@#@如通过阳台或走廊转移到相邻未起火的房间,再利用这个房间的通道疏散。

@#@发生火灾时,实在无路可逃时,可利用卫生间进行避难。

@#@因为卫生间湿度大,温度低,可用水泼在门上、地上进行降温。

@#@@#@2.如果房间外面起火,且火势较大,可将门缝用毛巾、棉被等封死,不断往上浇水进行冷却,防止外部火焰及烟气侵入。

@#@如果是晚上听到报警,首先要用手背去接触房门,如果是热的,门不能打开,否则烟和火就会冲进卧室。

@#@如果房门不热,火势可能还不大,通过正常的途径逃离房间是可能的。

@#@如在楼梯间或过道上遇到浓烟时要马上停下来,千万不要试图从烟火里冲出。

@#@@#@3.湿毛巾捂嘴匍匐前进@#@在疏散过程中,应采用湿毛巾或手帕捂住嘴和鼻,防止吸入毒气。

@#@由于着火时烟气太多聚集在上部空间,因此在逃生时,不要直立行走,应弯腰或匍匐前进,但石油液化气或城市煤气火灾时,不应采用匍匐前进方式。

@#@@#@4.迫不得已不要跳楼@#@如果多层楼着火,楼梯的烟气火势特别猛烈时,可利用绳索、消防水带,或者用床单撕成条连接起来,一端紧拴在牢固的门窗上,再顺着绳索滑下。

@#@@#@如无条件采取上述自救办法,而时间又十分紧迫,烟火即将威胁生命时,较低楼层(如二楼)可以选择跳楼逃生。

@#@但是一定要先向地面上抛下棉被、沙发垫子等物品,以增加缓冲,然后手扶窗台往下滑,以缩小跳楼高度,并保证双脚首先落地。

@#@@#@@#@";i:

21;s:

14154:

"【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中国银行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试行)@#@我来说两句(0)复制链接大中小@#@[提要]本文介绍了中国银行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为支持我国商品房开发和经营,加强对房地产贷款的管理,保障贷款人和借款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并提供专业律师进行免费法律咨询...@#@推荐阅读:

@#@房地产开发贷款 @#@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 @#@@#@·@#@•【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农村信用社房地产开发@#@  【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中国银行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支持我国商品房开发和经营,加强对房地产贷款的管理,保障贷款人和借款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和《商业银行自营住房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各类房地产开发贷款的发放,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遵循《贷款通则》规定的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原则。

@#@@#@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银行国内分支机构(港澳分支机构除外)发放的各类开发性房地产贷款。

@#@@#@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用途@#@  第四条贷款对象。

@#@经国家房地产业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由行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的各类房地产开发企业。

@#@@#@  第五条贷款用途。

@#@用于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事住房开发、商业用房开发、房地产土地开发和配套设施建设所需的资金。

@#@@#@  第三章贷款种类和条件@#@  第六条贷款种类。

@#@房地产开发贷款的种类主要包括住房开发贷款、商业用房开发贷款、其他房地产开发贷款。

@#@@#@  

(一)住房开发贷款,是指银行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用于开发建造向市场销售住房的贷款。

@#@@#@  

(二)商业用房开发贷款,是指银行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用于开发建造向市场销售,主要用于商业行为而非家庭居住用房的贷款。

@#@@#@  (三)其他房地产开发贷款,是指住房、商业用房开发贷款以外的土地开发和楼宇装饰、修缮等房地产贷款。

@#@@#@  第七条贷款条件。

@#@申请房地产开发贷款,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  

(一)符合本办法中第四条规定的贷款对象条件;@#@@#@  

(二)具有健全的经营管理机构和合格的领导班子,以及严格的经营管理制度;@#@@#@  (三)企业信用和财务状况良好,确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在中国银行开立基本结算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并在中国银行办理结算业务;@#@@#@  (五)已取得贷款项目的土地使用权,且土地使用权终止时间长于贷款终止时间;@#@@#@  (六)已取得贷款项目规划投资许可证、建设许可证、开工许可证、内外销房屋许可证,并完成各项立项手续,且全部立项文件完整、真实、有效;@#@@#@  (七)贷款项目申报用途与其功能相符,并能够有效地满足当地房地产市场的需求;@#@@#@  (八)贷款项目工程预算、施工计划符合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

@#@工程预算投资总额能满足项目完工前由于通货膨胀及不可预见等因素追加预算的需要;@#@@#@  (九)具有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一般应达到项目预算投资总额的30%),并能够在银行贷款之前投入项目建设;@#@@#@  (十)将财产抵(质)押给中国银行或落实中国银行可接受的还本付息连带责任保证;@#@@#@  (十一)落实中国银行规定的其他贷款条件。

@#@@#@  第八条借款人应向中国银行提交下列文件、证明和材料:

@#@@#@  

(一)借款申请书。

@#@其主要内容包括:

@#@借款项目名称、金额、用途、期限、用款计划和还款来源等。

@#@@#@  

(二)借款人营业执照、章程、资质证书副本和资信证明材料。

@#@@#@  (三)经有权部门或会计(审计)事务所核准的近三年及最近一个月的财务报表。

@#@@#@  (四)贷款项目开发方案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  (五)开发项目立项文件、工程设计和批准文件。

@#@@#@  (六)土地使用权使用证书、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和施工合同。

@#@@#@  (七)企业董事会或相应决策机构关于借款和抵(质)押、担保的决议和授权书。

@#@@#@  (八)开发项目资金落实文件。

@#@@#@  (九)开发项目的现金流量预测表及销售和预售对象、销售价格和计划。

@#@@#@  (十)抵(质)押财产(有价证券除外)的资产评估报告书、鉴定书、保险单和抵(质)押物清单、权属证明、抵(质)押人同意抵(质)押的承诺函。

@#@@#@  (十一)还款保证人的资信证明材料。

@#@@#@  (十二)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

@#@@#@  第四章贷款期限和利率@#@  第九条贷款期限。

@#@@#@  

(一)住房开发贷款,最长不超过三年(含三年);@#@@#@  

(二)商业用房开发贷款,最长不超过五年(含五年);@#@@#@  (三)其他房地产开发贷款,最长不超过五年(含五年)。

@#@@#@  第十条贷款利率。

@#@人民币住房开发贷款、商业用房开发贷款、其他房地产开发贷款和安居工程贷款的利率,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有关贷款利率;@#@外币住房开发贷款、商业用房开发贷款和其他房地产开发贷款的利率均执行中国银行公布的外汇贷款利率。

@#@@#@  第五章贷款担保与保险@#@  第十一条申请房地产开发贷款的借款人,应在签订借款合同之前提供贷款人认可的财产抵(质)押或第三方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

@#@@#@  第十二条借款人提供的抵(质)押物,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及第七十五条的规定,以房地产作抵押的,还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规定。

@#@@#@  第十三条借贷双方商议采取质押方式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必须签订书面质押合同。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应当办理登记手续;@#@贷款人认为需要公证的,借款人(或质押人)应当办理公证手续。

@#@@#@  第十四条用于抵(质)押的财产,需要估价的可以由贷款行进行评估,也可委托贷款人认可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抵押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抵(质)押物价值的70%;@#@以土地使用权作抵押的,抵押合同有效期限应长于贷款期限,确定抵押期限时应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为限。

@#@@#@  第十五条抵(质)押期间,借款人未经贷款人同意,不得转移、变卖或再次抵(质)押已被抵(质)押的财产,对质押的有价证券如发生遗失,未经质押权人核实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挂失。

@#@@#@  第十六条借贷双方商定采取保证方式的,借款人应提供贷款人认可的第三方保证人。

@#@第三方保证人提供的保证为不可撤销的承担连带责任的全额有效担保。

@#@借款人、保证人和贷款人之间应签订保证合同。

@#@@#@  第十七条借款人和保证人发生隶属关系、性质、名称、地址等变更时,应提前30天通知贷款人,并与贷款人重新签订借款合同修正文本和贷款保证合同文本。

@#@@#@  第十八条房地产开发贷款抵(质)押物品的评估登记费和借款合同公证费均由借款人负担;@#@贷款人可以向借款人一次性收取质押和保管物品的保管费。

@#@@#@  第十九条申请开发贷款的借款人,应在借款合同签订前按贷款人指定的保险种类到保险公司办理保险。

@#@保险期限不得短于借款期限,投保金额不得低于贷款本息金额,保险单不得有任何有损贷款人权益的限制条件,并应当明确贷款人为该保险的第一受益人。

@#@办理保险所需的一切费用由借款人负担。

@#@@#@  第二十条在保险期间,保险单交由贷款人执管。

@#@在保险有效期内,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

@#@如保险中断,贷款人有权代为投保,一切费用由借款人负担。

@#@@#@  第六章贷款审批与发放@#@  第二十一条借款人申请房地产开发贷款,必须填写书面申请,并向贷款银行提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各项文件、资料。

@#@@#@  第二十二条借款人提出借款申请和提供符合规定的有关文件、资料后,贷款人应按贷款审批程序进行审批,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对借款人做出答复。

@#@@#@  第二十三条借款申请批准后,借款人应及时与贷款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和办理用款手续。

@#@凡逾期未签订借款合同和办理用款手续的,原对借款申请的批准可被撤销或视为失效。

@#@@#@  第二十四条经贷款人核准的用款计划,应包括在借款合同中。

@#@贷款人应按照合同和核定的用款计划发放贷款。

@#@借款人需要调整用款计划时,应在调整计划前15个工作日内向贷款人书面提出,经贷款人审查同意后,方可调整用款计划。

@#@@#@  第二十五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房地产开发贷款项目的自有资金比例一般为30%,国家安居工程贷款项目的自有资金比例为60%,借款人必须按照规定比例及时足额地将自有资金存入贷款银行,或投入项目前期工程使用。

@#@借款人自有资金没有足额到位的,贷款人不予批准贷款。

@#@@#@  第七章贷款使用与偿还@#@  第二十六条借款人必须按合同规定使用贷款。

@#@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规定的条款,贷款人有权停止贷款和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

@#@对不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部分,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收或加收利息。

@#@@#@  第二十七条借款人如不按借款合同规定的用款计划用款或提前归还贷款,应按借贷双方约定的承担费率向贷款人支付承担费用。

@#@@#@  第二十八条借款人必须在贷款银行开立基本结算户或一般存款户。

@#@除经贷款人同意外,借款人的各项资金往来均须通过基本结算户或一般存款户办理。

@#@如违反规定,贷款人有权停止贷款或收回贷款,并对挪用贷款部分加罚利息。

@#@@#@  第二十九条贷款人对借款人投入贷款项目的自有资金有权实行监督管理。

@#@借款人投入项目的自有资金和银行信贷资金必须专款专用。

@#@借款人挪用或擅自改变资金用途,贷款人有权收回贷款和加罚利息。

@#@@#@  第三十条借款人须按合同规定的还款方式与期限归还贷款本息。

@#@借款人不能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偿还贷款本金,应提前30个工作日向贷款人申请展期。

@#@展期申请经贷款人审查批准后,借贷双方应签订展期协议。

@#@并办理延长抵(质)押登记、保险的手续。

@#@展期协议经抵(质)押人、保证人书面认可后生效。

@#@@#@  第三十一条贷款到期未还或未批准展期的部分,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收或加收利息,并可直接从其存款账户中扣收或用其抵(质)押物清偿。

@#@采用第三方担保的应通知保证人代为偿还。

@#@如担保方不履行担保责任,贷款人可直接从其存款账户中扣收或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权益。

@#@@#@  第八章贷款管理与考核@#@  第三十二条贷款人要加强对房地产开发贷款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做好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和贷款回收与总结工作。

@#@@#@  第三十三条贷款发放以后,贷款人要经常检查贷款是否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是否达到预期的经济效益。

@#@同时要检查贷款抵(质)押物品有无变化,检查借款人的财务经济状况和第三方保证人的偿债能力。

@#@@#@  第三十四条在借款合同有效期内,借款人应当接受贷款人的监督管理,定期向贷款人报送有关贷款项目建设和销售进度情况,提供企业财务计划、会计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为贷款人定期检查了解贷款项目施工生产或项目经营管理情况、监督其资金使用提供便利条件。

@#@@#@  第三十五条贷款人要建立和完善贷款质量考核制度,对不良贷款按规定进行分类、登记、考核、催收和核销。

@#@在全面推行贷款风险分类法之前,目前主要考核贷款逾期率、贷款呆滞率、贷款呆账率、贷款收息率。

@#@@#@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房地产开发贷款的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和抵(质)押合同均应包括内容详尽、表述明确的法律条款。

@#@@#@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总行负责解释、修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i:

22;s:

17154:

"@#@关于【】公司的@#@法律尽职调查清单@#@深圳储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二零一五年八月@#@清单说明@#@本文件清单作为项目开展和推进的基础,请公司确保文字材料和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并请注意如下问题:

@#@@#@

(1) 如公司能够提供清单列出的某项文件,请在这项文件“有”一栏处画“√”,并请提供完整、准确的文件文本(包括其附件及任何修订、补充文件)复印件;@#@若文件以几种文字写成,请提供该文件的各种文字版本。

@#@@#@

(2) 如公司查明没有清单列出的某项文件,请在该项文件“无”一栏处画“X”;@#@如该项文件尚未取得,请在该项文件“备注”一栏中注明“尚未取得”并写明预计取得的时间。

@#@@#@(3) 对于公司提供的文件复印件及书面说明,请加盖公司公章。

@#@@#@本文件清单如有未列或未明确列出、但可能对项目的合法性以及可能的交易造成影响的事件或文件,请公司自行进行说明并提供相关文件。

@#@@#@按照本文件清单提供有关文件时,应提供完整的复印件,包括对此等文件的任何增补和修订。

@#@为方便查考,请在提供的每份文件上按本文件清单的顺序清楚标明编号。

@#@如果公司无法提供本文件清单中的某些文件,敬请作出说明/解释。

@#@@#@根据公司提供文件的进度和项目推进的需要,我们可能会发出进一步的调查清单。

@#@@#@如对文件清单存在任何疑问,请随时与项目组相关人员联系(具体联系人见另附表),确保在理解问题含义及意图后再进行回答。

@#@@#@对于公司在尽职调查过程中提供的任何支持和配合,项目组全体深表感谢!

@#@@#@关于【】公司的@#@法律尽职调查清单@#@注:

@#@本清单适用于【】公司及其直接间接控股的子公司@#@序号@#@文件明细@#@有@#@无@#@备注@#@第一部分公司文件@#@一、基本情况@#@1、@#@公司最新的证照文件,包括:

@#@@#@

(1)@#@营业执照@#@

(2)@#@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适用于外资企业)@#@(3)@#@组织机构代码证@#@(4)@#@税务登记证@#@(5)@#@外汇登记证(适用于外资企业)@#@(6)@#@银行开户许可证@#@(7)@#@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贷款卡@#@(8)@#@社会保险登记证/表@#@(9)@#@外债登记证(适用于外资企业)@#@(10)@#@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暂定资质证书(适用于房产开发企业)@#@(11)@#@其他(根据公司经营范围决定)@#@2、@#@公司最新章程@#@3、@#@公司股权架构图(包含公司控股及参股子公司、分公司等)@#@4、@#@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名单@#@5、@#@公司组织机构图@#@二、历史沿革@#@1、@#@加盖工商查询专用章的公司全套工商登记资料,包括公司设立、历次变更及年检@#@三、经营情况@#@1、@#@公司关于总体业务经营情况的书面说明@#@2、@#@公司历次股东会、董事会及管理层例会等会议形成的决议@#@四、重大债权债务@#@1、@#@1.重大债权@#@

(1)@#@2.公司作为债权人的借款合同及配套的担保合同(含担保登记文件)@#@

(2)@#@3.公司关于上述合同履行情况的说明@#@2、@#@4.重大债务@#@

(1)@#@5.公司与银行之间的借款合同及配套的担保合同(含担保登记文件)@#@

(2)@#@6.公司与关联方或其他企业、个人之间的借款及担保合同(含担保登记文件)@#@(3)@#@7.股东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含担保登记文件)@#@(4)@#@8.涉及外债的请提供外管局的相关批文和登记文件@#@3、@#@9.其他融资合同@#@

(1)@#@10.与公司结构融资相关的信托或其他融资的相关合同@#@4、@#@11.或有债务@#@

(1)@#@12.公司为关联方或其他方提供担保的相关合同及担保登记文件@#@

(2)@#@13.公司关于对外担保情况的说明@#@14.@#@五、重大合同(指合同金额超过该公司净资产5%且尚在履行期的合同。

@#@已经结算的建设合同不需要提供)@#@1、@#@15.项目建设合同@#@

(1)@#@16.工程合同@#@1)@#@17.总包合同@#@2)@#@18.分包合同@#@3)@#@19.设计合同@#@4)@#@20.监理合同@#@5)@#@21.市政管线合同@#@6)@#@22.土石方、护坡合同@#@7)@#@23.与工程施工相关的合同@#@8)@#@24.公司关于合同履行状况的书面说明及合同款支付台账@#@

(2)@#@25.采购合同@#@1)@#@26.机电设备采购合同@#@2)@#@27.其他各项重大设施、设备及材料采购合同@#@(3)@#@28.安装合同@#@1)@#@29.电梯/附体安装合同@#@2)@#@30.强/弱电工程安装合同@#@3)@#@31.其他安装合同@#@(4)@#@32.与项目建设相关的其他合同(如消防、项目咨询、工程管理等)@#@(5)@#@33.以上合同根据法律法规规定需招投标的,提供招投标相关文件@#@2、@#@34.不动产租赁合同@#@

(1)@#@35.租赁合同/联营协议(第一步:

@#@

(1)每个公司提供一份格式合同;@#@

(2)把所有租赁合同列表给我们,再决定是否要其他资料)@#@36.@#@37.@#@(4)@#@38.租赁备案证明@#@(5)@#@39.《关于涉外建设项目国家安全事项审查的合格证》(适用于涉外租赁)@#@(6)@#@40.消防部门关于经营性物业租赁的审批@#@3、@#@41.其他重大合同@#@

(1)@#@42.项目合作开发合同@#@

(2)@#@43.商场合作协议@#@(3)@#@44.与公司日常运营相关的其他重大合同@#@45.@#@六、财务资料@#@1、@#@46.公司2010年的审计报告@#@47.@#@2、@#@48.截至清单出具之日公司尚未履行完毕的借款合同汇总表@#@3、@#@49.公司提供的任何形式之担保情况汇总表@#@50.@#@七、主要资产(如与第二部分房地产项目文件相同,则无需重复提供)@#@1、@#@51.请公司提供持有土地情况汇总表,并区分以下情形提供相关文件:

@#@@#@

(1)@#@国家授权经营:

@#@国土资源部门对授权经营及土地处置方案的批准文件;@#@@#@

(2)@#@划拨土地: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划拨文件;@#@@#@(3)@#@土地管理部门出让土地: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土地出让金支付收据;@#@@#@(4)@#@从第三方(第三方已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通过转让方式取得:

@#@第三方与国土局签订的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土地转让价款支付证明;@#@@#@(5)@#@从土地管理部门通过租赁方式取得:

@#@国有土地租赁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租金支付凭证;@#@@#@(6)@#@从第三方(第三方已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通过租赁方式取得:

@#@土地租赁合同,租金支付凭证;@#@@#@(7)@#@以其他方式取得的土地的证明及其相关文件。

@#@@#@(8)@#@盖有土地部门查询章的土地情况信息表。

@#@@#@2、@#@请公司提供持有房产情况汇总表,并区分以下情形提供相关文件:

@#@@#@

(1)@#@已建设完成并取得产权证的物业:

@#@房产证;@#@@#@

(2)@#@从第三方受让的物业:

@#@房产证。

@#@如还未取得房产证的,请提供第三方房产证、购买合同、房价支付证明,未办理产权证原因说明;@#@@#@(3)@#@从第三方租赁的房产:

@#@第三方的房产证,租赁合同,房屋租赁登记证,租赁许可证(如有);@#@@#@(4)@#@出租的房产:

@#@房产证、土地证、出租合同、出租许可证(如有)、租赁登记证;@#@@#@(5)@#@以其他方式取得的任何房产的产权证明及其相关文件;@#@@#@(6)@#@盖有房产部门查询章的房产信息表。

@#@@#@3、@#@请提供公司的全部固定资产(包括公司的所有设施、设备、家具、固定装置、车辆等)的清单,并同时提供与购置和证明权利/所有权有关的文件@#@4、@#@请提供公司拥有的知识产权清单,并提供以下文件@#@

(1)@#@公司持有或拥有的全部专利、商标、服务标识、商号、专有技术、标志、域名、著作权(包括对前述内容的申请)的详情及有关注册证书@#@

(2)@#@公司与他方订立的有关专利(专利申请权)、商标、专有技术、域名的转让、许可协议(公司作为转让方或受让方、许可方或被许可方)及有关登记注册证明@#@(3)@#@现存或潜在的有关公司所有或第三方所有的专利、商标、商誉、专有技术、域名或其他知识产权的争议或纠纷@#@八、税务及财政补贴@#@1、@#@请公司说明公司目前适用的主要税种、税率@#@2.@#@请公司提供近三年的纳税申报表@#@3、@#@公司任何时期所接到的所有税务部门签发的涉及公司欠税通知、欠税罚单@#@4、@#@为贵公司提供有关税务咨询、税务安排或其它税务服务的中介机构(包括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咨询公司等)的名称及地址@#@5、@#@税务部门或审计师出具的贵公司自成立以来历年的完税证明@#@6、@#@公司享受税收优惠或财政补贴的任何政府批准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任何认定公司具备享受减免税资格的批复和批准证书,任何政府部门同意对公司提供“先征后返”、财政补贴等待遇的批准文件、通知等@#@7、@#@有关公司及其主要子公司相互之间及其与关联公司有关税务安排的任何协议、文件或证明,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税务担保或代为承担纳税义务等方面的任何文件@#@九、保险@#@1、@#@公司财产保险的汇总表(包括但不限于一般责任保险、财产保险、火灾、失窃和意外损失保险等社会基本保险以外的所有保险)@#@2、@#@一切保险索赔清单以及有关保险撤消或拒延的信函往来@#@3、@#@已按期缴清所有应缴保费的证明文件@#@十、诉讼、仲裁及行政复议及其他法律程序(第一步,先列个表,然后我们再决定是否需要提供文件)@#@1、@#@任何涉及公司的已经发生的、正在进行的或已有明显迹象表明可能要发生的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复议情况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该诉讼、仲裁和行政复议之有关文件、判决书或仲裁裁决或行政复议裁定,其最新进展@#@2、@#@任何涉及到公司的财产存在任何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查封、冻结及其他强制执行的措施或程序@#@3、@#@任何涉及公司股东的已经发生的、正在进行的或有明显迹象表明可能要进行的诉讼或者仲裁情况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该诉讼和仲裁之有关文件、判决书和仲裁裁决,其最新进展@#@4、@#@任何涉及公司股东之财产上(包括但不限于其在公司及其主要子公司之股权上)存在的任何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查封、冻结及其他强制执行的措施或程序@#@5、@#@请说明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涉及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争议事项或存在尚未进入诉讼、仲裁程序的重大纠纷,并列明上述公司在争议中的地位(原告、被告、第三人)、对方当事人、争议事由、管辖机构(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等),以及对处置结果和影响的预测,并提供有关法律文件@#@十一、员工、福利、社保及住房公积金@#@1、@#@公司使用的标准劳动合同文本,并说明是否与所有员工签署劳动合同,所签署劳动合同是否均使用标准合同文本@#@2、@#@与公司的员工激励机制(包括认股权等)、公积金、养老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退休福利计划或退休安排和其他雇员福利计划或相关的政策、说明、内部规则、合同或计划,并且提供社会保险登记证及年检情况@#@3@#@请公司提供盖有政府部门公章的近三年的社会保险与住房公积金缴纳表@#@第二部分房地产项目文件@#@一、房地产项目概述@#@1、@#@请公司书面说明全部在建、拟建及已完工项目情况@#@2、@#@请公司书面说明土地储备情况@#@二、房地产开发项目具体清单()@#@1、@#@项目立项及审批@#@

(1)@#@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已有房产证的项目不需要提供@#@

(2)@#@项目投资备案证@#@(3)@#@用地预审意见@#@已有土地证的项目不需要提供@#@2、@#@项目规划@#@

(1)@#@项目规划意见书@#@已有房产证的项目不需要提供@#@

(2)@#@审定设计方案通知书@#@(3)@#@关于设计的批复@#@(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3、@#@土地征用及拆迁@#@已有房产证的项目不需要提供@#@

(1)@#@关于征地的批复@#@

(2)@#@征地补偿协议@#@(3)@#@征地补偿价款支付凭证或证明@#@(4)@#@征地结案报告@#@(5)@#@政府部门关于拆迁的批复@#@(6)@#@项目征地公告@#@(7)@#@拆迁安置补偿方案@#@(8)@#@拆迁安置补偿协议@#@(9)@#@房屋拆迁许可证@#@(10)@#@拆迁补偿费支付凭证@#@(11)@#@拆迁结案文件@#@4、@#@土地使用权@#@

(1)@#@公开出让土地@#@1)@#@招拍挂成交确认书@#@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其附件、补充协议@#@3)@#@国有土地使用证或房地产权证@#@4)@#@土地出让金、土地使用费及契税缴纳凭证@#@5)@#@权利限制文件(他项权证或土地使用权抵押、查封文件)@#@

(2)@#@协议出让土地@#@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其附件、补充协议@#@2)@#@国有土地使用证或房地产权证@#@3)@#@土地出让金、土地使用费及契税缴纳凭证@#@4)@#@权利限制文件(他项权证或土地使用权抵押、查封文件)@#@(3)@#@转让土地@#@1)@#@原出让合同@#@2)@#@出让人与原受让人及新受让人签署的三方协议或出让新受让人签署的出让合同@#@3)@#@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文件@#@4)@#@政府主管部门同意转让的批准文件(适用于划拨用地的转让)@#@5)@#@土地转让价款支付凭证@#@6)@#@权利限制文件(他项权证或土地使用权抵押、查封文件)@#@(4)@#@划拨土地@#@1)@#@土地使用权划拨合同@#@2)@#@国有土地使用证或房地产权证@#@3)@#@政府主管部门签发的关于同意划拨的文件(如,《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4)@#@建设用地批准书/证@#@5、@#@专项政府审批@#@已有房产证的项目不需要提供@#@

(1)@#@关于环境影响报告表/书的批复@#@

(2)@#@消防审批:

@#@包括关于建筑设计消防审核的审批意见、关于建筑/装修工程消防设计的审批意见、关于建筑消防设计防火的审批意见@#@(3)@#@关于交通影响的评价意见@#@(4)@#@人防审批:

@#@人防工程初步设计审核批准通知单、人防工程施工图备案通知单@#@(5)@#@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签发的关于文物保护、超限高层建筑防震审批、节能审批、树木伐移审批、绿化/园林审批/矿产资源核查或地址灾害评估等的批复、意见或通知等@#@6、@#@项目施工@#@已有房产证的项目不需要提供@#@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附件、附图@#@

(2)@#@施工单位资质文件@#@7、@#@项目销售@#@

(1)@#@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

(2)@#@商品房销售/预售合同范本及补充协议@#@(3)@#@公司关于商品房销售/预售情况的说明@#@(4)@#@公司与银行之间关于按揭贷款的银企合作协议@#@(5)@#@银行与购房者之间的按揭协议范本@#@8、@#@项目竣工验收@#@

(1)@#@关于规划、环保、消防等各单项验收的意见@#@

(2)@#@竣工验收备案表@#@(3)@#@实测面积报告书@#@已有房产证的项目不需要提供@#@9、@#@房屋所有权证书及权利限制文件@#@10、@#@其他与项目建设相关的文件@#@四、项目物业管理@#@1、@#@前期物业管理@#@

(1)@#@前期物业管理合同@#@

(2)@#@物业管理公司资质文件@#@2、@#@临时物业管理规约@#@3、@#@物业管理@#@

(1)@#@物业管理合同@#@

(2)@#@物业管理公司资质文件@#@第三部分其他文件@#@一、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1、@#@请提供各股东最新营业执照(或商业登记证、身份证明等)@#@2、@#@请提供股东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及/或其他组织性文件@#@3.@#@请说明公司现有登记股东是否存在代持或其他利益安排。

@#@如存在,请提供有关代持协议或书面文件。

@#@@#@注:

@#@如公司股东已纳入本次尽调范围,则可以不用提供。

@#@@#@二、其他@#@1、@#@公司认为对该项目有重大关系或应予以考虑和审核的任何其他文件或资料@#@9@#@";i:

23;s:

6813: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相关资料:

@#@ @#@部门规章2篇 @#@地方法规2篇)@#@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已经第58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 姜伟新@#@二〇一〇年八月一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监督,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主管部门实施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适用本规定。

@#@@#@  第三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实施。

@#@@#@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

@#@@#@  本规定所称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实施监督。

@#@@#@  本规定所称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

@#@@#@  第五条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一)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二)抽查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  (三)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  (四)抽查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  (五)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  (六)组织或者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定期对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进行统计分析;@#@@#@  (八)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处罚。

@#@@#@  第六条 对工程项目实施质量监督,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  

(一)受理建设单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二)制订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对工程实体质量、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进行抽查、抽测;@#@@#@  (四)监督工程竣工验收,重点对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五)形成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六)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档案。

@#@@#@  第七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名称和主要责任人姓名。

@#@@#@  第八条 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工程质量状况,逐步建立工程质量信用档案。

@#@@#@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工程质量监督中发现的涉及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质量问题及整改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

@#@@#@  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监督机构每三年进行一次考核。

@#@@#@  监督机构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依法对工程实施质量监督,并对工程质量监督承担监督责任。

@#@@#@  第十二条 监督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具有符合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监督人员。

@#@人员数量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监督人员应当占监督机构总人数的75%以上;@#@@#@  

(二)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满足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需要的仪器、设备和工具等;@#@@#@  (三)有健全的质量监督工作制度,具备与质量监督工作相适应的信息化管理条件。

@#@@#@  第十三条 监督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具有工程类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工程类执业注册资格;@#@@#@  

(二)具有三年以上工程质量管理或者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经历;@#@@#@  (三)熟悉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四)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良好职业道德。

@#@@#@  监督人员符合上述条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  第十四条 监督机构可以聘请中级职称以上的工程类专业技术人员协助实施工程质量监督。

@#@@#@  第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每两年对监督人员进行一次岗位考核,每年进行一次法律法规、业务知识培训,并适时组织开展继续教育培训。

@#@@#@  第十六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的考核情况进行监督抽查。

@#@@#@  第十七条 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十八条 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不适用本规定。

@#@@#@  第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i:

24;s:

3001:

"苏州市物价局关于确定2010年度苏州市房屋基本重置价格的通知@#@(苏住建〔2010〕143号)@#@各市、区住建(房产)局,各市、区物价局(办),各有关单位:

@#@@#@  根据现行国家规定的建筑工程量计量标准及江苏省建设厅《关于调整建筑、装饰、安装、市政、修缮、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预算工资单价的通知》(苏建价[2008]66号),市住建局《关于发布建设工程材料指导价格的通知》(苏住建[2010]4号),对2010年各种等级房屋基本重置价格进行了测算、调整。

@#@现将2010年度各类房屋基本重置价格公布如下:

@#@@#@  一、城镇各类房屋基本重置价格@#@  钢结构               880.87元/平方米@#@  钢混结构一等 高层写字楼     1719.32元/平方米@#@  高层住宅             1525.02元/平方米@#@  大型公共建筑           1465.94元/平方米@#@  钢混结构二等           1205.07元/平方米@#@  钢混结构三等            895.48元/平方米@#@  混合结构一等            866.55元/平方米@#@  混合结构二等            704.78元/平方米@#@  混合结构三等            546.56元/平方米@#@  砖木结构一等            822.66元/平方米@#@  砖木结构二等            657.51元/平方米@#@  砖木结构三等            494.20元/平方米@#@  简易结构一等            306.00元/平方米@#@  简易结构二等            183.59元/平方米@#@  车库(多层住宅底层)        450.29元/平方米@#@  阁楼(多层住宅顶层)        502.43元/平方米@#@  二、农村各类房屋基本重置价格(未列出结构等级的农村房屋基本重置价格按照城镇价格确定)@#@  混合结构二等           599.06元/平方米@#@  混合结构三等           464.57元/平方米@#@  砖木结构一等           699.26元/平方米@#@  砖木结构二等           558.89元/平方米@#@  砖木结构三等           420.07元/平方米@#@  简易结构一等           260.10元/平方米@#@  简易结构二等           156.06元/平方米@#@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各市可结合当地情况贯彻执行。

@#@@#@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二日@#@发布部门:

@#@苏州市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

@#@2010年04月12日 实施日期:

@#@2010年04月12日 (地方法规)@#@";i:

25;s:

4809:

"房屋租赁谈判及合同审核要点@#@一个人的法务部@#@1、首先要审查出租人是否具备出租房屋的资格:

@#@@#@

(1)是所有权人的,应要求其提供房产证并审查是否一致。

@#@

(2)是受委托代为出租的,应要求其提供房产证、授权委托书并审查房产证上登记的所有权人是否与授权委托书上一致。

@#@(3)房屋所有权为多人共有的,应提供其他共有权人同意出租的证明。

@#@④转租的房屋,应有一房东和二房东的房屋租赁合同,并审查该房屋租赁合同中是否有同意转租的条款或有同意转租的协议。

@#@(4)出租人是自然人的注意留存其身份证复印件,出租人为法人的注意留存其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并要求其加盖公司公章。

@#@(5)对于出租人为企事业单位等特殊主体,应考虑其是否有出租该房屋的权利。

@#@@#@2、其次要审查出租房屋的具体情况是否影响承租目的及合同效力问题:

@#@@#@

(1)审查房产证上的用途,如住宅、商用等,并做好相应的材料准备,如用来注册公司的房屋若是居住用途的,应提供不会扰民的书面证明材料(现在工商部门放宽了对注册公司的房屋用途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即可)。

@#@

(2)审查出租的房屋是否被法院查封、是否被抵押却未取得抵押权人同意等影响房屋租赁合同效力的情形。

@#@@#@3、最后要审查租赁合同的具体内容@#@

(1)审查出租房屋的位置、面积、结构、装修等情况:

@#@①合同上应写明出租房屋的具体位置,要明确到门牌号,达到具体可查的目的,并附上平面图;@#@②出租面积、房屋用途需要具体明确。

@#@③装修状况要明确约定,如装修由哪方负责,承租方自行装修的,装修方案是否需要经出租方同意,房屋主体结构是否允许改动,退租时装修部分的归属以及是否需要恢复原状等。

@#@@#@

(2)审查关于租赁期限的约定:

@#@租赁期限明确具体约定起止时间,注意以下三点。

@#@第一,根据法律规定,租赁期限不能超过20年。

@#@第二,转租的情况下,租赁期限不能超过一房东与二房东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的期限。

@#@第三,作为承租方,从自身利益出发可以要求约定免租金装修期。

@#@@#@(3)审查有关房屋交付的约定:

@#@第一,房屋的交付时间要具体明确,不能出现前后约定矛盾、含糊的情况,并且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责任要与房屋交付时间的约定相衔接。

@#@第二,交付的房屋状态要约定需达到承租方使用要求。

@#@第三,对于交付房屋的附属设施及交付时的状态,应该签订交接清单,双方签字盖章确认。

@#@@#@(4)审查关于租金及支付方式、周期的约定:

@#@第一,租金是否包含水电、物业等费用要约定清楚。

@#@第二,租金的支付最好约定为银行转账,以保证有据可查,出租方的银行账号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并约定出租方变更银行账号的要提前多少日通知承租方,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出租方自负。

