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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蕾则担任法人代表,王浩虽然并不直接持有股份,但公司上下都知道他始终是公司的大老板,是实际控制人。
一开始,联泰公司也只是销售黄金制品、工艺品等合法商品,但这只是幌子。
2004年3月30日,联泰公司在上海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上海金创黄金有限公司开户,其后又改在上海狮王黄金有限公司开户,直到2006年3月9日销户。
王浩有着更深层的打算,上海销售黄金制品的商店多了去,作为后来者,要想赚大钱,肯定要另辟蹊径。
也就在2006年3月后,联泰公司终于放开手脚作了个人无实物交割的黄金保证金交易业务。
这就是后来被定性为变相黄金期货交易的业务,按照法律,他们无权这样操作。
为了这一天,联泰公司在王浩的主持下,早早地设置了交易部、客服部、拓展部等机构,更由金昌南负责起草了《联泰黄金买卖细则》。
为了掩人耳目,在细则上,王浩等人做了精心的安排,第一条就规定:
“联泰黄金所买卖之产品为现货黄金,参照市场的最新价格,买卖采用首付款方式进行。
如客户有提货需要,应提前三天通知,待客户将尾款付清后,联泰将安排客户直接从上海金交所离客户最近的黄金仓库提取相应数量的黄金,提货程序及运保仓储费率遵从上海黄金交易所的规定。
”光是这一条,已经让很多客户心动不已。
买黄金嘛,下了订单,交点预付款,要是价格涨了,就直接卖掉,要是价格跌了,补点钱把金条带回家,反正黄金的保值功能最强,给家里添点财气。
规则制定好了,下一步就是开拓市场。
他们利用包括网络在内的各种途径广而告之,诱惑着四方做着黄金梦的人们,不仅谎称自己是上海黄金交易所二级会员单位,具有代理个人黄金买卖业务资格,还通过朋友介绍、打电话及到展览会设摊招揽客户等方式,在社会公众中吸纳客户,经营个人无实物交割的黄金保证金交易业务。
两年间,联泰黄金先后在上海及外省市开设17个办事处。
看上去很美
按照细则,想在联泰公司买卖黄金,客户首先要向其支付保证金,然后再报单。
在实际经营中,联泰公司采用标准化合约,规定以100盎司(即3110克)为1张买卖合同,客户可以“买涨”、“买跌”,并且可以通过反向对冲操作。
客户所有交易均报至联泰公司交易部。
最为关键的是,交易保证金以远低于合同价值的额度来放大交易,最高可至60倍以上,巨大的投机性,吸引了不少偏爱高风险高收益的投资客。
(同比后来上海期货交易所公布的规定,根据客户持仓量和合约上市运行的不同阶段,黄金期货保证金占合约价值的份额在7%至20%之间变化,也就是只能放大5倍至13倍。
)保证金可以放这么大,联泰公司也不会傻傻地就让客户一本万利,它同时规定了一旦客户保证金发生亏损至1600元以下,即强行平仓。
根据联泰黄金工作人员的交代,整个公司里交易部相对封闭,客户的交易只能通过电话委托,客户向联泰公司买进或卖出黄金后,有关交易的价格、数量由胡健南再通过专线电话向香港联泰金号报告。
看上去很美的设计方案,运作起来如此“逼真”的地下黄金期货交易市场,是否真的让投资者高风险的同时带来高收益呢?
