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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签订技巧

买卖合同签订技巧

篇一:

买卖合同签订技巧

买卖合同签订技巧

买卖合同,顾名思义就是以买卖为特征,主要围绕买卖对象进行约定的合同。

买卖合同是最常见的一类合同,也是最容易出现问题的一类合同。

不论是卖方还是买房都需要注意买卖合同可能存在的风险,需要掌握一定的签订技巧,防止纠纷发生时处于被动局面。

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应掌握的技巧阐述如下。

一关于辨别确定买卖合同主体的技巧。

在买卖合同中,第一需要确定的就是合同主体问题。

现实中因为主体问题发生纠纷甚至被骗的现象比比皆是,需要特别引起签约当事人的注意。

1.编造虚假主体。

表现之一是合同中对方虽然声称属于某某公司,但拿不出营业执照和公章。

表现之二是对方虽然出示了营业执照和公章,但属于伪造的执照和公章,根本没有在工商部门依法注册。

表现之三是已经注销了的公司,由于执照和公章工商部门没有依法收回,仍在公司部分人手里用来签订合同蒙骗当事人。

对于这类编造需要签约注意的鉴别方法就是去工商部门查询登记情况,核实一下是否与对方出示的证件一致,对于不能出示公司证件的却声称某某公司的当事人直接否决掉。

2.对方没有履行能力。

有些当事人虽然证件齐全,但因为注册资金不到位或者属于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公司也没有任何的有价值的资产,只有一间租来的办公室。

对于这类公司一定要慎重,建议不与之签订合同,或者要求其提供足够的担保方可与之签订合同。

与这类公司签约事前的资信调查是必不可少的。

因为有太多的类似教训值得借鉴。

3.要审查合同代理人是否有代理权限。

在买卖合同中,经常有代理人(公司业务员、销售经理等)以被代理人某某公司的名义签订合同的情况。

如果是在被代理人依法授权范围内,代理人所签订的合同应由被代理人承担相应的结果。

但是,如果代理人超越了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经超期届满情况下订立的合同,被代理人不予追认的情况下,这个买卖合同的结果只能由代理人自己承担,如果代理人没有履约的能力,则损失就很可能无法挽回了。

因此,在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签约的情况下,需要代理人出示被代理人的明确授权书,并向被代理人核实确认,方可签约。

4.合同当事人的相关信息要尽量详细。

因为这些信息是确定法院管辖、对方联系方式、确定证据真实的有力保障。

比如,对方注册地址和实际经营地址不一致的情况下,法院管辖是实际经营地址,当发生合同纠纷以对方注册地址起诉到法院时,对方为了拖延时间就会提出管辖权异议,要求法院将案件移动到其实际经营地法院审理,一旦法院确认管辖异议成立,则时间将会拖延数月之久。

,另外,明确对方当事人经营地址也有利于我方在履行通知等义务时,可以直接以该地址送达相关通知,防止对方以地址不符抵赖。

因此,务必要求对方在合同中注明经营地址。

再比如,如果将对方传真号、电子邮箱、手机号等明确写进合同,可以确定双方发送和收到的相关资料的真实性,防止对方否认。

二买卖合同内容签订技巧

1.合同数量、质量、型号和价款约定要明确。

在买卖合同中,合同的数量、质量、型号和价款是必不可少的合同要素,必须在合同中做出明确的约定。

在现实中,有些合同签订的过于简单,只有买卖货物的数量约定,合同的质量和型号、价款等只是口头约定,一旦发生纠纷,对方否认的情况下,守约方的合法权利就很难被法院保护;而且有的当事人往往就是利用合同的约定不明而故意偷工减料、偷梁换柱、以次充好,使得守约方的合法权益无法维护。

因此,关于合同的数量、质量、价款和型号等务必要在合同中做出明确约定。

尤其对特殊材质有特别要求的或者对尚无相关标准的产品,

一定要在合同中做出具体规定,千万不可以“符合国家标准”等含糊、笼统的语言代理具体要求。

对于已经签订的合同约定不明的,就要签订补充协议加以明确。

质量有时不好形容,我们可以从正反两方面界定,比如“合同货物应符合某某条件,不得出现某某某情况等”

