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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障礙

一、印度進口關稅

(1)關稅稅制:

印度實質關稅(customstax)包括基本關稅(basiccustomsduty)、附加稅(additionalduty)(按:

適用酒類及含酒精飲料之所有進口品)、特別附加稅(additionalcustomsduty)(按:

在基本稅及附加稅合計後再加4%)及教育捐(educationalcess)(按:

在基本稅及附加稅合計後,再加3%)。

依據WTO資料顯示,印度平均約束稅率(boundrate)為33.5%,簡單最惠國平均適用稅率(simpleMFNaverageappliedrate)為13.5%。

印度平均關稅(適用關稅及約束關稅)超過中國大陸、俄國、巴西、越南等開發中國家。

(2)高關稅稅率:

雖然東協國家正朝平均關稅稅率5%之目標發展,過去6年來,印度政府尚未進行系統性調降關稅。

印度對部分產品仍維持高關稅,包括花卉(60%)、天然橡膠(70%)、汽機車(60-75%)、葡萄乾及咖啡(100%)、含酒精飲料(150%)及紡織品(部分項目從價稅超過300%)等。

(3)醫療設備器材之關稅:

對醫療設備器材課徵7.5%基本關稅、12.5%附加稅及4%特別附加稅,包括心律調節器(pacemaker)、冠狀動脈血管支架(coronarystents)、套膜血管支架(stentgrafts)、外科器材(surgicalinstruments),以及醫療設備器材之零件,如醫療級聚氯乙烯片(polyvinylchloridesheeting)。

(4)可能影響我國出口產品:

2015年我國出口至印度主要產品依次為聚氯乙烯(按:

2015年出口印度產品排名第1)、聚醯胺6(即尼龍6,排名第2)、尼龍或聚醯胺紗製輪胎簾布(排名第5)、未塑化聚氯乙烯(排名第7)等紡織原料可能受影響。

二、關務程序

(1)進口申報價格:

在進口產品之價格低於一般競爭價格時,印度關稅評價程序允許海關拒絕受理進口商申報之進口價格,實質上將提高出口印度產品之成本高於適用關稅稅率。

(2)關稅估價:

印度不會依據特定進口產品之關稅價格來分別評估其基本關稅、附加稅及特別附加稅,而是評估累計之前述個別關稅。

換言之,附加稅係依據實際交易價格與基本關稅之總額來評估,特別附加稅則依據實際交易價格、基本關稅與附加稅之總額來評估,此將使進口商支付較高於依進口品實際價格來課徵之關稅。

(3)關務程序:

印度關務問題依然存在,惟在貿易程序自動化(automationoftradeprocedures)通關方面已有改善,包括電子關務系統(ICEGATE)(按:

印度於2009年啟動海關電子商務/電子資訊交換入口網【CustomsElectronicCommerce/ElectronicDataInterchangeGateway】,即ICEGATE)及其他行動方案。

印度政府正增加使用電子表單(electronicforms)及目前僅有3項文件為13個政府單位要求進出口商提供,此已使等待時間自數星期降低為數天。

印度亦正整合「印度貿易入口網(IndianTradePortal)」,以提供一站式進出口資訊,2015年4月在主要港口及機場設立通關加速委員會(CustomsClearanceFacilitationCommittee),請各單位派遣辦理清關相關業務人員進駐。

(4)通關管理問題:

1.印度通關程序冗長,常需10日以上,效率不佳且經常要求補件。

2.我業者出貨至印度後,如印度進口業者藉故不提領貨品,印度海關要求出口業者須取得進口業者之放棄聲明書(NoObjectionCertificate/NoObjectionLetter)後方得辦理退運,惟進口業者若不合作,該批貨物將滯留印度海關,衍生後續倉儲費用爭議及貿易糾紛,甚可能逕遭印度海關拍賣。

三、實施自製率要求

(1)優惠市場進入措施

1.印度於2011年實施國家製造政策(NationalManufacturingPolicy),並於2012年2月公佈優惠市場進入措施(PreferentialMarketAccess,PMA),規定政府部門採購資通訊設備、電子及綠色能源產品須有一定比率自製率。

此項措施引起美國、加拿大、日本、韓國、澳大利亞及我國之關切。

印度政府於2013年12月公布修訂後此項措施僅適用中央政府之資通訊產品採購案,以及除國防部以外之中央政府部會採購案,並實施10年(按:

印度於2010年申請成為WTO政府採購委員會觀察員)。

2.優惠市場進入措施適用於平板電腦、桌上型電腦、電腦周邊設備、電話、記憶卡、筆記型電腦及點陣印表機等20項產品。

我國出口至印度之數位相機(按:

