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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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省煤炭集团公司及所属煤炭生产企业、矿井都要设置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各生产矿井要有负责通风安全管理的专门机构,除配备安全副矿长、总工程师外,还要配备通风安全管理副总工程师。

市、县属国有煤矿要参照省属煤矿的要求,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乡镇煤矿除配备负责安全工作的副矿长外,还要相应配备专管安全、通风和防排水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

  各生产矿井从业人员达到3500人以上的,按从业人员1%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3500人以下的,按从业人员15%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各矿井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足6人的,应按6人配备。

  3、煤矿企业都要配足瓦斯检查员等特种作业人员,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制度;

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必须具备相应的煤矿安全生产知识,取得相应的任职资格。

  4、凡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的煤矿企业,一律停产整顿。

  

(二)落实责任,严厉打击煤矿非法生产行为。

  1、进一步加大对煤矿非法生产和死灰复燃现象的打击力度。

凡未经省政府批准并重新换发“三证一照”的小煤矿皆属非法矿井,县(市、区)政府必须立即予以强制关闭。

各地政府不得允许应关闭矿井采取租赁、承包等形式变相保留,更不得把应关闭矿井作为招商引资项目。

省煤炭集团公司不得收购、兼并无证矿井。

有关部门和企业不得向非法矿井提供火工、电力、运输等产品或服务。

  2、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58号)“自2003年7月1日起,凡县(市)发现两处、乡镇发现一处非法生产或属‘四个一律’应关却未关的煤矿,对县、乡政府主要领导人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落实关井责任,落实牵头查处单位,对非法生产失察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3、各级行政执法部门一经发现非法开采的矿井,要坚决制止,并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当地政府应及时组织进行查处,依法予以关闭。

  4、有关部门对777处矿井以外的各类小煤矿不得发放新的证照。

全省一律不再批准市、县、乡镇开办新的煤炭生产企业。

  (三)协调配合,抓好市、县属煤矿和改制重组煤矿专项整治。

  1、省煤矿安全生产秩序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煤矿安全生产秩序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市、县属国有煤矿和改制重组煤矿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03]178号)的要求,比照2001年对乡镇煤矿整治的做法,做好此次专项整治的组织、协调工作,以迅速扭转近几年全省市、县属煤矿安全生产状况严重滑坡,死亡人数及百万吨死亡率居高不下的严峻局面。

  2、省国土资源厅、省煤炭行业办、省工商局要按照通知的要求,依法做好对各矿井的“四证审核”工作。

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在牵头组织省级验收时,应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赣府厅字[2003]178号文规定的要求,制订有关验收办法,报省煤矿安全生产秩序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组织实施。

  3、各地要把对市、县属国有煤矿和改制重组煤矿的专项整治作为2004年煤矿安全专项整治的重点工作之一,严格按照专项整治方案规定的整治范围、整治标准、工作职责、工作程序和时间要求,加强组织领导,明确整治责任,协调处理好安全、生产与社会稳定的关系,确保整治工作按期顺利完成。

  (四)狠抓重点,严格执行停产整顿制度。

  1、凡瓦斯防治十二字方针不落实的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存在重大水患威胁且防治水措施不落实的矿井以及矿井通风系统不合理、超通风能力生产、存在各类重特大安全隐患且防治措施不到位的矿井、在煤矿安全程度评估中被评为D类的矿井和未通过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审核评估的矿井必须立即停产整顿,限期整改;

逾期仍未能达标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强制关闭。

  2、今后,凡发生重大事故的乡镇、发生特大事故及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重大事故的县(市、区),所有煤矿一律停产整顿,经设区市人民政府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经整改逾期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要坚决依法予以关闭。

省煤炭集团公司所属煤矿中发生重大事故的煤矿要予以停产整顿,发生特大事故的局(矿)所属煤矿全部停产整顿。

停产整顿矿井在通过局(矿)、省煤炭集团公司逐级审查后,由省煤炭集团公司报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经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3、停产整顿矿井的停产整顿时间不得少于5天。