@#@第三,支付周期可以选择月付、季付、年付,且支付的具体时间要明确约定。

@#@第四,押金的具体金额、支付时间、归还时间要明确约定。

@#@@#@(5)审查关于出租房屋维修保养责任的约定:

@#@需明确约定房屋的维修保养责任由哪方负责,一般由出租方负责房屋的维修,要约定清楚出租方接到承租方保修后多少日内开始维修以及维修期间承租方损失的计算方法等。

@#@@#@(6)审查关于房屋合同的变更、解除及终止情形的约定:

@#@第一,在房屋租赁合同期限内,原则上双方均不得提前解除合同,但是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一方违反合同目的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另一方也可以解除合同。

@#@例如,可以约定一方提前多少日通知另一方要求提前解除合同的,应向另一方支付多少违约金。

@#@第二,房屋租赁合同期满终止的,要约定明确各种未结清费用的结算方法与期限,承租方注意要求约定清楚押金的退还时间。

@#@@#@(7)要约定清楚是否允许承租方转租以及承租方擅自转租的违约责任。

@#@@#@(8)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

@#@出租方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责任、交付房屋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未按时维修房屋的违约责任等;@#@承租方逾期支付租金、水电等费用的违约责任等。

@#@@#@(9)关于争议解决的约定:

@#@一般约定为租赁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i:

26;s:

11197:

"非法经营卷烟犯罪的现状、原因及对策分析@#@信息来源:

@#@@#@由于卷烟的价格在省、市之间存在明显差价,在不同地区之间进行买卖极易获利,存在风险小、获利大的特点,2008年海曙区院起诉非法经营卷烟案件4件9人,相对于往年此类案件起诉数都为零的状况,非法经营卷烟也成为了一些不法分子的“生财之道”。

@#@下文笔者将对此类案件的发案特点、原因及对策进行分析。

@#@@#@一、主要特点@#@1、涉案卷烟数量庞大,货值较高。

@#@从海曙区院办理的4起非法经营卷烟案来看,均呈现出涉案卷烟数量大、货值高的特点。

@#@例如何钧等5人非法经营卷烟一案,自2007年1月到2008年12月间,被告人何钧从重庆市每周托运2-3次卷烟至宁波,每次2-3箱,每箱50条,一周所贩运的卷烟价值在10万元左右,一年非法经营卷烟高达500万元左右;@#@而被告人郑云飞一案涉及非法经营各类卷烟1141条,价值人民币20余万元;@#@被告人吴贤友非法经营卷烟案中,吴贤友于2008年1月19日下午一次性就在宁波购买各类卷烟496条意图运往南京贩卖,货值8万余元;@#@被告人郭建军、周新中非法经营案中涉及各类卷烟共计420条,货值也达8万余元。

@#@@#@2、所涉案件均为异地贩卖、赚取差价。

@#@由于非法经营卷烟类犯罪的主要驱动力是该行为存在暴利,而该暴利的存在主要是维系于省与省、市与市之间不同种类卷烟的价格存在明显的差价,所以实施此类非法经营行为,跨地区贩运是主要作案手段。

@#@两犯罪地之间距离有远有近,既有本省之内的运输,又有跨省之间的运输;@#@宁波市既可作为货源地,又可作为销售地;@#@被告人中有的采取单向贩卖,有的采取双向贩卖。

@#@如郑云飞非法经营一案,被告人郑云飞即是将卷烟由杭州运往宁波销售;@#@而吴贤友非法经营一案中,被告人吴贤友是将卷烟由宁波运往南京贩卖。

@#@而郭建军非法经营一案中,郭建军先是在宁波地区购买卷烟运至长沙贩卖,尔后在长沙收购售价比宁波低的卷烟至宁波市贩卖。

@#@地区间价格差异、交通日益便利两个因素,为不法分子创造了利润空间和便利条件。

@#@@#@3、作案手段隐蔽、作案工具多样。

@#@在被查处的非法经营卷烟案中,在运输手段的选择上,既有人货同行,又有人货分离;@#@人货同行的,既有采取乘坐汽车、随身携带方式的,又有采取驾驶私家车短距离运输的;@#@人货分离,既有采取火车托运方式的,又有采取快递公司托运的。

@#@而在卷烟款的结算上,有的被告人采取“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现金结算方式;@#@有的被告人则采取异地托运、异地汇款的结算方式。

@#@作案工具日益翻新、作案方式日益隐蔽,为此类案件的查处增加了难度。

@#@而且不法分子的反侦查意识也越来越强,无论异地托运还是异地结算,被告人往往冒用他人姓名或者使用假的身份证明,使得司法机关在搜集证据方面愈发困难。

@#@例如何钧等人非法经营卷烟案中,被告人冯云初冒用马和生、叶云彬、陈美根等十余个亲戚朋友的名字通过工商银行给被告人何钧汇寄烟款。

@#@@#@4、以亲朋关系为纽带,家族经营特点明显。

@#@在起诉的4个案件中,非法经营卷烟案的参与人之间都存在一定的亲朋关系,例如何钧等5人非法经营卷烟案中,被告人冯云初与冯文彬、冯剑彬系父子关系,郭建军、周新中非法经营案中,郭建军与周新中系表兄妹,而被告人吴贤友非法经营卷烟案中,被告人吴贤友与其两个儿子吴辉、吴安曾经都是开个体卷烟店的,吴安于2003年因贩卖假烟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而吴贤友从宁波购买的香烟也有一部分是放在其大儿子吴辉的烟店里销售。

@#@由于我国实行烟草专卖制度,香烟的零售网络也是作为特许经营存在的,这就不同于一般的零售网点,所以非法经营卷烟的犯罪人就只好借助亲朋好友的关系,建立一个特有的进货和销售渠道从事不法行为。

@#@@#@5、所获利润较高、但风险较低。

@#@在其他类案件中,高利润常常伴随着高风险,但在非法经营卷烟类案件中却是高利润、低风险。

@#@以郭建军、周新中非法经营案为例,被告人郭建军以530元/条的价格在湖南省长沙市收购软中华香烟,而在宁波以580元/条的价格贩卖,一条香烟的差价高达50元,而低档香烟不同地区的差价也在三元、五元、十几元不等。

@#@由于香烟体积小、重量轻,无论是携带还是托运一次都可运输数量庞大的香烟,利润自然可观。

@#@而与高利润相比,风险却较低,如在2004年至2007年4年间海曙区院就没有起诉一件非法经营卷烟类的案件。

@#@@#@二、原因分析@#@1、烟草专卖管理制度本身的缺陷。

@#@烟草的生产、经营、运输、销售权限只有经过国家授权才能取得,是违背市场经济和自由贸易原则的,由于商品供需的复杂性,导致国家宏观调控难以满足不同地区对卷烟的需求,形成不同地区卷烟类商品的差价,从而为犯罪分子提供了违法犯罪的利润空间。

@#@但是,由于烟草这种商品本身存在的特殊性,不能像其他普通商品一样进行自由的流通和贸易,实行专卖制度由国家宏观调控也是必须的手段之一。

@#@烟草专卖制度改革和完善的方向必须是使其朝着比较符合市场规则的经济垄断方向转变,这样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更好地维护国家和广大消费者的利益。

@#@@#@2、查处力度不够导致案发风险较低。

@#@高利润是此类案件频发的动力所在,但是作案风险较低更使得此类案件屡禁不止。

@#@如前所述,非法经营卷烟类案件存在作案手段隐蔽、作案工具多样的特点,异地买卖香烟案的告破多局限于行政机关定点排查、公安机关设卡检查或者群众举报三个渠道,相对其它非法经营类的案件,监管措施明显不到位;@#@而与查处手段的落后相比,非法买卖卷烟案又以亲朋关系为纽带,作案方式越来越隐蔽,参与人之间相互包庇,取证困难。

@#@所以该类案件的查处难度较大。

@#@@#@3、相关部门监管措施不到位。

@#@有多起案件被告人是通过快递公司、火车托运等方式运输卷烟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35条之规定: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除国产烟草专用机械、烟用丝束、滤嘴棒以及分切的进口卷烟纸以外的其他国产烟草专卖品,应当凭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办理托运或者自运;@#@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跨市、县运输烟草专卖品,应当凭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签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办理托运或者自运。

@#@所以无论快递公司还是物流部门,作为货物承运方的受托人应当查验托运人所托物品,如果是卷烟类商品,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准运证。

@#@但是快递公司为了自身利益,根本不查验货物,为赚取利润无视法律法规的存在,也使得各被告人有机可乘。

@#@而相关监管部门监管不到位也要承担不可推卸的责任。

@#@@#@同时,根据《条例》第25条第2款之规定: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而卷烟零售点的个体业主因为自身利益,避开本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而转向私人进货。

@#@在销售、购买卷烟的过程中,又不查验对方的相关许可证,造成此类犯罪市场前景广阔,当然不易查处。

@#@@#@4、相关参与人法律意识薄弱。

@#@大部分被告人只知道贩卖假香烟是违法犯罪行为,对于贩卖真香烟的行为违法性认识却不足,认为不是假香烟就可以得到从轻处理。

@#@@#@三、对策分析@#@1、完善烟草专卖制度的价格调控措施。

@#@国家对卷烟专营专卖制度的计划调控,应根据各县、市卷烟消费的特点、市场需求等做出因地制宜的调整,要根据市场经济的规律和市场的变化需求及时做出合理的分配方案,尽量减少各地区卷烟价格差异,保持相对的平衡和供给。

@#@如果各地烟价能保持一个大体的均衡,那么异地贩卖就无利可图或者利润微薄,此类案件自然就销声匿迹了。

@#@@#@2、完善烟草专卖相关行政法律法规。

@#@非法经营卷烟案的刑事违法性仅在于未经许可,许可证属特许经营,申领许可证不仅程序繁琐,且要求严格、有数量限制,所以各被告人才会采用无证贩运的非法方式。

@#@建议烟草专卖的行政部门可以建立一个更加透明、公正、效率的审批方式,以便使普通民众可以合法地获得一条谋生之路。

@#@@#@3、加强检察机关与行政执法部门的合作,加大打击力度。

@#@加强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行政执法部门的信息沟通,通过各部门之间有效的合作,加大打击力度。

@#@检察机关应充分重视该类案件尤其是对大案、要案要及时提前介入,并做好相关的立案监督工作,对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只作行政处罚的要坚决依法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

@#@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机制,掌握好此类案件行政处罚与刑事犯罪的临界点,既要保证市场秩序的稳定,又要维护刑事法律的权威。

@#@@#@4、加强跨地区多部门之间的联动协调。

@#@非法经营卷烟多是异地贩卖,对该类案件的查处需要跨市、跨省的行政执法部门、公安部门的密切协作。

@#@应加强与该类案件高危地区有关部门的联系,取得共识,将异地贩卖香烟的链条从各个环节予以打破。

@#@@#@5、扩大对非法经营假烟类案件的普法宣传。

@#@违法意识淡薄是该类案件多发的一个原因,我们可以将卷烟类商品零售网点的个体业主作为普法对象,一方面向他们宣传无经营许可证而贩卖真烟情节严重的也可构成犯罪,减少潜在的犯罪者;@#@另一方面要向他们强调要依照烟草专卖法的规定,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以切断非法经营卷烟的销售渠道。

@#@普法宣传可以在行政执法活动中进行,也可以由司法机关将此类案件的查处情况制作成宣传册或者公示公告,既有利于接受社会监督,又有利于普及法律。

@#@(海曙区院)@#@";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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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70: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必备知识参考题库@#@市场监管总局2018-07-20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强化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必备知识普及,督促餐饮服务提供者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提升餐饮业质量安全水平,总局组织编写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必备知识参考题库》(以下简称《题库》,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市场监管总局将通过总局网站公开《题库》,便于餐饮服务提供者组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学习培训,供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开展餐饮服务监督检查时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抽查考试使用。

@#@各地可在《题库》基础上,结合当地餐饮服务监管实际及其不同岗位完善学习题库。

@#@@#@  二、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将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必备知识普及作为落实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重点内容,在日常监督检查中,要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知识掌握情况进行现场抽查考试,考试不合格的,要对其在规定时限内进行补考。

@#@@#@  附件: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必备知识参考题库@#@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2018年4月19日@#@ @#@  附件: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必备知识参考题库@#@  (共200题,其中判断100题,单选50题,多选50题)@#@  一、判断题(共100题)@#@  1.餐饮服务提供者对其加工制作和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

@#@(对)@#@  2.任何单位将食堂对外承包经营,单位的负责人都要对食品安全负责。

@#@(对)@#@  3.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委托社会供餐,也要对食品安全负责。

@#@(对)@#@  4.学校(含托幼机构)校(院)长是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

@#@(对)@#@  5.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员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保证食品安全。

@#@(对)@#@  6.食品经营企业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并经考核合格。

@#@(对)@#@  7.大型餐饮服务企业和餐饮连锁企业及设有食堂的大中专院校应当建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对)@#@  8.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负责对购买的食品原辅料、食品加工制作过程、餐饮具清洗消毒、环境卫生等进行管理。

@#@(对)@#@  9.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对)@#@  10.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对)@#@  11.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对)@#@  12.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

@#@(对)@#@  13.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人应当对许可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对)@#@  14.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对)@#@  15.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对)@#@  16.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食品经营许可证。

@#@(对)@#@  17.转让餐馆时,可以将食品经营许可证一并转让。

@#@(错)@#@  18.食品经营许可的事项发生变化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申请变更。

@#@(对)@#@  19.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对监督检查人员现场检查中形成的检查记录、询问记录和抽样检验等文书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对)@#@  20.日常监督检查结果为不符合,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时,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边整改边经营。

@#@(错)@#@  21.日常监督检查结果为基本符合时,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限期整改,并报告整改情况。

@#@(对)@#@  22.职业学校、普通中等学校、小学、特殊教育学校、托幼机构的食堂原则上不得申请生食类食品制售项目。

@#@(对)@#@  23.制作生食海产品时可以不在专间操作。

@#@(错)@#@  24.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

@#@(对)@#@  25.餐饮服务提供者可以在食品库房内存放杀虫剂、鼠药。

@#@(错)@#@  26.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使用工业用洗涤剂、消毒剂对餐饮具进行清洗、消毒。

@#@(对)@#@  27.餐饮服务提供者可以将醇基燃料作为酒水提供给消费者饮用。

@#@(错)@#@  28.餐饮服务场所内可以设立圈养、宰杀活的禽畜类动物的区域。

@#@(错)@#@  29.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蔬菜水果时可以到商场、超市、蔬菜水果种植基地、批发市场采购,采购时要查验蔬菜水果的感官性状。

@#@(对)@#@  30.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肉类时可以到屠宰场、商场、超市采购,在屠宰场采购的应当索取肉品的检疫合格证明。

@#@(对)@#@  31.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采购来源不明、标识不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用油。

@#@(对)@#@  32.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的酒水饮料可以从取得许可证的生产企业、商场超市采购,不得销售假酒。

@#@(对)@#@  33.餐饮服务企业采购食品,应保存购货凭证,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等内容。

@#@(对)@#@  34.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餐饮服务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

@#@(对)@#@  35.添加了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一定不安全。

@#@(错)@#@  36.天然食品添加剂一定比化学合成的食品添加剂更安全。

@#@(错)@#@  37.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对)@#@  38.餐饮服务企业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对)@#@  39.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包装材料、餐具、饮具和容器应当无毒、清洁。

@#@(对)@#@  40.“冷食类食品”一般指无需再加热,在常温或者低温状态下即可食用的食品,包括熟食卤味、生食瓜果蔬菜、腌菜等。

@#@(对)@#@  41.“生食类食品”一般特指生食水产品,尽量不要生食淡水水产品。

@#@(对)@#@  42.食品处理区按清洁程度可分为一级清洁操作区、二级清洁操作区和三级清洁操作区。

@#@(错)@#@  43.可以用切过生肉的菜板切熟食。

@#@(错)@#@  44.可以在清洗原料的水池内涮洗墩布。

@#@(错)@#@  45.食品处理区的抹布应用途明确,定位存放,保持清洁。

@#@(对)@#@  46.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定期对加工制作和经营食品的质量安全状况进行自查。

@#@(对)@#@  47.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可以不标注中文标签。

@#@(错)@#@  48.为预防豆浆中毒,需将豆浆在“假沸”后保持沸腾3分钟以上。

@#@(错)@#@  49.需要冷藏的熟制食品,应当在冷却后及时冷藏。

@#@(对)@#@  50.可以将未密封的熟食和生肉一起存放。

@#@(错)@#@  51.专间的温度应不高于30℃。

@#@(错)@#@  52.餐饮服务提供者可以使用盛放过农药化肥的包装袋盛放食品原料。

@#@(错)@#@  53.餐饮服务提供者可以使用盛放过油漆、涂料等工业产品的容器盛放食品原料。

@#@(错)@#@  54.可以使用甲醛泡发海产品。

@#@(错)@#@  55.蒸制馒头、包子、花卷等可以使用含铝泡打粉。

@#@(错)@#@  56.经营鲜活水产品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可以在饲养用水中添加硝基呋喃、孔雀石绿等。

@#@(错)@#@  57.制作现榨果汁、食用冰等可以使用自来水。

@#@(错)@#@  58.用于制作现榨饮料、食用冰等食品的水,应为通过符合相关规定的净水设备处理后或煮沸冷却后的饮用水。

@#@(对)@#@  59.自行对餐饮具清洗消毒的应当配备清洗消毒设备设施,采用蒸煮等方法消毒。

@#@(对)@#@  60.不具备清洗消毒条件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可以使用合法的集中消毒单位提供的餐饮具。

@#@(对)@#@  61.“专间”内不得设置明沟。

@#@(对)@#@  62.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定期清理排水沟内的污物。

@#@(对)@#@  63.售出后的菜品消费者如果未食用完,餐饮服务提供者可以回收加工后再次销售。

@#@(错)@#@  64.蔬菜、水果、生食的海产品等食品原料可在专间内清洗处理。

@#@(错)@#@  65.专间内应由专人加工制作,非操作人员不得擅自进入。

@#@(对)@#@  66.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对消费者提出的投诉立即核实,妥善处理。

@#@(对)@#@  67.可以在贮存食品原料的场所内存放个人生活物品。

@#@(错)@#@  68.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

@#@(对)@#@  69.低温能彻底杀灭微生物,所以冰箱可用来长期保存食品。

@#@(错)@#@  70.采购的食品添加剂标签上应该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

@#@(对)@#@  71.禁止在餐食中加入药品,但中药材除外。

@#@(错)@#@  72.餐饮服务提供者终止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吊销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注销。

@#@(对)@#@  73.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由原发证部门撤销许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对)@#@  74.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使用、销售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预包装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将被处以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对)@#@  75.餐饮服务提供者采用乙醇消毒容器、物体表面或从业人员手部的,浓度为99%的乙醇消毒效果优于浓度为75%的乙醇。

@#@(错)@#@  76.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疑似食品安全事故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事故调查部门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不得拒绝。

@#@(对)@#@  77.发生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后,餐饮服务提供者与中毒者协商解决了医疗及赔偿事宜的,可不必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错)@#@  78.食品的冷藏温度要求和冷冻温度要求是一样的。

@#@(错)@#@  79.清洗消毒后的餐用具最好用沥干、烘干的方式。

@#@使用抹布擦干的,抹布应专用,并经清洗消毒后方可使用。

@#@(对)@#@  80.加工海产品时,必须严格区分加工用具和容器等,避免引发副溶血性弧菌食物中毒。

@#@(对)@#@  81.集体聚餐人数超过100人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为提供的食品成品留样。

@#@(对)@#@  82.野生蘑菇中存在多种有毒品种,食用中毒后病死率高,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野生蘑菇的要确保经营的蘑菇中未混入有毒品种。

@#@(对)@#@  83.餐饮服务工作人员上厕所后应洗净手部,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人员还应消毒手部。

@#@(对)@#@  84.餐饮服务提供者可以经营养殖河鲀活鱼和未经加工的河鲀整鱼。

@#@(错)@#@  85.螺类在生长过程中易被寄生虫污染,加工时应烧熟煮透。

@#@(对)@#@  86.餐饮服务中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对)@#@  87.幼儿园和中小学食堂尽量不要加工制作四季豆。

@#@(对)@#@  88.餐饮服务提供者加工四季豆时应烧熟煮透,避免造成食物中毒。

@#@(对)@#@  89.大型连锁餐饮企业应制定内部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程。

@#@加工制作地方特色餐饮食品的要制定规范的加工制作方法。

@#@(对)@#@  90.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人员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对)@#@  91.食品处理区内可以设置卫生间。

@#@(错)@#@  92.餐饮服务提供者加工食品的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对)@#@  93.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

@#@(对)@#@  94.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损坏的,应当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办。

@#@(对)@#@  95.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在配送食品过程中,应将食品的中心温度保持在8℃以下或60℃以上。

@#@(对)@#@  96.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制作的原味果汁中可以添加呈味香精。

@#@(错)@#@  97.餐饮服务提供者应保持就餐场所的空气流通和卫生清洁。

@#@(对)@#@  98.为勤俭节约,餐饮服务提供者可以重复使用火锅底料。

@#@(错)@#@  99.餐饮服务提供者对所有项目的食品检验结论均可以申请复检。

@#@(错)@#@  100.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设立从事网络餐饮服务分支机构的,应当在设立后30个工作日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

@#@(对)@#@  二、单项选择题(共50题)@#@  1.有关食品安全的正确表述是(B)@#@  A.经过灭菌,食品中不含有任何细菌@#@  B.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C.含有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一定是不安全的@#@  D.食品即使超过了保质期,但外观、口感正常仍是安全的@#@  2.以下关于食品安全标准的说法正确的是(C)@#@  A.食品安全标准是鼓励性标准@#@  B.食品安全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C.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性标准@#@  D.食品安全标准是自愿性标准@#@  3.餐饮服务提供者申办《食品经营许可证》时,正确的做法是(D)@#@  A.一所学校内有多个食堂(厨房独立设置)的,只需申办一个许可证@#@  B.一家宾馆内有多个餐厅(厨房独立设置)的,只需申办一个许可证@#@  C.同一法定代表人的餐饮连锁企业,只需申办一个许可证@#@  D.食品经营许可实行一地一证原则,每个经营场所均需要申办许可证@#@  4.餐饮服务提供者加工经营河鲀的正确做法是(D)@#@  A.可以经营所有品种的野生河鲀@#@  B.可以经营所有品种的养殖河鲀活鱼@#@  C.可以经营所有品种的养殖河鲀整鱼@#@  D.只能经营农业部批准的养殖河鲀加工企业加工好的河鲀制品@#@  5.餐饮服务提供者对食品的理化指标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A)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检申请@#@  A.7 @#@ @#@ @#@ @#@ @#@ @#@ @#@ @#@ @#@ @#@ @#@B.10 @#@ @#@ @#@ @#@ @#@ @#@ @#@ @#@ @#@ @#@ @#@C.15 @#@ @#@ @#@ @#@ @#@ @#@ @#@ @#@ @#@ @#@ @#@D.30@#@  6.餐饮服务提供者在一年内累计(B)次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的,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A.2 @#@ @#@ @#@ @#@ @#@ @#@ @#@ @#@ @#@ @#@ @#@ @#@B.3 @#@ @#@ @#@ @#@ @#@ @#@ @#@ @#@ @#@ @#@ @#@ @#@C.4 @#@ @#@ @#@ @#@ @#@ @#@ @#@ @#@ @#@ @#@ @#@ @#@D.5@#@  7.餐饮服务提供者财产不足以同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时,应当(A)@#@  A.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 @#@ @#@ @#@ @#@B.先缴纳罚款罚金@#@  C.减少赔偿金额和罚款金额 @#@D.不予赔偿和缴纳罚款罚金@#@  8.餐饮服务提供者在食品安全管理中必须贯彻执行的技术法规是(A)@#@  A.《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B.《食品安全管理体系餐饮业要求》(GB/T27306)@#@  C.《质量管理体系要求》(GB/T19001)@#@  D.五常法、六T法@#@  9.下列加工制作可以在专用操作区内进行的是(D)@#@  A.生食类食品@#@  B.裱花蛋糕;@#@@#@  C.所有冷食类食品;@#@@#@  D.现榨果蔬汁、果蔬拼盘@#@  10.餐饮具保洁场所属于哪类操作区(B)@#@  A.清洁操作区 @#@ @#@ @#@ @#@ @#@ @#@ @#@ @#@ @#@ @#@ @#@B.准清洁操作区@#@  C.一般操作区 @#@ @#@ @#@ @#@ @#@ @#@ @#@ @#@ @#@ @#@ @#@D.以上都不是@#@  11.食品的进货查验记录和进货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B)@#@  A.3个月 @#@ @#@ @#@ @#@B.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不少于24个月@#@  C.12个月 @#@ @#@ @#@D.18个月@#@  12.餐饮服务提供者在散装食品的贮存位置可以不标明哪项内容(C)@#@  A.食品的名称@#@  B.食品的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  C.食品的成分或者配料表@#@  D.保质期@#@  13.被吊销许可证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D)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和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A.2 @#@ @#@ @#@ @#@ @#@ @#@ @#@ @#@ @#@ @#@ @#@B.3 @#@ @#@ @#@ @#@ @#@ @#@ @#@ @#@ @#@ @#@ @#@C.4 @#@ @#@ @#@ @#@ @#@ @#@ @#@ @#@ @#@ @#@ @#@D.5@#@  14.餐饮服务人员从事以下哪项操作时应戴口罩(A)@#@  A.切酱牛肉B.切生牛肉C.炖牛肉D.洗生牛肉@#@  15.餐饮服务提供者加工食品时可以添加(C)@#@  A.药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B.任何中药材@#@  C.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 @#@ @#@D.少数西药@#@  16.下列不属于食品原料的物质是(A)@#@  A.罂粟壳 @#@ @#@ @#@ @#@B.黑胡椒 @#@ @#@ @#@ @#@C.桔子罐头 @#@ @#@ @#@ @#@D.中式腊肠@#@  17.下列关于过期食品处置措施正确的是(C)@#@  A.尽快使用 @#@ @#@ @#@B.降价销售 @#@ @#@ @#@C.禁止使用 @#@ @#@ @#@D.混合使用@#@  18.在食用冰中保存的生食海鲜,加工后至食用时的间隔时间不得超过(A)小时@#@  A.1 @#@ @#@ @#@ @#@ @#@ @#@ @#@ @#@ @#@ @#@ @#@B.2 @#@ @#@ @#@ @#@ @#@ @#@ @#@ @#@ @#@ @#@ @#@C.4 @#@ @#@ @#@ @#@ @#@ @#@ @#@ @#@ @#@ @#@ @#@D.24@#@  19.全国食品安全的投诉举报电话是(A)@#@  A.12315 @#@ @#@ @#@ @#@ @#@ @#@B.12320 @#@ @#@ @#@ @#@ @#@ @#@ @#@C.12331 @#@ @#@ @#@ @#@ @#@ @#@D.12365@#@  20.餐饮服务提供者发生食物中毒后,应立即采取下列哪项措施(A)@#@  A.停止经营,封存可能导致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  B.清扫现场,搞好室内外卫生@#@  C.废弃剩余食品@#@  D.调换加工人员@#@  21.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人员,(D)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A.5年内 @#@ @#@ @#@ @#@ @#@B.10年内 @#@ @#@ @#@ @#@ @#@ @#@ @#@C.20年内 @#@ @#@ @#@ @#@ @#@ @#@D.终身@#@  22.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每年应接受不少于(D)小时的食品安全集中培训@#@  A.12 @#@ @#@ @#@ @#@ @#@ @#@ @#@ @#@ @#@ @#@B.24 @#@ @#@ @#@ @#@ @#@ @#@ @#@ @#@ @#@ @#@C.30 @#@ @#@ @#@ @#@ @#@ @#@ @#@ @#@ @#@ @#@D.40@#@  23.留样食品的留样数量不少于(D)克@#@  A.20 @#@ @#@ @#@ @#@ @#@ @#@ @#@ @#@ @#@ @#@B.50 @#@ @#@ @#@ @#@ @#@ @#@ @#@ @#@ @#@ @#@C.75 @#@ @#@ @#@ @#@ @#@ @#@ @#@ @#@ @#@ @#@D.125@#@  24.易引起组胺中毒的鱼类是(B)@#@  A.河豚鱼 @#@ @#@ @#@ @#@B.青皮红肉海产鱼 @#@ @#@ @#@ @#@C.带鱼 @#@ @#@ @#@ @#@D.甲鱼@#@  25.易引起沙门氏菌食物中毒的食品是(A)@#@  A.家禽及蛋类 @#@ @#@ @#@ @#@ @#@ @#@ @#@ @#@ @#@ @#@B.蔬菜及水果@#@  C.水产品 @#@ @#@ @#@ @#@ @#@ @#@ @#@ @#@ @#@ @#@ @#@ @#@ @#@ @#@D.乳及乳制品@#@  26.易引起副溶血性弧菌食物中毒的食品是(C)@#@  A.家禽及蛋类 @#@ @#@ @#@ @#@ @#@ @#@ @#@ @#@ @#@ @#@B.蔬菜及水果@#@  C.海产品 @#@ @#@ @#@ @#@ @#@ @#@ @#@ @#@ @#@ @#@ @#@ @#@ @#@ @#@D.乳及乳制品@#@  27.最易污染黄曲霉并产生黄曲霉毒素B1的食品是(D)@#@  A.家禽及蛋类 @#@ @#@ @#@ @#@ @#@ @#@ @#@ @#@ @#@ @#@B.蔬菜及水果@#@  C.水产品 @#@ @#@ @#@ @#@ @#@ @#@ @#@ @#@ @#@ @#@ @#@ @#@ @#@ @#@D.花生、玉米@#@  28.为预防豆浆中毒,需将豆浆在“假沸”后保持沸腾(D)分钟以上@#@  A.1 @#@ @#@ @#@ @#@ @#@ @#@ @#@ @#@ @#@ @#@ @#@B.2 @#@ @#@ @#@ @#@ @#@ @#@ @#@ @#@ @#@ @#@ @#@C.3 @#@ @#@ @#@ @#@ @#@ @#@ @#@ @#@ @#@ @#@ @#@D.5@#@  29.禁止餐饮业采购、加工和销售的螺类是(C)@#@  A.花螺 @#@ @#@ @#@ @#@ @#@ @#@B.黄泥螺 @#@ @#@ @#@ @#@ @#@ @#@ @#@C.织纹螺 @#@ @#@ @#@ @#@ @#@ @#@D.田螺@#@  30.专间使用紫外线灯消毒空气的,应在无人工作时开启(D)分钟以上@#@  A.10 @#@ @#@ @#@ @#@ @#@ @#@ @#@ @#@ @#@ @#@ @#@B.15 @#@ @#@ @#@ @#@ @#@ @#@ @#@ @#@ @#@ @#@ @#@C.20 @#@ @#@ @#@ @#@ @#@ @#@ @#@ @#@ @#@ @#@ @#@D.30@#@  31.大多数细菌能够快速生长繁殖的温度范围是(C)@#@  A.-15℃~0℃ @#@ @#@ @#@ @#@ @#@ @#@ @#@ @#@ @#@ @#@ @#@B.0℃~9℃@#@  C.8℃~60℃ @#@ @#@ @#@ @#@ @#@ @#@ @#@ @#@ @#@ @#@ @#@ @#@ @#@D.61℃~70℃@#@  32.关于食品贮存、运输的做法不正确的是(D)@#@  A.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设备应当安全、无毒无害、保持清洁@#@  B.防止食品在储存、运输过程中受到污染@#@  C.食品贮存、运输温度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D.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起运输@#@  33.留样食品应保留(D)小时以上@#@  A.12 @#@ @#@ @#@ @#@ @#@ @#@ @#@ @#@ @#@B.24 @#@ @#@ @#@ @#@ @#@ @#@ @#@ @#@ @#@C.36 @#@ @#@ @#@ @#@ @#@ @#@ @#@ @#@ @#@D.48@#@  34.下列哪类加工场所内废弃物容器盖子应为非手动开启式(C)@#@  A.粗加工场所 @#@ @#@ @#@ @#@ @#@ @#@ @#@ @#@ @#@ @#@ @#@B.切配场所@#@  C.专间 @#@ @#@ @#@ @#@ @#@ @#@ @#@ @#@ @#@ @#@ @#@ @#@ @#@ @#@ @#@ @#@ @#@D.餐用具清洗消毒场所@#@  35.为防止鼠类侵入,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在排水沟出口处设置网眼孔径小于(B)mm的金属隔栅或网罩@#@  A.6 @#@ @#@ @#@ @#@ @#@ @#@ @#@ @#@ @#@ @#@ @#@B.10 @#@ @#@ @#@ @#@ @#@ @#@ @#@ @#@ @#@ @#@ @#@C.18 @#@ @#@ @#@ @#@ @#@ @#@ @#@ @#@ @#@ @#@ @#@D.25@#@  36.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应当(B)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A.每6个月 @#@ @#@ @#@ @#@ @#@ @#@ @#@ @#@ @#@ @#@ @#@ @#@ @#@ @#@ @#@ @#@B.每1年@#@  C.每18个月 @#@ @#@ @#@ @#@ @#@ @#@ @#@ @#@ @#@ @#@ @#@ @#@ @#@ @#@ @#@D.每2年@#@  37.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C)@#@  A.营业执照 @#@ @#@ @#@ @#@ @#@ @#@ @#@ @#@ @#@ @#@ @#@ @#@ @#@ @#@ @#@ @#@ @#@B.酒类流通许可证@#@  C.食品经营许可证 @#@ @#@ @#@ @#@ @#@ @#@ @#@ @#@ @#@ @#@ @#@D.税务登记证@#@  38.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张贴的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保持(A)@#@  A.到下次监督检查时 @#@ @#@ @#@ @#@ @#@ @#@ @#@ @#@ @#@ @#@ @#@ @#@B.3个月@#@  C.6个月 @#@ @#@ @#@ @#@ @#@ @#@ @#@ @#@ @#@ @#@ @#@ @#@ @#@ @#@ @#@ @#@ @#@ @#@ @#@ @#@ @#@ @#@ @#@D.2年@#@  39.食品烧熟煮透的中心温度应不低于(D)℃@#@  A.50℃ @#@ @#@ @#@ @#@ @#@ @#@ @#@B.60℃ @#@ @#@ @#@ @#@ @#@ @#@ @#@C.65℃ @#@ @#@ @#@ @#@ @#@ @#@D.70℃@#@  40.以下哪种情形可免予处罚(A)@#@  A.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  B.生产经营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C.生产经营掺假掺杂的食品@#@  D.生产经营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41.许可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人在(C)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  A.3个月 @#@ @#@ @#@ @#@ @#@ @#@B.6个月 @#@ @#@ @#@ @#@ @#@ @#@C.1年 @#@ @#@ @#@ @#@ @#@ @#@D.2年@#@  42.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许可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B)元罚款@#@  A.1千~1万 @#@ @#@ @#@ @#@ @#@ @#@ @#@ @#@ @#@ @#@ @#@ @#@ @#@ @#@B.2千~1万@#@  C.5千~1万 @#@ @#@ @#@ @#@ @#@ @#@ @#@ @#@ @#@ @#@ @#@ @#@ @#@ @#@D.5千~2万@#@  43.餐饮服务提供者撕毁、涂改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或者未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的,由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C)元罚款@#@  A.5千~5万 @#@ @#@ @#@ @#@ @#@ @#@ @#@ @#@ @#@ @#@ @#@ @#@ @#@ @#@B.5千~3万@#@  C.2千~3万 @#@ @#@ @#@ @#@ @#@ @#@ @#@ @#@ @#@ @#@ @#@ @#@ @#@ @#@D.2千~2万@#@  44.餐饮服务提供者需要延续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许可有效期届满(D)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部门提出申请@#@  A.10 @#@ @#@ @#@ @#@ @#@ @#@ @#@ @#@ @#@ @#@ @#@B.20 @#@ @#@ @#@ @#@ @#@ @#@ @#@ @#@ @#@ @#@ @#@C.25 @#@ @#@ @#@ @#@ @#@ @#@ @#@ @#@ @#@ @#@ @#@D.30@#@  45.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在(C)位置公示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电话@#@  A.会议室 @#@ @#@ @#@ @#@ @#@ @#@ @#@ @#@ @#@ @#@ @#@ @#@ @#@ @#@ @#@ @#@ @#@ @#@B.负责人办公室@#@  C.就餐场所醒目位置 @#@ @#@ @#@ @#@ @#@ @#@ @#@ @#@D.加工操作间@#@  46.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构成犯罪的(涉嫌食品安全犯罪的),应当(B)@#@  A.可以以罚代刑@#@  B.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C.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D.经审查没有犯罪事实但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  47.以下避免熟食品受到各种病原菌污染的措施中错误的是(A)@#@  A.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人员经常洗手但不消毒@#@  B.保持食品加工操作场所清洁@#@  C.避免昆虫、鼠类等动物接触食品@#@  D.避免生食品与熟食品接触@#@  48.以下预防细菌性食物中毒的措施中错误的是(D)@#@  A.尽量缩短食品存放时间@#@  B.尽量当餐食用加工制作的熟食品@#@  C.尽快使用完购进的食品原料@#@  D.超过加工场所和设备的承受能力加工食品@#@  49.使用化学消毒法消毒餐具时,配好的消毒液一般多长时间更换一次(A)@#@  A.每4小时 @#@ @#@ @#@ @#@ @#@ @#@ @#@ @#@ @#@ @#@ @#@B.每5小时@#@  C.每6小时 @#@ @#@ @#@ @#@ @#@ @#@ @#@ @#@ @#@ @#@ @#@B.每8小时@#@  50.以下关于食品召回的做法中错误的是(B)@#@  A.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立即停止经营@#@  B.对召回的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销毁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C.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  D.对召回的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  三、多项选择题(共50";i:

28;s:

7095:

"差旅费国家有规定的标准?

