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签订技巧及履约风险防范Word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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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是否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签订合同;
c.是否以合同当事人的名义签订合同。
3、调查合作方的资信能力
尽可能对合作方进行实地考察,或者委托专业调查机构对其资信情况进行调查。
调查事项:
信誉;
能力;
资本;
担保;
条件;
事业的连续性。
签订合同前的资信调查的方式一般包括如下几种:
(1)利用政府管理部门及相关社会团体协会组织的网站(或其他方式)进行资信信息调查与核实。
主要有工商、税务、质量检验检疫、海关、卫生、环保、劳动保障、司法、协会等部门机构。
(2)利用宣传媒体的报道进行资信信息收集和核实。
主要有广播、电视、报纸、杂志、行业内参、相关出版物、户外广告等。
(3)利用企业参与的市场经营活动进行信息收集与核实。
主要有各种展示展销活动及相关印刷品介绍等。
(4)与相关服务机构合作进行信息收集与核实。
主要有金融机构、信用管理服务机构、担保机构,以及信息咨询等各类中介服务机构等。
(5)与企业正面接触,直接现场资信调查。
(6)与企业非正面接触,与该企业临近住家、地区管理者、该企业的客商户进行侧面调查。
(二)合同各主要条款的审查
我们主张,一切合同都应当采取书面的形式订立。
订立合同时,要力争做到用词准确,表达清楚,约定明确,避免产生歧义。
对于重要的合同条款,要仔细斟酌。
大家也许要说了:
我不是学法律的,也不是整天和文字打交道,要求我把合同订得如此完美,这个标准是不是太高了。
我们认为,只要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充分结合自身的经营特点,不断地总结经验,加上认真负责的态度,在座的每一个人都可以把合同订好。
1、规格条款
对于多规格产品尤其要注意。
我们在与客户协商的时候,要对各型号产品的具体规格做出说明,同时详细了解客户的需要。
避免供需之间出现差错。
案例:
某太阳能设备公司,为深圳某公司安装太阳能中央热水系统工程。
其中空气热泵辅助系统标明“五星牌(美国谷轮压缩机,不锈钢外壳)”。
但是实际使用的是艾默生环境优化技术(苏州)有限公司产品,该公司为美国艾默生旗下谷轮公司等投资,使用美国谷轮商标,并经过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和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但深圳公司认为应为美国原装货,不予付款。
实际客户也知道如此报价是不可能买到原装货的。
这就属于约定不明确的问题,被客户抓住不放,导致催收货款难。
2、质量标准条款
在质量条款中:
(1)要约定质量的达标标准;
(2)约定质量检验期限。
在实践中应学会在检验期及时检查产品的质量,是否符合标准,以防给自己造成损失。
天虹公司生产Z型钢,Z型钢可以用A、B两种标准制造。
客户明确指出Z型钢的指标必须符合B标准,并将B标准做为合同的附件。
可是业务员在合同的产品质量标准一栏,填上了A标准。
车间也按照A标准生产了该批货物。
客户收货后进行化验,发现各项指标不符,要求天虹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请问:
天虹公司主张A标准是经过双方的协商才写入合同的,应按A标准供货。
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呢?
不应得到支持!
双方当时的真实意思就是依附件中约定的标准生产,天虹公司的主张不能成立。
3、包装条款
对于购货方提出的特殊包装方法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
4、交付方式条款(送货条款)
如果货物送往本地,当明确约定送货地点,这关系到纠纷处理时法院的管辖;
(合同管辖确立的原则)如果货物送往外地,则尽量不要写明,而应争取约定由本地法院管辖。
此外,合同中应列明收货方的经办人的姓名。
这样做的目的是防止经办人离开后,对方不承认收货的事实,给诉讼中的举证带来困难。
当对方更换新的经办人时,应当要求对方提供授权委托书。
福建一公司在东莞承包工程,当事人向该公司在东莞的工地送货,但是合同中没有约定送货地点,当事人的送货单和对方的收料单上也都没有注明送货的地点。
请问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应向哪能个法院起诉?