2015年出口印度產品排名第9位)、行動電話(排名第13)、固態非揮發性儲存裝置(如固態硬碟機等,排名第15)等可能受影響。

3.目前印度以火力發電為主,占總發電量70%,政府已設定2022年前達成太陽能發電100Gw及風力發電60Gw之目標,以緩和對環境之衝擊,惟印度政府採購計畫訂有自製率要求,外國業者難以與國內業者競爭。

(二)電信業執照修正案:

2014年印度電信業執照修正案包括印度要求進口外國電信設備須在印度實驗室進行檢測,此不同於國際上接受資通訊產品可經由國際認證之實驗室進行檢測,不論實驗室所在地;

要求賣方允許查驗廠商之生產設施;

對賣方採取不適當之預防安全措施時課以責任。

(三)尼赫魯國家太陽能計畫:

印度於2010年1月提出尼赫魯國家太陽能計畫(JawaharlalNehruNationalSolarMission,JNNSM),美方指出印度要求各部會進行政府採購案須使用一定比率之國產光電產品,並認為此作法有歧視外商之嫌,爰於2013年2月向WTO提出控訴,並要求印度進一步協商JNNSM第2階段之光電模組供應規格規定。

2013年5月WTO爭端解決小組成立,檢視該計畫第一及第二階段之國內自製要求。

2016年3月WTO爭端解決小組做成初判,該小組報告認為印度對國內自製要求違反GATT1994第III.8(a)條及與WTO貿易相關之投資措施協定(TRIMs)有關國民待遇之規定。

又我國出口至印度之太陽電池(按:

2015年出口印度產品排名第8位)可能受影響。

四、外人直接投資問題

(1)外人直接投資持股上限:

對不同產業訂有外資總持有股權之上限,包括保險業(按:

外資持股上限為49%)、國防/航太業(按:

外資持股上限為49%)、鐵路設施業(按:

外資可持股100%)、營造業(按:

允許小型營造案投資)、醫療器材業(按:

對既有外資公司經事先核准後可持股100%)、礦業(按:

允許私人投資煤礦業)、公共核能業(按:

國內責任法限制有關供應商之責任)。

(2)外國直接投資核准程序:

包括自動許可(automaticroute)及政府許可(governmentroute)。

大部分投資案不需事先獲得財政部外國投資促進局(ForeignInvestmentPromotionBoard,FIPB)之核准,僅高額投資案及部分產業投資案需事先獲得投資促進局或經濟內閣委員會(CabinetCommitteeonEconomicAffairs)之核准。

須獲得經濟內閣委員會核准之投資案上限已自200億盧比(約合3億2,280萬美元)提高為300億盧比(約合4億8,430萬美元)。

(3)禁止投資項目:

法律服務業、博奕業、菸草製造業等。

五、印度非關稅貿易障礙

1.2009至2010年印度制定電信設備安全法規,對電信設備貿易有負面影響,包括強制性技術移轉及原始碼(sourcecodes),以及進行相關測試與驗證之要求。

在各國表達關切後,2013年4月印度取消部分措施,惟仍保留於2016年4月1日起實施之安全敏感性電信設備(“security-sensitive”telecommunicationsequipment)測試規定。

美國續要求印度修正其產品測試措施,並應採行一般標準承認安排(CommonCriteriaRecognitionArrangement)。

美國曾就有關通訊安全測試要求與印度進行雙邊諮商,並於2015年WTO技術性貿易障礙委員(TBTCommittee)提出關切。

2.2014年10月印度將國內安全測試(domesticsecuritytesting)展延至2014年7月1日落日,美國認為印度檢測能量未必足以因應。

3.優惠市場進入措施

(1)印度基於擴大國產與保護電信網路安全等兩項理由,國產電信設備於政府採購與特定民間部門採購享優惠待遇。

(2)2013年12月印度已經酌予修改優惠市場進入措施,惟仍要求:

(i)境內生產電信設備須包含一定比率之政府事業機構所生產之電子產品、(ii)優惠市場進入措施仍適用受中央贊助計畫與中央政府補助優惠措施之電子產品採購。

1.強制性登錄規定:

2012年9月印度提出15類(productcatagories)電子、資通訊產品必須強制性登錄規定(CompulsoryRegistrationOrder),出口商必須向印度標準局(BureauofIndianStandard,BIS)所屬之試驗室或經該局驗證之試驗室登錄該等產品,該規定於2014年1月生效實施;

2015年必須強制性登錄產品類別已擴大至30類。

2.印度標準局認證試驗室:

印度目前僅有7家經印度標準局認證之政府與民間實驗室,遠低於大量進口電子產品試驗之需求:

印度標準局不承認印度境外實驗室之測試證書。

3.印度國內測試要求增加成本:

印度對高敏感性設備(HighlySpecializedEquipment),包括伺服器、儲存設備、印表機、需專業人員安裝測試並維修之資通訊設備等,要求廠商在印度測試,已增加業者成本。

印度實驗室亦指出其無能力進行某些產品之測試,例如需要工業電力供應之產品、遠超過家戶或一般辦公室電壓、體積重量龐大之產品,致使廠商產品被迫留置於實驗室且所需檢測時程亦不確定。

4.我國出口至印度之數位相機(按:

2015年出口印度產品第9位)、積體電路(出口印度產品第11位)、行動電話(出口印度產品第13位)、固態非揮發性儲存裝置(如固態硬碟機等,出口印度產品第15位)等可能受影響。

1.法定度量:

2011年印度修訂法定度量規定(LegalMetrology【PackagedCommodities】Rules),並於2012年11月實施規定19類食品及飲料之零售包裝標準。

另要求應以公制單位標示(按:

係依據印度LegalMetrologyAct2009),且要求產品應標示生產日期、進口日期、到期日期,另進口日期至屆期日期至少須占保存期的60%。

2.食品安全及標準法

(1)2011年印度政府公告食品安全及標準法(TheFoodSafetyandStandardsRegulation,FSSR),美國即對相關產品標示規定表達關切,並認為印度提供之資訊無法說明相關規定如何達到安全與品質提升之目的,以及印度食品安全及標準法不符合Codex一般標準(CodexGeneralStandard)及國際規範。

(2)2013年印度食品安全及標準局(FoodSafetyandStandardsAuthorityofIndia,FSSAI)授權孟買機場及港口海關公告指出,自2013年9月13日起對進口農產品進行100%產品樣品檢驗;

此項公告擴大了2004年印度商工部(MinistryofCommerceandIndustry)所列高風險食品清單(highriskfooditems)對進口品採取100%產品樣品檢驗。

2015年6月印度公布對進口食品檢驗過渡期計畫,並將批次檢驗(batch-to-batchinspections)改為以風險基礎方法進行抽樣檢驗(samplingtoarisk-basedapproach)。

(4)有害廢棄物法修正案

1.2008年印度環境與森林部(MinistryofEnvironmentandForests)公布實施有害廢棄物法(TheHazardousWastes《Management,HandlingandTransboundaryMovement》Rule2008),嗣經多次修訂。

2013年11月印度進行第5次修訂,該次修正案係規定有關翻新及二手電機電子設備(electricalandelectronicequipment,EEE)之進口與運送之相關規定。

2015年7月再修訂有害廢棄物法。

2.美國業者關切進口二手電機電子設備直接再使用、進口翻新電機電子設備須提供服務保固,且必須符合其他電機電子設備之管制措施將增加額外負擔。

(5)其他障礙

1.法規不明:

印度法規變動頻繁,使外商制定商業策略之難度提高;

法規之適用依官員裁量權認定;

法規之公信力不足,人治色彩濃厚;

主要受影響產業為農產品加工、金融、化工及醫藥等。

2.課稅及金融規範:

主要問題有高稅率、溯及既往措施、轉嫁課稅、司法及行政上之拖延,以及反節稅條款(GAAR)等,造成跨國公司在不同州必須遵循不同稅制結構,促使經營及管理成本提高;

主要受影響產業為化工、資通訊服務、媒體及食品加工等。

3.標準規範:

SPS措施、技術性貿易障礙、標籤規範、金融申報規定等與國際規範差異大;

主要受影響產業為農產品加工、消費性產品及資通訊產品等。

4.國內產業補貼:

印度政府對許多產業進行補貼,導致外商進入困難;

主要受影響產業為農產品加工、零售、通訊及運輸業等。

5.禁止提供跨境服務:

部分服務業僅允許在印度設有據點之業者投資,禁止外商提供跨境服務;

主要受影響產業為廣播及銀行之部分業務等。

6.雇用當地員工規定:

部分服務業之高階經理人或一定比例之董事會成員須為印度籍,甚至須為部分特定州籍之居民;

主要受影響產業為影視產業、銀行、教育、通訊,以及運輸服務。

7.貪污:

印度社會普遍存在貪污;

受影響產業包括農產品、天然資源、化工業、紡織業、零售業及金融業等。

資料來源:

1.The2016NationalTradeEstimateReport,U.S.TradeRepresentative

2.TradeandInvestmentPoliciesinIndia,2014-2015(September2015),InternationalTradeCommission,UnitedStates

3.WTOTradePolicyReview–India,April2015

4.我國編製2015年對臺貿易障礙調查表-印度部分

5.印度相關法規、印度經貿商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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