@#@?

@#@@#@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差旅费可以作为企业的一项费用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

@#@然而日前税务人员稽查人员在对企业进行检查中发现,不少企业存在找票冲账,加大查旅费支出,从而达到少缴所得税的目的的违法行为。

@#@对此中国税网涉税风险研究室专家提醒企业,企业如果故意虚假列支的差旅费用,除了要补缴少缴税款外,一旦被税务机关定性为偷税,还将被处以0.5倍的罚款。

@#@据税务机关人员介绍,他们在检查中发现,由于税前扣除的费用国家有严格限定,部分企业在没有相关费用可以扣除的情况下,就打起了“差旅费”的主意。

@#@最为突出的是把营销人员的这项费用扩大,尽量让营销人员外出时多找车票,虚增出差日期,发放自定标准的出差补助,并把出差补助列支在差旅费内,加大所得税税前扣除金额,减少企业所得税支出。

@#@另外,有的还把工资一部分转成差旅费补助,以达到让员工少缴个人所得税的目的。

@#@对此,中国税网涉税风险研究室专家指出,在差旅费的税务问题上,企业应关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方面的相关规定,按税法规定执行。

@#@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差旅费税前扣除要有合法凭证据介绍,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同时明确: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差旅费作为企业日常经营过程中的一项正常支出,也被允许在税前扣除。

@#@而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

@#@差旅费的证明材料包括:

@#@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

@#@这些逻辑关系混乱,真实性不能保证的车票,不能作为差旅费在税前扣除。

@#@差旅费报销额度可参照国家机关单位标准据专家介绍,目前,差旅费报销额度限制没有全国统一的标准,各地财税机关对此也执行不一,但基本的规定都是可参照执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标准执行。

@#@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6]313号)的规定,2007年1月1日起,副部长级人员差旅费为每人每天600元、司局级人员每人每天300元、处级以下人员每人每天150元标准以下凭据报销。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50元,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30元,用于补助市内交通、通讯等支出。

@#@个人所得税相关规定根据相关规定,对企业在规定标准内实报实销的交通费和住宿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而对于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等出差补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税发[1994]089号)的规定:

@#@对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其他各种补贴、津贴均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其中,独生子女补贴、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托儿补助费和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个人所得税。

@#@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出台后,该文件总局没有明确废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3号第二条规定:

@#@“工资、薪金所得应根据国家税法统一规定,严格按照‘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的政策口径掌握执行。

@#@除国家统一规定减免税项目外,工资、薪金所得范围内的全部收入,应一律照章征税。

@#@”该文件所说的“津贴、补贴”不包括差旅费津贴。

@#@而且国税发[1994]089号已规定了“差旅费津贴”不属于征税项目,所以对差旅费津贴仍不征个人所得税。

@#@对于误餐补助要区分情况确定征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文件对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进行解释:

@#@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

@#@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针对上述规定,中国税网涉税风险研究室专家提醒企业在差旅费的处理上要注意以下几点:

@#@1、交通费的报销上,企业可依各级别不同,确定乘飞机还是坐火车?

@#@是卧铺还是硬座?

@#@也可以开车前往。

@#@不过无论是如何出差,都要相关《票据》证明。

@#@比如,如果是开车前往的,肯定要有过路费然油费票据证明。

@#@然后按出差的往返日期确定补助天数。

@#@2、住宿费的报销上,出差的住宿费同样可以确定不同级别不同标准实行正常报销,按住宿天数补助伙食费。

@#@对于是否可以将住宿费进行承包?

@#@税法及相关文件没有规定。

@#@但企业可以财务两个措施来处理,一是包费用。

@#@例如:

@#@这个人每天80元宿费标准,如果住的是40元的,结余归己,那么多出的40元就要并入工资薪金,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是按标准包死,无论是否住宿,都按80元一天计算。

@#@那么,出差人员要拿来合规的发票才能入账。

@#@如果没有发票,税务机关是不会同意用“白条子”列支的。

@#@这80元就必须作为该员工的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i:

29;s:

17067:

"一、阐述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国际法是调整国家之间互相关系的行为规则。

@#@@#@国内法是调整一国内部个人与个人之间或国家与个人之间关系的行为规则。

@#@@#@  国际法与国内法都是法律,它们具有法律的共同性:

@#@

(1)它们都在一定的社会之内发生法律的规范作用,无论是国际社会或国内社会。

@#@

(2)它们都具有一套行为规则来调整社会关系,无论是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行为规则或个人之间关系的行为规则。

@#@(3)它们都使用一定的外力来强制执行。

@#@(4)它们都表现统治阶级意志,属于上层建筑。

@#@(5)它们都受社会经济基础决定,同时也受某些政治因素决定。

@#@@#@  另一方面,国际法与国内法又呈现着显著的不同:

@#@

(1)一般来说,国际法的主体是国家。

@#@国内法的主体是个人,其中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

(2)国际法调整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国内法调整个人与个人之间以及国家与个人之间的关系。

@#@(3)国际法是由国家在国际交往中协议的条约和习惯形成的,国内法是由一国的立法机关制定的。

@#@(4)国际法是以国家自己单独或集体采取强制措施来保证执行,国内法是以国家政权机关例如军队、警察、法院、监狱等来强制执行,国际法的强制性显然不如国内法强。

@#@(5)国际法是在国际社会中平等的成员―也就是主权国家之间实行的法律,国内法是一国之内主权者对其统治下的人民实行的法律。

@#@@#@  @#@二、国际法的主体是什么@#@国际法的主体是指享受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义务能力的国际法律的参加者,或者称为国际法律人格者。

@#@主要具有三个特点:

@#@A.具有独立参与国际关系的资格B.具体直接享有国际法上权利的能力C.具有直接承担国际法上义务的能力。

@#@国际法主体包括国家(具有定居的居民、固定的领土、主权、政府)、国际组织(最为典型的是联合国)、争取独立的民族(如阿富汗)。

@#@@#@三、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内容是什么@#@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指那些被各国公认和接受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的原则,具体包括:

@#@@#@

(1)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表现为三方面:

@#@对内最高权、对外独立权和自卫权。

@#@@#@

(2)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原则。

@#@不过,依宪章有关规定采取的集体强制措施、殖民或半殖民地人民争取民族独立的武装斗争等,不受这一原则的限制。

@#@具体包括:

@#@禁止非法进行武装攻击、从事武力威胁、进行侵略战争宣传。

@#@@#@(3)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原则。

@#@这一原则构成宪章解决国际争端各条款的基础,并成为国际法上集体安全制度的重要原则之一。

@#@@#@(4)不干涉内政原则。

@#@不干涉内政是指国家在相互交往中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直接或简洁的干涉他国主权管辖范围内的一切事务,同时也指国际组织不得干涉属于成员国国内管辖的事项。

@#@所谓“内政”,一般是指国家不受国际法约束而能独立自主处理的那些事项,如一国的政体、内部组织、对外政策等。

@#@@#@(5)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条约必须遵守是传统国际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自觉善意。

@#@@#@(6)国际合作义务。

@#@国际合作已是具有普遍意义的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

@#@《联合国宪章》将“促成国际合作”列为宗旨之一。

@#@《国际法原则》规定,各国依照联合国宪章彼此合作是一种严格遵守的义务,此等合作构成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7)民族自决原则。

@#@这一原则是指在外国奴役和殖民统治下的被压迫民族,有自由决定自己命运,摆脱殖民统治,建立民族独立国家的权利。

@#@@#@四、联合国宪章与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关系@#@

(一)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与《联合国宪章》相关规定的一致性@#@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本概念,如主权、领土完整、干涉、平等、和平,在这五项原则提出时,已经存在于《宪章》之中。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各项原则,都可以从《宪章》找到一些直接或间接相关的规定。

@#@@#@

(1)关于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原则@#@《宪章》第2条第4项规定禁止“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

@#@禁止侵犯“政治独立”旨在维护国家主权,禁止侵犯“领土完整”和要求互相尊重“领土完整”有异曲同工的效果。

@#@@#@

(2)关于互不侵犯原则@#@互不侵犯原则禁止“侵犯”,包含承认自卫权的含义,与《宪章》的上述规定是一致的。

@#@@#@(3)关于互不干涉内政原则@#@《宪章》第2条第7项原则明确禁止联合国干涉会员国内政,也不排除禁止会员国之间干涉内政。

@#@因此,“互不干涉内政”原则也是有《宪章》依据的。

@#@@#@(4)关于平等互利原则@#@《宪章》第1条第2项关于“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的规定中的“人民平等权利”与国家平等权利是一致的。

@#@@#@(5)关于和平共处原则@#@和平理念在《宪章》中具有十分突出的地位。

@#@《宪章》第六章规定了“争端之和平解决”的措施。

@#@@#@

(二)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对《联合国宪章》的补充和发展@#@无论是单项原则还是整体特征,和平共处五项原则都对《宪章》有所补充和发展。

@#@例如:

@#@平等互利原则通过将平等和互利结合为一项原则以及明确国家间的互利的权利和义务而补充和发展了《宪章》。

@#@@#@五、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内容是什么@#@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内容是:

@#@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由中国政府提出,并与印度和缅甸政府共同倡导的在建立各国间正常关系及进行交流合作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半个世纪以来,“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不仅成为中国奉行独立自主和平外交政策的基础,而且也被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接受,成为规范国际关系的重要准则。

@#@其意义在于:

@#@1、它增进了世界各国对新中国和平外交政策的理论和认同;@#@2、沉重地打击了帝国主义的侵略政策和战争政策;@#@3、为国际间和平解决争端提供了规范;@#@4、成为维护世界和平及谋求建立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的基础。

@#@@#@六、国际法的主要内容@#@国际法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1.国际法的渊源和效力(包括:

@#@法律渊源、法律效力、国际法的基本原则)@#@2.国际法律责任(包括:

@#@国际法主体、国际法律责任)@#@3.国际法上的空间(包括:

@#@领土和领土主权、海洋法、外空法律制度、国际环保法)@#@4.国际法上的个人(国籍制度、外国人的法律地位、国际人权法)@#@5.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法(外交机关、大使馆、领事馆)@#@6.条约法(条约的构成要件、条约的缔结、条约的适用)@#@7.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国际争端的强制解决方式、国际争端的政治性解决方式、国际争端的法律解决方式)@#@8.战争法(战争的开始和结束及战时中立、作战规则、惩罚战争罪犯)@#@等内容........@#@七、何为国家豁免@#@国际法上的国家豁免也称国家主权豁免或国家管辖豁免。

@#@国家豁免泛指一国的行为和财产不受另一国的立法、司法和行政等方面的管辖,即非经一国同意,该国的行为免受所在国法院的审判,其财产免受所在国法院扣押和强制执行,是主权国家独立权和平等权的体现。

@#@@#@(国家豁免可以放弃,分为:

@#@明示豁免和默示豁免。

@#@同时,国家主权豁免不是绝对的,还有限制豁免的情况)@#@八、国家继承与政府继承有什么差异@#@

(一)概念及范围不同@#@国家继承是指一国由于领土变更的实施而引起的该国的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被别国所取代的法律关系。

@#@其特点是:

@#@国家继承总是与领土转移的事实相联系;@#@国家继承的对象是国际法上的权利与义务,而不是国家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国家继承的原则包括被继承对象的领土性和合法性。

@#@国际法规定其继承对象囊括条约的继承;@#@国家财产的继承;@#@国家债务的继承;@#@国家档案的继承;@#@非物质财富的继承  @#@政府继承是指同一国家继续存在的情况下,由于革命或者政变导致政权更迭,代表该国的旧政府为新政府所取代,从而引起的权利义务的转移。

@#@其继承内容同样包括了国家条约的继承;@#@国家财产的继承;@#@国家债务的继承。

@#@但是下列范围不继承:

@#@1、对旧政府签订的条约视其性质而定,平等互利条约应继承,对违反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条约一律不继承;@#@2、对财产、档案一律予以继承;@#@3、对债务尤其恶债是不予继承,对合法债务可与有关国家友好协商,公平合理地解决。

@#@@#@

(二)效果不同@#@政府继承:

@#@关于政府继承的法律效果,目前还没有任何明确而统一的国际法规则,有关理论分歧很大,有关实践也不一致。

@#@正常情况下,政府继承并不影响一国在国际法上的法律地位,也不影响该国依国际法承受的权利义务。

@#@国家实践表明,在按照一国宪法程序发生政府继承的情况下,新政府除与有关外国另有协议外,一般会自动接受旧政府代表本国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设定的权利义务以及以其名义拥有的国家财产或负担的国家债务。

@#@但在因革命或政变而发生的政府继承的情况下,新政府则往往根据有关权利义务的性质及其自身政策和利益的需要而决定对有关权利义务的态度。

@#@  其次,在国家继承中,如果被继承国的国际人格,即作为国际法主体的资格,不再继续存在时,被继承国的领土和居民全部构成继承的客体,便发生全面的继承。

@#@当被继承国的国际人格仍继续存在时,则发生部分的继承。

@#@但全部继承并不意味着被继承国的一切权利义务都由继承国全部继承下来。

@#@  国家本身没有变,国家的同一性没有变,只是代表这个国家的政府发生了更迭,新政府取代了旧政府,而不问其财产以什么形式出现(动产或不动产),也不管这些财产处于国内还是国外,这就是“国家的联系性和同一性的原则”。

@#@因此政府继承只能是完全继承,却不能有完全继承和部分继承之分。

@#@@#@九、阐述外国人的待遇@#@

(一)国民待遇@#@国民待遇指在一定事项或范围内,国家给予其境内的外国人与其本国国民同等的待遇。

@#@目前,几乎所有的国家都在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中采用了这一方式,并具体规定了它的适用范围。

@#@一般地,国民待遇限于民商事和诉讼权利方面,而不适用于政治权利方面。

@#@@#@

(二)最惠国待遇@#@最惠国待遇指一国给予另一国国家或国民的待遇不低于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国家或国民的待遇。

@#@最惠国待遇被广泛用于国家间经贸活动领域,在一些重要的多边经贸条约中,甚至被规定作为缔约国间进行正常贸易的基础。

@#@@#@(三)差别待遇@#@差别待遇是指一国给予外国人不同于本国人的待遇,或给予不同国家的外国人不同的待遇。

@#@前者一般是指给予外国人和外国法人的权利在有些方面小于本国国民和法人。

@#@后者是指基于地理、历史、民族等因素而给予某些国家的待遇比给予其他国家的更为优惠。

@#@@#@十、比较引渡与庇护制度@#@ @#@@#@引渡@#@庇护@#@ @#@@#@概念@#@一国把在该国境内而被他国追捕、通缉或判刑的人,根据有关国家的请求移交给请求国审判或处罚@#@国家对于遭受追诉或迫害而来避难的外国人,准其入境和居留,并给予保护的行为@#@ @#@@#@对象@#@被请求国指控为犯罪或判刑的人。

@#@他可以是请求过的国民、被请求国的国民或第三国的国民@#@主要是政治犯@#@原则@#@本国国民不引渡原则;@#@双重犯罪原则;@#@政治犯不引渡原则@#@不引渡、对避难者不予驱逐并允许其入境、给其安全居留和加以保护@#@ @#@@#@法律依据@#@国家没有引渡的义务,引渡是以条约为依据的,在没有条约义务的情况下,一国是否接受他国的引渡请求,完全由被请求国自行决定@#@主要是国内法,因为庇护权是从国家属地优越权引伸出来的权利,一国可自行决定给予在其领土内的任何人以庇护@#@ @#@@#@ @#@@#@效果@#@请求引渡的国家在将罪犯引渡回国后,只能以请求引渡时所指控的罪名予以审判或惩处,这叫做“罪名特定原则”;@#@若要将被引渡者再次引渡到第三国,应得到原被请求引渡国的同意@#@受庇护者的地位与一般外国人相同@#@十、论述国际人权宪章主要内容@#@国际人权宪章包括5个文件:

@#@即《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两个任择议定书。

@#@其中,《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的主要内容是规定成员国公民个人可以直接向联合国人权机构提出申诉,控告本国政府侵犯其基本人权;@#@《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项任择议定书)的主要内容是要求废除死刑。

@#@@#@包括工作权;@#@享受公平与良好工作条件、同工同酬(特别是男女同工同酬)、晋升及带薪休假等休息权;@#@自由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权利、罢工权;@#@享受社会保障的权利;@#@婚姻自由、家庭权和妇女儿童权益;@#@为自己及家庭获得相当的生活水准的权利,包括足够的食物、衣着和住房等;@#@享有最高的体质和心理健康权利;@#@受教育权;@#@享受科学文化生活的权利等,后一公约内容包括规定了公民享有的权利和自由,主要涉及生命权,免于酷刑,免于奴役,不受任意逮捕、拘役的自由,被剥夺自由时的权利,迁徙及出国和回国自由,公正审判权,禁止追溯性处罚,法律人格权,私生活、家庭、住房或通信不受任意干涉的自由,宗教信仰自由,言论和见解自由,禁止鼓吹战争及民族、种族或宗教仇恨,和平集会的权利,结社自由,婚姻自由,儿童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参政权利,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少数人的权利等。

@#@@#@十一、分析国际人权的保护与不涉内政原则的关系@#@首先,国际人权保护从属于国家主权原则,国家主权原则不是实施人权保护的障碍,而是重要保障。

@#@没有主权国家的参与,任何个人和集体或民族均不可能直接享受到国际人权的保护。

@#@国家要达到保护人权的目的,就不可能没有主权,只有坚持国家主权原则,才能更好地保护人权。

@#@在国家主权被侵犯的情形下,国家对人权的保护根本无法实现。

@#@没有国家主权,也就没有人权,尊重人权,首先应当尊重国家主权,坚持国家主权,才能保护国际人权。

@#@@#@其次,不干涉内政原则是从国家主权的性质直接引申出来的。

@#@任何国家不得以不干涉内政为盾牌,违反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该国所承担的有关人权保护方面的国际义务。

@#@国际人权保护不能干涉内政,但也并不意味着国际社会对一国严重侵犯人权的行为可以坐视不管。

@#@@#@在当代的国际中,国家主权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是人权国际保护的前提和保障。

@#@只有在遵守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尊重国家主权原则和不干涉内政原则的基础上所进行的人权国际保护与合作,人权国际保护才会得到健康的发展。

@#@人权与主权的并存共同为世界和平和正常的国际秩序,为增进人权的正义事业发挥着积极作用。

@#@@#@";i:

30;s:

11690:

"厂房未经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法律风险@#@一、事实描述及前提@#@在未经竣工验收时,作为发包人的我方已经开始进入厂房、并正准备投产经营。

@#@现要明确该过程中存在什么法律风险,采取什么方法能降低或防范该些法律风险。

@#@@#@本篇法律风险的提示及相关建议的提出是建立在我公司已经取得该项工程的国土使用权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书的基础之上。

@#@同时,本篇所言及司法实践仅为通常做法,并不具有绝对性。

@#@@#@二、法律依据@#@1.建筑法@#@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3.城市房地产管理法@#@4.消防法@#@5.环境保护法@#@6.合同法@#@7.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三、法律分析@#@

(一)法律禁止“建筑工程未经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依据《合同法》、《建筑法》、、《消防法》、《环境保护法》、《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建设工程(包括建筑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消防验收、防治污染的设施的验收或者未通过该些验收,不得交付使用并进行生产经营,若交付使用将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相关法律条文的规定见后文。

@#@@#@此处“交付使用”既包括“发包人擅自使用”,又包括经承包人同意的交付使用。

@#@任何一种交付使用,在未经竣工验收之前均为法律法规所禁止,但两者区别在于:

@#@发包人因未经竣工验收使用部分的建筑工程质量问题,所主张的民事权利能否获得司法支持。

@#@@#@

(二)“使用”和“擅自”的认定@#@“发包人擅自使用”和“经承包人同意的交付使用”涉及到“使用”的认定,但是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均未明确界定其内涵,根据相关司法实践,“使用”认定应包括如下内涵:

@#@@#@1.前提:

@#@建设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未通过;@#@@#@2.程度:

@#@应为按照建筑工程的实际用途进行利用,如厂房则实际投入生产、办公楼则进行办公运营、住宅则为实际入住。

@#@若改变工程的用途,则依据改变之后的实际用途来确定程度上是否符合要求。

@#@实践中发包人在工程现场临时存放生产所需的机器、设备、材料,或接待相关行业、政府、其他方面的参观等一般不认定为“使用”。

@#@@#@3.范围:

@#@未经竣工验收使用的范围应以发包人实际使用的空间为限。

@#@对于发包人未使用的部分,出现质量问题时,发包人主张权利一般能得到支持。

@#@@#@(三)未经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建筑工程的法律后果@#@1.“发包人擅自使用”的法律后果@#@

(1)擅自使用(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视为竣工日期。

@#@若发包人和承包人未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期限或约定不明,则擅自使用之日亦视为工程款支付之日,那么违约金及利息由此日开始计算。

@#@@#@

(2)因其擅自所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发包人主张民事权利的,不能得到司法支持,如主张存在质量问题而拒付工程款就难以获得司法支持。

@#@@#@但是在合理使用寿命内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问题不符合要求时,发包人因此主张权利的能获得支持。

@#@对于钢结构,立柱、主梁、次梁通常都算在主体结构的范畴;@#@但小支梁、檩条是否算主体结构实践中存在争议,但通常认为也属于主体结构。

@#@@#@(3)相关行政处罚:

@#@@#@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消防法》的规定,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环境保护法》的规定,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2.“经承包人同意的交付使用”的法律后果@#@

(1)根据司法解释的精神和民法原则,“经发包人同意的交付使用”,发包人因使用建筑工程部分质量问题向承包人主张权利时,非一概不能得到司法支持;@#@同理,竣工日期和工程款支付日期,也非为交付使用之日。

@#@@#@

(2)“经承包人同意的交付使用”也是未经竣工验收后的使用,违背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会因此承担相关的行政处罚,具体处罚类型与“发包人擅自使用”的法律后果一致。

@#@@#@四、法律风险提示@#@目前,我公司在未经承包人同意的情况下,已将部分生产设备材料置于厂房、但人员均未进场且未投入生产运营。

@#@鉴于该事实,我公司的行为被认定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的可能性不大;@#@但由于我公司将设备置于厂房的真实目的更倾向于为投入生产而开始安装设备,而非为生产所需而临时存放,因此,并不能排除我公司的行为被认定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

@#@@#@1.若被认定为“擅自使用”行为,则公司有可能承担上述相关民事和行政的不利法律后果;@#@@#@2.若未被认定为“擅自使用”行为,尽管无需承担上述相关不利法律后果,但是由于机器、设备、材料的放置、移动等利用厂房的过程中可能会造成厂房损害,该损害会因我方造成而需自行承担责任。

@#@@#@3.我方的行为在被承包人知晓或掌握相关证据的情况下,我方在谈判、调解、仲裁或诉讼中可能处于被动地位。

@#@@#@五、法务部建议@#@1.建议以合法有效途径给承包方施加压力,催促承包方配合验收,使得工程尽快完成验收并交付使用;@#@@#@2.建议暂不投入生产经营,机器、设备、材料的存放、移动尽量小心,尽量避免造成厂房损害;@#@@#@3.发现厂房存在质量问题应及时反映至工程部门,并对该质量问题进行记录,必要时应请相关部门做出证明。

@#@@#@具体条文:

@#@@#@1、建筑法:

@#@@#@第六十一条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  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3.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范。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4.消防法@#@第十三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

@#@@#@

(一)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二)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

(一)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三)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四)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五)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或者在竣工后未依照本法规定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6.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三十六条 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6.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7.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i:

31;s:

21132:

"陈全、皮治勇诉重庆碧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夏昌均、重庆奥康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利益的,应当认定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当事人自行约定的合同名称不影响对合同性质的认定。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根据前述规定,法人与他人恶意串通签订合同,表面上损害法人自身利益,实质上损害第三人利益的,第三人有权提起确认合同无效之诉。

@#@@#@  三、对于前述条款中“恶意串通”行为的认定,应当分析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否具有主观恶意,并全面分析订立合同时的具体情况、合同约定内容以及合同的履行情况,在此基础上加以综合判定。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09)民申字第1760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重庆碧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夏昌均,该公司董事长。

@#@@#@  委托代理人:

@#@赵新宙,北京市嘉诚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夏昌均。

@#@@#@  委托代理人:

@#@赵新宙,北京市嘉诚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重庆奥康置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王振滔,该公司董事长。

@#@@#@  委托代理人:

@#@杨锦炎。

@#@@#@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陈全。

@#@@#@  委托代理人:

@#@刘谋,重庆霁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  委托代理人:

@#@李美军,重庆霁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皮治勇。

@#@@#@  委托代理人:

@#@刘谋,重庆霁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  委托代理人:

@#@李美军,重庆霁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  申请再审人重庆碧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碧波公司)、夏昌均、重庆奥康置业有限公司(简称奥康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陈全、皮治勇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09)渝高法民终字第1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  碧波公司、夏昌均、奥康公司申请再审称,

(一)二审判决认定碧波公司与奥康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关系,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1.碧波公司与奥康公司签订的《联合开发建设鞋都工业园配套住宅小区合同书》(简称联合开发合同)及《联合开发建设鞋都工业园商住小区包销协议》(简称包销协议),并未涉及土地使用权转让事宜。

@#@2.奥康公司在合作开发过程中,除投入土地使用权外,还承担提供批复文件,办理相关手续,协调落实优惠政策,参与项目监督,审查签署项目对外文件等多项责任。

@#@截至2007年底双方解除合同为止,奥康公司为项目支付的费用达4000余万元。

@#@3.奥康公司委托碧波公司包销其所应分得的18000平方米住房,与是否承担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风险事项无关。

@#@由于奥康公司与碧波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是以奥康公司的名义进行,奥康公司对外仍然要依法承担项目的全部责任。

@#@

(二)二审法院委托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程序违法,不应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1.二审法院不应重新进行鉴定。

@#@2.二审鉴定程序违法,剥夺了当事人对鉴定机构的选择权。

@#@3.鉴定内容不全面,不足以确认或者排除《领款单》的真实性。

@#@4.二审判决依据二审鉴定结论推定陈全、皮治勇尚未收回投资款缺乏证据证明。

@#@(三)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陈全、皮治勇不是奥康公司与碧波公司之间的《关于解除“联合开发奥康住宅小区合同”及“包销协议”的协议》(简称解除协议)的签约人和权利义务人,二审判决依据解除协议认定陈全、皮治勇权益受到侵害,没有法律依据。

@#@(四)二审判决认定碧波公司与奥康公司存在恶意串通行为,缺乏证据证明。

@#@1.恶意串通以明知或应知侵害第三人利益为构成要件,奥康公司在签订解除协议时,不知道陈全、皮治勇与夏昌均之间存在《股东合作协议》。

@#@即使知道陈全、皮治勇与夏昌均之间的合伙关系,基于时间在先的《领款单》,奥康公司有理由相信该合伙关系已经解除,其与碧波公司签订解除协议,不构成恶意串通。

@#@2.二审判决以解除协议签订时重庆市商品房销售总体上“呈现出量价齐涨”的态势为由,认定碧波公司和奥康公司签订解除协议明显违背商业规律不能成立。

@#@3.二审判决认为奥康公司支付300万元违约金,碧波公司与奥康公司解除合同时未对债务进行清理与常理不符,没有事实依据。

@#@4.二审判决认为解除协议签订后,夏昌均仍在主持项目工作,与合同解除应当导致的后果明显相悖没有事实依据。

@#@在解除协议履行之后,基于夏昌均本人对该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熟悉。

@#@奥康公司聘请夏昌均作为项目负责人之一,继续主持项目工作。

@#@(五)本案当事人不适格。

@#@在合伙纠纷中,奥康公司不是适格被告。

@#@在碧波公司与奥康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纠纷诉讼中,陈全、皮治勇不是合同关系当事人,不是适格原告。

@#@皮治勇不是碧波公司股东,也无权提出股东派生诉讼。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

(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  陈全、皮治勇提交书面意见认为,

(一)二审判决认定碧波公司与奥康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属土地使用权转让关系是正确的。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4条、第24条的规定,碧波公司与奥康公司签订的联合开发合同和包销协议约定奥康公司取得固定的“房屋包销款”1980万元,属于名为联建实为土地转让合同的情形。

@#@2.碧波公司、夏昌均、奥康公司称奥康公司为项目支付费用达4000余万元没有证据证明。

@#@

(二)二审法院委托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合法,但鉴定对象《领款单》并非本案的关键证据。

@#@1.二审法院决定重新鉴定是正确的。

@#@二审鉴定机构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

@#@2.鉴定对象《领款单》是孤证,碧波公司没有举出退投资款的资金来源及退款渠道方面的证据。

@#@3.《领款单》与本案其他证据矛盾。

@#@4.《领款单》仅能证明夏昌均、陈全、皮治勇于2006年12月26日退回了投资款,不能以退投资款为由推定三人解除了《股东合作协议》。

@#@(三)夏昌钧、奥康公司恶意串通事实清楚。

@#@碧波公司和奥康公司并无资金投入,奥康公司明知夏昌均、陈全、皮治勇三人是项目的实际投资人和控制人而与碧波公司签订解除协议,损害了陈全、皮治勇的权益。

@#@在碧波公司与奥康公司签订解除协议前,项目已进入投资回报期,此时签订解除协议不合常理。

@#@合同解除后,夏昌均仍然是项目的实际控制人。

@#@(四)本案不存在当事人不适格的问题。

@#@碧波公司、夏昌均、奥康公司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  本院认为,

(一)关于碧波公司和奥康公司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

@#@2006年8月29日,奥康公司与碧波公司签订了联合开发合同书及包销协议,核心内容是:

@#@奥康公司与碧波公司联合开发鞋都工业园配套住宅小区,奥康公司以土地作为联合开发的投入,碧波公司负责投入该项目所需的建设资金;@#@奥康公司不参与此项目建设和营销的具体日常事务;@#@此项目独立建账,独立核算,由碧波公司负责日常管理,与奥康公司与碧波公司双方其他任何业务分离,奥康公司与碧波公司双方的其他任何债权和债务与本项目无关;@#@奥康公司分得此项目房屋建筑面积18000平方米住房,其余联合开发项目的资产全部归碧波公司所有;@#@奥康公司将在联合开发合同中所分得的18000平方米住房进行作价,总价为1980万元委托碧波公司进行包销。

@#@2007年3月21日,奥康公司与碧波公司、夏昌均签订《补充协议》,约定:

@#@成立以奥康公司名义的项目部,该项目部单独建账,独立核算;@#@奥康公司雕刻“奥康·@#@碧波水岸项目部”和“奥康·@#@碧波水岸项目部财务章”两枚印章,用于该项目的一切活动。

@#@该印章由碧波公司、夏昌均掌管,盖有此章的所有文件的一切经济与法律责任由碧波公司、夏昌均承担。

@#@该协议第四条还约定,碧波公司和夏昌均连带承担以奥康公司名义实施开发过程中产生的所有责任和费用,给奥康公司造成的损失由碧波公司和夏昌均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上述约定表明,奥康公司在与碧波公司联合开发过程中的主要义务是提供土地并办理相关手续,所分配的利益是18000平方米住房的包销款1980万元,不承担经营风险,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关于“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利益的,应当认定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规定。

@#@奥康公司主张其为项目支付了4000余万元的费用,并提供了其向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等部分单据复印件。

@#@本院认为,由于整个项目是以奥康公司名义开发,对外支付工程款也应是以奥康公司名义,且奥康公司举示的大部分票据复印件的日期为2008、2009年,而本案解除协议签订于2007年12月28日,在本院审查程序中不足以证明奥康公司关于其在与碧波公司合作期间投入资金4000余万元的主张。

@#@奥康公司主张由于项目是以其名义进行开发,因此其对外要依法承担此项目的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根据《补充协议》的约定,项目部虽以奥康公司名义成立,但单独建账、独立核算,项目部经营活动的一切经济与法律责任由碧波公司、夏昌均承担。

@#@即使奥康公司对外承担了项目经营活动的责任,其仍可以要求碧波公司和夏昌均对于奥康公司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二审判决认定奥康公司不承担经营风险并无不当。

@#@综上,碧波公司、夏昌均、奥康公司关于二审判决将奥康公司和碧波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认定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的主张不能成立。

@#@@#@  

(二)二审法院委托鉴定机构所作的鉴定结论是否应予采信,《领款单》是否足以证明夏昌均、陈全、皮治勇三人合伙关系已经解散。

@#@1.二审法院决定重新鉴定是否正确。

@#@经审阅卷宗,一审法院《选定鉴定机构情况表》载明,当事人选择机构情况为“协商”,选择结果为重庆法正司法鉴定所,当事人签名处为碧波公司代理人陈兵和夏昌均代理人廖东锋二人签名,确无陈全、皮治勇或其代理人签名。

@#@在约定协商选定鉴定机构的情况下只有一方当事人签名,而无另一方当事人签名,构成鉴定程序违法,所作鉴定结论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二审法院决定重新鉴定并无不当。

@#@2.二审法院委托鉴定的程序是否合法。

@#@经审阅卷宗,2009年6月30日笔录载明,二审法院司法鉴定处工作人员告知当事人能够做笔迹形成时间鉴定的机构有公安部鉴定机构和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两家鉴定机构。

@#@2009年7月2日笔录载明,二审法院司法鉴定处工作人员告知双方当事人:

@#@“今天来摇个顺序,如果第一顺序的不行,就第二家”,当事人均表示同意,当天摇号确定的是公安部鉴定机构。

@#@2009年7月20日笔录载明,二审法院司法鉴定处工作人员告知当事人选定的公安部鉴定机构没有鉴定资质,各方当事人同意去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了解能否做笔迹形成时间鉴定。