2004年8月,小乔(化名)通过朋友认识联泰公司的工作人员小华(化名),小华向其介绍联泰公司专门做黄金交易生意,即是上海黄金交易所的二级会员单位,也是香港联泰金号的子公司。
在联泰公司做黄金交易可以做多,也可以做空,只要做准方向均可赚钱。
听起来,颇让小乔心动,不久,小乔便在联泰公司开户。
根据规则,做多、做空每张合同,先付2万元保证金;
同时,小乔每出一张合同,小华就可以提成80元。
小乔就这样断断续续操作,刚开始,小乔还比较幸运赚到一些钱,于是他投入了更多的钱,但越到后面,亏损越来越多,被强行平仓的次数大大增加,亏损已有数十万元。
而与小乔同样遭遇的人为数并不少。
经法院核实,自2004年3月至2006年5月,联泰公司共发展客户723名,其中上海客户223名,外地各办事处客户500名。
联泰公司累计收取客户保证金6909.7万元,通过“变相期货交易”总买入金额约119.74亿元,总卖出金额约119.52亿元。
这庞大的交易额背后却是大部分客户严重亏损,客户平仓费亏损约2448万元,应付仓费约493万元,合计客户亏损约2942万元。
而联泰公司却成了最大的赢家,净收取客户保证金就达2981.3万元,还有数额可观的佣金。
小乔因为亏损严重,逐渐对联泰黄金这家公司起了疑心,经过打听,才发现这家公司此时根本就没有资格从事黄金交易,中国内地更没有黄金期货这种东西。
于是,恍然大悟的小乔在2006年5月,向工商局举报联泰公司在进行非法黄金交易,工商局调查后发现联泰公司涉嫌虚报注册资金,就将案件移交黄浦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5月29日对此立案侦查,其后又发现其涉嫌非法经营,于8月11日又以涉嫌非法经营立案侦查,同一天,将金昌南、洪慧、程蕾抓获归案,王浩于次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有媒体报道称,案发后,王浩停留香港并不知情,但自认为其“做市商”(编者注:
所谓做市商制度是目前国际上比较流行的一种做法,这种模式属于远期现货交易,是期货交易不活跃状态下产生的一种市场补充)做法无罪,回上海与公安理论,而在理论了一个通宵后直接被拘留,所有论辩均录为证词,其行为也被公安认定为自首。
10月24日,胡健南抓获归案。
到此,这个轰轰烈烈试图在黄金期货市场狠捞一把的联泰公司寿终正寝。
2007年2月14日,上海公安局黄浦分局以联泰公司和王浩等人涉嫌非法经营罪向黄浦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同年7月25日,黄浦检察院向黄浦法院提起公诉。
激辩罪与非罪
2007年8月28、29日,这起特大地下黄金期货交易案终于在黄浦法院开庭审理。
法庭上,公诉人称,公司和五名被告人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期货,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已触犯《刑法》,应以非法经营罪追究责任。
联泰公司的代理人对起诉书的指控没有异议,而王浩则称公司出资人实际上是在香港的一家母公司,关于黄金期货的报价也都是根据香港公司的指令行事,公司的规章制度也是按照香港公司制定。
他只是奉命行事而已。
由于既有法律中对于“黄金期货”的规定尚存空白,能否最终认定被告人属“变相期货交易”还存疑问,五位被告人的代理律师在庭上都为他们做“无罪辩护”,认为联泰公司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其员工当然也无罪。
为了弥补这一制度空白,公安机关在办案时就致函中国证监会上海证监局,要求认定联泰公司的违法行为,其后上海证监局向中国证监会请示,后者在2006年9月7日回函称,由于联泰公司的行为具有以下特点:
1、采用打电话的方式招揽公共投资者;
2、买卖对象为标准化合约;
3、具有双向交易和对冲机制;
4、杠杆效应。
加上联泰公司不是证监会批准的期货经纪公司,所以证监会认定它的行为是“变相期货交易”。
2006年9月25日,上海证监局将此意见回复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
这一份函件也成为联泰公司行为定罪的关键证据。
不过,联泰公司交易部主管胡健南的辩护律师何培华告诉记者:
“因为联泰公司的《联泰黄金交易细则》第一条就明确公司进行的是黄金现货交易,准确地说是现货延迟交收交易,所以他们不是变相期货交易。
”而且,他认为这一模式除了交易场所差异外,其他与上海黄金交易所2006年推出的“延期交收”现货黄金业务相同,后者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进行买卖,交易者可以选择合约交易日当天交割,也可以延期交割,同时引入延期补偿费机制来平抑供求矛盾的一种现货交易模式。
另据调查,联泰公司与客户所签订的协议确实写的是“现货”而不是“期货”,公司也有少量黄金现货以备客户交割。
律师还提供证据证明,现实的交易中,也确有几例客户选择了提取现货。
对于指控的“保证金”交易,律师强调收取客户的是合同“订金”,而不是“定金”,后者属保证金,而前者只是购买现货黄金的预付货款。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联泰公司与5名被告人所开展的黄金买卖业务,具有未经国家主管机关批准、买卖合同标准、交易均在联泰公司交易部内集中进行、采用保证金交易方式且收取比例低于合同标的额20%、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的特征。
上述特征完全符合证监会发函以及《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中有关变相期货的构成要件,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但法官对于王浩的自首情节予以认可。