当事人向合同履行地东莞工地所在地的法院起诉。
但是,法官从书面材料看不出明确的合同履行地。
因此,审查后不予在东莞立案,要求到该公司所在地福建立案。
由此给当事人带来了许多的麻烦和经济上的损失。
本案例是我所最近接手的一宗案件。
经我们采取补救措施(建材在东莞市场购买),本案已经在东莞立案。
如果本案中,双方没有实际履行合同,即当事人还没有送货,那么事情的处理就会变得更加地困难。
5、价金及付款条款
(1)金额的大小写应当一致,且不能发生涂改以避免产生岐义;
(2)金额中涉及税金的,应注明税金的承担方式;
(3)对货款的支付条件应明确,以降低交易风险;
(4)支付的方式应当明确;
(5)应明确约定付款的时间。
模棱两可的约定会给合作方找到拖延付款的理由。
请说出以下表述的不足之处:
A:
季付(从什么时间开始)B:
甲方收到货物后付款(收到货物后几天付款)C:
检验合格后付款(何时才检验合格)D:
结算期限:
月结30天(何时开始,结算包括否支付)
6、违约责任条款
如果合同由合作方草拟,则应当注意审查有无不平等的违约责任条款和加重我方责任的违约责任条款,并大胆提出异议。
7、争议处理条款
约定诉讼管辖地,争取在我方所在地法院起诉。
诉讼管辖地的约定要明确。
只有以下五个地方的法院可供当事人协议管辖:
①原告所在地;
②被告所在地;
③合同签订地;
④合同履行地;
⑤标的物所在地。
约定管辖常见的错误有:
(1)表述不清楚,容易产生岐义,如:
“如果发生争议,可由双方各所在地法院管辖”;
(2)约定由上述五个地方以外的法院管辖;
(3)约定违反了级别管辖的规定,如普通案件约定由某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4)约定违反了专属管辖的规定。
合作双方对诉讼管辖的约定作了如下的约定:
“如果发生争议,可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如出现争议,请问原告应向那个地方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在原告所在地立案后,被立案法院移送到被告所在地法院。
理由是,双方对管辖地约定不明。
因为原告在签订合同时身份尚未明确。
“双方发生争议时可选择合同履行地符合级别管辖规定的法院或广州市仲裁委员会管辖。
”约定不明确,但是可以作为回避对方级别管辖的无理要求来使用。
案例八、某供货商碰见如下问题:
对方不同意选择供方所在地法院管辖,要求选择需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经处理,去掉管辖条款,改为约定供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8、对于对方提供的格式合同应特别注意:
要应势而变,不可以不加审查地完全适用其条款。
(三)签订时的注意事项
1、合作方应加盖其单位的公章;
或者合作方的经办人应提供加盖了其单位公章的签约授权委托书。
(加盖分公司章是否有效?
加盖部门章是否有效?
部门经理的签字是否有效?
)
2、加盖的公章应清晰可辨。
3、合同文本经过修改的,应由双方在修改过的地方盖章确认。
(两份文本都作了同样修改的,也必须盖章确认。
因为可能给违约方篡改合同,混淆事实提供机会)
4、争取取得合作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四)定金条款
定金条款应写明“定金”字样,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九、三江公司和四方公司签订标的额为100万元的合同,合同中约定:
“三江公司在合同签订的同时,应向四方公司支付定金30万元。
”合同签订后三江公司即向四方公司支付了定金30万元,可是四方公司却没有依约向三江公司供货。
请问三江公司已经支付的30万元定金应当如何处理?
对于超过百分之二十的部分,可以作为预付款,可以要求返还。
(五)签订以后
1、将其复印件交由履行部门存查,保证依约履行。
2、及时归档保管,以免丢失。
3、公司应当制定合同管理制度,对合同进行规范管理。
二、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防范
我方在送货的时候,必须由合同中注明的经办人签收货物,或者由经对方书面授权的其他人签收。
实践中,履行过程的风险更多的是来自对方的履约情况。
(一)接收支票时应注意的事项
对支票的审查。
支票付款的情况下,有可能是购货方用别的单位的支票支付货款。
实践中,只要支票是真实有效的,一般都可以接受。
接收支票当时应重点审查以下内容,避免银行退票带来的麻烦和损失:
1、收款人名称是否正确;
2、书写是否清楚,字迹是否潦草;
3、大小写的金额是否一致;
4、大写数字是否正确。
“参”和“叁”,哪一个是数字“3”的正确的汉字大写?