@#@2009年7月21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选鉴定机构笔录”载明,二审法院司法鉴定处工作人员询问当事人是否同意选定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为鉴定机构,各方当事人均表示同意并签字确认。

@#@根据上述笔录记载的情况,尽管选择鉴定机构过程中各方当事人曾有争议,但最终一致同意选择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因此,碧波公司、夏昌均、奥康公司关于二审法院选定鉴定机构的程序违法,实际上剥夺了当事人对鉴定机构的选择权的主张难以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3.二审法院委托鉴定的范围是否足以排除《领款单》真实性。

@#@二审法院委托鉴定的范围是

(1)领款单1、2中的手写字迹是否直接书写形成:

@#@

(2)领款单1上领款人署名“皮治勇”字迹是否皮治勇书写;@#@(3)领款单2上领款人署名“陈全”字迹是否陈全书写;@#@(4)领款人署名“皮治勇”、“陈全”的书写形成时间。

@#@上述鉴定范围虽然未包含领款单上“原因或用途”、“金额”两栏中所书写的“收回投资款”及对应的金额大小写以及两张《领款单》右上角“陈全”字样的确认签字及日期,但是对于《领款单》而言,最主要的是对“领款人”栏目签名真伪的鉴定,是否鉴定其他部分对于确认《领款单》的真伪不具有根本性影响。

@#@因此,碧波公司、夏昌均、奥康公司关于司法鉴定内容不全面,不足以确定或排除《领款单》真实性的主张难以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因碧波公司、夏昌均、奥康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二审法院委托作出的鉴定结论存在需要重新鉴定的情形,二审法院未予准许其重新鉴定的申请,并无不当。

@#@4.《领款单》是否足以证明夏昌均、陈全、皮治勇的合伙关系已经解散。

@#@两份《领款单》上载明“收回投资款”的金额分别为150万元和365万元,共达515万元。

@#@作为付款单位的碧波公司未提供付款证据证明其确已将515万元的投资款退还陈全、皮治勇二人,因此,仅凭《领款单》这一证据难以证明陈全、皮治勇二人的投资款已经实际退回。

@#@夏昌均、陈全、皮治勇三人成立合伙时签订有《股东合作协议》,对于项目基本情况、合作方式、股份划分、出资时间、项目管理、盈利分配和风险承担等事项进行了详细约定,若三人协商解散合伙,亦应有相应的解散合伙以及清理合伙债权债务、分配合伙盈利的证据,现仅依据《领款单》主张三人合伙关系已经解散证据不足。

@#@因此,即使《领款单》上的领款人签字以及右上角的“陈全”签名确系陈全、皮治勇二人书写,且陈全、皮治勇已经实际收回投资款,也难以形成充分证据证明夏昌均、陈全、皮治勇三人的合伙关系已经解散。

@#@@#@  (三)二审判决认定碧波公司和奥康公司签订解除协议侵害了陈全、皮治勇的权益是否正确。

@#@本案的基本法律关系是,夏昌均、陈全、皮治勇三人投资给碧波公司,由碧波公司与奥康公司签订联合开发合同进行项目开发。

@#@在三人合伙关系存续的前提下,陈全、皮治勇可以基于投资行为向碧波公司主张项目利润的收益权。

@#@碧波公司与奥康公司签订解除协议后,项目收益归属奥康公司。

@#@因陈全、皮治勇与奥康公司没有投资关系,二人无法向奥康公司主张项目收益。

@#@因此,二审法院认为碧波公司和奥康公司签订解除协议的行为侵害了陈全、皮治勇二人的权益并无不当。

@#@判断解除协议是否侵害陈全、皮治勇的权益是侵权行为是否成立的问题,不涉及合同相对性原则,碧波公司、夏昌均、奥康公司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认为二审判决认定陈全、皮治勇权益受到侵害没有法律依据的主张不能成立。

@#@@#@  (四)二审判决认定奥康公司和碧波公司之间存在恶意串通是否有充分证据证明。

@#@1.关于奥康公司是否明知或应知解除协议侵害陈全、皮治勇权益的问题。

@#@构成恶意串通确需行为人明知或应知该行为侵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即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恶意。

@#@而判断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恶意则需结合具体案情予以综合评判。

@#@本案二审判决根据奥康公司与碧波公司签订解除协议当时和之后的具体情况,结合《股东合作协议》、联合开发合同及包销协议的约定和履行情况,综合评判奥康公司和碧波公司是否构成恶意串通,证明方法并无不当。

@#@2.根据查明的事实,在碧波公司与奥康公司2007年12月28日签订解除协议时,该项目已有部分房屋竣工,绝大部分房屋已取得预售许可证,在即将取得项目预期利润时,碧波公司与奥康公司签订解除协议,仅由奥康公司支付300万元违约金,将项目归属于奥康公司,缺乏解除合同的合理理由,确属明显违背商业规律,二审判决这一认定并无不当。

@#@3.联合开发合同和包销协议的性质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奥康公司已将土地实际交与碧波公司开发,履行了合同主要义务,没有明显违约行为,而解除协议约定由奥康公司支付碧波公司300万元违约金,确与履约事实以及常理不符,二审判决这一认定并无不当。

@#@4、根据查明的事实,解除协议签订后,夏昌均仍在全面负责该项目。

@#@现奥康公司主张夏昌均是受奥康公司聘请作为项目负责人,但基于夏昌均系碧波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合伙人之一的特殊身份,奥康公司的这一主张不足以推翻二审判决关于奥康公司与夏昌均在解除协议签订后实施的行为,与合同解除应当导致的后果明显相悖的认定。

@#@综上,碧波公司、夏昌均、奥康公司认为碧波公司和奥康公司不存在恶意串通所依据的理由和证据,不足以推翻二审判决关于碧波公司与奥康公司存在恶意串通的认定,该项主张不能成立。

@#@@#@  (五)本案是否存在当事人不适格的问题。

@#@本案系陈全、皮治勇以碧波公司和奥康公司签订的解除协议侵犯其权益为由诉请确认解除协议无效,诉讼标的为侵权法律关系,不涉及合同相对性原则,与二人是否系联合开发合同及解除协议的当事人无关。

@#@陈全、皮治勇为本案侵权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

(一)项规定的“原告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起诉条件,是本案适格的原告。

@#@奥康公司亦是侵权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是本案适格的被告。

@#@碧波公司、夏昌均、奥康公司认为本案当事人不适格的主张不能成立。

@#@@#@  综上,碧波公司、夏昌均、奥康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

(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  驳回重庆碧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夏昌均、重庆奥康置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张国明@#@代理审判员 刘小飞@#@代理审判员 潘 杰@#@二0一0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新田@#@";i:

32;s:

13201:

"CDG/ZG1008-2009@#@成都铁路局@#@技术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局铁路技术规章管理,提高运输服务质量,确保铁路行车安全,依据《铁道部规章制定办法》(铁道部令第6号)、《铁路技术规章制度管理办法》(铁科技〔2008〕69号)和《铁道部技术规章制度目录管理办法》(铁科技〔2008〕15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技术规章制度”(以下简称“技术规章”)是指铁路局和站段制定的涉及技术装备、行车组织、信号显示等技术管理方面的一系列规定的总称。

@#@@#@第三条技术规章分为基本技术规章和专业技术规章。

@#@@#@基本技术规章:

@#@铁路局的基本技术规章是指《行车组织规则》(以下简称《行规》)及其补充规定,站段的基本技术规章是指《车站行车工作细则》(以下简称《站细》)。

@#@@#@专业技术规章:

@#@是对基本技术规章分层次、按专业进行细化的技术规定。

@#@包括铁路局下发的专业技术文件和站段制定的《段行车工作细则》(以下简称《段细》)、作业程序、作业规定等。

@#@@#@专业技术规章按专业分为车务、机务、工务、电务、车辆、客运、货运、安监、信息、土房、总工。

@#@@#@第四条对不在技术规章范围内具有标准性质的文件,应纳入相应的标准体系统一管理。

@#@@#@第五条路局技术规章主要反映路局运用、施工、维修及作业的技术要求,站段技术规章主要反映站段技术管理工作要求。

@#@@#@第六条技术规章应随着运输生产的变化和科学技术的发展逐步充实和完善。

@#@技术规章的管理必须符合本办法规定,任何单位、部门、个人不得违反现行技术规章。

@#@@#@第七条凡属于技术规章范围的文件必须纳入路局技术规章目录实行目录管理。

@#@@#@第二章管理体系与职责@#@第八条路局技术规章管理实行路局、站段两级管理。

@#@建立归口管理、专业分工负责、相互协调的管理体系,强化系统管理、专业负责制。

@#@@#@第九条路局成立技术规章管理领导小组,由局总工程师任组长,局总工室主任为副组长,安监、运输、机务、工务、电务、车辆、客运、货运、土房等处室主管领导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总工室。

@#@@#@第十条路局技术规章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路局技术规章的领导工作;@#@路局总工室负责归口管理路局技术规章和《成都铁路局技术规章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规章系统”),组织路局基本技术规章的制定;@#@专业处(室)负责本专业系统专业技术规章的制定、管理和规章系统中本部门的规章库,参与路局基本技术规章的制定;@#@各运输站段应确定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技术规章的制定、管理和规章系统。

@#@@#@第十一条技术规章管理领导小组职责@#@1.负责全局技术规章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

@#@@#@2.组织审定技术规章管理办法。

@#@@#@3.组织审定《行规》的制定、修改工作。

@#@@#@4.组织对全局技术规章制定、修改、执行情况等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局总工室职责@#@1.负责全局技术规章的归口管理,制定技术规章管理办法。

@#@@#@2.组织贯彻落实《技规》等上级基本技术规章。

@#@@#@3.组织制定、修改《行规》及其补充规定。

@#@@#@4.协调专业部门在制定技术规章中的结合部问题。

@#@@#@5.管理路局技术规章目录,统一编号并定期公布。

@#@@#@6.组织对全局技术规章贯彻实施的指导、检查和考核。

@#@@#@7.负责管理和维护路局规章系统。

@#@@#@第十三条局专业处(室)职责@#@1.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技术规章,并制定本系统的实施办法。

@#@@#@2.组织本系统对《技规》、《行规》和相关技术规章的贯彻落实。

@#@@#@3.制定本系统专业技术规章管理办法以及《站细》或《段细》编制办法。

@#@@#@4.负责本系统专业技术规章的管理,制定、修订本系统的专业技术规章。

@#@@#@5.参与制定、修改《行规》等基本技术规章,负责其中涉及本专业内容的收集、整理和提报工作。

@#@@#@6.负责审批本系统站段的《站细》或《段细》。

@#@@#@7.对本系统站段技术规章的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

@#@@#@8.负责本部门规章库的管理维护,确保规章库内的技术规章完整有效。

@#@负责检查指导站段规章库的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十四条运输站段职责@#@1.建立健全本单位技术规章管理组织机构,确定技术规章主管领导、管理部门、主管人员,并保持人员相对稳定和管理的延续性。

@#@@#@2.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技术规章,制定本单位《站细》或《段细》、技术规章管理等实施细则。

@#@负责对上级技术规章中本单位必须执行的内容下发至相关部门和岗位。

@#@@#@3.建立本单位规章系统(规章库),并负责管理和维护,确保规章库内的技术规章完整有效。

@#@@#@4.对上级制定技术规章提出修改建议,负责向主管部门反馈上级技术规章在贯彻执行中出现的问题。

@#@@#@第三章编制原则及要求@#@第十五条技术规章应使用规范的名称。

@#@路局技术规章称为“规则”、“办法”、“规定”等,站段技术规章称为“细则”等。

@#@技术规章如需要过渡试用,在其名称后加“(试行)”。

@#@临时规定称为“暂行办法”或“暂行规定”。

@#@@#@第十六条路局技术规章必须以路局正式文件发布,不得以决定、通报、批复、意见、函、电报、会议纪要等公文形式发布。

@#@@#@第十七条同一事物(事项、设备等)或同一事物的同一方面原则上只制定一个技术规章。

@#@专业技术规章不得对既有技术规章发布补充规定,如需修改,只能修订原有的技术规章并重新公布。

@#@@#@第十八条应根据铁路运输生产组织的变化和运输安全工作实际,及时废止、修订和补充完善各项技术规章,确保技术规章具有较强的时效性和指导性。

@#@@#@第十九条技术规章应采用国家、铁道部统一规定的术语、符号、计量单位,做到结构严谨、层次分明、逻辑清晰、内容简练、用语规范、简明易懂。

@#@@#@第四章技术规章的制定@#@第二十条技术规章的制定程序@#@1.总工室负责组织基本技术规章的制定,指定起草牵头部门,相关部门配合。

@#@专业技术规章由专业部门负责组织起草。

@#@@#@2.技术规章完成草案后,应广泛征求意见,并进行修改完善。

@#@@#@3.基本技术规章由总工室负责组织会审,专业技术规章由专业部门组织审查。

@#@@#@4.技术规章发布实行会签制度。

@#@基本技术规章由总工室组织会签,报主管局领导签发;@#@专业技术规章由专业部门组织会签,报主管局领导签发。

@#@@#@第二十一条技术规章遵循“谁制定、谁负责”的原则。

@#@因技术规章错误直接造成事故的,按《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路局收到铁道部发布的技术规章后,由相关对口部门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及时转发。

@#@贯彻执行铁道部技术规章时,不得在转发文中提出属于技术规章范畴的要求;@#@如路局有新的要求,应单独制定技术规章发布实施。

@#@@#@第二十三条路局制定公布新技术规章的同时,要废止与其相抵触的或重复的技术规章。

@#@@#@第二十四条路局各专业部门每年应对临时规定组织一次清理,对切实可行有必要保留的内容,应及时纳入相应的技术规章之中。

@#@@#@第五章目录管理@#@第二十五条为规范管理,路局对技术规章进行目录管理。

@#@凡属于技术规章范围的文件必须纳入路局技术规章制度目录。

@#@@#@第二十六条发布技术规章的文件必须经总工室和安监室会签,由总工室统一编号,起草部门将编号加入到规定的相应位置。

@#@@#@第二十七条发布技术规章采用发布通知正文加附件的形式。

@#@技术规章编号标注在附件第一页左上角第一行,并在正文中注明。

@#@@#@第二十八条每年路局由总工室牵头组织对技术规章进行清理,下一年一月底前公布有效技术规章目录。

@#@站段由技术规章归口管理部门牵头,每年对本站段技术规章进行清理,下一年一月底前公布有效技术规章目录,并报主管处室和总工室备案。

@#@@#@第二十九条铁路局技术规章编号由技术规章代号、专业代号、顺序代号、修订代号和发布年号组成(如下图)。

@#@@#@CDG/XXXXXXX-XXXX@#@技术规章发布年号@#@技术规章修订代号@#@技术规章顺序代号@#@技术规章专业代号@#@技术规章代号(CD代表成都铁路局,G代表技术规章)@#@1.专业代号@#@用2个大写英文字母表示,各专业的专业代号如下:

@#@@#@车务@#@机务@#@工务@#@电务@#@车辆@#@货运@#@客运@#@安监@#@信息@#@土房@#@总工@#@CW@#@JW@#@GW@#@DW@#@CL@#@HY@#@KY@#@AJ@#@XX@#@TF@#@ZG@#@基本规章无专业代号。

@#@@#@2.顺序代号@#@顺序代号由类别代号+顺序号组成。

@#@@#@类别代号:

@#@用1位阿拉伯数字表示,0—基本技术规章,1—专业技术规章。

@#@@#@基本技术规章发布时的顺序号用1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修改时顺序号为发布时的顺序号后加2位阿拉伯数字表示,按发布时间顺序编排。

@#@@#@专业技术规章顺序号用3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3.修订代号@#@修订代号为选择项。

@#@在同一年对同一技术规章进行修订时,沿用被修订技术规章的顺序代号,并在顺序代号后用1个大写英文字母表示(A、B、…,分别表示第1次修订、第2次修订、…),按发文时间顺序编排。

@#@非同一年修订的技术规章只改年号不加修订代号。

@#@@#@第三十条铁路局技术规章编号示例@#@1.基本技术规章@#@基本技术规章发布时@#@《成都铁路局行车组织规则》CDG/01-2007;@#@@#@基本技术规章第1次修改时@#@《关于修改〈行规〉部分内容的通知》CDG/0101-2007;@#@@#@2.专业技术规章@#@专业技术规章发布时@#@《成都铁路局工务×@#@×@#@管理办法》CDG/GW1001-2009;@#@@#@专业技术规章在2009年度第1次修订时@#@《成都铁路局工务×@#@×@#@管理办法》CDG/GW1001A-2009;@#@@#@专业技术规章在2010年度修订时@#@《成都铁路局工务×@#@×@#@管理办法》CDG/GW1001-2010。

@#@@#@第三十一条铁路局技术规章编号式样@#@CDG/GW1001-2009@#@成都铁路局工务×@#@×@#@×@#@管理办法@#@第一条×@#@×@#@×@#@×@#@×@#@×@#@×@#@×@#@×@#@×@#@×@#@×@#@×@#@×@#@×@#@×@#@×@#@×@#@×@#@×@#@×@#@×@#@×@#@×@#@×@#@×@#@×@#@×@#@×@#@×@#@×@#@×@#@×@#@×@#@×@#@×@#@。

@#@@#@第二条×@#@×@#@×@#@×@#@×@#@×@#@×@#@×@#@×@#@×@#@×@#@×@#@×@#@×@#@×@#@×@#@×@#@×@#@×@#@×@#@×@#@×@#@×@#@×@#@×@#@×@#@@#@第六章规章系统管理@#@第三十二条全局技术规章通过规章系统实现动态管理。

@#@总工、安监、运输、机务、工务、电务、车辆、客运、货运、土房、信息等处室应确定一名人员管理本系统的规章库,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并报局总工室备案。

@#@各运输站段确定一名人员负责规章库的管理,并报局总工室和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各处室、站段对新发布的和接收到上级下发的技术规章,要及时在规章系统上完成入库。

@#@技术规章修订后,除将修订后的技术规章入库外,同时将废止技术规章移入“废止规章”库,确保规章库中的技术规章为最新且有效。

@#@@#@第七章检查、考核@#@第三十四条路局每半年组织一次技术规章的全面检查,各业务处每季度对本系统技术规章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站段每季度对本单位技术规章进行一次检查。

@#@@#@第三十五条对技术规章检查结果应纳入安全评估和绩效考核内容。

@#@对技术规章管理中存在严重问题的部门和单位,路局给予通报批评。

@#@@#@第八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局总工程师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2——@#@";i:

33;s:

28796:

"目录@#@一、关于董事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2@#@2、《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十七章第三条 3@#@3、《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选任与行为指引》第八条 3@#@4、《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十七章第三条 4@#@5、《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三章第一节第三条 4@#@6、《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三章第一节第四条 5@#@二、关于独立董事 5@#@1、《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一条第一款 5@#@2、《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一条第二款 5@#@3、《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一条第二款 5@#@4、《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二条 6@#@5、《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三条 6@#@6、《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第四条第三款 6@#@7、《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第四条第四款 7@#@8、《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第四条第五款 7@#@9、《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2011年修订)》第四条 7@#@10、《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2011年修订)》第五条 7@#@11、《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2011年修订)》第六条 7@#@12、《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2011年修订)》第七条 7@#@13、《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2011年修订)》第八条 8@#@14、《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2011年修订)》第九条 8@#@15、《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第九条 9@#@16、《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第一条 9@#@17、《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第二条 9@#@18、《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第三条 10@#@19、《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第四条 10@#@20、《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第五条 10@#@21、《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第六条 10@#@22、《党员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第二条第一款 11@#@23、《党员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第二条第五款 11@#@24、《党员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第二条第六款 11@#@25、《党员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第十五条 11@#@26、《关于规范财政部工作人员在企业兼职行为的暂行办法》 11@#@2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二条 11@#@28、《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四十二条 11@#@29、《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11@#@30、《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二条 12@#@三、关于监事 12@#@1、《中华人民共和公司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12@#@2、《中华人民共和公司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四款 12@#@3、《中华人民共和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12@#@4、《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三章第一节第三条 13@#@5、《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三章第一节第四条第二、三款 13@#@四、关于高级管理人员 14@#@1、《中华人民共和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款 14@#@五、关于董事会秘书 14@#@1、《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三章第二节第四条 14@#@2、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三章第二节第四条 14@#@3、《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三章第一节第六条 14@#@一、关于董事@#@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2、《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十七章第三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则或者向本所作出的承诺,本所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惩戒:

@#@@#@

(一)通报批评;@#@@#@

(二)公开谴责;@#@@#@(三)公开认定其三年以上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以上第

(二)项、第(三)项惩戒可以一并实施。

@#@@#@3、《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选任与行为指引》第八条:

@#@董事候选人除应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

(一)近三年未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近三年未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三)未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以上期间,按拟选任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日截止起算。

@#@@#@4、《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十七章第三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则、本所其他相关规定或者其所作出的承诺的,本所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

(一)通报批评;@#@@#@

(二)公开谴责;@#@@#@(三)公开认定其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以上第

(二)项、第(三)项处分可以并处。

@#@@#@5、《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三章第一节第三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除应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外,还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

(一)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三)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四)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五)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以上期间,按拟选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召开日截止起算。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应在知悉或理应知悉其被推举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第一时间内,就其是否存在上述情形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存在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将其作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表决。

@#@@#@6、《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三章第一节第四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最近两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间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二、关于独立董事@#@1、《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一条第一款: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2、《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一条第二款: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3、《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一条第二款:

@#@各境内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指导意见的要求修改公司章程,聘任适当人员担任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在二○○二年六月三十日前,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2名独立董事;@#@在二○○三年六月三十日前,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

@#@@#@4、《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二条:

@#@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本《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5、《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三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五)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6、《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第四条第三款:

@#@中国证监会在15个工作日内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审核。

@#@对中国证监会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可作为公司董事候选人,但不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7、《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第四条第四款: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该上市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8、《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第四条第五款:

@#@独立董事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9、《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2011年修订)》第四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条件和要求的规定:

@#@@#@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如适用);@#@@#@(三)《指导意见》关于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条件和要求的规定;@#@@#@(四)本所业务规则、细则、指引、办法、通知等关于董事、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条件和要求的规定;@#@@#@(五)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董事、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条件和要求的规定。

@#@@#@10、《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2011年修订)》第五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本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11、《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2011年修订)》第六条: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高级会计师或者会计学副教授以上职称等专业资质。

@#@@#@12、《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2011年修订)》第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被提名为该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四)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七)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八)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仍处于禁入期的;@#@@#@(九)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十)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的;@#@@#@(十一)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十二)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13、《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2011年修订)》第八条:

@#@在上市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六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被提名为该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独立董事候选人最多在五家上市公司(含本次拟任职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

@#@@#@14、《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2011年修订)》第九条:

@#@独立董事提名人在提名候选人时,除遵守本办法第四条至第八条规定的规定外,还应当重点关注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存在下列情形:

@#@@#@

(一)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经常缺席或经常不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二)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未按规定发表独立董事意见或发表的独立意见经证实明显与事实不符的;@#@@#@(三)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以外的其他有关部门处罚的;@#@@#@(四)同时在超过五家上市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五)不符合其他有关部门对于董事、独立董事任职资格规定的;@#@@#@(六)影响独立董事诚信勤勉和独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如候选人存在上述情形的,提名人应披露提名理由。

@#@@#@15、《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第九条:

@#@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

@#@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集中精力做好本职工作,除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在学校设立的高校资产管理公司兼职外,一律不得在校内外其他经济实体中兼职。

@#@确需在高校资产管理公司兼职的,须经党委(常委)会集体研究决定,并报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备案,兼职不得领取报酬。

@#@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不得在院系等所属单位违规领取奖金、津贴等;@#@除作为技术完成人,不得通过奖励性渠道持有高校企业的股份。

@#@要加强对领导干部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执行民主集中制、遵守廉洁自律规定和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情况的监督。

@#@@#@16、《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第一条:

@#@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因其原有职权或者地位在一定时间内仍有较大影响,对其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行为必须严格限制。

@#@@#@17、《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第二条:

@#@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不得到与本人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担任独立董事、独立监事,不得从事与本人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可以到与本人原工作业务不直接相关的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担任独立董事、独立监事。

@#@@#@18、《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第三条:

@#@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按照规定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必须由拟聘任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公司征得该干部原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同意,并由该干部原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征求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意见后,再由拟聘任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公司正式任命。

@#@@#@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三年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应由本人向其所在单位党组(党委)报告,并由其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向中央组织部备案,同时抄报中央纪委。

@#@@#@19、《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第四条:

@#@中管干部辞去公职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可以领取相应报酬,具体数额应当由其所在的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20、《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第五条:

@#@中管干部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不得领取报酬、津贴和获取其他额外利益。

@#@所在的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可按照有关规定,报销其工作费用。

@#@@#@21、《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第六条:

@#@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已担任与本人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应辞去所担任的独立董事、独立监事。

@#@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现已担任与本人原工作业务不直接相关的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但未履行本通知规定程序的,要抓紧履行相应程序。

@#@@#@22、《党员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第二条第一款:

@#@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23、《党员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第二条第五款:

@#@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24、《党员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第二条第六款:

@#@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25、《党员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第十五条:

@#@本准则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

@#@@#@26、《关于规范财政部工作人员在企业兼职行为的暂行办法》:

@#@财政部副处级以上干部均不可在外兼职或担任独董职务;@#@已担任独董职务的,须在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两个月内辞去职务。

@#@@#@2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公务员的范围主要是以下七类机关的工作人员:

@#@1.中国共产党机关的工作人员。

@#@2.人大机关的工作人员。

@#@3.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4.政协机关的工作人员。

@#@5.审判机关的工作人员。

@#@6.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

@#@7.民主党派机关的工作人员)@#@28、《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四十二条:

@#@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29、《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30、《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二条:

@#@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三、关于监事@#@1、《中华人民共和公司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

@#@@#@2、《中华人民共和公司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四款: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3、《中华人民共和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4、《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三章第一节第三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除应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外,还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

(一)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三)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四)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五)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以上期间,按拟选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召开日截止起算。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应在知悉或理应知悉其被推举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第一时间内,就其是否存在上述情形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存在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将其作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表决。

@#@@#@5、《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三章第一节第四条第二、三款:

@#@最近两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间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四、关于高级管理人员@#@1、《中华人民共和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款: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五、关于董事会秘书@#@1、《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三章第二节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并取得本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培训合格证书。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

(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三)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四)本公司现任监事;@#@@#@(五)本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2、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三章第二节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并取得本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培训合格证书。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

(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三)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四)本公司现任监事;@#@@#@(五)本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3、《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三章第一节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上市公司董事、经理、副经理或财务总监担任。

@#@因特殊情况需由其他人员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应经本所同意。

@#@@#@";i:

34;s:

3150:

" @#@ @#@ @#@ @#@ @#@ @#@ @#@ @#@ @#@ @#@ @#@ @#@ @#@ @#@ @#@ @#@ @#@ @#@ @#@ @#@《诚信比高分重要》@#@ @#@第一幕:

@#@@#@地点:

@#@考场 @#@ @#@ @#@ @#@ @#@ @#@ @#@ @#@道具:

@#@桌子、椅子、笔、试卷@#@旁白:

@#@考试快要开始了,同学们都陆续进入考场。

@#@@#@(同学们入座,准备考试)@#@老师:

@#@铃声响即可开始答题,考试中不可交头接耳,互相抄袭。

@#@@#@(考试铃声响后同学们都开始低头认真答题)@#@李:

@#@(考试开始时认真看了遍试卷,过了一会儿抓耳挠腮,把笔扔到一边满脸无奈。

@#@把目光投到旁边余的桌上)@#@余:

@#@(放下手中的笔,一脸轻松,转头恰好与李的眼神对视)@#@李:

@#@如看见了救命稻草般激动地说:

@#@“嗨,同学你会做吗?

@#@”@#@余:

@#@(镇定的点了点头)@#@李:

@#@哇,please @#@help @#@me!

@#@@#@余:

@#@(没有说什么,只是低头认真答题)@#@李:

@#@(见状便像长颈鹿一样伸长脖看答案)@#@余:

@#@(便把试卷往边上挪了挪)@#@旁白:

@#@时间一分一秒的过去了。

@#@@#@李:

@#@(看着白花花的试卷越发着急,便用笔戳了戳前面的同学)说:

@#@“同学帮个忙,拜托了。

@#@”@#@(李和沈一起看了看老师,然后趁老师没注意时沈翘起试卷让李抄)@#@旁白:

@#@考试终于结束了,同学们带着不同的表情走出了考场。

@#@他们有的高兴,有的兴奋,也有的沮丧。

@#@@#@余:

@#@同学(李),等一下我有话跟你说:

@#@“我觉得你应该诚信考试,你这样的做法是不对的。

@#@”@#@李:

@#@(一言不发走出了考场)@#@旁白:

@#@过了几天成绩就发下来了,李同学的成绩突飞猛进。

@#@可是,她并不开心。

@#@@#@第二幕:

@#@@#@地点:

@#@办公室 @#@ @#@ @#@ @#@ @#@ @#@ @#@ @#@ @#@ @#@ @#@ @#@ @#@ @#@道具:

@#@桌子、椅子、笔、作业本@#@旁白:

@#@知道成绩后的李想了很久,她也觉得自己的做法不对,于是决定找老师坦白。

@#@@#@李:

@#@(在办公室门口走来走去,纠结到底要不要进去,最终还是走了进去)@#@李:

@#@老师……我……有件事儿想跟你说。

@#@@#@老师:

@#@什么事儿啊?

@#@你这次考的不错,继续保持@#@旁白:

@#@李听到老师这么说,越发感到惭愧……@#@李:

@#@老师……其实我这次的成绩是我作弊的,我知道自己不应该这样做。

@#@@#@老师:

@#@从小到大我们的家庭教育就以诚信为本,而在学校教育中诚信也是中学生守则中最基本的要求,诚信的缺失不仅会对我们个人造成影响,还会对学校和社会造成不可挽回的影响。

@#@现在在你能主动错误是拾回诚信的表现。

@#@知错能改,善莫大焉。

@#@希望你今后能诚信度面对考试和学习生活,铭记以诚信为做人之本。

@#@@#@";i:

35;s:

885:

"@#@厦门xx有限公司@#@较大危险因素告知卡@#@较大危险因素名称@#@火灾@#@场所/环节/部位名称@#@动火作业@#@主要防范措@#@1、必须持有作业票;@#@@#@2、动火前,必须清理现场可燃物或采用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3、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4、属电气焊,要严格执行电气焊操作规程,氧气瓶和乙炔瓶之间保持5米以上安全距离;@#@明火点与气瓶之间保持10米以上安全距离;@#@@#@5、穿戴好安全防护用品;@#@@#@6、离开工作现场前,应仔细清理现场,熄灭火种,切断电源。

@#@@#@应急处置措@#@1、切断电源,熄灭火种;@#@@#@2、扑灭火灾,如火势较大,拨打“119”;@#@@#@3、疏散周边人员;@#@@#@4、救治受伤人员;@#@@#@5、向上级报告。

@#@@#@易发生的事故类型@#@火灾@#@警示标志@#@";i:

36;s:

17699:

"驰名商标的保护@#@驰名商标的保护措施

(一)对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是商标使用中保护的一个重要方面所谓“淡化”是指在非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从而导致驰名商标的显著性与吸引力弱化。

@#@淡化可以严重侵蚀商标区别性和广告价值,对于一个驰名商标而言,即使被注册和使用在不相同或不相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也可能导致该商标所有人的利益受损。

@#@因此,对驰名商标进行反淡化保护,将有利于抑制他人对驰名商标的不正当利用,防止因第三人的注册或使用而导致该商标的声誉和显著性玷污或降低。

@#@正如淡化理论创始人汤姆斯E 史密斯(ThomasESmith)指出的,“假如法院答应或放任‘劳斯莱斯’餐馆、‘劳斯莱斯’自助餐厅、‘劳斯莱斯’裤子、‘劳斯莱斯’糖果存在的话,那么,不出十年,‘劳斯莱斯’商标的所有人就不再拥有这个世界驰名商标。

@#@”由此可见,反淡化的一个突出的特点是:

@#@立足于保护商标权利,不考虑混淆的可能性;@#@所禁止的行为不再是欺骗地误导消费者而是使用商标本身。

@#@反淡化所依据的信誉价值,其根本目的禁止竞争者(生产与驰名商标所标识商品相似商品者)从驰名商标的声誉中不正当获利。

@#@@#@因此,从立法角度考虑,制定《反不正当竞争法》,使驰名商标的反淡人保护纳入其中成为一项独立制度,也可以单独制定《商标批淡化保护法》作为经济法律中的组成部分,使之超越现行《商标法》,使驰名商标的保护高于普通法的保护。

@#@@#@

(二)驰名商标的网上保护是保护驰名商标所有权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随着因特网的国际化,电子商务交易额的急剧上升,驰名商标的知名度使其成为网络经济中侵害的重点知识产权。

@#@既然在现实交易中对驰名商标进行非凡保护,那么网络虚拟社会中也应对其进行非凡保护,这是驰名商标保护发展的必然趋势。

@#@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保护驰名商标条款》中,域名已明确纳入调整范围之内,在国际互联网上,每一个域 名必须是惟一的,具有绝对的排他性,并且域名注册采用“先注册先占”的原则。

@#@因此,域名和驰名商标的冲突通常表现为,某些个人或组织利用“先注册先占”原则将某个驰名商标或者知名商标抢注为域名,因而剥夺了该商标所有人在网络中使用自己的商标作为域名的权利,从而通过向该商标所有人转售此域名而获取利益;@#@或者销售自己的产品,造成消费者误认为是该驰名商标所标识的商品,从而损害了商标所有人的利益及消费者的权益。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保护驰名商标条款》规定,域名或其基本组成部分构成对驰名商标的复制、模拟、义译、音译,足以导致误认并可能损害驰名商标所有人利益的,驰名商标所有人得行使禁止权。

@#@@#@驰名商标的保护措施

(一)驰名商标的认定方式应增加司法认定,采取行政与司法的“双轨认定”模式。

@#@采取这种方式的原因有三:

@#@

(1)认定驰名商标是人民法院实施审判职能的需要,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有权对财产纠纷和侵权行为给予审判,对实质上类属于无形财产权的驰名商标也不例外;@#@

(2)人民法院参与认定,可强化对行政认定行为的司法审查,使驰名商标的认定更趋公正和科学;@#@(3)赋予司法机关认定权与大多数国家的立法一致,并符合国际公约的要求。

@#@

(二)优先查处驰名商标侵权案件:

@#@现在不少驰名商标侵权案件的审理时间过长,有的起诉后到一审判决就拖了一年多,直到二审结果要等到两、三年,法院片面强调调解结案。

@#@驰名商标权人因觉“成本”过高,有的不通过诉讼程序,而转向其他方式来解决问题。

@#@这就不利于对侵犯驰名商标行为的打击,也不利于社会经济竞争秩序的整顿。

@#@因此,在众多商标侵权案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司法机关应主动、优先及在法定审结期限内优先审理并确保最终执行。

@#@(三)明确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

@#@在商标领域,商标淡化已成为一种特殊的商标侵权行为倍受关注。

@#@一个商标一旦驰名,便获得了独立价值,其主要功能不在于对来源的区别而是体现其所有者的信誉和名声。

@#@因此,商标可脱离产品和服务请求法律保护。

@#@这种保护不仅仅是为了防止混淆而是为了防止驰名商标的声誉受到不法竞争的损害,即防止商标被冲淡或玷污。

@#@(四)增加无过错责任原则为驰名商标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

@#@针对权利人证明侵害人有过错困难,而侵害人证明自身无过错容易这一商标权纠纷过程中的实际问题,我觉得要求成员国划定一定范围,在该范围内,不仅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且要无过错侵权人承担一定民事赔偿责任。