上海联泰黄金制品有限公司和王浩等人非法经营案
案情
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上海联泰黄金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人王浩
被告人金昌南
被告人洪慧
被告人程蕾
被告人胡健南
2004年3月,被告人王浩提出成立公司炒卖黄金的设想,得到了金昌南、洪慧、程蕾的赞同,经协商,由洪慧与上海市中企业登记代理有限公司联系,约定在支付代理费用及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后,由该公司一条龙服务,虚报注册资本人民币400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黄浦分局注册成立上海联泰黄金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泰公司),程蕾、洪慧各占45%股份,金昌南占10%股份,由程蕾担任法人代表。
经营范围包括:
经销黄金制品、工艺品、白银,企业管理咨询,投资咨询,市场调研及策划,经济信息咨询服务,从事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件经营)。
2006年3月,由上海汇中企业登记代理服务有限公司一条龙服务,再次通过虚假验资将联泰公司注册资本增加至3000万元。
之后,联泰公司未经国家主管机关批准,擅自开展个人无实物交割的黄金保证金交易业务。
在王浩的主持下,联泰公司内设交易部、业务部、财务部、客服部、拓展部等机构,金昌南负责起草了《联泰黄金买卖细则》。
王浩作为行政总裁,负责公司全面工作;
金昌南作为副总经理,主管业务,负责业务部门的工作;
洪慧作为财务总监,负责客户资金存取及资金的结算;
程蕾作为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及外地办事处的后勤工作。
胡健南于2004年9月进入联泰公司后担任交易部主管,直接负责客户的买卖黄金工作。
此外,联泰公司还先后在本市青浦区及外省市开设17处办事处拓展业务,并对外谎称是上海黄金交易所二级会员单位,具有代理个人黄金买卖业务资格。
期间,被告单位和被告人采用朋友介绍、打电话及到展览会设摊招揽客户等方式,在社会公众中吸纳客户,经营个人无实物交割的黄金保证金交易业务。
客户一旦有买卖黄金的意向,就到联泰公司本部或设在当地的办事处签订开户资料及《联泰黄金买卖细则》,以订金名义将资金存人联泰公司。
·
在实际经营中,联泰公司采用制定统一的格式合同,规定以100盎司(即3110克)为1张合同,每次最少买卖1张合同、最多买卖20张合同,由胡健南参照境外黄金价格,以联泰公司之名在境外黄金报价系统中设置LTGOLD(SHG)黄金美元价格,买卖间的差价设置为1美元/盎司,由交易员代表联泰公司按该价格,与客户直接进行交易。
客户可以“买涨”、“买跌”,并且可以进行反向对冲操作,所有交易均在联泰公司交易部完成。
为了规避交易风险,联泰公司将合同通过香港联泰金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泰金号)下单对冲。
交易采用保证金的形式,以远低于合同价值的保证金进行放大交易,最高可至60倍以上。
同时,客户承担因汇率变化而产生的风险,联泰公司与客户间的买卖合同采用人民币结算,并实施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当客户的保证金发生亏损至6000元/份以下,客户则需及时追加资金,若保证金发生亏损至1600元/份以下,即强行平仓。
自2004年3月至2006年5月,联泰公司共发展客户723名,其中上海客户223名,外地各办事处客户500名;
累计收取客户保证金69097713.35元,累计退还客户保证金39284254.43元,净收取客户保证金29813458.92元;
客户平仓费亏损24488887.06元,加应付仓费4934760.61元,合计客户亏损29423647.67元。
交易总买人金额达11974324649.20元,总卖出金额达11952464617.90元。
经侦查,公安机关分别于2006年8月11日将金昌南、洪慧、程蕾抓获,于10月24日将胡健南抓获归案。
被告人王浩于同年8月12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公诉机关,被告单位联泰公司,被告人王浩、金昌南、洪慧、程蕾、胡健南违反国家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期货,扰乱市场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在共同犯罪中,王浩系主犯,金昌南、洪慧、程蕾、胡健南系从犯,王浩具有自首情节,提请法院依法惩处。
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及5名被告人对本案的基本事实及定性均不表异议。
被告单位与5名被告人的辩护人,联泰公司的买卖黄金行为不是开展变相期货交易,而是现货交易中延迟交收模式,联泰公司与5名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王浩的辩护人,倘若王浩的行为构成犯罪,王浩具有自首情节,请求法庭在量刑时充分考虑。
金昌南、洪慧、程蕾的辩护人,倘若金昌南、洪慧、程蕾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他们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均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并且到案后的认罪态度好,建议法庭对他们适用缓刑。