停产整顿的重点是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建立并落实到位,安全设施的建设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煤矿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是否得到严格执行,存在的安全隐患是否已整改到位。

对发生重特大事故的煤矿,在事故原因尚未查明和防范措施未落实之前,不得恢复生产。

  (五)严格程序,进一步加大对煤矿安全隐患的排查力度。

  1、各产煤设区市、县(市、区)、乡(镇)政府、有关部门、机构及各煤矿企业要把防止发生重、特大事故作为进一步深化整治的重点,把“一通三防”工作作为重中之重,全面贯彻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防治十二字方针。

  2、凡通风能力发生重大变化以及从未进行过通风能力核定的矿井,煤矿企业都要立即组织进行矿井通风能力的核定,并及时将核定结果报送煤矿安全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3、凡被认定为存在特大或重大事故隐患的矿井,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明确整改要求和整改时限,落实整改责任单位、责任人和整改督办单位、责任人,限期整改。

事故隐患整改到位的,必须按规定报经有关部门组织验收,“销号摘帽”。

  4、煤矿企业作为事故隐患的整改责任单位,要完善以防瓦斯、防水害为重点的安全隐患排查制度。

对发现的事故隐患,要按照“四定”(定责任、定人员、定资金、定时间)的要求认真组织整改,落实整改措施,及时消除隐患,并将隐患整改情况每月向煤矿安全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书面汇报一次。

对未按要求及时组织整改而酿成事故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5、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进一步加大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监察执法的力度。

对发现的煤矿安全隐患,要及时通知煤矿企业限期进行整改,并落实督促整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隐患整改完毕,需要验收批复的,在接到煤矿企业的申请后,有关单位或部门须及时组织进行验收。

  (六)标本兼治,逐步提高煤矿安全管理与安全装备水平。

  1、各级政府、各煤矿企业要把矿井达到《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的要求作为2004年进一步深化整治工作的重点。

对照我省的实际情况,尤其要抓好以下问题的整治:

  

(1)矿井通风系统不完善或超通风能力生产;

  

(2)矿井开采中存在老窿水、灰岩水等重大水患威胁,且对水患尚未调查清楚,防治水措施不得当、不到位;

  (3)煤矿的《井上下工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与井下实际情况严重不符;

  (4)矿井没有形成至少两个独立的能够行人并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以及井下每一个水平、每一个采区没有形成至少两个与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相连接的安全出口;

  (5)煤层赋存条件能够采用壁式采煤方法,形成两个安全出口和实行负压通风,而采用非正规采煤方法,进行盲巷采煤;

  (6)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安装瓦斯监测监控系统,无瓦斯抽放措施;

高瓦斯掘进工作面未实行“三专两闭锁”;

开采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未采取“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

  (7)矿井提升未使用矿用绞车或使用矿用绞车但保险装置、深度指示器未装设齐全;

提入绞车后备保护不完善,未使用安全提升容器。

  (8)煤矿井下电器设备“三大保护”不完善或不起作用;

  (9)矿井防尘供水系统和职业危害防治措施,不符合煤炭行业标准。

  2、各地要以逐步提高煤矿安全管理与安全装备水平为目的,把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安全质量标准化和人才培训工作贯穿于安全专项整治的全过程。

  3、在开展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时,要认真贯彻省煤矿安全整治领导小组有关文件精神,严格评估标准,落实评估责任,坚持“谁评估,谁签字,谁负责”,确保评估质量。

对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并严格追究责任人的责任,由此造成重特大事故的要依法严惩。

对被评为C、D类的矿井,要盯紧看牢,落实责任,限期消除隐患;

特别是对被评为D类的矿井,要责令一律停产整顿,限期(最长为6个月)达标,逾期不能达到B类矿井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下达执法文书,由当地政府予以强制关闭。