@#@把无过错责任原则作为归责原则也未尝不可@#@新商标法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我国于2001年新修订的商标法从很多方面加强了对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虽然同其他国家或国际上的某些法律相比,其还存在许多的不足,但与修订前的商标法相比,其还是有很大的进步的,如给予未注册商标以法律保护、对注册驰名商标以跨类保护等等,这都是有重大意义的举措,下文加以详细论述。

@#@@#@1、未注册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目前,在我国对驰名商标保护的根本依据是《商标法》。

@#@具体内容就是该法第13条第1款的规定。

@#@根据该规定,如果某一驰名商标没在中国注册,其权利及于相同或类似商品。

@#@这样规定基本符合《巴黎公约》及《TRIPS协议》的要求,同时也符合我国商标保护的实际情况。

@#@这一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吸收了商标权使用取得原则的合理部分,赋予未注册驰名商标人以商标权,有利于在商标法领域体现公正的基本原则。

@#@@#@  具体内容是商标法第13条第1款的规定。

@#@根据该规定,如果某一驰名商标没有在中国注册,不得在与其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该商标,这一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吸收了商标权使用取得原则的合理成份,赋予未注册驰名商标权人以商标权,有利于在商标法领域实现实质上的公正,也顺应了商标国际保护的潮流。

@#@根据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及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下称“未注册驰名商标所有人"@#@)享有以下权利:

@#@

(1)如他人违反商标法第13条第1款的规定,在商标注册过程中,未注册驰名商标所有人可以请求商标局驳回他人的注册申请。

@#@

(2)如他人违反商标法第13条第1款的规定,在商标评审过程中,未注册驰名商标所有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他人已注册的商标,其权利行使期限为自他人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对他人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时间限制。

@#@(3)他人违反商标法第13条第1款规定的,未注册驰名商标所有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行为人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责任。

@#@(4)他人使用与未注册驰名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容易导致混淆的,未注册驰名商标所有人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禁止使用。

@#@(5)认为他人将其未注册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未注册驰名商标有人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

@#@由此可见,在未注册驰名商标与普通注册商标发生冲突时,法律优先保护未注册商标。

@#@@#@2、注册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所谓“类别”,其标准一般是指《尼斯协定》中的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

@#@我国的商标分类也是参照的该《协定》。

@#@按照该协定的规定,商标注册用商品分为34大类,服务项目分为8大类。

@#@@#@我国商标法的保护理论基础为狭义的混淆理论,制止“混满腔的可能”是商标保护的核心问题,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商业化程度的不断提高,驰名商标所蕴含的巨大商业价值日益为人们所瞩目,扩大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势在必行,许多国家都将驰名商标的保护扩大到不同的类别,如法国、日本、英国、美国等均采取此法。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以下简称TRIPS)》在吸收《巴黎公约》的规定的同时,在驰名商标保护方面更进步的就是把保护范围扩大到禁止在不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

@#@我国第二次修订商标法时也采纳了此种做法,在商标法第13条第2款中规定:

@#@“就不相同或不相近似商品申请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己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最高法院的《若干解释》也明确将违反《商标法》第13条第2款的行为归类于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应当承担包括赔偿损失在内各项民事责任,这与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保护比较起来还是很完善的。

@#@@#@3、驰名商标权人的撤销权@#@如前所述我国商标法采用的是“注册原则”但有人会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来获取注册,因此我国商标法特别规定:

@#@如果违反商标法的规定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其他单位或个人可以在5年内请求有关机构撤销该注册商标。

@#@但是由于驰名商标涉及的地域范围广,及其给商标权人所造成的损失大。

@#@因此我国商标法明确规定,对恶意注册驰名商标的,驰名商标所有人申请撤销商标的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

@#@这里有两个限制:

@#@一、是注册商标的人必须是出于恶意,如是不知情人注册了驰名商标,驰名商标权人如要撤销该商标依然要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因为他人出于善意注册了该驰名商标,并且经过了5年以上的长期使用,该商标己与注册人的商品不可分离,而注册人注册亦是出于善意不存在任何过错,因此理应维护其即得权利。

@#@因而不能因为要保护一权利而侵犯另一权利;@#@二是,他人所注册的商标必须是驰名商标,这是因为普通商示如被他人注册在五年内都没有提出撤销请求,其危害较小,且经过多年社会关系己经稳定,因此无须丰提出撤销的请求。

@#@而驰名商标由于其知名度高,所涉地域广,而其又对驰名商标权人有重要的价值,如允许他长期占用此商标会给商标人造成更大的损害,因此我国商标法把这一规定限定于驰名商标。

@#@上述的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我国法律主要是从以上几个方面对驰名商标加以保护,当然还包括厂商名称、商品装潢等方面,这里不一一论述。

@#@有人认为我国法律对驰名商标的保护过于严密,以至于会侵害他人的权利,笔者认为这是不正确的,由于驰名商标的特点,决定了驰名商标与其他商标相比处于弱势的地位,因此法律应当给予其更严格的保护。

@#@而我国现在的保护制度还存在一些不足,难以预防违法行为的发生。

@#@且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并不是仅仅局限于对商标权人的保护,而是涉及到消费者,其他生产者等等很多方面。

@#@因此在我国现阶段的立法状况下,应当加强对驰名商标的保护,而不是对其加以限制。

@#@@#@五、驰名商标保护的不足及完善 @#@@#@我国新修订的商标法与未修订前相比虽然从很多方面给予了驰名商标特殊的保护,但是与其他国家的商标法相比其对于驰名商标的保护还是小巫见大巫的,其对驰名商标保护还存在许多的不足之处需要完善,主要说来有以下几点@#@

(一)没有建立商标淡化理论@#@驰名商标淡化理论是对驰名商标实行严格保护的一种理论。

@#@于驰名商标的特殊地位及对商标权人的特殊利益。

@#@许多国家在驰名商标的保护中引进了商标淡化。

@#@美国还专为商标淡化立法,其商标淡化理论也是专用于驰名商标的保护。

@#@但我国却没有关于驰名商标的立法,有人认为我国商标法关于注册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是引进淡化理论的表现,笔者认为这不能认为我国适用了淡化理论,因为我国对商标进行跨类保护有一个前提条件那就是“误导公众”,其立法的根本目的还是为了防止混淆,是一种扩大了混淆理论而不是淡化理论。

@#@@#@在商标领域,商标淡化己成为一种特殊的商标侵权行为倍受关注,一个商标一旦驰名,便获得了独立价值,其主要功能不在于对来源的区别而是体现其所有者的信誉和名声。

@#@因此,商标可脱离产品和服务请求法律保护。

@#@这种保护不是为了防止混淆而是为了防止驰名标商标的声誉受到不法的损害,即防止商标被丑化、弱化或退化。

@#@笔者认为,商标淡化理论可弥补商标混淆理论的不足,给予驰名权人以法律保护,有利于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因此我国应当适用商标淡化理论来保护驰名商标。

@#@@#@

(二)、完善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

@#@@#@我国新修订的商标法首次对未注册商标加以法律保护,这无疑是商标保护上的一个进步,但是依这部法律对未注商标的保护是非常有限的,具体表现在:

@#@第一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把违反商标法第13条第1款规定的行为明确规定为侵权行为,第二违反商标法第13条第1款规定的行为,行为人只应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法律责任。

@#@第三在行政处理上,行政机关一般只能采用一并收缴、销毁等行政措施,法律未规定工商管理部门可以对行为人实施包括罚款在内的其他行政处罚措施。

@#@第四法律亦未规定未注册驰名商标所有人有权在诉前保全证据。

@#@由于存在上述不能保护的情况,出现了有权利救济不足的局面,这非常不利于对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

@#@最后一点对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不予跨类保护,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与注册的驰名商标相比只是没有经过注册这一取得形式而以(甚至只是未在中国注册而己),拥有者所付出的努力与艰辛并不比注册的驰名商标拥有者少,但却不能得到相同的保护,这对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的拥有者是不公平的。

@#@故笔者认为有必要在现有立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

@#@具体建议为:

@#@首先,明确侵权行为。

@#@在立法中,明确侵犯未注册驰名商标的权利的行为。

@#@其次,明确侵权行为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相应的民事责任。

@#@再次,在行政执法方面,要加强执法力度,完善处罚措施,加大处罚力度,使侵权者望而生畏不敢再为侵权行为。

@#@最后,应当给予未注册商标与注册商标同样的跨类保护。

@#@@#@(三)、优先查处驰名商标侵权案件@#@现在有些驰名商标侵权案件的审理时间过长,造成驰名商标权人的诉讼成本过高,以至于许多驰名商标权人不愿意通过法律来解决问题,而转向同侵权人以一种不公平的和解方式解决问题,这就会使侵权人有利可图,从而助长其侵权行为的发展,不利于对侵犯驰名商标行为的打击,也不利于社会经济竞争秩序的整顿。

@#@笔者认为在众多商标侵权案件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司法机关应主动、优先处理驰名商标的侵权案件,并尽可能的提前结案,而不能抱着在法定期限内结案的心态,这非常不利于驰名商标的保护。

@#@@#@(四)、明确联合商标和防御商标制度@#@我国没有关于联合商标和防御商标的规定,我国新修订的商标法所规定的几类商标中也没有这两种商标,我国<商标法>未明确规定联合商标,但允许企业就两个以上的近似商标取得注册;@#@定了注册商标经过三年以上不使用他人可以申请注销该商标,因此又不利于对联合商标和防御商标的保护,因为商标权人注册该两种商标权其目的是为了防止他人的使用,以免损害自己的商标,其没有必要,也不需要使用该商标。

@#@因此会给商标权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笔者认为,鉴于驰名商标的特殊价值,及其的不稳定性,我国应当明确规定驰名商标权人可以注册联合商标及防御商标对其商标加以保护。

@#@@#@@#@同样也允许企业就同一商标在其他类商品上取得注册@#@,但是我国商标法又规@#@";i:

37;s:

30126:

"对银行业风险防范法律中反洗钱法的研究@#@公司事业部小企业经营中心李克斌@#@[内容摘要]@#@近年来,国际银行市场风波迭起,因违规进行金融交易、洗钱案件频繁发生,对银行系统本身以及整个社会产生了十分恶劣的影响。

@#@而作为现代社会资金融通的主渠道,银行系统又是洗钱的易发、高危领域,尤其被列为国际社会十大犯罪之首的洗钱犯罪,对银行业安全稳定的影响不言而喻。

@#@本文正是从银行风险防范角度出发,以《反洗钱法》的出台为契机,来探讨我国制定《反洗钱法》的意义以及银行系统如何建立稳定高效的风险防范体系。

@#@@#@[关键词]@#@银行反洗钱《反洗钱法》风险防范@#@一、引言@#@银行风险,主要是指银行资本在经营与交易过程中预期收益的不确定性,即投资人预期收益与实际收益的偏差。

@#@银行风险的存在对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危害巨大,它不但能使个别银行机构蒙受巨额损失,而且还可能破坏一个国家或地区的金融秩序,引发社会动荡。

@#@对此,巴林银行倒闭案即作了充分演示。

@#@@#@在中国,银行业体制改革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核心工程,但由于处在特定的转型时期,新的机制远未健全、法律规范尚不完善,犯罪分子利用市场监管和法律调控的疏漏,频繁地进行金融犯罪,使中国银行业的风险隐患日渐凸现。

@#@尤其是利用银行系统进行洗钱的犯罪日益猖獗,对银行业的稳定发展可谓影响深远。

@#@从2003年3月“一个《规定》、两个《办法》”实施至今,人民银行总行共收到经分支机构甄别的人民币可疑支付交易报告3061笔,经核查后将其中涉嫌洗钱的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处理,涉案资金高达数十亿元人民币。

@#@目前,仍有一些人民银行移送的洗钱案件,正在由公安部门调查和侦办之中。

@#@因此,反洗钱工作已经成为银行业风险防范中的重要一环。

@#@@#@二、《反洗钱法》在银行业风险防范中的作用@#@

(一)、洗钱对于银行业的巨大危害@#@1、洗钱与反洗钱的定义@#@洗钱,顾名思义就是把赃钱清洗干净,给非法的资金披上合法的外衣。

@#@各国的法律及国际公约对“洗钱”有不同的表述,通常是与各国对洗钱罪的界定相适应的。

@#@国际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认为,凡隐瞒或掩饰因犯罪行为所取得财物的真实性质、来源、地点和流向,或协助任何与非法活动有关的人规避法律应负责任者,均属洗钱行为。

@#@@#@我国《反洗钱法》第二条规定:

@#@“本法所称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本法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

@#@”@#@2、洗钱犯罪对于银行业的影响@#@近年来洗钱犯罪日益增多,数额不断上升。

@#@主要表现为利用地下钱庄把在国内犯罪所得赃款清洗到境外,或者是利用他人身份证件或假身份证件开立账户,通过银行机构存取、转账等方式转移非法资金进行洗钱。

@#@这些行为严重的影响了银行系统的安全,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了巨额的经济损失,对社会危害极大。

@#@@#@

(二)、《反洗钱法》的执行与银行业风险防范的必然联系@#@从上文中我们可以看出,洗钱不仅损害了银行系统的安全和信誉,而且对我国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具有极大地破坏作用。

@#@随着世界金融贸易服务自由化的加快、银行业创新工具的推陈出新而导致的传统条件下风险内控与监管制度的滞后,致使国际性的洗钱频繁发生,已引起世界各国的高度重视。

@#@在中国,反映出来的银行业风险除与国际同业呈现的风险一样外,还具有经济体制转轨时期的明显特点:

@#@如银行机构设置布局不合理而引发的过度同业竞争等。

@#@检讨中国现有银行风险隐患的成因,不外是体制的不健全与法制的不完备两个方面,而这两方面又是相互联系与影响的。

@#@@#@从制度方面看,第一,中国的银行体制尽管已进行了历史性的变革,并初步建立了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金融市场雏形,但这种雏形与完善的市场机制所需要的金融市场差距甚大,呈现出明显的“过渡性”特征。

@#@其中,随着银行机构主体的多元化,必然给银行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多元化,进而引起银行间的竞争的白热化。

@#@为了多争取储户和存款,很多银行都程度不同地通过放宽开户条件,放松支取管理制度等各种手段吸引客户、扩大业务、吸收存款。

@#@在这样的状况下,银行是见钱就揽,有钱就收,而忽视了对钱的性质和来源的了解。

@#@从而在相当程度上弱化了银行业对于洗钱案件的甄别。

@#@第二,市场监管机制不完善。

@#@一方面是银行市场的建立,使市场呈现出竞争多元化格局。

@#@另一方面,是市场竞争运行机制缺乏完整有效的法律监管。

@#@这种不正常情况若长期存在,必将对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的均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并最终危及整个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从银行法律制度上看,中国的银行法制建设起步甚晚,几乎与银行体制改革同步发展,同时具有“摸着石头过河”的特征,尤其是《反洗钱法》的立法工作更是在这种特殊情况下开始的。

@#@制度不健全、法律规范的缺位在所难免。

@#@但从法律与经济发展的关系不难看出:

@#@银行业体制的建立与完善必须有相应的制度与规范作后盾,银行市场的有效运作则必须以秩序为前提。

@#@而无论是制度、规范,还是秩序,都是法制建设的基本任务与目标,因此,银行法制的不健全可以说是形成银行业市场风险隐患的更为主要的原因。

@#@@#@银行市场建设应以统一开放、有序竞争、严格监管为最终目标,这实质上也是市场机制合理、有序运行的基本要求、要实现这一要求,必须规范银行市场主体行为,建立银行业市场秩序,强化银行的反洗钱机构设置。

@#@而这些目标,只有在银行业法制健全和完善的前提下才能进行。

@#@正是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认为,《反洗钱法》的实施是防范和化解银行风险的必由之路。

@#@@#@三、实施《反洗钱法》,推动银行业稳定发展@#@正因为《反洗钱法》对于银行业风险防范的特殊意义,所以我们必然要积极推动实施反《洗钱法》的工作,那么,我们就有必要了解我国《反洗钱法》的基本情况。

@#@@#@

(一)、我国反洗钱立法的回顾 @#@@#@199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禁毒的决定》第四条规定,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掩饰、隐瞒出售毒品获得财物的非法性质和来源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以并处罚金。

@#@这一规定是我国关于反洗钱方面的第一个法律规定,成为我国打击洗钱犯罪活动最主要的法律武器。

@#@ @#@@#@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在反洗钱刑事立法方面有了重要进展。

@#@第一次专门规定了洗钱罪。

@#@根据该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属于洗钱罪。

@#@@#@2001年12月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三)》和2006年8月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六)》,先后将恐怖活动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作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

@#@@#@除了《刑法》对洗钱罪的定义以及上游犯罪、处罚措施等作出相应规定外,我国还有一些行政法规对洗钱及反洗钱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2003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资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首次明确地确立了反洗钱行政管理制度,建立了以银行业为核心的、全面的金融机构反洗钱管理制度。

@#@ @#@@#@修改后的《中国人民银行法》已于2004年2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首次在国家法律这一层级对反洗钱工作的主管部门及其职责、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的范围,以及对违反反洗钱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的行政法律责任作出明确规定,建立了我国反洗钱行政管理工作的基本框架。

@#@ @#@@#@2006年10月31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反洗钱的专门性行政法律。

@#@《反洗钱法》的制定和实施,对未来中国银行系统的健康有序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有利于及时发现和监控洗钱活动,追查并没收犯罪所得,遏制洗钱犯罪及其上游犯罪,维护银行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二是有利于消除洗钱行为给银行机构带来的潜在金融风险和法律风险;@#@三是有利于发现和切断资助犯罪行为的资金来源和渠道,防范利用银行系统进行的新的犯罪行为;@#@四是有利于保护正当客户的财产权,维护法律尊严和社会正义;@#@五是有利于参与反洗钱国际合作,维护我国和各家银行机构的良好的国际形象。

@#@@#@

(二)、《反洗钱法》中涉及银行风险防范的相关内容@#@《反洗钱法》分为总则、反洗钱监督管理、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反洗钱调查、反洗钱国际合作、法律责任、附则等七章,共三十七条。

@#@其中银行业等金融机构,作为《反洗钱法》的主要受益群体,对其相关内容,应该进行详细的解读。

@#@@#@1、范围 @#@@#@《反洗钱法》主要规范的是预防洗钱活动,目的是维护金融秩序、尤其是银行业的秩序,遏制洗钱犯罪及相关犯罪。

@#@在我国反洗钱法律制度可分为刑事和行政两个方面的内容。

@#@对洗钱活动的刑事制裁主要是依据《刑法》的有关规定,通过刑事诉讼程序,追究洗钱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

@#@而预防、监控洗钱活动,是以客户识别、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以及记录保存等制度为核心内容,通过反洗钱资金监测实现其目标。

@#@反洗钱法着力于建立我国反洗钱预防、监控法律制度,属于行政法律制度的范畴。

@#@因此,《反洗钱》仅限于对洗钱活动的预防。

@#@根据反洗钱法的规定,实施预防洗钱活动的行为主体既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和按照规定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也包括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预防洗钱活动的对象为“洗钱活动”,即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活动。

@#@预防洗钱活动的内容,主要包括反洗钱义务主体金融机构根据本法建立并实施的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2、反洗钱监督管理 @#@@#@反洗钱工作涉及预防、发现、报告、分析、调查和打击,以及加强公众教育、提高反洗钱意识等多方面,是一项涉及多领域、多部门的系统工程。

@#@需要建立行政管理部门、司法机关、金融机构等部门和行业的密切配合和共同参与。

@#@反洗钱法根据我国国情,借鉴国外的相关经验,确立了我国的反洗钱工作机制的模式为:

@#@确立一个部门为行政主管部门,全面负责国家的反洗钱行政事务,其他部门、机构在职责范围内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的监督管理机制,以全面提高洗钱预防和监控能力。

@#@第四条规定,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反洗钱行政管理工作,而金融机构则要配合主管部门的工作。

@#@@#@3、反洗钱义务 @#@@#@作为现代社会资金融通的主渠道,银行系统是洗钱的易发、高危领域。

@#@因此,实施预防洗钱的行为必须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核心主体,通过各家机构监测并报告异常资金流动,发现并控制犯罪资金。

@#@因此,反洗钱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和按照规定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依法采取预防、监控措施,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履行反洗钱义务。

@#@@#@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是反洗钱工作的三项基本制度。

@#@@#@

(1)、客户识别制度@#@该制度是指反洗钱义务主体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与其进行交易时,应当根据真实有效地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核实和记录其客户的身份,并在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及时更新客户的身份信息资料。

@#@客户身份识别制度是防范洗钱活动的基础性工作。

@#@借鉴有关客户身份识别的国际标准,结合我国的实践,反洗钱法第十六条对银行等金融机构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的义务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同时第十七条还规定,金融机构在一定情况下可以委托第三方识别客户身份。

@#@为保障金融机构履行客户身份识别的反洗钱义务,反洗钱法第十八条赋予了金融机构进行客户身份识别,认为必要时,可以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实客户有关身份信息的职权。

@#@@#@

(2)、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非法资金流动一般具有数额巨大、交易异常等特点,因此,法律规定了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要求银行等金融机构对数额达到一定标准、缺乏明显经济和合法目的的异常交易应当及时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以作为发现和追查违法犯罪行为的线索。

@#@其中,大额交易报告,是指金融机构对规定金额以上的资金交易依法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可疑交易报告,是指金融机构怀疑或有理由怀疑某项资金属于犯罪活动的收益或者与恐怖分子筹资有关,应当按照要求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反洗钱法第二十条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要求金融机构办理的单笔交易或在规定期限内累计交易超过规定金额或者发现可疑交易的,应当及时向反洗钱信息中心报告,以作为发现和追查洗钱行为的线索。

@#@@#@(3)、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是指银行等金融机构依法采取必要措施将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保存一定期限。

@#@设立该制度的主要目的有三个:

@#@一是作为金融机构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和交易报告义务的记录和证明;@#@二是可以为掌握客户真实身份、再现客户资金交易过程、发现可疑交易提供依据;@#@三是为违反犯罪活动的调查、侦查、起诉、审判提供证据。

@#@对此项制度的具体内容,反洗钱法第十九条作了明确规定。

@#@参照国际通行规则,规定客户身份资料自业务关系结束后,客户交易信息自交易结束后,应当至少保存五年。

@#@ @#@@#@为了使各项反洗钱制度成为义务主体日常运营机制的一部分,并使各项职责落实到具体的机构和个人,反洗钱法第十五条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对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

@#@并要求银行等金融机构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

@#@为保障这一制度的有效实施,反洗钱法第十四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新设金融机构或者金融机构增设分支机构时,应当审查新机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方案;@#@对于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申请,不予批准。

@#@ @#@@#@4、法律责任 @#@@#@为了惩处反洗钱有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保障正常的经济活动秩序。

@#@反洗钱法对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以及金融机构,规定予以处罚。

@#@本法规定了以下几种处罚:

@#@⑴对单位的处罚。

@#@对单位责令限期整改和罚款处罚。

@#@对于罚款的处罚,可根据不同的情况,最低二十万元,最高五百万元。

@#@⑵对个人的处罚。

@#@行政处分、纪律处分和取消任职资格,禁止从事有关金融行业工作以及罚款。

@#@罚款数额最低一万元,最高五十万元。

@#@ @#@@#@《反洗钱法》的推出,无疑对于银行业的风险防范具有较大的意义,但是在《反洗钱法》的实施中,其在银行业推行过程中可能存在一些难点和问题。

@#@@#@四、《反洗钱法》实施中的问题@#@正如我们第一部分所述,中国的银行体制尽管已进行了历史性的变革。

@#@但是这种改革却呈现出明显的“过渡性”特征。

@#@这些将会对《反洗钱法》的实行提出一些现实的问题。

@#@@#@

(一)、银行业竞争环境不规范,银行改革尚待完善@#@银行机构主体的多元化,必然给银行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多元化,进而银行间也引起了竞争的白热化。

@#@为了多争取储户和存款,很多银行都程度不同地通过放宽开户条件,放松支取管理制度等各种手段吸引客户、扩大业务、吸收存款。

@#@在这样的状况下,银行是见钱就揽,有钱就收,而忽视了对钱的性质和来源的了解。

@#@而这些行为有可能导致银行从业人员不按规定识别客户的身份证件,为洗钱犯罪的产生提供了可能条件。

@#@@#@

(二)、部分金融机构的经营者对反洗钱的重要性认识不够@#@有些银行的管理者尚未认识到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还糊涂地认为反洗钱是发达国家的专利,我们国家没有必要跟风,否则会造成失去大量客户的风险;@#@就现在市场而言确实也存在哪家银行管理严,哪家银行有流失客户的情况。

@#@因此导致在实际工作中,有些经营者睁一眼、闭一眼,对反洗钱工作反应麻木,从而不惜违反《反洗钱法》的相关规定,给实际工作造成不便。

@#@@#@事实上,反洗钱工作已经关系到了经济运行的安全和国家声誉。

@#@金融机构特别是银行是资金流动的载体和媒介,不法分子利用银行进行现金交易、帐户往来、贷款等将非法所得合法化,客观上使银行做了整个“洗钱链条”中的重要环节和不法分子实施犯罪的有效掩体和重要渠道,有的甚至成了洗钱的机器。

@#@洗钱不仅损害了金融体系的安全和信誉,而且对于正常的经济秩序、社会风气具有极大的破坏作用。

@#@因此,做好反洗钱工作关系到提高我国银行业的国际声誉,关系到树立我国作为一个负责任大国的良好形象。

@#@@#@(三)、银行从业人员法律意识不强,存在道德风险@#@由于过去几年各银行网点猛增,使得各机构无法严把从业资格的关口,接收了大量未经过专业训练、业务素质欠佳的青年人进入金融从业队伍,而且对于这些员工的培训工作也是草草了事,对金融法规方面培训力度不够,而且随着金融机构的改革,业务一线新人员较多。

@#@他们当中有些人教育程度很低以及业务素质较低,虽然自己可以做到不违法、不犯罪,但由于没有过硬的业务知识和专业技能,即使面对可疑的金融交易或者明显与洗钱有关联的交易,也难以进行甄别。

@#@@#@另外,有些银行的领导重业务发展和经济效益,轻职工的职业道德建设和操守教育。

@#@结果在这些机构里,部分工作人员因忽视思想道德建设,在金钱、美色面前失去了立场,陷入了违法犯罪的泥潭。

@#@还有一些工作人员工作责任心不强,有章不循、有制不遵、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结果使犯罪分子有机可乘,实施洗钱等金融犯罪轻而易举,根本无法有效防范和查处洗钱。

@#@@#@所有这些,不仅使银行从业人员忽视了对洗钱犯罪的重视,而且更有可能致使自身违反《反洗钱法》的规定,影响到银行对风险的防范,甚至对个人发展和银行信誉都造成恶劣的影响。

@#@@#@五、调整角度,积极面对市场竞争@#@现如今,经济全球化和社会信息化使洗钱活动更便捷,而且银行系统是洗钱的易发、高危领域。

@#@洗钱俨然成为造成银行业风险的重要因素。

@#@因此,关注银行反洗钱现状,研制相应的防控对策,意义重大。

@#@那么,如何在防范洗钱犯罪的同时使银行稳定发展就成为我们的课题之一。

@#@我认为,应从以下方面着手:

@#@@#@

(一)、加强对《反洗钱法》的宣传培训工作@#@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

@#@防范利用银行进行洗钱犯罪不能仅停留在宣传口号方面,而是要从培训教育广大银行从业人员入手,加强公民的反洗钱意识,着重学习《反洗钱法》,从而使银行从业人员掌握利用《反洗钱法》,对犯罪分子设置一道大众防御的门槛。

@#@《反洗钱法》颁布不久,对银行从业人员普及反洗钱法律的体系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反洗钱工作仅靠人民银行宣传是做不好的,需要所有银行系机构共同承担重要责任。

@#@唤醒商业银行的社会责任心与危机意识,引导员工合理使用社会资源,加强对《反洗钱法》的系统普及,成为当下银行业风险防范工作的重点之一。

@#@@#@洗钱作为一种高智商的隐蔽性犯罪,不会被轻易发现。

@#@因此,要取得反洗钱工作成效,不仅需要完善相关立法,还需要一大批熟悉法律、精通业务的从业人员。

@#@要加强对员工法制教育和思想道德教育,平时注意对员工进行反洗钱的操作程序、应急处理措施的指导与培训,确保所有员工熟悉相关法律和操作规程,懂得如何甄别异常资金,侧重对一线临柜人员识别客户和可疑交易的教育培训。

@#@@#@

(二)、加强银行内部监控@#@各家银行机构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完善内控制度并报央行备案,严防银行机构成为洗钱“黑道”。

@#@一是利用现有的力量和机构成立专门的反洗钱工作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反洗钱工作,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在各关键部门设立反洗钱联络员。

@#@二是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对下级分支机构进行指导、监督、核查。

@#@三是各银行之间应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同时把反洗钱工作纳入年终考核范围,常抓不懈。

@#@四是严格执行反洗钱责任制,并建立和完善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反洗钱监管制度,明确其现场和非现场监管职能。

@#@@#@(三)、建立系统化反洗钱工作机制@#@一是各银行应逐步完善报告制度,监控大额可疑资金交易。

@#@银行对大额现金、存款、汇款和保管箱业务;@#@对资金在金融体系内部及跨境转移,且无明确商业目的的活动;@#@对客户的资金来往发生不寻常变化的均应特别引起注意,发现交易可疑的,应当按照规定时间限制和规定程序向监控中心报告。

@#@单位之间金额人民币100万元以上、外汇50万美元以上的单笔转账支付;@#@个人金额人民币20万元以上、外汇10万美元以上单笔现金收付,都属于大额交易,必须加以重点审查、分析,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报案。

@#@二是注意保存内部交易记录和业务凭证,以备执法部门调查取证。

@#@对账户资料和客户交易纪录的保存期限自销户之日起至少5年,如:

@#@个人账户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住所等;@#@涉及可疑交易的,至少保存20年。

@#@保存期的文件资料应是原始凭证、监管部门认可的电子介质文件资料,且保证资料的完整性和法律有效性。

@#@@#@(四)、严格落实存款实名责任制@#@这是银行防范洗钱犯罪的基本措施。

@#@银行从业人员应提高思想认识,严格遵守《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建立客户身份登记制度。

@#@在办理存款、结算业务时,应审查其身份并记录在案、核对存档。

@#@对代理他人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应严格按规定核对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资料并做好登记工作。

@#@对单位客户应按银行有关规定要求其提供合法的证照、文件及资料或经公证的复印件,确认客户的注册名称、注册地址、组织形式、经营范围、单位负责人、财务状况等,开立账户应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直接办理,对授权他人办理的,要求其出具负责人的授权书及其身份证件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不得为客户开立假名、匿名账户,不得为身份不明的人提供存款、结算服务。

@#@@#@(五)、加强各银行机构间的信息交流@#@一是加强银行内部的信息交流,要通过内部网络对客户信息共享,减少获取信息成本,准确判断是否可疑交易。

@#@二是建立信息交流机制,通过银行间的信息中心进行交流。

@#@三是加强与其他机构的合作,特别是与公安、司法机关的协作,包括报送信息交流,依照有关规定协助、冻结、扣划客户存款。

@#@@#@(六)、加强国际合作。

@#@@#@洗钱犯罪具有跨国性。

@#@不法分子往往会选择“洗钱天堂”(没有把洗钱规定为犯罪的国家)或者反洗钱法规不完善、反洗钱人员经验不足的国家进行活动,因此,借鉴国外经验,加强国际合作,显得尤为重要。

@#@美国政府发表的《全球毒品和洗钱防治策略》指出,土耳其、希腊、俄罗斯和塞浦路斯是世界四大洗钱中心,是洗钱犯罪最为猖獗的地方。

@#@各国纷纷制定法律法规加大惩治力度。

@#@如美国1970年的《银行保密法》、1986年《控制洗钱法》,英国的《1986年贩运毒品罪法令》等,就连号称“金融天堂”的瑞士也对洗钱说“不”。

@#@国际反洗钱组织——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提出的“40条建议”是西方反洗钱行动的主要纲领。

@#@我们要积极加入反洗钱国际组织,加强与其他国家的联系与合作:

@#@一是国际间洗钱信息和技术的交流。

@#@在日常工作中要做到及时记录、汇总并与监管机关交流,了解国际反洗钱方面最新动态。

@#@二是交流有关可疑交易的资料。

@#@发现可疑交易,及时报案查处,当然,要处理好信息披露与为客户保密的关系。

@#@三是加强司法协助和合作。

@#@参照国际立法通例,迅速制定相应规章,以适应反洗钱国际协作的需求。

@#@@#@六、结语@#@目前,我国金融体制的改革正逐步推进,银行业市场化改革尚未完成。

@#@随着银行业的商业化改革的深化,银行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将发生根本性变革,各机构将按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求平衡、自我约束的市场原则进行运作。

@#@这些是构成中国金融业繁荣发展的推动力。

@#@@#@但是,银行业风险防范依然是困扰各银行机构快速稳定发展的重大问题。

@#@尤其是洗钱已经成为国际社会十大犯罪之首的情况下,对于银行风险防范来说是非常严峻的挑战。

@#@加强金融风险管理、注重企业资产的质量已成为各机构对于改革成败的共识。

@#@所以在以银行体制的深化改革为契机的背景下,法律法规对于银行业的引导、激励、规范的作用将会得到充分发挥,为银行体制改革的深入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证;@#@因此推动完善银行业法律法规,正确运用《反洗钱法》,切实规范银行市场主体行为、维护银行市场运行机制和秩序,真正使法律法规成为和化解银行风险冲击的有力屏障。

@#@@#@[参考文献]@#@1、李扬、王国刚:

@#@《当前社会资金流动的三个问题》,《经济信息报》,1996年@#@2、王华庆:

@#@《中国银行业监管理制度研究》,中国金融出版社,1996年@#@3、陈晓:

@#@《中央银行法律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7年@#@4、邵沙平:

@#@《跨国洗钱的法律控制》,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年@#@5、阮方民:

@#@《洗钱犯罪的惩治与预防》,中国检察出版社,1998年@#@6、邹瑜:

@#@《";i:

38;s:

24090:

"@#@编号:

@#@@#@毕业论文(设计)@#@题目:

@#@出口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及对策@#@完成人:

@#@@#@班级:

@#@2010-01@#@学制:

@#@4年@#@专业:

@#@国际经济与贸易@#@指导教师:

@#@@#@完成日期:

@#@2014-04-04@#@目录@#@摘要

(1)@#@一、知识产权保护对我国出口贸易的意义

(1)@#@二、我国出口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现状

(1)@#@

(一)知识产权保护的特点

(1)@#@

(二)出口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现状

(2)@#@1.我国进出口贸易额呈逐年增长态势

(2)@#@2.国际贸易摩擦升级

(2)@#@3.知识产权保护在出口贸易中的状况

(2)@#@(三)国外知识产权保护对我国出口企业的影响 (3)@#@三、出口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3)@#@

(一)商标被抢注 (3)@#@

(二)商标相似 (3)@#@(三)专利问题 (4)@#@四、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原因分析 (4)@#@

(一)国际方面 (4)@#@1.贸易保护主义思想 (4)@#@2.国际竞争激烈 (5)@#@

(二)我国自身方面 (5)@#@1.权利意识薄弱 (5)@#@2.自主研发能力不足 (5)@#@3.法制不健全 (6)@#@4.知识产权人才匮乏 (6)@#@五、探讨对策 (6)@#@

(一)国家方面 (6)@#@l.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 (6)@#@2.提高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创造更多的自主知识产权 (7)@#@3.完善我国知识产权的相关立法 (7)@#@4.加强知识产权的人才培养,实施知识产权人才战略 (7)@#@

