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应补充提供的材料清单及法律法规汇总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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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保险许可证。

13、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决策文件。

二、泰康养老需补充提供的资料

三、泰康资产管理公司需补充提供的资料

4、公司拥有的具备股权投资和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统计表及人员简介。

5、2014年及2015年9月30日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6、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承诺。

7、投资于基金管理公司的资金来源及性质说明。

8、存量投资权益类资产的账面余额、重大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情况说明。

9、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复印件。

10、保险许可证。

11、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决策文件。

四、发起人需补充提供的有关管理公司的材料

1、拟组建的管理公司管理团队组成及成员简介。

2、管理团队中核心决策人员的组成。

3、管理团队成员及核心决策人员金融、投资经验介绍。

4、管理团队成员已完成退出项目介绍(不少于3个)。

5、管理公司拟定的股权激励机制、收益分成机制及跟投机制介绍。

五、关于基金设立方案需补充提供的材料

1、请确定发起人

2、基金及基金管理公司设立方案及附件

附:

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遵守的法律法规汇编

一、管理公司投资人的主体资格要求

1、《中国保监会关于设立保险私募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第十条【指引适用《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

“十、保险资金设立私募基金实行注册制度,设立方案在相应的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后,由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或者基金发起人向中国保监会或者其指定机构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涉及新设发起人或基金管理人的,执行《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2、《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

第三条【直接股权投资的定义】:

“保险资金可以直接投资企业股权或者间接投资企业股权(以下简称直接投资股权和间接投资股权)。

直接投资股权,是指保险公司(含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下同)以出资人名义投资并持有企业股权的行为;

间接投资股权,是指保险公司投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投资机构)发起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等相关金融产品(以下简称投资基金)的行为。

第九条【保险公司直接投资股权的条件】:

“保险公司直接投资股权,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管理制度、决策流程和内控机制;

(二)具有清晰的发展战略和市场定位,开展重大股权投资的,应当具有较强的并购整合能力和跨业管理能力;

(三)建立资产托管机制,资产运作规范透明;

(四)资产管理部门拥有不少于5名具有3年以上股权投资和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开展重大股权投资的,应当拥有熟悉企业经营管理的专业人员;

(五)上一会计年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且投资时上季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

(六)上一会计年度盈利,净资产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货币单位以下同);

(七)最近三年未发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八)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

前款所称重大股权投资,是指对拟投资非保险类金融企业或者与保险业务相关企业实施控制的投资行为。

第三十八条【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投股权的条件】:

“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

(一)、(三)、(七)、(八)项规定,上一会计年度盈利,净资产不低于5亿元的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可以运用资本金直接投资非保险类金融企业股权。

3、《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的通知》

第一条【调整事项】:

一、调整事项

1.保险公司投资股权或者不动产,不再执行上一会计年度盈利的规定;

上一会计年度净资产的基本要求,均调整为1亿元人民币;

偿付能力充足率的基本要求,调整为上季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

开展投资后,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20%的,应当及时调整投资策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相关风险。

7.保险公司重大股权投资和购置自用性不动产,除使用资本金外,还可以使用资本公积金、未分配利润等自有资金。

保险公司非重大股权投资和非自用性不动产投资,可以运用自有资金、责任准备金及其他资金。

4、《保险公司所属非保险子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非保险子公司的界定】:

“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所属非保险子公司,是指保险公司对其实施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不属于保险类企业的境内、外公司,不包括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以及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机构。

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包括保险集团(控股)公司。

第七条:

“为更好地整合资源、发挥协同效应、提升专业化水平、促进保险主业发展,保险公司可直接或间接投资设立非保险子公司,具体类型包括:

(一)依法从事保险业以外的其他金融业务的非保险金融类子公司;

(二)主要为保险公司或所属子公司提供IT、审计、保单管理、物业等服务或管理的共享服务类子公司;