  从2004年7月份起,将组织开展第二轮煤矿安全程度评估。

  4、煤矿安全质量管理是煤矿安全的基础性工作,各地、各煤矿企业要以安全质量标准化为方向,以点带面,逐步提高矿井采、掘、机、运、通等各个生产环节的安全质量水平。

要着重抓好煤矿“一通三防”和防治水方面的质量达标工作,同时积极推广先进的采煤方法,推行锚喷支护和单体支护,加强顶板管理,由低到高,循序渐进,逐步解决目前煤矿办矿条件与规程标准差距较大的问题,使我省煤矿的安全管理与安全装备水平上一个台阶。

  5、各地要从战略的高度认识人才培训的重要性,强化安全培训,提高煤矿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和煤矿安全监管人员的监管能力。

各有关部门要在组织对煤矿矿长、安全管理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培训、复训的同时,加强对煤矿全员培训的宏观指导。

各地煤炭安全管理部门、各煤矿企业要积极探索与省内有关煤炭院校联合办班的路子,组织举办为期3~6个月的煤炭专业技术培训班,培训一批产煤乡镇的煤矿安全监管人员和煤矿企业技术骨干、煤矿井下班组长,力争在较短时间内解决基层政府煤矿安全监管人员安全知识缺乏和煤矿企业技术人才缺乏的问题。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对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

  1、全省进一步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由省政府统一领导,省煤矿安全生产秩序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协调,省煤炭行业管理办公室负责专项整治的日常工作。

  2、各产煤设区市、县(市、区)、乡(镇)政府、省煤炭集团公司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煤矿安全整治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克服厌战情绪,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安全与地区发展的关系。

要把煤矿安全生产纳入经济发展规划和考核指标,逐级签订煤矿安全生产责任状。

要认真分析总结煤矿安全整治工作的经验与教训,找出所存在的主要矛盾,明确目标,制定本地区、本单位进一步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的工作方案,加强领导,统一组织,确保整治工作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全面推进深化煤矿整治的各项工作。

  

(二)加大宣传教育力度。

  要充分发挥电视、网络、报刊等新闻媒体的作用,利用标语、墙报、宣传画、文件汇编手册等形式,加大对煤矿安全专项整治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使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煤矿安全整治的有关政策“进矿、上心、下井”。

同时,宣传推广先进典型和经验,对忽视安全导致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典型案例予以曝光,营造“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舆论氛围。

  (三)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1、省煤矿安全生产秩序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要继续加强对全省进一步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省煤矿安全生产秩序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分工负责,严格把关,密切配合,做好各自的工作。

  2、市、县(区)、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省煤炭集团公司要进一步落实对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督和管理责任,切实做到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保障体系不落实不生产,安全监管责任不落实不生产。

省煤炭集团公司所属煤矿(井)改制后,凡当地政府未接受安全监管责任的,其安全管理责任仍由省煤炭集团公司承担。

  3、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切实加强对煤矿《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

  (四)加大煤矿安全的有效投入。

  1、各煤矿企业必须保证安全生产的必要投入,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要严格按照江西煤矿安监局、省煤炭行业办联合下发的《关于煤矿按产量提取安全技措费用的通知》(赣煤安字[2003]197号)的要求,提足、用好煤矿安全技措费用。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煤矿企业安全技措费用提取、使用情况的监督,防止少提或挪用。

  2、积极争取中央政府加大对我省煤矿安全的投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支撑体系建设,用好长期国债、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支持大中型国有煤炭企业的安全生产技术改造。

  3、各产煤设区市、县(市、区)政府要重视煤矿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投入,安排必要资金,用于本地煤矿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和本级煤矿安全隐患整改。

  江西省深化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60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发[2003]25号)要求,为进一步做好全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现制定2004年至2006年深化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针,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进一步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在巩固现有整治成果基础上,进一步深化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全面贯彻《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做到依法整治、标本兼治,确保我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实现“两杜绝一减少”和长治久安。

  二、总体要求

  控制布局、调整结构、推进技改、优化重组、提高档次、强化“三严”、确保安全。

  控制布局:

全省一律不再新增生产烟花爆竹的县(市、区)、乡(镇)、厂点。

  调整结构:

继续“积极、稳妥、有序”地退出烟花爆竹生产,鼓励烟花爆竹生产单位实行转产。

  推进技改:

推进科技进步,加快技术改造步伐,从生产工艺、药料配方、原材料检验、产品检测等各个方面严把安全技术关。

  优化重组:

按照“四个先退、两个缓冲”的规定进行优化重组。

  提高档次:

对实行缓退的烟花爆竹生产单位进一步实行规范化、集约化、产品上规模;

并且下大力气提高产品质量的档次、提高厂房布局的档次、提高企业规模的档次、提高管理水平的档次。

  强化“三严”:

即进一步强化依法严格管理、严格规范、严格要求的措施。

  确保安全:

确保烟花爆竹及其药料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的安全。

  三、工作目标

  通过深化整治,进一步夯实治本基础,进一步完善长效机制,杜绝非法生产经营,进一步实现“两杜绝一减少”目标。

  “两杜绝一减少”即杜绝特大烟花爆竹死亡事故;

杜绝校园烟花爆竹伤亡事故;

减少重大死亡事故和一般死亡事故。

  四、整治范围

  在江西省境内所有从事烟花爆竹及原材料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的从业单位(或业主)。

  五、整治措施和主要任务

  

(一)全面深入地开展烟花爆竹生产销售等有关情况调查摸底工作,认真组织填写并及时报送《烟花爆竹生产销售单位情况调查表》、《烟花爆竹生产销售单位情况汇总表》、《烟花爆竹事故统计表》等,进一步摸清底数,初步建立全省烟花爆竹动态管理信息系统并制定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取缔烟花爆竹家庭作坊及烟花爆竹非法生产(加工)、经营、储存、运输业户,确保不死灰复燃。

  坚决关闭无证或证照不全、事故隐患多、安全无保障的生产经营单位,坚决关闭生产经营国家明令禁止产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坚决关闭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工艺、原料生产烟花爆竹的单位,坚决关闭生产加工所谓“新型安全鞭炮”即用机械设备把“亮珠”加工成爆竹的企业。

  (三)排除安全隐患,确保每个带药工序作业间不超过6人。

对在居民区(村庄)、学校周围、重要设施附近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不符合《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92)规定的,限期予以搬迁,搬迁期间原单位停止生产。

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予以限期整改,经整改并验收复查评估合格后重新核发生产经营证照;

对拒不整改或经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生产经营证照。

  (四)管住烟花爆竹药料,确保不发生地下交易。

继续按照“摸索专供办法,允许大厂直供、打击地下买卖”的原则,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烟花爆竹药料和产品经营管理,实行归口经营和凭证购销制度,严把原材料产品质量关。

  (五)指导、督促烟花爆竹从业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劳动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89)、《江西省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规程》、《江西省礼花弹、大火箭工厂布局和安全生产规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建立健全、不断完善并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坚决杜绝超员、超量、超时段、超负荷生产,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全面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六)加大宣传力度,努力营造烟花爆竹深化整治的良好氛围,同时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法制教育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全体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管理能力和从业素质,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方案,形成企业安全生产自我约束机制,增强企业事故预防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

今后对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凡未取得法律规定资质或资格的,一律不得上岗。

  (七)对各地现有爆竹基地,凡今后一旦发生死亡事故的,或一经发现非法使用童工、在校学生从事作业的,或发现其单个(含单个以上)带药工序作业间有超过6人作业的,坚决予以关闭。

  (八)对所有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企业(含原材料供销企业),凡今后一旦发生3人以上死亡事故的,或3次发生1到2人死亡事故的,或一经发现其瞒报死亡事故的,或一经发现其非法使用童工、在校学生从事作业的,或发现其单个(含单个以上)带药工序作业间有超过6人作业的,一律取消其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的资质。