2.交货和付款方式约定务必明确。

在买卖合同中,卖方最主要的义务是交货,买方最主要的合同义务就是付款。

因此,对于交货和付款的履行方式是合同的核心条款之一。

第一、关于交货的约定。

交货有买方自提、卖方送货和委托运输三种方式。

交货方式不同主要涉及到三个问题,一是运费承担问题,二是合同履行地问题,三是合同标的物风险转移的问题。

关于交货方式以及运费承担问题一定要在合同中做出明确约定。

按照法律规定,被告所在地和合同履行地是合同诉讼的法院管辖地,如果是买方自提,则合同履行地就在卖方所在地,如果是卖方送货则合同履行地是在买方所在地;合同标的物的风险也是自货物交付时发生转移的,即买方自提的情况下,如果运输途中出现货物毁损,买方承担损失风险,卖方送货的情况下,运输途中发生货物毁损由卖方承担损失。

可见,交货方式是十分重要的。

第二、关于付款方式的约定。

付款方式有先交货后付款、先付款后交货、先付首付款后交货验货再付剩余款,等等。

付款方式不同,法律意义在于合同履行的先后。

如果合同约定,买方先付款或者先支付首付款,卖方再交货,买方在未付款的情况下,卖方就有权拒绝交货;同样,如果合同约定,卖方先交货买方后付款,则卖方在未交货的情况下,买方有权拒绝付款,这叫合同的先履行抗辩权。

付款方式的约定不同,可以作为判断违约责任的一个很很重要的依据。

另外,在付款问题上需要防止对方开具空头支票,或者提供其他有瑕疵的支票。

3.违约责任的约定要明确。

约定违约责任就是为了防止合同当事人违约,或者违约后的违约责任承担问题。

关于违约一方的违约责任的确定需要注意三点:

第一、在合同中需要约定比较高的违约金有利于约束、督促容易违约一方积极履行合同;一旦一方违约,守约方也可以获得较大的补偿。

第二、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责任,或者同时还约定了要求违约方承担损失的情况,则应该在合同中详细约定损失的计算方法,而不可以一句笼而统之地“赔偿损失”代替赔偿损失的具体计算标准。

否则赔偿损失将很可能成为一句没有任何价值的空话、套话。

第三、在合同中除了约定违约责任或违约方赔偿损失的同时,建议还要约定,违约方除了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外,还应该支付守约方为此支付的律师费和其他费用。

这样,守约方为追究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的诉讼承担将大大减少到0,有利于对违约方形成惩罚性警示作用,违约的机率将大大减少。

4.合同的履行期要具体明确。

第一、履行期间的起止日要准确,不应出现“三日后付款”“五日后送货”等看似准确其实不准确的描述。

第二、期限计算方法要明确、准确。

是自当日起开始计算,还是从次日起开始计算,最后的履行日为节假日该如何处理等。

第三、注意分批计算的方法要明确易行。

分批履行的,不能笼统的说“30天内分三次履行”,尽量再详细些“第一批什么时间履行,第二批什么时间履行,第三批什么时间履行”。

5.货物的交接与验收要明确。

首先是交接人要明确,特别是自提货的提货人及送货时的收货人一定要明确,防止对方不认帐。

其次是交接地点要明确,自提货应该在哪提,送货应该送到哪,等等。

最后,货物的验收要注意验收期限,验收方法、验收人的签字盖章等。

尤其存在验货付款的情况下,更应该有验收合格的证明。

6.争议的解决方式要明确。

合同纠纷的争议解决方式有两种,一是仲裁,二是诉讼。

如果约定采用仲裁解决,则务必要明确提交由哪个仲裁委员会仲裁。

实践中,经常出现约定不明的情况,比如,有的合同中约定,合同发生争议后,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以提交北京的仲裁委员会仲裁或者北京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这就属于约定不明。

因为,第一,在北京不止一家仲裁委员会,到底约定哪家,不明确,仲裁不会受理。

第二,北京不存在北京市仲裁委员会这样一个机构,正确的名称应该是北京仲裁委员会,多了一个“市”就导致约定不明了。

关于约定诉讼的管辖法院,有原告所在地、被告所在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等几种方式,由于目前司法地方保护主义严重,合同当事人争取法院管辖的现象颇为激烈,甚至各不相让,如果出现这种情况,为了使合同达成一致,不妨采取不在合同中约定管辖法院,而是想方设法使得合同履行地在自己一方,既不易被对方察觉,又不伤和气,也不失为一个好方法。

篇二:

合同签订技巧

我国《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即双方当事人名称不能错。

如果是以公司名义签,则要提供公司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如果是以非公司制企业名义签的,则提供营业执照、投资人身份证;如果以个人名义签的,要提供个人身份证。