(二)企业方面 (7)@#@1.加强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 (7)@#@2.重视知识产权成果运用 (8)@#@3.加快知识产权人才培养 (8)@#@(三)行业协会方面 (8)@#@六、结束语 (8)@#@参考文献 (9)@#@Abstract (10)@#@出口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及对策@#@摘要:

@#@当今社会知识产权与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并重,已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三大支柱。

@#@随着关税的逐步减让直至取消,知识产权保护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和重要性将更加突出。

@#@本文主要从我国出口贸易角度谈知识产权保护的意义,我国知识产权的现状,我国出口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及从国际、国内方面进行原因分析。

@#@针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权利意识淡薄、研发能力不足、法制不完善、知识产权人才匮乏等问题,从国家、企业、行业协会三方面探讨解决这些问题的对策。

@#@@#@关键词:

@#@出口贸易;@#@知识产权保护;@#@贸易保护@#@一、知识产权保护对我国出口贸易的意义@#@未来经济竞争的焦点,已经不再是资源配置、生产规模的竞争,而是知识产权的竞争。

@#@归根到底是知识产权的竞争。

@#@相对于发达国家的企业运用各种知识产权保护维护自身贸易利益,抢占国际市场的举措,我国的企业则显得知识产权占有量少、质量低、对规则了解不足。

@#@面对种种挑战,无论从政府管理层面,还是企业经营层面,我国政府和企业应对知识产权保护时往往显得力不从心,处于被动挨打的地位,给我国的贸易利益和产业安全造成很大威胁,影响我国对外贸易的可持续发展。

@#@对知识产权保护内涵进行考察,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具体表现形式进行梳理和总结,找出应对发达国家知识产权策略挑战的有效途径,建立知识产权预警机制,进而提高企业和相关产业的知识产权意识和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对增强我国出口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对我国对外贸易的健康发展和产业安全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我国出口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现状@#@

(一)知识产权保护的特点@#@有学者对知识产权贸易壁垒这一新的贸易壁垒的特点进行了分析,@#@第2页共5页@#@归纳起来,知识产权保护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

(1)与知识产权法的密切关联性;@#@

(2)与各国经济发展和国际贸易发展密切相关;@#@(3)具有很强的报复性和歧视性;@#@(4)隐蔽性与合法性;@#@(5)很强的限制竞争性[1];@#@(6)防御性与实质的进攻性;@#@(8)与国家利益密切相关。

@#@@#@

(二)出口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现状@#@1.我国进出口贸易额呈逐年增长态势@#@2011年,我国货物进出口总额36421亿美元,比2002年增长4.9倍。

@#@其中,出口总额18986亿美元,增长4.8倍;@#@进口总额17435亿美元,增长4.9倍。

@#@2003—2011年,货物进出口贸易年均增长21.7%其中,出口年均增长21.6%,进口年均增长21.8%[2]。

@#@2011年,我国货物贸易出口总额和进口总额占世界货物出口和进口的比重分别提高到10.4%和9.5%,货物贸易进出口总额跃居世界第二位,并且已经连续3年成为世界货物贸易第一出口大国和第二进口大国。

@#@@#@2.国际贸易摩擦升级@#@随着国际经济贸易交往规模扩大,国际贸易摩擦开始从仅针对微观措施深入到宏观领域的多个层面。

@#@一些摩擦集中在贸易地位不同导致的国际收支不平衡问题,进而诱发多产业的、全面同步的贸易摩擦。

@#@还有一些摩擦涉及制度层面,无论国内制度国际化,还是国际制度国内化,都使国际贸易摩擦深入制度层面,产生了基于财政政策、货币政策、汇率政策、对外贸易政策、社会成员福利、劳动者权利与保障和经济贸易投资体制之间的冲撞,甚至是观念、习惯、风俗、文明冲突造成的对贸易的不同理解[2]。

@#@制度性摩擦已成为国际贸易摩擦的核心内容和前沿阵地,体制或制度因素的妥协与协调是解决国际贸易争端的关键点。

@#@@#@3.知识产权保护在出口贸易中的状况@#@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作为非关税壁垒的主要形式之一,在国际上一直是全球化背景下企业竞争的一个制高点,在企业开拓市场和保护市场的过程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伴随着国际投资和国际贸易等国际间经济活动在全球范围内迅速发展。

@#@就国际贸易汇总的货物贸易而言,知识密集型产品贸易不断增加,国际贸易向知识化方向发展。

@#@货物贸易领域重心由制造业向高技术、服务业转移,国际贸易的结构发生变化。

@#@制成品在国际贸易中的比重超过了初级产品,其中知识技术密集型产品的比重以更快的速度提高。

@#@知识产权不但渗透到国际贸易和服务贸易中,并直接硬着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的发展,而且逐渐发展成为一种独立的知识产权贸易形式。

@#@@#@(三)国外知识产权保护对我国出口企业的影响@#@以美国“337调查”对我国出口企业的影响为例,对知识产权保护给我国企业造成的损害进行了分析,认为知识产权壁垒对我国企业的影响主要表现以下几个方面[3]:

@#@(l)影响我国出口企业在美国的市场地位;@#@

(2)增加了企业出口难度;@#@(3)我国的制造业企业受到严重威胁。

@#@@#@三、出口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商标被抢注@#@我国每年因商标被抢注而引起的案件的数量超过百起,范围涉及的也很广,大致主要涉及到化妆品、食品、电子电器、服装、文化、通讯等行业。

@#@我国的“海信”商标在德国被抢先注册;@#@厦门的“东林”节能灯的商标也在德国被抢注[4];@#@“康佳”在美国被抢注;@#@我国杜康酒的商标“杜康”被日本人抢注;@#@“五粮液”也被韩国人抢注;@#@云南的香烟在菲律宾被抢注。

@#@我国经典商标被抢注的案件不胜枚举。

@#@我国商标在他国被抢注也是很令人心痛的事。

@#@其中知名品牌大宝、青岛啤酒、英雄、传统品牌王致和、同仁堂也未能幸免。

@#@据不完全统计我国知名商标被国外抢注的多达2000多起,导致我国每年大约10亿元人民币的无形资产的损失。

@#@@#@

(二)商标相似@#@中国汽车行业的知识产权诉讼的开端——丰田和吉利的商标之争,是汽车领域第一场涉外知识产权官司。

@#@丰田声称吉利汽车公司在吉利集团旗下的美日汽车前盖、轮胎、方向盘、车辆后备箱等显著位置上使用的车标酷似丰田汽车“牛头”造型的注册商标,对消费者造成了误导,侵害了丰田公司的商标权。

@#@2003年年底,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驳回丰田的诉讼请求。

@#@北京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汽车属高价商品,消费者一般都要经过深思熟虑后才会购买,因此,他们对不同品牌的汽车具有较强的识别能力。

@#@将原告的丰田图形注册商标与吉利公司所使用的美日图形商标进行隔离观察比对,凭借上述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能够判断出二者在整体视觉上存在着较大的差异,相关公众不会将二者混淆或误认,也不会产生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不利的联想。

@#@因此法院判决,吉利公司使用美日图形商标的行为不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丰田对吉利的诉讼以失败告终。

@#@@#@(三)专利问题@#@2003年四月,美国劲量和永备电池公司起诉包括8家中国企业在内的26家公司侵犯它们的无汞碱性电池专利。

@#@2005年,国际电子巨头英特尔集团起诉我国某企业声称该企业生产的语音卡侵犯了其公司的专利权。

@#@日本三洋公司也与我国深圳的比亚迪因电池的使用专利而对簿公堂。

@#@2006年2月17日,美国爱普生公司及其日本子公司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提出申请,指控中国在美销售的墨盒产品侵犯其关于喷墨打印机墨盒的专利。

@#@发生在2009年6月的英力士萤石公司等两家起诉中化宁波公司等公司的专利侵权案。

@#@关于侵犯专利的案件已经屡见不鲜了。

@#@@#@虽然我国在出口贸易中有关知识产权纠纷中胜诉的案例不少,但投入的人力、物力也是相当大的。

@#@以至于现在许多出口企业有谈知识产权贸易壁垒色变的心理阴影。

@#@@#@四、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原因分析@#@

(一)国际方面@#@1.贸易保护主义思想@#@近年来我国对美国、欧盟等主要贸易出口国一直保持货物贸易顺差优势。

@#@欧美处于逆差状态,却无力转变。

@#@但欧美国家作为知识产权强国,整体经济在一定程度上有依赖于知识产权。

@#@欧美国家必然会以知识产权为借口来保护本国国内市场。

@#@近几年,除了之前我们常见的反倾销、绿色壁垒之外,欧美国家试图用知识产权手段来扭转对华贸易逆差的状况。

@#@@#@2.国际竞争激烈@#@在全球化的趋势下,国际竞争也日趋激烈。

@#@随着我国出口规模的增大和出口产品技术含量的提高“中国制造”严峻挑战着国外企业。

@#@我国的出口额逐年增长,一直属于贸易顺差。

@#@发达国家从本国利益考虑,再加上也不希望我国经济发展过快,因此屡屡想法阻挠,频繁提高市场准入门槛,通过知识产权保护、设置绿色壁垒等手段企图来抑制我国出口贸易的发展进度从而起到抑制我国经济增速的目的。

@#@@#@

(二)我国自身方面@#@1.权利意识薄弱@#@我国现阶段的大部分企业的知识产权权利意识薄弱,应诉不积极。

@#@主要表现在:

@#@

(1)没有树立品牌意识,不注重商标的保护没有充分的认识到在国家经济发展中保护企业知识产权的重性。

@#@不重视商标专用权的取得,特别是一些知名企业的驰名商标经常被海外不法商人抢先注册。

@#@许多企业即使开发研制出了适合企业发展的核心技术,也不去主动寻求知识产权保护,对专利战略的研究和运用更是感到陌生。

@#@目前我国平均16家企业才拥有一个注册商标,使企业的利益得不到保护。

@#@

(2)商标价值观念淡薄,造成商标权的流失。

@#@不重视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不重视商标到国外的注册工作。

@#@(3)不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仿制、仿冒现象严重。

@#@(4)不重视专利文献检索[5]。

@#@@#@2.自主研发能力不足@#@自主研发创新能力匮乏,仿制仿冒现象严重。

@#@我国目前还处于创新较弱时期,贴牌和仿造出口占的比重较大。

@#@本身在知识产权上的确有不足之处。

@#@据统计,我国出口产品拥有自主品牌的不到10%,只有3%的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

@#@对外技术依存度达50%以上,高技术产品80%靠进口模仿创新。

@#@这些产品走向国际市场,很容易因知识产权问题而被国外查处。

@#@再者,研发经费投入差距也很大。

@#@据悉我国企业与发达国家企业在研发经费上的投入比例分别为0.56%和5%我国企业中拥有研发机构的仅占四分之一,许多企业碍于研发经费的数额从而降低了自主研发的积极性,而国外企业却对自主研发与创新点十分重视[6]。

@#@相比之下我国企业产品的出口竞争力就显得薄弱。

@#@@#@3.法制不健全@#@我国在知识产权方面的立法尚不健全。

@#@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7],一是部分保护标准超越现发展阶段;@#@二是缺少维护知识产权公平竞争的反垄断措施。

@#@目前我国关于涉外知识产权法律的规定主要集中在2011年颁布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使用法》当中,另外,我国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民法典的制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也将是我国涉外知识产权法律适用的依据。

@#@法律涉及的方面有限,未能给我国的出口贸易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行政执法也存在缺陷,缺少对外知识产权纠纷协调机制和知识产权预警机制。

@#@@#@4.知识产权人才匮乏@#@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的严重滞后,使得目前国内知识产权方面的人才十分短缺,人才的供需出现严重的失衡现象。

@#@我国大部分企业都没有专门人才和设置专门部门来从事知识产权方面的工作,企业看重的是有形资产进而加强对有形资产的保护却轻视了对无形资产的保护。

@#@一旦遭遇知识产权方面的诉讼,大多消极应对,高额的诉讼费用投入让众多的企业望而却步,以至于败诉,给予大量赔偿,更有甚者的是被迫放弃该国市场,损失惨重。

@#@@#@五、探讨对策@#@中国是一个出口贸易大国,各类产品的出口总额都位居世界前列。

@#@但是同发达国家相比之下,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却不是很多。

@#@随着经济的发展,世界贸易总额急剧增加,各国之间的竞争力也越来越激烈,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创造自主品牌,不仅能提高产品知名度、扩大市场占有份额,还可以减少产品在出口贸易中的涉及的知识产权纠纷。

@#@@#@

(一)国家方面@#@l.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加大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力度。

@#@建立知识产权预警机制[8],对重大知识产权事件及时做出反应,提高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效率,建立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之间、以及管理部门与企业之间的沟通渠道。

@#@通过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可以解决国际贸易中的全局性、制度性和政策性问题,为企业等微观组织的国际贸易创造良好的制度和市场环境,提供相应的服务。

@#@@#@2.提高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创造更多的自主知识产权@#@从长远来看,我们必须形成独立自主的技术创新能力,掌握自己的核心技术,获得更多的知识产权,提高本国的科技水平,增加知识产权的存量,提高知识产权的转化率,才能打破垄断和封锁,突破发达国家构筑的知识产权壁垒。

@#@@#@3.完善我国知识产权的相关立法@#@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应在遵守国际原则的前提下,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争取应有的权利,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

@#@还要深入了解研究国际规则及主要国家知识产权法的立法及实践。

@#@我国是WTO成员,企业在进行对外贸易时应注意WTO、TRIPS对知识产权的规定,同时对主要贸易国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实践也应有所了解,掌握其主要法律规定、立法趋势及法院的判例,方可更大限度地避免撞入知识产权陷阱。

@#@@#@4.加强知识产权的人才培养,实施知识产权人才战略@#@知识产权是一门综合性的学科,这种综合性决定了知识产权人才的专业素质应当是具有多门学科知识融合交叉的知识结构,科技与法律并举,并兼有国际贸易、外语等方面的知识的复合型人才。

@#@制定合理知识产权战略,转变观念,培养高素质的知识产权专家,弥补我国国内目前知识产权专业人才不多的缺陷。

@#@@#@

(二)企业方面@#@1.加强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培养自身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明确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目的和任务、机构及职能、宣传教育、经费投入、维护管理、文献利用、纠纷处理、奖惩措施等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基本内容;@#@加强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

@#@熟悉知识产权保护途径和法律救济途径,建立自己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并积极在美国和欧盟这样知识产权保护机制较健全的国家申请自己的专利和注册商标,建立自己的专利组合,这样才能更好地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在知识产权的竞争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也是本国产品进入他国市场的重要策略。

@#@并且在产品出口前,我国企业应提前做好充分准备,包括请专业人士分析产品的专利保护状况,以免有商标或专利方面的纠纷的隐患。

@#@@#@2.重视知识产权成果运用@#@企业应加大自身的研发力度,开发享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注重知识产权成果运用。

@#@知识产权运用却是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核心,所以企业要努力提高核心技术领域的专利实施率,通过知识产权的实施,加快提升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

@#@要加强企业之间的合作与联合,通过组建技术联盟和知识产权联盟,共同实施知识产权成果[9]。

@#@要重视产学研的结合,实现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三方人力、物力、财力的最佳组合和技术资源的优化配置。

@#@我国企业还应积极参与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的制定或变更,必须争取在有关国际技术标准的制定中发出自己的声音。

@#@@#@3.加快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对于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关系重大,应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加快知识产权人才培养进度。

@#@企业不仅要培养知识产权创造人才,运用知识产权制度来促进创新,增强创新能力。

@#@还要培养知识产权管理人才,加强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以促进知识产权制度的实施。

@#@加强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是促进企业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的重要环节。

@#@要建立健全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制度,明确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目的和任务、机构及职能、宣传教育、经费投入、维护管理、文献利用、纠纷处理、奖惩措施等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基本内容,加强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

@#@@#@(三)行业协会方面@#@有效地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养成品牌思想。

@#@一是发挥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二是解决知识产权纠纷和争端;@#@三是发挥行业协会作为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作用[10];@#@四是在遭遇国外知识产权诉讼时,可由行业协会牵头联合应诉、联手抗争,通过行业协会积极与国外标准组织进行联系与交流以降低每个企业的应诉成本,分散风险[11]。

@#@@#@六、结束语@#@由发达国家所主导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以《知识产权协定》的签订和实施为中心,将知识产权保护与国际贸易紧密联系起来。

@#@在经济全球化的国际社会中,知识产权保护既是发展中国家平等地参与国际贸易的先决条件,更是发达国家维持其贸易优势的法律工具,这就导致了国际知识产权领域中国家间的利益失衡和权利冲突[12]。

@#@我国在出口贸易中不仅要汲取先前遭受知识产权纠纷的教训,还要借鉴发达国家关于知识产权问题解决的经验。

@#@化缺陷为优势,使知识产权保护为我国的出口贸易提供保障。

@#@@#@参考文献@#@[1]史寅初,黄凌云.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对进口贸易渠道的影响研究[J].北方经济,2010,(15).@#@[2]刘治山.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分析[J].中国外资,2013,(5).@#@[3]王旭.我国出口企业如何应对中美贸易摩擦中的知识产权保护[J].合作经济与科技,2013,(8).@#@[4]韩可卫,陈天明.我国出口企业遭遇知识产权贸易壁垒的现状与对策[J].环渤海经济瞭望,2013,(12).@#@[5]何占宇,王萍.我国国际贸易知识产权保护与分析[J].商场现代化,2013,(04).@#@[6]徐元.知识产权贸易壁垒研究[D].大连:

@#@东北财经大学,2010.@#@[7]来小鹏.企业对外贸易中的知识产权理论与实务研究[M].北京:

@#@法律出版社,2007.@#@[8]彭雪玲.我国进出口贸易应对知识产权壁垒探讨[J].商业时代,2009,(3).@#@[9]殷宝庆.出口企业遭遇知识产权壁垒的原因及对策[J].江苏商论,2004,(11).@#@[10]徐慧.中国出口贸易的知识产权保护程度分析[J].经济研究导刊,2011,(31).@#@[11]段治羚.我国对外贸易的知识产权保护及发展战略研究——基于TRIPS协定的再认识[J].对外商贸,2011,(36).@#@[12]蒋玲芳.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要点探索[J].法制与社会,2013,(10).@#@ProblemsandCountermeasuresofIntellectualPropertyProtectioninExportTrade@#@WANGNa@#@Abstract:

@#@Bothintellectualpropertyandgoodstrade,servicestrade,hasbecomethethreepillarsofworldtradeinthedailylife @#@.Withthetariffgraduallyreduction,untilcanceled,andtheimportanceofprotectionof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sininternationaltradewillbecomemoreprominent.ThispapermainlytalksaboutthesignificanceofintellectualpropertyprotectionfromtheperspectiveofChina'@#@sexporttrade,statusofintellectualpropertyinchina,theissuesof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s`protectionexistinginourcountry'@#@sexporttradeandanalysisthereasonfromtheaspectsofinternational,domestic.Inviewoftheintellectualpropertyprotectionconsciousnessinourcountry,lackofthecapabilityofreach,notperfectinthelegalsystem,theshortageofprofessionalsandsoon.Fromthecountry,enterprise,IndustryAssociationtodiscussthemeasurestosolvetheseproblems.@#@Keywords:

@#@exporttrade;@#@intellectualpropertyprotection;@#@tradeprotection@#@第10页(共10页)@#@";i:

39;s:

29620:

"劳动管理法@#@ @#@我国企业如果在俄设立企业,在招收和使用俄籍雇员时,就需要了解俄罗斯的劳动立法。

@#@俄联邦劳动立法由《劳动法典》及其它联邦和共和国的劳动法规组成。

@#@现仅就《俄联邦劳动法典》的有关规定简述如下:

@#@@#@一、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 @#@ @#@每个劳动者有权:

@#@@#@1、获得符合要求的安全和卫生条件;@#@@#@2、获得因劳动而对身体造成损害的赔偿;@#@@#@3、同等劳动获得同等报酬并不得低于法律规定的最低标准,不得有任何歧视;@#@@#@4、在连续工作所规定的时间后,对某些职业和工种规定的缩短工作日后,每周的休息日,节假日以及每年的带薪年假安排休息;@#@@#@5、组织工会;@#@@#@6、享受按年龄规定的社会保障,失去劳动能力及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况的社会保障;@#@@#@7、享受对自己劳动权的司法保护。

@#@@#@ @#@ @#@ @#@劳动者必须做到:

@#@@#@1、自觉履行劳动义务;@#@@#@2、遵守劳动纪律;@#@@#@3、爱护企业、机关、单位的财产;@#@@#@4、完成所规定的劳动定额。

@#@@#@二、劳动合同@#@1、合同双方及合同内容:

@#@劳动合同是职工和雇主(自然人或法人)之间的协议。

@#@据此职工有义务按一定的专业、技能或按内部规章设定的职务完成工作任务;@#@雇主有义务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并保障劳动立法所规定的劳动条件。

@#@@#@在联邦法律及俄联邦其它法规规定的情况下,在劳动合同中可规定劳动者不应泄漏职务及商业秘密的条件。

@#@@#@2、劳动合同的期限:

@#@@#@1)不定期的合同;@#@@#@2)不超过5年的定期合同;@#@@#@3)完成某项工作所需时间的定期合同。

@#@@#@3、劳动合同的签订:

@#@劳动合同以书面形式签订。

@#@就职工的录用,企业行政部门应形成决定并书面通知职工(凭收条交付)。

@#@但无论是否形成录用决定,实际准许工作是以签订劳动合同为据。

@#@@#@4、试用期:

@#@为了考查劳动者能否胜任工作,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可经双方协议规定试用期。

@#@试用条件应在录用决定中说明,试用期适用劳动立法。

@#@录用不满18岁的人员、刚从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的年轻工人、刚从高等和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的年轻专业人员、卫国战争的伤残军人、派往其它地方工作的人员时,不能规定试用期。

@#@试用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

@#@上述人员试用期过后仍在工作,即认为他已通过了试用,此时劳动合同的废除只能根据一般理由进行。

@#@没有通过试用的人员,由企业行政部门解除他们的工作,无需与企业选举产生的工会机关协商,无需支付离职补助。

@#@就这样的解职,劳动者可以向区(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企业行政部门不得要求职工去完成劳动合同中未规定的工作。

@#@@#@5、终止劳动合同的理由:

@#@@#@1)双方协议;@#@@#@2)合同期已过;@#@@#@3)职工应召入伍;@#@@#@4)对于没有期限的劳动合同,职工有权解除合同,并以书面形式提前2周通知企业行政部门。

@#@@#@5)对于有期限的劳动合同,因病、因伤而影响按合同完成工作、行政部门违反劳动法、劳动合同及有其它充分理由时,根据职工的要求应提前解除合同。

@#@@#@6)对于无期限的、甚至有期限而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在下列情况下企业行政部门可予以废除:

@#@@#@

(1)企业撤消、裁员;@#@

(2)发现劳动者不适合所担任的职务,或由于缺乏职业技能或身体状况妨碍劳动者继续工作时;@#@(3)职工没有充足理由而经常不能完成劳动合同或内部劳动规章规定的工作,如果以前已对其采取了纪律或社会处罚措施时;@#@(4)没有正当理由而旷工(包括一个工作日缺勤3小时以上);@#@(5)因临时丧失劳动能力而连续缺勤4个月以上(不包括怀孕假及产假),法律又没有规定对某种疾病规定更长的保留工职的时限。

@#@为因工受伤及患职业病而暂时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保留工作岗位,直至劳动能力恢复或确定为残疾人;@#@(6)恢复聘用原先从事过此项工作的职工;@#@(7)醉酒状态、麻醉品或酒精中毒状态上班;@#@(8)在工作地点盗窃国家或社会财产(包括小偷小摸),并由法院判决且生效,或由有权机关对此作出有关行政处罚或社会处罚的决定。

@#@(9)应工会机关的要求可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劳动法,不履行集体合同义务,表现官僚主义,因循拖延,应工会机关(不低于区级工会)的请求,企业行政部门应解除与该领导人员的劳动合同或解除其职务。

@#@(10)不愿与企业一起转到另一地方工作或不愿在变化了的条件下工作。

@#@(11)法院判决生效,职工被剥夺自由,也不在原工作地点实施劳动改造(刑事处罚缓期执行例外),或因其它处罚,不能从事原工作。

@#@@#@根据上述第

(1)、

(2)、(6)项规定的原因,在不能为职工(征得其同意)调换其它工作时可以将其解雇。

@#@企业行政部门不得在职工临时丧失劳动能力时(上述第(5)项规定的情况除外)、在其度年假时将其解雇。

@#@@#@企业行政部门解除劳动合同要事先征得相应的选举产生的工会机关的同意。

@#@根据上述第

(1)项(撤消企业除外)、第

(2)、(5)项的理由,企业要解除劳动合同,事先需征得相应工会机关的同意。

@#@在下列情况下无需征得工会机关同意:

@#@企业未设相应的选举产生的工会机关;@#@解雇选举产生的或由国家权力机关、管理机关、社会和公民团体指定或任命的企业领导(包括企业分支机构、代表处、部门及特设机构的领导)及其副职、领导人员。

@#@@#@相应工会机关应在收到企业领导呈文后的10日内以书面形式将所通过的决定通知企业行政部门。

@#@行政部门有权在收到工会机关通知书后一个月内解除劳动合同。

@#@@#@企业所有者发生变化及企业进行改组时,征得劳动者同意后可继续劳动关系。

@#@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在企业裁员或压缩编制时行政部门才能终止劳动合同。

@#@@#@6、离职补助:

@#@由于上述4、3);@#@4、6)、(3)(6)(10)等四种情况,或因企业行政部门违反劳动合同而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向劳动者支付不低于两周平均工资的离职补助。

@#@@#@三、解雇员工的理由及补助@#@企业撤销、精减人员或缩小编制时,可以解雇职工。

@#@企业行政部门需在解雇前两个月通知职工本人并留通知收据,还应在解雇前两个月将计划解雇的具体职工的情况通知地方就业机关,包括职工的职业、专业、技能、工资标准。

@#@@#@因精减人员或缩小编制而中止劳动合同时,企业行政部门应该:

@#@@#@1、向被解雇的职工支付离职补助,标准为一个月的平均工资;@#@@#@2、在安置工作期间要保留被解雇人员的平均工资,但时间不超过解职并结清离职补助后的两个月;@#@@#@3、根据例外程序,如果被解雇人员及时到就业机关询问,还未能为其安置工作,那么,根据就业机关的决定,解雇后第三个月期间仍应为其保留平均工资。

@#@@#@企业应按原工作岗位发放月离职补助和月平均工资。

@#@如果被解雇后离职连续时间不超过三个月,应为其保留工龄。

@#@@#@在企业改组或企业撤销的情况下,在被解雇的职工安置工作期间(但时间不超过三个月),应为其保留平均工资和工龄,也要发放离职补助。

@#@@#@四、劳动时间@#@1、企业职工周标准工作时数不超过40小时。

@#@@#@2、对不满18周岁的劳动者规定更短的劳动时数:

@#@@#@1)16-18岁的劳动者,周劳动时数不超过36小时;@#@@#@2)15-16岁的劳动者以及14-15岁的学生利用假期参加劳动,周劳动时数不超过24小时。

@#@@#@学生学习期间,利用课余时间工作,周劳动时数不能超过相应年龄段的一半。

@#@@#@3、对于在有害条件下工作的人员规定更短的劳动时数,一周内不得超过36小时。

@#@@#@4、教师、医生、妇女、在农村工作的人员等也要缩短劳动时数,具体由法律规定。

@#@@#@5、周劳动天数分为5天制和6天制。

@#@职工一般周劳动天数为5天,每周休息2天。

@#@每天的劳动时数由企业行政部门商相应工会机关并考虑工作特点及职工意见,以内部劳动规章及轮班表的形式加以规定。

@#@@#@按生产的性质及工作条件,不适合实行周5天工作制的企业可实行周6天工作制,每周休息1天。

@#@在这种情况下,每周工作40小时的职工,日劳动时数不得超过7小时;@#@每工作周36小时的,日劳动时数不得超过6小时;@#@每周工作24小时的,日劳动时数不得超过4小时。

@#@@#@实行周5天工作制还是6天工作制,由企业行政部门与相应工会机关在考虑工作特点及劳动集体意见的基础上共同决定,并商地方人民代表会议。

@#@应提前一个月将工作轮值表通知职工。

@#@@#@6、夜班工作时间:

@#@夜间工作时间比白班缩短1小时(已缩短周工作时数的职工例外)。

@#@但在工作条件要求的情况下,夜班劳动时数可与白班一样。

@#@@#@下列人员不宜安排夜班工作:

@#@孕妇及有3岁以下孩子的妇女;@#@18岁以下的职工;@#@法律规定的其它种类职工。

@#@夜班指晚10点至早6点。

@#@@#@7、不饱满工时的规定:

@#@在录用时及录用后,雇主与职工之间可协议规定不饱满的日工时或周工时。

@#@根据怀孕职工、有不满14周岁子女(有残疾子女或有从幼年到18岁的残疾人)的职工或经医院证明有需照料家中病人的职工的请求,雇主应为他们规定不饱满的工作日或不饱满的工作周。

@#@其工资按完成的工时或完成的工作量发给。

@#@对实行不饱满工时的职工,不影响其休年假的时间、工龄的计算及其它劳动权利。

@#@@#@五、休息时间@#@1、工间休息和用餐时间。

@#@工间休息和用餐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该时间不能计入劳动时间,此时职工有权离开劳动地点,一般安排在劳动4个小时以后。

@#@@#@2、关于休息日的规定。

@#@每周两天的休息日一般不得安排工作,只有在个别情况下才能安排个别职工工作,并应得到选举产生的企业工会机关的同意。

@#@安排个别职工在休息日工作的特殊情况是:

@#@@#@1)预防和消灭社会或自然灾害,处理发生的事故及迅速消除其后果;@#@@#@2)预防不幸情况的发生及国家、社会财产遭受损失或破坏;@#@@#@3)完成不能拖延的、事先不能预见的工作,拖延该工作的完成将影响整个企业或部分部门的正常工作。

@#@@#@安排职工在休息日工作后应予补休或经协商后发给加班费,其数额不少于双倍的日工资标准。

@#@@#@3、节日休假。

@#@下列节日企业不得安排工作:

@#@@#@1)1月1、2日--新年;@#@@#@2)1月7日--圣诞节;@#@@#@3)3月8日--国际妇女节;@#@@#@4)5月1、2日--春天及劳动节;@#@@#@5)5月9日--胜利节;@#@@#@6)6月12日--通过《俄联邦国家主权宣言》日;@#@@#@7)11月7日--伟大十月社会主义革命节;@#@@#@8)12月12日--通过《俄联邦宪法》日。

@#@@#@如果节日与休息日重合,即将休息日推到节日之后安排。

@#@节日只能安排不能中断的工作。

@#@@#@4、年休假。

@#@所有职工都享受保留平均工资和工龄的年休假。

@#@休假时间不少于24个工作日(按周6天工作制计算)。

@#@@#@下列情况还要增加年休假:

@#@@#@1)在有害条件下工作的职工;@#@@#@2)在国民经济某些个别部门工作及在一个企业拥有连续工龄的职工;@#@@#@3)无定额劳动日的职工;@#@@#@4)在北极地带及其相似地区工作的职工;@#@@#@5)法律、集体合同或其它局部范围的规章规定的情况。

@#@@#@临时丧失劳动能力的假期及孕假、产假不能计入年休假。

@#@@#@提供年休假的办法:

@#@第一年的年休假是指提供给在某企业连续工作11个月的职工。

@#@连续工作不到11个月,应下列职工请求也可提供年休假:

@#@休孕假及产假的妇女(在孕、产假前、后);@#@收养不满3个月小孩的妇女;@#@家里生小孩的男职工;@#@不满18周岁的职工;@#@通过组织安排工作并工作3个月以后的退役军人;@#@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况。

@#@职工从一个企业转到另一个企业工作,如在一个企业未能连续工作11个月,转到新企业后工作未满11个月,可将调转工作前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当其达到11个月时,也可安排年休假。

@#@@#@第二年及以后可轮流在任何时间安排职工的年休假。

@#@@#@休假工龄的计算:

@#@休假工龄包括1)实际工作时间;@#@2)实际未工作,但保留工作岗位(职位)及全部或部分工资的时间(包括因被错误解雇、调换工作或重新恢复工作前被迫缺勤的时间);@#@3)实际未工作,但保留工作岗位(职位)及领取国家社会保险补助的时间。

@#@为照顾小孩到1岁半而部分保留工资的假期除外;@#@4)法律规定的其它时间。

@#@@#@5、不保留工资的休假。

@#@根据家庭情况及其它正当理由,经职工申请,企业领导或生产单位领导可准许职工不带工资短时间的休假。

@#@必要时,视生产的条件和可能,经双方协议,这种休假可由职工在以后以工作抵补。

@#@@#@对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不满14岁子女的职工、有残疾子女或有从幼年到18岁残疾人的职工、有一个不满14岁子女的单身母亲或父亲,经职工申请,在他们方便的时候,可每年为其提供14个日历日的不带薪的休假。

@#@根据职工的愿望,此假期可与年假连起来休,也可单独休(全部或部分),但不得跨年度休。

@#@@#@六、工资@#@1、每个职工的工资取决于个人的贡献及劳动质量,没有最高标准的限制。

@#@不允许因性别、年龄、种族、民族、宗教信仰、所属社会团体而对职工的工资作出任何降低标准的决定。

@#@@#@2、最低工资标准:

@#@完成劳动时间定额及劳动义务的职工月工资不得低于俄联邦月最低工资标准。

@#@俄现行的最低工资标准为132卢布(从今年7月1日开始实行,此前曾为83.49卢布)。

@#@俄法律规定,从2001年1月1日开始,月最低工资标准将为200卢布;@#@从2001年7月1日开始为300卢布(见《俄联邦最低工资标准法》NO:

@#@82-ФЗ2000年6月19日)。

@#@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补助、补贴、奖金及其它奖励。

@#@@#@3、工人工资:

@#@工人工资的发放可实行等级工资制、固定工资制,如企业认为更加合理,也可实行不定工资制。

@#@工资的形式和制度、等级工资、固定工资、奖金及其它奖励的标准均由企业自定,并用集体合同或其它局部范围的规章形式加以规定。

@#@@#@4、领导、专家及职员的工资:

@#@他们的工资一般按职务固定工资发放。

@#@职务固定工资由企业根据职务及业务水平来确定。

@#@企业可为他们规定其它工资形式(销售额提成、利润提成等)。

@#@@#@5、工资制度:

@#@可实行计时工资制、计件工资制及其它工资制度。

@#@可为个人劳动成果及集体劳动成果支付报酬。

@#@@#@为了使职工在完成计划及履行义务时加强对物质利益的关心,提高生产率和工作质量,可实行奖励制度。

@#@实行年终成果奖、其它物质奖励。

@#@@#@经与选举产生的工会机关协商,由企业行政部门规定工资制度及物质奖励办法,规定发放奖金和年终劳动成果奖的条例。

@#@年终劳动成果奖出自企业利润基金,奖励标准取决于职工的劳动成果及工龄。

@#@@#@七、劳动纪律@#@1、职工的义务:

@#@职工有义务诚实、认真地劳动;@#@遵守劳动纪律;@#@及时、准确地执行行政部门的指令;@#@提高劳动生产率;@#@改善产品质量;@#@遵守技术工艺流程、劳动保护、设备安全、生产卫生的要求;@#@爱护企业财产。

@#@@#@2、行政部门的义务:

@#@行政部门有义务正确组织职工的劳动;@#@为提高劳动生产率创造条件;@#@保障劳动生产纪律;@#@严格地遵守劳动立法及劳保规则;@#@认真对待职工的需求;@#@改善职工的劳动生活条件。

@#@@#@3、对工作成绩的奖励:

@#@对模范完成劳动义务、提高劳动生产率、改善产品质量、一贯出色工作、劳动中有新发明的职工给予奖励。

@#@奖励办法是:

@#@1)表达谢意;@#@2)发奖金:

@#@3)奖励珍贵礼品;@#@4)颁发奖励证书;@#@5)列入光荣册、登光荣榜。

@#@@#@4、对违反劳动纪律的处罚:

@#@对违反劳动纪律的职工,行政部门要予以纪律处罚,处罚办法是:

@#@1)批评;@#@2)警告;@#@3)严重警告;@#@4)开除;@#@5)辞退。

@#@纪律责任立法、纪律章程和条例也可规定其它处罚。

@#@@#@对职工进行处罚之前,要求有书面说明。

@#@处罚要直接针对所发现的错误,并要在发现后一个月内进行,职工患病及度假的时间除外。

@#@从错误发生的时间算起六个月后,不得再对其进行处罚。

@#@但根据对经济错误的审查结果,在其发生后两年之内仍可进行处罚。

@#@上述时效不包括刑事案件的诉讼时间。

@#@@#@职工可就处罚依法向解决劳动纠纷的机关提出上诉。

@#@@#@职工从受到处罚之日起一年内再未受到新的处罚,即可认为他从未受过处罚。

@#@@#@八、劳动保护@#@1、保障健康、安全的劳动条件:

@#@企业行政部门负责提供健康、安全的劳动条件,引进先进的生产性外伤预警技术手段,保障职工预防发生职业病的卫生条件。

@#@@#@劳动集体讨论和通过改善劳动保护条件、加强卫生保健措施的综合计划,并监督其实施。

@#@@#@2、建设和使用厂房、设施和设备时,要遵守劳动保护的要求:

@#@厂房、设施、设备和工艺应符合保护健康和安全的劳动条件。

@#@这些条件包括合理运用空间及生产设施,正确使用设备及组织工艺流程,保护职工免受有害劳动条件的影响,拥有符合卫生保健标准和规章的生产设施及工作地点,安排日常卫生设施。

@#@设计、建造和使用厂房及设施时,应遵守卫生规章及劳保规范。

@#@机器、机床及其它生产设备的设计要符合技术安全及生产卫生的要求。

@#@如果未能保障健康和安全的劳动条件,任何一个企业、车间、工段、工厂都不能接收及交付使用。

@#@没有国家流行病卫生监督机关及技术监督机关的允许,没有工会技术检查机关及企业工会机关的允许,新建或改建的生产设施不能投入使用。

@#@@#@3、企业行政部门应遵守的劳保规章:

@#@行政部门在工作地点配备的技术设备及营造的工作条件要符合跨部门统一的及部门的劳保规则,要符合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制定并批准的卫生规则与规范。

@#@@#@如劳保规则中没有规定相应的要求,为了保障安全的劳动条件,企业行政部门可商企业工会机关采取必要的劳保措施。

@#@@#@4、职工应遵守的劳保规章:

@#@职工要遵守劳保规章、完成工作的规则及在生产场地、建筑工地的行为规则。

@#@这些规章及规则由企业与相应工会机关共同制定,国家部委商相应的工会机关,必要时商相应的国家监督机关,可制定劳保示范条例。

@#@@#@职工还必须遵守机器、机械使用的要求,使用发给他们的个人保护器具。

@#@@#@5、企业行政部门调查和处理不幸事故的义务:

@#@企业行政部门应在相应工会代表的参与下,而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还应有其它机关代表参与,及时、正确地调查和处理生产中的不幸事故。

@#@@#@应受害者的要求,行政部门应在事故调查结束后3日内,将经确认的有关不幸事故的决定的复印件交受害人。

@#@行政部门拒绝就事故作出决定,或受害人不同意决定中对事故情况的说明,受害人有权向企业工会机关反映情况。

@#@工会机关就行政部门应对事故作出决定或就决定内容所作出的决议,行政部门必须执行。

@#@@#@九、有关妇女劳动、有未成年子女或有需照料家中病人的职工劳动的规定@#@1、禁止招收妇女从事的劳动:

@#@禁止招收妇女从事繁重工作、有害条件下的工作、地面下的工作(某些地面下的工作除外,如非体力工作、卫生及日常服务性工作)。

@#@@#@除了特别需要的部门及作为临时措施外,不允许安排妇女夜班工作。

@#@@#@2、限制夜班、加班、出差的规定:

@#@对于有3岁以下小孩的男职工、经医生证明需照料家中病人的职工,只有在征得本人同意后、才能安排其值夜班。

@#@对于有3-14岁子女的女职工、有14岁以下子女的男职工、有残疾子女或有从幼年到18岁残疾人的职工、经医生证明需照料家中病人的职工,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安排其加班和出差。

@#@@#@3、补充休息日:

@#@对于有残疾子女上班的双亲之一、有从幼年到18岁残疾人的监护人每月提供4天的带薪补充休息日。

@#@此休息日可由上述一人享用,也可按其意愿在他们之间分开用。

@#@每个补充休息日按白班的标准发薪,从俄联邦社会保险基金列支。

@#@如果双亲之一没有工作,那么每月只给有工作的一方2天带薪补充休息日。

@#@@#@对于在农村地区工作的妇女,按其愿望每月可提供1天不带薪的补充休息日。

@#@@#@4、调换较轻的工作:

@#@经医生证明,对于怀孕妇女,可降低工作定额或调换较轻的工作,以免受不适宜的生产因素的影响,同时保留原工作的平均工资。

@#@调换工作问题未解决前,其本人应离开工作,离开工作的日子保留平均工资,由企业资金列支。

@#@@#@对于有1岁半小孩的妇女,在其不能完成原工作的情况下,可为其调换工作,同时保留原工作的平均工资至其小孩满1岁半。

@#@@#@5、孕假和产假:

@#@对于怀孕的妇女产前提供70个日历日的假期(多胞胎的孕妇-84天),产后提供70个日历日的假期(如难产-86天;@#@一胎产两个或两个以上小孩-110天)。

@#@@#@孕假和产假一起计算,不论产前实际用了几天,都要充分给足假期。

@#@@#@6、根据妇女的愿望,其小孩在3岁之前,可为其提供照看小孩的假期。

@#@此假期可全部或部分由小孩的父亲、祖父、祖母、其它亲戚、监护人使用,即由实际照看小孩的人使用。

@#@@#@使用照看小孩假时,根据休假人的愿望,可从事非整班的工作或在家工作。

@#@休假时间计入一般连续工龄以及专业工龄(不能计入确定退休优惠的工龄),不能计入有权享受年休假的工龄。

@#@休假时保留工作岗位。

@#@@#@7、关于妇女哺乳的规定:

@#@@#@对于有1岁半以下小孩的妇女,除一般工间休息及用餐时间以外,还给额外的哺乳休息时间,不少于每隔3个小时一次,每次时间不少于30分钟。

@#@对于有两个或两个以上1岁半小孩的妇女,每次哺乳时间不少于1小时。

@#@@#@哺乳时间计入工作时间,发给平均工资。

@#@妇女哺乳休息的办法和时间,由企业行政部门与工会机关一起根据母亲的愿望来确定。

@#@@#@8、在录用和解雇怀孕妇女及有未成年子女职工方面的保障:

@#@禁止因有小孩或妇女怀孕而拒绝录用其工作或降低其工资。

@#@在拒绝录用怀孕妇女及有3岁以下小孩(有残疾子女或有从幼年到18岁残疾人)的职工、有不满14岁子女的单身母亲或单身父亲时,雇主必须书面通知拒绝的原因。

@#@对此拒绝可上告法院。

@#@@#@对上述人员,不得予以解职;@#@在企业撤销的情况下,可予以解职,但一定要安排工作。

@#@在劳动合同期满之前,雇主要为被解雇的职工安排工作。

@#@安排工作期间,要为他们保留平均工资,但不超过劳动合同期满后3个月。

@#@@#@十、青年劳动@#@1、可以录用的起始年龄:

@#@不得录用小于15岁的人工作。

@#@为了培训青年从事生产劳动,在其父母同意的情况下,对于已满14岁的在校学生,可接收其利用课余时间从事一些不影响身体健康和学业的轻微劳动。

@#@@#@2、禁止录用未成年人从事的工作:

@#@禁止录用未成年人(18岁以下的人员)从事繁重的工作;@#@在有害及危险条件下的工作;@#@有损德育发展的工作(赌博业的工作、夜总会的工作);@#@生产、运输和买卖酒精饮料、烟草制品、麻醉品及有毒物品的工作;@#@夜班、加班的工作。

@#@@#@3、医疗检查:

@#@只有在医疗检查之后,才能录用21岁以下的人员工作。

@#@18周岁以下的职工每年都要进行一次体检,费用由企业负担。

@#@@#@4、年休假:

@#@不满18岁的职工年休假不少于31个年历日,并可在他们方便的时候休假。

@#@@#@5、劳动定额:

@#@对于不满18岁的工人,可根据成年工人的定额,按缩短工时的比例来规定他们的定额。

@#@对于从普通学校、技术职业学校毕业后参加工作的年轻工人以及通过生产职业培训的青年工人,企业行政部门商工会机关按法律规定的情况、标准和期限为其降低劳动定额。

@#@@#@6、缩短工时的劳动报酬:

@#@未满18岁职工的工资,在缩短日工时的情况下也要与同类成年人职工的工资一样。

@#@@#@在实行计件劳动的未满18岁职工的工资也按成年人职工的计件标准计算,外加工时补贴。

@#@@#@十一、劳动争议@#@1、审理劳动争议的机关:

@#@在职工与企业行政部门之间就适用劳动法及其它劳动法律规范、集体合同及其它劳动协议、劳动合同的条件方面发生的劳动争议由下列机关审理:

@#@

(1)劳动争议委员会;@#@

(2)区(市)人民法院;@#@(3)由企业行政部门及相应工会机关在其受权范围内解决有关建立新的劳动条件或改变现有劳动条件的争议。

@#@@#@劳动争议委员会由不少于15名职工的企业的劳动集体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委员会的选举程序、人数、组成、任期均由企业劳动集体全体会议决定。

@#@由劳动争议委员会选出主席、副主席、秘书各一人。

@#@@#@2、劳动争议委员会的权限:

@#@劳动争议委员会是审理企业劳动争议的基层机关。

@#@职工自己或在工会参加下与企业行政部门直接谈判不能解决的劳动争议由劳动争议委员会解决。

@#@@#@3、向劳动争议委员会递交解决争议申请的期限:

@#@该期限为职工获知自己权利受到侵害后的3个月内。

@#@因正当理由逾期的请求,委员会仍可接受审理。

@#@职工递交申请后,劳动争议委员会必须予以登记并在10日内进行审理。

@#@@#@4、解决劳动争议的程序:

@#@解决劳动争议的程序由《劳动法典》及其它法规来调节,由区(市)人民法院审理的劳动争议的案件,其程序还由《民事诉讼法典》来规定。

@#@@#@劳动争议委员会审理争议时,递交申请的职工及企业行政负责人应在场。

@#@职工未出席,应推迟审议,第二次职工仍未出席,委员会可撤销其申请,但不剥夺职工第二次申请的权利。

@#@委员会有权传唤证人,邀请企业专家、工会代表参加会议。

@#@根据委员会的要求,企业行政部门应提交所需的帐目及文件。

@#@委员会成员参加人数过半的审理会议即有权审理案件。

@#@劳动争议委员会根据参加会议多数成员的意见作出决议。

@#@决议通过后3天之内,应将决议复印件交给职工和企业行政部门。

@#@@#@5、案件移交区(市)人民法院及对劳动争议委员会决议的上诉:

@#@如果劳动争议委员会10日内未审理职工递交的申请,职工有权将申请移交区(市)人民法院。

@#@接到劳动争议委员会决议复印件后10日内,有关职工和企业行政部门可对决议上诉到区(市)人民法院。

@#@如有正当理由,逾期时,法院也可受理。

@#@@#@6、区(市)人民法院审理的";i:

40;s:

10885:

"厨师长岗位职责@#@厨师长直接对经营副总负责,负责主持厨房的组织领导、业务管理工作,随时处理厨房发生的问题,并及时向经营副总汇报。

@#@@#@1、制定每一时期厨房工作计划、成本预算等,并以此为依据制定可行性实施细则,有效控制成本,保证毛利。

@#@@#@2、及时了解客人口味及用餐方式的变化,修订菜谱,使之更符合市场要求,满足顾客需要。

@#@@#@3、负责厨房的劳力调配和班组之间的协调工作。

@#@了解员工情况,根据每个员工的特长安排工作,随时根据工作的繁简、任务轻得对厨房人员合理调配。

@#@@#@4、负责指挥大型或重要宴会的烹调工作,制定临时菜单,并对菜品质量进行现场指导和把关,特殊情况亲自操作。

@#@@#@5、准确掌握原料库存量,合理安排原料的使用,监督各道生产工序,避免浪费,及时进行货物清盘,严格控制成本。

@#@@#@6、负责指导主管和厨房的日常工作,搞好班组间的协调,执行工作纪律和行为准则,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7、负责厨房卫生工作,抓好环境卫生、食品卫生和个人卫生,督促各小组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和《食品从业人员“五四”制度》及厨房的各项卫生制度,检查食品、餐具、用具和厨师的个人卫生,杜绝发生食品中毒事件。

@#@@#@8、每天亲自验收原材料,杜绝不合质量标准的价格标准的原材料入厨。

@#@@#@9、负责厨师的培训、考核工作,加强岗上培训和技术交流,力求菜品生产的标准化和制作的规范化,并不断研制新菜品。

@#@@#@10、检查监督厨房各种设备的安全使用和保养情况。

@#@@#@厨师岗位责任制@#@1、根据预订情况及主管安排,准备好当日所用调料和配料,做好开餐的一切准备。

@#@@#@2、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保证菜品质量,对原料不新鲜和切配不合要求的菜品有权退回。

@#@@#@3、严格区分炒、爆、溜、炸、煎等烹调的方法,保证每种烹调方法所出菜品的独特风味。

@#@@#@4、改进技术,研制新菜品。

@#@@#@5、负责工作区域的清洁卫生,对剩余的油、料酒、酱油、醋等调料进行过滤等净化处理,盛器定期清洗。

@#@@#@6、对每天的用料消耗情况,做到心中有数,节约能源,降低成本,杜绝浪费。

@#@@#@7、负责工作区域设备及厨具的维护保养。

@#@@#@8、完成主管交派的其他工作。

@#@@#@打荷工岗位职责@#@打荷工在业务中接受炒锅厨师的领导,是炒锅厨师的助手。

@#@@#@1、负责一切宴会、零点菜品的跟单按次序出菜的工作。

@#@@#@2、负责各种菜式的摆设造型,做好菜品的围边装饰工作。

@#@@#@3、早班做好各种菜式烹调的准备工作,开收酱料档。

@#@@#@4、掌握各种菜式的装载器皿,和上粉、穿、酿、卷、包、贴、挤工作和造型。

@#@@#@切配厨师岗位职责@#@切配厨师在切配领班领导下,负责菜品和平的切配工作。

@#@@#@1、接受切配领班分派的工作。

@#@@#@2、根据宴会和零点菜单要求,把食品原料进行刀工处理。

@#@@#@3、负责向冰箱内存、取原料,确保食品原料的质量。

@#@@#@4、保养所使用的冰箱、用具等,使之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5、负责各自区域卫生,按主管分派进行卫生清理工作,保持各类用具和设备清洁。

@#@@#@6、完成领班交派的其他工作。

@#@@#@7、把粘板、刀具等清洗后,竖立摆放,排列整齐。

@#@@#@8、向领班报到后,方可离岗。

@#@@#@冷菜厨师岗位职责@#@1、冷菜厨师在冷菜领班的领导下,负责冷菜的加工制作。

@#@@#@2、按菜品的选料标准和操作程序选料加工,配制冷菜。

@#@@#@3、根据菜谱需要制作各种冷盘,做到图案新颖,造型美观,配色精巧,细腻协调。

@#@@#@4、综合利用食品原料,定量、定质,按价配制,减少损耗,降低成本。

@#@@#@5、负责食品雕刻,根据不同要求,分别采用不同命题。

@#@@#@6、负责工作区域的卫生,保持厨具清洁光亮。

@#@@#@7、负责所用厨具、器具、设备的维护保养。

@#@@#@8、完成主管交派的其他工作。

@#@@#@面点厨师岗位职责@#@面点师在面点领班的领导下,负责面点的加工制作。

@#@@#@1、根据不同时期客人需求情况,协助领班修订面点菜单。

@#@@#@2、按照操作规程、质量标准制作各式面点。

@#@@#@3、负责工作区域的清洁卫生,保持厨具、设备清洁光亮。

@#@@#@4、负责保养所用厨具、设备,使其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5、完成厨师长交派的其他工作。

@#@@#@初加工人员岗位职责@#@初加工人员接受初加工领班的领导,负责各类原料的初加工。

@#@@#@1、接受领班分派的工作,按操作标准进行初加工。

@#@@#@2、对原料进行拣别、洗涤,保证加工原料的清洁工作。

@#@@#@3、保证原料的营养成分,尽可能先洗后切,减少存放时间,及时送往厨房各需处。

@#@@#@4、操作中按程序要求做好水产、食、畜类的宰杀工作。

@#@@#@5、熟悉原料各不同部位的不同用途,注意分割利用,提高切削率。

@#@@#@6、注意下脚料的综合利用,降低食品成本。

@#@@#@7、负责工作区域及所用工、器具、器皿的清洁卫生。

@#@@#@8、完成领班交派的其他工作。

@#@@#@面点岗位规程操作流程@#@1、验收贮存分拣(清洗)制馅和面@#@2、饧发包馅冷藏冻藏解冻蒸煮、烤、煎@#@3、装盆道检验收@#@洗刷岗位规程操作流程@#@浸泡二次清洗@#@验收分拣初加工一次清洗切配成形@#@冷藏冷冻解冻@#@切配岗位规程操作流程@#@验收分拣初加工一次清洗切配成形@#@冷藏冷冻解冻@#@生产流程及质量管理标准@#@采购管理@#@厨房提单@#@干藏@#@入库验收@#@活养@#@冷藏@#@面点厨房@#@炒菜厨房@#@冷菜厨房@#@粗加工@#@面点加工@#@细加工@#@冷菜加工@#@面点制作@#@热菜制作@#@打荷@#@冷菜制作@#@划菜@#@传菜@#@餐厅销售@#@厨房日常工作流程@#@8:

@#@30—9:

@#@00由粘板主管按采购单验货,核对数量质量,对不符合要求的原料提出退换,对符合要求的原材料按部门分类,需要加工的及时送抵初加工,需要保鲜的及时保鲜,并做当班记录。

@#@@#@9:

@#@00例会,行政总厨主持,厨师长、各部门、全体厨房员工到齐,总结昨天工作,安排今天工作,传达公司指示和精神。

@#@@#@9:

@#@10各部门开始上班,部门主管各自安排工作。

@#@@#@11:

@#@30由行政总厨、厨师长、值班主管进行餐前准备工作检查。

@#@@#@11:

@#@35各部门员工各就各位,为午市开市做冲刺准备。

@#@@#@13:

@#@30午市打扫卫生,由粘板主管开出下午补货单。

@#@@#@14:

@#@00由当日值班长检查,并做记录、午休。

@#@@#@16:

@#@30例会,各岗位上岗,由行政总厨主持,厨师长、全体厨房员工到齐,总结上午工作,安排下午工作,由粘板主管验货。

@#@@#@16:

@#@35各部门开始上班,各部门主管各自安排工作。

@#@@#@17:

@#@30由行政总厨、厨师长、值班主管进行餐前工作检查。

@#@@#@20:

@#@30由行政总厨或厨师长召开各部门主管会议,总结一天工作。

@#@@#@20:

@#@35由各部门主管开出明日进货单,交粘板主管下总进货单,报行政部总厨审批再交采购部准备。

@#@@#@21:

@#@00由厨师长和总值班进行总检查、下班。

@#@@#@每星期举行一次大打除。

@#@@#@每月举行一次消防培训。

@#@@#@厨房管理处罚制度@#@一、进入厨房上班,必须穿戴整齐,不穿拖鞋、短裤、不赤膊上班,女员工不许长发披肩、涂指甲油、戴装饰品,男员工不得留长发、胡须,必须严格按“卫生管理条例“执行。

@#@对于违反以上制度者,每人每次处以5—10元的罚款。

@#@@#@二、上班时间不许在厨房内吵闹、嬉戏或无缘无故喊叫,不得粗方秽语,不得吃零食,若违反者,每人每次处以20元的罚款。

@#@@#@三、上班时间不许在厨房内抽烟,吃、拿或加工烹制与工作无关的食物,若违反者,每人每次处以5—10元的罚款。

@#@@#@四、上班时间内不许饮酒,不得在厨房内看与行业无关的书、报,不得收听、播放声影器材和玩手机、打电话,若违反者,每人每次处以5—10元的罚款。

@#@@#@五、不得在厨房内坐卧于工作台、货架及地面,或者把脚放在工作台上,若违反者,每人每次处以5—10元的罚款。

@#@@#@六、未经总厨同意,上班时间不许非厨房人员进入工作区,上班时间不许会私客,不许干与工作无关的事,若违反者,每人每次处以5—10元的罚款。

@#@@#@七、未经总厨同意,厨房内不得煮私人食品或开小灶(病号饭除处),不得将厨房、器皿私用或拿去做非厨房操作使用,若有违反者,每人每次处以5—10元的罚款。

@#@@#@八、不得在工作区域内存放私人用品,私人物品应放在指定区域内,若违反者,每人每次处以5—10元的罚款。

@#@@#@九、员工必须在指定区域内用餐,按时用餐,必须排队打饭,不得以任何理由浪费粮食,做到文明用餐,若违反者,每人每次处以5—10元的罚款。

@#@@#@十、在所有工作场所内必须做到用水、电、气、煤的节约,如造成人为浪费必须追究当事人责任并做出书面检讨,同时处以5—10元罚款。

@#@@#@十一、对于消极怠工,自由散漫,不负责任,顶撞上级的,处以20—50元罚款,对于造成不良影响和情节恶劣的,加倍处罚直至除名。

@#@@#@十二、每日厨房小扫除,周日大扫除,没有做好者按照厨房卫生管理办法进行处罚。

@#@@#@十三、有事外出应向上级报告,岗位人员离岗必须有人顶替,不准串风离岗,若有违反者,每人每次处以5—10元的罚款。

@#@@#@十四、严格考勤制度,不迟到、不早退、无旷工、不许代打卡。

@#@否则按情节轻得给予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停工、除名。

@#@@#@十五、各岗位必须严格按岗位责任制和操作标准及质量标准严格执行,如操作不当引发事故,须由责任人进行等值赔偿。

@#@@#@十六、保守公司机密,不许外泄,对酒店声誉造成不良影响者除名。

@#@@#@10@#@";i:

41;s:

10101:

"法官辞职当律师后的苦与乐@#@2014年,我在接受《南都周刊》记者采访的时候,曾经说过一个数字:

@#@原来在法院工作时,我的车每个月开800公里;@#@出来做律师后,每个月是2000公里以上。

@#@后来,这个数字被写入了名为《出法庭记》的报道之中。

@#@@#@其实,从法院出来后,不止是每个月开车跑的多了,去全省、全国各地出差办案也是家常便饭。

@#@不管是北京、上海、重庆、杭州、深圳、珠海等大城市,还是湖南、广西、四川、河南、云浮、怀集等地的小县城,这两年都多次留下我的足迹。

@#@@#@不过,印象最深的还是第一次去湖南怀化的经历。

@#@@#@

(2)@#@2012年底前后,我很荣幸的被介绍加入了中国致公党。

@#@这是中国八大民主党派之一,当时全国只有三万多党员。

@#@2014年辞职做律师后,我的第一个法律顾问单位,也正是作为致公党同仁的苏总的三浦重工。

@#@@#@在成为三浦重工法律顾问之前,我经人介绍认识了苏总。

@#@苏总早年也在政府机关工作,后来勇敢的投身下海,成功创办大型高科技企业——三浦重工,并在2016年成功上市。

@#@@#@当时正好三浦重工有一个案件在湖南省怀化市进行诉讼,马上就要开庭,苏总就向我咨询了一些案件的情况。

@#@由于我当时不知道这个案件已经有律师在代理,所以也就没有忌讳,详细的陈述了我的一些观点和看法。

@#@@#@在我说完之后,苏总告诉我,这个案件是由他们公司的法律顾问高律师(也是我们致公党同仁,是一个经验很丰富的老律师)在代理。

@#@由于这个案件是他们公司遇到的第一起典型案例,今后肯定还会有类似案件发生,所以苏总希望我也能够加入,一起把这个案件办好。

@#@@#@当时我就拒绝了。

@#@因为这是一个律师职业道德的问题,一方面律师不应该去撬别人正在办理的案件,同时,我自己作为律师,如果客户在我之后又找其他律师介绍,我会觉得这是对我的不信任、不尊重。

@#@将心比心,所以我很委婉的拒绝了。

@#@@#@不过,苏总提出,他对高律师也很信任和尊重,不过这个案件确实事关重大,所以为了不让双方为难,也不违反律师业的行规和职业道德,所以案件仍然由高律师办理,而我则以法律顾问的身份提供一些参考意见,毕竟两个人的思路会更全面一些。

@#@@#@在当时那种情况下,我确实很为难,所以我主动给高律师打了一个电话,告诉他这个情况。

@#@高律师不愧是一个心胸宽广的前辈,他很爽快的就同意了,并且提出都是为了公司能胜诉,多一个人也好。

@#@就这样,我和高律师一起坐上公司派的车,踏上了去湖南怀化的行程。

@#@@#@(3)@#@我之前去过湖南,不过一般都是坐高铁,两个小时就可以到长沙。

@#@所以,我没想到坐车到怀化要那么久。

@#@我们是在上午出发的,走的是全程高速。

@#@除了中途休息和吃饭外,剩下的时间都在赶路。

@#@但赶到怀化市,办理好宾馆的入住手续时,已经差不多晚上12点了。

@#@@#@不知道多少人曾有过夜间赶路的经历,估计那个时候大家都在睡觉,不会有什么感觉。

@#@而我之所以到现在还记忆犹新,是因为我不但要坐车,还负责开车。

@#@公司派的车有专业司机,但是,从广东到怀化,由于部分路段塞车,全程超过10个小时。

@#@看的出来,在开了四五个小时后,司机已经很疲惫了。

@#@为了让他休息一下,同时也是为了大家的安全,所以我主动提出帮他开,让他能够睡一会。

@#@@#@就这样,在一个漆黑的夜里,我开着一台之前从未开过的商务车,走在从未走过的湖南的高速公路上。

@#@湖南的高速车比较少,晚上更是没什么车,在驾驶位望出去,只能看到远光灯像两条光柱,射在高速公路两旁的反光板上,而周围的护栏和花坛飞快的向后奔去。

@#@@#@其实在出发的前几天,我刚刚接手处理一件棘手的执行案件,所以休息的并不好。

@#@在坐车的时候,我已经比较疲惫了。

@#@但我这个人有个特点,除非真的非常困,否则在车上是睡不着的,所以之前也没有睡。

@#@不过,在我轮流开车的几个小时里,我的头脑异常的清醒,再加上耳边不停循环播放的音乐,让我丝毫没有感觉到困意。

@#@@#@一直到现在,我的脑海中仍然清晰的记得当时的画面:

@#@连续几个小时,眼前只有远光灯照射到的高速公路,路中间绵延不绝的白色分道线,耳边节奏感很强的劲歌,除此以外什么都意识不到。

@#@。

@#@。

@#@。

@#@。

@#@。

@#@@#@(4)@#@第二天的庭审如期举行。

@#@@#@怀化的区法院与我后来经历过的很多内地基层法院类似,总结起来就是:

@#@楼很破、人很少、不穿制服、不规范。

@#@在程序上,不管是北京、上海或者广东的法院都是比较规范的。

@#@在广东开庭,基本上法官都会穿法袍,书记员会穿制服,而且现在很多法院要求律师也穿律师袍。

@#@但内地法院几乎都没有那么“讲究”,很随意的就把庭开完了。

@#@这次也不例外。

@#@@#@高律师坐在代理人席位上,而我则在下面旁听。

@#@@#@对方是当地的一家房地产企业,代理人是个当地律师,据说之前是司法局的一个什么领导出来做的。

@#@整个开庭过程中,手机没关机,电话不断,法官看了他很多次,但也没有制止。

@#@@#@双方一发言,马上感觉到了区别——高律师讲的都是法言法语,很专业,但对方基本上就是一句话:

@#@“反正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所以我们不用付款。

@#@。

@#@。

@#@。

@#@。

@#@。

@#@”这次庭审听完,我再次感叹一句:

@#@中国的全面法治进程真的还有很多路要走啊!

@#@@#@开完庭,我和高律师意见差不多——估计这个案件很难在这个法院得到公平处理,要提前做好上诉的准备。

@#@后来的判决结果也印证了我们的判断。

@#@@#@(5)@#@本文的题目是《做律师的苦与乐》。

@#@@#@说了苦,也不能忘了乐。

@#@@#@如果说之前连夜开车赶路很辛苦,遇到不公正的审判比较痛苦的话,那么开完庭的第二天,苏总专门交代司机带我们去附近的芷江县去游玩一下。

@#@芷江是少数民族自治县,位于美丽的湘西。

@#@到了我才知道,这里是抗日战争结束、日本正式向中国投降的地方。

@#@@#@走上芷江著名的风雨桥,放眼望去,只见山清水秀,风景秀丽,那一日正好是晴空万里,暖阳高照,天上点点白云,身边熙熙攘攘,远方是郁郁葱葱和一望无垠的地平线,真有一种心旷神怡的感觉。

@#@@#@(6)@#@从芷江回来广东,又是连续十几个小时的车程。

@#@@#@回来时我们走的是另外一个路线,结果到达广东境内时才发现,前方高速修路封闭,只能转走国道。

@#@当时已经是晚上了。

@#@我们一台车四个人行走在盘山公路上,一边是巍巍大山,一边是万丈悬崖,前后左右都是连夜赶路的大货车,如果一不小心冲下去,那就真的成千古恨了。

@#@@#@几十公里的盘山公路,我们整整走了将近2个小时。

@#@重新开上高速公路的时候,回想起刚才那两个小时,我竟有一种恍如隔世的感觉。

@#@之后,为了让早已精疲力尽的司机师傅再休息一下,我又一次主动接管了方向盘,一路驰骋奔向广州。

@#@没有意外的,回到广州住处时,已经将近凌晨2点钟了。

@#@@#@那一天,并不是我第一次在晚上看广州的夜景。

@#@但走下已经坐了十几个小时的车,望着身旁原本灯火辉煌的华以泰国际大厦、希尔顿酒店、时代地产中心早已熄灯,不再绚丽,想一想这三天时间:

@#@@#@1、坐了(开了)20个多个小时的车@#@2、参加了一个无法言说的庭审@#@3、欣赏了美丽的湘西芷江县@#@4、漆黑的夜在岭南的盘山公路上转了无数个弯@#@最终回到了熟悉的广州,顿时觉得人生如此丰富,生命这么美好。

@#@@#@(7)@#@在这之后,我又去过很多的地方,见过很多的人,经历过很多的事。

@#@@#@我曾在北京国家专利复审委参加口头审理,简明扼要的告诉专家审查员,我方的专利具有创新性,应予维持。

@#@@#@我曾在四川的一个县法院,目睹法官和对方当事人公然的、毫不遮拦的套近乎。

@#@@#@我曾去广西,为法律顾问单位处理以房抵债的事情,事情刚搞定就接到电话有事情发生,于是等不及第二天坐客户的车,连夜买票坐火车赶回广州。

@#@@#@我曾在杭州办事之余,闲庭信步的走在西湖边,感受那“接天莲叶无穷碧,映日荷花别样红”。

@#@@#@我曾在当事人茫然不知所措的时候,告诉他,把案件交给我,你放心的去做自己的事情。

@#@@#@我曾签下一份又一份的委托代理合同和法律顾问合同,也曾遇到过更多只咨询、不付费的当事人。

@#@@#@我曾被人威胁,被人恐吓,被人误解,被人质疑;@#@我也收到很多肯定,很多赞扬,很多欣赏,很多认同。

@#@@#@(8)@#@出来之后,很多人都曾问过我有没有后悔。

@#@@#@我觉得,人生就是一场旅行,精彩的是沿途的风景,和你在旅程中遇到的一个个鲜活的人,一件件难忘的事。

@#@如果我留在法院,我仍然会是一个敬业的专家型法官,安守本分,尽职尽责。

@#@@#@但既然出来了,我就会尽我所能,去走更多的路,见更多的人,欣赏更多的风景,为更多人提供优质专业的法律服务,让更多人感受到法律之美、法律之用!

@#@@#@";i:

42;s:

15889:

"创业与知识产权保护@#@——对比小羽的创业故事和国产手机品牌的发展带来的启示@#@摘要:

@#@本文对比了小羽创业故事的发展模式,以及我国国产手机品牌的发展模式,得出企业在创业之初,完全可以借鉴我国手机品牌发展的模式,不断对产品进行改革、创新,为老百姓提供质量更好、符合所需的产品,满足消费者与时俱进的需求,同时不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形成企业自身的核心竞争力,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关键词:

@#@创业、知识产权、保护、发展、模式@#@一、创业之惑@#@1.1小羽的创业故事@#@2016年语文全国卷III高考作文,材料为小羽的创业故事:

@#@“经历几年试验,小羽在传统工艺的基础上推陈出新,研发出一种新式花茶并获得专利。

@#@可是批量生产不久,大量假冒伪劣产品就充斥市场。

@#@小羽意识到,与其眼看着刚兴起的产业这么快就走向衰败,不如带领大家一起先把市场做规范。

@#@于是,她将工艺流程公之于众,还牵头拟定了地方标准,由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发布推行。

@#@这些努力逐渐见效,新式花茶产业规模越来越大,小羽则集中精力率领团队不断创新,最终成为众望所归的致富带头人。

@#@”@#@根据主人公小羽人物原型薛彤云故事,我们可知,小羽发明该花茶以后,随后的几年里被其他人争相模仿,大量质量伪劣的仿冒产品充斥市场,低价竞争严重损害了小羽的利益,给小羽的创业之路带来了极大的困惑和影响。

@#@@#@1.2国产手机品牌的创业之路@#@无独有偶,我国国产手机品牌发展之路也有过相似经历。

@#@从1983年世界上第一台手机摩托罗拉DynaTAC8000X诞生,经过十几年的发展,直到1998年,我国出现了第一代国产手机代表——中科健、康佳、TCL、波导等企业,2003年出现了第二代国产手机代表——夏新、联想等企业,自2006年开始,面对我国巨大的手机潜在市场,我国手机研发公司如雨后春笋般的诞生了,手机市场达到了空前激烈的竞争,据统计,2006年有资格的手机厂家增加到了78家,其中以天宇、金利、闻泰、港利通、OPPO、步步高等公司为第三代国产手机代表。

@#@@#@但是此时市场需求悄然发生变化,老百姓不再需要“1.5m跌落手机无异常”、“8~12K伏静电无异常”、“通过加速寿命3年以上的测试”、“EMC,SAR符合标准”、“间隙小于0.2mm”、“LCD不能进灰尘”等高质量高要求的手机,老百姓却倾向于需要价格便宜、外观新颖、大屏幕、大字体、大按键、高音量、多喇叭、有QQ等功能,因此,自2008年开始,中国掀起一股“山寨手机”的风潮,在这个疯狂而野蛮的时代,整个产品从立项到试产、再到量产出货,所需要的时间常常不到两周;@#@组装流水线、详细的测试和检测也是精简到极致,山寨机在成本上占据了压倒性的优势,一部彩屏手机只卖200块钱,着实让国内消费者心动。

@#@@#@短短两年时间,不但催生了大批的百万富翁,也捧红了琳琅满目的品牌,比如Motorcla和Nckia品牌,更令人恐怖的是,由山寨手机衍生出的山寨文化风靡全中国,差点都要“邪要压正”了。

@#@据统计,截止2014年,中国正规和山寨的手机品牌甚至一度达到540多家,山寨机型多达几十万部;@#@面对“山寨手机”的冲击,给国内正规手机品牌厂商带来了极大的生产压力和困惑。

@#@@#@因此,无论是小羽发明了一种花茶产品,还是国内正规手机厂商研发的新手机产品,企业在创业的道路中,所研发的新产品,都会面临被仿冒或被山寨的可能,给企业的健康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困惑。

@#@@#@二、生存之路@#@2.1小羽的生存之路@#@小羽自2000年发明了一种新式花茶以后也陆续对花茶申请了一些专利,为了自身的生存,小羽开始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然而小羽认为监管、执法不到位,惩罚措施不够严厉,再加上仿冒者大多是本地乡亲,经过几年的维权,小羽选择最终妥协;@#@为了企业的生存,小羽做了一个大胆的决定:

@#@公开了该花茶的配方!