(三)与保险业务相关性较强的投资类平台公司,为管理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而设立的项目公司,保险资金投资能源、资源以及与保险业务相关的养老、医疗、汽车服务、现代农业、新型商贸流通等企业股权形成的关联产业类子公司;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类子公司。

本办法所称直接投资,是指保险公司以出资人名义投资并持有非保险子公司股权的行为;

所称间接投资,是指保险公司的各级子公司以出资人名义投资并持有非保险子公司股权的行为。

二、管理公司投资人资金使用合规性要求

1、《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三条【禁止使用准备金投控股股权】: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不得使用各项准备金购置自用不动产或者从事对其他企业实现控股的股权投资。

第十四条【应满足偿付能力监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对其他企业实现控股的股权投资,应当满足有关偿付能力监管规定。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的保险子公司不符合中国保监会偿付能力监管要求的,该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不得向非保险类金融企业投资。

实现控股的股权投资应当限于下列企业:

(一)保险类企业,包括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以及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

(二)非保险类金融企业;

(三)与保险业务相关的企业。

第十六条【应符合险资运用的比例要求】: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从事保险资金运用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相关比例要求,具体规定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中国保监会可以根据情况调整保险资金运用的投资比例。

第六十六条【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参照执行】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管理运用保险资金参照本办法执行。

2、《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的通知》

3、《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的通知》

第二条【大类资产监管比例】:

“为防范系统性风险,针对保险公司配置大类资产制定保险资金运用上限比例。

(一)投资权益类资产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30%,且重大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净资产。

账面余额不包括保险公司以自有资金投资的保险类企业股权。

第三条【设立集中度风险监管比例】:

(一)投资单一固定收益类资产、权益类资产、不动产类资产、其他金融资产的账面余额,均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

投资境内的中央政府债券、准政府债券、银行存款,重大股权投资和以自有资金投资保险类企业股权,购置自用性不动产,以及集团内购买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等除外。

投资上市公司股票,有权参与上市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决策,或能够对上市公司实施控制的,纳入股权投资管理,遵循保险资金投资股权的有关规定。

单一资产投资是指投资大类资产中的单一具体投资品种。

投资品种分期发行,投资单一资产的账面余额为各分期投资余额合计。

(二)投资单一法人主体的余额,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20%。

投资境内的中央政府债券、准政府债券和以自有资金投资保险类企业股权等除外。

单一法人主体是指保险公司进行投资而与其形成直接债权或直接股权关系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一融资主体。

三、管理公司应符合的条件

第七条【管理公司应符合的条件】:

“保险资金设立私募基金,基金管理人由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下属机构担任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及其关联的保险机构在下属机构的股权占比合计应当高于30%;

(二)具有稳定的管理团队,核心决策人员不少于3名,且具有8年以上相关经验;

团队成员已完成退出项目合计不少于3个;

(三)具有独立的、市场化的管理运作机制,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激励机制、收益分成机制、跟投机制等;

(四)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四条【发起人责任】:

“保险资金设立私募基金,发起人应当由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的下属机构担任,主要负责发起设立私募基金、确定基金管理人、维护投资者利益并承担法律责任,是通过私募基金开展投资业务的载体。

发起人应当通过制度设计,与相应的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划清权利责任边界,确保法律意义上的独立运作;

应当通过合同约定,与投资人明确权利责任界定,确保投资风险充分披露。

第五条【管理人与发起人关系】:

“基金管理人可以由发起人担任,也可以由发起人指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或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的其他下属机构担任,主要负责资金募集、投资管理、信息披露、基金退出等事宜,是私募基金的投资管理机构。

四、管理公司募集资金时需遵守的规则

1《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五条【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第十六条【风险识别能力评估、承诺及风险揭示书】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销售私募基金的,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由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

应当制作风险揭示书,由投资者签字确认。

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销售机构销售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采取前款规定的评估、确认等措施。

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问卷及风险揭示书的内容与格式指引,由基金业协会按照不同类别私募基金的特点制定。

第十九条【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者应当确保投资资金来源合法,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私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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