并注意上述证件名称是否一致。

(二)标的;即买卖货物的名称、型号、或类别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单价昨总价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双方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买卖合同的内容除依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以外,还可以包括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第一百三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第一百三十五条:

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第一百三十六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

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第一百三十七条:

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等标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

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

第一百三十八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

约定交付期间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间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第一百三十九条:

当事人没有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

《合同法》以上规定只是作为只是作为参考,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增减有关条款。

但在实践中,以下这些条款是必须的:

1、合同当事人的姓名,如果是法人,则需法人的名称。

必要时还可查看当事人的身份证或执照;

2、合同标的:

如果是买卖合同的话,需要说明货物的名称、规格型号、购买数量等;如果是提供劳务,则要说明劳务的类型、劳务的标准;

3、价格:

要注意货币单位;

4、履行期限:

超过履行期限会导致违约,甚至守约方可以解除合同;

5、违约责任:

一般约定违约金比例或损失赔偿办法;

6、纠纷解决方式:

约定是采用仲裁还是诉讼的方式。

如果约定

仲裁,最好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条款;

7、法律适用问题:

这牵涉到诉讼发生时将向哪里的法院起诉的问题;在国际买卖合同中尤为重要。

严格来说,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还应包括合同缔约过失责任和履行协助义务的内容。

在这里我们不涉及这个方面的内容。

合同有多种形式,我们强调合同应以书面的形式签订。

签订书面合同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方面:

首先,它是双方存在合同关系的重要证据,有利于保护双方的权益;其次,避免双方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再次,预防合作方对业务员的职务行为不予认可。

一、合同的签订过程中的风险防范

(一)签订前对合作对象的审查(调查)

了解合作对象的基本情况,有助于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在供货及付款条件上采取相应的对策,避免风险的发生。

1、了解合作方的基本情况,保留其营业执照复印件,如果合作方是个人,应详细记录其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电话。

了解这些信息有利于我方更好地履行合同,同时,当处理纠纷的时候,有利于我方的诉讼和法院的执行。

2、审查合作方有无签约资格。

我国法律对某些行业的从业资格做了限制性规定,没有从业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特定的业务,如果我方与没有资格的主体签订此类合同将给我方带来经济损失。

(无效合同的处理方法:

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

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调查合作方的商业信誉和履约能力。

尽可能对合作方进行实地考察,或者委托专业调查机构对其资信情况进行调查。

(二)合同各主要条款的审查

我们主张,一切合同都应当采取书面的形式订立。

订立合同时,要力争做到用词准确,表达清楚,约定明确,避免产生歧义。

对于重要的合同条款,要仔细斟酌。

大家也许要说了:

我不是学法律的,也不是整天和文字打交道,要求我把合同订得如此完美,这个标准是不是太高了。

我们认为,只要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充分结合自身的经营特点,不断地总结经验,加上认真负责的态度,在座的每一个人都可以把合同订好。

对合同条款的审查,不仅要审查文字的表述,还要审查条款的实质内容。

对文字表述的审查能力也许不是一时半会就能提高的,但是对条款实质内容的审查却是每个人都可以做得到的。

1、规格条款:

对于多规格产品尤其要注意。

我们在与客户协商的时候,要对各型号产品的具体规格做出说明,同时详细了解客户的需要。

避免供需之间出现差错。

2、质量标准条款:

根据我方的产品质量情况明确约定质量标准,并约定质量异议提出的期限。

同时应认真审查合同中约定的标准和客户的需求是否一致。

案例一、天虹公司生产z型钢,z型钢可以用a、B两种标准制造。

客户明确指出z型钢的指标必须符合B标准,并将B标准做为合同的附件。

可是业务员在合同的产品质量标准一栏,填上了a标准。

车间也按照a标准生产了该批货物。

客户收货后进行化验,发现各项指标不符,要求天虹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请问:

天虹公司主张a标准是经过双方的协商才写入合同的,应按a标准供货。

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呢?