  (九)进一步加强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及国家、省有关规定,对已经发生的烟花爆竹事故一查到底。

对应关未关,应退未退,死灰复燃而发生死亡事故以及瞒报、漏报、缓报事故的,严厉追究直接责任者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烟花爆竹及原材料销售市场。

一是禁止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使用氯酸钾配制烟火剂生产烟花爆竹,严禁原材料专营公司向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销售氯酸钾,严禁向已退出烟花爆竹产区的县(市、区)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销售烟花爆竹原材料;

二是大力推广新型高能氧化剂替代氯酸钾;

三是对烟花爆竹及原材料实行严格的定点进货制度和准销制度,确保生产、销售、燃放过程的安全;

四是对烟花爆竹及原材料专营公司和零售网点,开展全面的清理整顿,实行资格评审制度,凡没有取得安全经营资质的一律吊销有关许可证照。

  (十一)进一步加快产业结构调整。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积极、稳妥、有序”和“四个先退”、“两个缓冲”的要求,认真研究本地烟花爆竹行业的退出问题,尽快制定可行的实施办法并抓紧启动落实。

同时,要加大招商引资、工业园区建设、劳务输出等方面的工作力度,积极稳步地推进本地产业结构调整。

各设区市政府在从烟花爆竹行业逐步退出的过程中,必须精心部署、周密安排,认真进行调查研究,切实做好稳定工作。

  (十二)进一步加大地区、部门间联合执法力度,继续开展湘赣边界烟花爆竹联合整治活动,重点打击非法经营烟花爆竹药料及非法转移烟花爆竹生产加工点。

  (十三)认真开展“烟花爆竹科技下乡活动”,大力推进科技进步,努力提升安全水平。

  (十四)部署并开展烟花爆竹生产、销售单位安全生产现状评价工作;

研究部署烟花爆竹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努力建立标准化体系;

研究探讨烟花爆竹行业安全费用提取制度、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和注册安全主任制度的实施工作;

研究部署烟花爆竹行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贯彻实施工作,致力长效机制的建立,进一步完善和规范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六、进度安排

  

(一)2004年整治进度安排。

  1、调查摸底和自查自纠阶段(2004年1月至3月)。

  各地全面组织开展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情况调查,及时上报有关情况;

各生产经营单位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企业主体责任意识,认真开展自查自纠。

  2、明确监管职能和隐患整改阶段(2004年4月至6月)。

  各地完成烟花爆竹监管职能转换;

各生产经营单位对自查自纠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进行整改;

各有关部门在职能转换期间及前后切实加强日常监督和管理并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行为。

  3、人员培训考核阶段(2004年6月至8月)。

  全省统一组织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部门的人员培训考核工作;

并按照国家安监局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要求,统一组织、分级开展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危险工序从业人员以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工作。

  4、评估评价和审查发证阶段(2004年9月至12月)。

  按照国家安监局评估评价导则或标准的要求,全面开展烟花爆竹生产销售单位的安全评估、评价工作,对通过安全培训考核和评估评价的生产经营单位,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并发放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和销售许可证。

  计划至2004年底,力争完成30%以上烟花爆竹生产销售单位的评估评价和审查发证工作。

  

(二)2005年至2006年整治进度安排。

  1、整顿规范和强基固本阶段(2005年1月至2006年6月)。

  各地继续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和销售许可证的审批发放工作;

积极开展烟花爆竹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初步构建标准化体系;

积极探讨烟花爆竹行业安全技措费用提取和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的实施工作;

积极推进烟花爆竹科技进步和技术改造;

进一步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步伐并制订本地烟花爆竹行业规划。

通过整顿规范工作,力争全省烟花爆竹行业走上规范化轨道并真正实现安全生产。

  2、检验验收和总结提高阶段(2006年7月至12月)。

  上一级政府对下一级政府开展烟花爆竹深化整治工作进行验收;

全省对深化整治工作进行总结。

  七、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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