一般的银行对于这两个字不会特别注意,但是实践中有过因此字书写错误而遭退票的案例,应尽量避免这种错误);
5、印鉴(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是否清晰;
6、如果是经过背书的支票,应审查背书是否连续;
7、有无伪造变造的痕迹。
(二)出具收据和接收收据时的注意事项
案例十一:
A公司给B公司开出了发票,B公司出具了以下收具:
“今收到北京A公司发票NO123456号壹份,金额5万元。
B公司。
张三。
2002年12月31日。
”请大家指出这张收据的缺陷。
(遗漏的相关信息:
相对应的合同;
款项是否已经支付;
公司的公章)。
经营过程中如果对方要求先出发票并挂帐,应当让对方出具收条,并一定要在收据中注明“以上款项未付”。
这样做,该张收具就同时具有欠款确认书的作用。
对于其他的收具也应将有利的相关信息都包含进去。
(三)出货单(收货单)上的签收
很多公司交货后,送货单经常是由对方的业务员或者经理等人员进行签收,并没有加盖公章,这就产生卖方是否完全履行交货义务的证明问题,因为是个人签收,对方如果否认签收人是该公司职员,并且不予承认公司已经收取了货物,会使卖方举证产生很大困难,除非签收人同时是该公司登记的法定代表人。
避免这个问题的最好方法就是每次交货时都由对方加盖公章,或者每次加盖公章在实际中不可行时,可以在合同中就事先约定买方指定人员签收即为有效,卖方交货时就只能直接交由该指定人员签收,这时对买方也同样有效。
如果还有困难,则应该及时对帐确认,必须这样做,并形成严格的纪律!
在买方委托代理人代为提货时,我们作为卖方应当在合同中约定,买方提货时应当提交的资料(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
(四)履行风险
1、刑事诈骗
近些年来,犯罪分子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案件逐年增多,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应当予以注视。
刑事诈骗的预防要求业务人员时刻提防,切记勿贪小便宜。
案例十二、甲公司与个体户乙约定,由甲将货物送往乙指定的地点,货到付款。
甲公司派业务员小张押车前往送货。
货物送到指定地点后,乙热情地对小张说:
“你们老远赶来,辛苦了,一定很饿了吧?
咱们先去吃晚饭,回来咱们再卸货吧。
”小张和乙打过几次交道,可是仍不太放心。
乙见状又说:
“车放在院子里没事的,你们把车门锁好,咱们出去的时候把院门也锁好。
这个院子是我的一个好哥们的。
现在院子里也没有人,很安全的。
”小张和司机此时确实也饿了,于是随同乙到了饭馆吃饭去了。
席间两瓶啤酒下肚后,乙说要上洗手间,离席了。
小张和司机等了很久没见乙回席。
于是小张打乙的手机,乙说遇到了一帮哥们也在此喝酒,正和哥们在另一个包间喝酒呢,一会儿就回来。
两个半小时过去了,可是乙却没有回来。
小张和司机回到了放车的院子。
发现,车上的货物不翼而飞!