(本案例属对合同条款有争议。

《合同法》第125条规定: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由此可见,双方当时的真实意思就是依附件中约定的标准生产,天虹公司的主张不能成立。

3、包装条款。

对于购货方提出的特殊包装方法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

4、交付方式条款(送货条款):

如果货物送往本地,当明确约定送货地点,这关系到纠纷处理时法院的管辖;如果货物送往外地,则尽量不要写明,而应争取约定由本地法院管辖。

此外,合同中应列明收货方的经办人的姓名。

这样做的目的是防止经办人离开后,对方不承认收货的事实,给诉讼中的举证带来困难。

施工企业人员的变动较为频繁,当对方更换新的经办人时,应当要求对方提供授权委托书。

案例二、深圳一公司在北京承包工程,当事人向该公司在北京的工地送货,但是合同中没有约定送货地点,当事人的送货单和对方的收料

篇三:

签订合同的细节与技巧

签订合同的细节与技巧

我的讲座从一个名气大得很的人物观点说起,这个人就是通用电气(GE)董事长兼cEo,杰克·韦尔奇,这位被誉为“世界第一cEo”传奇式人物在短短20年间,使GE的市场资本增长30多倍,达到了4500亿美元,排名从世界第10提升到第1。

他所推行的“6个西格玛”标准、全球化和电子商务,几乎重新定义了现代企业……,在其堪称一部“cEo的圣经”自传中介绍他的管理思想和经验时提到这么一个观点:

“其实并不是GE的业务使我担心,而是有什么人做了从法律上看非常愚蠢的事而给公司的声誉带来污点,并使公司毁于一旦。

”今天的主题是:

谈谈签订合同的细节与技巧。

签订合同要注意两个原则:

一是确保合同的完整和合法;二是维护已方在合同中的利益。

根据这两个原则我认为签订合同时在已有的格式合同基础上应注意如下细节与技巧性的问题。

一、注意合同主体资格问题。

一份合同至少会涉及两方(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甲方与乙方),签订合同时,作为参与签订的一方,要注意合同的主体问题,就得一要弄清楚自己代表的是谁,二要弄清楚与谁签合同的问题,三要弄清楚对方是否为我们设置了主体资格的陷阱问题。

(一)、要弄清楚我是谁。

案例:

刘福明借贷案对方律师的两个观点,一是矿石买卖合同而不是借贷合同;二是永顺磁选厂运的矿不能按三高公司的货计价。

错误之处:

一是混淆了买卖合同的概念,二是混淆了永顺磁选厂与三高公司的关系。

问:

什么样的合同是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问:

永顺磁选厂与三高公司是何关系?

本公司与分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公司与下属机构,我们要分清楚你是以哪一个主体在与对方签订合同。

(二)、要弄清对方是谁。

与你签合同的对方,并不是我们有些人想像的那样简单,只要他能拍板,他就是合同的主体。

其实与我们签合同的神仙,我们可以分为两路,一路是公民(自然人),另一路是法人(主要是企业法人)。

1、公民(自然人)

公民是指具有一国国籍的自然人,通俗点说,就是一对父母亲造出来,普通的实实在在的人。

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

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是指个人合伙。

个人合伙可以起字号,依法经核准登记,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

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就是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因此,第一路神仙主要是:

个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普通合伙企业等。

2、法人

而法人就是法律拟制出来的人,是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化。

我们通常在谈事的时候经常将法定代表人叫作法人,那是错误的说法。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

(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法人设立的目的及其职能,法律将我国法人划分为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

非企业法人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主要从事非生产经营活动的法人,包括机关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法人。

因此,与我们打交道的第二路神仙主要是:

企业法人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内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双向讨论:

1、邱屹代表三高公司与郴()州市白露塘镇观山洞发选厂签订一份合同,请问对方是哪路神仙?

2、易新华代表三高公司与攸县银坑湘银选矿厂也签订一份合同,请问对方是哪路神仙?

3、张伟代表三高公司与长沙锅炉厂签订了一份合同,请问对方是哪路神仙?

4、马钢代表三高公司与安阳市德盛源商贸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请问对方是哪路神仙?

5、我们分清对方是哪一路神仙有何好处呢?

意义一:

自然人无破产制度,无限责任,法人有破产制度,有限责任。

选择与自然人还是法人签合同,是有利于保护自己的利益。

案例:

何群与邓小华(同天酒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案。

意义二:

防止与没有履行合同能力的人签订合同。

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法人超出经营范围,不能作为合同的主体。

一个没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分支机构起草并签署的合同,将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案例:

许与职业技术学院医疗损害纠纷案。

(三),要弄清对方签合同的代表是谁。

(1)、防止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

双向: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的区别?

留存两类证据:

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在不能盖公章时必须有)。

案例:

文虹与泸州水井窖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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