@#@其结果是小羽牵头拟定了地方标准,由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发布推行,这些努力逐渐见效,新式花茶产业规模越来越大,小羽则集中精力率领团队不断创新,最终成为众望所归的致富带头人。

@#@@#@2.2国产手机品牌的生存之路@#@面对“山寨手机”次品冲击和低价竞争,以及国外品牌高质量、高价格和高利润的夹击之下,我国智能手机品牌厂商拥有的生存空间和利润空间愈来愈狭窄,国产手机品牌在经历几年跌宕起伏的阵痛和转型,经过市场的洗礼,手机品牌数量从2014年年初的巅峰时期540多家到当年底就已消失了140家,到了2015年国产手机品牌企业剩余数量又少于100家,转眼到了今年2016年已经所剩无几,老百姓现在所熟知的国产手机品牌,屈指可数已经不超过10家。

@#@@#@但是,国产手机品牌数量的锐减,并不代表国产手机品牌就已经衰落和被市场淘汰,相反,2016年6月半导体市场调研机构ICInsights发布了2016年IC市场报告,根据调查数据显示,2016年全球12大出货量排名的手机品牌厂,依次为:

@#@三星、苹果、华为、OPPO、小米、Vivo、LG、中兴、联想、TCL、魅族、Micromax。

@#@其中,全球第三的华为在中国手机品牌中排名第一,年增长率达到29%;@#@OPPO抢占全球第四的位置,年增长率暴增54%;@#@小米今年预计年增长率6%;@#@Vivo预计今年出货量年增长率48%,挤进全球第六。

@#@@#@报告显示,经过这几件空前激烈的市场自由竞争,2016年中国手机品牌厂商出货量全面爆发,全球前12强中占据8强,表现十分抢眼,由此来看,数量锐减的中国智能手机品牌,反而已经成为全球智能手机市场的中流砥柱。

@#@@#@无论小羽还是国产手机品牌,为了生存,彼此选了不同的道路。

@#@@#@三、解决之道@#@同样都是创业和发展,一个是小羽发明了花茶,公开配方后,规范了花茶行业,带领同行业共同致富;@#@另一个是国产手机品牌,经过十年大爆发和大洗礼,最终生存下来的品牌数量屈指可数,到底哪种模式,才是企业创业可持续生存发展的解决之道?

@#@@#@3.1小羽创业花茶模式@#@3.1.1小羽发明花茶拥有专利,却屡被侵权而无法维权,实质为意料之中之事!

@#@@#@对以发明人薛彤云申请的专利分析发现,虽然发明人自2000年发明该花茶以来共申请了11件专利,但是均为花茶外观或衍生茶具、装饰品结构等内容,实质涉该新式花茶核心创新点——即工艺配方,发明人并未进行过一件申请,更谈不上对该工艺配方进行了实质全面保护;@#@因此,由于花茶的外观变化多端,仿冒品非常容易绕过该外观形状或颜色进行规避仿冒,该仿冒品又由于所采用的花茶配方并未与发明人所发明的花茶配方相同,那么没有统一规范的工艺配方制作出来的花茶,品质当然参差不一,再加上低价竞争,对发明人所发明的正品花茶市场带来了冲击,但是实质仿冒品也并不侵犯发明人外观或茶具类专利,因此发明人当然很难通过知识产权法律的手段来进行维权。

@#@@#@3.1.2小羽公开花茶配方,规范行业标准,带领同行业共同致富,对于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之路,真的可行吗?

@#@@#@虽然小羽的故事是现实存在的,但是我们不禁要反问一句,发明人发明了花茶,为了规范市场,竟然能够由企业牵头拟定地方标准,而且还能够让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发布推行?

@#@@#@那么,什么是地方标准?

@#@我国的地方标准又称为区域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而行业标准是由我国各主管部、委(局)批准发布,在该部门范围内统一使用的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同时,在公布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之后,该地方标准即应废止。

@#@@#@由此可知,地方标准和行业标准都属于政府各主管职能部门职责,其制定是并非个人行为,也并非一个企业可以说了算。

@#@制定行业标准的难度系数和花费时间成本是远大于地方标准的,因此,通过政府部门的干预,来指导和规范行业的共同发展,虽然短时期有成效,但是实质违背了市场经济优胜劣汰的自然选择规律,也不利于行业创新和健康发展。

@#@小羽的成功是非常机缘巧合的特列。

@#@@#@但是,可以预料的是,由于小羽的所有技术细节都已经公之于众,毫无秘密可言,也没有运用专利来进行保护,完全依赖于政府的规范干预,那么,同行业的友商完全自由免费使用该技术,然后进行改革创新,以正常的市场竞争手段可以轻松碾压小羽的初创企业或者其他同行企业,那么小羽前期投入的研发成本即便不再受到假冒伪劣冲击也会在市场竞争下全部付之东流,那么接下来,小羽的花茶销售不出去,没有利润和回报,怎么谈再投入和创新?

@#@不仅小羽,其他同行业的企业,面临生存压力,势必行业又会迅速陷入仿冒的循环当中,又需要政府出面制定地方标准或行业标准来干预么?

@#@这完全违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立法初衷。

@#@那么类似小羽的企业的合法权益到时又该如何保障?

@#@产品的保护和企业如何可持续发展,其实又回到了问题的起点。

@#@@#@3.2我国手机品牌的发展模式@#@既然小羽的创业发展模式不可行,那么我国手机品牌发展模式是否给我们“到底哪种模式,才是企业创业可持续生存发展的解决之道?

@#@”的这一答案?

@#@@#@答案是肯定的!

@#@@#@我国手机品牌发展过程中虽然也经历过大量“山寨手机”充斥市场,有其非常重要的历史偶然性,2007-2009年正处于欧美巨头研发的空档期和新技术的推广期,也正是在这个巨头无暇顾及的时期,山寨功能机才一夜爆红,但后来以iPhone为首的智能军团横扫一切,包括摩托罗拉、黑莓和诺基亚等正规品牌厂商都招架不住,当然“山寨手机”也基本偃旗息鼓、昙花一现,“山寨手机”的发展模式不具有企业可持续发展模式的参考性。

@#@@#@反观近几年的国产手机品牌从“中华酷联”发展到“华米欧维”时代,带给行业的反思是,国产手机要在市场中取胜,究竟应该拼价格、拼配置,还是拼技术、拼用户体验,抑或继续实行扩规模、降成本、降价格的薄利多销的模式?

@#@@#@我们从国产手机品牌龙头企业华为的研发和投入的数据可以窥见端倪:

@#@据华为2015年财报,2015年研发投入为596亿元人民币(92亿美元),占销售收入15%,同比2014年增长46.1%;@#@华为从2006年以来,其研发投入累计超过2400亿元人民币(约370亿美元)。

@#@另外,华为在世界范围内设有16个全球研发中心,研发人员多达7.9万人。

@#@如此强大的研发投入在专利申请方面得到了正面的体现,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数据显示,2015年,华为以3898件已公布PCT申请连续第二年居于榜首,位居第二的是美国的高通公司2442件,中兴通讯则以2155件PCT申请位列第三。

@#@华为累计申请了52550件国内专利和30613件外国专利,专利申请总量位居全球第一;@#@其他手机品牌的研发投入和专利申请近几年也达到井喷状态。

@#@@#@因此,国内手机品牌通过强大的研发投入,积累了大量的技术、专利、研发,并通过知识产权保护,试图以技术研发上的突破和创新来打破同质化,实现良性的差异化竞争。

@#@比如,华为倾注的众多专利技术在海思处理器,成就了手机品牌的领头羊;@#@中兴通讯旗下努比亚运用一个创造性的aRC无边框技术,让手机边缘有了更多发挥想象力的空间;@#@OPPO的VOOC闪充技术和摄像专利成功把住了中高端市场,年增长率惊人;@#@Vivo的眼球识别技术,通过识别独一无二的眼球静脉图案,来辨别不同生物活体,从而实现高度的安全性与不可复制性。

@#@@#@因此,实际上,无论是华为还是其他国产手机品牌的突围都在证明,注重以用户核心需求为基础的创新、重视用户体验以及强大的知识产权正成为国产手机差异化的核心竞争力。

@#@@#@步入2016年,国产手机品牌沉淀的知识产权红利继续发力,不仅仅作为产品的保驾护航,还为企业产生无形的价值。

@#@2016年5月初,国家知识产权局最新公布的许可备案登记信息显示,去年华为向苹果许可专利769件,苹果向华为许可专利98件。

@#@这就意味着华为已经开始向苹果收取专利许可费用,主要涉及华为布局的大量4G标准基础专利。

@#@同时,华为公司于2016年5月25日在中国深圳中级人民法院和美国加州北区法院同时发起了对三星公司的知识产权诉讼。

@#@华为指责三星未经授权在其手机中使用了华为的4G蜂窝通信技术、操作系统和用户界面软件等侵犯其与4G行业标准有关的11项专利,要求三星做出现金赔偿。

@#@@#@该行业三巨头的许可和诉讼,势必给我国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带来不少启示,华为运用知识产权作为核心竞争力,挑战行业巨头,不仅维护自己的权益,也为促进企业可持续健康发展;@#@能够对我国更多企业正视知识产权的价值和合理运用,推动我国企业未来规模走向海外市场,提供积极有益的指导。

@#@@#@3.3企业创业发展模式@#@在2015年召开的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上,习总书记提出了“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概念:

@#@“在适度扩大总需求的同时,着力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着力提高供给体系质量和效率,增强经济持续增长动力。

@#@”其中供给侧改革,就是从供给、生产端入手,通过解放生产力,提升竞争力促进经济发展。

@#@通俗一点,就是以前我们国家消费动力不够,因而要刺激需求,现在有消费动力,但供给的产品却满足不了消费者的需求。

@#@@#@因此,我们企业创业之初,完全可以借鉴我国手机品牌发展的模式作为企业创业与知识产权保护的模式:

@#@即不断对产品进行改革、创新,为老百姓提供质量更好、符合所需的产品,满足消费者与时俱进的的需求,同时不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形成企业自身的核心竞争力,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文中配图说明:

@#@图片来源于网络,版权属于原作者,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哦!

@#@@#@作者:

@#@刘童笛,男,现任职于四川力久律师事务所,专利代理人@#@注:

@#@本文为原创文章,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并在显要位置标注。

@#@@#@";i:

43;s:

11640:

"@#@法律风险防控排查表(人事劳资)@#@排查风险类别:

@#@人事劳资情况@#@排查时间:

@#@年月日责任部门:

@#@人力资源部@#@排查目的与方法:

@#@检查公司执行《劳动合同法》、劳动用工方面的状况,劳动合同签署、履行、劳务外包合同的签署、履行、劳务派遣合同的签署、职业危害防护、工伤保险及其它社保情况,避免劳动争议及其赔偿等风险。

@#@@#@排查内容@#@是/否@#@备案资料@#@排查目的@#@排查情况说明@#@责任人@#@一、劳动用工风险排查@#@ @#@ @#@ @#@ @#@ @#@ @#@1.招聘广告是否带有歧视性?

@#@@#@ @#@ @#@ 招聘歧视主要性别歧视、地域歧视、健康歧视,影响招聘的公平性,如上升到诉讼层面,将严重损害公司形象。

@#@@#@ @#@ @#@ @#@2.在招聘过程中是否履行告知义务?

@#@@#@ @#@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 @#@ @#@ @#@ @#@3.是否审查应聘者与原单位签订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 @#@ @#@以避免应聘者无法按时按约到岗 @#@ @#@ @#@ @#@4.是否依《劳动合同法》,在确定录用员工后,1个月内与新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 @#@ @#@法律强制性规定,否则将从第2个月开始,每个月都要支付2倍工资,直到补签合同为止@#@ @#@ @#@ @#@5.是否在劳动合同法中正确约定试用期?

@#@@#@ @#@ @#@劳动合同法规定,合同期满1年不满3年的,试用期最多2个月;@#@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 @#@ @#@ @#@6.是否依法与所有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如劳动者拒不签订合同的,是否有要求签订合同的通知书等证据?

@#@@#@ @#@劳动合同清单@#@避免劳动者不愿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又事后要求企业支付双倍工资的风险。

@#@@#@ @#@ @#@ @#@7.是否要求员工提供押金、保证金等?

@#@@#@ @#@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 @#@ @#@ @#@8.是否扣留员工的身份证等证件?

@#@@#@ @#@ @#@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 @#@9.是否按时足额发放工资?

@#@是否存在拖欠工资、任意扣除员工工资的情况?

@#@是否存在未支付员工加班费的现象?

@#@@#@ @#@ @#@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 @#@ @#@10.是否违反当地最低工资的规定?

@#@(最低工资中不包括加班费、特殊津贴、劳动保险福利)@#@ @#@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发所欠劳动者工资,并可责令其按所欠工资的1至5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 @#@ @#@ @#@ @#@11.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是否符合劳动法的要求?

@#@特殊岗位需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是否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同意?

@#@是否存在超时加班的情况?

@#@@#@ @#@劳动者确认的考勤记录@#@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否则将承担经济赔偿和行政处罚的后果。

@#@@#@ @#@ @#@ @#@12.是否全员购买社会保险?

@#@是否按规定足缴纳各种社会保险?

@#@@#@ @#@社保记录清单@#@职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和补交社保。

@#@同时公司还将面临行政处罚。

@#@@#@ @#@ @#@ @#@13.是否按国家规定对员工实行休息休假制度?

@#@@#@ @#@本人签字的休假确认单@#@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

@#@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否则将承担经济赔偿和行政处罚的后果。

@#@@#@ @#@ @#@ @#@14.是否存在非全日制用工?

@#@@#@ @#@劳务合同清单@#@ 此两类为特殊劳动合同关系,注意@#@是否符合《劳动合同法》的特别规定。

@#@@#@ @#@ @#@ @#@ @#@ @#@ @#@ @#@15.是否存在劳务派遣用工@#@ @#@16.如存在劳务派遣用工,劳务派遣公司是否与派遣员工已依《劳动合同法》签单订劳动合同、是否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

@#@@#@ @#@社保缴纳清单@#@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 @#@17.对于满足条件者,是否尊重劳动者意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如劳动者不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是否保留了劳动者书面同意的证据?

@#@@#@ @#@ @#@应订立而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公司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 @#@ @#@ @#@18.在劳动者认可的企业规章制度中是否明确约定了对工作岗位、劳动报酬变更等具体流程和要求?

@#@@#@ @#@ @#@在发生争议时对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和工资报酬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能承担举证责任。

@#@@#@ @#@ @#@ @#@19.在招聘过程中是否明确录用条件?

@#@在试用期中是否做好考核工作,对不符合要求的劳动者及时解除合同?

@#@@#@ @#@ @#@试用期解除合同应说明理由,过了试用期将需要支付较高的辞退成本。

@#@@#@ @#@ @#@ @#@20.企业的规章制度中是否对于严重违纪、重大损害等情形作出了明确量化的规定?

@#@是否保存了职工严重违纪、造成重大损害的事实依据?

@#@@#@ @#@ @#@发生争议时才能有有效的证据证明公司的处理合理合法。

@#@@#@ @#@ @#@ @#@21、求职时,是否需保留求职登记表,并且让应聘者签字。

@#@@#@ @#@求职登记表@#@经应聘者签字后,由其对相关信息承担责任。

@#@@#@22、退休人员是否签订聘用协议。

@#@@#@ @#@聘用协议@#@退休人员需签订聘用协议。

@#@@#@23、对新进人员试用期结束后要进行绩效面谈,面谈记录是否经新进人员本人签字。

@#@@#@ @#@面谈记录表@#@避免出现违反劳动法关于试用期劳动关系处理的相关规定。

@#@@#@24、非全日制用工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是否不超过四小时@#@ @#@ @#@否则将为全日制用工性质@#@25、调动需要提供调动申请表,是否保留调配单。

@#@@#@ @#@调动申请表、调配单@#@为保证内部岗位调动符合劳动法相关规定。

@#@@#@26、内部竞聘是否由候选人填写竞聘申请表,经领导签署意见后存入个人档案。

@#@@#@ @#@竞聘申请表@#@27、员工离职时是否要求提交书面辞职申请和工作移交明细表。

@#@@#@ @#@书面辞职申请、工作移交明细表@#@为避免产生劳动关系或财产纠纷。

@#@@#@28、是否有奖金发放确认单,并由本人签字。

@#@@#@ @#@奖金发放确认单@#@本人须签字。

@#@@#@29、是否保留聘用人员日常考勤、加班休假记录,并由本人签字。

@#@@#@ @#@须本人签字的日常考勤@#@由本人签字日常考勤、加班休假记录方有法律效力。

@#@@#@二、企业投入大额职业培训、进修的风险排查@#@ @#@ @#@ @#@ @#@ @#@ @#@1.是否与受训员工签订培训、进修协议?

@#@约定培训、进修后的服务期和违约金?

@#@@#@ @#@培训协议、培训费用证据@#@有效减少人才流失对企业的影响@#@ @#@ @#@ @#@2.约定的违约金是否高于培训费用?

@#@@#@ @#@ @#@约定的违约金不得高于培训费用@#@ @#@ @#@ @#@3.是否保存受训员工进行培训、进修的档案资料?

@#@@#@ @#@员工档案@#@发生争议时的有效证据@#@ @#@。

@#@@#@。

@#@@#@ @#@ @#@ @#@4.是否保存受训员工进行培训、进修费用支出的货币支付凭证?

@#@@#@ @#@财务报销单@#@ @#@ @#@ @#@5、是否保留员工培训签到表。

@#@@#@ @#@培训签到表@#@6、是否保留员工签字后的培训考试成绩反馈表。

@#@@#@ @#@培训考试成绩反馈表@#@7、是否保留新员工入职培训确认书。

@#@@#@ @#@入职培训确认书@#@8、是否保留新员工入职培训记录表@#@ @#@入职培训记录表@#@9、是否保留专项培训服务协议,并经本人签字。

@#@@#@ @#@签字后的专项培训服务协议。

@#@@#@三、违纪处理和劳动合同终止@#@1.公司规章制度、绩效考核制度的订立、修改是否有民主程序,是否符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在颁布前是否向员工公示或由其签字确认?

@#@@#@ @#@有关员工管理制度、薪酬及绩效考核制度的职代会文件、制度签收记录、培训记录、考试考卷@#@否则将不能作为企业用工管理的依据,还将面临员工随时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提出经济补偿的风险。

@#@@#@ @#@ @#@ @#@2.是否妥善保管好员工违纪处理的书面材料?

@#@@#@ @#@违纪材料@#@企业对于员工采取各种管理手段的证明材料@#@ @#@ @#@ @#@3.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 @#@ @#@还应当依法及时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否则将面临加付50%-100%、甚至二倍的经济补偿金的惩罚的风险、@#@ @#@ @#@ @#@4.员工离职手续是否规范?

@#@是否清理其办公物品?

@#@@#@ @#@ @#@对于劳动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可以主张劳动者赔偿直接经济损失。

@#@@#@ @#@ @#@ @#@ @#@5、是否建立完善的员工离职审查制度?

@#@@#@ @#@ @#@ @#@ @#@ @#@6、是否在劳动合同中签订保密协议,约定离职后的具体保密事项和保密期限?

@#@@#@ @#@ @#@竞业禁止协议、经济补偿证据@#@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竞业禁止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未按约支付经济补偿可能导致竞业禁止条款无效。

@#@@#@ @#@ @#@ @#@7、对于高级管理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有无签订禁业竞止条款或协议?

@#@在竞业禁止期内,是否支付了经济补偿?

@#@@#@ @#@ @#@ @#@ @#@8、保留绩效面谈记录,被面谈人本人须签字确认。

@#@@#@ @#@绩效面谈记录@#@经由本人签字确认方可作为有效文件。

@#@@#@9、保留绩效考评表。

@#@@#@ @#@绩效考评表@#@10、保留员工奖惩记录,本人须签字。

@#@@#@ @#@奖惩记录@#@四、是否存在可能引起劳动纠纷及因其赔偿的其它情形?

@#@@#@ @#@ @#@排查潜在法律风险@#@ @#@ @#@ @#@五、目前未结的劳动争议及其解决状况;@#@@#@ @#@劳动争议及诉讼资@#@料@#@及时采取规范有效的法律手段保护公司合法权益@#@ @#@ @#@ @#@部门负责人:

@#@@#@ @#@";i:

44;s:

18639:

"从东莞某特大组织卖淫案看“司法审计报告”的质证要点@#@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 @#@陈琦@#@近日,我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王思鲁律师、吴杰臻律师承办的东莞某特大组织卖淫案在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央视对该案持续九天的庭审也进行了跟踪报道。

@#@但是,作为一名旁听了该案庭审的法律人,却不能不对侦查机关表示“愤怒”:

@#@控方在这起全国关注的影响性案件中出示的证据,在程序、实体各方面的违法竟然“无处不在”!

@#@下面便以该案认定被告人组织卖淫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关键证据——东莞市某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书》为例谈谈控方在证据准备方面的“不正确”。

@#@@#@ @#@@#@一、《专项审计报告书》是认定被告人组织卖淫“情节特别严重”的关键证据@#@《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组织卖淫“情节特别严重”必须要具备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强奸后迫使卖淫的,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或者组织他人卖淫情节特别严重这些条件之一,而本案中不存在“强迫”一说,因此控方只能从“组织卖淫收入”以及“卖淫人次”入手论证被告人情节特别严重。

@#@在这个背景下,出具一份《专项审计报告书》,从“专业”的角度来认定被告人组织卖淫金额特别巨大,组织多人卖淫多次便成为必要了。

@#@@#@也就是说,如果缺少了东莞市某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这份《专项审计报告书》,仅凭各被告人的口供和证人证言,只能证明“组织卖淫”的事实存在,而无法较为准确地得出“情节特别严重”的结论,进而无法将被告人的刑期加重到“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因此,无论基于法律论证的角度还是出于追求其他效果的目的,《专项审计报告书》都是不可或缺的关键证据。

@#@@#@ @#@@#@二、东莞市某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书》在形式和实质上均存在致命的违法之处,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一)东莞市某会计师事务所不具有司法鉴定资质,由没有司法会计审计鉴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司法审计报告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三条规定: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决定的规定,负责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

@#@“司法鉴定机构是司法鉴定人的执业机构,应当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在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内,开展司法鉴定活动。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

@#@“司法鉴定人应当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按照登记的司法鉴定执业类别,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广东省司法厅将司法会计审计鉴定纳入登记管理范围,每年度公布《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广东省)》,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要进行司法会计审计鉴定必须要委托在名册内具有司法会计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对鉴定意见应当着重审查“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具有法定资质”,第八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资质,或者鉴定事项超出该鉴定机构业务范围、技术条件的,鉴定人不具备法定资质,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回归本案,王思鲁律师和吴杰臻律师在阅卷发现《专项审计报告书》这一关键时,第一时间登录广东省司法厅的官方网站进行查询,发现出具该审计报告的“东莞市某会计师事务所”并不具备从事司法会计鉴定的资质,而进行专项审计的注册会计师李某、何某同样也没有出现在广东省司法厅颁布的司法会计鉴定人名册里,因此在庭审质证时直接提出了《专项审计报告书》是由没有司法会计审计鉴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出具,因而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时,公诉人对辩护律师的意见没有进行任何反驳。

@#@@#@ @#@@#@

(二)《专项审计报告书》没有附司法机关的委托书,在形式上也不符合法律规定@#@《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二条规定: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鉴定委托,应当要求委托人出具鉴定委托书,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并提供委托鉴定事项所需的鉴定材料……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委托鉴定的事项、鉴定事项的用途以及鉴定要求等内容”;@#@第三十五条规定:

@#@“司法鉴定文书应当由司法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

@#@多人参加司法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

@#@  司法鉴定文书应当加盖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四条第四项规定要着重审查“鉴定意见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是否注明提起鉴定的事由、鉴定委托人、鉴定机构、鉴定要求、鉴定过程、鉴定方法、鉴定日期等相关内容,是否由鉴定机构加盖司法鉴定专用章并由鉴定人签名、盖章”@#@《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四条规定:

@#@“司法鉴定文书的制作应当符合统一规定的司法鉴定文书格式。

@#@”@#@《司法鉴定文书规范》第三条和第七条规定:

@#@“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是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对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进行检验后出具的客观反映司法鉴定人的检验过程和检验结果的文书,一般包括标题、编号、基本情况、检案摘要、检验过程、检验结果、落款、附件及附注等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五条第五项和第七项规定“鉴定程序违反规定的,鉴定文书缺少签名、盖章的”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虽然仅仅是旁听庭审,但是也发现控方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在形式上起码在以下方面存在严重的违法:

@#@@#@1.《专项审计报告书》没有附相关的鉴定委托书。

@#@鉴定委托书是鉴定机构得以进行司法鉴定的前提,没有司法鉴定委托书则根本无法确定鉴定的用途、目的以及鉴定所需要采用的方法,然而本案的《专项审计报告书》并没有附司法机关出具的鉴定委托书,因此该鉴定意见在“合法性”上面就失去了基础。

@#@@#@2.《专项审计报告书》的委托主体不符合法律规定。

@#@《专项审计报告书》载明委托审计的单位是“东莞市某酒店有限公司桑拿康复中心”,而不是东莞市公安局。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鉴定”作为侦查手段应当由公安机关等刑事侦查部门进行聘请、指派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而不是由被告单位进行委托。

@#@广东省司法厅也明确指出“对于刑事诉讼中涉及专门性问题的司法鉴定,除自诉案件外,司法鉴定机构一般只接受司法机关的委托,并由司法机关出具鉴定委托书。

@#@”@#@3.《专项审计报告书》不符合统一规定的司法鉴定文书格式,没有注明提起鉴定的事由、鉴定要求等相关内容,也没有鉴定机构加盖的司法鉴定专用章。

@#@前引包括司法解释在内的法律规范已经明确指出司法鉴定意见书应当具备一定的形式要件,而且司法部还颁布了司法鉴定文书规范和格式文本,但是《专项审计报告书》并不符合这些规定。

@#@@#@《专项审计报告书》共包括“管理层的责任”、“注册会计师的责任”、“基本情况”、“审计结果”、“其他说明”、“审计意见”、“强调事项”七部分,这七部分与《司法鉴定文书规范》要求的标题、编号、基本情况、检案摘要、检验过程、检验结果、落款、附件及附注等内容并不对应,而且也没有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四条的要求注明提起鉴定的事由、鉴定要求,更没有加盖司法鉴定专用章。

@#@显然,这份鉴定意见在形式要件上存在严重违法之处。

@#@@#@ @#@@#@(三) @#@《专项审计报告书》的审计过程和方法不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专项审计报告书》缺少鉴定委托书,东莞市某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进行鉴定的事项和目的不明,《专项审计报告书》通篇都是在罗列经营收入数据,而审计结果就是对某桑拿的收入和经营人次进行统计,但全文没有一处提及审计的事项与目的,因此根本不知道审计的过程是否科学,所采用的方法是否符合审计目的的要求。

@#@@#@ @#@@#@(四)送检材料来源不明、内容不完整充分,不具备鉴定前提,东莞市某会计师事务所接受鉴定委托违法@#@《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四条规定:

@#@“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应当对委托的鉴定事项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委托鉴定事项的用途及鉴定要求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委托,应当予以受理”,第十六条规定“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鉴定委托不得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要重点审查鉴定意见“检材的来源、取得、保管、送检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与相关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等记载的内容是否相符,检材是否充足、可靠”,第八十五条规定“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的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专项审计报告书》共四次提到“资料不完整”,明确指出数据残缺,因而不能保证审计结果的正确性,然而东莞市某会计师事务所在这种情况下却仍然接受委托进行鉴定,显然违反了最基本的司法鉴定准则,其审计意见难以让人信服。

@#@@#@更为关键的是,《专项审计报告书》指出其进行审计的七项材料均由东莞市公安局提供,但是报告附件所列的这七项材料并没有东莞市公安局的盖章确认,更没有提供相关材料证明该七项材料与侦查机关扣押物品清单记载的内容相符,因此送检材料的来源不明,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本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 @#@@#@(五)《专项审计报告书》的鉴定意见与待证事实之间没有关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五条规定“鉴定意见与待证事实没有关联的”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我们在旁听庭审的过程中发现,《专项审计报告书》的审计对象是被告人的经营收入与经营人次,而庭审时早已经查明被告人在酒店桑拿领域是有正当业务的,因此不能将其所有经营收入与经营人次一刀切地理解为“组织卖淫收入”和“组织卖淫人次”。

@#@@#@而在该起特大组织卖淫案件中,用以证明“情节特别严重”的《专项审计报告书》所针对的证明对象是“组织卖淫收入”和“组织卖淫人次”,但是实际上审计的却是所有经营收入和经营人次,《专项审计报告书》在前提上的错误导致其审计意见与待证事实之间毫无关联性,根本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 @#@@#@三、根据刑事诉讼的证据种类,《专项审计报告》是书证还是鉴定意见?

@#@@#@在庭审过程中,王思鲁律师和吴杰臻律师指出《专项审计报告》在形式和实质上均存在致命的违法之处,根本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时候,公诉人无言以对,竟然说出让在场旁听的法律人都哗然的一句话:

@#@辩护律师可能没注意到,我们将《专项审计报告》作为书证出具,其并不属于鉴定意见这一证据种类。

@#@@#@我们在长期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经常发现司法机关对证据种类的内涵理解错误的情况,其中将同案犯的供述和辩解与证人证言相混淆,将鉴定意见与书证相混淆的情况尤为多见。

@#@由于根据法理和司法解释,对不同种类的证据进行质证的规则有根据性的差异,因此为了能够准确质证和辩护,澄清鉴定意见和书证的区别非常必要。

@#@@#@

(一)书证所针对的是“事实性问题”,而鉴定意见所针对的是“专门性问题”@#@《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

@#@“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从法条规定的内容可以看出书证与鉴定意见最本质的区别在于:

@#@书证所针对的是“事实问题”,而鉴定意见所针对的是“专门性问题”。

@#@@#@何为事实性问题,何为专门性问题?

@#@专门性问题,是指根据普通人根据众所周知的事实、常见自然规律及定理、日常生活经验法则以及一般侦查手段所难以解决的问题,必须科学技术予以分析判断的问题。

@#@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研究员朱广友在2008年第4期的《中国司法鉴定》上发表的文章《论司法鉴定意见的基本属性》已经指出,“司法鉴定意见的基本属性在于同时具备科学证据与证据学的特证属性”,将鉴定意见与书证相区别的关键正是鉴定意见具有“科学属性”。

@#@@#@在明白“科学属性”是区别书证和鉴定意见的关键之后,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和《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均要求鉴定意见必须“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遵守和采用该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否则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统一证据规定(司法解释建议稿)》对证据种类进行了定义:

@#@“鉴定意见和专家辅助人意见,是指具有法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或者专家辅助人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所作的结论性或者倾向性意见;@#@书证,是指以纸张为主要载体,以文字、数字或者图形为主要形式,记录有关案件事实内容或者信息的文件”。

@#@由此也可以看出,鉴定意见与书证的核心区别在于前者针对的是专门性问题,而后者则是事实问题。

@#@@#@回归我们讨论的这起东莞某特大组织卖淫案所涉及的《专项审计报告书》,其本身就已经明确指出两名审计人“运用了专业的会计审计知识”,而且会计审计的过程与结论对于社会一般人而言并不属于能够直接认知的事实,因此《专项审计报告书》必然属于刑事诉讼中的“鉴定意见”,而不可能像公诉人所说的是“书证”。

@#@@#@ @#@@#@

(二)书证是实物证据,其所反映的案件发展过程中的事实;@#@鉴定意见是言辞证据,其反映是鉴定人对检材的意见@#@实物证据是指以物品或痕迹等实在物为其存在状态和表现形式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而言辞证据以人的语言陈述形式表现案件事实的各种证据材料。

@#@书证与鉴定意见的另一个重要区别就是,书证属于实物证据,而鉴定意见属于言辞证据。

@#@@#@要理解这一点区别,首先就要理解并非所有以书面形式表现出来的证据材料都是书证,而要探究书证的内容是否为“人”的主观陈述,这也就是为什么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以及被告人的口供均不属于书证的原因。

@#@@#@与证人证言相类似,鉴定意见的本质上是鉴定人凭借其自身的专业经验对检材进行鉴定后而发表的“主观判断”。

@#@刘振红在2015年第4期的《法学杂志》中发表的《论鉴定意见质证的特殊性》就指出,“鉴定意见属于二次生成的专业意见”,其本质仍然是“言辞证据”。

@#@@#@另外还需要注意的是,鉴定人的身份是“中立”于案件事实的,而书证本身是“渗透”到案件事实当中的。

@#@@#@据此,我们可以认为:

@#@鉴定意见是中立于案件事实的专业人员针对送检材料作出主观判断的“二手”材料,而书证则是源于案件事实的“一手材料”。

@#@@#@ @#@@#@总而言之,在一起全国嘱目的影响性案件中,控方用以指控被告人“情节特别严重”的关键证据居然存在如此之多的违法,我们甚至不得不思考这份证据是否为了入罪的需要而专门委托无司法鉴定资质的机构“制造”出来的,不得不思考承担起这项审计任务的相关人员已经涉嫌《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不得不思考有意“制造”这份鉴定意见的司法人员是否已经涉嫌渎职犯罪或者妨害司法犯罪。

@#@当然,对于刑辩律师而言,我们在这么一起全国嘱目的影响性案件中更多的是学会如何利用现有的法律规则去削弱、击垮控方的证据体系,维护当事人的合法诉讼权利。

@#@@#@ @#@@#@(金牙大状律师网原创,欢迎转载,但需注明出处)@#@";i:

45;s:

1043:

"催款函@#@***女士:

@#@@#@您好!

@#@@#@首先感谢您购买了由本公司开发的XXX*****。

@#@@#@根据您与我司签署的编号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您应于**年**月**日支付购房款*****元整,现您已逾期**日仍未支付,您不仅影响到我司的资金回笼且已严重违背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契约精神。

@#@@#@故我司今以《催款函》的形式正式要求您按《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合同条款履行您的责任,您需在**年**月**日前将上述逾期未付的房款付清。

@#@否则,我司将严格按《合同》第七条第1款自**年**月**日起每天按逾期应付款的万分之一收取违约金,同时按第七条第2款将此房屋已优惠金额*****元取消。

@#@@#@特发此函。

@#@@#@祝:

@#@@#@商祺!

@#@@#@另附公司账号:

@#@@#@开户名:

@#@XXX市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户行:

@#@工商银行XX支行;@#@账号:

@#@1115XXXXX025927@#@XX市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X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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