2、信誉欺诈防范
对方先以良好的信誉履行前期小额合同,骗取信任。
在履行后期大额合同时拒付货款。
案例十三、甲公司为建筑公司,乙公司材料供应商。
双方是初次合作,约定由乙公司为甲公司供应材料,首批材料合同金额5万元,第二批材料合同金额是10万元,甲公司收货后都立即支付了货款。
随后与乙公司签订了50万元的供货合同,并要求乙公司送往其外地的分公司。
乙公司鉴于前两个合同的履行情况,依约向甲公司送货。
可是甲公司收到货物后,再也没有付款。
特别注意长期合作对象的信誉欺诈:
一直有着很好的合作关系,但是近期出现了迟延付款现象,并增加了订货量,此时应引起重视。
很可能对方出现严重资金困难、面临破产等情况。
应尽量到其公司实地考查,不能仅听其一面之辞。
3、第三人代为履行和向第三人履行风险防范
第三人代债务人向我方履行的情况下,一般的相当于我方多了一个保障,因此应乐于接受。
但是有的时候,债务人会要求将其债务全部转让给第三人,转让后其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这时候应充分了解该第三人的履约能力,不能草率答应。
合作方要求我方向第三人履行时,应取得债权人的书面通知书。
案例十四、甲公司的业务员小李押车送货给乙公司,路途中,乙公司的经办人打来电话,称:
“我公司的一个客户急需这批货,请你把货直接送到丙公司,收货员是老张,请你记下他的电话。
”于是小李给丙公司打了电话,丙公司的老张声称确有此事。
于是小李将货送到了丙公司,丙公司的老张签收了货物。
事后甲公司向乙公司索要货款,可是乙公司却称,甲公司没有给他们送来过该批货物。
并提出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甲公司只好找丙公司承认此事,可是丙公司早已人去楼空。
4、遇到法定条件或者合作方违约可能损害到我方利益的情况时,可以采取中止履行和解除合同的方法来保护我方的权益。
此时必须咨询律师。
三、追收欠款时要树立良好的证据意识
1、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来处理问题,这样有利于我方收集到有利的证据
一旦起了冲突和争执,对方往往采取不合作的态度。
从而使事情陷入僵局。
(商以和为贵,以信立)可采取发律师函的形式进行催收。
律师函也不总是最后通牒性质的,包括联系函等多种形式。
2、签订还款协议注意事项
在协议中已应当写明对方承认的欠款数额;
还款的具体时间;
回避双方还有争议的其他事项;
约定如果首次还款期满仍不依约还款,则视为全部到期;
约定如果对方不依约付款,则由我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协议还应加盖欠款单位的公章。
3、通过法律手段来追收(最后,也是最有力的途径)
通过法律手段提起起诉,向对方追收欠款的时候,应该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证据
①要有欠条、对帐单、结算书等债权凭证,这些证据也是最有力的证据。
②如果没有这些直接的债权凭证,就需要合同书、送货单、订货单、入库单等证据,这些单据应有对方加盖公章或者法定代表人签字。
如果没有加盖公章或者法定代表人签字,对方在法庭上就有可能否认这些单据。
③此外,双方在交易往来中的付款凭证,比如支票等,也是重要的证据,可以证实双方之间存在交易关系。
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形成的会谈纪要、往来函等,可能会对原合同有一定的补充或变更,这些证据都应当注意保存。
只要这些证据可以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也是非常充分的证据。
如果收集证据确有困难的,必要时也可以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
(2)财产状况
①起诉前应当详细了解对方的财产状况,包括房屋、土地、车辆以及银行存款等。
②如果对方有财产的,在起诉的时候应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防止对方在诉讼期间转移、隐匿或者变卖财产,以便案件审结后能顺利执行。
③起诉的时候要抓住有利时机,当对方有财产的时候起诉并进行保全,所达到的效果是最好的,往往可以取得案件的主动权。
(3)诉讼时效(不要躺在权利的口袋上睡大觉)
根据《民法通则》第136条的规定,一般情况下,诉讼时效是两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开始计算。
对于有确定还款日期的,应该在该还款日期届满之次日起两年内起诉,超过该期限的,就会丧失胜诉权,诉讼请求就会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对于只有送货单而没有确定还款日期的,应该在送货单日期之次日起两年内起诉。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或债权人主张权利或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之日起重新计算诉讼时效,所以,对于那些未及时付款的债务人,应及时的提起诉讼或发送书面的催收通知书(注意公证),以防止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债权得不到保护。
(4)提起诉讼及申请执行
为了便利诉讼,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应该具备管辖权条款,也就是说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法院管辖或仲裁委员会仲裁,不能同时选择法院管辖和仲裁委员会仲裁。
若选择法院管辖,应在合同中直接约定我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既方便诉讼,也节约诉讼成本。
若选择仲裁,则在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具体的仲裁委员会名称,如佛山仲裁委员会,约定不明,可能会导致仲裁条款无效。
相对来说,仲裁实行一局终裁制,不能上诉,具有效率高的优势,费用比诉讼要高。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仲裁裁决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2年。
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因此判决生效后,要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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