胡健南辩护人,即使联泰公司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因胡健南主观上没有实施非法经营的故意,客观上与联泰公司没有劳动关系,不属于直接主管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审判
一审法院经审理,被告单位联泰公司及其被告人王浩、金昌南、洪慧、程蕾、胡健南未经国家主管机关批准,非法经营期货业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非法经营罪,应予刑事处罚。
本案系共同犯罪,根据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各被告人应共同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浩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依照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是主犯;
被告人金昌南、洪慧、程蕾、胡健南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依照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减轻处罚。
被告人王浩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是自首,可从轻处罚。
关于被告单位与5名被告人的辩护人,联泰公司的买卖黄金行为不是开展变相期货交易,而是现货交易中延迟交收模式,联泰公司与5名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的辩护意见。
经查,联泰公司与5名被告人所开展的黄金买卖业务,具有未经国家主管机关批准、买卖合同标准、交易均在联泰公司交易部内集中进行、采用保证金交易方式且收取比例低于合同标的额20%、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的特征,上述特征完全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律部《关于对上海联泰黄金制品有限公司经营行为认定意见的函》、国务院《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中有关变相期货的构成要件,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王浩的辩护人,王浩具有自首情节,请求法庭在量刑时充分考虑的辩护意见。
经查属实,可予采纳。
关于金昌南、洪慧、程蕾的辩护人,金昌南、洪慧、程蕾系从犯,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到案后的认罪态度好,建议法庭对他们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
经查,有关金昌南、洪慧、程蕾系从犯,具有法定减轻情节的辩护意见,于法有据,可予采纳;
至于建议法庭对金昌南、洪慧、程蕾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则因三名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不宜适用缓刑,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胡健南的辩护人,即使联泰公司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因胡健南主观上没有实施非法经营的故意,客观上与联泰公司没有劳动关系,不属于直接主管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员,胡健南的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的辩护意见。
经查,胡健南自2004年9月进入联泰公司后一直担任交易部主管,不但直接负责联泰公司在境外报价系统中的黄金报价,直接负责联泰公司与客户间的黄金交易,而且负责将在联泰公司成交的合同向香港联泰金号报告,是非法黄金买卖的主要实施人员,应属于直接责任人员定罪量刑,故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不予采纳。
据此,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障我国黄金市场的健康发展,结合各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被告单位上海联泰黄金制品有限公司犯非法经营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
被告人王浩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被告人金昌南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被告人洪慧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被告人程蕾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
被告人胡健南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